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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2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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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啸虎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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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品格

法治的品格试读:

前言 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结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但目前在如何认识法治的实质、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等问题上,仍然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着一些理论误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问题上形成基本的共识,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

法治从本质说就是实行“宪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也是实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第一,确认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是法治的最高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定和修改的依据和基本准则。法治是建立在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法律体系之上的,而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统一和稳定的基础。宪法规定了法律制定与适用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不得违反宪法,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无效。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第二,宪法决定了法律的品质。法律具有正义的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律应当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法治要求法律的执行必须依据公平一致的原则,普遍的、公平的、正义的法律要求其在适用上对所有的人和事都一视同仁,不能有选择地适用法律。而所有这些,恰恰是宪法所必须具备的必要的和基本的条件。宪法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宪法对法律品质的决定,保证了在法治条件下的法律只能是良法,而不是恶法。

第三,宪法确认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基本要求,即通过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来源、结构、范围及其活动原则和程序,是控制公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其目的在于限制和控制公权力的范围,划定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而在另一方面,宪法又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宣言,它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种类,以及国家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法治通过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不仅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而且要求公权力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

第四,宪法决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法治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而宪法则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并确认了这些原则,并将其具体化。当然,宪法更多地是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代议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宪法中的确认和规定,为法治的实现和运作,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现实路径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依法治国方略在宪法中的确立,仅仅只是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目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心目中,法治意识依然十分淡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未真正树立。要真正在制度上、观念上乃至行为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从制度上健全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证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运行,为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依法保障和实现人权,这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终极目标。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要看宪法和法律是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代民主政治建立的首要前提,是承认公民在法律上的充分权利与自由。人权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是法治价值的起点和归宿,而人权的保障又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的。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国家对人权内容和标准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缺乏人权意识,淡漠人权、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人权状况依然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病,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完善的法治来保障。因此,要真正解决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第二,作为执政党而言,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和执政方略的进一步完善。依宪执政是党对60多年来执政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未来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不能以“改革”“创新”等为借口,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秩序。要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首要职责,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首先要求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限制。法治首先意味着政府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规范、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政府履行职能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绝不可为了所谓“政绩”的需要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就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执法机关而言,要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就司法机关而言,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加强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法治建设推动改革发展,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法治中国而不懈努力。

第一辑 运行法治的方式

铭记60年前的庄严承诺

今年是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60周年。在60年前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新中国政制发展的基本模式。

1954年宪法的颁布,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格局,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所说:“这并不是说,宪法颁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不是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各种违宪的现象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度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这与宪法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应该说是有着重要的关系。

回顾60年来我国宪法发展,有一个基本经验,就是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价值、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权威等等,这些只有在现实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出来。只有当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时,我们才会真正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宪法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宪法虽然不断“走近”我们的生活,但尚没有完全“走进”我们的生活。当我们需要宪法关怀时,我们依然仰望着星空。我们需要的宪法,不仅是阳光普照,更要与我们相偎相依;宪法只有真正“落地”,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宪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要让宪法“活”起来,真正成为我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就应当从宪法的贯彻实施入手,在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制度的同时,为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与形成和宪法的具体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作为首要职责,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其次,要进一步提升全民的宪法意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必要的思想条件。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执政党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表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60年前我国宪法颁布时,作出了“我们全国各族人民必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强团结,继续努力,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庄严承诺,我们应当铭记这一承诺,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努力!

现行宪法30年:成就与反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宪法的发展也不断推进,公民的宪法意识不断增强。3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方略在宪法中确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一直将“人治”奉为基本的治国方略,领导人个人的权力超越于法律之上,使得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民主政治体制遭到了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这种“人治”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通过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在法治国家,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要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一部体现法治要求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宪法,这也是实行法治的关键所在。要实行法治,就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坚定地贯彻实施宪法。因此,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不仅仅是宪法文本的变化,更是治国理念和方略的进步,是总结了新中国50多年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并且明确了国家未来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现代宪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问题,始终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行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将我国的经济体制规定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一规定虽然承认市场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根本上是坚持计划经济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化,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关于经济体制的问题也成为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写进了宪法序言部分,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这是我国现行宪法有关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规定的不断完善的反映,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确立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写入宪法,明确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标志着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进步

人权与宪法有着天然的联系,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无论是人权的原则、人权的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作出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有着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事业带来很多不便。为了顺应世界人权保障的潮流,促进我国的人权事业,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文本,从宪法上肯定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

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宪法中明确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与宪政制度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宪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呼唤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同时,用“财产权”取代原来的“所有权”,在权利表达的意义上也更加准确。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执政党的治国和执政的基本理念

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密切联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强调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根据这一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它体现了一种政治理念的进步。因为政治文明的进步在很大意义上是通过与宪法完善的互动来实现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宪法理念方面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执政党依宪执政理念的确立。胡锦涛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和执政方略的进一步完善。依宪执政的提出,是党对60多年执政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未来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依宪执政理念的确立、依宪执政内涵的不断完善,体现了时代的要求,体现了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步。现行宪法30年的发展演进历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推进与不断深化的历程。宪法的发展进步,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对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一个不断开放、日益多元、更加民主和体现包容的社会,我们的宪法如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步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要求,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市场经济的地位需要宪法确认,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宪法的保障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得到宪法的确认,但相关的政策法律并不完善,有许多方面依然在实践摸索之中,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认可。这中间固然有诸多客观方面的原因,但就我国的现实而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对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面前“公私有别”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经济运行的法制化以及依法规范市场运行和监管等方面的确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吴英集资诈骗案之所以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引发各方的热议,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外,更折射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因此,如何在宪法上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民主制度的保障,使市场主体能够充分地参与市场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活动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从制度上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和行政权介入市场活动;再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市场规则,有效地阻止各种扰乱市场活动的障碍因素,从而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亟须认真对待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需要具体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人权就已经能够得到保障。近几年来,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常常与一些国家发生冲突,这中间固然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人权内容和标准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缺乏人权意识,淡漠人权、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因为一首打油诗调侃一下政府官员而被加以“诽谤”的罪名身陷囹圄,也有人因为身高仅仅缺少肉眼看不见的0.5厘米而失去就业的机会,还有人因为有吸烟的不良嗜好而被剥夺了上大学的机会。更有甚者,小夫妻俩为了“改善”一下生活而在自己的卧室里偷偷观看了所谓的“黄碟”,也会被扣上“传播淫秽物品”帽子而受到处罚。有些公民权利虽然在宪法文本中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要具体落实,依然会面临不少困难。还有一些基本的人权,如公民的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居住自由等,依然没有得到宪法的确认和法律的保护。这不仅有损于国家的形象,也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相违背。因此,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文本仅仅只是一个开始,要通过一系列的民主制度设计,以及民主机制和民主运行模式的确立,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全民的宪法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宪法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维权、依宪护权的呼声日益提高,并且付诸行动。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宪法日益深入人心的突出表现。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推动了我国宪法的不断发展进步。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长期以来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使得我国社会公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宪法意识淡漠,尤其一些领导干部掌握和运用宪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为了所谓“政绩”的需要屡屡发生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例,在客观上也诱发了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舆情应对事件,以及一系列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所引发的事件的起因,都与某些官员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淡漠有一定的关系。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宪法的实施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价值是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宪法的最高权威,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确立宪法最高权威的过程,同时也是宪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人们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体会到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实践中,日益感受到宪法实施的迫切性。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宪执政理念的提出,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增强,宪法的实施与保障问题日益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不断出现的“违宪”事例,也对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与保障提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现行的制度与实践与宪法关于“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宪法解释;面临一些具体的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宪法也往往显得是那样的无能为力。以至于我们的专家学者不断呼吁:宪法不能没有“牙齿”!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一些有影响的事件也在相当程度上不断推进着宪法的实施。例如,“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一系列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关的事例,最终促使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此外,一些重要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如《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都受到了一些具体与宪法相关的事例的影响和推动。应当说,这些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虽然这个进步是以巨大的代价换来的。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要将这些纸上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的东西,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营造依法治国的宪法文化环境。

要让宪法“活”起来,真正成为我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就应当从宪法的贯彻实施入手,在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制度的同时,为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与形成和宪法的具体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一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要加强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三是通过各种民主的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四是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推动和促进宪法意识向深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同时,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所进行的宪法意识的教育,必须紧紧地围绕着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循循善诱,使宪法意识真正地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我们希望这一要求能够尽快在我国的宪法实践中得到落实,促进我国的宪法不断发展完善,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进步。

2011年:法律如何顺应民意

说起2011年众多的法律事件,排名第一位的,大概莫过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从法律体系的层面基本上解决了法治建设中的“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就一个法治国家而言,“有法可依”仅仅只是解决了一个最为基础性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根本。而这一切的关键,更在于法律如何顺应民意,体现公平和正义。

一部好的法律,关键在于执行;法律要得到执行,关键在于这部法律本身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同,是因为它体现和代表了公正;立法和司法的公正,是对民意最好的顺应。

也许仅仅只是巧合,2011年堪称法律法规的“修订年”:年初,众人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正式公布施行。这部新拆迁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说,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个进步是以巨大的代价取得的,包括众多被拆迁人的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同时,在这个进步的背后,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法律对民意的顺应和对强权的遏制。

如果说新拆迁条例的颁布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那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更是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在年底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文本中,一些争议较大、各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条款被修改或删除了。无论如何,这应当是立法民主化的一个具体体现。民意进入立法决策,结果只能使立法更加民主。《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同样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法律都是这样尽如人意的。《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大概就是一个“另类”。这部司法解释甫一出台,即陷入舆论旋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而反对者则觉得它破坏了夫妻感情,明显偏向男方,对女方不公平。随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多地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更是引发各方关注,人们担心“婚姻法”新解释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当然,也有不少人看到这一新司法解释的积极方面,认为它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作明晰规定,将改变当前过于看重物质基础的扭曲婚恋观。虽然各方面意见是见仁见智,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人们对立法过程关注的本身,就说明了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体现了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反过来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听取民声,关注民情,吸纳民意,体现民主。这也正是我们未来立法工作所应当追求的方向。

与立法不同,2011年一些重大的司法事件,则是深深陷入了“民意”的旋涡而难以自拔,甚至出现了民意主宰司法的现象。药家鑫杀人案在舆论和民意的重压之下,作出了公正的裁判;李昌奎杀人案最终也作出了“改判”。人们在欢呼司法公正的同时,掩饰不住内心的担忧:如果不是舆论的介入和民意的重压,这些判决的结果还会是“公正”的吗?坦白地说,这种担心绝不是杞人忧天。药家鑫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学请愿的行为、激情杀人的说法,以及“专家”带有倾向性的言论,不断在挑战着司法公正这根脆弱的神经;李昌奎杀人案更是在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改判的,也难怪一些“专家”批评这是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背离,是“司法被民意所绑架”。

当然,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最终还是顺应了民意,彰显了司法的正义。这也告诉我们一个深刻而简单的道理: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行为不能脱离现代社会而存在,它是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之上的,并且为社会服务的。现代司法理念具有普遍性,它不仅仅是个别司法精英的理念,更是社会大众的理念,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评价、认同与期盼。这种评价、认同与期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民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一个司法判决不被社会大众所认同,甚至与“民意”形成了对抗,往往是因为它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违背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如有网友所指出:法律必须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得到本国大多数人民的认可,是法律和司法实践建立、存在、实施的基础;引起绝大多数群众愤怒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只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批评所谓民意绑架了司法,更应当认识到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现代社会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司法,而司法的权威首先来自社会的认同,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首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中国未来法律的发展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顺应民意,表达民意。

做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篇大文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落脚点放在了“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上,这是反映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一个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多处提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公报的一个鲜明、突出的特点。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重点在于经济建设、努力“做大”蛋糕的话,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是在继续努力做大蛋糕的同时,要“分好”蛋糕,让全体人民能够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政治目标和制度理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期盼。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在不同场合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了阐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规划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和方向。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创造和维护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通过努力都有成功机会,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李克强也指出:要促进社会公正。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与要求,就是要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第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就是在反对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同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第二,公平正义是百姓的普遍期待。就民生方面而言:当前问题的焦点不再集中于做大蛋糕、增大现实利益,而是期盼如何分好蛋糕、实现发展成果的公平共享;就民主方面而言,公民的反对腐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诉求,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就民权方面而言,无论是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还是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的诉求,都要求体现出公平、实现公平。

第三,人民群众应当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受益者。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离开了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就会成为空话。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

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平等、司法公正是最大、最直接的公平正义。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篇大文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第一,权利公平。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也就是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附加条件不同而被区别对待。要保证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第二,机会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发展以后更需要公平,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现实利益,也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这种公平首先是权利公平,更是机会的公平。保障公民的机会平等,一方面要求社会多提供机会,另一方面社会制度安排要保证所有机会是均等的,使公共服务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确保包括困难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机会。正如李克强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是怎样的财富创造者,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靠诚实公平竞争,都可以获得应有的收获。

第三,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最终需要规则公平的保障。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的核心,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公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就执法机关而言,要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就司法机关而言,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加强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不仅要使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更要使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不仅要完善法治自身的系统,还需要注重培育、改良法治生态。法治生态是相对于自然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等而言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实际上是一种“软环境”“软实力”。法治生态的培育,应从社会整体性的角度向前推进,在优化法治“软环境”的基础上巩固、加强,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相关系统间信息流和能量流的交换中实现法治生态的动态平衡。法治生态环境是社会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法治的生命力是与它的生态环境相关的。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是由一个个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生态系统组成的。在任何一个大小不同的生态环境系统中,都有它独自发生、发展与成熟的过程。每一个生态系统都要受其自身发展规律的支配与制约。违背其自身的规律,必然导致食物链条中断,生态系统的循环遭到破坏,从而对整个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完善生态环境,按规律办事,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发展的前提。

法治生态环境是社会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服务于经济基础,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与发展。就一般意义而言,法治生态环境除了其自身的生存土壤外,大体上有三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即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的形成首先要有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立法;二是操作层面,一个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需要法律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即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理念层面,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要以法律为最高圭臬,认同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要有法治的审美旨趣与人文关怀。从宏观层面而言,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法治生态系统之上,才能真正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从微观层面而言,一旦这个生态系统发生问题,就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

前不久,我国的执法机关对闯黄灯从严罚到停止处罚,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的争议。按理说,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本不应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前也有过相关的案例:2010年7月,嘉兴海盐一男子因闯黄灯受到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都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就法理上而言,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并无不妥,因为在已经警示的情况下强行通行,必然给另一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侵犯了他人的合法通行权。但既然如此,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又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原因之一,在制定规则、执行规则、遵守规则,包括人们对规则的认同度以及对规则执行的社会评价等诸多方面都出了问题,也就是说,依法处罚闯黄灯行为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问题,从而影响法律的执行。

第一,就规则本身而言: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法律的精神,对闯黄灯的规定应当采取禁止性规定或者选择性规定,即“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或者“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而我们的法规却采取了授权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样一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理,自然就不应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了。规则自身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必然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解读出现偏差。

第二,就规则的执行而言,立法者制定规则的本意是禁止闯黄灯的行为,但规则制定后,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执行,加之民众对规则理解的偏差,如果要严格执行规则,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有一个适应期。但实际的情况是无视客观规律,匆忙出台规则且立即执行,被处罚者自然会感到有些冤枉;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论又草率停止执行,结果是本来不敢闯黄灯的人现在也开始闯黄灯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性,更损害了法制的公信力,反而对已经开始构建起来的执法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第三,就规则的遵守以及社会评价而言,反对处罚闯黄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如果看到黄灯急刹车,会引发车辆追尾事故。这个理由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交通规则规定路口车辆限速30公里,看到黄灯减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我们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在路口遇到黄灯往往是非但不减速,反而是加速,自然会引发追尾事故了。不仅没有遵守规则,反而以不遵守规则作为规则不合理的理由,而且这种理由还得到社会上相当人群的认同,起码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规则的认同以及评价系统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规则得不到遵守也就不奇怪了。

对处罚闯黄灯引发的争议也告诉我们,良好的法治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法治的生命力是与它的生态环境相关的。法治系统是一个内外部因子综合作用的生态系统,它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内部因子之间实现整体的和谐,也需要社会舆情、民众法治意识等外部因子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不仅要在法治系统内部(立法、执法、司法)实现逻辑的和谐与自洽,还要使法治系统与法治环境(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生态的)保持良性的互动和交流,也就是说,要在与其他系统进行资源的输入、输出的过程中,实现、强化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并进而实现法治生态的平衡。法治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系统,有着自身的内在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现代法治生态的建设,不应仅考虑对法治系统内部各因子的培育,还应从整体性思想的角度,统筹、协调法治系统与法治系统外部环境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一)法治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要站在整体性的角度,用联系的观点考察法治的生态问题

现代生态学认为,一个生物体、种群、生活在一起的种群的集合(常称为群落)、生态系统(ecosystem)或地球的整个生物圈都是生态学系统。每一个较小的生态学系统是高一级更大生态学系统的子集。生态共同体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环境都与周围生态系统处于动态联系之中。处于任何一个特定的小环境的有机体,都影响和受影响于整个由有生命的和非生命环境组成的网。法治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系统,有着自身的内在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一方面,从内在结构看,法治系统内部又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及法治文化等子系统,这些子系统根据不同的属性,又可以继续划分为不同的次系统。这些子系统、次子系统甚至次次子系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分割的,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从社会功能来看,其与法治系统外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高级系统也有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有着能量、信息的交换,有相应的资源输入、输出机制和反馈机制。因此,现代法治生态的建设,不应仅考虑对法治系统内部各因子的培育,还应从整体性思想的角度,统筹、协调法治系统与法治系统外部环境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二)从生态位的视角,审视法治在社会系统中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生态性价值

生态位(Ecologicalniche)是生态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一个种群在时间、空间上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生物在形成自身生态位的过程中遵循趋适、竞争、开拓和平衡等原则。各个生物体出于本能需要,通过与其他生物体进行竞争,而在自然环境中寻求良好的生态位,以更好地适应环境的需要,谋求自身更有利的发展位置。生态学的这种思想对法治建设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实际上指明了新时期下“法治”在整个大社会环境下的生态位。法治(ruleoflaw)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是人类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在不同历史阶段,“法治”具有不同的生态位。如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推行“礼法合一”、“德主刑辅”,“法治”的生态位只能是“礼治”的附庸。在当代,“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法治”也由此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西方社会“法治”生态位的发展进程又与我国不同,如中世纪西欧,“法治”还曾沦为“神治”的附庸。由此可见,法治的“生态位”是特定历史、特定社会环境下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生态系统等高级社会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法治系统“生态位”的思考,也就是对“法治”与其他调整社会的手段(如神治、德治、人治)的竞争、共生、协调、平衡关系的思考,也是对法治系统生态位外部干扰因素(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的)等进行的考察。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法治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次子系统甚至次次子系统的“生态位”的思考,从而使法治系统的内部和外部都能实现有序、统一、和谐和完整。(三)发挥法治生态具有的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能力,实现法治生态的平衡

根据生态学的观点,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通过发育和调节所达到的一种稳定状况,它包括结构上的稳定和能量输入、输出上的稳定。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因为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总在不间断地进行,生物个体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在自然条件下,生态系统总是朝着种类多样化、结构复杂化和功能完善化的方向发展,直到使生态系统达到成熟的最稳定状态为止。也就是说,生态系统面对外界的干扰,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和恢复。如果外部干扰因素影响过大,就会出现生态危机。反观法治系统,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治系统会对法治环境提出不同形式的需要,构成法治环境对法治系统的资源输入。另一方面,法治系统也会影响法治环境,形成法治系统对法治环境的资源输出。当输入和输出失调,法治系统就会出现失调甚至危机。如经济系统和法治系统的资源交流,表现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提供、运作经济规则作为其安全、秩序运行的基础(形成经济系统对法治系统的输入项),而市场系统又会向法治系统反馈规则自身及规则运作的缺失和问题,要求法治系统进行自我调整(形成经济系统对法治系统的输出项),否则将会形成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再如法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的资源交流,法治系统对文化系统的资源输出项表现为公平、正义、民主等基本法治精神对文化系统的丰富和提升,而资源输入项则表现为文化系统,尤其是其中的权利文化为法治的培育提供了精神土壤。所以,法治系统和法治环境,同自然系统一样,也是在资源的输入和输出中实现了动态的平衡。根据以整体性、生态位、生态平衡等生态思想为视角对法治生态的思考,推进法治建设,不是去“孤军奋战”,不是仅仅实现法治自身的逻辑和谐和自洽,而是应关注法治与其他高级社会系统的互动和交流,通过与其他系统进行资源的输入和输出,实现、强化其应有的“生态位”,并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与其他系统的协同运作过程中找到自身的平衡。(一)应整体性推进法治生态系统的建设

如上所述,对于法治生态系统而言,一方面,其所处的大环境是多层次的,既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另一方面,法治生态系统也为其他生态系统提供信息、能量等可供交换的资源。法治系统与其他系统,“唇齿相依”,需要在彼此的资源输入和输出中达到平衡、平稳和开放的状态。因此,推进社会性法治生态系统的建设,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关注法治系统内部的问题,而需要从整体入手,必须注意保持与其他高级系统(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的)的良性互动以汲取丰富营养,并进而反哺其他系统,维持自身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动态平衡位置。(二)应巩固、加强法治的生态位以保障其价值实现

法治作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其独特的价值和显著的社会性功能不可为其他社会调整的手段(如人治等)所替代。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破坏法治生态系统的干扰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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