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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5 07: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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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权亚玮

出版社: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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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动物防疫技术规程

实用动物防疫技术规程试读:

前言

目前,畜牧业已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特别以集约化、规模化为特点的现代畜牧业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要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稳定畜牧生产、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推广应用标准化的动物防疫技术规程,规范动物防疫行为,可极大地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效能,降低病原污染,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提高养殖效益,为社会提供更优质、安全、高效的畜产品,因此,动物防疫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更是各级政府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的分内职能,必须常抓不懈。

为使广大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和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能方便准确理解和把握动物防疫基本的技术要点,我们组织编写了《实用动物防疫技术规程》,从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对常用的动物防疫技术进行规范。由于时间仓促,本书不免有疏漏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6年1月第一章动物防疫概念第一节动物防疫基本概念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主要是指哺乳类和禽类,也包含水生鱼类、蜂类等农业经济动物。

动物疫病:主要是指由生物性病原所引起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一、二、三类:(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节动物防疫技术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以达到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动物防疫通常采取免疫(检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消毒与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制技术:1 动物免疫

免疫是机体识别和排除抗原性异物,以维护自身的生理平衡和稳定的一种保护反应,主要通过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两种机制实现。机体在抗原的刺激下形成了一类能与抗原发生特异性结合的球蛋白,我们把它通称为抗体,抗体主要存在在体液中。

动物免疫分为获得免疫和自动免疫(人工自动免疫)两种。获得免疫是指在自然条件下机体经感染某病原而获得的免疫。获得免疫常具有种属特性。自动免疫(人工自动免疫)又称主动免疫,由机体本身接受抗原性刺激产生的特异性免疫应答而建立的免疫,这种抗原可以是自然形成的,也可以是人工合成,并通过人的行为向机体输入。

人工自动免疫俗称免疫接种,是根据免疫学原理,给动物接种疫苗或免疫血清,使机体自身产生或被动获得特异性的抵抗力,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一种手段。通过免疫接种,提高动物机体抵抗力,使易感动物转化为非易感动物,是动物疫病综合防制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疫接种分为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

计划免疫:计划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免疫规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程序、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由政府统一免费供应。目前,我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分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 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是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标准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3 隔离、封锁与消毒

隔离是指将疫病感染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病原携带动物与健康动物在空间上间隔开,并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传染途径,以杜绝疫病继续扩散。

封锁是指某一疫病爆发后,为切断传染途径,禁止人、动物、车辆或其他可能携带病原体的动物在疫区与其周围区之间出入。

消毒是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隔离、封锁与消毒是发生动物疫情后必须采取的综合防控措施。4 扑杀

被某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也包括可疑感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我国对某些严重危害畜牧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制定了扑杀政策,并规定了严格的扑杀措施。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以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深埋、化制等方法。6 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监测通常包含了检测和监管两方面的含义。按照监测目标通常可分为免疫监测和疫病监测。免疫监测是指普查或抽查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测群体的免疫状况,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加强免疫提供依据。

疫病监测是指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测和结果分析。

流行病学调查是对疫病或其他群发性疾病的发生、频率、分布、发展过程、原因及自然和社会条件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的调查,以查明疫病发展趋向和规律,评估防治效果。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通常采用(流行病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诊断两种方法进行。

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是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的技术基础。第二章动物疫苗冷链操作技术规程

 (推荐性地方标准)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动物疫苗冷链操作的技术要求。包括疫苗的运输、疫苗的验收、疫苗的入库、疫苗的储存、疫苗及储存设备养护、疫苗的出库。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级动物疫(疾)病防治部门、兽医站、各类畜禽养殖场等。2 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冷链是指疫苗从生产厂家到各级贮存单位和基层、接种点的各个环节都应配备冷藏冷运设备。4 疫苗的运输

4.1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确保灭活苗在2~8℃条件下运输,冻干苗在-15℃条件下运输,货物量小路途短时可用小型冷藏保温箱运输,应在箱内放置温湿度计并建立详细记录;货物量大或路途较远时必须使用冷链运输车,实现库门对库门的运输装卸,对运输途中的温湿度和装卸时间建立详细的记录。

4.2 运输疫苗时,严格按疫苗的包装情况及道路情况配装,减少疫苗运输途中停留,缩短疫苗在途时间,减少中转环节,减少装卸搬运次数,以减少疫苗效价损失。

4.3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有防晒、防雨、防虫等设施,疫苗装载应合理堆码,妥善铺垫,不得将疫苗包装倒置、重压,堆码高度要适中。防止破损、污染事件的发生。

4.4 零星或分散运输时,应使用正规疫苗运输工具(装入有冰块的保温瓶或桶)将疫苗运到目的地,途中避免日晒或其他高温。

4.5 疫苗瓶应正立摆放,禁止横放或倒置,冰块不得与疫苗瓶直接接触,防止灭活苗局部冻结或冻干苗标签污损;疫苗瓶之间不得挤压,以防止疫苗瓶口保护盖脱落。

4.6 实现文明装卸运输,防止疫苗撞击、拖拉和倾倒,确保疫苗质量。5 疫苗的验收

5.1 质量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合格,应熟悉疫苗的性质和性能,掌握各项验收规定和标准,并能坚持原则。

5.2 对入库的疫苗应在疫苗温度要求范围内迅速验收,疫苗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验收完毕。验收时应检查到货时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冻干活疫苗一般要求在-15℃条件下贮藏。灭活疫苗一般要求在2~8℃条件下贮藏,不能低于0℃,更不能冻结。

5.3 疫苗的验收应检查包装内有无液体渗漏,外包装是否出现破损、封口不牢、是否超出有效期,严重损坏等现象,验收员应清点、核对所验收的疫苗的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数量、产品批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有效期等是否相符。

5.4 验收人员必须做好疫苗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2年。6 疫苗的入库

6.1 验收结论得出后,保管人员应在产品入库时按要求认真核对应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标明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生产厂家。

6.2 产品是否与送货人提供的票据(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单)相符无误。如有与票据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保管人员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6.3 疫苗入库由保管员开具疫苗入库单,填写入库记录(记录产地、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验收后,验收人与交货人签字,并注明运输途径(航空、铁路、公路运输)。

6.4 将入库验收单及有关运输票据、产品合格证等保管,核对品名、规格、批号均一致,归档保存。7 疫苗的储存

7.1 疫苗应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7.2 认真阅读疫苗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贮藏,疫苗应及时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冻干疫苗的保存温度要求在-15℃以下,灭活疫苗的保存温度为2~8℃。

7.3 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并按效期先后顺序排列和取用。每周对冰箱、冰柜内疫苗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无过期、失效疫苗。

7.4 疫苗入冷库后必须放置于垫仓板或立体货架上,不得直接堆放地面。垛与垛间距不少于50cm,垛与顶间距不小于10cm,垫板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垛与柱距不小于30cm,库房内主道宽度不小于150cm,照明灯垂直下方不得堆放产品,其垂直下方与货垛的水平间距不小于50cm。按批号集中堆放,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其他的按批号与有效期的远近依次分开堆垛并有明显标志。名称和外包装易混淆的疫苗隔垛存放。

7.5 做好仓库温湿度调控工作。保管人员应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严格控制仓库的温湿度,观察并记录温湿度状况。若温湿度接近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7.6 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保管人员要采取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尘等工作。

7.7 储存疫苗的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7.8 保管员应确保在库疫苗账、货相符,按规定进行盘点清查,如发生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8 疫苗及储存设备养护

8.1 定期养护和检查疫苗质量,做好养护检查记录。保管员每月对在库疫苗进行一次检查,对疫苗的有效期、性状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8.2 每月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设施设备、温湿度监测、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在用仪器设备档案。9 疫苗的出库

9.1 疫苗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9.2 按“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9.3 领用发放时,应详实记录疫苗生产厂家、品种、出入库时间、数量、批号、有效期、规格等,按入库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领用人检查疫苗质量合格后必须签字确认,并对疫苗去向负责。

9.4 发放人员应及时做好出库管理,做到账、库存、记录相符。第三章动物免疫技术规程第一节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操作技术规程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过程当中的运输、贮存、免疫程序和免疫效果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接种活动。5

本规程适用于H亚型禽流感重组活疫苗及禽流感油佐剂灭活疫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手册《哺乳动物、禽、蜜蜂 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200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GB/T 18936-2003血凝抑制试验(HI)

GB/T 18936-2003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NY/T 769-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

NY/T 770-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

NY/T 767-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

NY/T 766-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771-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SB/T 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

NY/T 764-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判定及扑灭技术规范

NY/T 772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批次

具有相同代码(生产日期及批号或保质期),组成均一的全部疫苗。

3.2 剂量

标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家禽,经特定免疫途径,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3 效力

根据生产商建议使用生物制品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4 免疫效力保证

4.1 根据当前流行的禽流感病毒血凝素(HA)亚型,选择相同51亚型的禽流感疫苗用于家禽的预防接种。(当前发病为HN亚型,疫51苗使用具有交叉免疫保护的HN亚型)。51

4.2 选择农业部公布的允许生产禽流感(HN)灭活疫苗厂家的疫苗,适用于西北地区可供选择使用的禽流感疫苗有:重组禽流感551病毒H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N Re-5株+Re-4株),禽流感-新城疫551重组二联活疫苗(rL-H),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N Re-4株),重5159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N Re-5株),禽流感(H-H)二价灭活疫苗5192(HN Re-5株+ HN Re-2株)等5种。根据饲养家禽的数量,准备足够完成一次免疫接种所需要的同一厂家、同一批次的疫苗。(禁止同时使用不同批次或不同厂家的疫苗)。

4.3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4.3.1 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4.3.2 疫苗应在2~8℃下避光冷藏。

4.4 疫苗使用要求

4.4.1 家禽的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应免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但水禽(鸭、鹅)和种禽不允许接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活苗。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接种的家禽必须临床表现健康,疫苗注射前一天、当天、第二天饲料中应添加抗应激药物。

4.4.2 疫苗的检查

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抗原亚型,详细记录生产批号和失效日期。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4.4.3 疫苗的预温

疫苗使用前应置于室温(22℃左右)2h左右,使用时应充分摇匀,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匀质。疫苗启封后,应于24h内用完。

4.4.4 接种针头的要求

针头以12号为宜(可根据禽只大小进行调整),同一养禽场的家禽,每注射1000只至少要更换针头一次。

4.4.5 接种部位的选择

30日龄内禽只优先采用颈部皮下注射,注射部位为家禽颈背部下三分之一处,针头向下与皮肤呈45°;30日龄以上禽只采用左右胸部浅层肌肉注射。

4.5 疫苗接种质量控制

4.5.1 专人负责监督接种过程,确保每只家禽都被接种,发现漏免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4.5.2 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家禽的品种、年龄,疫苗的来源、批次、接种时间等。5 免疫程序

5.1 免疫程序的制定依据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程序的制定主要以禽群的相应亚型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抗体的水平高低为依据。

规模养殖场可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5.2 免疫程序

5.2.1 种鸡、蛋鸡免疫51

雏鸡7~14日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5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51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51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5.2.2 商品代肉鸡免疫5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初免。5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加强免疫一次。51或者7~14日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5.2.3 100日龄出栏肉仔鸡(土鸡)5151

雏鸡在2周龄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首免。5周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再加强免疫一次。

5.2.4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51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51免。间隔3~4周再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51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5.2.5 商品肉鸭、肉鹅、火鸡免疫51

肉鸭7~10日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51可。肉鹅7~10日龄时,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51周后,再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2.6 散养禽免疫51

春秋两季用HN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5.2.7 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2.8 紧急免疫接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受威胁区内的所有健康未接种禽流感疫苗的鸡、鸭和鹅等禽类应当进行禽流感疫苗的紧急免疫接种,接种剂量鸡0.5mL,鸭、鹅等禽类1mL,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6 免疫效力的评价

鸡群(1000只/群)在疫苗接种前、后(免疫后3~6周) 分别静脉采血3mL,分离血清,按GB/T 18936-2003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血清HI的抗体水平。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d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3~6周进行免疫效果监4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火鸡、鸭、鹅等禽类接种禽流感疫苗免疫效力评价缺乏足够的血清学依据。(注:鸭禽流感疫苗注射后进行HI检测不到抗体)。第二节口蹄疫免疫技术操作规程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口蹄疫疫苗使用过程中有关运输、贮藏、接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口蹄疫免疫接种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18935-2003 口蹄疫诊断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农医发〔2007〕1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503号令)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批号

疫苗包装标识上表示产品批次的代码。

3.2 剂量

指按有效免疫反应要求使用的疫苗毫升数。4 免疫接种

4.1 对所有人工饲养的适免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4.2 对所有人工饲养的适免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4.3 对所有非生理性不适和免疫接种以外的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4.4 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抗体水平参照本场实际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4.4.1 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4.4.1.1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4.4.1.2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4.2 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适时补免。

4.4.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4.5 使用疫苗种类

4.5.1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5.2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4.6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7 疫苗使用时注意事项

4.7.1 选择使用有效疫苗。

防疫接种前,要先鉴别疫苗是否过期,疫苗瓶是否有裂损。如遇破乳或超过规定量的分层(1/10)则不能使用。

4.7.2 疫苗当天开启当天用完。疫苗入库应做好记录,使用时采取“先入先用”的原则。每瓶疫苗启用后,瓶内剩余疫苗用蜡封闭针孔于2~8℃储存,超过24h不可再用。冬季运输应注意防冻。

4.7.3 器械消毒

接种用的所有器械,如注射器等,用温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15min以上。严禁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7.4 动物免疫要求

免疫前应了解接种动物品种、健康状况、病史及免疫史,凡有病、瘦弱、临产母畜(10~15d)不应接种,待病畜康复、母畜产后再按规定补针。

4.7.5 无害化处理

使用疫苗后,所有疫苗包装,如疫苗瓶,使用过的酒精棉球、碘酊棉,要集中销毁。

4.7.6 饲养管理

接种疫苗前后2~3d禁止使用抗生素,在饲料中,复合维生素用量提高5%,连用1周。

4.7.7 接种后,少数动物因品种、个体状况,可能出现疫苗反应,应加强观察,及时用肾上腺素或其他办法治疗,以减少损失。

4.7.8 接种后的养殖户(场),应在畜舍内外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工作。

4.7.9 曾接触过病畜的人员,应在更换衣服、鞋帽和必要的消毒后,方可参与疫苗注射。5 疫苗用法和用量

5.1 口蹄疫疫苗的使用方法

5.1.1 口蹄疫苗宜肌肉注射。

5.1.2 4周龄以上猪使用4cm长的18号针头。

5.1.3 牛使用4cm长的20号针头,绵羊、山羊使用4cm长的18号针头。

5.2 口蹄疫疫苗的用量

5.2.1 猪使用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时,其用量为体重50kg以上猪每头肌肉注射3mL,体重25~50kg猪每头肌肉注射2mL,体重10~25kg猪每头肌肉注射1mL。

5.2.2 使用O型口蹄疫高效灭活疫苗时,其用量为体重80kg以上猪每头肌肉注射3mL,体重30~80kg猪每头肌肉注射2mL,体重10~30kg猪每头肌肉注射1mL。

5.2.3 牛和羊分别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和羊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均为深层肌肉注射。其用量:犊牛每头2mL,成年牛每头3mL;羔羊每只1mL,成年羊每只2mL。6 接种记录

6.1 养殖场需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及生产厂家、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

6.2 散养户需载明以下内容: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第三节猪瘟免疫技术操作规程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猪瘟疫苗使用过程中有关运输、储藏、接种等方面的操作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猪瘟免疫接种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批次

疫苗瓶标上表示产品批次的代码。

3.2 剂量

疫苗免疫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4 免疫接种

4.1 免疫要求

4.1.1 对所有猪进行强制免疫。

4.1.2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补针。

4.2 免疫程序

4.2.1 规模场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4.2.2 散养猪免疫: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

4.2.3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2.4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3 免疫准备

免疫前应了解接种动物品种、健康状况、病史及免疫史,凡有病、瘦弱、临产母畜(10~15d)不应接种,待病畜康复、母畜产后再按规定补针。

4.3.1 疫苗

4.3.1.1 查看疫苗的包装,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确定疫苗包装完好,在有效期内。

4.3.1.2 必须按说明书规定的稀释液和倍数稀释。

4.3.2 器械

结合当日免疫畜禽的种类、体型和免疫任务等,准备相应种类、型号、数量并经高温消毒的针头和注射器。

4.3.3 消毒

防疫人员入户对手和鞋进行喷雾或浸泡消毒。5 疫苗的用法和用量

5.1 免疫注射

5.1.1 对健康猪实施免疫注射。

5.1.2 注射前将疫苗恢复至常温,并经充分稀释、振摇混匀之后,方可使用。

5.1.3 按瓶签注明的头份加生理盐水稀释,大小猪均肌肉或皮下注射1mL。建议用9号针头进行注射。

5.1.4 在没有猪瘟流行的地区,断奶后无母源抗体的仔猪,注射一次即可。有疫情威胁时,仔猪可与生后21~30日龄和65日龄左右各注射一次。

5.1.5 断奶前仔猪可接种4头剂疫苗,以防母源抗体干扰。

5.1.6 在注射前后要以3.5%~5%碘酒与75%医用酒精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

5.1.7 免疫猪应一头(只)更换一枚针头。

5.1.8 对每场(户)猪应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疫苗。6 接种记录

6.1 养殖场需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

6.2 散养户需载明以下内容: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7 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7.1 注苗后应注意观察,如发现过敏反应,应及时注射抗过敏药物。

7.2 疫苗应在8℃以下的冷藏条件下运输。

7.3 如气温在15℃以下时,6h内用完;如气温在15~27℃时,则应在3h内用完,否则应废弃。

7.4 用过的疫苗空瓶、器具和稀释后剩余的疫苗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7.5 防疫员要告知养殖场(户)注意观察免疫应激反应及需采取的急救措施。

7.6 告知养殖场(户)发生应激反应后的救治联系方式。第四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操作规程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灭活苗和活疫苗)使用过程中有关运输、贮藏、接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接种活动。2 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批号

疫苗瓶标上表示产品批次的代码。

3.2 剂量

标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猪,经肌肉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传染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4 免疫接种

4.1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流行情况进行。规模场应结合抗体监测结果,确定免疫程序,实施预防接种;散养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补免。

4.2 对同一群猪接种时,尽量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疫苗。

4.3 灭活苗应采用冷藏保存,冬季运输应注意防冻。活疫苗应冷冻保存。5 疫苗用法与用量

5.1 灭活疫苗

5.1.1 耳根部肌肉注射。

5.1.2 3周龄以上仔猪,每头剂量为2mL,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区域可在首免后28d加强免疫一次。成年猪每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每次4mL。

5.1.3 母猪配种前接种4mL。

5.1.4 种公猪每隔6个月接种一次,每次4mL。

5.2 活疫苗

5.2.1 耳根部肌肉注射。

5.2.2 按瓶签注明头份,用生理盐水稀释。

5.2.3 仔猪断奶前后首免,1头份/次,4个月后加强一次。育肥猪每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1头份/次。

5.2.4 母猪配种前免疫一次,1头份/次。6 接种记录

6.1 养殖场需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

6.2 散养户需载明以下内容: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及用药记录等。7 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7.1 灭活苗使用注意事项

7.1.1 仅用于健康动物。

7.1.2 疫苗使用前应恢复到室温并充分振摇。

7.1.3 接种用器具应无菌,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

7.1.4 对妊娠母猪应慎用,避免引起机械性流产。

7.1.5 接种后,个别猪可能出现体温升高、减食等反应,一般在2日内自行恢复,重者可注射肾上腺素,并采取辅助治疗措施。

7.1.6 剩余疫苗、疫苗瓶及注射器具等应无害化处理。

7.1.7 屠宰前21d不得进行接种。

7.2 活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7.2.1 初次应用本品的猪场,应先做小群试验。

7.2.2 仅用于接种健康猪。

7.2.3 本品不应用于紧急免疫接种。

7.2.4 阴性猪群,种公猪和妊娠母猪禁用。

7.2.5 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高温、消毒剂和阳光照射。

7.2.6 接种用器具应无菌,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

7.2.7 疫苗稀释后应避免高温、限1h内用完。

7.2.8 剩余疫苗、疫苗瓶及注射器具等应无害化处理。

7.2.9 屠宰前30d不应进行接种。第五节犬类狂犬病免疫技术规程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类狂犬病免疫操作原则、免疫接种、疫苗使用、免疫登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犬类狂犬病免疫技术操作。2 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2006年修订)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剂量

疫苗瓶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犬,经肌肉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2 免疫操作

免疫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技术要领以及注意事项。

3.3 免疫程序

根据动物种类、日龄、母源抗体水平、身体状况、疫苗类型而制定的疫苗接种时间、方式、剂量、次数和顺序。

3.4 免疫登记

免疫单位应对免疫犬的品种、年龄、性别、毛色,动物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4 免疫操作的原则

4.1 先检查后免疫

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免疫犬只的健康状况、疫苗的质量、器械配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免疫。

4.2 消毒

免疫操作时应对接种器械及接种部位剃毛进行消毒。5 免疫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5.1 犬的保定

5.1.1 口网保定

用皮革、金属丝或棉麻制成口网,兜于犬的口部,将其附带结于两耳后方颈部,防止脱落。口网有不同规格,应依犬的大小选择使用。适用于一般检查和注射疫苗。

5.1.2 扎口保定

用绷带或布条,做成猪蹄扣套在犬鼻面部,使绷带的两端位于下颌处并向后引至颈部打结固定。此法简单且牢靠,适用于一般检查、注射疫苗等。

5.2 犬的免疫程序

5.2.1 免疫接种

在幼犬2个月龄以上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每只肌肉注射1头份,注射后7~15d后产生免疫力,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5.2.2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5.2.3 狂犬疫苗补免

对新添栏的犬及时进行补免。凡因患病或应急等不能免疫注射的犬,应详细登记,一旦达到了可免疫条件,要及时进行补针。

5.2.4 免疫登记

填写免疫档案,如名称,户主姓名、地址,种类、数量,注射疫苗名称、厂商、批号、免疫日期等。由本辖区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有效的动物防疫证明《犬类免疫证》,畜主应妥善保管好,以备查。6 免疫注意事项

6.1 灭活疫苗应在2~8℃条件下保存,弱毒疫苗应在-15℃以下保存,避免日光照射。

6.2 疫苗启用后,灭活疫苗应在24h内用完,弱毒疫苗应在6h内用完,未用完的应做废弃处理。

6.3 吸出的疫苗不得回注瓶内,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用酒精棉球擦拭干净。

6.4 注射前将疫苗恢复至常温,并经充分稀释、振摇混匀之后方可使用。

6.5 犬注射完疫苗后须留置观察15min以上。

6.6 注射疫苗后一周内禁止洗澡,避免剧烈运动,严防与病犬接触,避免突然改变饲养条件, 以减少应激反应的发生。

6.7 如在短时间内(2~3d)有发热、精神不振现象应视为正常应激反应现象。6.8 犬接种疫苗后如果发生过敏现象,如水肿或休克,应立即用肾上腺素等抗过敏药物进行及时救治。

6.9 由于疫苗接种7~15d才可以产生免疫力,故此阶段应仔细护理犬只。第六节规模养殖场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规程1 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规定了牛、羊规模养殖场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牛、羊规模养殖场免疫接种活动。2 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18646—2002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感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疾病。患病的羊、牛等疫畜是布病的主要传染源,布鲁氏菌可以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等途径传播。急性期病例以发热、乏力、多汗、肌肉、关节疼痛和肝、脾、淋巴结肿大为主要表现。慢性期病例多表现为关节损害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布病列为B类重要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3.2 动物免疫

动物免疫是指动物机体对自身和非自身的识别,并排除非自身的大分子物质,从而保持机体内、外环境平衡的一种生理学反应。

3.3 实验室诊断

通过物理、化学、生物学试验,对取自病例的样品进行检查,获取具有诊断价值的数据。

3.4 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4 动物布鲁氏菌病特征

4.1 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4~180d。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4.2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4.3 传染源及感染途径

4.3.1 布鲁氏菌是一种细胞内寄生的病原菌,主要侵害动物的淋巴系统和生殖系统。病畜主要通过流产物、精液和乳汁排菌,污染环境。

4.3.2 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带菌动物,尤其是病畜的流产胎儿、胎衣是主要传染源。

4.3.3 消化道、呼吸道、生殖道是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黏膜等感染。常呈地方性流行。5 诊断

依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和《GB/T18646—2002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并结合临床症状进行。6 免疫

6.1 免疫原则

6.1.1 种畜、奶畜不免,肉牛、肉羊免疫。

6.1.2 布鲁氏菌病疫情呈地方性流行的区域,由养殖场提出,经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免疫。

6.1.3 检疫后淘汰病原学检测阳性畜,对健康畜实施免疫。

6.2 免疫申请

6.2.1 对奶畜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群体阳性率高于5%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

6.2.2 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连续免疫3年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6.2.3 开展免疫的地区,由养殖场户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者在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免疫后的监管。

6.3 疫苗

6.3.1 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

6.3.2 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6.4 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后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6.4.1 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主要用于羊的免疫,也可用于奶牛、猪的免疫。布病S2株苗免疫主要通过疫苗与口腔黏膜充分接触起作用,必须采用直接口服免疫,注射、拌料、饮水等方法效果差。免疫持续期羊为3年,牛为2年,猪为1年。

免疫剂量:羊口服100亿活菌/只,牛口服500亿活菌/头,可在首免后1~3个月加强免疫一次;3月龄以下的,在3~8月龄补免,每年免疫一次。

6.4.2 布鲁氏菌A19株活疫苗,主要用于奶牛的免疫,为皮下注射。按疫苗使用说明书对3~8月龄牛接种一次标准剂量(600亿活菌/头),18~20月龄(即第一次配种前)再接种一次减低剂量(10亿活菌/头)。

6.5 免疫档案

实施免疫接种时,须按照动物免疫档案要求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档案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6.6 人员防护

所有布鲁氏菌疫苗为活的弱毒疫苗,疫苗含有高浓度活菌(>10亿/mL),对人有低感染性,接触皮肤有能引起感染,黏膜就更易感,故须做好免疫过程中的人员防护。

6.6.1 避免脸部以外皮肤裸露,防护服要不透水。

6.6.2 戴口罩、帽子、护目镜。

6.6.3 疫苗稀释等操作要缓慢些,使用减少气溶胶和泄漏的用具。

6.6.4 出现疫苗意外接触人体时,立即用新洁尔灭、酒精等消毒药消毒接触疫苗的部位。

6.6.5 意外疫苗吸入、摄入、眼结膜感染时,可立即口服利福平等布病治疗药,连服3~5d。7 引种

7.1 需从净化区和通过认证的无疫区调入。

7.2 对新调入的家畜须严格检疫,必须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其间进行两次布鲁氏菌病检疫,观察无异常,确定健康后才可合群饲养。第四章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程第一节规模猪场猪瘟监测与净化技术规程(推荐性地方标准)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规模化猪场猪瘟的诊断、监测、净化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的规模化猪场。2 规范性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51-2008 猪瘟诊断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猪瘟

猪瘟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疫苗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3.3 净化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

3.4 规模化养猪场

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场。

3.5 免疫监测

普查或抽查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测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加强免疫提供依据。

3.6 疫病监测

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测和结果分析。4 猪瘟的诊断

4.1 流行病学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他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4.2 猪瘟的临床特点

4.2.1 本病潜伏期为3~10d,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4.2.2 发病急、死亡率高。

4.2.3 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

4.2.4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

4.2.5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4.3 猪瘟的病理变化

4.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4.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4.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

4.3.4 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

4.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4.4 猪瘟的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4.4.1 病原鉴定: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按GB/T16551-2008《猪瘟诊断技术》进行。

4.4.2 血清学检测: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检测法,或猪瘟正相间接血凝试验,按GB/T16551-2008进行。检测方法步骤参照附录一。

4.5 结果判定

疑似猪瘟:具备猪瘟流行病学特点4.1、临床症状4.2和病理变化4.3。

确诊:疑似猪瘟,非免疫猪血清学检测4.2.2为阳性,病原学检测4.2.1为阳性;或免疫猪病原学检测4.2.1为阳性者确诊为猪瘟阳性。对确诊阳性者,参照GB/T 16551-2008 猪瘟诊断技术要求严格处置。5 猪瘟的监测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5.1 检测方法

5.1.1 血清学检测方法

采集血清,采用抗体阻断ELISA、抗体间接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进行检测。

5.1.2 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猪瘟病毒RT-PCR、猪瘟病毒荧光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进行检测。

5.2 判定标准

5.2.1 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d后,抗体阻断ELISA方法和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

5.2.2 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5.2.3 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一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5.2.4 临床病例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5.2.5 监测结果应用

按照猪瘟病原性监测结果,对病原学阳性率≤1%的场群确定为轻度污染,实施检测净化;对15%≥病原学阳性率>1%的场群确定为中度污染,实施免疫、检测相结合的净化措施;对病原学阳性率>15%的场群定为污染场,实施强制免疫。6 猪瘟的净化

对规模化养猪场的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达到逐步净化猪瘟。

6.1 净化标准

6.1.1 有定期、规范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免疫、监测记录等原始档案资料详实、准确、齐备。

6.1.2 猪场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猪瘟临床病例。

6.1.3 过去3年对猪群实施监测,非免疫猪群猪瘟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阴性;免疫猪群应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病原学监测阴性。

6.1.4 已达到净化标准的规模场再次发生猪瘟,须经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过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再无感染个例后方可重新申请实施猪瘟净化。

6.2 净化时间

每年两次,春秋季各一次,连续3年。

6.3 净化方法

6.3.1 免疫净化

6.3.1.1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猪:每4~6个月免疫一次。

6.3.1.2 新引进猪及时补免。

6.3.1.3 免疫猪群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6.3.2 检测净化

6.3.2.1 监测净化抽样

按照种猪、商品猪分群,种猪实施全群检测。对在空间生活环境类似的商品猪群,按照30头∕群的比例随机抽样监测。

6.3.2.2 样品采集、保存

样品采集:急性病例死亡家畜首选扁桃体,慢性病例首选直肠末端,此外还应采集脾脏、肾脏、淋巴结和回肠末端。活猪活体采血分离血清1~2mL。同时填写《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单》。

样品保存:样品尽可能及时送检。若长时间保存血清、脏器等样品,应放入-20℃以下冷冻保存,最好是-80℃冷冻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录三。

6.3.2.3 检测方法参照4.4猪瘟的实验室诊断执行。

6.4 净化处置

检出猪瘟病原学阳性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猪,按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执行。对检出的猪瘟病原学阳性猪尸体,按GB 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出猪瘟病原学阳性猪的同群猪及受威胁区域的畜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

6.5 净化的周期

按照净化标准要求,初次达到监测净化标准后,为巩固净化效果,需持续进行3年的净化监测。

6.6 信息管理

净化场建立完整的动物防疫工作记录,按照动物疫情管理相关规定上报监测结果。7 净化场猪瘟野毒感染的诊断

7.1 按照常规方法采集猪颌下淋巴结、扁桃体等病原学检测样品,待检样品按照《猪瘟诊断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7.2 采用猪瘟病毒RT-PCR、猪瘟病毒荧光RT-PCR进行病原检测。

7.3 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确定是否为野毒株感染。

7.4 一旦确诊猪瘟野毒株感染,对野毒感染阳性猪及隐形带毒猪应淘汰处理。母猪短期内无法淘汰者,严格限制其活动,防止其与健康猪群接触和人为传播。对感染场群按照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处置。8 净化猪群管理

8.1 调入调出动物的检疫

养猪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规定。对调入调出动物实施检疫申报和实施产地检疫并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入调出动物。

8.2 净化动物疫病免疫

实施监测净化的猪群,在开展净化的同时,要结合本地或本场的实际,制定猪瘟免疫程序,并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免疫效果。

8.3 净化场生物安全管理

8.3.1 环境控制

8.3.1.1 养殖场具备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有效。

8.3.1.2 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并做好驱虫、灭鼠工作。消毒技术要求参照附录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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