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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6 18: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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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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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和加班制度

工时和加班制度试读: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什么情况才算加班?

穆先生与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商业服务,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集团所辖公司、店铺或配送中心等场所。工作时间约定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周期,总工时为2000个小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后穆先生辞职,因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54万余元(包含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场所是开放式的,原告即使出现在工作场所也不一定是工作。第二,原告是店长,不实行打卡制度,在每个月不超过167小时的情况下,上班时间可以自行调配。第三,原告不存在加班,且公司也没安排过加班,只同意仲裁裁决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数额。法院认为,原告穆先生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存在休息日加班,故休息日加班费不予支持。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予支持。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哪些时间应当算入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5条,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中,穆先生主张加班费,首先,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存在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说,穆先生应当证明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其年工作时间超过了约定的2000个小时,否则其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的主张不成立。

另外,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7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HR实务指引】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判断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关键在于员工的周期综合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超过了,就应当支付。因此,用人单位要统计好员工的周期工作时间,并保存好出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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