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8 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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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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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

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1. 抢救器材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怎么赔偿

【分析解答】

在医疗活动中,尤其在抢救过程中,医疗器械的能否准确及时地到位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此,《医院工作制度》在“急诊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在“抢救室工作制度”中规定:“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在“治疗室制度”中规定:“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在“手术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各项急症手术的全套器材、电气和蒸气设备应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在“医疗器械科(组)工作制度”中规定:“各种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此外,还在“麻醉科工作制度”等制度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在“急诊室护士职责”中规定:“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敷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准备各项急救所需药品、器材、敷料。”在“手术室护士长职责”中规定:“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限剧药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在“供应室护士长职责”中规定:“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保管、供应和行政管理工作。”在“供应室护士职责”中规定:“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医疗器材、敷料的清洗、包装、消毒、保管、登记和分发、回收工作,实行下收下送。”在“医疗器械科科(组)长职责”中规定:“负责组织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器械的需要和使用、管理情况,做好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此外在“医务科科长职责”、“门诊部护士职责”、“麻醉科医士职责”、“理疗科医士职责”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中想了其他的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青海省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恶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患者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青海省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12元。对此判决,医院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因为没有得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所以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医院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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