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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9 0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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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乃春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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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协同下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化路径研究

多元协同下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化路径研究试读:

前言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律信仰就是“这项伟大事业背后的精神力量,受到信仰,正是法律的生命”,“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因此,作为培养国家各项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更应通过法治教育肩负起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使命。然而,高校的法治教育中,与法律常识教育相比,法律意识的教育,特别是法律信仰培育的实效是不高的。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培育,使他们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何其紧迫和必要。

本书是笔者承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项目(批准号:16JD710036)的最终成果。本书结合笔者多年高校法治教育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科研积累,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运用统计分析软件整理调查结果,运用多元协同理论,系统地探究高校法治教育中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问题,力求破解实效性难题。希望为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者、法治教育课程教师等在教学、科研以及依法治校方面提供有益参考。

本书分为11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1章,理论之基:多元协同下法律信仰培育概述。本章主要阐述多元协同理论及其应用、高校法治教育和法律信仰培育的基本内涵,为后续研究打下理论基础。

第2章,意义之重:价值引领法律信仰培育的意义。本章主要阐述高校法治教育中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第3章,历史之溯: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本章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包括法律信仰培育在内的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脉络,总结高校法治教育进程中的得失、经验和基本规律,为后续研究夯实历史基础。

第4章,现状之考: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其培育的现状调查。本章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的社会调查方法,对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培育状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统计分析,摸清现状,为下阶段研究提供现实基础。

第5章,问题之忧: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其培育的问题。本章全面系统地揭示大学生法律信仰及其培育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信仰的“知”“情”“意”“信”“行”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信仰培育主体、客体、内容、方法、环境等的问题。为下阶段研究提供问题导向之“的”。

第6章,原因之析: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制约因素。本章分别从传统法律文化、不良法律价值观、大学生自身因素、不利的法制环境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剖析。

第7章,经验之鉴:域外高校法治教育及启示。本章对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高校法治教育特色进行分析,以揭示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第8章,协同之要:法律信仰培育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本章论述了协同理论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引领、引领与渗透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养成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以及规则导向与价值导向的统一、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的统一、知识指向和实践指向的统一、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的统一、弘扬法治与价值引领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9章,培育之策: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体系化路径。本章从法律信仰培育内容、主体、客体、方法、载体、环境方面系统地提出了具体路径。

第10章,环境之塑:营造法律信仰生成的法治环境。本章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优化社会法治环境、营造校园法治环境方面论述法律信仰生成的法治环境。

第11章,信仰之行:自觉尊法、守法、用法、护法。本章论述从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等方面将法律信仰外化于行,践行法治。第1章 理论之基:多元协同下法律信仰培育概述1.1 多元协同理论及在高校法治教育中的运用1.1.1 协同理论基本内容“协同”一词来自古希腊语“synergos”,意即协和、同步、和谐、协调、协作、合作。在我国,古籍中早有关于“协同”的记叙。譬如:《商书·汤誓》中有“有众率怠弗协”,讲的是商汤在举兵伐桀前的一番演讲中,揭露夏桀因施暴行,而不获取民众协力支持,突出的正是民众齐心协力的重要性;《汉书·律历志上》中有:“咸得其实,靡不协同”,意思是:都掌握了它的实际情况,没有不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协同”即协调一致、和谐共进之意。《说文解字》对“协同”一词作出的解释是:“协,众之同和也。同,合会也”。发展至今,其涵义必然是不断丰富发展的。所谓协同,就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向着同一个标准或者目标通过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协调合作而一致奋进的过程、方法或能力。

20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了协同学理论。这一理论揭示的是包含诸多子系统的非平衡开放系统由无序到有序演化的规律,主要研究系统在一种失去平衡状态下,如何通过自身内部各部分与外界环境发生协同作用,再重新回归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协同理论是一种动态的研究,把事物内部从无序变为有序,从而形成有序的结构。协同论或协同学可归纳为:“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目标是在千差万别的各[1]科学领域中确定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简言之,正如1982年哈肯在西安的演讲中指出:“协同学是协同作用的科学,即是[2]关于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的科学。”可见,系统要发挥协同作用,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目标的明确性;二是系统的开放性;三是自组织性;四是要素的非线性。

作为一门寻找普遍规律的学科,协同学适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从理论的提出到全面发展,再从自然科学引入社会科学,为我们研究事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带来了借鉴和思考。1.1.2 协同学基本方法

1)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在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处于一种复杂状态,并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通过内外部的动态变化产生协同效应,但是内部各子系统之间不存在线性关系。对千变万化的自然系统或社会系统等庞大复杂的整体而言,各系统、各要素都可以相互作用,产生协同效应。协同作用是系统推动从无序结构向有序结构转变的内在动力。当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作用,触发协同效应的形成必定是内外部之间达到一种极值。协同效应最简单的诠释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系统协同之后产生新的功能或者结构。

2)绝热消去原理

所谓绝热消去原理是指当系统处在阈值时,有序结构形成的速度很快,外界对系统的影响可以忽略;而在系统内部,忽略相对衰减很快的快驰豫参量的变化,可以使方程大大简化。这种消减快驰豫参量的方法一般称为绝热消去原理。

绝热消去原理最核心的思想就是快变量服从慢变量,序参量支配子系统行为。快驰豫参量就像社会现象中昙花一现的人物,它不影响社会变化的进程。而那些无阻尼的慢驰豫参量则主宰着系统的演变过程,它实际上就是序参量。系统在自组织的过程中,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发生了物质交换、能量转化等,在即将转化的临界状态下,临界值则称为序参量,序参量对整个系统起到了决定作用。正如高校法治教育中,各主体则是序参量,要时刻关注好各主体的作用,让高校法治教育发挥好最大的效用。

3)自组织原理

哈肯认为:“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3]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我们便说该体系是自组织的。”自组织相对于他组织而言,是指系统不受它的外部的特定干预或内部的指令控制而通过自身的力量和内部的相互作用而自发地增加它的活动的组织性和结构的有序度的进化过程。自组织理论的关键问题即是系统如何实现“从混沌到有序”以及这种“有序”不断增进等重大问题。“一个自组织系统就是这样的一个系统,它通过使自己的元素更好地组织起来,而在时间的过程中能改进自己对所要达到的目标的实现。这个表述包含了一个特别的场合,其中它的目标是要从相关实体的低阶组织(无序、混沌)达到一个相关实体的高度的组织(序)。在这[4]种场合,组织的‘善’被看作是以某种适当方式定义的有序度。”实现系统的自组织必须与外部环境发生互动作为前提,内部的不平衡状态则是协同的动因,而内部各系统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则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条件。1.1.3 协同理论在高校法治教育中的运用

1)目标的一致性

各要素主体的发展目标明确和一致是协同论适用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前提条件。系统内部的各主体要素一般都具其独特的利益诉求,这些利益的诉求是多元的。协同论意在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构建起目标一致的利益诉求,从而利于各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和协同目标效果达到最优。作为以促进大学生法治素养和树立法律信仰为目标的高校法治教育系统,主要包括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介体、教育环体四个主体要素,虽然各主体有着自身独特的利益诉求,但是在追求法治素养的提高这一大目标上是一致的。这种目标的一致性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协同化发展提供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创新条件。

2)系统的开放性

系统论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是保证和提升系统协同能力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在高校法治教育系统中,教育客体即大学生群体要把对法律、法治的内心诉求向法治教育工作者、相关教育部门表达出来;高校、相关法治教育部门、法治教育工作者也要面向广大学生群体开展相关法治宣传工作,聆听学生的利益诉求,对症下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给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相应的舆论支撑,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家庭方面也要强化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去引导大学生群体践行法治。当然,高校法治教育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要应用于教学实践的过程当中,只有在实践中不断与外界信息交互和内部自身反馈,法治教育才会不断地改进和发展,同时还要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不断革新,这就要求法治教育具有开放性,要有一种发展和开放的眼光。

3)主体的非线性

在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需要教师、学生、管理者共同参与。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法治理论教学,辅导员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进行必要的法治宣传和用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法治课教师在教育环节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进行专业知识的讲授;学生通过学习法治教育,提升法治素养,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并外化为行,自觉守法、用法;高校管理者通过组织各项校园文化活动或教学管理活动等形式,帮助高校法治教育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些过程都是交叉进行,几大主体在教育过程中相辅相成、协作配合。因此,作为系统的各主体存在较强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效能。

4)主体的自组织性

在校大学生作为自组织满足自组织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系统的开放性。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大学生群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其凭借自身活跃的思维对新鲜事物具有较强的接受力,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另外,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系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信息交流。

第二,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协同合作。系统内部要素的协同配合的前提是要素目标一致性,无论是在校园生活中还是在课余时间,大学生群体总是处于一定的教育环境之中,教育主体的教育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而教育环境的营造取决于各教育主体,所以大学生自组织在形成的过程中自然地受到教育主体行为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教育主体的目标相同。因此,大学生自组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正确引导大学生自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激发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体活力,使大学生法治教育内部各子系统实现协同发展,是各教育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将协同论应用于高校法治教育工作之中,意在加强校内各育人主体间的联系交融,共同搭建协同平台,实现校内外协同、理论与实践协同,以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以及法律信仰培育的实效性和水平。[1]赫尔曼·哈肯.协同论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23-24.[2]庞元正,李建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经典文献选编.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219.[3]H. Haken, Information and Self-organization.Springer-Verlag, 1988.P.11.转引自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4]Facets of Systems Science.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 2001:185.1.2 法治教育的内涵与基本要求1.2.1 法治教育相关概念辨析

要把握法治教育的内涵,就必须厘清与法律教育、法制教育、法学教育等概念的关系。

首先是法治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联系与区别。在上述几个概念中,法律教育的外延最大,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法学教育都属于法律教育。由于不同群体接受法律的要求和程度不同,法律教育分为不同层次。面向普通大众(非法律专业和职业)的法律教育就是法治教育,面向法律专业学历的教育是法学教育。法治教育中面向全民的就是全民法治教育或法治宣传教育,面向特定领域群体的如:农民法治教育、公务员法治教育、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大学生法治教育等。

其次是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联系与区别。其实法治教育的前身就是法制教育。以前,我国将非针对法律专业和职业的面向全民的法律教育称为法制教育,是因为当时其主要任务是普及法律知识和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等,因而主要属于法律常识教育。而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教育”而不是“法制教育”,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宣传教育历经30多年的实践探索,完成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我国法律教育理念的巨大转变。不论党的相关文献变化还是历次“五年普法”演变,都反映出我国法律宣传教育从知识层面提升到了意识层面,是党和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标志,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教育思想,既提升了民众[1]参与法治教育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

最后是法治教育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与区别。以在校大学生为例,法治教育面向所有大学生,其教育的基本载体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而法学教育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其教育的载体是法学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显然,法学教育对“法律”的要求更高。从教育内容和要求上看,法治教育主要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主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大学生对法律的“信”的问题,从而做到自觉守法、用法;而法学教育不仅要提升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要扎实法律理论和法律技能,不仅要解决“信”的问题,还要在“能”的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如法律职业技能、法学研究能力等。在教育方法上,法治教育因为主要面向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要力求运用形象生动的教学语言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手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而法学教育除此之外,还要运用理论讲解的方法进行系统详尽地学习,并且还要提高学生自学能力。1.2.2 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学校教育必须达到三个层面的工作目标:知识层面即知识传授、能力层面即能力培养、思想或精神层面即价值引领。这就是学校教育不同于社会培训的地方,社会培训达到前两个层面目标就够了。高校法治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也要满足三大基本要求。2016年颁布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的“统筹推进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对高等学校法治教育要求“不断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这里,主要提出了思想层面“增强法治观念”和能力层面“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两方面的要求。而同年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较为具体地提出了高等教育阶段法治教育三个层面的目标要求。一是知识层面:“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二是能力层面:“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思想和价值层面:“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

高校法治教育上述三个层面目标要求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法律认知的目标主要是为后两个目标服务的;而法治能力目标的达成有助于第三层面目标的实现,因为,法治思维能力以及利用法治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升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心,极大消除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不良现象,从而有助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并进而树立法治信念的最高形式——法律信仰。[1]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甘肃社会科学,2017(2).1.3 法律信仰的内涵、对象及构成1.3.1 法律信仰的内涵与特征

1)什么是信仰

一提到信仰,很多人都将它理解为宗教信仰,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信仰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信仰、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宗教信仰,等等。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仰”的含义是:“对某人或者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辞海》中信仰的定义:“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有学者将信仰定义为:“对某人、某种主张、主义或宗教的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为的榜样或指南。”由此可见,信仰总的来说可分为理性信仰和非理性信仰。宗教信仰是典型的非理性信仰,是建立在非科学基础上的;而道德信仰、法律信仰等是理性信仰,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因此,本书所提到的信仰属于理性信仰,在这里,信仰作为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某种事物、观念的极度信任、敬畏,从而在意识中自动建立起来的一套人生价值体[1]系”。作为理性信仰,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主观心理,还要外化为实际行动,否则,就没有多大意义;再说,停留在个人精神层面的“信仰”,只能个人感知其存在,不外化为行为,社会无从知道。于是,学界对信仰做了比较经典的定义:“信仰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2]和信仰行为。”因此,信仰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结合,一是对信仰对象的认同,二是对信仰对象所确定的准则的坚定不移和身体力行。

信仰属于社会意识,是人类精神生活表现。人类从古至今都有信仰,从最初的生存信仰到今天崇尚理性的信仰,都体现出人们对某种事物或者某种主张的极度信任和敬仰。信仰是人们对人生、对世界的总的看法,是一个国家全体社会成员奋进的一种精神。因此,我们所说的信仰不是个人信仰(如宗教信仰),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信仰。“一个社会要是没有这样的信仰,就不会欣欣向荣;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理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时虽然有人存在,但构不成社会。因此,为了使社会成立,尤其是为了使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3]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所以,社会需要全体公民树立共同的信仰。

2)法律信仰的含义

从信仰的对象上看,信仰有多种,法律信仰无疑是信仰的一种。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人们并非天生就对法律充满坚定的信念,人们对法律的心理过程一般经过以下环节:认识法律——认同法律——服从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也就是说,公众在对法律感知的基础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价值认同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又因为满足了主体的内心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地服从法律、遵守法律、行使法律和爱护法律。正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不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能够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4]之中”。可见,所谓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5]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当然,法律信仰最终落实到“行”。因此,确切地说,法律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以此为基础,公众能够在坚定的法律信念的支配下自觉地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因此,笔者认为阐述比较全面的是以下表述:“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发,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6]界。”这里强调了法的信仰是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行为的有机统一。这里法的对象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条文蕴含的法律价值和精神。所谓法律信仰,确切地说就是对法的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认同和信服,从而从行动上自觉自愿地守法护法的行为,是内在情感、意志、行为的统一。

首先,法律信仰是主体在主观上对法律规范本身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一种强烈的认同和信服。只有当法律得到主体的认同和信赖,并且法律能够帮助自己实现对自由、公正的追求,才有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

其次,法律信仰使主体在行为上自觉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法律规定以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在行为上是自愿地遵守法律,而非强制性的。

最后,只有主体体会到法律的价值,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主体才有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法律信仰的特征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高度认同性。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同,认识到法律已成为自己现实生活的必需品。“法律之所以能够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之所以能够规范民众行为,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7]民众的认同。”如果人们对法律怀有一种厌恶心理或放任心理,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只有当社会公众切实感觉到法律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并且认识到通过法律而获得正义需求的满足是最佳途径时,才能特别珍视和爱护法律,从而形成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信仰。

对法律的认同体现为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法律认同推崇法律(规则)至上。遵守规则是公民守法的最低要求。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还意味着公民不盲目崇拜个人力量,不迷信个人权威,个人永远是服从于法律规则的,不论是主张公民权利还是控告违法犯罪,总是体现为依据权限、服从规则、遵照程序来处理,公民不必担心有什么规则外因素的影响。规则只是法治的物质基础和物质前提;情感动力支持下的法律认同才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法治的精神要件和思想内涵,是法治的灵魂。

第二,敬畏尊崇性。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崇拜情怀,从而自觉地遵从法律。对法律的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生成根源,因崇拜法律而自觉遵从法律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社会主体的行为,有的出自自觉,有的出自外力的强制。如果仅是在外力强制的情形下才做出一定行为,就不可能成为任何信仰的外在表现,实际上这正是缺乏信仰的表现;只有当遵从法律的行为是出自内心的自觉时,才可能成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正是由于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崇拜情怀,所以“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由此,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护。这样,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8]的过程”。法律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对法律崇拜情怀的主观心理与自觉遵从法律的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体。

第三,和谐良善性。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的和谐关系。任何一种信仰都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导致人们的信仰,只有那些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人性与尊重生命、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的“良法”,才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它的强烈信服感,进而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动因。同时,有了“良法”之后,也只有在社会公众主动用心去体验法律的价值、感受法律的益处时,才可能把法律作为信仰对象。否则,社会公众目中无法,是不可能产生法律信仰的。这就说明了只有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相和谐,才会产生法律信仰。对社会公众与法律之关系,“既表明制定良法的重要性,也表明培养‘良民’的必要性。只有良法而没有良民,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同样,只有良民而无良法,也不[9]会有法律信仰。”

当然法律信仰是一种理性的科学的信仰,与宗教等非理性信仰有根本的不同。这里不再赘述。1.3.2 法律信仰的构成

这里法律信仰的构成是指法律信仰的心理结构,法律信仰在形成过程中、在内心中运动的一系列心理要素的总和,一般包括感知、接受、认同、信服、意志、敬畏直到行为。因此,法律信仰一般经历以下过程:

1)扎实的法律知识

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这是大学生信仰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是说只要掌握法律知识就一定会产生法律信仰,或者法律知识掌握很好的人法律信仰就一定很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如果没有充分了解现代科学的法律知识,谈何法律信仰,更不要说对法律产生特殊的情感了。当然,法律信仰也不是要求我们掌握全部的法律知识,如果要求我们每个人掌握全部的法律知识,这对广大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不切实际。

大学生培育法律信仰要求具备掌握法律知识主要涵盖法律常识、法律观念和用法能力三方面要求:其一是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包括法律(法治)的内涵、法律价值、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等。其二是法律规则,主要是掌握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常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我国宪法的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法中的基本民事规则、合同与侵权行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正当防卫与刑罚的种类,行政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许可社会治安条例,以及能够指导制约人们的日常行为、影响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其三是用法,即学会法律思维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如,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当我们因为某些事情发生纠纷时,我们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如何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保护,解决纠纷等。掌握并了解这三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自己的权利,维护我们的利益,避免触犯法律,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扎实掌握科学法律知识则是法治信仰形成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

2)丰富的法律情感

人的情感主要指的是人们对除了自身的以及外在世界的刺激所激发起来的内心反应,表现为对客观事物的喜欢、信赖、崇拜或者厌恶、怀疑、鄙视等。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信任、敬畏之情是法律信仰产生的动力源泉。如果大学生对法律不抱以喜欢、信任、崇拜的积极态度,是很难形成法律信仰的。法律情感,是指人民对法律在认识基础上通过内心反应而产生特殊的情绪表达和感情体验。法律生活中,民众对法律能够满足自身需要,对自身发展有益,能够满足他们精神需求以及物质生活,他们由衷地喜爱;当法律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甚至是对他们非常不利,对他们严重影响时,他们可能会非常地讨厌,甚至觉得极度地恶心,这些都是他们法律情感的真实流露,以及最简单的表达。所以,法律情感分为积极的法律情感和消极的法律情感。简单来说,就是信任法律,内心认同它、推崇它;厌恶法律,内心极端讨厌它;漠视法律,对法律冷漠以对。一般积极意义上阐述的法律情感,主要包括在接受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生活的依恋感、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信任感及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的尊崇感和法律力量的敬畏感等。作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必须是正面的积极向上的法律情感,它非常认同并维护、遵守现行法律的内在品质和价值取向。法律情感有利于人们依赖法律,从内心由衷地崇敬它,情感上归依它;有利于唤起自觉的守法意识,内心科学健康地守法,促进法律的发展。始终对法治的实现保持昂扬的自信心与自豪感,这种法律情感就是法治法律形成的精神动力。

3)坚定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在社会实践中,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精神而努力行动,在行动中形成的意志品质。大学生在了解和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律有了正面的情感体验之后,在日常生活中会时刻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任何损害法律尊严的现象发生时能有与邪恶势力斗争的勇气,捍卫法律的地位,拥护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法律意志的具体表现。法律意志作为不显现的心理要素,一般是通过具体的行动才能体现出来的。法治意志体现在维护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等行动上。法律意志的强弱对法治的实现、法律精神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所以大学生都要形成自觉的守法意志与护法品质,塑造法律意志,形成法律信仰,推动法治建设。

4)规范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体表现在法律运行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信仰内化于心后外化于行的表现,是法律信仰的最终环节,也就是说,法律信仰只有化为法律行为才有意义。

法律知识的用心掌握,法律情感的内心流露,法律意志的强烈显露,法律行为的规范运行,这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断融合,不断升华,逐渐构建起法律信仰的生成。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塑造法律意志,践行法治行为,加强大学生认同和信任法律,并在实践生活中自觉行动起来,让法律信仰落地生根。1.3.3 法律信仰的对象

法律信仰是指在对法律知识的感性认识基础之上,对法律认知和法律情感的理性升华,是以公平、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旨趣,进而对法律产生的发自内心深处的虔诚的信任和[10]崇拜。因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仰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所谓法律精神是指法律的内在品质及价值目标的总和。法律内在的品质就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于法律的社会性与人民性,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终是为人民服务的。从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看,法律的存在旨在满足人对平等、秩序、[11]和谐、正义等人类价值的需要。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的相互关系中,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情况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主体的人对客体的法律的性质、属性和作用等方面的认知与评价。我国法理学家张文显认为:法律的价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体现了人与法律之间一种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也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还体现了法律所具有的、对主体有价值的、[12]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功能和作用,也即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体现在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价值,即公平、正义、平等、法治、效率、秩序等的追求,蕴含着大学生对实现法治和人类幸福生活的崇高理想。总的来说,法律信仰所信奉的法律价值包括:基础价值——秩序、基本价值——法治、核心和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1)基础价值——秩序

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13]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根据博登海默关于秩序的界定,可将“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要调整的秩序应是社会秩序,当然,当一个社会进入法治的最高状态——无“法”之治时(指“法”隐而不用),这就进入自然秩序状态了。社会秩序指的是在社会中处于稳定、规则范围内的一种状态,真正意义上的秩序是消灭了剥削和私有制、消除了阶级,能够体现自由、平等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很多的,如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在这些手段当中,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社会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对于交通秩序的维护,可以进行政治动员、经济激励、道德内化等方式,但现阶段直至相当长的事前交通法律规则的维护起到根本的关键的作用。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等,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涉及方方面面。政治上,法律作为控制冲突的手段,可以消除阶级对抗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法律也可以将一个阶级的利益合法化,从而去控制另一个阶级,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的利益得到保护。经济上,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调节经济活动、确保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生活方面,法律通过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来保护应该受到保护的社会成员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2)基本价值——法治“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法治是指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动。它力图将社会秩序控制和约束在法律范围之内,以实现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的。法治首先是一种涉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全范围的制度设计或安排,一种以“法律”为核心建立的社会秩序——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本身包含了这样的观念: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系统内部存在一个效力“等级塔”,法律规则在这个“塔”中拥有至尊地位,任何公开的规则都要遵循它。

法治不仅仅要依法治理,更突出“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法治在国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和权威地位,使得法律值得被信仰。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理模式和制度,强调通过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法治体现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不是忽视德治的作用。在我国,要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就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经典的法哲学问题。西方在对待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极力推崇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主张摒弃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认为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要于法律以内在道德,才具有值得尊重的正当性。而我国的传统法哲学是以伦理道德为法的本源、本体和价值取向的法哲学,现在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是良法善治。这种道德价值的同源性也决定了两者目标的契合性。二者相互交织、相互渗透,为大学生践行法治理念、生成法律信仰创造了有利条件。

良法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友善,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价值层面的认同。评价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其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立法的价值取向看,良法是与社会主流价值追求相符合的法,恶法则是与社会主流价值追求相悖的法;二是从法条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看,良法是与全社会所认同的基本道德观念相符的法,恶法是与之相悖的[14]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良法”“行善治”,把握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法善治的法治状态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实践证明,优良的社会道德氛围可以减少内部纷争,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减轻司法负担,减少法律实施阻力,以伦理的光辉带动法理的道义,进而为法律信仰生成提供内在支撑。

3)核心和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不偏不倚。它将人们对是非、善恶、美丑的价值评判作为衡量尺度,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终极目标。从理论层面上讲,公正是规则标准;从司法实践上看,它是法律的依据;从伦理学视角分析,它属于道德范畴,是人们从民俗习惯出发评价是非的标准,是社会的底线。公正,是国家昌盛、社会稳定的基础,一个国家如果公正缺失,就会像大厦失去根基一样,必然会坍塌。

只有体现正义的法律,民众才会相信法律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信仰法律,才能逐渐地形成法律信仰。“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都表明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实现正义。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我们信赖的法律。

公正是法治运行过程中最根本的要求,一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其中,“正义价值”所包含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现实正义与理想正义都应成为法治信仰培育的现实追求。现代法治社会中,可以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但立法的正义常常以静态凝固于法律中;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司法公正常常以动态存在于贴近公民的现实生活中,更多时候体[15]现为“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法治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对安全、秩序和正义的需要,使权利损害得以救济,分配公平得以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得以彰显,将“正义价值”作为法治信仰培育的衡量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信仰追求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16]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作为国家治理价值尺度的公平正义的具体表征。一是权利公平,包括权利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二是机会公平。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是起点平等,也是最重要的正义原则。三是规则公平。规则公平不仅要求规则的创制程序、适用对象和基本内容是公平的,还体现在形式上的公平即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体上的公平即权利与义务对等。[1]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2]冯天策.信仰导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72.[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24.[4]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3.[5]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张涛.论法律权威之确立.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3).[8]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学报,1997(2).[9]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8.[10]颜素珍,刘桂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11]王东.人民认同与法治教育: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和进路.社会科学研究,2017(2).[1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2.[13]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4.[14]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5]任卫东.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论析.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4).[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10-24(01).1.4 法治教育与法律信仰培育的关系1.4.1 法律信仰培育的界定“培育”与“培养”相比,更强调了“育”的成分。教育学意义上的“培养”,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长期地教育和训练,使之成长。培育,不仅有“使幼小生物发育成长”的含义,也突出强调是指“使某种情感得到发展”,即培养和教育。因而,“培育”除了含有“培养”之意外,在此基础上更突出了教育的过程和作用。所以,本书中的“培育”更加强调的是“育”在整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以上对基本概念的界定,所谓法律信仰培育是指政府、社会机构、学校等为了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坚定法律信仰,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们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训练活动,从而使人们的法律情感得到提升,对法律的价值产生一种极度地信服和尊[1]重,并把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和处理问题的最高标准的教育行为。鉴于在公众心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必然选择,而法律信仰培育则是实现这一逻辑的基本进路。

从对法律信仰培育的界定可知,法律信仰培育包括知、情、意、信、行五大培育环节,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分别是:法律认知培育、法律情感培育、法律意志培育、法律信服培育、法律行为培育。1.4.2 法律信仰培育在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也就是说,要把人培养成什么人即教育目标,是教育者首先明确的问题。那么,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核心目标是什么?从历史上看,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虽经历了从“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到现今“法治素养”的转变。而法治素养包括知识、能力和思想三个层面的素养,这实际上是上述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或法治观念、法律素质三个方面的综合。那么,这三个层面的目标中哪个层面是核心目标呢?笔者认为,高校法治教育不同于高校法学教育,后者培养的是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对上述三个层面的目标都有很高的要求,不可或缺。而高校法治教育面向全体大学生,以期在十分有限的教育时间、空间和资源条件下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要成为这样的公民,关键解决对“法律”的“信”字,只有认同法律、信任法律,相信维护自身权益,相信法治实现国家和社会良性有序,那么,在实际行动中就会自觉守法、主动用法;反之,不相信法律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认为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打官司不如“打关系”,那么,即使守法也是消极被动的,何谈主动用法?因此,提升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法律素养的核心目标,而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最高形式,其他的知识层面、能力层面的目标是为核心目标服务的。

实际上,如上所述,法律信仰培育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服、法律行为方面培育,基本上涵盖了法治教育的内容和环节。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普遍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治教育在实践中基本上是碎片化的,基本上没有形成强劲的合力。如果明确高校法治教育以法律信仰培育为中心的活,那么,在有限的时空和资源条件下,势必将法治教育拧成一股绳,有助于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最终实现其育人目标。这也是本书研究和探讨的主题所在。[1]刘志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研究.成功:中下,2018(13).第2章 意义之重:价值引领法律信仰培育的意义2.1 法律信仰培育的理论价值“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也不是铭刻在[1]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这说明内心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而这内心的法律意味着心中确立了法律信仰。可见,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培育富有重要意义。2.1.1 提供精神供给

法律信仰是法治必备的精神要件。法治的真正精神意蕴就在于法律信仰法治包括法治的硬件系统(即制度)和软件系统(即人的精神),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的结合是构成法治充分而且是必要的条件。恰恰是法治的精神条件即法治的“软件”系统才非常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法律信仰是法治最高的精神条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它既包括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包括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普遍确立。而法律制度并非是自发形成的,它是由人制定的,需要人去执行和实现。其实制度的制定仅是制度形成的开始,只有使制定和颁布的制度变成人们的具体行动,才标志着制度的真正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社会成员默认的规则,还是书面的语言规范,只有当它体现为人们实际行动中的行为模式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如此看来,人作为法律制度创设和运作过程的主体,是法治化过程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全面培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成为我国实现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依次类推,没有较强的法律信仰,就不会有自觉的法治化运动。“正如心理学研究并证实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2]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2.1.2 提供价值指引

如前所述,法律信仰实质是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的信仰,而不是对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的信仰。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可变的,无法给人带来内心的永恒;而法律价值则不同,无论法律条文如何改变,其蕴藏的法律价值是不变的。法律价值有秩序、平等、法治、公正等。这些价值都为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提供指引。

首先,法律信仰所追求和信奉的平等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基本价值。平等价值本质上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是一种关于一个社会应当如何对待其全部社会成员的规范性价值。换言之,在一个社会中的全部社会成员可能在个性、能力、需求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但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主体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却是平等的。一个社会有义务将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平等的社会主体来对待,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在当今中国,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法律对一些平等问题的规范应当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法律信仰所追求和信奉的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可靠保障。相对于依人而治、过度依赖主权者的个人意志的“人治”,“法治”坚持依法而治,依靠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行理性治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最优[3]良的统治者”。“法治”的价值理念,目的即在于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以及确保权力可以得到正确运用,做到“权为民所谋”。

再次,法律信仰所追求和信奉的公正是人类最古老的价值追求。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的公正,是衡量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正当的基本标准。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是否做到了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需要重视司法公正。“司法[4]的首要价值在于实现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纵观当下司法不公,由此触发的不公正感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涉法上访、信访的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起彼伏。这就需要公平正义的指引和维护。2.1.3 提供道德支撑“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规范,其本源是道德的。法律信仰追求和信服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平等、诚信、和谐、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而这些法律价值实质是道德性价值。因此,法律信仰为人的思想和行为提供道德支撑。

按照道德主体的不同,道德可以分为公民道德、社会道德和国家道德。在哲学上,道德通常被理解为以善恶作为评价的标准,依靠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所维持的,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虽然,这种理解仅仅将道德作“行为规范”的解释而未将道德意识、道德观念等纳入其中,但是在这里,道德的主体是公民,即指称的是公民道德。有学者将公民道德定义为“是一种以认同国家政权合法性为前提的‘公民’为主体,规范、协调和发展‘国家—公民’关系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心理体认和生活实践的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同构和协同创新的‘间性’道德,是一种嵌入公民[5]身份与公共生活的生成性道德”。在这里,公民道德基于国家认同而获得了一种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公民生活和言行本身却并不能天然地分辨善恶,极易形成道德盲点,而法律信仰追求的法律价值,其背后实质是道德观念,就能为公民的先行提供道德判断和支撑。

在通常的理解中,道德即为公民道德。但是作为“一个靠政治建[6]构起来,并用法律规范加以整合的共同体”的社会同样具有道德即社会道德。所谓社会道德就是“以一定目的和方式有机结合的群体为[7]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所具有的道德”。社会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主体是公民个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那些基本道德,本质上仍为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的行动和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保障,每位公民的权利和生存、发展机会都得到平等制度性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尽可能公正地处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最切实地维护和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最有效地落实的社会就是有道德性的社会。法律信仰所追求和信奉的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相符合,因而能为社会行为提供道德支撑。首先,“现代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将道德内涵合理而科学地引入法律框架之[8]中,使其成为程序得以维系的正当性基础”。没有了道德也就无从谈起道德的法律化和理性化。其次,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补充作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纠纷、矛盾、冲突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法律的执行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有时候“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此刻人们最应坚持的就是法律的这一方面,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9]切”。法通过道德规范的补充,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把“坚持依法治[10]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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