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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1 16: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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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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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依

老有所依试读:

前言

随着年逾花甲的老年公民日渐增多,我国也已跨入老龄化社会行列,并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的态势。

1999年以后,我国老龄化进一步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

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这一趋势与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和家庭小型化的结构叠加在一起,已造成我国异常严峻的养老问题。

在老龄化趋势之下,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也日渐增多,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婚姻不自由,甚至遭受虐待、遗弃。

因此,如何以法律为盾切实保障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日益受到公众及政府的广泛关注。日前,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中新增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环境等内容,甚至包含了“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条款,在法律层面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保护,引起社会热议和关注。

值此之际,在老龄化社会趋势下,为更好帮助老年人维护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编写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结合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密切的其他法律法规,精心编写了此书。

其中,具体内容和体例作如下安排:(1)综合。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作出回答。(2)家庭保障。以《继承法》、《婚姻法》为基础,就老年人婚姻、继承、赡养扶助等方面作出详细介绍。(3)社会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内容。(4)法律保障。综合介绍老年人人格权、消费者权益、公证、诉讼、法律援助及刑法保护。(5)收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重要、常用的法律、法规与文书范本,极具资料性与实用性。

本书力求为读者提供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定有不足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本书编写组2013年7月1日于北京第一部分综合001 我国关于老年人的定义?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002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的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许可老年人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一般说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同样也享有。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专门规定了一些老年人所享有的权利。

概括起来,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人身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继续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利益等。003 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较全面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老年人作为中国公民,除受一般法律法规保护之外,还受到一些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特别法律法规保护。

具体来看,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2年年底完成修订。修订后的新法从之前的6章50条增加到现在的9章85条,对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赡养和扶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作了总体、全面的规定。

除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法保护外,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社会保险法均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1)《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3)《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此外,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第2章对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004 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老年人作为我国公民的一分子,其合法财产权益当然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也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2)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对此,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3)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005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吗?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承诺将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也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006 老年人的住房权利如何保护?

现实中,与老年人关系重大的住房方面的财产权益极容易受到侵害。为了保护老年人包括房屋租赁、使用和居住在内的房产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涉及老年人的住房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老年人以下房产权利不得受侵犯,并要求赡养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1)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007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吗?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简称物质帮助权,指的是公民因年老、疾病等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有权要求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根本法角度肯定了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由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老年人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2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此外,该法还专门列出了具体条款。(1)第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2)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3)该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4)第3条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5)依照第41条规定,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008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哪些?

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

老年人因年老、疾病、智力衰退等原因往往无法自己照料自己,生活上多有困难,因此需要家庭、社会、国家给予广泛支持。我国《宪法》也明确宣示,国家为保障老年人享有物质帮助权的需要,从制度上支持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对社会保障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例如:

第一,养老保险,即国家须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医疗保险,即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且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护理保障,即国家将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在生活护理上的需求。并要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老年人福利制度。国家有义务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此外,在农村地区,允许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另外,为了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国家要求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而国家也将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009 什么是社会优待?老年人享有哪些社会优待?

老年人的社会优待主要是指基于老年人自身特点,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广泛关怀照顾及物质优惠。尊老、敬老、给予老年人社会优待,不仅是一个社会的良善之风,也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有效维护、促进老年人权益的基本途径,这既是社会共识,也成为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制度选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最新规定,我国老年人享有的社会优待主要有以下内容:

1.政府服务优待。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义务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并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即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了进一步做好该项法律优待,我国政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3.医疗服务优待。即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并且,政府同时提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义诊。

4.交通服务优待。即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5.旅游参观优待。即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2条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并且,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也应该给予同等优待。而法律也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010 什么是养老机构?兴办养老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所谓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一般而言,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不过,在实践中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也接收辖区内的孤残儿童或残疾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设立登记制度。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011 老年节是什么时候?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明确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使重阳节成为全民敬老的节日,以此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二部分家庭保障一、婚姻012 为什么要保护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以及人们对婚姻观念的转变,离婚和再婚已成为当今社会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老年人离婚和再婚的现象也在日渐增加。

不过,现实中受世俗观念影响及对分配财产的担心,老年人再婚往往受到子女、社会的多方指责、妨碍。甚至有很多子女以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年人相要挟,以阻止老年人再婚。因此为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即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别是再婚自由,法律明确赋予老年人自由再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即婚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问题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因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尤其是不得因自己的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仍然要尽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相互推诿。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需要负刑事责任。

此外,子女及近亲属也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包办、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包办婚姻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013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14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指什么?

尽管社会上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深刻地影响到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控制和使用。但我国法律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方面,认可男女平等,规定夫妻双方均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015 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如何规定的?老年人再婚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出于维护、促进夫妻双方的感情,以及保护夫妻双方在特定财产上的合法利益,法律允许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和管理作出约定,并因此形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指法律允许夫妻采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难免有所顾忌,其中一个重要担忧就是怕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引起与子女间的家庭矛盾。为了化解这一问题,老年人可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在再婚时对财产进行约定。

据此,老年人在再婚时,老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再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符合下列一些条件:(1)双方须是完全自愿,即意志完全自由,不存在胁迫情形。(2)约定的财产只能是老年夫妻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对不属于本人的财产无权约定。(3)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归属。016 有哪些财产可作为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由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他方不得干涉。

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保留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017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7)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8)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9)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0)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关于保全措施规定处理。018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不过,有些债务不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据上述《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此外,如果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019 老年人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依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而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不同于基于自愿成立的婚姻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人为消灭。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老年人离婚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继承(1)遗产继承020 老年人去世后,哪些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确定,老年人的遗产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必须是老年人死亡时候遗留的财产,老年人只要还活着,其财产就不是遗产。(2)必须是老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包括老年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老年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老年人所有的份额。(3)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因此非法侵占的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老年人的遗产。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这三个特征,才能成为遗产。作为老年人去世后可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还进一步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七项:(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银行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财产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合法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除了以上六项以外的公民合法财产,比如属于公民个人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021 哪些权利义务不得作为遗产被继承?

在老年人处理遗产继承事项的时候,下列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在遗产继承范围内:(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比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比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由继承人承包。(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022 老年人的财产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时如何处理?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此外,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将遗产用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023 什么是遗产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生产所欠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从实践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不过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就遗赠与清偿债务的顺序而言,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024 什么是涉外继承?办理涉外继承时如何适用法律?

所谓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这三个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

一般而言,涉外继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或者同时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在涉外继承中,到底适用哪国法律,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定。一般可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不过,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025 老年人可选择的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我国认可的继承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同时也允许以遗赠扶养协议这种继承方式取得遗产。

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2)遗赠扶养协议026 继承法规定的几种继承方式的顺序是怎样的?

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种继承方式,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即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是:(1)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用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3)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027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可以选择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两种?

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指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的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有自己独特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方式,是对民间长期存在的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孤寡老人的扶养问题,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因此受到法律的明文鼓励。因此这一制度也得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肯定。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028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细则》第1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6)违约责任。029 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030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如果中途反悔,如何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内如果一方反悔而致使协议解除的,一般发生以下两种后果:(1)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而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就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其他劳动报酬一般也不予补偿。(2)若是由于受扶养人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其应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031 老年人的遗赠扶养协议可否公证?申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一般而言,进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该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无法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8)遗赠扶养协议;(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032 公证处如何处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机关依照如下程序处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1.受理。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处都应予受理:(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已达成协议;(3)当事人提交了前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4)该公证事项属于相应公证处管辖。

2.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公证机构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且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3.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公证书。一般而言,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出具公证书:(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033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也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不同于遗赠,这是老年人在处理遗产时须加以注意的。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4)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法定继承034 什么是法定继承?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形中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的无效部分;(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035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是有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036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使得社会上的家庭结构都以独生子女家庭为主。因此为顾及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赡养,推崇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岳母,并解决特定条件下的财产继承等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年人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如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

一般而言,子女对父母是负有赡养义务的,但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这种义务的。因此,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037 老年人有无权利继承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继承父母或长辈遗产的权利为人所共知,但老年人继承平辈、晚辈遗产的权利常常被忽略。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权,即“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肯定了夫妻、父母子女不因年龄因素,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继承法》更是进一步详细规定了老年人继承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该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两个顺序,即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可相互继承遗产。

进一步说,就是夫妻相互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老年人之间只要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即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继承一方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再婚的其处分权也不受影响,任何人不得干涉。

此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继承权的继承权也是相互的,即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时,当老年人处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地位时,即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法定继承的条件产生,他也可以继承其遗产。

事实上,老年人继承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遗产权利也得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还有,为保障老年人继承其配偶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038 在什么情况下,老年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也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或剥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对于继承人来说,丧失继承权是因罪行、过错而导致的来自外界的惩罚,处于被动的受强制地位,与被取消继承权不同。所谓取消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改变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使其不能取得遗产的法律行为或者司法行为。《继承法》第7条明确列举了四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过有三点须注意,即因正当防卫而杀害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凡是故意杀害继承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都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的杀害行为不论既遂和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符合该行为的构成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第二,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对于该项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4)遗嘱继承039 什么是遗嘱?立遗嘱须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继承法》规定,老年公民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里的“遗嘱”指的是老年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据此,可知立遗嘱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立遗嘱是老年人的单方意思表示。(2)老年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须本人亲自书立,不能进行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立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不过,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老年人可依法重新订立遗嘱或变更、修改遗嘱内容。040 遗嘱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参照《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遗嘱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一般而言,遗嘱中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041 老年人立遗嘱可以选择哪几种方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老年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遗嘱形式。

一般而言,老年人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赠。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设立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042 什么是遗嘱见证人?老年人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立遗嘱时在场并证明遗嘱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第三人。

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043 什么是遗产特留份?我国法律关于遗产特留份是如何规定的?

尽管老年人在立遗嘱时,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死后的合法财产,但这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受法律的强制限制。其中有一个限制就是《继承法》第19条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所谓遗产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老年人在有这种情况而并未在遗嘱中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处理,即“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需注意的一点是,这里的“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044 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其中,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撤销遗嘱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遗嘱;二是以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

而遗嘱的变更,则是指遗嘱人对所立遗嘱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遗嘱内容失去效力。遗嘱的变更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二是数额或项目的变更。

因撤销变更而导致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证遗嘱不因之后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所撤销或变更。045 老年人立遗嘱、遗赠可否附义务?如果受益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中允许遗嘱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

依据《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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