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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1 16: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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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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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程精解

合同法全程精解试读:

出版说明

法律总是神秘而庄严的,总是理论而晦涩的,也因为如此,法律条文的精深术语和原则精神,总是显得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似远非远、似近又难近的距离。作为专业的法律编辑,我们一直在思量:用什么样的方式把晦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呈现给读者,才是对读者最有用的?

基于这样的目的和考量,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常备法律全程精解系列丛书》。本丛书力求在涵盖领域和内容、细节上都体现出我们期望为读者带来“实用的法律”的用心和宗旨:

一、面向实际,贴近生活。全套共15种,皆为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内容充实,解读详尽。书中围绕对核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条文作了详细解读,具体包括:(1)条文注释:阐释法律条文的含意、立法精神、实际应用等问题。(2)名词解释:解析法律条文中一些较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3)实用问答:解答法律条文在实践应用中的常见疑难问题。(4)关联法规:列举与条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索引,书后附录重要法律文件的正文,可供读者查阅。

三、通俗易懂,简洁实用。条文注释、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等对法律条文不同角度的解读,都突出了一个特点,即语言平实易懂,尽量以通俗的语言概括出专业的意思;内容精炼简洁,尽量把最有用、最核心的内容呈现给读者。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0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要求,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立法机关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制定了这样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合同法》由

总则

、分则和附则三编组成,共428条,23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关于调整范围《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二)关于基本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关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可以减少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解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示范文本、要约和承诺等订立合同的主要规则作了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履行。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来逃避债务,《合同法》还对当事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作了规定。(五)关于违约责任

为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制度。《合同法》对违约金、全部赔偿原则、定金、实际履行原则、预期违约制度等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还规定了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六)关于《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对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规定的购销、供用电、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等合同,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同时,根据经济贸易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融资租赁、赠与、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以上合同都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发生的,分则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了具体规范,也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或者仲裁案件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多种多样,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合同,现在不可能都在分则中作出规定。有些本法没有规定的合同待成熟后,可以在《合同法》分则中增加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另外,《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有些法律,对海上运输、保险、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其次,合同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协议。因此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政府参与的合同中,若其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则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的协议、国家订货任务问题,则由行政法规或其他专门立法来解决。

实用问答

1.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范围相同吗?

不相同。民法通则采纳的是广义合同概念,即合同不局限于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都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虽然采纳的也是广义合同概念,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84、85条《保险法》第10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实用问答

2.公民、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能具有平等性吗?

尽管国家是主权者,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是在该法中规定了国家是国有财产的所有人(第73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第79条),侵害国有财产要承担民事责任(第106、117条)。我国继承法第16条也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此外,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债的债务人。在特定的场合,国家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3条《保险法》第11条

第四条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实用问答

3.合同自由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认为,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第三,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第五,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第六,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以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仲裁。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4、5条《保险法》第11、131条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4条《保险法》第11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条文注释

诚实信用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据此行使公平裁量权,授权法官运用自己的主动性,能动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用问答

4.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都负有什么义务?

当事人在此时一般负有如下义务:第一,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总之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第二,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第三,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第四,遵守允诺的义务。在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自己的许诺,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应受要约的有效拘束。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4条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用问答

5.公序良俗原则在制度上和实践中有哪些具体表现?

在制度上,我国民法通则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49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2条第4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条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从正面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实践中,泸州“二奶”继承案、丢失骨灰盒案、肯德基男员工打扫女厕所案等新型案例都是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对该原则的具体运用。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6、7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必须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57、85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不同的合同依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对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民事主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实用问答

6.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1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合同,一般不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9-14、36-38、63-70条《公司法》第14、15、192-196条《乡镇企业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0、77-82条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实用问答

7.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成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形式?

可以。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在例外的情形下,意思表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采用沉默方式。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5、66条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实用问答

8.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合同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

第一,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动产是指根据财产本身的特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之后价值会遭到很大损失的物,如土地、森林、房屋及其他在土地上固定着的建筑物。第二,某些特殊的动产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汽车、飞机、轮船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围,但是由于其价值很大,对主体利益有重要的影响,一般参照不动产的转让来管理。第三,标的额较大又不是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个人与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为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一般合同相比,增加了诸如国际私法等一些重要的复杂因素,所以国家要求对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较大,而且是不属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实用问答

9.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款吗?

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指导性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它只是提倡和诱导市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就这些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影响较大的合同条款都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免给自身造成损失。所以,签订合同,并不一定必须具备上述合同条款。在通常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条款以及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约定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属于必要条款的,该约定也据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实用问答

10.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要约是一个与要约邀请紧密相连的概念,二者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与要约至少存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要约邀请不具有订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而要约则是以订立合同为其直接目的的,它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可成立合同。第二,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所做的要约行为,其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要约一旦作出就必须受其本身效力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并且应当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制。第三,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有要约邀请行为,可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有要约行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没有要约就没有承诺以及后来的一些阶段。第四,从内容上看,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要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而要约邀请则通常只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含有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往往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当然,除了这些之外,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实用问答

11.在实践中,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第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第三,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的判断要考虑到: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要约的传递方式;行业习惯等因素。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实用问答

12.要约的撤销与撤回有什么区别?

二者都是为了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现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用问答

13.什么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实际上是指合同的重要条款,换句话说,就是未来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则未来的合同就不能成立或者存在着重大缺陷。一般来讲,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实质性内容。如果承诺对要约中所包含的上述条款作出了改变,就意味着更改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实用问答

1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吗?

一般来讲,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承诺的权利,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任何第三人可以对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也应当受到承诺的拘束。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原则内容如下:第一,只有受要约人才能作出承诺。第二,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作出承诺,第三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视为发出要约。第三,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第四,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作的答复,因此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实用问答

15.承诺的方式是不是承诺有效的前提条件?

承诺的方式是否应作为有效承诺的一个条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不要求承诺具有特别的形式。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为有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认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承诺的效果就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但实践中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各有不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当即表示同意,合同就认为当时成立;要约以书信、电报方式提出,承诺人也以此类方式表示承诺的,合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函件时成立;交叉要约时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为合同成立时间。若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那么在相当时间内如发生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认定合同成立。

实用问答

16.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承诺生效时间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承诺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而承诺在什么时间生效,就直接决定了合同在什么时间成立。承诺一旦生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予以确定。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通常是一致的,因而承诺生效之时就又是合同生效之日,就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之日。三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又可能涉及诉讼时效、履行期限利益等问题。四是合同的成立又涉及合同签订地,以至于法院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法院管辖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在要约人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但是当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该意思表示自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电报交给电报局时生效、合同成立,即遵循所谓送信主义。我国立法采纳到达主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延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实用问答

17.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有何不同?

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是不同的。第一,逾期承诺,不仅承诺的行为发生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承诺到达也发生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而承诺迟到的承诺行为发生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到达发生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第二,逾期承诺的效力是:逾期承诺通常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逾期承诺是一项新要约,除在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情况下,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规定。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就视为一项新的要约。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不利于很多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因此,两大法系都规定只有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才属于新要约。本条对于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实质性条款并不限于所列各项,如对法律的选择也应是实质性的条款。另外,这种开列具有提示性质。改变所列实质性条款在现实交易的合同中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承诺人对要约的重要条款未表示异议,但在对这些条款予以承诺后,又添加了某一附加条件,该条件不属于合同的重要条款,此种情况就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合同内容以变更的承诺内容为准。

必须注意,变更非实质性条款而不影响承诺生效有两个前提条件:(1)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人未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即使只是对非实质性条款的变更,也不能使承诺生效。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合同书是记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书。其最大优点在于使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采用这种形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后者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实用问答

18.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并不一致的,以哪一个时间为准?

在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是合同书或者确认书上只有签名,或者只有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或者合同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都表明该方当事人对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确认,不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上既要签字,又要盖章。二是一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应当以在前的行为为准,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哪个在前,就以哪个为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三是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盖章,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字、盖章,都应当确认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效力。四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它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合同均告成立,成立时间应当以首先签字或盖章的完成时间为准。

19.合同书上仅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的印章,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究竟是代表法人还是自己以自然人身份进行交易,当事人间经常会产生争议,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签订合同,应当加盖法人印章,以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投资者或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没有加盖印章的,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除非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在履行公司职责的,一般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实用问答

20.如何认识确认书的性质?

确认书仅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因为当事人身处两地,没有在一个文件上共同签字,任何一方提出签订确认书,都是合理的。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

关联法规《拍卖法》第52条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实用问答

21.判断合同生效地点的规则是什么?

判断合同生效地点的规则主要有:第一,采用直接对话方式的,承诺可以立即到达要约人,立即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的地点就是合同的成立地点。第二,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以通知上所署明的到达地点应当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应当是该承诺行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五,对以合同书或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实用问答

22.指令性计划合同是行政合同吗?

不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是指国家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下达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的任务。直接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为计划合同;不是直接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而签订的合同,为非计划合同。在这些按照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的指令性计划中,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里所说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规定企业在指令性计划下签订经济合同时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或者上述各机关基于自己的职权、委托或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令性计划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等政府合同具有区别,行政合同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指令性计划合同具有强制性。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联法规《保险法》第17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条文注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定原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产生效力。

关联法规《保险法》第18条《民用航空法》第13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以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当某个格式条款意思不清楚或双方理解不一致时,首先应当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以通常理解作基准。若双方当事人的解释按通常理解均可成立,也就是格式条款存在复数解释的时候,则以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作解释。因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订约能力较弱,制定方可能通过这种条款规定一些损害对方利益的内容。这种特殊的解释规则可以对公民、小企业提供保护。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用问答

23.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一般来讲,应该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方式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55条《保险法》第3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并有一方违反该义务;违反方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用问答

2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所以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依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上看,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了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第三,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着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第五,从免责条件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适用于违约责任。第六,从规则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25.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由于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关系未成立或未生效,应当以信赖利益损失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具体包括:第一,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即缔约费用。如因信赖对方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第三,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遭受的利息损失。应当指出,前述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此外,对于当事人遭受的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

26.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第四十三条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因此,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不予泄露或使用的义务,不论合同是否达成或经过多长时间。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交换的所有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关联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5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一般来说,依法订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发生效力。某些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同必须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这时,该手续就成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只有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时,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

实用问答

27.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只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同时,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合意,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并未解决合同生效的问题,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会归于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具体讲,两者主要区别如下:第一,两者的性质和意义不同。合同的成立是一个客观事实,是解决合同的存在与否的问题,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的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是解决已成立的合同是否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第二,两者在合同关系中所处的阶段及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承诺过程的终结,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要约、承诺;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开始实现合同的目的、履行合同义务之前的阶段,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侧重于订约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当事人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的生效,侧重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有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才生效,此外,合同的生效还要考虑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两者的确认权归属不同。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其确认权一般属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成立或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问题,其确认权从根本上说属于国家有关合同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内容具有非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且一般是缔约过失责任,由过失方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无效,在性质上是根本违反了国家意志,不仅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9.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如果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或者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应当认定无效,或者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应该认定无效。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57条《担保法》第41-43、78、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由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84条《继承法》第2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56条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处于停止状态。终止期限则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的履行期限仅仅是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法律不禁止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根本没有债务,只有期限到来后合同的债务才产生。

实用问答

30.甲乙双方约定,等到甲父亲死亡之后,甲将其继承的财产赠与乙。请问,这里的“甲父亲死亡”的事实,是否是“条件”?

不是。因为民法上的条件指的是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比如,“若明天下雨,就赠与雨伞”。这里的“明天下雨”是一个无法精确预料的事实,下雨发生与否并不确定,因此,下雨为条件。而甲的父亲死亡为必然发生的事实,只不过人的寿命有长短,人死亡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因此,双方的约定实际是一个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同时,为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相对方的利益,法律赋予相对方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合同的权利。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在此限。

实用问答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有效?

第一,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即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如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无负担的赠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债务承认等。但是,无偿的借用、借贷等不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第二,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如未成年人有权实施到理发店理发、购买零食或文具用品、看电影、到娱乐场所观光等交易行为。第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目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实际上是事先授权子女从事某种行为,因此该子女的处分行为有效,如父母给子女一笔资金允许其外出旅游,那么可认定父母已经概括地作出同意,该子女对该笔资金在旅游范围内发生的必要的交易享有处分权。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2、13、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为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所以,一旦被代理人明确向相对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自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否则,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与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以促使被代理人及时作出追认或拒绝,并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实用问答

32.委托代理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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