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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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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健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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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

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作者:胡健排版:KingStar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ISBN:9787516637241本书由新华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

无惧、无偏、无私、无欺,是司法精神之所在。与作者、读者诸君共勉。—李国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寄语致青年法律人梁爱诗

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既实现顺利过渡、取得辉煌成就,也经历困难时刻、面临艰巨挑战。这些年,香港之所以能够在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加强两地的交流合作尤为重要。因此,1999年,我在担任律政司司长时就推动创立“内地法律工作人员普通法训练计划”,通过香港大学的“普通法硕士课程”和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安排,加深内地法律人对普通法系运作和特区法律制度的认识。18年过去了,我欣喜地看到,已有258名内地法律人参加了这个计划,他们不仅与香港、与普通法结下不解之缘,而且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胡健博士就是其中的一员。他在《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一书中,记录下自己在香港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悟,分享了一位内地青年人对香港法治的观察,既为内地法治建设提供参照借鉴,也为“身在此山中”的香港法律人提供了一个认识香港法治的新视角。青年是中国的未来,衷心希望香港与内地的青年人把握历史大势、秉持开放胸怀、坚持理性思考、加强交流合作,真正读懂香港、读懂中国、读懂世界!序认真回答“香港还有什么用?”王振民

胡健是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自2008年公派到香港大学攻读普通法硕士学位开始,就一直关注和研究香港法治的发展,努力发掘“香港经验”,为内地法治建设提供印证和借鉴。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之际,将这些文章结集出版,对于梳理香港法治经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增进内地与香港的理解和互信,很有意义。这些“小文章”,既有作者在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实习工作的亲身经历和细致观察,又有其对香港历史与现实、社会与文化的深入思考和切身体验,字里行间蕴含一个年轻人对香港、对祖国的一腔热血和发自内心的热爱。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香港对于国家的意义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如何让香港同胞切实体认到香港与祖国从来就是心手相连,从而有信心更有动力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如何向内地民众讲述香港的故事以及香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特殊贡献和独特作用?又如何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吸收、借鉴香港百年来现代化的经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的出版正当其时,从一个侧面回答了这些问题。一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其间历经诸多严峻考验,还有很多次大大小小的选举,依然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生机勃勃;可以说,“中西合璧的风采浪漫依然,活力之都的魅力更胜往昔”。这20年来,香港依托祖国、面向世界,既得“一国”之利,又享“两制”之便,香港自身特色和优势得以保持。尽管“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但在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的讨论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存在。有人认为,20年前香港GDP占全国的18.45%,长期独占鳌头,到2016年占比则下降到2.85%,已被内地个别省市超过;过去30多年,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现在内地自己的资金都用不完,还要想办法投出去,加上全国都已经开放,走出去、请进来均无须再经过香港,香港作为国家最大国际贸易窗口的功能和风光已不复存在。相反,近年来内地居民跨境生子、极个别内地游客在港行为不文明、水客往返深港两地抢购香港奶粉等事件,被少数媒体“上纲上线”、无限放大,引发部分香港市民的抵触乃至排外情绪,导致内地与香港民众心理疏远、互信不足。特别是香港自身又处于“多事之秋”,经济整体竞争力削弱,发展速度减缓,贫富悬殊严重,普通市民生活没有显著改善,“占中”闹剧和旺角骚乱更是让以法治、文明、秩序闻名于世的香港蒙羞。这种情况下,香港还有什么用?

回答这个问题,要有大历史观。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洗刷了民族百年耻辱,完成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一步。在中华民族接近全面复兴的今日,香港不是依然重要,而是永远重要,与祖国共同发展、永不分离。因此,自己的国土不应该仅仅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其重要性,不是富了就重要,穷了就不重要。况且,香港对于祖国的作用和贡献,不能只从经济利益上算“小账”,还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算“大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香港以其独特的地位一直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中国与西方沟通交流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封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香港几乎成了中国与外界联系的唯一窗口,是中国开展外贸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国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对于西方,香港就像一个巨大的“中国城”(Chinatown),西方人来到香港认识中国;而对于广大的中国腹地,香港就像一个巨大的“西洋城”(Westtown),内地民众通过香港认识西方。在中国与西方之间,香港发挥了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西方世界不再必须通过香港才能与中国开展交往,中国也不再必须通过香港与外界联系,香港的地位作用似乎降低了,其重要性似乎不如以前了。中国在迅速现代化,世界在快速全球化,很多有识之士也在担心:香港会不会被自己的祖国和世界双重边缘化?香港究竟还有什么用?二

我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经验”仍然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照。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在这个方面,中国当然可以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但香港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其经验却是无可代替的。香港有其独特的优势,除了地缘外,她是一个典型的华人社会,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加上香港中、英文两种语言的优势,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比较,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人对市场经济并不陌生,因为在中国大地上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外,本来就已经有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那就是香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存在这种优势。在实行社会主义前提下,内地建立土地批租制度,创办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都凝聚了香港同胞的智慧和心血。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改革中迷失方向,甚至导致国家崩溃,中国不仅能够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成功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和加入WTO的挑战,应该说,香港经验和贡献弥足珍贵。今天,尽管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一切是新的开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在这个方面仍将发挥其他地方所无法代替的作用。

当然,“香港经验”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实事求是地讲,香港成熟健全的法制、权威公正的司法、廉洁高效的政府、科学精细的治理,经过上百年实践的检验,有经验也有教训,对于内地的改革开放无疑具有重要参照价值。有心之人读完《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是否可以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改革举措中看到“香港经验”的因素和影子?总而言之,香港因为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受益,这是新加坡所没有的;祖国因为有香港而对西方、对资本主义、对普通法系不陌生,这是俄罗斯所没有的。这些是“一国两制”带来的独特制度优势,也是对“香港还有什么用?”最有说服力的回应。三

作为作者的导师,作序不能光讲好话,也要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那就是,作者在文章中已经有所注意或者提及,却没有全面展开和深入研究的,香港法律政治存在的不足甚至是缺陷。“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是因为立足于“比较”和“借鉴”,作者较多关注香港光明和美好的一面,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香港其实也有“阳光下的阴影”。我认为,香港法律政治的不足或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香港回归后新宪制的基础还不牢固。1997年回归祖国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根本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但一些人士只知道有基本法,认为国家宪法好像与香港关系不大。实际上,从香港回归之日起,香港即已生活在国家宪法规范的政治秩序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国家宪法通过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方式,深刻地影响着香港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正视国家宪法在香港的存在并依据宪法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树立起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新宪制基础才会牢固,香港居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才有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泛政治化”侵蚀香港法治根基。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什么组织,只要做错了事情、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与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没有关系。2014年非法“占中”事件,少数人士企图通过公开、故意地破坏法治精神和社会秩序的手段以达到所谓“崇高”的政治诉求,对青年人是极坏的示范。特区政府依法对参与非法“占中”、旺角骚乱的人士和去年立法会就职违规违法宣誓的6名议员提起检控,高等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判案,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抹黑成“政治迫害”。这是对法治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对律政司和司法机构形成了很大的政治压力,是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赤裸裸的威胁和干涉,使得正常的执法和司法变得困难。倘若法不责众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违法达义”成为常态,政府对“特定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检控,法院对这些“特定人”的犯罪行为只能轻判或者无罪释放,香港法治的权威何在?这对香港法治的破坏将是致命的。好在特区政府能够顶住这股“歪风”严格执法、依法检控,特区法院能够顶住强大的政治压力严格独立公正判案,挽救了香港法治和香港的前途未来。

三是香港法治运行成本过高。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程序的公正、法官的权威,深受市民的尊重和信赖。但在具体的司法运行中,虽然法庭收取的案件登记费用并不高(以传讯令状提起的案件为例,固定费用是1045港元),但律师费用很高,一般都是按时计费,每小时高达2500—5000港币。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或者需要上诉到高等法院、终审法院,不仅要请事务律师还要请出庭律师,加上为了充分质证和辩论,开庭期一般比较长,诉讼成本十分高昂。即便有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基本原则,以及惩罚性律师费、法律援助等制度的支持,一般人都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可以说,正义是个好东西,人人向往和追求,但正义既不免费,也不便宜。法治运行成本特别是诉讼成本过高,不可避免地导致金钱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获得正义和救济的概率。这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是“港式”法治往往以让香港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的方式维护着少数人的利益(郑戈教授语)。西谚有云:“实现正义,哪怕天塌地陷。”在现代社会,法律关系和利益格局日益复杂,一起个案、一则判例很可能会引发难以想象和控制的“蝴蝶反应”。因此,维护法治和实现正义,固然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绝不能对个案与判例引发的巨量社会成本视而不见。比如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判决,很有可能导致160多万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骤然涌入香港,香港社会的福利、医疗和教育系统根本无力负担,最终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得以控制。而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决,加速了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潮,特区政府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得以缓解,即便如此,20年来已经有多达20万“双非”婴儿在香港出生。还有一个典型例子是2010—2011年的“港珠澳大桥环评案”。2010年,香港东涌公屋住户朱绮华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主张环保署于2009年10月通过的两份环评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要求,申请司法复核。原讼庭于2011年4月作出判决,裁定环评报告无效。这个判决直接导致与港珠澳大桥相关的七十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停工,万余工人上街游行。近一年的停工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仅可见的损失就包括立法会追增的65亿港元拨款,使香港方面的拨款增加到485亿港元。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11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初审判决。此后朱绮华宣布不再上诉,声称自己对导致那么多人无工可做感到不安,并说本来无意提起诉讼,是受人撺掇才这样做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香港律政司代环保署支付的律师费达750万港元,法律援助署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了149万港元的律师费。由此可见,司法复核本意是一种防止“多数人暴政”的权力制衡机制,但少数人滥用司法复核,却不必担心由此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社会风险和高昂成本。为滥用司法复核“买单”的看似是特区政府,实际上却是整个香港社会。这样的“正义”和“法治”,人为的、不必要的成本实在太高。

香港是一本复杂的书,读懂香港并不容易。我们观察和思考香港法律和政治,更应当始终秉持客观辩证的立场: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将之作为内地法治建设的参照和借鉴,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努力为香港同胞完善自身法治提供“门槛外”的视角和思考。香港和祖国心手相连,国家法治如何势必深刻地影响香港的法治和政治。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两地法治建设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为“一国两制”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四

作者将本书取名为《常识的力量》,我很赞成。收入本书的文章,关注点和侧重点虽有不同,但绝大多数都能从字里行间读出“常识”,也能感受到“常识”所彰显出来的“力量”。何谓常识?常识就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道理,世界上最深刻的道理,往往简单直白、耳熟能详,也最具有打动人心的力量。但遗憾的是,囿于观点、利益、立场、格局等外在因素的干扰,最应当形成共识的“常识”,又最容易被忽视甚至曲解。通过持续不断的真诚沟通和交流,内地与香港不断达成“共识”,并努力将“共识”转化为“常识”,我坚信香港法治和国家法治必将进入共赢的良性循环,充分彰显法治的力量。这是对香港负责、对国家负责,也是对香港和祖国真正的爱。

谨以此文为序,与作者共勉,也与所有有志于基本法研究的青年人共勉!引言法眼看香港:“望远镜”与“显微镜”

香港,是一座城市,却更像一个标签。

香港,离我们很近:她与内地只有一河之隔,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唇齿相依;她深深印刻在历史课本、城市地标、流行歌曲中。CEPA开放了自由行,去香港也越来越便利,但大多数人似乎更关注作为“购物天堂”和“金融中心”的香港。所以,香港其实离我们也有些远,我们并不十分熟悉在这个海岛上,为什么会屡屡创造各种奇迹;而这些奇迹,与制度运作、社会治理、文化背景,又存在哪些内在的关联。“一国两制”在香港与澳门的成功实践,使我国成为一个独特的“三法系四法域”的国家。法系之间的借鉴融合体谅,法域之间的交流协助合作,都亟待更加深入、更加透彻的互信了解与信息沟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在回归后,保留了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是我国唯一一个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域,这既给我们借鉴判例法的有益经验,尤其是观察具体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便利,但也给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跨境法律合作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是摆在法律人眼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观察香港、理解香港,不仅是当今的现实需要,也是曾经的历史延续。自鸦片战争以后,香港一直是各种外来文化向中国传播的媒介。近代中国报业就从香港开始,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中,香港充当了革命的基地。王韬、梁启超、孙中山等近代历史名人都曾与香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与此同时,香港也是中国通向西方世界的通道。中国最早的一批留学生就和香港有着不解的缘分。从法治发展进程来看,百年留学史,法科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各种法治理念和学说的引进、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以及中国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背后都有着法科留学生努力的身影。中国近代赴海外留学第一人、被称为“中国留学生之父”的容闳就与香港有缘,也与法律有缘。容闳从耶鲁学成归国后,第一份工作就是在香港高等法院担任英文翻译。不知道从美国归来的容闳,在香港这个本属中华版图但当时却在英伦治下的中西文化汇聚冲突之地,会不会与我们一样,有着复杂的感受和体会。除了容闳外,和容闳结伴赴美留学的黄胜曾担任香港立法会的非官守议员,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首任内阁总理唐绍仪留洋前都曾在香港中央书院就读,留美幼童周寿臣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回港后出任行政局议员,成为香港首位华人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和香港华人领袖之一。无论是容闳、黄胜,还是孙中山、唐绍仪、周寿臣,他们来港或者留洋的目的,都是希望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和技术,以改变旧中国的落后和愚昧,而香港的价值,则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放眼看世界的参照和标尺,以此反思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遗憾的是,在当时昏睡而又保守的国土上,很多改革的设想付之东流水甚至并没能付诸实践。

相比之下,今天在香港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内地法律人就要幸运得多。因为在“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之下,观察香港、读懂香港,既有历史价值,又有现实需要。香港与内地在制度建构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鉴,是个双赢的过程;香港在社会治理、腐败预防、环境保护、古迹保护、推动平等等方面走过的坎坷曲折路以及积累的经验教训,更是值得我们细细探寻和琢磨。

事实上,内地法律人在香港这个熟悉的特区、陌生的法域,会不断有一些新鲜的发现和直观的感受。孤立的观察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却会丧失比较的趣味和互动;成功的比较则取决于我们观察的角度,无论是俯视还是仰视,都不是正确的姿势。正如冯骥才先生所说,“评说一个地方,最好的位置是站在门槛上,一只脚踏在里边,—只脚踏在外边。倘若两只脚都在外边,隔着墙说三道四,难免信口胡说;倘若两只脚都在里边,往往身陷其中,既不能看到全貌,也不能道出个中的要害。”也正如严飞等青年学者所体认到的,或许,这种建立在香港“本土论述”和内地“他者评论”基础上的“门槛上的视野”还更有助于我们理解香港人对国家民族身份的探索,对公民意识的实践,对集体记忆的珍视,对社区保护的执着,以及在地产主义、中环价值和边缘危机下的省思。

因此,我无意于简单地“比较”,更不愿意盲目地“移植”,只是想从法律人的视角,不仅用望远镜来“远眺”香港,还要用显微镜来“透视”香港,努力发掘法治发展的经验,探索表象背后的实质。我深知,只有亲身体验香港的制度运行和社会生活,深入到街道上全神贯注、行色匆匆的人流中,走过天星码头和中区警署,走进中环的高档写字楼和天水围的悲情城市,才能真正体会到香港法治运行中的社会基础和内在逻辑,才能真正感受到各种不同文化奇特融合在香港所产生的活力与激情。1议事堂与大秀场在香港立法会实习,是一段十分难得的经历。立法会是议事堂,无论是法例还是预算,都要在这里接受最挑剔的审议和最严格的检验。立法会也是大秀场,香港的政治图谱、社会生态、文化心理、人物百态,在这里展露得最为彻底。透明开放的议事堂

在民主社会,议事大厅中任何一处设施的布置,任何一个细节的安排,都蕴含着厚重的政治理念。

立法会大楼已有百年历史,前身是最高法院大楼,位于香港中环昃臣道8号,是香港法定古迹之一。它的高大立柱和圆形拱顶,曾经见证了香港从一个小渔村发展为今天的国际大都会的峥嵘岁月;三角楣石刻上矗立的泰弥斯女神,无声地告诉人们什么是香港社会的坚强柱石。大楼采用了新古典主义的建筑风格,仿效了古罗马及希腊的建筑设计,四周筑有高约17米的爱奥尼式圆柱,中央为圆顶建筑,外观十分雄伟。大楼的核心部位是圆顶正下方的议事大厅,特区区徽下方是立法会主席的座位,正面和左手边是议员的席位,右手边是官员的席位。两侧的正上方,是公众和媒体旁听席,高高在上,仅有矮矮的扶手栏杆阻隔,下方主席的主持、议员的表现、官员的应答,一览无遗。

在民主社会,议事大厅中任何一处设施布置,任何一个细节安排,都蕴含着厚重的政治理念。高高在上、无缝对接的旁听席,选民在上,议员和官员在下,没有任何秘密,一切尽在眼中。异曲同工的是德国的国会大厦,议会大厅的天花板是一个巨大的玻璃穹顶,不仅用作采光和装饰,更是普通游客旁观议会辩论的观景台。议员们开会时,都能感觉到头顶折射下来的阳光中的人影婆娑。也许这就是议事大厅的设计者有意或无意地传达的政治理念——“所有政治家都必须时刻牢记,虽然被赋予了管理国家的权力,但真正掌握权力的却是‘他们头顶’上的人民。”香港立法会的工作人员不无自豪地介绍说,这里是香港最公开、最透明,也是最没有秘密的地方。为了便于民众的知情和监督,立法会大楼为民众旁听会议提供最大的便利,只要出示身份证件,就可以进入旁听席,亲眼看看自己选出来的议员,有没有“做好呢份工”。在全球都在加强安保的大背景下,立法会大楼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甚至都没有安装任何金属检测装置。

这座大楼还是忙碌的新闻集散地。香港传媒每日报道的内容,无论是政坛的八卦、官场的耳语,还是重要法案和预算的争论,大多数就从这里传出来。立法会召开各类会议时,不时有议员起身向主持会议的主席鞠躬,而后离开会场,有时他们是“中场休息”,大多数时候都是到会场外接受记者的采访,将讨论的议题和自己的政见通过媒体传递给市民。立法会里设有专业的新闻发布厅和记者工作室,只要有会议进行,就能看到记者们在这里忙得不亦乐乎。在媒体旁听席附近,还有一整面墙的柜子。每家媒体都能分配到一个,上面注明了各家的名号,整整齐齐地很是壮观,似乎在无声地提示着立法会的访客:正是我们在这里驻扎,议事堂才能真正做到透明开放。(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09年9月22日“香江札记”专栏,发表时题为《闲话香港立法会二三事》)不设防的立法会

民主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信心和理性基础上,使整个社会趋向以理性平和的态度探讨问题。

在香港立法会实习期间,有一次旁听全体大会,亲历了一场“暴力流血上访事件”。

先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议员正在质询时,一位中年男子突然起身抛掷传单,随后又掏刀自残,声称遭受不公,申请法援又未被批准;保安人员担心伤及无辜,只好不断安抚。情急之下,一位议员走上旁听席,收下该男子的请愿书;一阵安抚之后,该男子最终放下了刀,被带往警局接受调查。

神圣、庄严的议政殿堂,怎么会发生这么极端的事件?难道事先没有安保措施?民众和议员怎么会离得如此之近?开放、透明的议事堂固然值得赞许,但安保漏洞却是客观存在的。较早前,旁听的市民就曾乱抛纸屑扰乱议事秩序;前不久的行政长官答问大会上,雷曼女苦主也在旁听席上以刀架颈,威胁自杀。

但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事件重演,在立法会中产生了很大争议。有的议员认为,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机构都守卫森严,公众要参观国会,事先必须经过严格的安检。因此,有必要引进金属探测仪、以玻璃幕墙隔离议事厅和旁听席,至少要加高围栏到合适的高度,以备不测。但也有议员认为,公职人员确实存在受袭的风险,但立法会开放透明的形象更重要,过多的安全措施将不便利公众的旁听,会削弱公众的监督。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经过激烈讨论,最终决定在入口添置金属探测仪,但其他动议并没有通过。

在香港,随着街头斗士晋身立法会,个别议员使用粗言秽语,乃至向行政长官“掷香蕉”以示不满的行为已有出现。市民担心立法会有“台湾化”趋势,更怕闹哄哄的议事堂使立法会整体形象受损。加上全球经济危机,不少市民或是投资受创,或被裁员减薪,难保有人为发泄不满,利用安保漏洞,在议事堂上伤及无辜。前有流血教训,后有重现可能,但在透明开放的议事文化与“铜墙铁壁”的安保措施的抉择之间,还是前者压倒了后者。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主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信心和理性基础上。如果一个社会中,民众有较高的生活保障,纷争有公平的解决机制,民意有通畅的表达渠道,加上公正清廉的司法机构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就没有理由对这个社会中的民众持怀疑态度,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必要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民众的理性也很重要,但前提还是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使整个社会趋向以理性平和的态度探讨问题。即便个别议员或市民以激进强硬方式发声维权,也会因与香港的社会文化格格不入,失去多数市民的认同。(本文发表于《南方周末》2009年9月8日评论版)“还”给终审法院的立法会大楼“即使他日维多利亚城不复存在,海港被淤泥壅塞,香港会所坍塌湮没,这座大楼仍将巍然矗立,如金字塔,为远东的睿智留下见证。”

由于立法会2012年搬迁至添马舰政府大楼,原先的立法会大楼将做何用途,曾一度成为悬念。有人建议改建为博物馆,也有人建议辟为文化设施,莫衷一是。2006年1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公开建议将终审法院搬迁至立法会大楼,成为这座大楼最有分量的“争夺者”。2009年4月16日,特区政府正式同意将立法会大楼改为终审法院大楼。

司法界终于松了一口气,内心应该也是暗喜:要知道,将终审法院迁回立法会大楼,可是不少法官和资深大律师的夙愿。因为立法会大楼的前身其实就是最高法院大楼。大楼三角楣饰的顶部竖立一尊高2.7米,代表公义的泰美斯女神(Themis)雕像,女神右手持着代表公正的天秤,左手持着象征权力的剑。女神蒙上双眼,表示法律精神不偏不倚,公正严明。从建立之初,这座大楼就是司法公正的象征;只是在1984年以后暂时被改为立法机关的议事殿堂。

1912年1月15日,这座大楼由香港总督卢嘉主持揭幕。当时的首席按察司皮格(Sir Francis Piggot)曾表示:“即使他日维多利亚城不复存在,海港被淤泥壅塞,香港会所坍塌湮没,这座大楼仍将巍然矗立,如金字塔,为远东的睿智留下见证。”由于英文的法院一词“Court”与粤语的“葛”发音相近,最高法院大楼至今还被不少香港人俗称为“大葛楼”。这么说来,寻根溯源,终审法院哪里是“搬迁”到立法会大楼,而是“重回老家”啊。香港立法会大楼原址长廊,胡健摄影

借着终审法院“搬家”的契机,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于2015年9月25日少见地投书《明报》,对终审法院彰显的法治和司法独立有所期盼,也对海外法官和释法争议提出看法和意见,在云淡风轻、不急不愠的笔触之下铺陈法治理据,尊重不同意见,引起各方的关注。他说,香港正处于极具挑战的时代,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均在经历巨变,其间年轻人的参与和投入至为重要,而法治和司法独立继续成为社会的基石。终审法院已于2015年9月7日正式由炮台里迁往昃臣道8号,即前身为最高法院的旧立法会大楼。他特别强调,位于新址的终审法院,是法治和司法独立在“一国两制”下历久弥新的有力象征,“在法治之下,任何人,不论他的地位有多高,都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法制日报》2009年9月22日“香江札记”专栏,发表时题为《闲话香港立法会二三事》)香港立法会的“粗口”风波

议会是民主启蒙、法治普及和理性标杆、文明示范的场所,议员既是民意的代表,也是民众的榜样。议员的一举一动,不仅关乎立法质量和监督效果,更会通过媒体向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传递何为民主、何为法治、何为理性、何为文明的讯息。

香港市民或许已经不记得2008—2009年施政报告细节,相信仍会记得黄姓议员向行政长官掷香蕉后被赶出议事厅,以及那一条落在行政长官脚前的香蕉;即使不记得2009—2010年财政预算案内容,大概会记得黄姓议员突然走到财政司长面前大骂,将桌上水杯、文件架扫落在地,并撕去预算案中一页的场景;即使忘记了审议的法案、质询的内容,也不会忘记梁姓议员、陈姓议员在议事厅屡爆“粗口”,挑战立法会议事秩序。“粗口”风波在香港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有人拍掌叫好,有人怒不可遏,有人不置可否,有人姑息纵容。但主流声音认为,立法会是议员代表市民辩论法案、审核预算和质询官员的地方,目的是实现良善之治,绝不能沦落为市井之徒骂街的场所。“树立什么榜样给我们下一代”“粗口”事件后,香港大学和中文大学民意调查都显示,市民对立法会满意率,比三个月前大跌了5个百分点;而卷入“粗口门”的几位议员,民望更是大跌。市民对议会文化街头化的不满,显而易见。

香港是中西汇聚之地,虽受英伦文化影响,但还是传统的华人社会。因此,按照儒家“和为贵”、“君子动口不动手”、“以理(礼)服人”的标准来,议员在议事厅中屡爆“粗口”,举止粗暴,已经挑战了市民的道德底线。此外,香港是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市民具有较高教育水准,大多崇尚理性,无论从观感还是心理上,都很难接受议会文化的粗俗化。大多数市民期待议员为他们反映意见、争取权益,而不是仅仅以“爆粗”来宣泄情绪,以“出位”言行来替代高水平问政。

在民主社会,议会是利益博弈与各方平衡的重要场所,通过理性辩论、巧妙说服和适时妥协,在法治平台上定规立矩,避免社会动荡和街头抗争。因此,议会本身就该建立在理性文明基础上。如果议员个个争相以激进的举止和谩骂吸引眼球、争取选票,而真正用心议政、关注民生的代议士沦为配角,议会只会变成喧闹的“大笪地”和政治的“作秀场”。同时,议会也是民主启蒙、法治普及和理性标杆、文明示范的场所,议员既是民意的代表,也是民众的榜样;议员的一举一动,不仅关乎立法质量和监督效果,更会通过媒体向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传递何为民主、何为法治、何为理性、何为文明的讯息。正因如此,行政长官才会把“粗口”提升为一个重要的道德问题向立法会提出:“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问题的核心就是我们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我们要推崇什么样的家庭价值观;树立什么榜样给我们下一代;我们怎样维护我们的基本道德价值。”“粗口”与“作秀”

美国一位心理学家说,一个人会说出什么样的粗话,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口头的脏话越是严重,说脏话的人意图对抗社会环境的冲动越是强烈。

理性文明的议会文化只是理想状态,事实上,由于选举政治要靠选票支撑,也是表演型政治,种种“搏出位”、“拼选票”的非理性举止、不文明言行,也会层出不穷。因此,接二连三的粗口秀,并非一时失口或无心为之,而是迎合部分选民的政治作秀。

香港立法会的直选议员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候选人在每个选区只需得到大约10%选票即可能当选。这一制度设计的本意旨在包容多元声音,便于一些较为“小众”的政治团体也有跻身议事堂的机会。但由于当选并不用争取选区绝大多数选民的认同,即使政纲非主流,问政风格偏激,只要稳住部分选民的支持,也有可能当选。因此,这几位议员虽然明知“爆粗口”不受大多数市民的认可,也可能遭到竞争对手甚至其他“盟友”的批评,但还是会不断靠“出位”举动来吸引崇尚叛逆、热衷批判、倾向抗争的激进支持者,稳住最低要求的选票数量。

但值得庆幸的是,他们虽可以钻制度空子,以迎合“小众”来博取议会席位,但在香港,其选民基础只是少数。一方面是香港自由宽松的社会氛围和理性文明的市民群体,决定了少数人极端的利益诉求和言行举止,不会得到广泛认可。市民们满意和欢迎的,还是那些专业尽责、认真问政的立法议员。另一方面,这些年来香港虽然经受了金融风暴、SARS、禽流感等危机的考验,以及某些西方评论者一次又一次“香港已死”的唱衰,但仍旧保持着社会的平稳和动人的活力,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通畅的民意表达机制和以公屋、综援为基础的社保制度,确保了民众对未来的信心。因此个别议员极端的诉求和举动会被作为政治作秀和情绪宣泄来看待,虽偶尔有零星掌声,但却不会有太大的市场。如何让“粗口”在议事厅消失?

议员在议会发言时享有言论自由和不受追究特权,这是打消议员后顾之忧的制度保障,但并不代表议员可以滥用甚至以“爆粗口”来进行人身攻击。公众期望议会是一个庄严而又受尊重的机构。挑衅性的举止与侮辱性的言辞,只会引来仇怨与不理性的暴力相向,这种议会文化任其发展下去,一定会破坏议会的功能,并非民众之福。

为了倡导理性议事、文明问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均订有规则或遵循惯例,禁止议员使用冒犯性、侮辱性和不适合在议会中使用的言辞。正如Erskine May在其编著的《议会惯例》(Parliamentary Practice)一书中所说,议会语言的特色是沉着(good temper)及温和(moderation),不宜使用任何不符合国会本身地位及行为的冒犯性用语,否则将会间接贬低立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评价。英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国会均订有“冒犯性及侮辱性用语”一览表,详述不适宜使用的言辞及使用该言辞的语境,作为议长主持会议的参考,并根据议长裁决、时代变化而增删。如果议员的某一用语对其他议员具有冒犯性或侮辱性,并不适宜在立法机关使用,议长可要求有关议员撤回该用语或道歉,如果议员拒绝,议长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命令该议员立即退席,以恢复会场秩序;对于多次、故意或严重违规的议员,还可以暂停议员职务。香港街市,崔彧摄影

回归后,香港立法会主席也曾就多起违反议事规则行为(包括拒绝撤回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辞、行为不检点、干扰会议秩序等)作出裁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议事规则委员会根据历届立法会主席的裁决列出“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语”及“不适宜在议会使用的言辞”清单,作为日后议会用语和主席裁决的参考,“橡皮图章”、“戆居”、“厚颜无耻”、“狗类”、“扑街”等用语,都在禁止之列。

对这份清单,大部分议员都没有异议;存在争议的是,是否授权立法会主席对违规议员采取暂停职务的惩戒措施。根据现行议事规则,立法会主席对违规议员,甚至是屡次挑战议事规则的议员,只能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加该次会议。不少议员认为,目前手段力度有限,不足以威慑和惩戒,不利于维持议事厅的秩序。但也有议员担心,对民选议员采取过于严重的惩戒手段比如暂停职务,超出了“必要”的范畴,建议加强议员自律。由于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这一动议没有在议事规则委员会获得通过。但有意思的是,卷入“粗口门”的这几位议员似乎也已感受到各界压力,发觉已经触及了社会底线,最近在发言时已经收敛不少。(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09年6月26日“香江札记”专栏,发表时题为《香港立法会的“粗口”风波》)香港“接访”亲历记

议员直接处理申诉事项,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立了一道“减压阀”。事前建立这道“减压阀”,比事后增添“灭火器”,来得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动荡更小。

在立法会实习期间,有一天法律部的秘书兴冲冲地过来说,明天议员要接待一个“规模很大”的申诉,你们要不要去看看?怕我们不明白她的意思,又补充了一句:就是议员去“接访”!

香港也有“上访”?这么难得的机会,怎么能错过!“上访”就像话家常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立法会的职权之一。立法会秘书处下属的申诉部具体负责申诉事宜,为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申诉提供支持服务。由于立法会大楼办公场所紧张,申诉部设在不远处的花旗大厦中,和工商银行、巴克莱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楼办公;透明的玻璃门,简洁的问询处,干净的办公室,和一般公司没什么两样。如果不是门口标识的提示,还以为走进了银行的大户室或律所的会客厅。

申诉部的接待室并不大,大概三四十平方米,被一条长桌大致分割成两个部分,一侧是申诉团体代表座位,由正门进出;另一侧是议员和工作人员座位,从侧门进出。我们走进接待室时,申诉的市民已经到齐了,二十多人安静地坐在座位上,有的在小声交流,有的在翻看资料;坐在最前排的是推选出的4位代表,他们都是头花发白的老人,戴着老花眼镜,衣着齐整,面色平静,面前是厚厚一摞申诉材料;申诉团体这一侧的墙上还挂上了一幅他们自制的海报,上面贴满了照片,中间醒目的位置写明了他们的诉求。

这起“规模很大”的“上访”,诉求其实并不复杂。近期由于政府正在推行观塘市中心重建项目,需要收购某大厦,市政局与住户已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存在争议的只是物业面积的认定。市政局认为应该按照屋宇署核批的建筑图则与合法业权转让契约内的建筑图则为准,但住户却认为当时购买房屋时,由于防烟廊等共享部分没有计算在实用面积内,因此建筑图则中记载的面积与实际不符。住户和市政局各自聘请了测量师,得出的结论自然大相径庭。

申诉部的同事们提前为议员、实习生和申诉团体准备了卷宗,第一份材料就是申诉事项概述。申诉团体的意见、政府当局与办事部门的回应,一目了然,便于大家提前了解来龙去脉以及进展情况。

申诉代表先发言,理性平和、彬彬有礼,没有过激的言语和行为,讲到街坊们的家庭情况,现场还不时有笑声,气氛一点也不紧张。发言的代表还各有分工,有的负责谈事实,有的侧重讲诉求,把申诉事项阐述得清楚。

接待申诉的3位议员分属3个政党,都十分耐心和负责,仔细询问争议的事实,核对相关的证据。这3位议员中两位是律师,另一位是前政府官员,因此对法律问题和政府运作都十分熟悉,提出的意见不时得到申诉团体的掌声;沟通技巧也颇为值得称道,既有理性的分析,又有轻松的玩笑,互动十分频繁,不知不觉间让申诉团体抒发了不满,缓解了紧张情绪。香港立法会议员接待市民申诉,马韬摄影

最后是3位议员的总结发言。他们首先表明了态度,基本赞成申诉团体的意见;接着又强调,并不是因为申诉代表是自己的选民才“帮亲”,而是独立判断,讲求公道。政府如果错了,绝不偏袒;市民诉求不当,也不纵容。3位议员决定先与政府部门召开闭门会议,了解政府的意见;然后组织申诉团体和政府部门对话,看双方能否达成妥协。如果谈不拢,就进入第二轮协商,涉及的政策问题将在立法会的质询环节和法案辩论中再次向政府部门提出。对这个安排,申诉团体代表都表示满意,一阵掌声之后陆续散去。一位老阿姨出门前没忘记取下墙上的海报,还把散落在地上的材料归拢好,装进了手提袋中。轮流“执勤”的议员

其实,这只是香港一起非常普通的“上访”。

市民要向议员申诉并不是难事,只需向申诉部预约。议员会决定是否作出会晤以及会晤的时间。市民个人与当值议员的会晤,申诉部一般会在接到政府当局就申诉个案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后的一个星期内作出安排。而申诉团体与当值议员的会晤,则一般会在接获申诉团体提交有关申诉事宜的具体资料后的7至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香港立法会共有60名议员,接待市民申诉是他们的重要工作。即使是工作繁重的立法会主席也不例外,再忙也不能怠慢了“接访”。每周有6位议员在申诉部轮流当值,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或申诉团体。每周“执勤”议员的名单,月初都会在网站上公布;市民可以“看人下菜单”,挑选自己欣赏或信任的议员来申诉。这么一来,议员之间也有竞争——处理申诉公道高效的议员就像明星,总会被市民“热捧”。更有意思的是,有媒体还编制了排行榜,对各位议员的“接访”表现逐一点评。

议员直接处理申诉事项,是一种政治承诺,也是对选民负责的表现;同时,申诉内容大多与政府有关,也为议员监督政府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资料。比如,上周立法会全体大会的质询中,就有多个议题源于市民申诉,比如困难家庭儿童没有电脑补助、向长者发放综援不及时、导游不满续领导游证要重新考试等。不可或缺的压力分担机制

香港市民有700万,每周仅仅6名议员能应付得了海量申诉吗?说实话,一开始还真有点担心立法会承受不了这么大压力。后来看到年报统计,立法会2007—2008年度受理的申诉只有918宗,才发觉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原来已经有其他机构和处理机制分担了“上访”压力。立法会的申诉守则就清晰地载明,私人纠纷、涉及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的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独立机构处理的申诉事宜等,立法会议员都一概不受理。

如此“铁石心肠”地将诸多申诉拒之门外,会不会违背了申诉本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申诉不是终极目的,更不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把其他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推向申诉部门,将使得申诉部门不堪重负;反过来,如果申诉部门不加区分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将在客观上导致整个社会的争议解决、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机制出现权威流失。因此,顺畅运行的申诉机制必须建立在压力分担机制基础之上。

在香港,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是香港社会基石,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市民服膺于司法权威,对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决都会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法会一律不再接受申诉,尊重并信赖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

举报官员贪腐也不是立法会申诉的范围。在香港,廉政公署是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贪腐案件的查处,在社会中具有很高威信。凡涉及官员腐败,市民已经自发形成了去找廉署的习惯;而廉署提供的材料也显示,实名举报比例大幅度上升,充分体现了市民对廉署的信赖。

投诉警察、律师、医生等特殊职业的事项,严格说来立法会申诉部也可以受理,但这些职业都各自建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如警方有投诉委员会,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和医生行会都有纪律聆讯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并作出决定。如果不涉及重大政策变更和法例修改,立法会一般也不会去干涉行业自治。更何况,对处理投诉的决定不满,还有司法复核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归根结底一句话,申诉部门不应该也绝不能成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的机构。申诉是一道“减压阀”

除去那些不予受理的申诉事项,我们发现,立法会申诉制度紧盯着的,其实是政府的政策检讨和法例修正。尊重法律已内化为香港政府和市民的习惯,一切依法按章办事,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极少出现明显违法的硬伤,市民一般也不会提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不合理诉求。因此,大多数申诉事项其实属于政策考虑和利益平衡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合情合理但目前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政府酌定权限内很难得到解决。市民当然可以直接向政府反映意见甚至投诉,但往往得不到满意的解决。这时,市民并不需要通过极端方式来表达自身诉求,只需转向立法会申诉;由议员出面,通过每周三全体大会质询、事务委员会日常监察以及审核政府预算开支等方式,向政府施加一定压力,督促政府合情合理高效地解决申诉事项。但议员在处理这些具体诉求时,也有自己的技巧,既不能干涉政府具体运作,也绝不会强制政府全盘接受,只会慢慢加码、不断试探,直到触及底线,最终促成政府和市民的妥协,实现利益平衡。即使某项申诉暂时得不到解决,议员还可以在审议法案、质询官员的过程中促使某一项政策修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于立法会申诉部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申诉内容,相关部门在舆论监督和民意压力之下,也会不断对成为申诉热点的政策进行评估和检讨,及时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

议员直接处理申诉事项,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立了一道“减压阀”。事前建立这道“减压阀”,比事后增添“灭火器”,来得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动荡更小。(本文发表于《南方周末》2009年7月17日评论版,发表时题为《我在香港看“上访”》)当“大花筒”遇上“看门狗”

特区政府审计署与立法会政府账目委员会这两只特区财政“看门狗”,为揪出“大花筒”、改善公共管理及节约公帑起到了关键作用,也为提高香港的整体竞争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如果让我在粤语中选个最传神的“法律词汇”,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大花筒”。这个词本义是形容花钱如流水的败家子,但引申含义更加丰富,指代那些胡乱挥霍“公帑”的政府部门或官员。在法治社会,有“大花筒”存在的土壤,就必定有“看门狗”如影随形。谁是香港纳税人的“看门狗”呢?当然就是特区政府的审计署和立法会的政府账目委员会。是谁掀起香港的“审计风暴”?

香港审计署旧称核数署,具有160多年历史,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门之一。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8条的规定,审计署隶属特区政府,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虽然审计署署长是由行政长官任命的主要政府官员之一,但法律规定确保了审计署的独立性。首先,审计署署长直接向立法会提交审计报告,不必经过行政长官及其他政府官员的审定和批准。同时,为了减少审计署报告在提交立法会前外泄的可能性,当局同意在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前,立法会和政府都不会获发报告书文本。其次,审计署独立工作,依法安排和执行审计业务,无须听命于任何机构或个人。再次,审计署署长在提交报告时享有很大的裁量权,可以揭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情况和涉及的财政问题。这些制度设计,确保了属于行政序列的审计署的超脱和独立,能够向政府当局和立法会提供独立、专业及优质的审计服务;在审计监督中不负使命,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积极发现和揭示政府的财政问题,确保公共资源得以高效使用,以提升香港政府部门的问责性。

每年的4月和11月,是审计署最繁忙的月份。议员“兴奋”,官员“惶恐”,媒体摩拳擦掌等待“爆料”,市民心态平和冷眼旁观。

4月,审计署署长要向立法会递交报告,内容涉及“衡工量值”,即绩效审计,主要审核政府各部门履行职务时的节约程度、效率和效益。“衡工量值”报告每半年一份,4月、11月各提交一份;这份报告有点像医院的体检,把各个部门的大小问题都点出来,再由政府和立法会对症下药寻求整改对策。近年来最轰动的,是2007年的第48号报告。应用科技研究院(应科院)、房屋署、康文署、渔护署及渠务署等8个部门被审计署点名批评,其中对应科院的批评最多。审计署揭露了应科院一些令人惊讶的管理失当事项,特别是四年间曾三度聘请风水顾问为办事处看风水,共花费逾18万元,令人大跌眼镜。此外,部分职员薪金较市场同类职位过高,行政总裁的薪金更成谜团;公事应酬及离港公干等开支不当,董事会议出席率偏低、部分会议无文件记录等,违反了高效、负责的公司治理原则,令人质疑高层管理的能力及责任心。2009年4月份公布的审计报告,则以重笔墨来炮轰“大花筒”平等机会委员会——28人晚宴花掉1.52万元,主席赴京住3000元一天的套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极佳的情况下,用7.8万元买空气净化机等,引发的问责风波至今未断。

11月,审计署署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则是审核政府账目,即传统的财务审计,通过审核会计账目等资料,确认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这份报告有点像医生“开刀”,不仅仅是揭发问题,还要从制度设计、部门运作、长官责任等方面追根溯源。2007年11月发布的第49号报告就引起了轩然大波,香港旅发局被媒体炮轰为“大花筒”。审计署罕见地以两个章节,分别从“企业管治及行政”及“市场推广活动”两方面,狠批旅发局在前任主席周梁淑怡及总干事臧明华的主政下,除了大慷纳税人之慨,为局内职员提供优厚的薪俸及福利条件之外,一些过往举办的大型活动成效不彰,浪费资源。“审计风暴”如何劲吹?

审计报告公布后的那几天,被揭发出的那些“大花筒”总是街头巷尾热议的对象。但审计署并无权力对受审核机构下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改正。审计署的工作是发现问题,并在审计报告书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发挥监督作用。那么,是不是“点名批评”就算了?如果那些“大花筒”拒不认错呢?即使认错,如果拒不改正呢?每半年一次的“审计风暴”会不会因为市民兴奋点和媒体关注点的变化,以及某些“大花筒”利用“鸵鸟策略”拖延回应、推脱责任而削弱了威力呢?

答案是否定的,让“审计风暴”劲吹、绝不纵容“大花筒”的是立法会的议员们。审计的作用在香港这样一个法治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里,会因为议会和舆论的监督而得到加强和扩大。

政府账目委员会是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之一,由正副主席各1名及5名委员组成,大多数成员具有会计、财经、法律的专业背景,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计署署长提交的报告书,对政府公共开支的合法有效和行政运行的成本效率进行审查。政府账目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授权,可以传召审计报告“点名”部门的官员到委员会席前应讯,说明情况、回答提问并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记录或文件。政府账目委员会对出席会议的官员有三个要求:第一,必须是审计署署长在报告里提及的直接负责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官员;如果所涉及的问题是跨部门的,或者涉及政策问题,政府有关政策局局长或其他适当人员必须被传召;第二,虽然可以由属下陪同出席,协助解释细节,但必须对回答的内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个人责任;第三,必须亲自到委员会席前应讯,不允许书面作证。

比如2009年4月的审计报告公布后,普通市民和媒体都强烈指责平等机会委员会,整个香港都在盯着立法会的下一步动作。5月6日,平机会主席邓尔邦就被召至政府账目委员会的首次聆讯上现场答问。议员们轮番上阵,接连提问,就连大型晚宴的出席人员、空气净化器的价格、出差所住套间条件等细节也绝不放过。议员批评最为猛烈的是邓尔邦未经批准就购买价值700万元人寿保险的做法。邓尔邦承认,其聘任条款并没有提及平机会可为主席购买人寿保险,但表示有关安排自1997年沿用至今,“不是为主席而设,是为整个平机会职员而设”。邓尔邦先生虽然是律师出身,口才绝佳,但面对“气势汹汹”的议员们连珠炮般的发问,还是有点应接不暇;加上一味进行辩解,没有诚恳接受批评,回答问题不时被议员打断,场面很是尴尬。公开聆讯是现场直播的,还有不少市民旁听,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出席会议的政府官员的压力确实不小,但这也从侧面给所有的官员提了个醒:公帑勿乱花,违规必被捉。“审计风暴”能改变什么?

在公开聆讯结束后,政府账目委员会闭门研究在公开聆讯中取得的证供以及有关方面作出的澄清,并就审计报告中的各事项一次性作出结论及建议,并载入委员会报告书。委员会通常在审计报告提交立法会后的三个月内,就该审计报告向立法会提交审查报告。政府当局则必须在委员会报告提交立法会后三个月内,向立法会提交“政府覆文”,就委员会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出回应,阐明当局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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