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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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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素荣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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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税务筹划

海外投资税务筹划试读:

前言

“一带一路”倡议的是“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合作共赢”。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很多,其中,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不可小视。海外投资虽然利益丰厚,但税务风险也很大。因此,研究海外投资的税务筹划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项目编号:14BGL177)《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研究》的成果。这个项目历时3年,研究了100多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并重点介绍了各国的涉外税务规定。本书站在企业角度讲税收,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务筹划和投资各大洲的税务筹划。本书将税务风险、税收制度和税务筹划等内容相结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书强调了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为了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本书重点论述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防范机制与防范方法,以期提醒企业,尤其是跨国经营企业,在经营决策中重视税务问题,防范税务风险。

第二,本书内容体现了我国最新的涉外税收政策。关于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等涉外税务的最新内容,都在本书中加以详细介绍和解读,因此,本书内容体现了我国最新的涉外税收政策。

第三,内容丰富而新颖。本书不仅研究了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卢森堡、英国、荷兰等9个避税地的税收制度,而且重点研究了21个亚洲国家或地区、32个欧洲国家、15个非洲国家、10个拉丁美洲国家、3个北美洲国家和4个大洋洲国家的税收制度,以及投资这85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筹划方法。此外,还研究了“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除上面涉及的之外,还包括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也门、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波黑、黑山和马其顿等27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及其税务筹划方法。这121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制度,是海外投资企业急于了解的内容。

第四,本书内容具有实用性。在第6章至第10章中,首先分析了各大洲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进而从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架构的设计和债权来源的选择等方面,对中国企业投资各国进行税务筹划,以期能为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一些指导,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从本书的内容和深度来看,本书对跨国经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适于作为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资料。同时,本书也适用于财务、税务相关的研究生教学、本科生教学。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要感谢机械工业出版社的编辑,是他们的辛勤工作,才使本书高质量地出版。

为了把世界各国最新的税务知识奉献给读者,我花费了大量时间,从最新的外文资料整理分析,当要出版时已写完的内容有些又变了,我不得不重新梳理。因各国的税收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资料难以收集全面,加之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王素荣2018年2月第1章引言

自2008年起,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迅猛增长。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越来越多,因此,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必须认真应对的税务问题,防范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成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1.1我国对外投资现状

从2014年开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以“中高速、优结构、新动力”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将是一个时期,甚至是一个时代的特征。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将引领世界经济新常态,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必然趋势。

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历史性突破,流量首次位列全球第二位,达到1456.7亿美元,同比增长18.3%。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1961.5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占全球当年流量的13.5%,连续位列全球第二位。2016年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5万亿美元。在全球224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在190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全球国家和地区总数的84.8%。

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3573.9亿美元,占全球当年投资存量的5.2%。其中,股权投资7272.1亿美元,占53.6%;收益再投资4002.1亿美元,占29.5%;债务工具投资2299.7亿美元,占16.9%。

2014~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地区分布,如表1-1所示。表1-1 2014~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地区分布

2015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缴纳的各种税金总额311.9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员工总数283.7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122.5万人,占总人数的43.2%。2016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缴纳的各种税金近300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员工总数286.5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134.3万人,占总人数的46.9%。2011~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如表1-2所示。表1-2 2011~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单位:亿美元

从表1-2可以看出,6年间,对外投资流量由746.5亿美元增长到1961.5亿美元,增长了163%,其中,非金融类投资由685.8亿美元增长到1812.3亿美元,增长了近164%。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由1034亿美元增长到1594.2亿美元,增长了54%,新签合同金额由1423亿美元增长到2044.1亿美元,增长了44%。

虽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已连续两年跻身世界对外投资流量前两位,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2015年仅相当于美国的48.5%,2016年仅相当于美国的65.6%;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5年仅相当于美国的18%,2016年仅相当于美国的21.3%。表1-3所示的是全球FDI流出量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表1-3 全球FDI流出量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 单位:亿美元

截至2016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90.5%,共计12288.77亿美元,集中于下列20个国家或地区,如表1-4所示。表1-4 2016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1.2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业务或涉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企业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或因多缴税款、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固有的、必须面对的风险。税务风险分为国内经营税务风险和海外投资税务风险。1.2.1 国内经营税务风险

国内经营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国内经营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如采取了一些主动的、激进的税务规划方法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或虽未采取任何主观性税务规划,但因对税收法规变化不敏感或对税收法规不理解所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未享受到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流失风险。

现时的中国,税收法规不断完善,税收新政不断出台,经济发展需要税收以持续高增长作为保障。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效性提高,企业遭遇税务稽查的概率与日俱增。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对涉税业务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2009年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多企业记忆犹新,大多数企业都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不规范行为交了学费。当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192.6亿元。其中,通过组织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和全面检查,查补收入688.4亿元,占全年查补收入总额的63.5%。站在企业的角度,在税务稽查中,企业增加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就是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国税收征管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自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税款。现在,税收政策都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网站上,新政的出台和实施,通过电视或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后不再另行通知。如果企业没有关注最新税收政策,按照最新政策应该纳税的业务没有纳税,最终少缴纳了税款,后来税务稽查发现时,不会考虑企业是主观原因(故意)还是客观原因(不懂),则一律按逃避纳税处理,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非常重要。

案例1-1

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烂尾楼”,谈妥的价格是一次性支付1.8亿元。后来,考虑到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双方决定联建,建成后对外销售。为了各自的利益,联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直至楼房建成为止。楼房建成后对外出售,出售房款收回后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

在合同执行过程的当年,税务稽查局随机抽查,抽查到乙方。稽查局在检查乙方往来账时,发现其他应收款剧增,对应的是大量现金流出。企业财务人员告诉稽查人员是合作建房业务。稽查人员要求提供合作建房合同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在合同中发现有“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的保底条款,因此,认定该两个企业的行为不属于投资合作,而是变相出售。因为“合同中不存在风险共担,共享盈亏的条款”,故要求乙方按照购房交易行为,缴纳契税1.8×3%=0.054亿元,即540万元。

后来,税务机关要求甲方支付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析:

案例中的税务风险因对税法理解不透彻而产生。企业签合同一般都有律师把关,但律师签合同时,一般只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以委托方企业不吃亏为第一目的,不一定考虑到税务问题。因为很多律师对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很熟悉,但对税法并不太熟悉。税法有形式上的要求,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达到税法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

要想减少税务风险,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税务部或税务筹划部,有专人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这样,才能降低税务风险。

上例是营改增前发生的案例,如果是营改增后发生的案例,即使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共担责任,共负盈亏”,也不能免除增值税。因为营改增文件中没有这项内容。

案例1-2

A上市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高薪招聘了10名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合同规定:①合作期限暂定3年;②年薪均为80万元,但在公司工资表上反映40万元,其余由个人提供发票报销;③公司为这10人均配置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若3年内业绩出色,公司配置的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均归个人所有。

3年过去了,这些专家确实为公司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得到大家的肯定。公司也兑现了承诺。

后来,这些专家陆续离开了A公司,带走了属于自己的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公司领导对这些人的离开难以理解,不知道为什么。一位即将离任的专家说,贵公司的涉税风险太大了!公司领导感到莫名其妙,根本没有理睬那么多,继续按照原来的思路操作。

后来,在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追溯审查5年的账目。最终,补税、罚款和滞纳金共计达到近1亿元。

解析:

案例中存在哪些税务风险?一是工资没有如实反映,属于逃避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费用发票报销,列支企业费用,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的小汽车、住房和手提电脑等固定资产转移给个人,企业不仅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且仍然在提取折旧费,既逃避了增值税,又逃避了企业所得税。1.2.2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指纳税人在进行海外投资或在海外经营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包括由于采用了一些主动的、激进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或虽未采取任何主观性税务规划,但因对受资国税收法规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理解错误所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未争取到受资国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流失风险。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受资国税收政策不熟悉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是各国政府的权利,征哪些税,征多少税,虽然会考虑到周边国家的情况,但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虽然欧盟成员国都实行了增值税,但税率差异很大。从卢森堡的17%、马耳他的18%、德国和塞浦路斯的19%,到丹麦和瑞典的25%,到匈牙利的27%,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10%。欧盟的所得税差异就更大了,从保加利亚的10%、塞浦路斯的12.5%,到法国的33.33%,相差23.33%。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一般在12%以下,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到30%之间。但很多非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另外,各国的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容易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2.对国际税收协定不熟悉带来的预提税风险

到2017年8月,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已经生效的有99个,只有3个(乌干达、博茨瓦纳和柬埔寨)尚未生效。在中外税收协定中,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是10%,但对很多不太发达的国家和对方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国家,股息预提税税率为5%,少数国家(包括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5%。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也是10%,但如果是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投资地企业贷款,收回的利息很多都豁免预提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基本上都是10%,特殊情况比较少。对于与中国尚未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若从投资国获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收益,对方国家一般征收10%~30%的预提税。

案例1-3

2013年3月份,北京市税务局某直属分局在对海外经营企业A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该企业税负比较重。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A公司海外工程所得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后,汇回部分缴纳了10%的预提所得税。税务人员告知A公司,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经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税收协定约定:股息的预提税为5%,分公司利润等经营所得,不征收预提税。提醒A公司向埃塞俄比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A公司财务人员立即办理该项业务,经过努力,一个月后得到退税款9000多万美元。这是对国际税收协定不熟悉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3.对海外投资没有进行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损失风险

海外投资企业面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到西方国家投资的企业和到非洲投资的企业,当地征收的所得税都很高,如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21%(还有5%~13%的州所得税),刚果(金)所得税为35%,都远远高于我国25%的所得税税率。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若会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投资架构设计,并争取投资国所得税优惠,达到在当地不纳税或少纳税,回中国汇总纳税,税负为25%,能为企业节省10%以上的税收,这样就能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但现实中,很多海外投资的企业,税务知识储备不足,人才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进行税务筹划,造成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

海外投资企业应研究受资国的资本弱化规定,尽量由中外税收协定中免征预提税的国有银行进行贷款,或在英国、毛里求斯设立财务公司并贷款给受资国项目。这样,通过资本结构筹划,既减轻了受资国的所得税,又豁免了利息的预提税。通过中国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等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前就设计好投资架构,可以达到不缴纳股息预提税的目的。1.3税务风险防范

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总分机构组织,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指引》中还明确,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可见,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在还没有正式亮相企业管理的舞台前就已经被定格在了名角的看板上。《指引》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税务风险管理走出了财务部的房门,登上了董事会的舞台。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长效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1.3.1 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设立税务部门

按照《指引》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设置税务部门,有专人管理企业的税务事项,诸如转移定价、关联交易、收购或处置资产、重大重组项目等的税务规划都涵盖在税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设置专门的团队负责,能较好地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除了处理企业的全部涉税事项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税务部门要:(1)持续关注税收征管动态和税收新规。在国家税务总局上年工作总结会上,总局领导都会对下年工作重点进行部署,税务人员要及时了解征管动态信息。另外,税务人员还要充分掌握与自己所在企业相关的重要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清楚政策的适用范围,并采取措施,应对新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办理要求的手续,享受新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实惠。海外投资企业要同时关注中国、受资国和投资架构国的税收征管动态和税收新规。(2)定期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实时跟踪报表项目及各项申报数据的变化情况。税务机关选案重点关注的指标有税收负担率、单位产品原材料(含能耗)耗用率、总资产周转率、关联销售比率及其变动率、关联采购比率及其变动率、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金额、关联劳务交易额等,企业应定期分析这些指标,看是否有异常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极易触发税务稽查的重要信息包括:营业额大,但长期亏损或微利经营;长期亏损,但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额大且微利经营,但销售对象或订单来源单一;常规判断有边角料、废品等出售,但无其他业务利润;长期不做盘盈盘亏处理;有直接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但不进行关联往来申报;税收优惠期间利润高,优惠期满后利润率下降较大;增值税税负波动大或连续3个月零申报,长期税负水平低于同行业;增值税税负高,但所得税税负低;资本公积项目余额大;其他应收等往来项目余额大;预收、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存货项目余额出现负数;企业盈利能力强,但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较低;拥有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但进行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余额大幅度下降;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等。企业对以上报表项目或申报数据的变化应加以关注。2.企业内部要有全员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内部全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习惯。良好的职业习惯包括及时复制并保留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和文件等资料,保留一切能够证明企业业务处理符合税法要求的资料和图片,并及时转交给企业税务部门。了解同行业的财税状况和税务规划方法,使企业既不会偏离政策导向以至于错失机会,也不至于发生多缴税款、少缴税款等后果,给企业埋下潜在的税务风险。(2)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充分沟通以及业务人员的税务常识。企业经营中的各项合同决定了企业的业务过程,在业务的发生过程中就产生了应税义务,故只有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人员和合同签订人员熟知税法,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所以,第一,税务部门应该与各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引导业务人员考虑税务成本;第二,企业应该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增强全员的纳税意识。(3)企业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的整合与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业务流程决定了税务成本。良好的业务流程,会节约税务成本,如一个白酒加工企业除了缴纳增值税外,还要从量缴纳0.5元/500克和定率缴纳20%的消费税,而一个药酒生产企业只按10%缴纳消费税。若白酒厂与药酒厂合并,则可节省从量缴纳的消费税,而定率缴纳消费税由20%降低到10%。所以,业务流程的整合与优化很重要。

很多企业都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税务检查时还有大量的税务风险存在,究其原因,是其内部控制制度中对税务问题考虑较少,甚至没有涉及税务问题。有一个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出补税200多万元,老总非常生气地跟税务专家说,我这里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还有20几个财务人员,竟然没有人知道这200多万元到底违反了哪条税法,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税有没有道理。这说明,在实务中,懂会计的人员很多,可是,既懂会计,又懂税的人却少之又少。所以,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当务之急。(4)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自查。很多大型企业都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很少涉及企业是否依法纳税了,是否少缴税款了,或是否多缴税款了。设立了税务部门后,一定要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自查。因为,自查后补缴的税款,最多交点滞纳金,而等到税务稽查查处后,则还要承担至少一倍的罚款,外加企业声誉损失。3.建立良好的企业外部关系

防范税务风险,建立良好的外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关联企业间的定期沟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是集团公司常用的手段,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一直是税务检查的重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强调: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该定期与关联企业沟通,防止由于关联交易处理不当而发生税务风险。(2)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实时沟通。与税务机关的实时沟通是指寻求与税务机关的正当协调。这里的“正当协调”是就具体的事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就特殊的、宏观上影响较大的业务要上面的批文和文件。

另外,在与税务机关沟通过程中,要了解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管理企业的一些流程和方法规定,了解企业直接被稽查的原因:①举报导致。本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股东、合作伙伴或家庭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等举报导致,企业的客户举报导致,竞争对手举报导致。②企业纳税申报的信息异常导致。③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随机抽查等导致。④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及地区的信息监管分析导致。⑤征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移交、转办,上级部门交办等导致。⑥取得问题发票导致。⑦业务关联企业被稽查导致。⑧企业涉及的其他经济案件导致。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导致。⑩其他原因导致,如专项检查行动、政治原因、与税务机关产生矛盾等。(3)向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企业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重大重组协议的签订等,一定要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税务问题,尤其是海外投资的企业,专业咨询非常重要。但并不是靠外部咨询就能解决一切税务问题,企业还应该培养自己的专业人员。因为,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自己的专业人员不仅能第一时间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能够对企业的长期经营考虑更多。1.3.2 税务风险防范方法

防范税务风险,具体方法很多,这里主要谈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预先采取措施。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不要忘记考虑税务问题,在企业初建期就考虑到以后的税务成本。如某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搬到郊区,取得了1000亩地作为新的生产加工区,会计入账时应注意些什么?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列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列为厂区房屋的成本。如果列为房屋的成本,以后每年都要缴纳1.2%的房产税,虽然每年可以按期折旧,但同时造成每年大量的现金流出;如果列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每年只需要分期摊销。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在厂区建设过程中,厂房、道路、假山、大门等也需要分别签合同,分别列为固定资产,以减少以后缴纳房产税的基数。还有,需要挖地基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地基部分的成本最好与设备分别入账,以防以后在集团内部低价转让设备,而税务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时的税基较大。

某民营老板要做一个3亿元的项目,问税务专家注册资金为多少合适。现实中,很多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很少,后来企业需要钱时,老板就以借款形式一点点地投入,因此,账面上的负债很高。后来,老板自己实在没有资金注入,需要银行贷款时,银行发现企业资产负债率太高,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不给贷款。老板说那都是借我自己的钱,根本不需要还。但企业账面审核结论是贷款的主要依据。民营企业贷款难,有一部分就是因为当初的注册资本金太少。企业自己没有为以后的发展铺平道路,没有考虑税务成本。

A公司取得了开发临街商铺的许可,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将商铺开发完毕,开发成本3000元/平方米,对外出售价格1.2万元/平方米。在销售商铺的过程中,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0.05%的印花税,还有30%~60%的土地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感觉税负太重。因此,店铺出售1/4后,另注册一个中介公司,A公司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店铺卖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照12000元/平方米对外出售。A公司这样操作后在营业税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大大降低了土地增值税税负。当然,企业报税后,税务机关当即发现问题,认为A公司与中介公司是关联关系,A公司的行为是逃避纳税行为,让其补缴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并予以处罚。试想一下,如果A公司能够预先采取措施,在开发商铺奠基时就签订意向书,并预付一部分款给中介公司作为其营运资金,并且以水电、消防、装修等都没有做的毛坯房转让给中介公司,在时间上和实物上给予商铺增值的空间,就不会遭到补税、罚款的处理。所以,预先采取措施非常重要。

第二,充分了解税收法规。每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国税发”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等文件千余份,这些文件中,有的明确了普遍性的业务处理办法,有的明确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还有的明确了近期税务机关要重点检查的内容。企业应有专人充分了解这些文件的内容,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案例1-4

某医药企业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实发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自行归集的职工福利费发生额为390万元,自行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未做纳税调整。

经查,2016年度企业为员工年终一次性支付住房补贴50万元和交通补贴20万元,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内。按照规定,上述支出均需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因此,审计后的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为460万元,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该企业年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应限额扣除。如果该企业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有关内容,并且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按月发放,则可以据实扣除。

实务中,借款问题也是容易发生税务风险的问题。

首先是股东借款问题。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员工借款问题。财税﹝2003﹞83号明确指出: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建筑业项目经理借款用于工程,由于项目没有完工,一直没有取得发票,经常会出现跨年度不能归还的情况。对于这种真实情况,不属于财税﹝2003﹞83号文中的借款,应举证说明。

最后是关联方资金融通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明确指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121号明确指出: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比例,即债务/股本比率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例如境内企业B公司从母公司借款8000万元,协议规定为免息借款,期限5年。在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此业务,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母公司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补缴营业税和所得税。而且,母公司已经纳税的利息,由于子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故子公司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该业务是付息业务,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利息,那么,母公司收到利息时给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故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子公司税前抵扣的依据。

如果是境外关联方借款,除满足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外,还要满足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充分考虑商业规则和商业目的。

实务中,不符合商业目的的行为很多。例如2000年,王先生以自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空壳独资有限责任公司A的名义,与外商张某在中国境内合资开办一个合资企业B,外商张某出资8000万元,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经营10年后,2010年,外商张某欲收购王先生的股份,出价2亿元,王先生可获得1.8亿元的转让利润。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王先生应就其转让利润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就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税务问题,王先生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个离岸公司E,他首先将A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E公司,只就1000万元的转让所得申报纳税,E公司因此拥有B公司20%的股权。而后,又将E公司对B公司的控股权以2亿元全部转让给外商张某,因E公司是离岸公司,只就转让利得1.7亿元在境内申报缴纳了预提所得税10%。

后来,税务机关调查此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商业目的,要求王先生就转让利得1.8亿元,计算缴纳所有税款。

第四,注意发票问题。我国实行的是以票管税制度,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就显得尤其重要。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要求“实际发生”而且具有“合法凭证”。

对于境内发生的交易,凭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正规发票,也可以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票据,包括银行手续费凭证、铁路货票、邮寄包裹票据、航空运输票据、行政事业收据、进口货票、工资表(注:不交社保,不承认长期雇用)、买地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旧城改造支付的拆迁费(通过城市专户支付)、矿难等事故补偿费等。

对于境外的票据,一般不得作为税前抵扣依据。但实际税务执法中,境外单张票据金额折合人民币在1万元以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但要有翔实的证据。如在国外出差的差旅费,要有换汇证明、与国外签订合同的证明,以及国外工作拍照等。但财税﹝2003﹞16号规定,营业额支付给境外的,可以凭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作为营业额的扣减凭证。

对于已经接受劳务,并且已经付款的费用,年终结账前没有取得发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当年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接受劳务后取得了合法的发票,但没有付款的各项费用,能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呢?如已经在媒体做了广告,发生广告费10万元,已经取得广告业合法的发票,但因资金紧张并没有付款,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1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万元

遵循谨慎原则,如果在年终仍未付款,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0×25%)万元

未付款的费用,不得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如果2016年广告费未付,在2017年支付了上年的广告费,则在2017年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挂账的未付款,如果超过3年仍未支付,税务检查时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企业仍负有偿还义务,如果企业拿不出有效证据,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企业的财务人员多数都知道上述税法规定,在预提各项成本、费用时将其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为企业留下很大隐患。1.4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投资面临不同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前,不仅要对当地市场环境、劳工政策、合作伙伴资信等进行详细了解,还要详细掌握受资国的引进外资政策以及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政策,运用国际税务筹划理论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1.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全球战略布局

中国企业到海外经营,这是今后很多年的大趋势。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全球布局。在进行全球布局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受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企业的竞争优势外,还应该重点考虑受资国的税收制度,包括受资国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税率、所得税税率、预提税税率,以及关税政策。通过综合考虑,设计出合理的控股架构,恰当选择融资来源,以期达到全球税负最低的目的。2.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有利于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

从事海外经营的企业,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资金是企业的命脉,税务筹划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在进行海外投资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各国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较好地规划企业的财务行为。因此,较好的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有利于加强企业全球财务管理。3.海外投资税务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全球税负

在海外投资初期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可以降低海外利润汇回中国的预提税;运用受资国的资本弱化规则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经营期内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注册地点的选择(如注册在受资国自贸区内),可以降低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控股架构的设计,可以降低或免除股利和利息汇回中国的预提税。

在海外经营期内,恰当地运用转让定价策略,如母公司将从中国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高于国际市场价20%的幅度内转让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既可以降低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又免除了利润汇回的预提税;物流来源和路径的选择,可以降低关税;外派员工薪金在境外发放并在境外项目列支(很多企业外派员工在国内发放工资,在境外项目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则境外税负重),可以减少境外税负。第2章国家间的税务问题

本章要讨论的国家间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等。2.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一国政府拥有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对跨国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其缴纳的流转税转嫁给了经营地消费者,所以,国家对跨国经营者税收的管辖权主要是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对一国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在税收上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所以,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2.1.1 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是本国居民或公民。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需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所得和财产纳税。即使在国外有财产和所得,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在该国的所得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需要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但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因此,存在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2.居民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中的居住国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而不考虑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

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只对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征税,对非居民则不征税,即使这个非居民的所得或财产是来源于该国境内,也不征税。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就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一般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除非一个人同时被判断为两个国家的居民。但如果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另一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到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跨国经营,此时两个国将产生征税上的矛盾,此时,两国政府必须对征税权进行协调。3.公民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中的国籍原则,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在本国居住。

这里的公民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指个人,还包括团体、企业和公司等。在一个行使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属于本国公民的一切所得或财产征税,即使这个公民长期居住在国外,即使这个居民的所得来源于境外或其财产存在于境外,也行使征税权。

如果两国都实行公民管辖权,一般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除非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如果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一个实行公民管辖权国家的公民到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跨国经营,必然产生征税权的矛盾;一国采取居民管辖权,一个实行公民管辖权国家的公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居住,两国也会产生征税权的矛盾。此时,发生矛盾的两国政府必须对征税权进行协调。2.1.2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一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地位和维护本国财权利益的态度。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典型的资本输入国和技术引进国。对外投资不多,境外利益也不多,基本上处于来源国地位。所以,发展中国家都非常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也不放弃居民管辖权。

发达国家资本和技术的输入和输出是双向的,从输出国的角度来看,国外业务产生巨大的境外利益,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较多,因此,发达国家更强调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但从资本和技术输入方面来看,兼行来源地管辖权也是必要的。1.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既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又对本国居民的世界所得征税。各国政府都力图通过行使征税权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本国领土的所得和财产就不能征税,这样就会丧失本国的一部分财权利益;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和财产就无法征税,这样也会丧失本国的一部分财权利益。

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财权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欧洲、澳大利亚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丹麦、德国、希腊、芬兰、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法国、加拿大、哥伦比亚、萨尔瓦多、洪都拉斯等。2.单一采用地域管辖权

在世界范围内,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极少,只有文莱、毛里求斯和中国香港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会给本国或本地区带来财权利益的损失。选择单一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对境外收益不征税的诱人条件,以吸引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输入本国,这实际上是用牺牲本国一部分财权利益为代价换取国外的投资和先进技术。

我国香港地区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香港政府仅对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这在很多时候被用于避税目的,使得香港成为“避税天堂”。很多跨国公司在香港注册,而并不在港内发生经营业务,从而既避免了香港税收,也许还避免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3.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显然,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使得国家的征税权增大。兼行三种征税权,既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全部所得征税,又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同时,对长期旅居海外的本国公民境外所得征税。一个国家选择这种征税权,有力地保护了本国财权利益。美国和墨西哥就选择了这样的征税权。2.1.3 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国在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居民(公民)身份。在税法中明确居民(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判断标准,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关键。1.自然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标准来判断公民身份,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则主要采用户籍标准来判断居民身份。(1)法律标准。根据一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本国国籍,就可以将此人认定为该国的公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国籍的取得,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即根据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即根据本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国籍。

按照国际惯例,一个自然人,除了出生地或血统关系取得国籍外,还可以加入国籍。加入国籍,就是根据一国的法律,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和领土转移等原因而取得国籍,或依据一国的国籍法或移民法,经过申请获准由原来的国籍转为这个国家的国籍,或从无国籍转变为这个国家的国籍。(2)户籍标准。户籍标准是以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作为判断其居民身份的标准。自然人的居住状况,一般用住所、居所和停留时间(居住时间)来判定。

A.住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住所是指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家庭以及财产所在地。法国、瑞士、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采用这个标准。我国也采用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B.居所标准。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居所是指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所,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作为不长期居住的住所。既可以是自有房屋,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C.停留时间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他在该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就应被视为该国的税收居民。对于停留时间长短,有的国家以183天为限,有的国家以365天为限。对居住时间的确定,有的连续计算,有的累计计算。如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即为本国居民;印度、马来西亚规定182天为本国居民。中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365天为中国居民。日本规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为本国居民,居住满5年的为永久居民,对其在全世界范围取得的所得征税;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为非永久居民,其境外所得只就其带进或汇入的部分征税;居住不满1年的,为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征税。

D.意愿标准。一个人若有在一国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意图,在税收上可以视为该国居民。如美国规定,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其居住时间虽然没有达到规定期限,但有在美国长期定居的愿望,也可以视为美国居民。在美国,有长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民签证和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也是美国居民。巴西规定,对于已经取得长期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果意愿成为巴西的居民,其居住时间即使不满一年,在税收上也视为巴西居民。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资料,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为: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马来西亚、卢森堡、法国、英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联邦、越南、荷兰、韩国、泰国、新西兰等。2016年年末,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量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为: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荷兰、英国、俄罗斯联邦、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卢森堡、德国、中国澳门、南非、老挝、哈萨克斯坦、法国、越南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下面介绍世界主要经济体和我国部分投资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如表2-1所示。表2-1 世界主要经济体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资料来源:王铁军,苑新丽.国际税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北京德瑞通税务师事务所网站资料,http://www.taxplan.com.cn/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113.(2)我国部分投资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我国部分投资国(主要经济体以外)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如表2-2所示。表2-2 我国部分投资国(主要经济体以外)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确定,则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标准:

A.注册登记地标准,即法律标准。凡按照某一国的法律规定,在该国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法人,即成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可对其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不在本国注册的法人,则不是本国居民,只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这部分所得征税。如美国就采用这条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有两方面优点:一是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二是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规避或变更比较困难,因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这一标准的缺点是:在一国注册的公司,有可能在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此时,对这类公司不易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另外,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登记注册地来规避税收管辖权。

B.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凡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在本国境内的公司,均可确认为本国居民,可以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果某跨国公司的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不在本国境内,该公司就不构成本国居民,只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这部分所得征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的认定,一般以公司董事会开会的地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分红公布的地点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均采用这一标准。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的优点是以管理和控制的实际中心来判断,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但由于管理与控制中心以董事会经常举行会议的地点或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缺乏客观标准。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定其居民身份。在本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为居民公司,负无限纳税义务,否则,为非居民公司,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总机构是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日本就采用这种标准。日本规定,在日本设有总店、总办事处的公司为日本法人居民,日本政府有权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优点是比较客观,简单易行。但仅以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会将总机构所在地不在该国,而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在该国的纳税人排除在居民纳税人之外。

D.控股权标准。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公司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公司。控股权股东是哪个国家居民,则该公司为哪个国家的居民公司,由该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如澳大利亚就是采用这种标准。

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一个公司的主要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则该公司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负无限纳税义务。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实行这一标准的国家往往规定,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若是在本国境内取得,该公司即为本国的居民公司。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以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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