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者对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5 11:36:09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同居者对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

同居者对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试读:

【分析解答】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在法律权利义务上存在很大差别,同居者之间并非配偶关系,同居者不属于对方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享有对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基本案情】

原告刘丽芳是被继承人刘跃春之女。1991年丧偶后的刘跃春经人介绍与生气离家出走的李淑珍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李淑珍将与其合法丈夫孙某所生的三个女儿接来一起生活,并将三人户口迁至刘跃春名下,改名为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2005年3月22日,刘跃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刘丽芳与李淑珍、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因继承刘跃春的遗产发生了纠纷。2005年4月22日,原告刘丽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丽芳是被继承人刘跃春的婚生子女,对其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李淑珍在未同合法丈夫孙某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虽与刘跃春共同生活14年,但仍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属非法同居,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故被告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与刘跃春之间不能形成继子女关系,依法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第24条,法院判决刘跃春的遗产由原告刘丽芳继承,李淑珍、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没有继承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李淑珍与刘跃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李淑珍作为刘跃春的同居者对其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以及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与被继承人刘跃春之间是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

本案中,李淑珍与刘跃春虽然是在1991年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但是因为李淑珍在和刘跃春同居时并没有解除她与孙某的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规定,李淑珍与刘跃春的同居行为属于事实重婚行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李淑珍与刘跃春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李淑珍不能享有对刘跃春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与被继承人刘跃春之间是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

首先,刘彩华、刘彩丽、刘彩霞不是被继承人刘跃春的继子女。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