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7 1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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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2017年江西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指南

第一章 江西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概述

一、考试简介

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惟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二、考试报名

2014年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采取网上报名、订书、缴费、打印准考证方式。一年考试两次,报名时间一般为5月和9月,考试时间为7月份和11月份。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登陆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www.jxf.gov.cn)会计频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入口,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照片,并在网上订书及缴付报名费、书款。报名采取考区机位限制报考,报满为止,不限制属地。

三、考试科目

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生必须同时报考三门科目,并且一次性通过。

四、考试费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30元《会计基础》   30元《初级会计电算化》  44元

五、考试大纲《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大纲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二)交接的程序(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二)银行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二)支票的种类(三)支票的出票(四)支票的付款(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二)办理汇兑的程序(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二)税收的特征(三)税收的分类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二)税法的分类(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1)减税和免税(2)起征点(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增值税税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二)消费税纳税人(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一)营业税的概念(二)营业税纳税人(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四)营业税应纳税额(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三)企业所得税税率(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二)变更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注销登记(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一)直接申报(二)邮寄申报(三)数据电文申报(四)简易申报(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一)查账征收(二)查定征收(三)查验征收(四)定期定额征收(五)代扣代缴(六)代收代缴(七)委托征收(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二)预算的审批(三)预算的执行(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二)供应商(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一)指导功能(二)评价功能(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一)爱岗敬业的含义(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一)诚实守信的含义(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一)廉洁自律的含义(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一)客观公正的含义(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一)坚持准则的含义(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一)提高技能的含义(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一)参与管理的含义(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一)强化服务的含义(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第二章 江西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4年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的大幕已经拉开,大家已经努力地准备复习了,下面是江西省会计证考试复习的一些经典复习方法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阅读《会计基础》复习全书

复习全书是应试复习的主要依据。但为了提高应试能力,可选择配套考试题库,以供日常练习之用。可按下列步骤阅读教材:

1.通读复习全书:其目的是了解考试大纲体系,找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问题及疑点。

2.逐章阅读复习全书:其目的是理解核心考点,强化重点内容复习,突破难点。

二、分析近几年考题

在阅读复习全书的基础上,按章节和题型分析近几年考题。

通过分析历年考题,了解考试命题的思路,把握考试的规律性,并确定本年复习的重点。但切忌无根据的猜题和押题。

三、选择复习方法

常用的复习方法包括:阅读法、比较法、分析法、归纳法、综合法、指导法、练习法、记忆法。考试应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教材各章节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复习方法。

四、避免复习误区

1.“抓大放小”

有的考生为了找捷径,只复习重点内容,对非重点内容和可能出小题的内容或不复习或下功夫不够。这样复习的结果,大大影响了考生的考生成绩的提高。

2.思维定式

有些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考生,只习惯于从会计分录编制角度思考问题,职业判断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不强,影响复习效果。

3.盲目押题

有的考生凭侥幸心理,没有根据的推测当年考生命题范围,或者寄希望于辅导老师在串讲押题。这样盲目押题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名落孙山。

五、考前强化复习

在考前用5~6天的时间进行本科目的强化复习。

①全面复习考纲中的知识点;

②进行重点及难点的复习和练习;

③强化有关知识点的记忆。

我们相信,考生只要树立信心,明确考试目标,按考试大纲的要求,全面复习、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应试方法得当,就一定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部分 核心讲义

本部分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在总结和提炼考点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各章节的常考考点,并提供精准的解题思路与应试技巧,使考生熟悉备考点的考试题型并掌握答题思路。复习各例题时考生应先思考并答题,然后再与书中的答案与解析进行比对,这样更能加深印象,最后通过本书后的历年真题和考前预测试卷达到巩固和强化复习的目的。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的试题均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其内容将体现全面考核的思想,本章的所有内容都可能会在考题中出现。考试大纲和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仍将是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命题的重点。

本章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课程的基础,亦是重点,在近年历次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为30~40分。本章涉及的知识点较多,题型主要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其中综合案例题出现的概率比较大。考生在复习时需熟记并理解各知识点,尤其是对各种会计法律和法规的记忆。熟悉解题思路,总结答题技巧,即可轻松得分。【常考考点】(1)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管理。(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4)单位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5)会计机构及其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工作交接。(6)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大纲要求】(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总体要求(★★★)(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3)会计档案(★★★)(4)其他(★)(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四、会计监督(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机构的设置(★★★)(2)代理记账(★★★)(3)会计从业资格(★★★)(4)会计人员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五、会计机构和格(★★)会计人员(5)会计工作岗位设置(★★★)(6)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法律责任的概念(★★★)(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3)萁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核心讲义】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我国当前实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长签署命令(部长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表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制定机关主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全国人大及其常会计法律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制定,或《总会计师条例》会计行政者国务院有关部法规门拟定,经国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院批准发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统一国务院会计部门规的会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章计制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规范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文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已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说明】应当明确的是,《会计法》规定由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会计工作,说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仅只是财政部门的事,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参与会计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职能。【说明】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利制定。

2.会计市场管理

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此外,对于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职能,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说明】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以及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等。(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2.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说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扩展】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2)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外,《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表1-2  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按来源和用途不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证原始凭按取得的来源不同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证按填制方法不同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记账凭按是否与货币有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证按填制方式不同复式和单式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1)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①凭证名称;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③凭证的编号;④填制原始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⑤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⑥接收凭证的单位名称;⑦经济业务内容;⑧数量、单价和金额等。(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3)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法定职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规定: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5)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2.记账凭证(1)记账凭证的内容

根据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的名称和编号;③经济业务摘要;④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⑤记账符号;⑥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⑦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2)记账凭证的编制

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3)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4)记账凭证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链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会计法》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3)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这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也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会计报表。根据有关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会计报表附注。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做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3)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后写成的书面文字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说明】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4)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扩展】有关方面是指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包括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说明】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说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4)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5)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6)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表1-3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归纳表序保管档案名称备注号期限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1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发票存根联现金日记账325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4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515年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4.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扩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确认、计量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例如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

使用必须规范。根据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这里包含三层意思:(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说明】①允许使用民族文字的前提是使用中文;②少数民族文字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发生;③与中文同时使用的民族文字必须是当地通用的,并且只能是一种。(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它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内部分级管理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愈加激烈,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经济管理,内部审计得到迅速发展。

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2)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3)审计目标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5)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6)审计的时间不同。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

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

①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②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④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⑤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⑥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2)不设置会计机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

而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说明】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扩展】(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目前,该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资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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