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8 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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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

工作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试读:

工作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燕子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工作时间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分析解答】

对于何时下班的问题,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有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事实,不论是否属于加班,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理解是否下班。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理解是否下班,如在加班过程中,职工已经完成自己的工作,即可下班,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职工是否下班,应根据单位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情况而定,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下班。下班途中的认定不以走必经路线为限,只要属于下班过程之中均可,但在下班过程中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时,下班途中的过程即中断。

【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陈某之妻王某于2002年起在上海磷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磷磷服饰公司)工作,与磷磷服饰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3年12月10日,磷磷服饰公司因生产任务多,全厂职工都在加班。17时40分许,王某加班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未经请假便离开工作岗位去接孩子,在骑自行车途经月罗路、月新北路口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死亡。王某生前,一家借住在月浦镇茂盛村老许宅32号,从磷磷服饰公司厂区到其借住地,中间无须经过月罗路。王某遇车祸死亡后,陈某于2004年4月8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宝山区劳动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宝山区劳动保障局于次日向陈某发出了工伤认定材料补正告知,同年4月20日正式受理了陈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宝山区劳动保障局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宝山劳认结[2004]字第0641号工伤认定,认定磷磷服饰公司原职工王某于2003年12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依法不属于工伤。同月30日向陈某送达了工伤认定书。陈某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磷磷服饰公司因生产任务多,全厂职工都在加班,王某遇车祸死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中,但王某是在加班期间擅自离岗,在接孩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因王某所遭遇的事故不是在工作场所,不是因工作原因,其接孩子与工作、生产间无因果关系或联系,又因我国尚未有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另外,现有证据已证实王某生前一家借住在月浦镇茂盛村老许宅32号,从磷磷服饰公司厂区到王某一家借住地相距很近,中间无须经过月罗路。所以,王某遇难之地,不是在其下班途中,即使王某下班后接孩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王某遇车祸死亡,更不属视同工伤范围。故宝山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宝山区劳动保障局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之妻死亡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该条款对上下班途中遭受伤亡事故认定为工伤规定了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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