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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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试读: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作者:编辑部排版:aw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5日,宋某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由县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宋某甲由母亲陈某抚养,但对于宋某某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某为了能够探望孩子,多次亲自或委托第三人就探望权的具体事项同陈某协商,但陈某就是不同意宋某某看望孩子,宋某某每每要求探望女儿宋某甲时,均被陈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宋某某与宋某甲的父女亲情。因原判决书对探望的方式、方法、时间等没有约定,法院无法具体执行。为了获得探望权,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准予宋某某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将女儿宋某甲接回宋某某住处,于周一送宋某甲返校;(2)每年寒暑假的前半个假期女儿宋某甲由宋某某接回宋某某住处生活。

陈某以及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1)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则没有探望权。宋某某家庭重男轻女,在陈某生了女儿后,就不闻不问,也正是因为陈某生了女儿,宋某某家庭经常打骂陈某,陈某因此也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女儿现在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阶段,宋某某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女儿的成长;(2)从女儿成长角度来讲,女儿从小就是陈某在照顾,由陈某照顾女儿对其生长环境不会有太大改变,且从女儿的生理特征来讲,由陈某抚养更为有利,因宋某某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整天在家,也没有交际圈,容易造成女儿性格孤僻;(3)频繁变换女儿的生长环境,也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宋某某请求探望的次数过多,时间过长;(4)离婚前,二人也经常因为女儿接送、抚养问题争吵,如果现在法院准许宋某某的请求,上述矛盾很可能再次发生,而且无法避免宋某某会将宋某甲转校等情形;(5)陈某因为之前生育女儿发生过意外,今后生育的可能性不大,陈某也不打算再婚,故女儿是陈某生活上和心灵上的寄托,如果陈某将女儿接去后不再送回,对陈某将是很大的打击,而宋某某家庭希望宋某某再婚生育儿子,若宋某甲有了后妈后,生活肯定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综上,陈某不同意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陈某要行使探望权,也必须在陈某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在宋某某处留宿、过夜,要求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有权对婚生女儿陆某甲进行探望,但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上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本院从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酌情认定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陆某甲两次以及寒暑假期间各探望两周。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原告不适宜探望女儿的相关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判决每月的第二、第四周的周末行使探望权除上述探望方式外,宋某某在寒暑假从陈某处将宋某甲接至宋某某处居住两周,期满当日下午五时前将陆某甲送至陈某处;宋某某在行使上述第一、二两项探望权时,陈某有协助的义务。

【关键词】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是一个关于探望权纠纷的案件。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的。在涉及孩子的离婚案件之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一般都是归一方抚养,虽然归一方抚养,但是并不意味着另外一方没有权利探望,但是在现实之中,很多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另外一方的探望,往往是有抵触情绪的,会从中阻碍这种探望权。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在理解探望权时应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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