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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1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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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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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试读:

出版说明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本丛书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本书不足之处,还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5月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已有多部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定数量的行政案件,积累了行政审判经验。以上这些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创造了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1989年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行政诉讼法(草案)》经过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正式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基本是一致的,如独立审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等。《行政诉讼法》有一条原则需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其合理性。(二)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项用兜底的方法规定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可诉性。这样规定既比较明确,也可以避免列举的缺陷。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三)管辖。在级别管辖上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确认发明专利权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四)审判依据。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审判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规章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五)判决。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撤销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的判决。对尽管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行政处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六)行政赔偿。从行政赔偿的程序及赔偿范围的规定来看,基本被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制定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制定二十多年来,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应当进一步提高,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及其他一些程序制度设计上,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例如对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已经有所讨论。某市政府作出的限制小排量汽车在某一路段通行的规定,已经被起诉到法院。《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尽快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术语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内容一般具有概括性。为了将《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二条 【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术语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3.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4.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两层意思: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二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18~33条第四条 【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予审查。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第二,从内容上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只有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本法第54条第4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才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六条 【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术语

合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集体审判的形式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回避,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10、12、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谓法律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并在作出裁判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第九条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法律术语

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包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辩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的,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辩论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术语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实施的监督。

配套索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术语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6、8条《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复议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排除条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实用问答一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不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第12条规定了不受案范围。其后的十几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数量繁多的关于受案范围的批复文件。由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第12条没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采取了排除法来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暗含未明确排除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争议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一般认为,未被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受理的范围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外交、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主要是指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复议裁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向自身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的裁决。(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即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和授权的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以刑事侦查为名进行的行政处罚行为如没收财产、实施罚款等,不在《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应为可诉的行政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行为。虽然对调解和仲裁行为本身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仍然可以就调解和仲裁所涉及的纠纷提起诉讼。(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当然就不用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名为指导实为强制行为,则为可诉。(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须是对同一件事有两次处理,第二次处理没有新的内容产生,且第一次的处理决定已过诉讼时效。(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从当前诉讼时机的角度来界定的,现在不可诉并不表示将来不可诉,一旦实际影响发生,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10)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实用问答二 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实用问答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如果公安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对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处罚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另一方提起民事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而是依据事实认定。实用问答四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术语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的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一般来说,第一审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分别由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有四种:一种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是在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实用问答一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包括哪些?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专利管理机关所作的有关专利权归属的裁定,或者对于专利管理机关不授予专利权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包括:(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5)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6)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专利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实用问答二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因违反海关法而被海关处罚的案件。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缴纳关税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海事法院管辖。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依法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就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实用问答 在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认定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界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用问答一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和原告所在地分别如何界定?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实用问答二 行政机关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1条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术语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术语

共同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情形。

选择管辖,是指在同一案件存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两个以上法院都受理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实用问答 常见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

常见的行政诉讼共同管辖情形包括:(1)同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数个不同法院管辖地域的被诉行政机关,此时各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2)原告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此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原告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诉讼,此时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的不动产跨越了数个不同法院的管辖地域,此时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法律术语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制度。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仍在第一审程序之中;(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时确实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也不能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而是应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案件管辖权属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实用问答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术语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就案件的管辖权互相争夺或者推诿的情形。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或者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另一种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审判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转移问题只有建议权。

配套索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术语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近亲属,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仍然不能称为原告。

同时,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1)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实用问答一 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用问答二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否作为原告?

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因为它有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做保证,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来保证行政权的实现。但是,当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成为其他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管理方行政机关的侵害,就可以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实用问答三 如果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怎么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近亲属不是原告。实用问答四 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实用问答五 原告人数众多的,如何参加诉讼?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实用问答六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未起诉的那部分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第二十五条 【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术语

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被告资格的规定。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被告必须是实施了经原告指控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作为被告。

3.由人民法院通知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在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实用问答一 经过复议后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如何确定?

经过复议后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被告确定原则如下:(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实用问答二 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下级机关署名就以下级机关为被告;上级机关署名就以上级机关为被告;共同署名的,为共同被告。实用问答三 对经过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实用问答四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或者遗漏了应该起诉的被告[2]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遗漏了应该起诉的被告时,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追加,而是须征得原告同意后才能追加。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监察主体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法律术语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以及原、被告双方都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是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统称。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被告。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律术语

第三人,是指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1)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如果不是独立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不是第三人,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有间接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去。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律术语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实用问答一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实用问答二 法定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代理权限如何?

法定代理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进行的代理,被监护人由于年龄或精神上的原因不能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代为处分被监护人的一切实体和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放弃诉讼请求等。法定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配套索引《民法通则》第9~14、16~19、63、64、66、67、70条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术语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实用问答一 委托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代理权限如何?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决定,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代为进行诉讼行为。根据委托人授权的范围不同,委托代理可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授予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对纯程序性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大的诉讼权利进行代理,如提出管辖权异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申请回避等;特别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将实体性权利的处分权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如委托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根据其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人是否参与诉讼而定。如果委托人既把进行诉讼的权利又把需要特别授权的实体权利大部或全部授予代理人,而委托人本人又不参与诉讼,那么代理人就处于与当事人相当的诉讼地位。如果委托人仅仅把代理诉讼所必须的权利授予代理人而保留那些需要特别授权的权利,则委托代理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仅仅是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参加人而已。实用问答二 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实用问答三 进行全权代理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全权代理是把委托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交给了代理人,因此,必须是在委托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下才可作出全权代理的委托。所以全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列明具体授权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涉及实体权利处分、需要特别授权的内容必须逐一列出。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配套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民法通则》第63~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82条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配套索引《律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术语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从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作的书面记录。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所有证明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作的现场情况的笔录。《行政诉讼法》所列的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用问答一 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时,分别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本、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实用问答二 哪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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