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屋的征收处理问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0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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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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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的征收处理问题

无产权证房屋的征收处理问题试读:

1. 征收人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房屋安置人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

目前,以房屋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不动产征收中,征收人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房屋安置人无法办理产权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预防类似现象发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义务。若征收人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若协议中没有对此项义务进行约定,被征收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以征收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0日,徐州市经房中心作为甲方与翟某作为乙方签订《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国家建设需要,甲方根据1999年9月9日市计委(1999)第398号文件批准,在彭城路南段处新建彭城路步行街。需拆除乙方使用的坐落在彭城路426号房屋,建筑面积42.34平方米,使用面积33.87平方米及附属物等,根据徐政发(1991)41号文件,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1)甲方以步行街C1号楼1-09、10室,建筑面积52.46平方米,同乙方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2)乙方拆迁中发生的附属物补偿1086元,搬家费169.35元、过渡费(含人员工资)48,600元,误工费50元/户,该项合计49,905.35元。(3)甲方新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2.46平方米,比所拆除乙方营业房建筑面积超安10.12平方米。1.甲方与乙方同等建筑面积营业房42.34平方米,按400元/m2计算,计16,939元。2.甲方比乙方所拆除超安建筑面积且安置标准以外的部分10.12平方米,按商品房价计算11,000元/m2,计111,320元。(4)双方结算相抵,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差价78,350.65元……协议签订后,经房中心于当月将房屋交付翟某,翟某已实际上房。翟某向经房中心缴纳了面积差价款78,350.65元,经房中心并于2003年9月26日向翟某出具徐州市企业单位结算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翟某:C1-1.09-10交来产权交换与超面积款柒万捌仟叁佰伍拾元陆角伍分$78,350.65。因经房中心未向翟某提供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材料,致使翟某至今未能办理步行街C1号楼1-09、1-10室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翟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要求经房中心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及产权证明书。(2)违约金的计算是从2003年8月12日至2009年12月12日,共计77个月,按协议约定11,000元/平方米,52.46平方米计算总房款为577,060元作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4计算为209,000元,因考虑到经房中心的经济状况,仅主张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翟某按协议约定向经房中心缴纳了产权交换与超面积款78,350.65元,经房中心亦应有义务协助翟某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步行街C1号楼1-09、1-10室的权属证书。翟某在庭审中确认经房中心协助的义务为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及产权证明书,根据法院至徐州市产权处调取的该房屋档案材料中显示有该两处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存根,且该房屋已经过实测,应当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故翟某的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翟某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翟某是因拆迁置换安置步行街C1号楼1-09、1-10室房屋,因此该协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且双方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亦未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亦未有明确约定,故对翟某主张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不予支持。遂判决: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翟某提供坐落于本市步行街C1号楼1-09、1-10室房屋的购房发票及产权证明书并协助翟某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证书。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未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亦未约定违约金的承担方式,故上诉人主张从2003年8月12日至2009年12月12日计算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同时,由于拆迁安置纠纷与商品房买卖纠纷并非同一类型法律关系,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故上诉人主张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亦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经房中心是否应当向翟某出具购房发票及产权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其二,翟某未按时取得房产证,经房中心是否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经房中心向翟某出具购房发票及相关材料是法定义务,因此经房中心应当履行。协议中未就翟某没有按时取得产权证约定违约金条款,翟某请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1.向翟某出具购房发票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是经房中心的法定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中并无经房中心向翟某出具发票及产权证明材料等相关约定,但是,经房中心应当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出具购房发票以及产权证明书等材料是协助义务的内容之一,经房中心应当履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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