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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0 2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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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淑文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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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哲学:哲学视阈中的环境问题研究

环境哲学:哲学视阈中的环境问题研究试读:

前言

一、人类面临的困境

人类生存繁衍的历史也就是人类同大自然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和不断进化的历史。人类破坏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历史同人类的文明史一样古老。

在采猎文明时期,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很低,人只是自然物的采集者和捕食者,人对环境的影响与动物的区别并不大,如果说那时也发生了所谓“环境问题”的话,那主要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人们的愚昧、无知,乱采乱捕,滥用资源,从而造成了生活资料缺乏的饥荒。为了解除这种威胁,人类被迫学会吃一切可能吃的东西,被迫扩大自己的生活领域,学会适应在新的环境中生活的本领,逐步认识到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性,开始有意识地改造环境,以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

随后,在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学会了培植植物和驯化动物,人类改造环境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但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有所加剧,如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引起的水土流失,水旱灾害频繁和沙漠化。又如兴修大型水利工程的同时往往也可能导致沼泽化以及血吸虫病的大量传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近代大工业的出现,18世纪中叶,在生产发展史上出现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从这次革命开始,人类的劳动生产率得以大大提高,人们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这些都大规模地改变了环境的组成和结构,从而改变了环境中的物质循环系统,扩大了人类的活动领域,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同时新的环境问题又产生了。如果说农业生产和消费中所排放的“三废”是可以纳入生物循环而被迅速净化、重复利用的,那么工业生产和消费中所排放的“三废”都是生物和人类所不熟悉的,难以降解、难以同化和忍受的。因而,相对于农业来说,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问题是以环境污染为主的,是范围较广、影响深远的新问题,并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形成了环境问题的第一次高潮。与大工业相伴而来的是都市化以及交通运输和农业的现代化,它们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消极的副作用,如汽车尾气排放、光化学烟雾、农药化肥的污染等,以致从南极企鹅到北极苔原地带的驯鹿都受到了影响,甚至在不少国家和地区,水体的富营养化也已成为相当严重的问题。

1998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人克劳斯·特普费尔概括了威胁人类发展的十大环境资源问题,这些问题均直接涉及生物圈的完整和安全,它们是:(1)土壤遭到破坏。可耕地的肥沃程度降低,土壤侵蚀情况十分严重,土地受到严重污染。(2)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温室效应严重威胁整个人类。气温升高将造成海平面升高,使许多人口稠密地区被淹没,并将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世界能源消耗仍在增加,大量的温室气体仍在排放。(3)生物多样性减少。数以千计的物种灭绝,目前物种灭绝的速度是1600年的100倍。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直接降低生物圈的平衡调节能力,对人类危害极大。(4)森林减少。过去数百年里,温带地区国家失去了大部分森林。最近几十年来,热带地区国家森林面积减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在1980~1990年间,世界上有1.5亿公顷森林消失,占全球森林面积的12%。(5)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在农业开发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受到了严重污染。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和1/3以上的死亡者的死因都与水污染有关。21世纪,世界上将有1/4的地区长期缺水。(6)化学污染。工业带来的数百万种化合物存在于空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和人体中。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和有毒物质富集于整个食物链中,并最终威胁动植物和人类健康。(7)混乱的都市化。大城市的无序扩大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生活条件进一步恶化。(8)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被污染。海洋渔业资源正在以可怕的速度减少,海洋污染使有害物质富集于鱼虾等海产品中,这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9)空气污染。多数大城市的空气含有许多污染物,威胁着市民的健康,导致许多人丧生。(10)极地臭氧层空洞。北极的臭氧层损失为20%~30%,南极[1]的臭氧层损失50%以上。

造成以上环境问题的具体原因为:(1)工业化。它使人类生产活动逐步脱离自然,相对生态系统而言,工业化生产过程以及人类消费过程产生的各种类型的物质,异质性特别明显,增加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消纳难度。(2)人口的膨胀。它导致自然背景显现其脆弱的一面。生态系统内长期演化而形成的供给能力受到挑战,并遭到破坏。(3)人类行为范围的扩大化。不断蔓延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物质流动的空间范围显著增加,过去不曾利用的物质或者难以利用的物质逐步纳入经济活动之中,地表结构出现大面积的变化(如石油的开采、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等)。(4)消费体制的问题。在人类需要不断扩张的时候,人类并没有发展出一套良好的规则,以有效地规范需求和限制过多的消费。

通过以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表面上看,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的结果,是人们在工业化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的结果。从更深刻的角度看,环境问题并不是仅仅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而是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环境利益之争。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冲突与对立是通过人与社会环境关系的不协调反映并转化为现实的。因此,环境问题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系统问题,是自然界的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还表现为文化观念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而构成罗马俱乐部所称的“世界问题复合体”。

二、危机中的醒悟“危机”就字面意义理解,包括危险的“危”和机会的“机”。由于危险的存在,人类面临困境,必须进行思想和行为的调整,这就为人类提供一个机会。也就是说,当人类认识到危机产生的根源、性质、规模和对人类的危害时,就能面对挑战,调整自己的发展观念,树立环境意识,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使危机得以缓解与克服。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就是源于危机中的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其产生背景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资源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人类已越来越严重地尝到了环境破坏的苦果。痛定思痛,每当人们处于危机时刻,都面临重大抉择。在经历了自然的无情报复,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之后,人类开始了反思。《寂静的春天》、《增长的极限》、《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都是人类反思的里程碑。(一)A.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

1.提出了生态共同体概念

利奥波德认为,以往的各种伦理都着重于协调个体和其所处的共同体的关系,土地伦理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概念,它不只是包括人类,而且也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即被称之为“土地”的整个生态系统。土地伦理就是一种处理人与土地,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动植物之间的伦理观。

利奥波德认为,人只是生物队伍中的一员,只是地质时代的一个物种。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一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土地伦理虽然并不制止人们对各种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但它却宣布了它们要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以及至少是在某些方面,它们要继续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的权利。

2.对土地的态度是热爱、尊重和赞美,土地的价值超出其经济价值

利奥波德在《土地伦理》里作了这样的总结:“我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土地的热爱、尊敬和赞美,以及高度认识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有一种对土地的伦理关系。所谓价值,我的意思当然是某种含义,我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一定要运用一种使土地伦理的发展过程得以舒展进行的‘杠杆’,简而言之,就是要把合理的土地使用当成一个单独的经济问题来考虑。从什么是伦理的,以及什么是伦理的权利,同时什么是经济上的应付手段的角度,去检验每一个问题。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2]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

由此可见,利奥波德土地伦理的基本原则是:当人的行为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时,它就是正确的,当其无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时,它就是错误的。土地的价值,不等同于其经济价值,而要超出其经济价值,要对土地充满热爱、尊重和赞美。要认识到,人不是土地的征服者,而是生物共同体的公民;土地不是人的奴隶,而是享有权利和值得尊重的对象。

利奥波德的环境伦理思想虽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今天,当人们探讨自然以及环境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时,他强调环境的经济价值以外的价值,提倡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热爱,将人与环境的关系纳入伦理关系之内,呼吁人们改变对自然环境的传统看法和态度等无疑对我们有启迪作用。(二)史怀泽的敬畏生命

1.提出了敬畏生命的思想

敬畏生命就是敬重生命,即保护生命、爱护生命,既要敬重人的生命,又要敬重其他生物的生命。史怀泽在他的著作《文化和伦理》中,具体阐述了他所倡导的敬畏生命伦理观。他说,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3]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史怀泽认为“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从而也不可能具有充分的伦理动能”。“但是,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则能实现这一切。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物发生了联系,关心它们的命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4]免伤害它们,在危难中救助它们。”

史怀泽还对欧洲哲学不承认善待动物和善待人类是绝对相同的伦理思想予以了批驳。他认为,动物保护运动从欧洲哲学那里得不到什么支持。这是因为同情动物的行为是与理性伦理无关的多愁善感,它只有很次要的意义。与此相反,在中国和印度思想中,人对动物的责任具有比在欧洲哲学中大得多的地位。然而,中国思想的静止状态出现得太早了,它僵化在经学中,停留在古代流传下来的爱动物的思想上,没有进一步发展它。印度伦理学也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2.提出了“敬畏生命”的善恶标准和伦理原则

史怀泽从“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出发,提出了他自己的善恶标准。他认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他认为,伦理的基本原则就是敬畏生命,给予一切生命以所有的爱和善意。而伦理的目的就是扩大人类的道德责任,克服盲目的利己主义,从而关怀周围所有的人和其他生命,并给予它们真正的人道的帮助,使世界实现和平。

史怀泽的环境伦理思想虽然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是他主张扩大伦理关怀的范围,要求人们敬畏生命,对一切生命承担道德责任,则是合理的。这些思想对于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特别是珍稀野生动植物,实现人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三)卡逊的“寂静的春天”

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该书通过一个触目惊心的科学寓言,通过对农药(特别是有机氯农药)污染物迁移、转化过程的揭示,说明了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指出了化学杀虫剂造成的生态危机。人们发现,工业的发展把人们带进了一个被毒化了的世界,没有了虫鸣,没有了鸟的歌声,“大地一片寂静”!卡逊认为,造成春天“寂静”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自然环境受到了可怕的污染,尤其以化学药品带来的污染最为严重。它的出现使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状态被打破了。因而人类开始面临一种新型灾害,从还在孕育着的胎儿到成年人,被迫频繁地与化学毒品发生接触,同时众多的野生动物和家禽也被化学药物侵害了。这个世界已经出现了由合成杀虫剂汇成的源源不绝的溪流,它渗透到母亲的奶水里,也渗透到未出生的胎儿的细胞组织里,它的出现无异于死神降临。所以“寂静”的春天意味着维持生命生存的链条出现了中断:水源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植被被破坏了,自然的整体平衡被打破了。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全都来自人类自身,在人们制造并使用杀虫剂等化学物质时,忽视了生态规律。《寂静的春天》的出版,震动了世界,引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四)罗马俱乐部的增长极限

1.论述了自然的极限与人类的困境

1972年,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丹尼斯为首的一个17人小组向罗马俱乐部提交了关于人类困境研究的报告。该书提出了著名的“增长极限论”,认为由于地球的能源、资源和容量都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增长必然会使社会在物质和能源方面达到极限,给人类造成毁灭性的灾难。按以往发展模式继续下去,只要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正反馈回路继续产生更多的人口,继续产生更高的人均资源需求,这个系统就被推向它的极限,即耗尽地球上不可再生资源。由于粮食的短缺、资源的枯竭、环境的严重污染,人口和工业生产能力将会发生非常突然和无法控制的崩溃。为此,他们提出了“零增长理论”,即维持现有的生产水平,不要再一味追求经济增长。这种新的发展模式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可以维持,不会有突然的和不可控制的崩溃;二是可以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物质需求。

2.论述了人类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解问题

罗马俱乐部认为,要解决各种全球问题关系,摆脱人类所面临的各种难题,就必须成功地与自然和解,恢复同自然的协调关系。人类所面临的危机具有全球性,因此,人类应该将整个世界看成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对未来发展采取着眼全盘的观念,在行动上要谋求目标一致,相互协调。人们还必须认识和承认人类生活与生态系统的密切联系。而要做到这一点,现代人就必须摆脱物欲和金钱的奴役,恢复自己的人性,振兴人道主义,在人间恢复爱、友谊、了解、团结和欢乐。而当务之急是要提高人类的素质、能力和责任感,改进社会的政治结构,以提高人类管理世界的能力,实现国家间的自愿联合,建立一种有利于全球的协作秩序。

罗马俱乐部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全力倾注于全球问题的研究,并从一切可能的方面唤起人类对全球问题的关注,而且从不同的方面提供了有关分析问题的材料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大胆地去寻找摆脱困境的道路,为人类提高对全球问题的认识和最终解决这些问题开辟了道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它把环境与发展机械地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却是错误的。因为发展与环境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发展固然会干扰生态平衡,产生环境问题,但如果停止发展,人类特别是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就必然会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他们为了生存又不得不在更大的规模上以更加粗放的手段作用于自然界,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观点,反映了发达国家在自己发展起来以后千方百计地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图谋。因而,这种观点理所当然地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由此可见,“增长的极限”理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所谓“零增长”,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救世之方。(五)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内涵

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时任挪威首相的布伦特兰夫人任主席,成员有科学、教育、经济、社会及政治方面的22位代表,其中14人来自发展中国家。联合国要求该组织以“持续发展”为基本纲领,制订“全球的变革日程”。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对世界重大的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交了长篇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这一概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共识。该报告对当前人类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评价,指出过去我们关心的是发展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则迫切地感到生态的压力,如土壤、水、大气、森林的退化对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在不久以前,我们感到国家之间在经济方面相互联系的重要性,而现在我们则感到在国家之间的生态学方面的相互依赖的情景,生态与经济从来没[5]有像现在这样互相紧密地联系在一个互为因果的网络之中。

可持续发展首先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倡导保持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它号召人们在增加生产的同时,必须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它明确提出要变革人类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调整现行的国际经济关系。这种调整与变革要按照可持续性的要求设计和运行,这几乎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传统发展方式的反思和否定,二是对规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理性设计。就理性设计而言,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在:工业应当是高产低耗,能源应当被清洁利用,粮食需要保障长期供给,人口与资源应当保持相对平衡等许多方面。

1981年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在其专著中论证了“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的必要性;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于1982年出版专著《新发展观》,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论证了“新发展观”。学者们的研究和探索很快受到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的重视。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第15届理事会发表了《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989年8月,联大通过决议重申了这一声明;1992年联合国召开了环境与发展会议,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通过了《21世纪行动议程》和《里约宣言》等重要文件,号召各成员国制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政策;1992年底联合国又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评审环境发展大会及其后续工作。这充分说明从传统发展观、发展模式向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转变已成为当代具有全球性质的潮流。

2.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展是必要的。只有发展才能为解决生态危机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才能最终打破贫困加剧和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才能使人们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2)环境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环境保护也需要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环境保护的好坏是衡量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3)强调代内公平。这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必要前提。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耗了地球上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大。因此,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4)关注代际公平。人类历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必要资本(包括环境资本),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发展权。

因此,从内容要素上看,可持续发展不是孤立的单一要素的发展,而是诸多要素的全方位协调发展;不仅指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某个单一要素,而且指在客观上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世界的整体运行。从代际关系上看,不仅包括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而且也同样包括满足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从空间上看,不仅是某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而是众多区域乃至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上看,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甚至是恒久的。从范围上看,它涉及的不是个别的局部问题,而是整体的全局化问题。(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本书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环境的途径有很多,例如:环境立法、环境伦理、科学技术、生态安全、文明转型、循环经济、绿色GDP、清洁生产、替代能源、公众参与、环境公平、环境影响评价、人口因素等。[1] 《中国环境报》,1998年8月1日。[2] A.利奥波德著,侯文蕙译:《沙乡的沉思》,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223页。[3] 史怀泽著,陈泽环译:《敬畏生命》,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4] 史怀哲著,陈泽环译:《敬畏生命》,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5]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心编:《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118页。

第一章 环境哲学

从哲学的视角观照环境问题,把环境问题纳入哲学的研究框架,建立起关于环境问题的新的世界观,重新审视人与环境的关系,重新思考环境哲学问题的实质。这对于人们拓展和深化环境思维,指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新的生存方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乡村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节 环境哲学

一、环境哲学本义1.环境哲学关注什么

如果说,哲学是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思考的话,那么环境哲学则是在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一当代生存困境而引发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哲学思考。即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人应该如何看待环境,应该怎样对待环境的问题。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问题,既是环境哲学研究的主题,也是贯穿环境哲学理论体系的主线。

环境哲学首先是一门新兴哲学学科,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凸显而日益受到重视,它在人类经验与知识的基础上,重新探讨人、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与环境的内在关系,重新构建系统的、科学的、与人类生存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环境哲学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指导人们如何认识环境的价值,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协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哲学还是一门综合学科,因为环境问题是个综合问题,与经济、技术、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医学、大气等学科研究的问题均有交叉。2.环境哲学中的“人”与“环境”

既然环境哲学是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那么就要首先规定环境哲学中人的概念与环境的概念。在环境哲学中,人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而定义的,是对人类文明演化的最高抽象,其核心内涵是人的主观能动性。

环境是人类对其周围世界认识的概括和总结,其内涵和外延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整体性发展和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拓展。在环境哲学中,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是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的总和。

在《哲学大辞典》中,环境是:“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1]物。”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环境的定义是:“作用于一个生物体或生态群落上并最终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综合条件。”《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国际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二条。《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将环境规定为:“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背景。在环境科学中,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页。《哲学大辞典》的环境定义高度抽象概括,“中心事物”一词属中性,既可指人类,也可指人类之外的客观事物。《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环境定义考查的中心事物是“生物体或生态群落”,其周围事物是“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综合条件”。这是一种将考查对象纳入纯客观框架的表述。

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的表述中,可看出尽管此定义承认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双重作用,从“人工自然因素”可读出人对自然的作用,自然是人类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从“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可读出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同时可看出它承认人类相对于环境具有主体地位,人类在环境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环境科学大辞典》对环境的定义:“以人类为主体”,“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的表述中,毫无疑问中心事物是“人类”,而“自然因素的总体”则是与“人类”这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此定义同样突出了“人类”在环境中的中心位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除了《哲学大辞典》的环境定义属中性外,其余三个定义的两类表述实际上体现了环境哲学领域中的“生态(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二、环境哲学的历史演进

西方环境哲学孕育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期,如1864年,美国博物学者G.P.玛什的《人与自然》反思了工业社会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认为人对地球的管理绝不仅仅是经济活动,更需要伦理道德。1923年,法国学者A.施韦泽在《文明和伦理》一书中提出了一项涉及一切生命的伦理道德原则——尊重生命,主张用道德的纽带将一切生命体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运转作为道德的必备要素。

环境哲学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末,20世纪70年代成为较为系统和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理论。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的浪潮在世界各地此起彼伏,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P.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对西方环境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世界著名的《科学》杂志先后发表了怀特的《当前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与哈丁的《公有地的悲剧》两篇文章,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稍后,环境伦理思想先驱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再版,也成为影响环境思潮的一部重要著作。此书提出了尊重和保护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中《大地伦理》一文成为环境伦理学的经典。1973年,澳大利亚哲学家鲁特莱在第15届世界哲学大会上发表论文《是否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伦理,或一种环境伦理》,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伦理,以突破传统伦理将伦理观照囿于人类范围的局限,此论文被称为西方当代环境伦理领域的第一篇哲学论文。次年,另一位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摩尔针对此文发表专著《人对自然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他批评了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以及科学史家林·怀特对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批判,提出人对自然的责任归根结底仍然是人对人自身及未来后代的责任,人对自然义务的根据并不是新的伦理,而依然是“不得危害他人”这样的传统伦理。此书的发表揭开了环境伦理学中旷日持久的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或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伦理之争,这种争论直到80年代中期依然是该领域的焦点。1973年,挪威哲学家纳厄斯发表论文《浅生态运动与深的、长远的生态运动》,发起了环境伦理的第一场运动——深生态运动。深生态学告诉我们,人类像其他物种一样,其同一性是由其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决定的,这种同一性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实现。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的罗尔斯顿发表论文《是否存在一种生态伦理》,是环境伦理学引起美国主流哲学的关注之始,此文成为该领域一篇重要的文献。1979年,哈格洛福、罗尔斯顿等人创立《环境伦理学》学刊,成为该学科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环境哲学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勃然兴起,至70年代末以《环境伦理学》的创刊为标志,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了。此时环境哲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创立学术性期刊,如《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伦理学和动物》等;(2)定期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3)设置大学课程并授予相应学位;(4)从理论向应用实践扩展,如出版《工程师环境伦理学》等应用型书籍及开展一系列动植物保护和宣传活动。

20世纪80年代初期,环境哲学界争论的主要问题是环境哲学与动物权利论及动物解放运动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环境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一时期有很多重要的著作相继问世,表明该领域的理论建构已渐趋体系化。这当中,重要的专著有1983年H.J.麦克洛斯基的《生态伦理学和政治》,1986年泰勒的《尊重自然》,1988年诺顿的《为何要保存自然的多样性》,1988年萨果夫的《地球的经济》,1989年哈格洛福的《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等等;重要的个人文集则有1986年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9年考利科特的《捍卫大地伦理》等。20世纪80年代环境哲学界还兴起了两场运动,即社会生态学运动与生态女性主义运动。

1990年,威斯特拉与罗尔斯顿等人成立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对环境哲学研究产生较大影响。1992年《环境价值》在英国创刊,这是环境哲学领域继《环境伦理学》之后的第二家按专家审查制度运作的学术刊物。

关于环境哲学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学术团体,其中美国学术机构的研究方向代表着这一学科发展的主流。目前,环境哲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论证环境伦理的原理和规范,探索环境道德行为的选择和环境道德秩序的维护,讨论环境道德教育的方法和个人环境道德的培养,加强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础和建立环境价值取向的准则。总的来看,虽然环境哲学在西方尚未发展成主流哲学,但环境哲学家们提出的很多问题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例如,在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和定向自己的行为等问题上,环境哲学有很多的理论创新。

在国内,近年来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人们已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法律和科技手段,还必须诉诸哲学观念的变革,相关研究也日益成为学界热点。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学者也开始了环境哲学的理论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哲学的研究主要定位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辩证观层面;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以来,则开始了对环境危机的深层反思与应对危机的实践探索。1994年,在中国伦理学会下成立了环境伦理学专业委员会,而1998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下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则表明了这一领域研究队伍的壮大,研究范围和目标的进一步拓展。另外,近年来生态伦理和环境哲学的研究涉及面很广,包括专著、译著和论文在内的成果很多。但客观地说,这一学科还很不成熟,水平还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国际上相应的理论都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内学术界还处于介绍、消化的阶段,有力度的理论构建还非常缺乏。因此,国内环境哲学也只是提出了问题,还不是解决问题。但环境哲学正在开辟一个全新的哲学研究方向,环境哲学必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认识论的反思,必须根据当代科技新成果的启示重新反思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

环境哲学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际学术界的有关争论就持续不断。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运动的伦理根据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并无共识。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是,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自然物只有工具价值,保护环境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于人类的评价价值,因此人类应该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至自然事物。在非人类中心主义“阵营”内部,又有繁多的“派别”,如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等。虽然这些学派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提出的道德目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不同,但它们都认为应该关心人类包括子孙后代的利益,都承认生命和自然界的价值,并一致认为:人类道德对象的扩展是必要的,这是人类道德的完善;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是符合人类利益的。在中国,有学者认为,动植物不能被包括在道德共同体之内,因而道德这一概念对于它们没有任何意义,环境哲学问题的实质还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代内及代际关系的伦理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非人存在物亦有内在价值和权利,道德关怀应扩及一切生命。

第二节 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石——和谐哲学

环境哲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为价值目标,论证环境哲学理念必然以和谐哲学为理论根基。和谐哲学的核心在于倡导互助、合作、和谐、稳定、有序的价值取向。一、和谐的哲学基础——矛盾同一性1.和谐:矛盾同一性的最高表现形式

和谐是一个很重要的辩证法范畴,在中外哲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曾进行过解读。古希腊哲学家把和谐看成对立面的统一,如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的每一个天体在转动时都发出自身的乐音,天体之间的距离以及天体发出的乐音是和谐的,从而提出了著名的“天体和谐说”。毕达哥拉斯还认为社会生活也应是和谐的。他指出“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友谊就[2]是一种和谐和平等”。被列宁誉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的赫拉克利特曾论证过和谐思想,他从事物矛盾的角度出发认为“对立造成和谐”,他说:“自然也追求对立的东西,它是用对立的东西制造出和谐,而不用相同的东西,例如将雌雄相配,而不是将雌配雌,将雄配[3]雄;联合相反的东西而造成协调,而不是联合一致的东西。”黑格尔的“和谐说”认为:“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4]生和谐。”[5]

在中国,和谐一词之两字为同义。“和,谐也。”老子《道德经》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其意思是说道产生原始混沌的元气,元气生出天和地,天地生出阴气、阳气以及和气,和气生出千差万别的物质。万物都包含着阴和阳,阴阳混合适中就生成新和气。显然,这里的“和气”就是讲的和谐。“阴阳混合适中”就是讲阴阳二气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作用,进而产生一种和谐状态。事物的和谐是由有差别的事物之和而造成的。西周末年的史伯也曾对和谐进行过探讨,他强调以不同的元素相配合,才能使矛盾均衡统一,收到和谐的效果。五味相和,才能产生香甜可口的食物;六律相和,才能形成悦耳动听的音乐;七彩相和,才有绚丽的阳光。这与人们常说的,绘画是色彩与线条的和谐,音乐是声音与音律的和谐,社会祥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文化丰富多彩是人文精神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了人与社会的和谐的哲理是相同的。

按照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和谐,其哲学意蕴和理论基础在于矛盾的同一性,它是指事物自身矛盾体系中的诸方面、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彼此间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彼此共生的稳定状态,它是矛盾同一性在人类社会的最高表现形式。

这里有必要重温矛盾同一性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同一性是指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和关系。它包括两层基本含义:(1)对立面的相互依存性,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双方都不能孤立存在;(2)对立面的相互贯通性,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由此达彼,相互转化。

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1)同一性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2)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依赖,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3)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对平衡、互相适应,为事物的发展提供直接现实的条件;(4)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事物转化的方向,这种转化表现为矛盾的斗争性,而转化的基础则是矛盾的同一性。2.和谐:以内在的差异和对立为前提

和谐作为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是指事物自身各要素之间以及事物彼此间的一种协调关系,它是以事物对立面的差异和对立为前提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展开有一个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是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这几个阶段的矛盾发展程度是不同的。第一个阶段为差异阶段,差异即区别,是事物内部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范畴。差异是矛盾的潜在状态或萌芽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矛盾关系尚未充分成熟起来,因而在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二个阶段为对立阶段,对立是指矛盾统一体中两个相反的因素,即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相互离异的倾向或趋势。列宁称它为“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或“两个互[6]相排斥的对立面”。对立已经包含比较成熟的矛盾关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成为矛盾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关系。第三个阶段为对抗阶段,对抗是对立基础上的进一步演化,表明矛盾双方处于尖锐的冲突中。

在矛盾的差异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双方的和谐便会很快实现,而如果矛盾的斗争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就会升级发展到对立阶段。在矛盾的对立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双方的和谐照样可以实现,而如果矛盾的斗争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就会升级发展到对抗阶段。在矛盾的对抗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就会降低矛盾斗争的尖锐程度,使对抗程度减弱到对立程度,此时依然有实现和谐的可能。在对抗阶段,如果矛盾的斗争性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必然导致矛盾着的一方被另一方消灭,此时矛盾的统一体解体,进入矛盾的转化阶段,一事物变为它事物。

由此可见,唯物辩证法讲的和谐是“异中之同”,是矛盾双方的和而不同,或相辅相成,由于和谐使双方相互促进,相得益彰。3.和谐:对矛盾解决方式的重大发展(1)“萌芽”解决战略

正如前面提到的,矛盾的展开有一个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是程度不同的阶段,差异阶段即矛盾的萌芽阶段。在矛盾的萌芽阶段,虽然矛盾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矛盾双方的对立只是处于孕育和形成过程中,对立的程度非常微弱,此时应探讨和谐的萌芽解决方式,将矛盾扼杀在“摇篮”中,而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因为矛盾不会长久停留在萌芽阶段,如果此时不能和谐地解决,对立性就会日益加剧,甚至越来越激化,乃至最后进入对抗阶段,这样便失去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2)“融合”解决战略

以“斗争哲学”为指导的矛盾思维方式曾把矛盾解决的结局单纯地归结为“一方吃掉另一方”或是“双方同归于尽”,而不讲矛盾的融合,认为“融合”是修正主义,是调和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面之间之所以能够彼此相通、相互连接,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是因为对立的双方都有和自己一致的积极东西,因而它们的结合会促进事物的发展。其实马克思、恩格斯曾讲过矛盾的融合,例如城乡融合、民族融合、语言融合。(3)“双赢”解决战略

对立面相互结合并相互汲取各自的积极因素,可以促进矛盾统一体的发展和壮大,出现对立面的双赢。“一国两制”伟大战略构想的实施就是成功的范例。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讲,属于对抗性矛盾,但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在内,历来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国家的统一即“一国”,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最高的共同利益。邓小平正是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一共同点,即同一性,才有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的统一,不仅维护了中华民族最高的共同利益,而且也照顾到了这些地方的历史和现实,成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方式。(4)“平衡”解决战略

矛盾的斗争性导致矛盾两极力量的消长,矛盾两极在运动中表现出平衡和不平衡两种状态。中国古代的阴阳说一贯强调平衡,认为“阴阳和而万物得”,即阴阳的平衡、协和是万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平衡与秩序的打破则意味着混乱和灾难。两极力量的平衡对矛盾的稳定和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就需要找到实现这种两极平衡的具体形式,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找准不同阶层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使各方主体都能得到利益的合理满足。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成的。人不能脱离自然,只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的能力空前提高的今天,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人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协调和谐。1.人与自然的基础关系(1)人与自然的对立

自然界相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自然界起初作为一种完全异[7]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由于人改变自然的能力和人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总是不断地否定自然,不断地改变自然的存在状态以满足自己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人对自然的这种否定关系,就是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并且只要有人类的存在,便会有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2)人对自然的依存

首先,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科学进化论运用丰富的自然科学实证材料说明,现存的绚丽多彩的生命世界都是从共同的祖先变化而来的,自然界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漫长演化过程,人类则是生命演化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物质高度进化的结果。甚至人体的血液、肌肉、骨骼、毛发中所含的化学元素与地壳中相应的元素的分布规律都是一致的。可见,人包含于大自然之中,是自然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的命运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紧密相连,休戚与共。所以,人与自然作为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统一体,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离不开自然界的庇护,离不开同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

其次,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人从哪里获得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呢?是自然界。人是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艺术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正如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在世界观上所实现的变革时指出:“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它的真正基础上;一个很明显的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这一很明显的事实在历史上的[8]应有之义此时终于获得了承认。”

最后,自然界是人类劳动的前提和要素。人是自然存在物,决定了人只能靠自然界生活。但是,人由于自身许多自然条件的匮乏,无法像其它动物那样,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事实上,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实现的。物质生产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2.人类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发展历程(1)人与自然的原始和谐阶段

在以采集和狩猎为生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类此时主要依靠自己的肌肉力量与自然环境抗争,以获取自然界现成的产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加上人类对自然现象,如风、雨、雷、电、自然灾害等的认识水平有限,人类只能盲目地适应自然、被动地受自然支配,因而产生了对自然的敬畏心理。原始时代人类对自然物的图腾崇拜就真实地反映了人对自然的依附关系,可以说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原始的协调、低层次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更多地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和被动服从,和谐关系的主导因素是自然。

农业社会时代,出现了以农耕为主要特征的第一次科技革命,它标志着人类影响和作用于自然界的一次伟大胜利。但日渐增长的人口规模与低下的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出现了大肆毁林和过度垦荒,使高度依赖自然环境的农业根基受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了阶段性的、区域性的不和谐。(2)人对自然的否定阶段

工业文明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大地提高。人类活动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科学技术与工业发展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极大降低了人口死亡率,延长了人的寿命,促使世界人口急剧膨胀。工业社会创造了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人类已不再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是不断追求更为丰富的物质与精神享受。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大规模消耗,造成污染物大量排放、自然资源枯竭和生态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问题严重。(3)否定之否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阶段

人类在经历了危机后,不得不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注意保护自然环境,注重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世界各国成立了各种专门的环保机构,各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环境保护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环境问题却日趋恶化,这不得不再次引起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彻底反思。如今,环境问题成了世人瞩目的焦点,解决环境问题成了各国政府的头等大事,环境的优劣被视为评价生活质量好坏的标准,绿色GDP成为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指数。环境哲学、生物伦理学等学科也应运而生,从而引发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探讨和思考,人类开始进入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的否定之否定阶段,即在强调人的主动性的基础上谋求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新阶段。3.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是实践(1)实践是人与自然的中介

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是人与自然界对立统一的基础,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人的实践活动为人改造、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保证人的吃、穿、住和其他的必需品。世界不会满足人,人以自己的实践活动来改变世界。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对自然界的依存和改造,都是以实践为中介的。真正作为人类生存的客观物质条件的物质财富,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经过人的加工而改变了其存在形态的。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使“自在的自然界”转化为“人为的自然界”。但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决不能简单地只被理解为征服和改造自然的一面,它还有调整和控制自然的一面。它不仅改变了人身外的自然,同时也改变了“人类自身的自然”。在生产力和科技获得巨大发展的今天,人类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创造了无数新的使用价值,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条件,改善了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人类又破坏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包括“自在的自然界”、“人化的自然界”和“自身的自然界”,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存环境。所以,人类的实践也有两面性。(2)实践是主客体统一的基础

主体和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但仅仅是主体和客体还不能形成现实的活动,在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一个将这二者现实地连接起来的中介,这就是人类的实践。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和结果看,这种相互作用是通过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而实现的。主体对象化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也就是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即主体客体化。客体非对象化,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在生产实践中,主体一方面通过物质和能量的输出改变着客体,同时主体也需要把一部分客体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加以消费,或者把物质工具作为自己身体器官的延长包含在主体的生命活动之中。这些都是客体向主体的渗透和转化,即客体主体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9]“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这样,主体和客体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相互转化,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人把自然环境人化了,将其与人结成了统一体的自然;人又在人化的“自然环境”中改造自己,与自然结成统一的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三、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指人的个性充分展现,人的需要充分满足,人的潜能充分发挥,人的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和谐体系,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通过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能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人的和谐与社会和谐双向运动的辩证法。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区别

不能把人与社会完全等同起来,既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整体,那么这个整体也就具有人本身所没有的更高的功能。也就是说,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整体系统,社会的性质、功能与人的性质、功能是不同的。社会作为由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性质、功能应当是更高层次的。据此可知,人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不完全等同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虽然本质上是人的发展,但它还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人的发展虽然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但同样也代替不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因此,把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区分开来,对于我们认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依存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不能脱离对方而存在。一方面,人是社会的存在者,只有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历史的人、实践的人,而离开了社会实践和人们的各种联系与交往,人的思想意识就无法产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人;另一方面,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脱离人,社会就是毫无内容和意义的概念。也就是说,社会是人的社会,是在人的创造性活动中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社会,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可见,人与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3)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前提

首先,人的发展以社会发展为前提。“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10]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离开人的存在与发展,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一方面,人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唯一能动力量,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体力与智力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关系到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什么样素质的劳动者个体,就会有与之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另一方面,人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成员,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的发展程度对相应生产关系的社会发展的维护和变革又具有重大影响。社会的发展离开人的发展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精神条件都是由社会提供的,离开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人的全面发展以社会发展为前提,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发展越充分,人民的生活水平越高,也就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可见,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基础和前提,不存在脱离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发展,也不存在脱离社会发展的人的全面发展,二者统一于一个历史过程中,并构成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部内容。2.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指把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核心,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目的和标志,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坚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的利益和生存状态作为检验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标准。社会是由现实的人组成的,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春秋时期的管仲最早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失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也曾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把哲学研究的对象由自然客体转向人本身。到了近代,针对中世纪“神本主义”,人文主义思想家高扬人的价值,把人对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价值的弘扬。

马克思一直十分关注“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他在文章中指出:[11]未来社会应该是“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首先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因为,[12]“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就个人而言,人的全面发展是指自然和社会长期发展所赋予每个人的一切潜能的最充分、最自由、最全面的调动。它既包括个人的能力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如体力、智力、思维能力、交际能力等,也包括个人个性的充分体现,如特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心理素质等等。只有人的主体能力得到全面发展,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也只有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丰富多彩的个性得以展现,社会的全面发展才有无尽的动力。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雄厚的基础(1)经济发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经济是物质基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且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均GDP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日渐富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条件,而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倡导自由选择、自由创造、自主决定,有利于市场主体内在潜能的充分发挥,推动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2)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伦理支持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这是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平等的社会,应该使人们在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下,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3)诚信互爱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道德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诚信互爱的社会。诚信互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范畴,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道德保障。诚信互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如果没有诚信互爱,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4)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

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体现为:经济协调发展、民主法治完善、文化教育繁荣、社会安定团结。这些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政治保证、精神保证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和谐社会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通过推进民主政治,创造出公正、民主、和谐的社会氛围,给每个社会成员追求幸福和自由的充分权利,为每个人个性健康发展和潜能充分发挥提供机遇和平台,使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从事自己理想的工作,满足身心全面发展的需要。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关键是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5)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生态环境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的。人类自身的发展自始至终离不开自然界。自然的进化不仅孕育了人类,而且是人类得以延续、进步和发展的物质前提。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和自然界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1] 《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6页。[2]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6页。[3]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4]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5] 《广雅·释诂三》。[6] 《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336页。[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49页。[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4页。

第二章 环境价值

环境资源是否具有价值,长期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传统经济价值观中,有人认为没有劳动参与的、天然的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受这种价值观的影响,长期以来,环境资源一直被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赐财富,被不加限制地随意取用,造成了环境资源的枯竭和浪费,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重构环境价值观成为环境经济研究的重要课题,因为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个应用问题,在环境保护措施的费用效益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经济分析、环境资产评估、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资源核算以及环境管理的综合决策中,都急需考虑环境价值问题。

第一节 环境价值的概念界定

一、环境价值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指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价值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一个事物是否有价值,主要看它是否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有价值的事物必须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如空气供人们呼吸,水供人们饮用及工、农业生产使用,土壤供种植农作物,太阳能是地球上供人类利用的一切能源的最终来源等等,否则就是无价值的。

环境价值实际上是指特定的环境对人的生存、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功利、好处。环境价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比较实的有形的物质性的商品价值,即资源价值;一部分是比较虚的无形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即生态价值。最初提出环境价值概念的是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威斯伯德(Weisbrod.B.A)和克鲁提拉(K1uti11a.J.V),他们认为环境资源价值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它为人民生产活动提供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第二,它为人类及其他生命体提供生存场所;第三,它对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具有扩散、贮存、同化的作用,即环境对污染物具有净化作用;第四,它提供景观服务。优美的大自然是旅游胜地,为人类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福利提供天然的物质资源。可见,环境资源价值除了作为生产资料表现为市场价格外,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外部性”的非市场价值。二、环境价值的分类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环境经济学家对环境的经济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环境价值的新概念。其中,皮尔斯(D.W.Pearce)和沃福德(J.Warford)合著的《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World Without End)较具代表性。书中认为,环境资源的总经济价值(total economic value)由使用价值(use value)和非使用价值(non-use value)组成,下面又可分为直接使用价值(direct use value)、间接使用价值(indirect use value)、选择价值(option [1]value)和存在价值(existence value) 四个构成要素。(1)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可直接用于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经济价值。其中有的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获得,如矿产资源价值、木材价值、水资源价值等,有的虽不能直接套用市场价格,但可以通过市场的办法估计直接使用的价值。(2)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并非直接用于生产和消费的经济价值,它们没有直接的市场价格,其价值只能间接地表现出来。如森林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净化空气、气候调节等功能就属于间接使用价值范畴。这种间接的使用价值可以通过“有无法”来间接计量,即设想如果没有这类环境资源,用其他方法达到同等功效所需投入的估计值。(3)选择价值是指人们为了保护或保存某一环境资源,以便将来使用而作出的预先支付。选择价值仍属于使用价值范畴,但它所衡量的是未来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价值,以确保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某一环境资源的供给。(4)存在价值是指以天然方式存在时表现出的价值,它实质上就是一种生态领域的价值。在生命支持能力的意义上,这种价值的受益者是全部生物机体。在资源持续供给能力的意义上,这种价值的受益者是从过去到未来的整个人类。如黄山风光不仅是闻名于世的观光胜地,其风景特点对中国艺术的影响都达到了难以估量的程度,正是它的神韵给中国画以灵感;长江、黄河作为母亲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象征,人们在感情上不能接受环境资源中所蕴藏的传统文化的丧失;美国的自然景观区科罗拉多大峡谷,通过问卷调查的计算得出,保护这一景观的收益,按支付意愿额来算高达78亿美元。

还有学者将环境价值分为作为“人类家园”的价值和作为人类物质生产所必需的资源价值,前者即存在价值(非消费价值),后者即消费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价值,之所以把它称作存在价值是因为只有保护自然物的存在,它才具有这种价值,之所以把它称作非消费价值是因为存在价值是不可以作为物质资料消费的,而消费价值则相反,只有自然物被毁灭,它的消费价值才实现。这正如一片森林,当其被保存时,具有涵养水分、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的存在价值,当其被砍伐作为原材料时,具有的是消费价值,这两种价值是冲突的。这使得人类的生存走入了“困境”,一种价值的实现是以另一种价值的牺牲为代价的。如何走出“困境”?途径只有一个:既要发展,又不能无节制地发展,必须对人类的实践行为进行重新反思、评价、规范、节制和约束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环境价值的理论基石——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属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实体是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来考查自然资源的价值,关键在于自然资源是否凝集着人类劳动。依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天然产物,不是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它没有价值;只有凝结有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才有价值。马克思说过,“如果它(指自然资源——引者注)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产中的铁,原始森林的树木[2]等,都是这样。”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系统的商品价值问题,是一种纯经济学的价值论,而没有考虑自然系统中的资源与环境价值问题,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的自然界赋予了人类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人们将这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视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赐财富;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包括人口增长)的规模不大,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对资源环境的需求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从总体上说,是基本相适应的。所以环境价值问题不是当时社会的现实问题,研究环境价值也不可能成为马克思的历史使命。恩格斯曾经对自然资源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自然资源变成财富和价值的辩证关系作过精辟的分析,他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3]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也就是说,资源与劳动一样,本身也是财富的来源,具体来说,资源是劳动的对象,是劳动的物质载体。

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且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问题也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面临严重危机。当代人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已超过人类以往的任何历史时期,因此研究环境价值问题就成为当代人亟待解决的任务。把马克思当年没谈到的环境价值放到劳动价值论的视野之内,或者说把劳动价值论延伸和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生态环境价值论,研究环境也有价值,且环境价值也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是环境价值论的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就变得愈来愈紧迫。

应该说环境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在过去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环境资源虽然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但它自然生成、自然存在,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因而没有价值。而今天没有人类涉足的自然界已经不多了,人类不曾干预过的自然界已经很少了,“自在自然”在不断变为“人化自然”,“自在世界”在不断变为“人类世界”。有人类干预,有人类涉足,就凝结有人类的劳动,人类逐渐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劳动投入,环境资源的价值也就逐渐显现出来,这些劳动包括:以环境资源为对象的勘探、开采、保护、更新、建设、科研等。且由于仅仅依靠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对资源的高需求,如今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把自然资源的社会再生产作为资源产业经营,以此改善生活、发展生产。资源产业是通过社会投入进行保护、恢复、再生、更新、增值和积累自然资源的生产事业,它将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结合起来,以便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基础。所以,依据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环境资源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因而具有价值,其价值是根据利用、恢复和保护环境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环境资源的社会需求两方面确定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对环境价值给以科学合理的解释,劳动价值论是环境价值论的理论基石。

第三节 环境价值的计量

环境价值的科学计量,或说量化,是计算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分析防治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费用和效益,进行环境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经济分析,以及实行环境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

环境价值计量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分析综合法,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和一系列替代方法,如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一、分析综合法

分析综合法,就是把错综复杂的问题先分解成各个具体的因素并逐一加以解决,然后再将各项结果综合起来,使整个问题迎刃而解的方法。我们可根据环境的功能和作用,将环境价值分解为有形的资源价值和无形的生态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以森林环境为例,又分为涵养水源的价值、保持土壤的价值、吸收二氧化碳和制造氧气的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净化污染物能力的价值等等,对其分别加以计算,然后再把各项功能价值加总起来,构成总的环境价值。

如一棵正常生长50年的树,按照通常习惯的木材价格算,最多值300多美元。但是如果按照这棵树的综合价值计算,就远不止这些了。据粗略计算,这棵生长50年的树每年可以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氧气和价值25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防止大气污染(价值62500美元)、涵养水源、促进水分再循环(价值37500美元),防止土壤侵蚀,增加土壤肥力(价值31250美元),还可以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价值31250美元),将这些综合价值计算在一起,那么,这棵树的价值就是20万美元。二、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

按照经济理论,环境作为一种自然资产,它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产生的物质性产品和功能性服务的价值,也即预期的收益或租金,按一定社会贴现率折算为现值后,就转化为环境资产的价值即环境价值。再用稀缺性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比如知道了一块土地、一片森林或一个生态环境系统的租金或预期收益和利息率的情况下,可以用资本化法求取其环境价值的基本值,再用稀缺性(体现为供求关系)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三、边际机会成本法

边际机会成本法,主要用于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定价。过去,由于环境资源无价的观念和理论,原料的价格只是计入了它的生产成本与一定的利润和税金,而没有考虑环境资源的价值。这就造成原料低价,由此引起了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按照新的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法,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价格,应该等于它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又等于它的边际生产成本、边际耗竭成本(或称边际使用成本)和边际环境成本(或称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四、替代法

替代法,就是在无法直接求得某项环境价值时,先针对其功能,用工程费用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比较适宜的方法,计算出该功能价值代替其环境价值的方法。比如,要计算森林资源涵养水源这项环境功能的价值,就先算出其涵养的水源量,再用修建一个相同容量的水库的费用代替。

第四节 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

既然环境资源有价值,且环境价值可以计量,那么为了完善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环境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分配,就必须建立环境价值的补偿机制。环境价值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相关主体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补偿条块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型。

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有:一、健全环境价值补偿的立法

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因此环境补偿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法律上明确环境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环境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如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环境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环境补偿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环境补偿法》。还可考虑出台《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环境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环境财政”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环境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环境补偿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按照完善环境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投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的防治,以及加大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加清晰地体现环境补偿的要求。三、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

在我国的各类税收中,虽有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的作用,例如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税费。但上述税费都只是部分解决了经济补偿问题,而没有考虑对环境资源破坏的补偿。同时由于上述税费并非基于环境补偿税设计的,缺乏系统性、整合性、针对性,协调配套不够,总体力度有限,尚不足以为生态补偿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与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应该重新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将补偿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的补偿税,开征森林资源的补偿税和草场资源的补偿税,将现行资源补偿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同时,加强资源补偿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对环境的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补偿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补偿税费使用中用于环境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四、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探索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建立环境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补偿是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启动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机制是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实施和补偿主体,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为补偿对象,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等为目标,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税费改革和人才技术投入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方式中包括下面几种:财政转移支付,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因此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

在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下,也要积极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如建立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水资源使用权、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作用

环境补偿应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社区是环境补偿机制落实的最终对象,社区公众的知识、认知和意愿会直接影响环境补偿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环境补偿政策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尤其是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1] 皮尔斯、沃福德著,张世秋译:《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24页。[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0页。[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8页。

第三章 环境伦理

环境问题,从广义上说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1]害影响的现象。由此可见,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但是,环境伦理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人为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社会经济活动中人的思维、决策以及人的行为。因此,在人类文明转型的大背景中反思、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寻觅环境保护的支撑点是当今社会必须做出的抉择。

第一节 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

一、环境伦理的传统含义

在古汉语中,“伦,犹类也;理,犹分也。”“伦”字有类、条理、顺序、秩序等基本含义,继后有引申含义“关系”,因而古代思想家强调“教人以论”,并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之间的亲、义、别、序、信是人们之间最重要的“人伦”关系。“理”字本义为“治玉”,引申为分、条理、道理、规则等;而“分”又指本分、职责。因此,“伦理”二字的含义,就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应尽到的职责。可见,自古以来,“伦理”是“人”或“人类”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把人看做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因此,人才是唯一具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对象。所谓“伦理即人伦之理,道德即为人之德”就是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由此,伦理的本义,是专指社会关系,并不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环境伦理的拓展含义

随着时间的进一步推移,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伦理观念单纯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了,满足不了社会生活实践的需要,于是伦理必然要向人与自然这种第三关系延伸。这样伦理思想就突破了传统的仅以人伦为对象的局限,从生存理性的高度思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充分表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要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利益关系。解决这个关系,不仅需要全社会的政治、法律的力量,更需要运用环境伦理的约束力。环境伦理,就是在以人类相互的社会关系为中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框架内,人的行为以及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依靠信念和社会舆论的作用,运用伦理道德原则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能够正确处理自然的属性与功能同人的利益与需求之间的关系,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伦理,使人类对自然的科学认识和把握升华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从而有利于我们对保护环境形成自觉的行动。这种全新的境界表现在:1.对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对立统一表现在:(1)人依赖于自然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人之所以依赖于自然界,其基本的根据在于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人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生命系统,自然规律必然在人身上发生作用。作为物质存在,人是由分子、原子组成的,有质量、能量;作为生物,人要新陈代谢、自我复制;作为动物,人要摄取食物,人的机体的物质和能量等方面要保持平衡。人有抵抗外界对其健康侵犯的能力,也会因生物规律而衰老,因外界病菌的侵犯而致病。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一事实,决定了人不能割断自身同自然界的联系,不能摆脱自己血肉之躯及其机能,不能摆脱他对外部自然界的依赖。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生活的源泉。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在世界观上所实现的变革时指出:“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它的真正基础上;一个很明显的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这一很明显的事实在历史上的应有之义此时终于获得了承认。”[2]人是从自然界获得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不仅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

第二,自然界是人类劳动的前提和要素。人是自然存在物,决定了人只能靠自然界生活。但是,人由于自身许多自然条件的匮乏,无法像其它动物那样,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事实上,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物质生产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劳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自然:一种是劳动者“自身的自然”,一种是劳动者“身外的自然”。离开劳动者自身的自然,或者离开劳动者身外的自然,劳动实践都不可能进行。

第三,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人通过劳动从自然界中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资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是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一切劳动都是社会性的,都是社会劳动。社会同样依赖于自然界。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说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会发展离不开自然界,它以一定的自然条件为前提。否认社会发展对自然界的依赖,认为社会可以脱离自然界而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社会发展对自然界的依赖性是间接的,以物质生产为中介,并且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而发生变化。(2)人改造自然

动物仅仅以个体的形式,通过自身的改变来消极地适应自然;而人则以社会的形式,通过劳动改造和支配自然界,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对自然界的依赖,是动物生命活动的全部;而人则在依赖自然界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自然界,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

人只有不断地同他们周围的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其自身的存在。但自然界并没有将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料直接提供给人类。除了阳光和空气等极为有限的自然物能够直接或比较直接地适应人的需要以外,自然界中众多种类的自然物不是以食物、燃料、衣服和住房等形式存在的,它们不能直接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创造所需要的物品。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3]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人具有其它动物所没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改造自然,维持生存,发展自我。

人类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力图根据已有的认识,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自然界。这种改造是积极能动的改造,人类根据其了解和掌握的自然规律,利用自然界的各种物质和条件,发明和制作出各种适合和符合人类愿望的产品和环境,将天然自然物转化为人工自然物。今天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已经不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主要是人所创造的“第二自然界”、“人化的自然界”。现在,除了人迹罕至的冰川、极地外,地球表面的绝大部分无不打上人类改造自然的烙印。科学家的探索揭示,地球在今天具备适合于生命存在的生态条件,并不完全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这充分表明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空前提高。

然而,不论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多么强大,都不能创造或消灭物质本身,而只能改变物质的存在形态。人改造自然界的活动要受到自然界本身及其规律的制约,受到前代人改造活动结果的制约,同时也要受到自身自然条件、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制约。人是具有巨大能动性的,人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上,而且也表现在它可主动地为人们调整人的价值目标,使其在创造价值、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尊重客观规律,将价值观和科学观统一起来。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出两重性:人依赖自然同时又改造自然;人变革自然又必须顺应自然;人控制自然条件又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人支配自然力又受自然力约束。人与自然是冲突的和谐。2.对人类行为可能给自然界造成的多种结果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从全方位的视角看,人类的行为一方面获得了丰富的财富,创造了日益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例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延长有限资源的使用期限;另一方面又会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速自然资源的枯竭。比如,原子能的开发一方面给人类提供了新的能源,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可以毁灭地球的武器;蒸汽机用于矿山和工厂,一方面把人类带入了工业化时代,另一方面又由于大量耗煤,过量排放二氧化碳而引起温室效应;汽车用于交通,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快捷与便利,另一方面汽车废气又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电冰箱等制冷设备的发明,一方面方便了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又把臭氧层的“杀手”氟利昂引进了千家万户。据科学家统计,在臭氧层中一个氯离子可以破坏10万个臭氧分子。这一切都与人们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缺乏全面把握有密切关系,[4]所以人类作用于自然的任何活动都应追究和监控它的后果。自古以来,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动机无非是逐利。可以说,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向往,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人们的普遍心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首先,逐利只是人实现其价值目标诸多内容中的一个;其次,逐利的后果有多种多样,是利公还是利私,利远还是利近,利国利本民族还是利全人类,利本代人还是可持续地利子孙后代,仅利于人类自身还[5]是有利于大自然系统。如果本末倒置,势必产生坏的效果。人类必须分析行为的各种后果,只有有利于人和自然和谐的行为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必须予以制止。

第二节 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设计

环境伦理的主要流派包括:人类中心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等。尽管各种环境伦理观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在思考和处理环境伦理中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时,却有很多共识。这些共识构成了人们对待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互爱原则

人类和自然都是构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内在要素,生态系统的整体机能是一切生物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结果。生态系统的平衡是指各种生物在一定时间内结构和功能的相对稳定状态,其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输出接近相等。当外来干扰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恢复到原初状态时,谓之生态失调或生态平衡的破坏。生态平衡是动态的,维持生态平衡不只是保持其原初的稳定状态,人类需要生命支持系统保持永续,就必须依赖于无数相互依存的生物和物理化学因素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这种整体机能对于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以及整个生物圈的稳定、完整和美丽而言,是有价值的。这种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作出贡献的价值,不但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表现为人与生物圈以及生态系统内部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人属于生态系统这个客观事实,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伙伴关系,而非主仆关系。因此,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就成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关于价值和意义的判断上必须开拓新的思维方向,即必须从自然与社会相统一的角度,将人置于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两种关系序列中来进行价值判断或意义思考,这实际上也表达了环境伦理价值概念的一种理论前提:人不仅要生活在社会中,而且还需要生活在自然中;发展不仅是人类的发展,而且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同样,生态破坏和环境危机不能只理解成人类自己的悲剧,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的悲剧。因此,价值的尺度就不能只是以人的利益为标准,以人为唯一主体,它必须要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价值的主体不仅是相对人而言的,它必须延伸到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物之间应充分保证彼此健康安全地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权利。二、生态安全原则

一切社会经济决策不仅应将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并具有否决权,而且应恰当地考察这种生态安全的不定性所引起的风险。生态安全原则包含:1.最小伤害原则

在人类利益与自然客体存在相冲突时,最小伤害原则要求采用一定手段和技术,在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选用对自然界干扰最轻、伤害最小的方案。例如,人类为了提高自己的免疫能力,不可避免地要用各种动物或生物体进行试验;在选择不同试验对象能达到同样目的时,我们应该尽量选用较低等的动物而不选用较高等的动物。最小伤害性原则从环境保护的宗旨出发,要求我们尽量将对自然生态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求我们在利用各种动物资源时,不要逾越动物原来的自然法则,尽量不要给动物带来过度的痛苦;要求我们在改变自然生态环境时要慎重行事。2.生态补偿原则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给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带来干扰、影响,甚至很大危害,伤害了周围的自然客体。生态补偿原则要求人类应该对这些伤害进行适度的补偿,特别是对濒危物种生态领地的补偿。例如,人们由于发展经济曾经毁掉了大片的森林,从保护和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出发,必须大力植树造林。这条原则尤其适应于我们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通常采用的方式有生态重建、环境复原、建立自然保护区等。3.主体防御原则

这一原则容许道义主体——人类在遭受自然客体危害时,采取一种防御态势,但防御态势只适用于被迫的、不得已的境况。应避免滥用该原则“进攻”自然客体。例如,在人类与各种野生动物相遇时,只有当自己遭受或可能遭受到这些动物的伤害或侵袭时,基于自卫的行为才被允许,而那些主动伤害动物体和有意招来伤害的行为则不符合此原则。三、公平正义原则

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责任、义务”三者应是统一的。如果说权利包含利己动机,那么责任与义务则反映公平与正义。在环境伦理意义上,公平与正义应使权利享有者承担起相应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自然界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社会责任和义务可以是人际的、[6]地区性的以及国际性的。

人类的需要通常有三类:生存需要、基本需要、欲望需要。生存需要是第一位的,环境伦理的优先原则决定了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非生存和非基本需要;而亲近原则决定了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自然过程。因此,原则上,满足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的行为应被视为正当的,应当捍卫。欲望需要则不然,它是对生活高标准和生活高质量的追求,当这种需要与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按照伦理原则,后者应优先于前者,不仅如此,它还应在自然的基本需要之后。这就意味着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以及自然过程的基本需要高于人的欲望需要。显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性质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需要,而发达国家更多的是满足欲望的需要。因此,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观点在发展中国家面临现实的巨大挑战。要解决这类矛盾,首先必须明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面临的是两类性质不同的需要,应当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公平地分配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其次,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改善环境。这样,才能实[7]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四、关注未来原则

在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基本利益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当代人应当遵循责任原则、节约原则和慎行原则。1.责任原则

环境伦理强调,地球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环境不仅是当代人的,也是未来人的,未来人与当代人具有同等的环境使用权。所以当代人对未来人能否拥有与当代人基本相同或更好的环境条件负有重要的责任。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能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当代人不能为满足自己所有的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给后代人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2.节约原则

地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为了未来人能够拥有可以满足其基本利益的资源,当代人应当对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节约的原则。在生产上,当代人应通过改进或改革生产工艺等途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生活上,当代人应节俭简朴,防止铺张浪费,尽可能地使用环保产品。当前既要批判并矫正发达国家那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又要倡导发展中国家承担起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发达国家有义务减少其能源消耗总量,并支持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走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建立一个所有国家平等、共享环境资源为基础的地球村联邦。节约原则本质上是道义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必须经济化或法制化才可以实行。3.慎行原则

人类活动的生态效应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代人不合理行为的负效应在未来人的生存中才会凸显出来。例如,某些农药的施用,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消灭虫害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却导致整个自然食物链的破坏,其长期的恶果将要由后人来承担;又如人类对热带雨林的破坏,不仅造成地球表面气温的上升,而且使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濒临消失,它给后人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因此,当代人应遵循谨慎行事原则,为了贯彻慎行原则,要有相应的科学支撑手段,对各种工程应当进行事前评价。

第三节 环境伦理对人类发展模式的理性选择

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作为人类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的理性选择,目前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虽然其定义多样,但是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基本内容:1.适度开发

适度开发就是指对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不可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与环境容量,不能搞过度开发,否则将会最终损害人的利益。2.注重代内与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公平。代际公平主要是指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要充分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要“留下三分地,让于后人耕”,这也就是说需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3.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没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可持续发展只能流于形式。公众参与一方面要使得公众能从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得到现实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公众能自觉地参与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就是为了人类自身的更好生存,需要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5.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主要是指不同部门与不同地区之间为了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的终极目标而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合力”或“凝聚力”,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深入开展的强大动力。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核心是和谐与公平,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并强调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可持续发展观既回答了如何科学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又对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了阐述。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现实意义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1.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具有全球意义

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因此,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2.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倡导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

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要求,因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和道德主体的能力,具有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做出道德决定。所以,只有人类是道德代理人。这也就决定了人类的特殊责任,即人类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特别受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青睐,目前这一原则已经为联合国、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所接受,成为制定可持续发展各项环境政策的一个伦理原则。此原则倡导人类应当珍惜和爱护生物与自然,承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价值。因此,人类具有自觉维护生物和自然的责任,这种思想观念有助于规范个人消费行为,不侵犯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养成爱我地球、从我做起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3.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维护了公正的国际环境

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为代价,特别要注意维护后发展地区和国家的需要。不发达国家和贫困地区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发展的目标只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难以达到,为求温饱不得不掠夺性地使用资源。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贫困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一方面要过度地开采自然资源以偿还巨额债务,满足工业发达的债权国的金融需要;另一方面,过度滥用资源使自然资源枯竭,贫困进一步加剧。在环境和资源都有限的条件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不可持续发展,都会给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威胁。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但目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环境资源的享有、环境污染的转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环境不公正。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通过建立公正的国际环境,考虑了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限制了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力图做到消除贫困,实现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同时考虑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责任等等,有助于实现发展中的公平、公正,从而可避免由于不公正引起的对生态环境的危害。4.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了理性规范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处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理性规范,发挥了伦理观念对行动的指导作用。它要求人类善待自然,确立人与自然之间理性、健康、文明的关系,树立人对自然环境的文化意识,明确地球生物圈对人类生存的意义。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以自然的可再生能力的维持为原则,形成人与自然相互平衡、和谐共存的新型关系;它强调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占有自然资源的平等问题,当代人在开发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同时,不应破坏人类世世代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应该考虑和安排后代子孙健康生存和正常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之间在发展方面机会均等,资源分享平等,明智地负担起不同世代之间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职责。这些观念对改善自然资源及环境状况有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总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倡导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追求发展的公平性、共同性和持续性。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是全面的发展。概括地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本质在于突出人的发展与物的发展的一致性和永续性。但是,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非常富有弹性,不同的人可以对“可持续”的内容做伸展性的解释,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同时,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难以用某种单一的模式统领全部,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需要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接受检验并逐步完善。[1]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35~336页。[3] 《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183页。[4] 李培超:《环境的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5] 周笑冰:《事实与价值——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根源》,《伦理学》,2000年第6期。[6] 雷毅:《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第24页。[7] 戴科伟等:《环境伦理学与可持续发展》,《四川环境》2003年第2期,第59页。

第四章 环境立法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在充分享受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越来越感觉到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臭氧层出现大洞,地球物种减少,土地沙漠化,海洋出现赤潮,全球酸雨为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而引发的大规模生态破坏……随着环境破坏的加剧,保护环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从大自然的惩罚中逐渐醒悟:当前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优方案之一是开展可持续发展指导之下的环境立法,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

价值理念法律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然而今天,当人类由于严重的生态问题、环境问题而从价值取向上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重新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论时,才发现人对自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现代科学技术文明条件下,以保持地球和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由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调整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便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日、美、英、法等国环境法学的建立,80年代初,环境法学在中国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就标志着新时代人类的法律进步和法律完善,也标志着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生态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与新举措。

总之,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可持续发展理论深化了人权保障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人权保障理论的深化具体体现在:它使以保障当代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模式,转变为对当代人与后代人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模式。

近代以来,法律曾发生两次革命,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唯物辩证过程。一是,18~19世纪与工业革命相伴随,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世界范围内战胜了封建生产关系,资产阶级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取代了古代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漠视人的权利,以“义务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这是第一次否定。工业革命后的各国法律,虽然因社会制度、民族传统等原因不能整齐划一,但它们至少从形式上存在共同点,即都树立了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价值观念,都公开声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神圣”。二是,20世纪40~50年代,国际社会普遍发生的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取代了“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这是第二次否定。尽管“个体—社会权利本位”是对“个体权利本位”更高一层次的否定,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个体—社会权利本位”是在“个体权利本位”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全球利益,但这里的“社会”概念仅仅是局限于某一国家的社会,某一代人的社会。所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和“个体权利本位”也有一个共同点,即关注的都是当代人(或个体、或社会)的权利,而并未涉及后代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而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改变这种思维方式,既要保障当代人的权利,又要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对两者实行并重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价值核心是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这里的“社会”概念是全球人类社会、跨代际的人类社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我们所要保障的后代人的权利与当代人的权利一样,包括生存权、环境权、资源权、发展权等。这种把尚未存在的后代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当代法制运行的指导思想,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是第三次法律革命。二、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树立环境立法全球性的观念

一般来说,以往环境危机影响的范围、危害的对象、产生的后果主要集中于污染源附近或特定的生态环境里,呈现出局部性和区域性的特征,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不是太大。但当前环境危机则超越了国界,表现为全球性的特征。比如,最为世人关注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等,其影响范围不但集中于人类居住的地球陆地表面和低层大气空间,而且涉及高空、海洋。又如,一个国家的大气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过大,可能导致相邻国家或地区受到酸雨的危害。再如,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不断升高,几乎对所有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对沿海国家和地区造成毁灭性灾害。

严酷的事实告诉我们,生态危机和环境灾难是没有地域边界的,在环境问题上,全球是个整体,命运相连,休戚与共。一旦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出现,任何地区和国家都将蒙受其害,而且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扩散性、持续性的特点,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要在这个问题上单独采取行动,其效果甚微,甚至无能为力。反过来,任何国家也无法因为其本国的生态技术和环境技术高超,就能避免其他地区的生态破坏给它带来的危害。因此,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上,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要进行充分的合作。在消极意义上,要防止“污染”输出,不要“以邻为壑”。而从积极意义上,则要开展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只有这样,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尽管不同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和发展水平不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也各有差异;尽管现代经济是市场全球化、竞争全球化的经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但是,全球的依赖程度颇高,互补性很强,况且要求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一致的,因此,环境资源问题不仅是一国一地的事,处理的方法与手段也必须得到全球的关注,这就要求人们超越社会制度的差异和民族国家的界限,突破区域和自身利益的局限,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争取全球共同的配合行动,形成“新的全球伙伴关系”。这是由地球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

因此,致力于达成既尊重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至关重要。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写的,“今天我们最紧迫的任务也许是要说服各国,认识回到多边主义的必要性”,“进一步发展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责任感,是这个分裂的世界十分需要的。”这就是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人类要共同促进自身之间、自身与自然之间的协调,这是人类共同的道义和责任。现如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各种国际组织思考与解决的主要或重要问题。今天,各种国际政治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有识之士,大都把环境问题放在议事日程的重要地位,纷纷提出环保方案,把环境保护与施政纲领、与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目标结合起来,并初见成果。

总而言之,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而是涉及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的利益与关系的调整问题。在环境问题上,如同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一样,也深刻地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以及价值观的对立。自然环境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取决于地球上所有人的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人类的配合和合作。从这种意义上说,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的发展,关心了全人类的环境,也就关心了自己的环境,这已成为全球环境伦理的共识。

鉴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环境立法树立全球性的观念,把环境立法建立在整个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从时间上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权利一体,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模式,从空间上则强调发展是全球作为一体的发展,是整个人类社会各地区、各国家都增进利益的共同发展。如果只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某些人的发展,就不具有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国际合作,南北对话,在此理论影响下,在环境法领域内一系列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从20世纪70年代后相继问世。在这些国际公约、条约等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确立了作为可持续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环境法原则:(1)地球整体性原则;(2)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3)全球伙伴精神原则;(4)公平承担责任原则等。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与实施,为法律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必然带来环境立法的全球性,使现行法律制度发生划时代的转变。因为可持续发展理论表明,生存权、环境权、资源权、发展权等是全人类共同利益要求的体现。三、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反对战争“人类中心主义”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他提出了著名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1]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看成是判断一切事物是否存在的评判者。它强调人对自然的权利,人是宇宙之灵,太阳为人而升,星斗为人而亮,自然为人而存,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人要征服自然”,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人的利益服务。由“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人类沙文主义”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度、无休止、肆无忌惮的索取和掠夺,过分夸大了人对自然的权利,严重忽视了人对自然的义务,把人与自然摆到了对立的位置,是一种反自然的发展观。二战后,出现了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浪潮,它以工业的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尺度,把国家工业化和工业文明当做社会发展的最高标志,这种发展由于受到了有限资源的限制,又加快了向自然的掠夺,同样加快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的发展速度,使环境问题由二战前的点源性污染发展成为今天的大规模、大范围的环境问题和全球环境退化。然而,地球上可供人类生存的非再生资源是有限的,地球上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速度是有限的,自然环境对人类给它造成的污染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世界上现存的生物,据保守估计约有1000万种,乐观估计则为3700万种,但科学家所确认的仅有140万种到170万种。由于人类对森林的大量砍伐,造成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等,已造成空前的生态灾难。世界上绝大多数野生动植物依赖森林,如世界鸟类物种的30%依赖于热带雨林,非洲鸟类物种中的65%生存在森林中。森林的丧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物种也将不复存在。对印度、马来西亚和热带非洲的研究证明了这点。研究发现,印度、马来西亚地区失去了68%、热带非洲失去了65%的原始野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发表的调查材料指出,从100万年前到现在,平均每50年就有一种鸟类灭绝,而最近100年来,平均每年就灭绝一种;哺乳动物灭绝的速度则更快,在热带森林,平均每天至少灭绝一个物种。该机构根据精确估计认为,每天正在损失100个物种。由于物种灭绝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而物种之间犹如一张复杂的网,生物链仅是其中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因此人们越来越担心的是,一小部分关键物种的消失可能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最终导致[2]人类自身的毁灭。这种担心并不是毫无根据的。现在人类的生存空间已经危机四伏、四面楚歌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标志着这种发展已经走到了尽头。

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利益而引发的战争。自古以来,战争不仅让无辜的生命承受痛苦,使无数生灵遭受灭顶之灾,而且使自然环境毁于一旦,无数山林付之一炬,无数良田荒芜弃之,所消耗的自然资源、资金钱财更是难以计数。20世纪,人类曾两次被卷入世界战乱,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坦克、远程大炮就被投入到了战场中。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潜艇、航空母舰、化学武器等开始频繁使用,原子弹在广岛和长崎的爆炸,不仅给人们的心灵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而且也使自然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发生在20世纪后半叶的一系列局部战争如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以及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都一再证明:在诸多的环境问题中,战争尤其是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的战争,给人类环境带来的破坏是灾难性的、最无法弥补的,武器性能越好,越是人类与环境的悲剧。海湾战争中,被炸毁的成百上千口油井燃烧达数月之久,浓烟遮天蔽日;被炸毁的一艘艘油船,将美丽碧蓝的波斯湾变成了“油海”,海鸟被折断了翅膀,鱼虾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北约对南联盟的持续空袭,同样给南联盟的环境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据专家估计,这种破坏几十年也难以恢复。因此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在战争中的使用,给人类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都是空前巨大的。四、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建立人与自然和谐一体化的

新型环境法体系在人类尚未产生之前,自然界就已经存在。人,以及由人组成的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3]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这里马克思清晰地说明了两点:第一,人作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第二,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的存在要受到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制约。因为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需要的获得要依靠自然提供,人正是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艺术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的中介实现的。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

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人与自然界的矛盾,就不同于敌我之间“你死我活”的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融合的和谐的统一。德国地理学家洪堡曾指出过:自然是一个多样化的现象的统一,是千差万别、千姿百态的有机体和谐的结合,是充满生机的一个伟大整体。恩格斯十分赞赏洪堡的这种观点,称他的自然地理学是突破形而上学自然观的六个缺口之一。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把人与自然的矛盾统一体看做和谐的统一体的。马克思指出:“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4]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既然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实际上是自然界内部这部分同那部分的联系,是“自然界同自身的联系”,那么,人与自然界的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双方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靠人类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矛盾斗争的结果,不是“一个吃掉另一个”的统一,而是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与和谐的统一。

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关系,为新型的环境法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型环境法应该规范人类的行为,确保人与自然一体化的和谐关系永续发展下去。五、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环境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但局部范围内仍然风云迭起,动荡不安,冲突不断,当今世界上两大国家集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很大矛盾和分歧。就其原因分析,尽管产生分歧的根源方方面面,但缘于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的国际冲突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如中东国家对石油资源的争夺,南亚国家对水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有酿成双边或多边冲突的趋势,西班牙与加拿大对远洋渔业资源的争夺,已经成了两国之间的政治问题,虽诉诸外交途径仍未彻底解决。曾有军事大国欲把南极当做核武器试验地、垃圾处理场以及对其自然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开发之地;还曾有军事大国欲瓜分外空和天体资源,对其进行军事利用,搞星球大战。这些局部的争端,是不利于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的。而协调国际社会各成员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关系,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正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对于南极资源、外空资源、国际海底资源等共有资源,人类应共同享有、共同管理和共同开发;也正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隶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南极条约,以及和平利用外空原则的法律效力,保留了南极这最后一块净土,使人类面临的战争威胁、军备竞赛的威胁系数大大降低。对于诸如莱茵河这样的国际河流,地中海这样的国际海域,国际环境法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形成国际环境管理共同体,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但对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而且对国际环境关系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来的,但在此之前的一些国际以及各国国内的环境法文件中,有关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许多原则、规定已经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精神。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内环境法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常是一条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对以往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并将“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的首项行动。由此可见,强调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节 环境立法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

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要想让它成为每个人的自觉意识,需要借助于环境立法。环境立法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这一点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环境立法较之道德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法律的规范、指引、评价等作用,可以加速人们摒弃传统观念、塑造新道德的过程。环境立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体现为:一、环境立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点

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两个支撑点,其一是科学技术,其二是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和道德。

科学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议程》“实施手段”中的一章,科学技术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业污染的清除与整治、无公害农业的开发与实施方面,以及科学认识、科学管理与决策上,都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就像一元二次方程式的两个根,总是一正一负:既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又可能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破坏力,即一方面科学技术使人类从自然界获得了丰富的财富,为人类建立了日益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又使自然资源被过度消耗,带来了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因此,要使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的愿望得以实现,我们必须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调控作用,使科技工作者形成正确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促使他们关心自己科技行为的生态后果,选择对人类环境有益的科技行为,防止滥用科技行为,以便人类把对科技的使用调控到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之内。生命法学在20世纪末的迅速崛起就表明人类在利用科学技术不断认识与揭示自身奥秘的同时,也愈来愈注意运用法律的力量对生命科学领域的重大活动做理性的引导与调试,以期在更高层次上达成科技与法律的实质对话。

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支撑点是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和道德。其中法律是外在的,带有强制性;道德是内在的,靠信念支撑。前者为硬尺子,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强制性地限制在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限度内;后者为软尺子,通过对人心的教化而滋生的价值取向,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或驱动力。因为人们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要受到道德规范的评价。法与德是治理社会的不同方法,但它们是相通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各自的优势,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告别旧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一场革命。要想使可持续发展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让社会成员“觉今是而昨非”,需要借助于法律。尽管道德观念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道德水平的提高,会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会使法律的实施有广泛的社会力量的支持,会使法律的作用更强大、更有效。但法律较之道德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点,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等作用可以加速人们摒弃传统观念、塑造新道德的过程。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成为明确的指导思想,应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有法可依问题解决之后,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环境立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1.环境立法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人与自然这一基础性的关系。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把古人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际关系原则再推及与人无害的自然界的所有生命现象上,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利共生、和谐共存的有机统一。人的发展有赖于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有赖于人的发展,人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在生产与消费方面,可持续发展主张人类健康且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环境立法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保证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环境破坏和其他生态灾难,以建设一个能永续提供自然资源、适于人类生存发展、丰富洁净而又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使得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免遭环境资源问题所引起的种种危害,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经济、社[5]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2.环境立法为人类代际平等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以强调人类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强调对后代发展的足够公平,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因为人类历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确立代际公平原则,是当代人的义务与责任。环境立法可以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不能因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现在,国际上某些国家的立法,已经将环境权的主体很自然地从当代的公民,扩大到公民的后代。例如,美国在1969年通过、后经修正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三条,对环境权定义为:“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同时,在该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将环境权的主体扩大到后代:“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美国在另一部法律《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中,更明确规定了:“确保现在的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能享受原生态自然资源的恩泽是美国的一项国策,为此,特建立国家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日本也有类似的立法,1972年制定并于1973年修订的《日本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对自然环境的适当保全规定综合措施,以此,保护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健康和为他们提供文明的生活。”第二条(基本设想)规定:“自然环境是人类健康和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为了使当今人类享受自然环境的恩惠和为了子孙后代能继承自然环境,应对自然环境加以适当的保全。”可见,美国和日本将当代公民及其子孙后代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国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说明了环境权主体从当代公民扩大延伸到子孙后代,是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3.环境立法为人类代内平等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和全人类性的,但处于当今世界,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要在国家、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在[6]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只有在相应范围内通过法律的调整与保障才能使竞争变得有序,使得全球范围内的人们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平等享有资源,平等消费资源。

在全球危机的责任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争议。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以粗放式的、消耗资源型的发展造成了全球危机,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全球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能源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应当看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预先享用了地球,也最先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今天依然延续着,因此他们理应对“全球赤字”负更大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应结束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行为,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面对目前发达国家为维护优势地位不肯改弦易辙,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又要走西方工业化的老路的局势,许多社会发展学家建议人们应深思70年代美国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每一个放牧人均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增加羊的数量,以增加数量来求得收益。然而由于草地是有限的,随着羊只的增加超过了牧场的承载能力,草地就会退化,环境难以维持,最终导致公有资源的不可避免的毁坏,以致大[7]家都无法放牧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国际环境立法的法律法规应对全球危机的责任、补偿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协调关系,主持正义,维系国际秩序,维护当代人的平等发展权益。4.环境立法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传统的经济增长观是一种无节制的单一增长模式,它只是通过成本、利润、产值等要素来分析人类生产活动的得失,关心的只是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没有包括自然资源的损耗价值和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它不能反映经济增长导致的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和资源代价。看到的只是财政赤字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而看不到“资源赤字”、“环境赤字”对人类发展的危害。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是通过消耗大量资源实现的,在经济增长的背后,资源大量利用,生态遭到破坏,环境严重恶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资源无价,即天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没有价值。因为传统价值观认为,没有投入劳动的物或者不能交易的物,本身没有价值。

因此,要保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必须建立新的环境资源法,以此促使人们确立新的环境资源价值观。《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要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改变原材料价格偏低、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并依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来调整资源价格,彻底改变由于资源低价或无价造成的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逐步建立节约型的经济模式。

有资料显示,我国资源损耗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这意味着构成我国目前1/5的产出是资源的损耗或其价值的转移,而不是我们的净贡献,该价值量相当于我国每年的净储蓄量,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真实储蓄几乎是零,而真实投资则为负数。资源利用中的低效率,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因为资源利用中的低效率,意味着它向环境中排放了过多的废弃物,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据统计,我国社会最终产品仅占原料总投入量的20%~30%,这也就是说,70%~80%的宝贵资源,直接作为污染废弃物进入了生态环境中。如按20世纪80年代的资源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总量计算,我国每年通过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的纯硫33万吨、有色金属7.3万吨(其中包括毒性很大的汞、镉、铬、砷、铅1.3万吨)、铁80万吨、煤230万吨。正是这种对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导致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到目前,在东部已几乎找不到一条较大的未被污染的河流,也找不到一个干净的湖泊,几乎没有一个大中城市能呼吸到符合世界标准的空气,世界上十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就占了八席之多;所吃的大部分食品,已不是有没有污染的问题,而是污染的程度有多高的问题,以至于今天的人们谈水色变,谈空气色变,谈吃色变。[8]

因此,建立新的环境资源法迫在眉睫,新的环境资源法是保证人类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渠道。5.环境立法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人类自产生之日起,就不断向自然索取,并把废物抛弃于自然之中。当这种索取和抛弃行为超过一定程度时,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就会产生某种不和谐。自古以来,生态破坏问题就困扰着人类。

人类自蒙昧走向文明之后,人口渐多,民智日开,农牧分化。随着工具的进步,农业文明日渐发展,自然环境的压力大增。过度的垦殖放牧,终于打破了大自然脆弱的平衡,最早的生态破坏问题湮没了一个又一个早期文明。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那同一种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就把本地区的高山畜牧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9]确运用自然规律。”回溯历史,古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等许多一度灿烂的古代文明,都被埋到了荒漠沙砾之下。古代文明的衰落,主要是由于养育人类的环境遭到了破坏。

现代工业文明不仅没有消除古代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还由于它提供了破坏自然的更强大的技术能力,使生态破坏愈演愈烈,生态环境每况愈下。据有人估算,开垦热带雨林进行粮食生产,每公顷的机会成本高达数万美元,而其得到的收成则只有几百美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小造纸生产、皮革生产、电镀生产等,造成的环境损失是它们收入的数百倍甚至数千倍。我国曾对长白山的森林资源进行估价:长白山年产木材450立方米,折算经济价值为6.65亿人民币,但若保护下来其生态价值可折算95亿人民币,生态价值是木材价值的13.7倍。[10]农业部曾公布过我国的“生态赤字”:我国每年因生态破坏造成的农业、森林、草场、水资源等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达860亿元。日本曾从储存水分、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物多样性、提供氧气等多方面对全国的树木进行生态估价,估价的结果[11]是全国树木一年的生态价值相当于国家全年的财政预算。

同时,由于人类还向自然环境排放了越来越多的人造物料,环境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在当代,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互交织,加之自然灾害频繁,使人类面临空前的生态困境。因此也不得不通过环境立法的强制性规范人类的行为。环境立法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节 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法是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门类。各国对其称谓不同,我国叫做“环境保护法”,美国称为“环境法”,日本称为“公害法”,欧洲各国则多称为“污染控制法”。

我们可以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作下列逻辑划分:从法律的效力层面来看,我国的环境立法包括国家级环境立法和地方环境立法。国家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我国缔结或参加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包括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之中。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例如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如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法的根本任务,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促进我国环境法体系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3.环境资源单行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专门立法,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我国环境法的主体部分,大体上可以分为:(1)土地利用规划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3)自然保护法;(4)环境管理部门行政法等。4.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由行政机关经合法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布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的各种法律性技术和规范的总称。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了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定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环境质量标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在全国开展了综合性和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也陆续制定了各种工业生产和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

由于环境保护的广泛性,专门环境立法尽管数量上十分庞大,但仍然不能把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全部加以调整,在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也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

为了协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保护自然资源,应付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了国际环境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等的总称。我国环保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此可见,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二、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

20世纪70年代,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因此开始了以防治工业污染为中心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文件。1972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由国务院颁布。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及环境标准,从而使我国的环境立法步入了轨道。

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从而把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更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又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环境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部门法如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的某些条款也对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环境法制初具规模。特别是1989年在对《环境保护法(试行)》做出大范围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加快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使环境立法的范围由污染防治扩展到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我国还参加或缔结了一系列关于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使国际环境法和我国国内环境立法之间的相互影响日益增强。

1992年以后,随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两大基本国策之一。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向国际社会宣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代中国以及未来的必然选择,1994年又批准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以法律的形式得以实施。环境立法也相应进入了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以修改、补充、废止、完善的新阶段。如1995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颁布了《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001年颁布了《防沙治沙法》;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21世纪议程》,它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中国21世纪议程》是一个按规范制定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是在中国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密切合作与援助下编制的。它结合中国国情,从环境与发展的总体联系出发,提出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力求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一个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建立新的发展模式的宏大系统工程。

参照联合国《21世纪议程》的框架,《中国21世纪议程》分为四个部分,共20章,74个方案领域。

第一部分: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要点是:发展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发展经济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采取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资源,避免因过度开发而危害脆弱的生态平衡;提出了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原材料工业的发展目标和环保总体目标;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强化管理、防止工业污染、改善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资源;建立经济与环境综合核算体系,进一步把资源和环境因素纳入经济决策过程;制定与推行有利于持续发展的技术经济、技术政策和税收政策;确定持续发展投资领域,实行导向性的财务和税收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商协调,改善决策程序,完善规划与管理,强化持续发展能力建设。设立了15个方案领域。

第二部分:社会可持续发展。要点是:将人口政策与持续发展政策结合,实现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通过发展经济,改革分配制度,区域合作,适度发展耐用消费品和住房商品化等分流资金,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消除贫困,使绝大多数贫困地区能通电、通路以及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性产业。设立了19个方案领域。

第三部分:经济可持续发展。要点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经济生产是一种“清洁生产”,即物料最低、废物排放最少和产品无害环境的生产过程。它将物料选择、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使用和回收再用等组合于一个优化系统内,即实行产品规划;要求实行节能、省料、节水和减少排污的生产工艺,即实行工艺规划;还要求废物综合利用和使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此提出:建立闭合生产圈,开发无污染新技术、新工艺,对有害环境的产品实行更新、替代等措施。这部分还对经济政策、工业与交通、通讯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等设立了20个方案领域。

第四部分:资源与环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这部分对自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防治、保护大气层和固体废物的无害化管理等设立了20个方案领域。

以上共74个方案领域,每个方案领域由行动计划构成,包括设定的目标,拟采取的主要行动或措施。实施措施主要从管理、科技、示范工程、人力资源开发与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着手。

在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中,几乎每个系统、每个层面都受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调控。因此,《中国21世纪议程》单列第三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12]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规定达到的目标是:“在2000年前后初步建立起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体系”;“加快经济领域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完善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并通过对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的综合分析,把可持续发[13]展的原则纳入经济发展、人口、产业、社会保障等立法中”;“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施体系和保障支持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促进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的结合”。[14]《中国21世纪议程》是规划我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蓝图,也是我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立法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健全

中国的环境立法在整个国家的立法活动中,是一个比较活跃的领域。尤其近几年来,不断有新法出台。环境法已迅速发展成一个新的法律门类,成为一套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立法体系上的空白制约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1.立法体系不健全

立法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某些重要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规尚未制定,如内水防治污染法、恶臭污染防治法、电磁波污染防治法、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法、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保护管理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2.环境标准的制定有偏差

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由于污染环境的因素很复杂,变化差异大,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标准,但环境标准缺乏准确性,在量的准确性上有偏差。3.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滞后

在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上存在滞后情况。如现有的排污收费标准严重偏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制定于1982年),这一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制定的,而现在国民生产总值已有较大提高,企业的承受能力、技术水准也有较大提高,但却还依据20年前的排污收费标准,使所征收的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其给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也低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以至于出现企业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的现象,严重制约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1.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条款少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由于立法习惯、认识水平等原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化,“应该”“鼓励”“限制”“类推”等原则性用语较多,又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就采用立法类推模式,即用“依照”或“比照”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来规定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环境法和刑法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这种片面沿用立法类推形式,给司法实践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不利于实现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的立法意图。2.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两道工序,不易操作

如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仅列举了应处罚款的五种违法行为,却没有具体的罚款办法和数额的规定,直到1989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才对此作出规定。这种立法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便,使得各地环境执法部门在处罚上差距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增加不仅容易引起环境纠纷,而且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三、法律法规的协调性有偏差1.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与其他法的协调性有偏差

在我国,历史上往往同一资源同时由几个部门管理,导致了在同一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有几个法规。在具体立法上,各部门往往各立各的法,在法规内容的规定上,总或多或少地受利益驱动,有倾向于自己部门的缺陷。而各立法部门立法时缺乏必要的协调,使相应资源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也引起管理上的混乱。2.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协调性有偏差

首先是具体规定不一致,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却是“给予警告或者处于罚款”。其次是法律术语的使用不统一,在基本法中,环境管理部门统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则称“环境保护部门”。3.法律与其实施细则的协调性有偏差

由于环境立法中原则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条款较少,因而常常要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而实施细则往往与法律规定在内涵上有偏差,在外延上作扩大或限制解释。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超标排污收费制度,而其《实施细则》第九条则创设了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制度。4.单行法内部法规的协调性有偏差

就我国现行已颁布的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看,往往只注意保护该法所规定的资源及其开发,未考虑或很少考虑开发利用该资源时对环境因素及其他资源的影响,也无适当的措施对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保护。5.新老环境法律规范不一致

如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浓度收取排污费,但1988年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却对排污进行总量控制。这样,浓度收费与总量控制的矛盾就给实践中的排污收费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再如,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而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却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节 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对策

鉴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因此21世纪我国的环境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目标导向,在以下方面予以调整。一、更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可持续发展不相符合。可持续发展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核心,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机会平等。而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对此则没有体现,所强调的只是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而未涉及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对其更新为:“为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节约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环境清洁,以确保我国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富有的生活,制定本法。”此立法目的与原来的立法目的相比更为科学,更为客观地反映了环境立法的价值趋向,既继承了原法发展经济的初衷,又将经济的运行纳入了自然界的生态保护系统中,努力把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包含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即以“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为基本内容,从而与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即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基本吻合。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相协调发展”是从横向联系方面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要求的,它主张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不顾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使其处于协调状态,显然它更侧重于当代人的发展;而“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联系方面对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要求的,它强调为了确保人类的永续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行为,显然它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相比之下,“可持续发展”更能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境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环境法的“协调发展原则”进行调整,将其修改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而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因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则予以保留。三、重构环境立法体系

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尽管有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法律已不适应新情况。因此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重构环境立法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坚持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原则;其次,制定一系列以无害化、资源化为中心的预防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专门性环境法律、法规和各项基本制度,使之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相配套;再次,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充分体现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最后,在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将环境权具体化。

目前,对尚属空白的专门性法律应尽早制定,如制定《资源回收利用法》、《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管理法》、《环境损害赔偿法》、《能源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那些已被证明是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进一步引进和确定,如许可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在今后的立法中还应逐步体现国际化趋势,随着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断增加,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接轨,对于我们正确、全面地履行国际公约是十分必要的。四、健全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曾掀起了一次环境立法运动,但这些新的环境立法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制度的重点在于:首先,应继续完善环境收费制度。在资源补偿费上,要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在排污收费上,应逐渐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其次,应改进现行基本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应以评价人为活动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为主要内容;在环境规划方面,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制定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划;在许可证方面,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水污染的防治,也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在环境标准方面,既应立足国情,也应考虑国际标准,同时还应与许可证制度相联系,把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发放许可证的必要因素之一。最后,还应建立一些新的基本制度,如环境税收制度、环境审计制度、污染物源头削减审查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标志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湿地资源保护制度、海洋资源保护制度、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五、强化环境资源价值立法

传统的经济增长观是一种无节制的单一增长模式,它只是通过成本、利润、产值等要素来分析人类生产活动的得失,关切的只是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没有包括自然资源的损耗价值和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它不能反映经济增长导致的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和资源代价。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是通过大量消耗资源实现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资源无价,即天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没有价值。因为传统价值观认为,没有投入劳动的物或者不能交易的物,本身没有价值。

要保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必须确立新的环境资源价值观。《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要“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改变原材料价格偏低、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并依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来调整资源价格,彻底改变由于资源低价或无价造成的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逐步建立节约型的经济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中虽有一些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如我国《矿产资源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我国对水资源也实行有偿使用,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但总的来说,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从而使环境资源仍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并无法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我国应加强环境资源价值方面的立法,扩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源无偿使用状况,使其能反映出资源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六、完善防治环境犯罪立法

目前,环境犯罪在我国日益严重,由于防治环境犯罪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导致无法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难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加强环境犯罪立法,势在必行。环境犯罪就是危害环境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提出危害环境罪这一概念,更未增设专章明确规定危害环境的犯罪类型,虽然在分则的某些章节和条款里也包含了一些与环境犯罪有关的规定。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里,有关于以危险方法破坏河流、水源、森林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里,对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作了规定,如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但其仅从破坏经济秩序的角度来考虑,且刑罚偏轻;另外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也有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规定。但《刑法》现有的与危害环境罪有关的罪名及刑罚,主要不是从生态保护角度出发的,而是从经济、资源的角度出发,没有反映出环境保护对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要求,也没有体现出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因而,未能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特点。

此外,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对有关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指出违反环境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对这些责任的内容规定不细化,违法者承担这些责任的情况不具体,没有具体规定刑事处罚条款。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太笼统,具体依什么法,如何追究,没有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际执行。类似的情况,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也存在。再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法仅有建设项目必须制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问题如报告书的内容、编制程序、审查机关、审查方法等均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尺度,由此造成了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大、执行标准不一致的负面影响。鉴于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诸多不足,对于完善防治环境犯罪立法应予以高度重视。七、明确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舒适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洁净权、观光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

环境权明确了公民在环境领域中享有的权利,使公民能有效地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从而在环境利益受损时,获得有效的救济。它是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受害人的各种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的体现。同时它也有助于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当政府不履行环境管理义务时,公民有权向法院起诉,促使政府改正错误,负担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长期以来,公民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一直是适用财产权、相邻权、休息权等权利来要求法律保护的,但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公民受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不断加深和扩大,传统的民事权利已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迫切需要设立一项新的权利——环境权。目前国际上各国对环境权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环境立法中只是在某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只是从总体原则上承认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却无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在实践中会产生矛盾,即我国公民在其各种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法律可以请求救济,但由于没有具体可依据的法律条文,这种请求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受害者无法请求司法救济,这是一种立法的缺陷。因此,应该说我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从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来看,过多强调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过多强调了环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国有必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环境权,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我国立法确认的公民环境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享受舒适环境的权利(包括通风权、采光权、洁净权、宁静权、观赏权等舒适性权利);(2)即防止公害和污染并就所受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环境监督权、民主管理权、污染行为的检举控告权、请求赔偿损失权)。[1]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3页。[2] 杨文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145页。[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5] 蔡守秋:《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6]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7] 加勒特·哈丁:《公地的悲剧》,《科学》,1968年总1243号。[8] 杨文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153页。[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384页。[10] 陈学明等:《环保工作中需要转变的若干理念》,《复旦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14页。[11] 同上。[12]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2页。[13]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3页。[14]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6页。

第五章 环境公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明确提出,中国所要全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都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问题,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且是评判和谐社会的标准之一;而促进社会公平,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有机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公平(environmental equity)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并影响了人类的社会公平,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现在环境公平已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政府和研究者的重视。

第一节 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公平的提出

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华伦县(Warren County,North Carolina)爆发了一次以美国黑人为主的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反对在当地的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兴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品工厂和有毒的垃圾掩埋设施。这次抗议活动最终成为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许多普通民众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参与进来。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1]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等问题。通过这次活动,公众意识到某些社区可能会成为蓄意倾倒废物的场所,受到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回应公众对环境公平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的政策作[2]出了相应调整,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所接受。1994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12898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重视与少数族群和低收入者相关的环境公平问题,把维护环境公平作为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由此,环境公平的概念和观念得以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政府及众多学者的重

[3]视。研究人员从人口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出发,对环境公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环境公平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二、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1.环境

关于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4]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由《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可以看出,环境本身并不具备公平问题,只有当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载体和对象,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生产的运作之中,为人类所必需而具有某种价值时,才谈得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才真正具有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内涵。2.公平《辞海》中对公平的解释是: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中的公平[5](fair ,fairness)的含义是指“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无论在汉语还是在英语中,公平与公正、正义(just ,justice)都是近义词。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平:

第一,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公平是指一种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因此,公平的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它是[6]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维护的。

第二,从政治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7]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即国家应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使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竞争的人在起点上平等。

第三,从经济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制度平等、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平等等。3.环境公平

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公平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8]境后果。”

由此可见,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即在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律约定之外,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对环境公平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1)从时间角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代际环境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2)从空间角度,分为国内环境公平(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国际环境公平(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3)从内容角度,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environmental right equity),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environmental correction equity)。

这里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今世代的所有人和未来世代的所有人。在国际范围内,包括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人民;在一国范围内,包括国内各种族、各民族和各阶层的人民;在一个具体环境中,是影响环境的一方和受其影响的各方;在时间范围内,除当今世代,还应包含未来世代,这已为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和某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

对“所有主体”的规定,是由环境资源具有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以及时间上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的。环境资源不会因人的意志分割成彼此绝对独立的部分,相反,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连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某一主体的行为必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益。环境资源也不会因当代人的意志而在恶化枯竭以后再恢复原状,所以当代人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必定严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甚至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这里的环境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从享有的主体来分,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舒适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洁净权、观光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单位环境权则是单位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享用适宜环境”包括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第二节 环境公平的当代价值

一、环境公平的伦理价值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尤其是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伦理观念单纯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了,于是伦理思想就必然突破传统的仅以人伦为对象的局限,从生存理性的高度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倡导人的发展有赖于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也有赖于人的发展,人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的理念,规范人们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传统经济是把自然系统当做原材料基地和废弃物排放场所的不合理的线性经济,它的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污染物”,经济增长以消耗大量的资源和大规模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由此造成经济活动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特征,由于其通过资源持续不断的浪费、消耗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枯竭,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在处理经济与发展的关系上,反思和否定传统发展模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倡导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倡导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自然环境的保护,明确提出要变革人类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调整现行的经济关系,这种调整与变革要按照可持续性的要求进行,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代际与代内享有资源的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环境公平的法律价值

环境公平的宗旨不仅在于发展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而且强调发展的结果公平。而要实现发展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当然离不开法律的干预。例如,针对社会由于资源配置、区域因素、政策因素等形成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法律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赠予税、物业税、垄断行业特别收益税、奢侈品消费税等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在此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据新加坡政府发布的税务报告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也就是说,这些市民每年都从政府获得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他们是净出账。这样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正常而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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