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3 0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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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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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试读:

前言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对于立志从事会计工作和已经在会计岗位上辛勤耕耘的同志们,扎扎实实学好会计基础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根据财政部2009年最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结合我国会计改革的现状,对2010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改,重新编写了2011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供考生学习参考。

本套丛书紧扣新大纲,重点阐述了会计、财经法律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以及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帮助考生正确理解考试大纲的精神,系统掌握考试大纲的有关内容。它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改革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吸收了近年来会计研究、法制改革以及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升级的新成果,应用大量的实证案例和图表分析,帮助考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学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本套丛书共四册,具体包括《考试大纲》、《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经梳理与修改后,本套丛书在财经法规部分增加了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等内容,对会计职业道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会计基础部分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内容完善;初级会计电算化由原来的上、下两册合并为一册,内容也进行了大幅的删改。

本套丛书编写的内容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富有特色、实用性强,不仅可供参加2011年度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学习使用,而且也是大中专院校学生及社会有关人员汲取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知识较为实用的辅导资料。

对于本套丛书中的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编委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

第一章 财经法规概论

财经法规是会计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法律制度、财政法规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为了帮助大家学好财经法规,本章将重点介绍有关法、法律、财经法规制度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一种特殊的规范系统或总和;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二)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但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作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强制力的规范。

(三)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的本质及作用

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体现的主要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同盟者和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这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同盟者和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归根结底还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总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法公正、严厉而又无可替代。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并由此作用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问世以来,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但始终是强制性地约束人的行为的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法的作用与道德的作用在侧重点和作用方式上各有不同:法的作用注重客观事实,道德的作用更注重人的主观情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规范来实现其调整和规范作用,道德则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习惯和舆论的力量来发挥其规范和调整作用;违反法律要受法律制裁,违反道德要受良心和舆论的谴责。道德的作用与法的作用可以相辅相成。法律管不到的范围,必须由道德去规范;有些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可能更适合用法律去规范。

法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

(1)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手段和表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就是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全社会加以推广实现。

(2)法体现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并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要求。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什么性质的法律,而法律一旦产生就必然为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和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经济制度;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合法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2)政治方面。确认、巩固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调解和解决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保证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3)思想文化建设方面。确认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在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基本的职能和最重要的作用。

三、法的分类

根据社会形态和法的形式特征,法有历史分类和形式分类等分类方法。法的历史分类是对古今的一切法按照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形式分类是按照法的形式上的外部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的分类方法有: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狭义的法和广义的法;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一)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狭义的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会计法》即为狭义的法。狭义的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指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其内容一般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根本问题。它的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宪法简单。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它是按照一定原则与标准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与实际水平。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程序性与开放性的特点。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门类或法律部门组成的内在和谐的统一整体。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每一个部门法按照其原则和特点,又分为若干具体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及其效力等级见图1—1。  第二节 财经法律关系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犯罪与刑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

财经法律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

财经法律关系是由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财经法律关系。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

1.财经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财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财经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财经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财经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亦十分广泛。在我国,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个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当他们参与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财经法律关系主体。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

1.财经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客体是财经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2.财经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财经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财经法律关系运动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图书、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

(三)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资格,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独立自主地决定或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特定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例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等。第三,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

(1)所有权。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从外部界定企业权利,在企业存续期间,企业所有者也不得随意抽调企业财产,违反企业章程,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

(3)经营管理权。指企业对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由非财产所有者享有和行使。它是从企业内部关系角度界定企业权利。

(4)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1)经济职权的产生是由国家授权或法律直接规定的;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等都必须服从;3)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随意转让或放弃这一职权都是不允许的;4)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许可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

(5)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知识产权。指个人或者集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合同,依法纳税等。经济义务是相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限制或约束。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一方的经济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经济义务来实现,一方的经济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经济权利。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立法机关不同,可将法划分为()。

A.狭义的法和广义的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划分为()。

A.狭义的法和广义的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3.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将法划分为()。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根本法和普通法

4.财经法律关系的( )是指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A.内容 B.客体

C.范围 D.主体

5.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 )。

A.社会团体机关 B.经济管理机关

C.民事管理机构 D.内部管理机构

6.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问题的法是( )。

A.根本法 B.普通法

C.程序法 D.狭义的法

7.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8.下列各项提法,错误的是()。

A.经济职权的产生是由国家授权或法律直接规定的

B.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C.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

D.经济职权可自由转让

9.根据法的内容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法属于()。

A.狭义的法 B.普通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10.根据法的内容不同来划分,民法属于()。

A.狭义的法 B.普通法

C.实体法 D.程序法

11.下列不属于实体法的是()。

A.民法 B.刑法

C.公司法 D.诉讼法

12.下列不属于程序法的是()。

A.民事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公司法

13.经济职权的行使主体为()。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经济组织 D.行业协会

14.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15.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A.行政法 B.宪法

C.经济法 D.刑法

16.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

A.物 B.经济行为

C.名称 D.智力成果

17.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经济法的立法者

B.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C.经济法的实施者

D.经济活动参加者

18.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 )。

A.财经法律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刑事法律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 )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A.经济 B.政治

C.文化 D.体育

2.下列部门中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是( )。

A.财政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审计署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层次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规范性文件 D.村规民约

4.下列各项属于我国法的形式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按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D.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协议、条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

A.狭义的法 B.广义的法

C.普通法 D.实体法

6.下列()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法的特征包括()。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具有规范性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D.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8.财经法律关系是由()等要素构成的。

A.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

B.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

C.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

D.财经法律关系的义务

9.下列各类组织,属于财经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企业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

C.企业法人

D.各单位内部的会计人员

10.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 )。

A.经济目标 B.物

C.经济行为 D.智力成果

11.财经法律关系是()。

A.由财经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C.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D.由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三个要素构成

12.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国家机关

B.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C.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D.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13.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14.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 )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依法处分

1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必须()的责任。

A.为一定行为

B.不为一定行为

C.自己可以为一定行为

D.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16.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的资格。

A.自己为一定行为

B.自己不为一定行为

C.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D.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

17.下列各项提法,正确的有()。

A.法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B.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

C.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

家意志,才能成为法

D.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

为国家意志的基本途径

18.下列属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享有的经济职权的是( )。

A.经济决策权 B.资源配置权

C.签订合同权 D.经济监督权

19.下列各项提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具有明确的内容

B.法能使人们预知自己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C.法能使人们预知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D.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20.下列属于经济权利种类的是( )。

A.所有权 B.经济职权

C.知识产权 D.债权

三、判断题

1.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3.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4.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可自主决定转让或放弃。()

5.财经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6.财经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7.财经法律关系主体可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可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8.法的强制性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作为后盾的。()

9.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10.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没有约束力。()

11.财经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12.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13.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14.公民依法参与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

15.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16.党团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7.任何经济法主体都可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请求权等经济权利。()

18.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会计规章。()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在我国,会计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形式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较特殊的现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和产生具有可比性、一致性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案例分析

(一)案例综述

某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在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法规知识的讨论会上说:“《会计法》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会计法》。此外,只要认真执行会计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坚持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就能把会计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工作做好。”请分析这位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话是否正确。

(二)分析与提示

该上市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话不完全正确。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是正确的。此外,还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而《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部分内容。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具体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范围等。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由于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会计政策、会计标准,开展会计政策和会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等。具体分工如下。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审批、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机构,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等等。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责任。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来考虑的,另一方面也是根据以往的实践和所积累的经验确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会计工作一直是由财政部门管理,这是因为财务会计工作与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是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会计工作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绝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作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当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另外,还必须看到,《会计法》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工作混乱,则不仅是一种工作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服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落实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行使会计工作管理职权,根据上级财政的规划和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管理好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应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另外,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机构,对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责任。

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如下。

(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制度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是国家对经济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措施之一。《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对于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分三个层次作了清晰、具体的规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为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也便于《会计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内容上必须统一的规范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在会计制度制定权上坚持必要的统一,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将这一经验规定在法律中,既肯定了会计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统一的原则,又向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了立法授权。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构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的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必须遵循的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按其性质可分为预算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两类。

预算会计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发布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发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2002年3月5日起施行)等。

企业会计制度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是各类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财政部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内容的企业会计制度框架。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8个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形成了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主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

2)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是对会计工作组织、会计机构设置以及会计资料保存等的具体规范,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规范会计机构、会计工作者行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制度。这类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奖惩和管理体制以及会计人才的选拔等而制定的办法,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这些制度规范的对象以会计人员为主体,而不是会计业务,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和要求。

4)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制度是对会计监督的目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监督的主体、客体等内容作出的规定,是各单位对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验证的会计规范。会计监督制度是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三者缺一不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经济活动。国家监督主要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会计监督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目的性原则。各类会计监督如审计监督、财务大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第二,监督性原则。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监督职能的规范,必须强调监督性。第三,效果性原则。会计监督的实施必须具有效果性,具有惩前毖后的作用。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

1)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过程中,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出台各种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和指导。这些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必然涉及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因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必须根据现行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政策。

2)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经济活动超出了国界,世界经济成为一体已是发展趋势,会计信息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与国际惯例趋同,才能适应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进入国际证券市场等经济活动的需要。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

3)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是指把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一个信息提供系统来对待,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时必须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不能顾此失彼。系统性原则主要包括会计制度的纵向系统和横向系统两个方面。从纵向系统来看,诸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行业统一会计制度、基层单位会计制度等构成纵向系统;从横向系统来看,企业会计准则与预算会计准则之间、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之间、各行业会计制度之间、各会计具体准则之间、基层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都组成不同的横向系统。不论是纵向系统还是横向系统,会计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都不能出现互相矛盾、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它们应当是一个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大系统。这是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必须注意的。

4)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时,既要从大的方面做到统一和一致,又要在不影响全局的情况下给基层单位留有主动权,在充分满足各方面需要的前提下,考虑会计制度内容的简洁实用、通俗易懂,以利于更多的人熟悉、了解会计制度,还要有利于会计人员具体贯彻执行。

5)满足经济管理需要与经济性相结合原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公布。过去,我国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主要采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发文件、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层层转发至基层单位的做法,即依靠行政系统“条条块块”关系和印发“红头文件”来传达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原来的条块关系逐步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逐步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已不复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新兴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贸企业等大量出现,使沿用多年的发布会计制度的运作系统难以继续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许多单位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新的会计制度的情况,给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予以公布。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专门的或者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二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网站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的做法,不能认为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各行各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都有特殊要求,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主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而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则应由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适用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只能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适用。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只能在自己的行业内,当这个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时,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这些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本行业范围。

(3)制定程序。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不能实施。实施这一程序的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军队与地方相比在会计工作的管理等诸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其会计制度的制定权作了单独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制定主体。军队制定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解放军的其他部门,如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则没有制定权,这主要是由总后勤部分管部队财务会计等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

(2)适用范围。军队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具体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军队范围内。

(3)制定程序。军队制定的、在军队实施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不需经审核批准即可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尽管它们在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及制定程序上存在不同,但制定的内容仍然要求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可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被看作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会计市场的形成具体表现在:第一,会计已成为具有一定技能的专职人员从事的专业性活动,会计人力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第二,会计的行为结果是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会计活动不仅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处理过程,而且包括会计信息传递过程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的过程。

因此,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会计市场准入、会计鉴证以及市场管理和市场退出等方面。

1.会计市场准入。《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办法,对合格的人员给予从事会计工作的行政许可。因此,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会计鉴证。国家通过建立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维护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作用,增强相关利益方对鉴证对象的信任程度。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

3.市场管理和市场退出。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人员和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人员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定执业。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是国家人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评价会计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等。

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级。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分别为:

(1)初级会计职务。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都是初级会计职务。会计员的主要任职条件为: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主要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2)中级会计职务。中级会计职务,即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主要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者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掌握一门外语。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3)高级会计职务。高级会计职务,即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财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确立了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确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制度。按照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报名参加某种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考试合格者取得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3年登记一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3.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财政部2005年启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2007年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其总体目标是: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合理预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以及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占领国际会计理论前沿阵地等对高端会计人才的需求,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领军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按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担负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

根据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目标,结合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任务为:

(1)适应大中型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加快发展、强化管理对高层次财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带动全国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着力培养450名左右在大型企业或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带动和引导各级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着力培养350名左右具备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专业资格、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注册会计师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全面发展,打造行业民族品牌,推动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会计理论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支持作用,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会计学科担任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培养优秀会计人才,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占据国际学术前沿,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之一的会计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财政监督的内容详见本章第四节。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大多是分散经营的,企业竞争异常激烈,非常需要一个组织来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能向政府反映和申诉自己的意见,政府也需要一个组织能将自己的声音传到广大企业中。行业协会正是在这种迫切的要求下出现的。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来管理、发展本行业的。有的国家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相结合,有的国家则没有专门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依靠行业协会自律。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提供咨询、沟通、监督的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组织,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机构。我国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目前,已拥有团体会员7000多家,个人会员17万多人,其中,执业会员9万多人,非执业会员近8万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在财政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围绕财政、会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发现人才的作用。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中国会计学会以组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交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向会员提供终身持续的专业化服务为目标。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通过信息化和面授方式,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活动体系,为会员提供知识碰撞、经验交流、人脉拓展的平台。其业务范围是: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办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他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

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贯彻会计法规,推动管理和制度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单位负责人自身素质,造就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经营管理队伍。

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概括如下: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

(3)支持、保护、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报告作出查处决定,并对处理权限以外的会计事项负有上报、请求处理的责任。

(8)如实向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10)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单位任用的会计人员要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即所有的会计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单位负责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直接涉及单位负责人责任的规定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另外,《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虽未直接提及单位负责人,但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了单位负责人。这些规定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是对其在会计工作中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负责。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等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单位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各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就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案例分析

(一)案例综述

某大学为了加强财务工作,对财务处处长岗位进行调换,将长期从事会计教学的会计学博士任命为财务处长。请分析此安排是否妥当。

(二)分析与提示

此安排不妥当。《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该学校任命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的人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因此,我国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对会计核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下面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依法设账。设置会计账簿简称设账,是指开展经济活动的单位建立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资金状况的账务体系。

依法设账是指开展经济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记录会计账簿。《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设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设账,是设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设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设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也称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也称会计信息)。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载体,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评价经营业绩,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使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必须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方面。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

3.必须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对会计资料的生成方式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都带来了相应变化,要求法律上必须对会计电算化进行规范,以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因此,《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二、会计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1)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形式各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具体要求有: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计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及时、正常进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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