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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3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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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国兵,干爱玲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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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卫生监督

实用卫生监督试读:

前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安全、健康的生活状态已经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政府和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也与日俱增,卫生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实用卫生监督》一书是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卫生监督实际工作需要应运而生的学科书籍。本书力求在总结多年卫生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反映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规范的操作和先进的执法水平,不仅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这方面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参考使用,也可作为预防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实习教材。

我们过去编写或翻译的卫生监督书籍多是重在理论,而各级专业人员都迫切需要方法学方面的系统论著。本书内容以实用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法为主,同时也对卫生监督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进行了概括介绍。结合多年卫生监督执法经验,坚持依法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原则,突出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卫生监督实践的理念,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应急处理与预防控制、管理协调与技术操作、常规工作与应急反应进行有机地结合,让广大读者能够以理论指导实践——只有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才不会是盲目的实践,才能真正提高卫生监督的综合执法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本书是集多年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监督、医学专业技术、卫生行政管理等专家、学者的宝贵智慧和知识结晶,经过两年时间的辛勤劳动编写完成。本书的编写过程对作者来说也是一个学习提高的过程。《实用卫生监督》的问世,与参加编写的专家们热忱、执着的工作精神和认真态度密不可分。衷心感谢复旦大学出版社对本书编写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没有他们的鼓励就不会有这本书付梓。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亦对本书的编写、出版提供了各种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鉴于卫生监督的发展历史较短,卫生监督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卫生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化,加之作者水平有限,谬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不吝斧正。

编者

2007年12月

第一章 卫生监督概述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凡是从事社会公共卫生活动的地方,都需要并存在着卫生监督。对于这样一项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并贯穿于人类整个社会运行过程的活动,对于这样一种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有关卫生与健康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这样一门新兴的科学,不仅要知道卫生监督存在于社会运行过程中,还需要理解卫生监督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中所起的真正作用。因此,研究卫生监督理论,探讨公共卫生监督学,首先就要学习和掌握卫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清楚卫生监督的概念、功能和特征以及卫生监督的作用等问题,从而指导卫生监督实践。

第一节 卫生监督的概念、功能及作用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和性质(一)卫生监督的概念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二)卫生监督的性质

从卫生监督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卫生监督的主体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或由法律授权的卫生监督机关,它的对象是卫生监督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表明卫生监督是政府行为,是行政职能。所以,卫生监督的行政性是其根本属性。

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通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人们的不良行为和不法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而达到增进健康的目的。

二、卫生监督的特征

卫生监督的性质、内容、任务及形式,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现存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卫生监督有如下的特征。

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保障国家、团体和公民个人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关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各种有毒、有害的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以保证人们在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下进行生活、学习、工作和劳动,是我国公共卫生立法的根本目的。而卫生监督就是这一目的得以实现的执行过程。目前,卫生监督已成为现代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享有健康权的实现中,以及保障公民和组织在卫生领域的合法权益的获得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保护“公民健康权”是卫生监督特有的作用,这也是卫生监督区别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标志。一旦公民或组织上述权益遭到非法侵犯,或者公民或组织非法侵犯他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时,卫生行政机关即以强制手段予以保护。所以,保护性是卫生监督的显著特征。

2.决定性与授权性 卫生监督,从它的法律意义上讲,实际上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社会卫生事务,保障人民的健康,正确行使卫生管理方面的职权。这种行为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行使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主体资格的取得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定过程。如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卫生行政机关,从法律概念上必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①其成立需由上级法定机关批准;②已由组织法或者组织规则确定了职责权限;③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有独立的行政经费;④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⑤通过一定的方式宣告成立。

3.行政性与技术性 卫生监督是对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等自然科学知识与卫生政策法规等社会人文科学知识的综合运用,比一般的行政执法具有更严格的预防医学职业要求和更强的专业技术性。这是因为公共卫生法规保护的是人群健康这一特定目的,因此需要运用自然科学知识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这就必然要将大量的技术规范囊括其中。其在专业知识上表现为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知识的综合,在手段上表现为预防医学技术与卫生行政法制手段的综合,在方式上表现为业务管理、专业指导、行政执法等措施的综合,在依据上表现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的综合,这些均体现了其行政法制性与科学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由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调整人体健康问题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且互相渗透,有社会的、自然的,它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而且这种渗透交叉在公共卫生法规中有着极为典型的意义。这就决定了卫生监督行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不仅涉及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改善,而且涉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涉及公民健康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而且涉及因卫生问题而产生的复杂的经济与人际关系。卫生监督的综合性,是受公共卫生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由于现代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生物医学、生态学、工程学、建筑学、水文地质学、环境学、经济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科学技术发展的高度综合,各门学科的边缘区和学科之间形成的交叉点,也决定了卫生监督的综合性。不但各项专业卫生监督之间及其与其他学科之间可能有交叉概念,而且在卫生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也需要互相融会贯通,以适应卫生监督的性质所要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

5.强制性与教育性 监督具有强制性是法律的属性之一。如《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12类食品,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即可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罚措施,起到“罚一人而百人惧的作用”。但这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方式或手段,单纯靠处罚并不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关键是人们对法的理解与支持,只有知法,才能守法。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卫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一)卫生监督的作用

1.卫生监督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卫生监督是使公共卫生法规立法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在公众的居住、旅行、工作、学习、劳动、生活、娱乐及饮食、医药等各方面发挥保护者的作用,才使许多疾病得以免除,许多危害得以避免,许多不良影响得以减轻,生活和生命质量得以提高。只有卫生监督工作与其他卫生工作相结合,与国家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使我国公众生活在安定、安全和卫生的社会中,才能使人们的健康水平得以提高,实现公共卫生立法意图。

2.卫生监督是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往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方式,已过渡到以法律手段和行政、经济手段并存的管理方式。目前,卫生监督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已成为政府法制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是因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职能的行使,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因此,可以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

在新形式下,卫生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卫生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是各项卫生措施和各项疾病管理制度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切实保障,特别是对于打击和减少违反卫生法规活动,制止危害人民健康行为的发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3.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职业卫生问题已日益突出,工业“三废”、粉尘、噪声、毒物等有害物质的不断增加,使生产环境恶化,直接威胁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通过卫生监督可以控制和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防止各种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危害,从而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间接地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通过卫生监督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充分保证国家、团体、公民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如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卫生检查、审核,对合格者发给“卫生许可证”,从而保证相对人合法经营的权利。

4.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 首先,卫生监督能把法律固定下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各种管理关系加以确认落实,从而促进整个卫生管理系统合理有序、有规律的良好运行,真正做到从“人治”走向“法制”。其次,卫生监督有促进和完善卫生立法的作用。通过卫生监督实践,可以发现已制定的卫生法规某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或难以操作之处。在实施卫生监督的同时,还能为卫生立法反馈有价值的信息,以利于公共卫生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促进卫生立法质量的提高。再次,对促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有重要作用和意义,通过卫生监督实践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人员素质方面存在的某些不足,并找出人员配备上的差距,从而在队伍建设上有针对性的得到补充、加强和提高,进而真正形成精简、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

5.对于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卫生监督活动的开展,无疑能够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提高各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公民更好地知法、守法,认真地履行公共卫生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自觉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特别是通过卫生监督,可以使公民直观地了解卫生法规提倡、禁止什么,鼓励、反对什么,从卫生法律规范中明确判断是非的标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进而增强卫生法制观念,提高卫生知识水平,使讲卫生、保护健康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二)卫生监督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卫生监督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又代表人民保障了人民群众卫生安全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并且它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反映人民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卫生监督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具体得到贯彻实施的一项制度,是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将来,其意义无疑都将是十分深远的。

四、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在卫生监督活动中不仅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还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国家卫生执法机关或被授权的其他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整个领域都应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所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合法、适当、有序、高效,才能达到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

1.以卫生法规为依据 以卫生法规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进行的一切卫生监督活动都必须遵循卫生法规的规定,执行法规赋予的卫生行政权力,如果既没有行政组织法的根据,又没有特别法的授权,或者虽有卫生法规根据,而无或超越卫生法规的授权,其所作所为应作为无效行为而被撤销;二是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须符合卫生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卫生法规相抵触,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虽然现代社会卫生监督机关所作出的行为不一定都有直接的、具体的卫生法规依据,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卫生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原则行事,可以自由裁量,然而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自由裁量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和超越法律的许可范围;三是卫生监督必须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同样导致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2.适用卫生法规准确无误 第一,卫生监督行为所遵循的卫生法规必须是现行合法有效的,即不得与更高层次的卫生法规相抵触,如适用的地方性卫生法规不得与卫生行政法规相抵触,特别是以规章作为卫生监督行为依据时,应注意规章是否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不符合规定便不能使用,同时,又不能是过期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卫生法规。第二,卫生监督机构所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等一切卫生监督行为,都要在卫生法规所设定的范围之内。若当事人不属于卫生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不能对其实施监督行为。第三,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定,必须符合卫生法规所确定的要件,有所适用的具体条款。

上述情况是法院受理卫生行政案件后,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对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和实质问题。因此,在卫生监督实践中必须严格掌握,认真合议,以确保适用的卫生法规准确无误。

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在行使卫生监督活动中,卫生监督机关一定要时刻注意本机关自己的权限范围,不能超越职权,同时,又要正当地行使职权,不滥用职权,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凡是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卫生监督行为,都是不合法的。(1)不超越职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否则,超越职权所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是越权行为。所谓超越职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的实施超出了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幅度和管辖权。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①卫生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或虽有法律依据,但却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授权,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②超越管辖权,即卫生监督机关应当在管辖区域内行使职权,却行使了管辖区域以外的职权;或下级卫生监督机关行使了上级卫生监督机关的职权。此外,还有在处理对象上、处理手段上的越权等,均属于一般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总之,不论是作出哪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既然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一旦发生卫生行政争议,相对人诉之法庭,将使卫生监督机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不滥用职权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卫生监督机关正当行使卫生监督权力,并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是不滥用职权的内涵,反之,就是滥用职权。根据公正原则的要求,卫生监督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适当、合理,不能滥用职权,如果滥用职权就违反了公正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卫生监督权力的目的,不符合其所依据的卫生法规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健康,而是为了维护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或者动机不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②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和未考虑相关因素。卫生监督机关在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时,把法律规定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作为依据,或者没有考虑法律要求应当考虑的事实。③处理决定不合理、不公正。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对执法者来说也适用。执法者做出的决定在任何具有一般常识的人看来都认为是不正确的决定还仍然坚持。另外,案件相同,不同对待;案件不同,相同对待,这都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④不作为或故意拖延。这是指管理相对人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卫生监督机关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的不作为行为。如卫生监督机关对相对人许可证申请不予答复;对大范围的食品污染事故不予及时处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等。

另外,在自由裁量时,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时不能显失公正。就法院而言,其着重是对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卫生监督行为适当与否一般不予审查,但在显失公正时法院可判决变更。(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卫生监督的执法行为生效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其程序要件要求卫生监督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则要求卫生监督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否则一旦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不论卫生监督程序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都会因程序违法而使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卫生监督程序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卫生监督时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期限及其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监督执法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达到执法工作公开、公正、顺序和效率的要求。所谓公开,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使职务时要表明身份和意图,作出处理要书面告知处理依据和诉权等;所谓公正,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并排除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如实行调查、听证、合议、回避制度,开展执法有一定的人员要求等;所谓顺序,要求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在步骤、时间上不能前后颠倒等;所谓效率,要求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准确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以提高卫生监督机关的工作效率。

一般违反规定程序主要表现在:步骤、形式、方法、时限、顺序等方面。如规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而卫生行政机关没有制定决定书,仅凭罚款单就属违反法定形式;卫生监督人员未按要求着装进行检查,或未出示证件则属于违反法定方式;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而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过该期限,便属违反了法定时限。(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监督人员在运用卫生法律规范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为依据。要求卫生监督机关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深入现场实际进行必要的、及时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等。既要调查收集对承担责任者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承担责任者有利的证据;既要了解案情各方面情节,又要了解各个情节之间的联系;既要查明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方面,又要查明违法者主体资格和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总之,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以事实为依据,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这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指导思想之所在。在卫生监督实践中,卫生法规规定了卫生监督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一般对轻微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以教育促进为主,处理中既要遵守标准,又要结合实际情况,如在进行食品卫生鉴定、处理食品时,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坚持保证食用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对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又不积极改进的,就要依法进行制裁。另外,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还要做到有错必究。卫生监督机关及卫生监督人员一旦发现其实施的行为有错误,便应勇于纠正,否则,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监督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监督机关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地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独立处理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1)卫生违法案件由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和处理,其他机关无权处理。(2)卫生监督机关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依据的是卫生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原则和处罚范围、手段,对当事人进行处理。(3)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处理卫生违法案件。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还有待深入,有些发布的卫生法规在贯彻执行上还不力,特别是有些卫生法规调整的内容,涉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分工协作问题,即在有些违法案件的处理中,有些部门目前还发挥着协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对卫生违法案件的独立审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这一问题会得以解决。因此,强调完善审理违法案件独立性的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和要求,对树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节 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的实质,就是把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具体适用到生活中,适用到涉及卫生产业的活动中,适用到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人和事相关的集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能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消失。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卫生监督需要有依据。卫生监督依据是使卫生监督活动能够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卫生标准以及处罚卫生违法行为的确切证据。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打击卫生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好人体健康,必须熟悉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现行的卫生标准,掌握证据收集的原则和方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我国卫生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而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根据卫生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卫生法律的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1982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业病防治法》10部卫生法律。现行卫生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2.卫生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0件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3.地方性卫生法规 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和卫生法规。

4.卫生行政规章 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如《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这3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制定发布的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高于其他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种部门规章。

二、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指涉及卫生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及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殊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的制定、发布和贯彻的全过程,就是标准化。

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代号GB)、行业标准(代号ZB)、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上述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人体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相应的有效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余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

三、卫生监督证据

卫生监督是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卫生监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社会各部门、法人或个人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察督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侵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要进行处理。在监督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保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卫生监督证据的概念

卫生监督证据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所进行的监督监测活动的一切记录。例如,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卫生监测样品采集记录表,卫生监测结果报告单,卫生监督意见书,以及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照片资料等。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卫生违法事实,进行卫生行政处罚时,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同时是卫生监督证据。在进行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进一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呈报审批处罚决定,都需要确实的证据。如发生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负有举证责任,更需要真实、确切的证据。因此任何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论未来是否发生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需要注意合法获取证据,规范化地制作证据,以及保全证据。(二)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这些依据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卫生监督中产生的行政处罚。这7种分别是: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制作的各种笔录是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特有的一种证据,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所作的能够证明现场情况的笔录。(三)卫生监督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证据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证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2)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某一时事件的发生都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很多证据因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及时主动赶赴现场,采取深入调查,科学而细心地监督监测和检查,才能获取可靠的证据。(3)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证据的客观性是其基本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实地收集,不能凭主观的臆断进行猜测、估计,更不允许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4)收集证据要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技术运用到证据的收集中,极大地提高了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检测的过程中尽可能使用先进的仪器和科学检测手段和方法,准确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四)卫生监督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标准(1)证据能够充分的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形成的,任何卫生违法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这些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客观事实,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或愿望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所以卫生监督机关所采取的证据应能充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想、推测、假设、想象等都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来定案。(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卫生监督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其目的就在于反映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首先,要把案件规定的每个要素都要证实清楚,其次,抓住每一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按一定的证明序列,构成证据链,以整个证据链的证明力,去证实案情,常见有联系的证据包括用以物质形成表现出来的感官证据,反映客观事实发生的原因,条件结果及周围环境状况等的证据。(3)证据应确实充分。可定案的证据除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外,还应做到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指卫生监督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不仅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而且必须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对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力的客观事实的一定证据量,它要求卫生监督人员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发生、发展的一切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数量,借以证明整个案件违法事实的真实情况。如果主要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残缺,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孤证,没有佐证,没有若干证据予以相互补充和印证,都是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

第三节 卫生监督手段

一、卫生监督手段的内涵

卫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卫生法制宣传、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即时控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工作的实质就是把卫生法律规范具体适用到社会生活中,适用到涉及卫生产业的活动中,适用到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人和事中间去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卫生监督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并能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因此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其固有特点,如专业性,需要业务精通,从而有可能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

二、卫生监督手段的具体分类

卫生监督手段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专业分类。具体分为3个方面。(一)专业技术手段

1.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功能 就是卫生监督所具有或应发挥的效能。其不同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必然产生不同的监管功能。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1)制约功能: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有关权利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2)规范功能:通过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内容,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共同调整人们在保护健康方面的行为、进一步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3)预防功能:通过预防性审查监督、经常性监督检查等,强制性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公众健康的各类隐患因素的发生。(4)促进功能:通过对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分析,找出和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弥补措施和解决办法。

2.卫生执法监督的专业及内容 根据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分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等。不同专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均需要严密的规划原则和规划过程。首先遵循整体性、分类指导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动态性原则,再确定其可行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全面、充分地考虑到卫生专业系统内各部分发展的均衡性、重点工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目标的规划还需具有一定高度和难度,使之具有挑战性和奋斗动力。同时还需针对各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形式分析,即通过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人口增长和结构变化、居民健康状况、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益的公平与效益等因素进行研究,从而对卫生规划背景和规划所要解决的主要卫生问题提供客观、可靠的科学依据。形式分析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居民健康状况分析、卫生资源状况分析和卫生问题诊断,如卫生问题对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程度、发生频率、作用时间、作用强度、作用范围、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政治上的不利影响。解决该问题的干预措施、影响因素、成本及效果;各项工作的监测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包括适合程度、足够程度、进度、效率、效果、效益和影响,即适宜度评价、进度评价和结果评价。

3.流行病学 在卫生监督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流行病学是从以传染病为主要对象发展过来的,然而目前已扩大到所有的疾病、亚健康和健康状态的整体范畴。(1)流行病学是研究人群中疾病、伤害、亚健康和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研究防制疾病及促进健康的策略和措施的科学。疾病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非传染病等一切疾病。伤害包括意外、残疾、弱智和身心损害。健康状态包括身体生理生化的各种功能状态、疾病前状态和长寿。WHO认为,健康的概念应该是“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各方面均处于完好状态,而不只是无病或虚弱”。

流行病学研究要运用卫生统计学和卫生检验学知识。卫生统计学是研究群体健康状况以及卫生服务领域中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一门科学,包括健康统计、卫生服务统计、医学人口与疾病统计、常用综合评价等。由于卫生领域的研究对象是人群,有其特殊性,并且具有较大的生物变异性,同时还受诸多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更需要借助统计分析工具去透过偶然现象认识其内在的规律性。

卫生检验学是由具备相应资质、法律效力的机构,依据国家标准方法及国家标准要求对样品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毒理学等项目的检验、对比和评价工作。(2)流行病学研究的任务分为3个阶段:揭示现象、找出原因、提供措施。(3)流行病学研究的3个范畴分别为描述性、分析性和实验性:①描述性,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揭示现象,提供深入探讨原因的基础,并对该现象作出初步分析;②分析性,用分析性流行病学找出原因,检验或验证所提出的病因线索;③实验性(人群流行病学),用实验流行病学以找到的原因为基础而提供措施,进一步确证措施的有效性。(4)流行病学研究的3种基本方法:历史法(回顾法)观察法、思维逻辑推理法、实验法(含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和数理法。(5)流行病学学科中的三大要素是指原理、方法和应用:流行病学用以上独特的研究对象、任务、原理和方法应用到特定的领域、范围,从而发挥推动生产力的作用。它既是一门应用科学,也是一门方法学,同时又区别于理论科学。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重基础知识(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学、物理、微生物、免疫学)、精专业知识(卫生学、流行病学、统计学、法律法规)、需外语基础、积累现场处理事件能力的综合性科学,也是研究、分析探讨规律、技术执法复合性的工作。(二)法律手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既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而制定的,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卫生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的结构、行为模式、执法程序、卫生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证据、传染病暴发传染源的证据、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确定、法律地位、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违法所得、法律后果、效力、卫生标准。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2.卫生行政执法特征 特殊目的性、内在的科学性、操作上的技术性、范围上的整体性、整体上的科学性、与卫生工作相互影响性。卫生监督的特征则指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

3.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 规定卫生行政措施,做出卫生行政决定、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行政执法目标、卫生行政执法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考评。

5.其他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卫生执法监督也是一项社会服务性工作。卫生服务工作的特征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形性:服务是表现为活动形式的消费品,卫生监督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等措施以确保服务水准,是以国家的名义在社会生活中推行,它形成一种规范,则具有国家强制性。消费者往往依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声誉、自身经历、宣传培训知识,知情选择与决策。(2)易失性:卫生服务能力随着时间而消失的特性,卫生执法监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规范人们在健康相关活动中的行为,因此在服务整体范围内涵盖了所有的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人和事。(3)生产和消费同时性:整个卫生服务提供的过程也是消费者消费服务的过程,因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包含了社会规范内容,而社会规范又为人们提供了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评价他人的标准与尺度。法律不仅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侵犯他人权利、拒绝履行义务时应受到的制裁;消费者参与卫生服务的过程、卫生设施配置、完善与布局等。(4)专业性和技术性、垄断性:卫生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专门的医学教育、严格培训并通过政府的执业资格考试后才能提供服务。(5)高质量性和无误差性:确保生命、健康的安全,卫生监督执法必须把握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和层次效力,更有效和更广泛地保护公民健康方面的权利。(三)行政管理手段

1.卫生监督行政管理的理论原则和实际应用 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工作是应用管理科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卫生事业活动和发展规律及其影响,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提供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卫生监督和服务,达到预期卫生监督工作目标。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实际是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产品的综合过程,同样也是一个复杂体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系统性、政策性、群体性。必须应用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借助各相关学科的知识才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其组织管理和科学决策。

2.研究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卫生政策与机制 卫生监督行政管理手段的应用需建立在对卫生政策分析的基础上,包括公共政策与卫生政策。了解掌握其概念、组成要素及政策系统的构成,政策系统的运作过程。政策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规范。卫生政策涉及面广,包括机构建设、管理模式、运作机制、卫生监督、检验及医疗保健制度。卫生政策又包括指导型、法制型、实施型3种,同时还具有特定的部门性、相应的强制性、相对的说服教育性、较强的实效性和持续的稳定性等特点。

3.探索完善卫生监督系统本身的良性运行机制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卫生监督行政管理涉及技术方法、管理模式和政治制度等。管理具有动态性、政治特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特点。因此需在卫生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树立全新观念和创新意识,卫生事业已出现了全球化趋势,并融于生态环境、卫生资源、健康教育等逐渐全球化的进程中。另外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及现代医学模式的转换,现代社会日益要求卫生管理必须树立和强化大卫生观念。卫生行政管理已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独有职责,需要调动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各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目前卫生行政管理科学已从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向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化,不断实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如重视人员的个人修养行为、情感活动、切身利益、激励其创造力及奉献精神等,使卫生监督行政管理的效率最大化。

4.卫生监督行政管理与经验积累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门新兴学科,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业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通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控制环境,以行政管理手段达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增进人民健康的目的。卫生监督是政府部门依据卫生法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群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5.其他 分析、制定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时间的卫生监督、预防体制、预警预测、应急预案等的管理机构、报告制度、后期处置、措施、对策、应急保障等,是一项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与监督性内容。随着人口增长规模、人口流动迁移、城市发展速度、生活方式变化、生活质量提升等因素,传染病、疾病的传播流行成为全球性危机。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通过立法、行政监管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节 卫生监督程序

一、概述

卫生监督程序也叫卫生监督手续,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指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过程。广义的则不仅指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过程,还包含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形式。作为政府行为或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必须经过一定的监督程序来实施,从而避免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以保证卫生监督的法定性和规范性。(一)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

由于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针对相对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监督活动,且这一活动的内容和手段的多种样,也就决定了卫生监督程序具有如下3个特征。

1.法定性 这是由于卫生监督程序是由卫生法律、法规规范而决定的,它是卫生监督行为有效的构成要素之一,倘若卫生监督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就会发生监督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才有效的法律后果。

2.有序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程序规范,相对于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它并非是规定卫生监督机关的职权,而是规定卫生监督机关如何去行使职权。

3.保障和制约性 一方面卫生监督程序是保障卫生监督得以及时、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使卫生监督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是对监督的制约,使卫生监督机关及其卫生监督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从事卫生监督活动,达到卫生监督的有序状态,进而保证卫生违法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二)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规范、确立卫生监督程序制度并贯穿于其中的准则。卫生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实施卫生执法行为时,在程序上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程序原则 法定程序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①重要的公共卫生执法程序,尤其是关系到相对人员合法权益的程序规则必须依法设定。②法定程序规则和行政实体法规范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能,法定的行为、步骤、方式和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③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共卫生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影响到相对人合法权益时,该行为无效。④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⑤依法设定的简易程序也是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简易程序规则的,也属行政违法。

2.相对人参与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必须公开实施公共卫生执法行为的程序,让相对人事先了解其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接受相对人的监督;②相对人对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知道结论,也有权告知理由;③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在做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为时,必须给相对人发表意见或提出申辩的机会。

3.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包括:①公共卫生执法人员在做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主动回避,以免造成所作行为存在偏见的事实和嫌疑;②公共卫生执法人员应客观的调查事实真相,在取证手段和方式上应防止主观武断从事;③在处理涉及多个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争论时,应保证每个当事人有平等的陈述权;④实施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采用单数合议制方式做出;⑤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权限。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①法定程序的设立应考虑提高公共卫生执法活动的效率,在程序的方式步骤时限上应突出讲效率,强调简便、实用;②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在程序顺序上不能颠倒,必须按法定程序、步骤进行;③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实现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无效;④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应规范化,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应使用统一格式。

二、许可证发放程序

许可证发放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的程序行为,指申请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发放许可证,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审查申请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步骤、次序和方式。

1.申请的提出 许可证发放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的申请。因为卫生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管理相对人欲获得某项许可,必须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是卫生法定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②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③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2.申请的审核 对申请的审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书,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两个方面。(1)程序性审核:即审查核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手续是否完善等。

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附加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查,在审查中除了要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所了解到的从事该项活动的能力、场地、设备、环境等要实施实地考核,并且有的许可内容还需要对有关设备、场所等进行必要的卫生监测。(2)实质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核对查实。

3.许可证的颁发 卫生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卫生许可证,并允许其在具备条件时再次申请。在此阶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证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编号,并要加盖法定颁发机关的印鉴。附加材料也应注明与许可证相应的编号,并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2)注意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颁发许可证,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机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不可以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

三、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实施卫生监督有两种形式,即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一种监督形式有着其不同的工作程序。

1.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不包括城市规划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在这一阶段,除要求将卫生法规的有关规定列入可行性报告外,卫生审查重点是对建设项目选项的审查。因此,进行建设项目选项的卫生审查时,应要求建设项目单位提供有关项目工程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存在的卫生问题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选址的位置及其地形、水质等有关资料。同时,应对建设项目拟定的选址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还可进行卫生学监测和调查。(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在这一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3个方面的资料。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全套图纸、建设项目卫生篇章。卫生篇章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筑物布置;③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④有害因素及卫生问题的分析;⑤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⑥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此阶段卫生审查的任务是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若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征得原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的同意。(4)项目工程验收的卫生审查: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验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所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准予工程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工程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

2.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1)监督前的准备:准备工作是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督员应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目的,做好各项监督准备工作,如佩戴监督员胸章,携带监督证件,准备必要的法律证书及表格,携带检查工具,以及采样、取证器材设备。(2)现场监督:其主要环节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查阅或索取资料,进行现场实地检查。现场检查一般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②有关职业危害及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劳动条件、污水污物消毒处理情况;③有关产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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