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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4 0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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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编委会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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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2012年度)

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2012年度)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2012年度)作者:《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编委会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5-01ISBN:9787516604625本书由新华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2012》序

2012年,我国会展业继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优化,会展经济强劲增长。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举办展会超过7000个,展览总面积约8400万平方米,比去年增长3.7%;会展业直接产值达35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68%,占第三产业产值的1.53%。会展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会展业还处于粗放型发展状态,办展主体良莠不齐,展会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偏低,低质量重复办展现象依然存在。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统筹会展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出台扶持政策,为会展业健康发展有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全国会展产业政策法规白皮书》是全国第一部会展业政策法规汇编,迄今已连续了出版4册,共收集全国各地的会展业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470余条,得到了广大会展业同仁的关注及肯定。

白皮书2012除收集各部门各地方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外,还补充收录了部分地区出台的会展业“十二五”规划。同时,本书还对所收录的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分析和解读,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比较,展现会展政策的制定规律及发展趋势,从而对现行政策得以更深入的诠释。这不仅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完善法规出台政策作有益借鉴,还将为从业者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从而用足用好政策提供现实的帮助。

此外,书中附录部分还收集了国外政策信息和国内相关行业统计,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吕继坚二〇一三年五月第一部分2012年全国会展政策法规国家部委会展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第二章 会议收入管理

第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第三章 会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第四章 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分支局,本局各业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通〔2012〕3号,下称《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意见》是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落实局省《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加快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对《意见》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实质,切实组织贯彻落实。

二、会展业比较集中的分支局应及时将总局支持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报地方政府,并通过媒体、政务公开平台、政策宣讲等方式,及时告知当地相关企业,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三、各分支局应对照《意见》内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各分支局应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展会CCC认证范围内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填写CCC认证展品登记表(附件2,此表保存两年),展会结束后若展品退运,应核查出口报关单并记录单号;若展品在国内销售、使用,应督促申请人做好CCC认证工作并登记认证文件号。展品未获得认证前,各分支局应监督申请人不得对其销售、使用。

五、各单位要组织跟踪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收集工作成效,统计相关数据,发现典型,及时上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广东局。

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CCC认证展品登记表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中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充分发挥广东区位和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广东会展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深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广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和《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合作备忘录》,支持广东国际会展业发展,推动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原则,将广东作为检验检疫促进国际会展业发展的试验区和先行地。广东省毗邻港澳、辐射东南亚,是我国会展业最发达的省份,发展国际会展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独特优势。中国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广东会展业的跨越式发展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互动实践将为全国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现代服务业的产业比重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将广东作为检验检疫机构促进国际会展业发展的试验区和先行地,优先试行支持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措施,积极推动广东国际会展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二、便利参展代表团成员及其携带物入境。国际会展期间,在各空港、海港及陆路口岸查验现场设立专门查验通道或绿色通道,为各国家和地区参展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官员及其携带允许进境的物品提供检验检疫便利,对于副部级别及以上的高级官员,凭国家质检总局通知,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礼遇。凭会展组织机构的有效证明,对携带物品采取提前申报、集中申报、设立专用通道等措施;允许每人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疫苗接种证书(若为导盲犬,还需出具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同时做好后续监管,确保伴侣动物随同代表团成员一同离境。

三、提供高效便捷的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通关查验服务。设置专门的国际会展展品办理窗口,受理咨询报检、办理出证放行等工作,做到随到随报、随检随放。入境展品及其木制包装凭会展组织机构的有效证明,在口岸受理报检后直接放行,货物运抵展馆现场临时监管仓或中转仓后实施集中查验。涉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入境展品,凭审批证明受理报检,核实后放行。参展品离境时凭会展组织机构的有效证明予以放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现有规定进行监管。

四、简化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展品,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经总局同意,其检疫审批权限下放直属局。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简化CCC认证产品免办手续,凭参展证明,对CCC认证范围内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对于展会结束后销售、使用的产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参展需办理进口备案的商品如电池、涂料等,凭参展证明文件及退运出境保证书,免于办理备案手续。

五、创新参展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涉及允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入境展品,仅供展览的,一般情况下经查验核实后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如在展览期间供品尝或试用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检验,并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对样品已经检验合格并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经所在地直属局批准,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对于免于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须在展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对由政府部门在广东主办的国际食品(肉类等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食品和禁止进口的食品除外)专场展会,允许参展商先行提供参展食品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同一生产批号参展的食品正式入境时不再进行检验,经查验核实后放行。展览结束后,展览主办方需监督参展企业妥善处理展品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展品处理明细单,展品不得流入国内市场。

六、完善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现场服务。在国际会展现场提供“一站式”检验检疫服务,加强与展览举办方、海关、货运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会展中心现场与有关单位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查验的模式。充分利用检验检疫信息优势,通过检验检疫政务网站等信息平台,为参展厂商提供质量标准、技术法规、质量预警等技术信息资讯查询。设立国际会展专用服务咨询电话,用于国际会展有关事宜的沟通协调和业务咨询。

七、创新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内销监管。展会结束后,展品应予以退运出境或销毁,对展后拟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使用的入境展品,凭参展证明,优先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安排快速检验、出证。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展会内销的,对已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运作良好的参展企业的产品,办理CCC认证手续时提供便利措施,对出口质量许可证书中与CCC认证标准的无差异项目不再检测,对存在差异的项目补做差异试验。

八、建立健全国际会展业参展商诚信和展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结合会展业特点,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会展业参展商诚信和展品质量监管体系,共同研究制订国际会展业参展商诚信和展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参展商诚信和展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营造健康规范的会展环境,确保国际会展业展品质量安全。

九、推动物流业与国际会展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结合出入境展品的特点和检验检疫监管特点,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在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监管中的应用,整合物流与检验检疫信息平台,创新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现展品口岸申报、指定仓库抽样检验以及展会监管全过程无缝监管,进一步提升国际会展业检验检疫监管服务效能,积极推动物流业与国际会展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选摘)

三、重点行业(八)文化会展业

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提升内容、突出特色,发展综合性、专业化等不同类型的文化会展。转变文化会展业运作模式,切实提升文化会展的交易功能和作用,促进文化会展与旅游、城市建设、商贸合作的融合,提高办会效益。建立健全会展评估机制,完善会展评估和反馈体系。加强对文化节庆活动的规范引导,发掘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专栏 文化会展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专栏 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展会节庆地方会展政策法规安徽省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选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六)会展业

28、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2

29、在本市举办超过4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8000m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2

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m的企业,一次性奖22励10万元;超过5万m的,每增加1万m,再奖励1万元。

30、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31、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

32、本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服务外包园区和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按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展位费和2位参展人员参展费、交通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合商业[2012]272号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进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9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2〕25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促进外向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申报2012年市级外贸促进政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境外展会补贴资金

1、支持内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给予补贴。

2、支持标准: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给予30%的补贴。

3、申报材料:

①境外展会参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三);

②参展单位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③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④支付凭证(银行付款水单/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⑤机票/行程单(或者是船票、火车票)复印件;

⑥参展人员护照、签证、境内外的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上述资金按季度兑现,先行兑现2012年1-6月奖励资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选摘)芜政[2012]120号

10、会展经济。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符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首位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四大战略性新型产业和五大现代服务业的展会,规模达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对从事会展业务的单位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会展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期间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会展业,对于促进内外贸易、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扩大城市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淮南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环境优势,建立和完善会展业发展体系,规范会展业发展市场,培育会展品牌,做大做强会展产业,促进我市会展业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建立和完善政府积极引导与服务、企业自主经营与规范、行业协会沟通与自律三位一体的会展业经营管理体制;加快和加强淮南市会展场馆等基础性设施的建设,争取在十二五末建成会展中心,并以之为龙头带动相关场馆的建设和发展。培植一批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展览企业;打造一批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较高、规模效益较好、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的品牌展会;争取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专业展览。“十二五”期间,我市会展业发展速度(以场馆收入统计)年均增长20%以上,会展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及相关产业的综合实力处于全省相对发达的水平,使会展业成为在我市具有重要地位的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引擎和助推器。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会展业基本建设,努力开拓和繁荣会展市场

1、加强会馆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末建成场馆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淮南会展发展中心,并将其建设成为在华东地区设施一流、服务优良、运行高效的大型现代化展馆。

2、深度开展会展项目。按照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思路,紧紧围绕我市煤机装备产业、煤化工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房地产、特色农业以及商贸流通业等支柱产业和基础雄厚的行业,重点开发与此相关联的会展项目,同时把会议论坛、重大赛事、文化活动与展览展示有机结合起来,以会议论坛提升展览展示的档次和专业性,以展览展示增强会议论坛的内涵和效果,把会展、节庆和赛事作为一个整体资源,深层次、综合性地开发和利用。

3、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根据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努力打造具有淮南特色的品牌会展。一是精心培育现有展会。继续支持中国豆腐文化节系列展会、中国国际少儿体育用品博览会、煤炭及采矿业装备等展会,使其成为全国知名、国际性的品牌会展。二是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会。市直各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争取更多的全国性、专业性会展活动在我市举办。大集团、大企业要发挥在全国行业内的地位优势和影响力,积极在我市承办本行业的各种大型和重点展览活动。三是认真策划开发新的展会。注重会展题材的研究和优选,对好题材的会展进行超前策划和联合开发。要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和文化民俗,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展会、赛事和节庆活动,办好具有本地产业和文化特色的展会。如在我市举办全国性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研究论坛,淮南子文化专题论坛,全国性豆制品食品博览会,煤化工产品交易会等大型会展。

4、加快形成多元化会展业发展格局。既积极支持有特色、有效益的会展活动做大、做精,又积极鼓励会展新品牌、新项目开拓、引进;既积极支持全市会展业核心区做强、做优,又积极鼓励市、区、县会展业做特、做活;既精心组织政府主导型的会展活动,又大力开发和培育市场主导型会展项目;既促进展览业提升,又推动会议产业发展,实现展与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5、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展会。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性展览会和博览会,对参会企业人员赴境外的往返机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50%—70%的支持(每企业不超过2人),对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70%的补贴。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在本市的重点展会以及本市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中博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对参会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5000元的资金支持。(二)加快培育会展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1、扶持会展企业加速成长。大力扶持现有会展企业,通过改革引导、资产整合、品牌联合、扩大宣传、人才培训等方式,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档次,提高组展、招展、办展能力。鼓励各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集团和自然人等,投资组建具有发展前景的会展业经营公司和会展业服务公司。对参与我市重点展会的会展企业给予部分资金支持。

2、引进培育新的会展主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淮南;对落户我市注册资本额1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外地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支持。开展会展业区域合作、国际合作;鼓励其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投资会展业,参与主(承)办会展活动;加大对成长性会展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3、推进会展业管理规范化。加快制定《淮南会展业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会展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会展业市场监管制度,抓紧制定会展市场监管办法。严格展览会的规划、注册和备案程序,确保会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会展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会展项目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会展业知识产权。节庆会展活动要逐步向市场化运作转变,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使会展业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行业自律”的良性机制。

4、实行展会评估制度。对拟由政府主办的重点展会提供事前咨询和事后评估服务。承办单位备案展会时,市会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展会的选择定位、工作方案、展会规模、经费资金、安全防范、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展会结束后,评估小组依据展会运行过程中采集的数据,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以改进展会组织环节,打造展会品牌,提高展会质量。(三)营造会展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完善会展业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展览场馆作用和加快完善在建的淮南市会展中心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商务办公、餐饮、宾馆、购物、娱乐等会展商务活动配套服务机构。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壮大会展服务企业队伍。培育和发展现代金融、信息技术等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会展行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和行业合作平台,积极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让参展各方在得到实惠的同时享受优质服务。

2、建立会展人才引进培育体系。加快项目策划、营销和运营等核心会展管理人才及设计布展、搭建、运输等配套服务环节所需专业人才培养,尤其注重引进和培养一批既有创新和策划能力,又有现代经营理念的会展中、高级管理人才,提升会展管理水平。加强与境内外会展企业、机构、团体、行业协会和院校间的交流、学习和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专门人员到国外会展业发达城市和地区学习先进经验。以行业协会为主导,高等院校为依托,开办各类培训班,使会展职业培训时效化、制度化,形成职业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构成的多元化会展人才培养体系,并对培训实施单位给予培训经费70%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支持。

3、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策划、培育、引进、举办大型品牌展会;引导扶持会展企业,培育非政府主导型会展活动;支持企业“走出去”参加国际性展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会展业;会展人才的培育以及会展宣传等。

4、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商务、工商、技术监督、专利、版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展商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发现无标、无证、不合格产品,冒充他人专利、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和侵犯他人版权产品,依法进行查处,以保护经销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会展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加强市场准入的把关。

5、建立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建立由经济指标和状况指标构成的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对一般会展的分地分类统计和重点展会一展(会)一统计的统计工作制度。会展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统计内容、方法,统计部门给予支持。

6、加大会展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传播优势,大力宣传推介全市会展业和会展活动,提高招商招展工作实效。通过在市内外媒体、网站开设会展专栏和专题节目、规范会展广告收费行为、促进会展广告收费合理规范、奖励会展好新闻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会展宣传推介水平,为会展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我市会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研究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解决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和会展业发展重大问题,整合全市各类会展资源,形成会展业发展合力。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二)加快形成会展业促进保障机制。会展活动是综合性的经济社会活动。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主动服务,努力形成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机制,为会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扎实可靠的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为展会顺利进行提供安全保障;税务、工商、技术监督、专利、版权等部门,要努力创造健康、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并及时贯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广泛传播会展信息,大力推介会展资源,扩大我市会展业的影响;城管、交管等部门要依据客流量,适时调控公交路线、车次和车辆,城管部门要为会展期间在街道和建筑物上发布会展信息提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与会人员及参展商接待单位饮食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会展期间医疗保障工作。(三)支持和组织并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会展业协会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以“服务、维权、协调、自律”为基本职能,通过制定和建立会展行业管理办法、会展活动申报备案制度、会展企业资质评价制度、会展等级认证制度和会展服务评估制度、会展业统计体系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市场主体,组织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协调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搞好统筹协调,克服多头办展、重复办展、资源分散等不合理的现象,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会展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马鞍山市促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选摘)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分行业政策(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的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单位,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

34、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全市组织的国内外招商推介会、专业展会、宣传推荐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5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办全国性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八)旅游业

38、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当年度获全省优秀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39、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40、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新获得全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人民币。

41、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42、当年度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进入省“十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人民币。(十三)外经贸

62、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四、附则

77、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78、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皖政〔2011〕109号文件执行。

79、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80、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由市财政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出台各具体产业政策。北京市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北京展会业专业化、国际化程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首都品牌展会,将北京打造为国际会展聚集之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国际大型展会

鼓励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对新引进的国际展会,并满足下列条件,在京办展的前三届,每届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的场租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条件如下:(一)每届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二)每届展览参展商不低于5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培育品牌展会(一)依托北京市优越的政治、经济、科技及文化等条件,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国际影响力较强、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政策的首都品牌展会。商务部门结合北京产业发展现状,定期发布《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支持、引导的展会项目的征集、评审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对名录中的品牌展会,并满足下列条件,每届给予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条件如下:

1、已在北京市连续举办两届。

2、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3、展览参展商不低于300家,其中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二)引导具有发展潜力的同类同质展会进行整合,合理配置展会资源,扩大展会的规模和提升品牌效应。凡在京分别连续举办过两届以上、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同类同质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整合前最大面积50%的,给予整合主办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宣传推介

支持建设北京市会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展企业、参展商与采购商搭建真实、优质、畅通、高校的信息渠道,给予北京市会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不超过50%的费用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在国际知名展会上以政府推介等形式对北京会展环境进行整体宣传推介,投入费用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优化会展环境(一)改造提升大型展馆配套设施,提高承接国际大型会展的能力。对于室内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专业展馆设施改造发生的贷款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二)加强会展业人才队伍建设,市商务部门遴选具备会展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会展企业在这些培训机构中进行的员工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为北京市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关于会展专业培训机构的遴选以及培训方案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颁布。

五、申请要求(一)每年十二月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本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将会展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鼓励资金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申报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则取消鼓励资金申报资格。(三)同一单位同时符合本通知多条资助、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按资助或者奖励的最高者执行。(四)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开始实施,执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七)本通知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关于促进会议与奖励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以下简称“会奖旅游”)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作为国际国内会奖旅游目的地城市的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旅游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会展业发展规划》以及《关于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京财行[2011]1058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我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的优势,凭借成功举办奥运会所带来的机遇,加快我市会奖旅游产业发展,推动传统旅游业向高端化转型,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奖之都和高端旅游目的地,积极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积极推动各类运作规范、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商业性会奖旅游项目。重点鼓励符合我市总体发展目标和定位、产业带动作用强、有利于我市会奖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会奖旅游项目。(二)坚持“奖励为主,补贴为辅”的原则。对执行成功且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会奖旅游项目给予奖励。同时,考虑到国际大会申办周期长且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对国际会议主办方在申办期间的费用可以进行一定补贴。(三)坚持“完善公共服务、支持市场运行”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市场主体健康运行。(四)坚持“鼓励创新、争创一流”的原则。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融入国际主流会奖市场体系,运用新技术,加强专业教育、培训和科研活动。(五)坚持“公开申报、第三方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制定申报、受理、评审、实施、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程序,重点支持会奖旅游活动的组织方,确保资金的实效性。(六)坚持“量体裁衣、个性服务”的原则。针对不同会奖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在申办、筹办、举办等不同阶段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公共服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积极改善我市会奖旅游产业的发展环境,努力完善公共服务:(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整合开发会奖旅游资源方面的主导作用,以整合带动旅游,以创新促进整合;(二)加大力度宣传推广全市会奖旅游资源,建立和传播本市会奖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和优势资源;(三)积极构建高端旅游资源信息、交易及专业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国内买家与本市会奖旅游资源的无缝链接;(四)设立专门机构面向会奖旅游产业的投资者、服务商、买家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支持市场运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努力提高会奖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一)支持国际会奖旅游主办机构、批发商、媒体、买家、参展商等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洽谈,充分展示本市会奖资源和良好形象。(二)支持会奖旅游机构开展海外会奖市场促销和宣传活动,参加国家旅游局及其海外办事处或市旅游委组织的国际会奖旅游展等活动。(三)支持会奖旅游机构申办重要国际会议,在重要性和可持续性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供政府支持函、共同参与申办、一次性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资助。(四)支持会奖旅游机构在京举办的重要国际会奖旅游活动,通过协调政府资源在报批、通关、交通、安保、卫生等方面给予便利或支持,并支持部分场地经费。(五)鼓励会奖旅游机构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或开展合作,积极融入国际会议与奖励旅游市场体系,提升本市在国际会奖旅游市场的影响力。(六)鼓励国际知名的会奖旅游专业公司、协会组织在京设立分支机构。(七)鼓励本市会奖企业加强与航空、国际邮轮等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八)积极培育市场运营主体,构建高层次的会奖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体系,支持会奖旅游企业创建有影响力的世界品牌,支持具有重大影响的品牌活动落户北京。(九)鼓励会奖专业协会、中介组织整合全市会奖旅游资源,完善产业链,丰富会奖产品,提升本市作为会奖旅游目的地的整体性和协调一致性。(十)鼓励相关院校开展会奖专业教育、职业培训,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会奖专业人才体系。鼓励科研机构开展会奖旅游科研活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五、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北京市会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会议与奖励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会议与奖励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会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会议、会奖活动的组织机构、承办机构、场地提供方等举办会议或活动的各相关方。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依法注册,在京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会奖产业发展政策。

申报项目如涉及旅行社业务,应具备相应旅行社资质。

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人,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会奖资金:(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三)虚假承诺。(四)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五)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奖励资金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业买家、媒体来京交流、采访与开展合作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等。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人均不超过4000元。

第六条 海外促销、参展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住宿发票、参展或参会通知、场地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七条 申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1、申办国际会议

每年选择不超过20个重要国际会议,对申办成功的项目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择优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境外会议及活动花费与交通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与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金额总额(包括设计制作申办文件、推介材料、开展境外宣传推介、竞标活动相关的交通、设计、印刷、制作等直接费用)的30%。

2、举办国际会议

根据会议及活动的规模、重要性、消费金额、实际效果以及对北京会奖旅游业发展的作用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其中,单项会议及活动与会外宾总人数不低于50人,参会人员来自3个国家以上,会期不少于2天。申报单位需提供活动承办协议,签约酒店协议、酒店入住证明和发票、护照复印件、活动报告书、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奖励项目的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50%。奖励资金的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资金总额(包括场地费、制作费、交通费、人员劳务费等直接费用)的30%。

第八条 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对加入国际知名会奖旅游组织的企业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会费的30%。

第九条 国际会奖旅游公司、协会机构等落户北京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国际知名会奖旅游专业公司、协会机构等在京新设分支机构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年度场地租金的30%。

第十条 会奖市场运营主体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根据企业申报,对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纳税总额、雇佣(长期)员工数、年增长幅度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的企业进行奖励。

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奖项目创新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整合本市会奖旅游资源,提升本市会奖旅游目的地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项目,依据创新性、影响力、规模、对财政的贡献率、消费额、可持续性等因素,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其中1-3名奖励20万元;4-6名奖励15万元;7-10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会奖专业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开展会奖旅游专业教育、培训、科研的机构,根据创新性、影响力、社会贡献度及可持续性等通过第三方评审择优奖励。

奖励项目的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0%。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申报总额的30%。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与申报

通过市旅游委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按照集中征集与常态化征集相结合公开征集项目。集中征集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申报表(三)其他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项目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4、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市旅游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三)虚假承诺。(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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