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纳税操作及筹划实务(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5 00:42:27

点击下载

作者:尚胜利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油气田企业纳税操作及筹划实务

油气田企业纳税操作及筹划实务试读:

前言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均做了较大的修改,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出台,2007年以后又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之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使得广大财务人员要坚持不断学习,可谓应接不暇。鉴于学习内容繁多、分散,作者对近些年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最新法规和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油气田企业的特点,编撰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财税学习教材,以期能成为石油系统财税人员学习税法知识、进行纳税操作、熟知税收优惠、筹划企业税负的宝典。

本书涵盖目前所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20个税(费)种。每个税(费)种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操作要求;第二层次是与油气田企业有关的财税政策解读;第三个层次是操作实务,包括油气田企业的涉税业务核算及实务案例、部分纳税筹划及案例等内容。最后增加了税务文书和税务行政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不属于企业操作层面,但与企业联系紧密的税务知识,以期帮助油气田企业财会人员更好地办理涉税业务。

本书所有内容均以国家现行财税政策、法规等作为依据编写,凡能按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原则上援引原条文;对原文表述逻辑不够简明或解释过于复杂的,则予以通俗化表述。

本书所引用的财税政策法规截至2010年9月30日。

本书历经6年时断时续的整理,终得成稿。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尽管作者力争做到全面考虑、结构严谨、准确表达财税法规的内容和操作方法,但限于水平和时间及财税法规的不断更新等因素,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恳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正,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书。在此,对在本书编写过程中给予鼎力支持与帮助的所有单位及同仁表示衷心感谢!2010年10月1日于北京序

中国自1978年掀起的改革开放大潮,波澜壮阔,气势如虹,给中国带来了巨大变化。如今,在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实行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进程,市场机制不断发育和完善,政府的职能面临转换和调整,法治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在正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建设一套适应和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税收法制体系是当今中国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与转型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在企业层面,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最大化越来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诸多途径和举措中,依法、科学纳税,做好税收筹划已成为各类经济主体普遍采用的重要方法。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角度而言,合法地获取经济利益乃至达到最大化,应是一切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税收筹划也不例外。

正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税收管理与筹划走向繁荣的时刻,我的学生尚胜利同志编著的《油气田企业纳税操作及筹划实务》一书即将出版,立意从一个具体行业的税收规范操作与税收筹划入手,全面梳理、深刻解释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现象与规律,角度独特,案例实用,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

尚胜利同志1991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长期在油气田企业从事财务、税务、会计方面的管理工作,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其集多年心得编著的《油气田企业纳税操作及筹划实务》一书,对于油气田系统财税人员了解本类企业相关税法知识、进行纳税操作有重要指导,也是他们熟知税收优惠、筹划企业税负的专业宝典,对其他行业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参考。

特此欣然为序并向大家推荐。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兼博士生导师第一章我国油气田企业概况第一节我国油气田分布情况

根据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结果统计,中国陆域和近海115个盆地石油远景资源量1086亿吨,地质资源量765亿吨,可采资源量212亿吨;天然气远景资源量56万亿立方米,地质资源量35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22万亿立方米。从储量的区域分布来看,全国石油探明地质储量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海域。从储量的盆地分布来看,全国石油探明储量分布在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吐哈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二连盆地、苏北盆地、南襄盆地等25个盆地。其中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超过10亿吨的盆地有15 个。一、我国陆上油气田分布情况

我国陆上石油资源集中分布在渤海湾盆地、松辽盆地、塔里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和柴达木盆地;天然气资源集中分布在塔里木盆地、四川盆地、鄂尔多斯盆地、柴达木盆地、松辽盆地和渤海湾盆地。

目前,我国开采陆地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的企业主要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一)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前者是后者的控股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8年7月27日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组建,是中国最大的原油与天然气的生产商及供应商,也是最大的炼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商及供应商,总部位于北京,在世界50家大石油公司中排名第7位。中国石油在中国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有13个大型或特大型油气田、16个大型或特大型炼油化工厂,并在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拥有油气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拥有其超过80%的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在香港与纽约两地上市。

中国石油下属的主要油气田包括大庆油田、辽河油田、长庆油田、塔里木油田、新疆油田、西南油气田、吉林油田、大港油田、青海油田、华北油田、吐哈油田、冀东油田、玉门油田、浙江油田等。主要油田情况简介如下:

1.大庆油田。

大庆油田位于黑龙江省松嫩平原中部的大庆市,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油田,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特大型砂岩油田之一。由萨尔图、杏树岗、喇嘛甸、朝阳沟等52个油气田组成,含油面积6000多平方公里。勘探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全境、内蒙古海拉尔、吉林延吉、珲春等15个盆地,登记探矿权面积16万平方公里。大庆油田1959年发现,1960年开发,1963年油田投入全面开发后,以平均每年增长300万吨的速度快速上产,年产油量于1976年上升到5000万吨,到1995年大庆油田原油产量达到5600万吨,截至2002年底,大庆油田年产原油5000万吨以上,已连续高产、稳产27年,创造了世界同类油田开发史上的奇迹。累计生产原油突破20亿吨,目前原油年产量4000万吨。占全国同期陆上原油总产量的40%以上。截至2008年底,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63.62亿吨,松辽盆地深层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2400多亿立方米。累计生产原油突破20亿吨,向国家上缴各种资金1.6万亿元。

2.长庆油田。

长庆油田总部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工作区域在中国第二大盆地——鄂尔多斯盆地,横跨陕、甘、宁、内蒙古、晋五省(区),勘探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拥有石油总资源量85.88亿吨,天然气总资源量10.7万亿立方米,同时还蕴藏着丰富的煤炭、岩盐、煤层气、铀等资源。从2003年到2007年12月,只用了短短4年时间就实现了年产量从1000万吨到2000万吨的大跨越,成为国内仅次于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的第三大油田。长庆油田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油气上产的主战场。按照中国石油的规划目标,2009年长庆油田油气当量将达到3000万吨;长庆油田2015年的目标是实现油气当量达到5000万吨。

3.辽河油田。

辽河油田总部设在辽宁省盘锦市,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销售业务。辽河油田于1970年投入开发建设,勘探开发的主要地域是辽河盆地、开鲁盆地和渤海湾北部滩海地区。油田地跨辽、内蒙古13市(地)、34个县(旗),勘探总面积11.41万平方公里。辽河油田地质构造复杂,油气储量丰富,是一个具有多套生油层系、多种储集类型、多种油气藏的复式油气区。油品性质多样,既有稀油、稠油,又有高凝油和天然气,也是全国最大的稠油、高凝油生产基地。原油年开采能力1500万吨以上,天然气年开采能力17亿立方米。

4.塔里木油田。

塔里木油田总部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府库尔勒市。油田的作业区域遍及塔里木盆地周边南疆五地州二十多个县市,塔里木盆地是我国最大的含油气盆地,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据最新一轮资源评价,塔里木盆地可探明油气资源总量为160亿吨,其中石油80亿吨、天然气10万亿立方米,是中国石油资源量大于150亿吨的4个盆地之一,勘探前景十分广阔。到2008年,塔里木油田已累计生产原油7569万吨、天然气556亿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870亿元、利润892亿元、税费265亿元。(二)中国石化

中国石化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前者是后者的控股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他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

中国石化下属的油气田包括胜利油田、西北油田、中原油田、河南油田、江苏油田、江汉油田、华北油田、华东油田、东北油田、西南油田等。主要油田情况简介如下:

1.胜利油田。

胜利油田地处山东北部渤海之滨的黄河三角洲地带,总部设在山东省东营市,是我国第二大油田。主要工作范围地跨山东省的东营、滨州、德州、济南、潍坊、淄博、聊城、烟台等8个市(地)的28个县(区),主体部位在山东省东营市境内的黄河入海口两侧。自1961年发现,1964年正式投入开发建设以来,到1978年,原油产量上到1946万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孤东、滨海开发建设会战,原油产量大幅度增长,1984年突破2000万吨,1987年突破3000万吨,1991年达到3355.19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此后,在3000万吨水平上保持稳产至1995年。随后进入战略调整期,2008年产原油2777.5万吨,工业产气量7.7亿立方米。特别指出的是,“八五”以来,油气勘探开发大步向海上挺进,实现了由陆地向海上跨越,形成了陆海并进的格局。到2008年底,胜利油田先后找到75个不同类型的油气田,累计生产原油9.36亿吨,生产天然气399.35亿立方米。到2008年底,累计探明石油地质储量48.24亿吨,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500.85亿立方米,连续6年实现三级储量过亿吨。

2.西北油田。

西北油田总部机关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从最初的新疆石油普查勘探指挥部到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西北石油局,到中国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西北油田经历了一次次改革的洗礼,从最初的年累计产油不足10万吨,到1997年的39万吨,再到2007年突破500万吨,如今日产水平已经达到17687吨,踏上了年产原油609万吨的步伐,创造出11年原油产量连翻15倍的奇迹,如今西北油田已跻身我国陆上十大油田之列,成为中国石化第二大油田。截至2008年12月31日,西北油田分公司2008年生产原油600.13万吨,比2007年度多产原油63.88万吨,生产天然气12.7亿立方米。西北油田目前拥有73个油气勘查区块,勘查总面积28.16万平方公里,拥有油气远景资源量170.16亿吨油当量,其中石油100.621亿吨,天然气69537.73亿立方米。已发现三级地质储量33.28亿吨油当量,其中,探明地质储量10.79亿吨油当量,控制地质储量5.87亿吨油当量,预测地质储量16.63亿吨油当量。

3.中原油田。

中原油田总部设在河南省濮阳市,是中国东部一个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油区横跨河南、山东两省的6市12个县(区),主要勘探开发区域东濮凹陷和川东北普光气田。截至2008年底,累计探明含油面积455.35平方千米、含气面积149.07平方千米;探明石油地质储量5.76亿吨、凝析油地质储量797.38万吨,探明气层气地质储量615.77亿立方米、溶解气地质储量692.01亿立方米;动用石油地质储量5.31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1061亿立方米,累计生产原油1.505亿吨、天然气396.53亿立方米。2008年新增探明油气地质储量1222万吨,生产原油300.3万吨、天然气10.6亿立方米,加工原油91万吨。2005年,中国石化集团把川东北普光气田划归中原油田开发建设。目前,普光气田开发方案不断优化,钻井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投产准备有序运行,2009年,普光气田实现100亿立方米产能。(三)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石油集团),是国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资质的四家企业之一,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长油田)是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所属企业。

延长油田1905年建厂,是中国陆上石油工业的发源地,曾为中国革命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功臣油矿”。延长石油勘探始于1905年,100多年的勘探开发历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不断加大勘探投入,扩大勘探面积,相继发现了子长、余家坪、姚店、丰富川、川口、子北、志丹、蟠龙等油田。尤其是“十五”以来,公司遵循勘探先行、综合勘探的方针,大力引进各类实用技术,用地质研究成果指导勘探实践,使地质储量面积大幅增加,从原来的22860万吨,增加到58884万吨,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36024万吨,探明储量面积712.9平方公里;为油田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公司重组后,原14个县钻采公司成为公司的采油厂,进一步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增加了公司的勘探面积。目前,公司登记的资源面积已达10.89万平方千米,其中省内面积1.07万平方千米,涉及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松辽盆地、河套盆地、羌塘盆地、南襄盆地、洞庭湖盆地等。目前,延长油田具备了年生产能力千万吨以上的规模,在我国陆上油田生产能力中排名第六。二、我国海上油气田分布情况

除陆地石油资源外,我国的海洋油气资源也十分丰富。中国近海海域发育了一系列沉积盆地,总面积达近百万平方公里,具有丰富的含油气远景。这些沉积盆地自北向南包括:渤海盆地、北黄海盆地、南黄海盆地、东海盆地、冲绳海槽盆地、台西盆地、台西南盆地、台东盆地、珠江口盆地、北部湾盆地、莺歌海—琼东南盆地、南海南部诸盆地等。中国海上油气勘探主要集中于渤海、黄海、东海及南海北部大陆架。

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察,得出的结论是: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以成为“第二个中东”。据我国科学家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为30亿~70亿吨。

南海海域更是石油宝库。中国对南海勘探的海域面积仅有16万平方千米,发现的石油储量达52.2亿吨,南海油气资源可开发价值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在未来20年内只要开发30%,每年可以为中国GDP增长贡献1%~2%。而有资料显示,仅在南海的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总储量就将近200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型油藏,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储量分布在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海域。经初步估计,整个南海的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亿至300亿吨之间,约占中国总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属于世界四大海洋油气聚集中心之一,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

到目前为止,渤海湾地区已发现7个亿吨级油田,其中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也是中国目前第二大整装油田,探明储量达6亿吨,仅次于大庆油田。至2010年,渤海海上油田的产量将达到5550万吨油当量,成为中国油气增长的主体。

我国开采海洋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的企业主要是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另外,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也已进军海上油气资源的开采。(一)中海油

中海油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控股公司,负责中国海上的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中海油在中国近海拥有在生产油气田44个,分别位于南海东部、南海西部、渤海和东海海域,其中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油田23个,自营油田21个。境外在印度尼西亚拥有在生产区块5个。2008年中海油油气总净产量达1.95亿桶油当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14.0%。截至2008年12月31日探明油气储量为25.2亿桶油当量。其中,天然气储量5.62万亿立方英尺,原油储量达到了15.8亿桶。(二)其他海上油气田

春晓油气田。2003年8月,中海油与壳牌、优尼科两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中国东海春晓合同区石油合同。中海油与中国石化联合持有该油气田的开采许可证。油气田开发费用按中海油、中国石化各30%,壳牌、优尼科各20%的比例由各方分别提供。合作进行一年后两家外国公司出于商业上的考虑于2004年9月退出合同。春晓油气田位于距上海东南500公里,距宁波350公里的东海海域,所在的位置被专家称为“东海西湖凹陷区域”。该区域除春晓外,还包括平湖、残雪、断桥和天外天等油气田,占地面积达2.2万平方公里,几乎相当于2/3个台湾省。2005年9月19日上午9点19分,中国东海上一个钻井平台的井架烟囱喷出了熊熊烈火,这是春晓油气田的第一把火,它意味着春晓油气田进入正式生产阶段。2005年10月,春晓油气田建成,日处理天然气910万立方米。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公布《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即东海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准许日本在包括春晓在内的多个项目上的投资并按比例获得收益。第二节我国油气田勘探开发情况

我国的油气勘探开发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探索时期(新中国建立前的历史时期)

近代世界石油工业的发展是从1859年开始的。作为动力资源,石油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1867年,美国开始向我国出口“洋油”。随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大量向中国倾销“洋油”。在列强向我国输入的商品中,石油产品量列为鸦片、棉纱之后第三位大宗商品。“洋油”的倾销垄断了中国市场,阻碍了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为抵制倾销,中国逐渐发展起了自己的石油工业。在台湾省苗栗县(1878年钻成,这是中国第一口用近代钻机钻成的油井)、陕西延长(1907年钻成“延1井”,我国大陆第一口近代油井)、新疆独山子钻成了近代油井。这些油井都是采用机械设备钻成的,标志着中国古代以来的手工操作和以畜力为动力的石油开发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中国近代石油工业萌芽于19世纪后半叶,经过多年艰苦历程,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夕,基础仍然极其薄弱,1949年年产天然石油不到7万吨。在1904~1948年的45年中,旧中国的累计生产原油只有278.5万吨,而同期进口“洋油”2800万吨,中国成为外国油品的倾销市场。二、恢复和发展时期(1949~1960年)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决定以有一定工作基础和已发现油田的陕、甘地区为勘探重点,在甘肃河西走廊和陕西、四川、新疆的部分地区开展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钻探工作。解放后,玉门油矿军代表康世恩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恢复和发展生产。刚刚获得解放的石油工人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工作,为新中国的石油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经过3年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原油产量达到43.5万吨,为1949年的3.6倍,为旧中国最高年产量的1.3倍。其中,天然石油19.54 万吨,占原油总产量的45%,人造石油24万吨,占55%。到1959年,玉门油矿已建成一个包括地质﹑钻井﹑开发﹑炼油﹑机械﹑科研﹑教育等在内的初具规模的石油天然气工业基地。当年生产原油140.5万吨,占全国原油产量的 50.9%。玉门油田在开发建设中取得的丰富经验,为当时和以后全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经验。

按照第一个五年计划部署,石油勘探首先在我国西北地区展开。1955年10月,克拉玛依第一口井——克1井喷油。当时一些苏联地质专家对在我国能否找到有开采价值的油田曾有不同的看法。原石油工业部在总结这一地区前段勘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1956年开始调整勘探部署,集中力量在大盆地和地台上进行区域勘探,在康世恩同志主持下,把重点从准噶尔盆地南缘的山前凹陷转向西北缘,很快就探明了克拉玛依油田,实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勘探上的第一个突破。

克拉玛依油田的开发建设,有力地支援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建设。1958年,青海石油勘探局在地质部发现冷湖构造带的基础上,在冷湖5号构造上打出了日产800吨的高产油井,并相继探明了冷湖5号﹑4号﹑3号油田。在四川发现了东起重庆、西至自贡、南达叙水的天然气区。1958年原石油部组织川中会战,发现南充﹑桂花等7个油田,结束了西南地区不产石油的历史。

到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已初步形成玉门、新疆、青海、四川4个石油天然气基地。1959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373.3万吨。其中,4个基地共产原油276.3万吨,占全国原油总产量的 73.9%;四川天然气产量从1957年的6000多万立方米提高到2.5亿立方米。三、高速发展时期(1960~1978年)

根据中央批示,1960年3月,一场关系石油工业命运的大规模石油会战在大庆揭开了序幕。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两论”为指针,坚持高度的革命精神同严格的科学态度相结合,反对浮夸和脱离实际的瞎指挥,着力把人们的革命干劲引导到掌握油田第一手资料,探索油田地下客观规律上去。在实际工作中,狠抓科学实验,开辟、开发实验区,狠抓综合研究和技术攻关,解决了一系列重大技术课题,编制了科学的油田开发方案,独创了符合大庆特点的原油集输工艺流程。

1963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648万吨。同年12月,周总理在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需要的石油现在已经可以基本自给,中国人民使用“洋油”的时代即将一去不复返了。

在大庆石油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为继续加强我国东部地区勘探,石油勘探队伍开始进入渤海湾地区。1964年,经中央批准在天津以南,山东东营以北的沿海地带,开展了华北石油会战。到1965年,在山东探明了胜利油田,拿下了83.8万吨的原油年产量。在天津拿下了大港油田。随后,石油人顶着各种压力与干扰,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探索,积极进取,开发建设了这两个新的石油基地。到1978年,大港油田原油年产量达到315万吨。胜利油田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原油产量增长最快的高峰期,年产量从1966年的130多万吨,提高到1978年的近2000万吨,成为我国仅次于大庆的第二大油田。在渤海湾北缘的盘锦沼泽地区,石油大军三上辽河油田。20世纪70 年代以来,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下,勘探开发了兴隆台油田、曙光油田和欢喜岭油田,总结出一套勘探开发复杂油气藏的工艺技术和方法。1978年,辽河油田原油产量达到355万吨。

1970年4月,大庆油田进行了开发调整工作。至1973年,年产量形势恶化的情况得到扭转,原油产量比1970年增长了50%以上。1976年,大庆油田年产量突破5000万吨,为全国原油年产量上亿吨打下了基础。我国在1966~1978年的13年间,原油年产量以每年18.6%的速度递增,年产量突破1亿吨,原油加工能力增长5倍多,保证了国家需要,缓和了能源供应的紧张局面。1973年,我国开始对日本等国出口原油,为国家换取了大量外汇。四、稳定发展时期(1978~1998年)

1978年12月,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各条战线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石油工业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工业生产发展迅速,到1978年突破了1亿吨。此后,原油产量一度下滑。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解决石油勘探、开发资金不足的困难,中央决定首先在石油全行业实施开放搞活的措施,实行1亿吨原油产量包干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迅速收到效果,全国原油产量从1982年起逐年增长,到1985年达到1.25亿吨,原油年产量居世界第六位。在满足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对能源需求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原油出口,1985年创汇最高,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26.9%,为国家创汇做出了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急剧增加。石油产量每年虽有所增长,但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1993年,原油及成品油进口总量大于出口总量,我国成为石油产品净进口国。

同时,为了实现石油工业的多元化发展,我国开始向海洋石油进军。为适应海洋石油开采高投入、高科技、高风险的特点,使海洋石油事业取得大的飞跃,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实行全方位对外合作,不断吸收资金、引进技术、分散风险。1982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从此,海洋石油工业发展进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对外合作中快速成长为拥有勃勃生机的新兴产业。

1983年7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立,1997年1月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1998年将原石油部改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至此,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形成了4家公司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八五”期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决定,石油工业实施“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发展战略,1989年和1992年先后组织了塔里木会战和吐哈石油会战。1997年塔里木产油420.3万吨,吐哈的石油产量达到300.1万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产油870.2万吨。西部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石油基地。五、石油工业新时期(1998年至今)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7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行了重组。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成立了以上游为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成立了以下游为主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大集团成为上中下游、内外贸、供产销一体化的综合性石油化工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仍保留原体制和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业务。

2000年和2001年,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三大国家石油公司相继上市,成功进入海外资本市场,预示着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产权融合的新的历史时期。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油、气年产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石油、天然气产量稳步快速增长。石油年产量由2000年的1.62亿吨增长到2008年的1.9亿吨;天然气年产量由2000年的265亿立方米快速增长到2008年的761亿立方米。第三节我国油气田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油气田企业从全民所有制的统一管理,到目前公司化运营,经历了多次调整与变革。一、集权管理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前,石油工业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高度集中和垄断经营,“石油会战”成为这一阶段特色。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燃料工业部,石油工业的管理由下设的石油管理总局负责。1955年,为大力发展能源工业,国家撤销了燃料工业部,成立了石油工业部,负责石油工业的生产建设工作。我国大庆、胜利、辽河、大港等几大油田都是在当时石油部的统一部署下,经过数次石油会战而逐步建成投产的。1970年6月,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恢复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1980年,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石油、煤炭、电力三个部门;1982年,撤销能源委员会,三部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二、专业化分工阶段

1982年2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由原石油工业部归口管理,全面负责我国海洋石油的对外合作业务,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销售的专营权。1983年7月,原石油部等部门的部分石化企业合并组建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对全国重要的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集中管理。1988年9月,国务院撤销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成立能源部,在原石油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能源部内设石油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开发、生产、建设业务。1992年3月,撤销能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接由国务院领导。三大公司加上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油产业“上下游分割、内外贸分治、海陆分家”的格局逐步形成。此后,为了改变我国新增探明储量停滞不前的局面,开辟石油勘探开发的新局面,1996年12月组建了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国内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生产等经营活动。2000年2月,新星公司并入重组后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上游的弱势。三、集团化重组阶段

1998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石油工业体制的改革方案为: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化工部和两个总公司下属的油气田、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化纤等石油与化工企业以及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组建南北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公司和若干大型化肥、化工产品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维持现状不变。

1998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正式上报了《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事项的请示》,提出的重组的基本原则为:各有侧重、互相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侧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同时经营石油化工业务;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侧重石油化工发展,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勘探业务。在保持各自优势的同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石油资源、石化产品和技术服务市场,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两大集团公司的企业划分如下:东北、西北、内蒙古、四川、西藏等11个海陆地域内的石油、石化生产企业、原油成品油运输管道和地方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华东、中南、云南、贵州、广西等15个省(市、区)地域内的油气田和石化生产企业、原油成品油运输管道和地方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两总公司管辖的建设、设计、科研、教育等各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不变。两大集团公司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原国家经贸委及其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

1998年6月,两大集团公司正式签署了两大公司划转企业交接协议。根据协议,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的胜利石油管理局等12家石油企业划转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等19家石化企业划转给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随后,按照国家确定的区域分工,两大集团公司陆续接管了各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所属的加油站。1998年7月,两大集团公司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成立大会。同年7月28日,两大集团公司正式挂牌,完成了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专业化重组。四、公司制改建阶段

两大石油集团的重组虽然在打破行业垄断、引进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运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依然没有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资产优化及经营机制等问题。各个集团公司在成立之后很快就着手进行内部结构的治理改造,并先后在国际资本市场登场亮相。而石油产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撤销之后即交由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新成立的能源局接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成立,并于2000年4月在纽约、香港上市,成为中国当时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最大企业;2007年11月,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2月成立,并于同年10月在纽约、香港和伦敦成功上市,2001年又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成为国内上市公司中唯一的四地挂牌的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1999年8月成立,负责对外合作海区内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并于2001年2月在纽约和香港上市。第二章我国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概况第一节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演变

我国石油税收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油气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大体上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市场转轨时期(1979~1992年)和市场经济时期(1993年至今)这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对石油石化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一、计划经济时期石油企业的税收政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石油工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在此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石油企业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税收对石油工业的调控作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

1949~1970年原油生产不征收工商统一税(1958年以前为货物税),石油企业与国家之间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即石油企业向国家上缴折旧基金及全部利润,企业所需资金统一由国家根据计划拨付。这种统收统支的分配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迅速恢复和发展石油工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这一阶段,石油工业总产值和财政上缴额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表2-1)。表2-1 1957~1985年不同计划时期最后一年石油工业总产值的变化续表

1971~1978年,我国的石油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具有税利并存、以上缴利润为主的新特点,即国家在直接管理石油工业的前提下,开始尝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分配关系,石油企业在上缴利润和折旧基金的基础上,还要缴纳产品税加以调节。从1971年开始,国家开始对原油生产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收入的5%;1973年改为工商税,税率仍然为5%。二、市场转轨时期石油企业的税收政策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进入市场转轨期。这一时期,我国的财税政策经历了由计划管理向政企分开的转变,放权让利成为其显著特征。与此同时,石油工业也进入了经营机制转换的新时期,国家先后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三大石油公司,石油工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与此相适应,国家针对石油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开始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家和石油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我国石油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石油企业的税收负担持续大幅增加,税收开始成为石油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和项目评价的重要因素。

1981年,为扭转陆上原油产量出现徘徊不前局面,国家果断做出了对陆上石油企业实行1亿吨原油产量包干的重大决策。原石油工业部在完成年产量1亿吨原油任务后,可将超产、节约自用和降低损耗的原油用以出口,并将国际石油价格与国内石油价格的差额除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绝大部分作为石油企业勘探开发基金,并且国家对石油企业的投资也不减少。这项政策缓解了石油企业资金困难,对迅速扭转原油产量下降,使石油工业步入新的稳定发展阶段起了决定性作用。这阶段国家对石油企业的税收调节基本停止。

为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于1983年、1984年先后进行了利改税和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逐步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使税收对石油工业的调控有所加强,并逐渐成为国家和石油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这期间石油企业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20余种。(一)产品税

1984年,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产品税为价内税,按照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征。按照此条例,天然气适用5%的税率,成品油则依据品类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从10%到40%不等)。

198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有产品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原油产品统一适用12%的税率,对个别小规模油田的产品适用5%的优惠税率。天然气产品仍按5%的税率缴纳产品税。1985年和1987年,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对石化总公司超产成品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通知》和《关于对石油部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通知》,规定对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总公司超过平价的高平差价收入转作勘探开发基金,暂免征收产品税。(二)营业税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原油、天然气及其他管道运输业务适用1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修缮、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适用3%的税率。为了支持石油生产和照顾石油生产上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勘探、钻井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1983年和1989年国务院先后开征了“两金”。征集范围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两金”征集比例均为10%,1983年7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率调整为15%。

国家对石油工业的各项国家预算外资金,包括石油部超产原油的勘探开发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缴财政部分)等,征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油田维护费、储量有偿使用费及国家预算弥补企业亏损的留利可以免征“两金”。1989年开始,能源交通基金定额进行返还。1992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下达折旧基金免征“两金”的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名单的通知》,对石油石化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免征“两金”。(四)资源税

1984年,国家对原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税率依据企业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来确定,国家依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1986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按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征收,改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家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考虑到石油石化企业土地使用分散、远离城镇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8号),对石油企业采取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对某些项目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除了免征的项目外,还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低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990年以前,后又延长到1992年。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199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油发[1990]3号),明确中海油及其所属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六)渤海湾滩海地区石油勘探开发的财税政策

1991年,针对“八五”期间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国家同意渤海海滩及浅海地区油田的勘探开发实行与海上石油相同的税收政策,原油在国家定向指导下按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为保证石油总公司利用外资有还本付息能力,同意出口原油的外汇收入全额留成。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渤海湾滩海地区石油勘探开发征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以下几项政策:1.对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在渤海湾滩海地区用于石油勘探开发以及用于海上生产设施的原油、重油,免征烧油特别税;2.考虑到企业在滩海油田开发费用大、成本高及资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对在该地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生产销售高价原油,可按平价收入依12%税率征收产品税;3.企业利用外汇贷款在滩海进行油田开发,可以享受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优惠政策;4.对该地区石油勘探所需、且国内不能制造和供应的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环节产品税及增值税。(七)“以税还贷”及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1980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用贷款新增利润、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归还,不足部分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即“以税还贷”。从1981年开始,国家安排石油石化企业大量借用外资外汇贷款,石油石化企业比照执行“以税还贷”相关政策。

1985年,国家规定原石油工业部利用外资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对原石油工业部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的国内不能生产和供应的设备材料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但对利用外汇贷款购进的办公、生活用品一律照章征税。(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税是在原建筑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根据实施细则,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工程、石油天然气油田维护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及处理工程等项目适用的税率为0。

除上述提及的税种外,石油石化企业适用的税种还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等,在此不再详述。三、市场经济时期石油企业的税收政策

1992年9月,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税收成为国家调节国有企业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新税制中与石油石化企业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矿区使用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和关税等。与税改前相比,取消了产品税、调节税、烧油特别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新增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消费税,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调高了资源税征收标准。

1998年,国家对石油企业进行了重组改制,重组改制对石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促进石油企业重组改制,解决在税收方面出现的问题,加强石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1999~2001年,国家对石油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进行了较大调整。1999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200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石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200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第二节油气田企业涉及的税费

我国现行的涉油税费政策散见于各个税种当中,其主要构成如表2-2所示。表2-2 我国现行涉油税费续表续表

另外,在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业务中,国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征收留成油,其计税基础是石油总产量扣除应缴增值税、矿区使用费以及可回收的成本油后的余额油。第三章我国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率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第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第三,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二、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而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2.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④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三)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