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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 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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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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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试读:

【解决路径】

1.如劳动者发现权利被侵害,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让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2.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延付经济补偿是否担责?

【分析解答】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上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这是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时间。这样的规定,不仅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也为劳动者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四、用人单位违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发生时应适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钟女士因公司未履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主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钟女士2005年1月1日与北京市某商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年,即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工资待遇为22,000元。但2007年9月5日,该公司提出与钟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钟女士考虑后同意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7年9月1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2007年9月11日双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和9月29日分两次将经济补偿金66,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钟女士。

钟女士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即33,000元。2008年2月18日,东城区仲裁委支持了钟女士的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交接手续于2007年9月11日完成,原告应同时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却于2007年9月20日、30日分两次向被告发放经济补偿金,其行为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不符合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因此,原告除应全额发给被告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钟女士要求支付额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单位迟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钟女士主张3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钟女士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9月14日,在商务公司持续工作了两年九个月时间,钟女士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钟女士每月工资22,000元,工作时间为两年九个月,应支付钟女士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6,000元。

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还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就约定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在2007年9月11日双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但公司是2007年9月21日和9月29日分两次将经济补偿金66,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钟女士,违反了双方约定。

根据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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