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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 2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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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天芹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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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试读:

前言

国际贸易实务又称进出口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基本业务程序、基本操作技能,以及与国际货物买卖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针对普通本科层次,本课程的目标定位为: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掌握国际贸易合同的内容,熟悉有关国际贸易的单据格式与内容,能够熟练地进行进出口业务的操作。

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出口屡创新高,对世界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核心之一。为了适应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需要加速培养国际贸易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使其熟悉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规则,提高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业务技能,增强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能力。

根据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特征,我们在参考最新修订和颁布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和调研涉外企业对外贸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以外贸业务实践为主线,介绍了进出口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环节和一般做法。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注重体现“应用型”的特点:第一,从外贸实际的角度出发,力求简洁、易懂,突出知识性和实用性,注重分析各个外贸业务环节的注意事项;第二,每章以引导案例与分析开篇,各章内有条款示例及相关的阅读资料,各章附有多种形式的练习题;第三,以附录形式列出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汇票、提单、保险单等进出口交易中的主要单证。

本书由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系列课程多年教学的教师共同编写,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张晓辉、潘天芹任主编,青岛农业大学张爱华、朱新颜,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潘冬青、中国矿业大学牛芳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张晓辉编写第一章、第四章以及附录部分;潘天芹编写第七章;张爱华编写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朱新颜编写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潘冬青编写第八章、第九章;牛芳编写第二章。全书由张晓辉负责总撰和定稿。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国际贸易的著作、教材及文献资料,吸收了其中的一些成果,也得到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多位外贸从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在此难以一一详列,一并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成稿时间仓促,编写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2年12月

第一章 绪论

学习内容与目标了解国际贸易的特点与风险;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熟悉进出口业务的一般程序。

案例导读美国商人A与我国香港商人B在美国订立合同,由A出售一批箱装货给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产生争议。请分析此项纠纷应适应美国法律还是中国香港法律。【分析】这是一则关于解决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案例。本案例以CIF香港条件成交,出口方美国商人A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所以合同履约地是美国装运港。此外,合同订立地也是美国。因此,本案例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应适用美国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

一、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也称进出口贸易实务,是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的课程。作为对外经济与贸易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具有涉外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结算与汇兑、国际运输与保险、进出口报关等知识的综合运用。

国际货物买卖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的。要订立和履行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掌握合同条款的内涵和规定方法,熟悉合同磋商、订立和履行的基本环节。由于各国存在法律方面的不同规定和贸易习惯上的差异做法,当涉及买卖双方利害关系时,经常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面临履行合同的各种困难和风险。因此,学会运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处理纠纷、防范风险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外,还产生了经销、代理、寄售、展卖等新的国际贸易方式。因此,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及风险防范与处理、国际贸易方式三个方面。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加工、运输、保险、货款收付、检验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契约自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规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条款,这就必然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多样性。因此,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掌握合同条款的内涵和规定方法,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最基本内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及风险防范与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要经历交易磋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过程。经过交易前的准备,买卖双方取得业务联系后,即可通过函电洽商等方式,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当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订立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等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法律步骤。经过磋商订立合同后,买卖双方就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风险、国际货款结算方面的风险、政局动荡引发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都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因此,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掌握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处理争议,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3.国际贸易方式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和经济关系不断变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通常采用的进口和出口之外,还出现了经销、代理、寄售、展卖、招标与投标、拍卖、商品交易所、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等多种形式。掌握这些贸易方式的做法、特点及作用,也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一项内容。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同属商品买卖活动,两者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各国在语言文化、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不尽相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异。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货物买卖有以下特点:

1.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活动,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应认真贯彻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按照国际规范行事,恪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和信誉。

2.复杂性

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国际货物买卖不仅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和冲突,也可能受到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制约。而且,各国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支付货币不尽相同,国外客户对商品的种类、品质、规格、花色等方面的要求不一定与国内相同,涉及的问题和范围要比国内贸易复杂。

此外,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地域广、期限长、中间环节多,这也使得国际货物买卖更为复杂。具体来说,国际货物买卖除了买卖双方之外,还涉及国内外的货物运输、保险、海关、检验与检疫、银行、政府机构等部门的协作,或接受其监督与管理。从交易过程中的关系来看,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3.风险性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从合同磋商开始,直到合同履行完毕,间隔的时间往往比较长,其间计价货币汇率会有波动。加之买卖双方距离遥远,货物从出口国到进口国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因此买卖双方的信用调查及掌握均较为困难等,因此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承担的商业风险、信用风险、运输风险等比国内贸易大得多。

此外,从事国际货物买卖还会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国际局势动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贸易摩擦频发,各国汇率频繁波动,货物价格经常波动的背景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政治和政策风险、市场行情风险、金融汇兑风险等远远超过国内贸易。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与适用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磋商、订立、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的,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利害关系重大,一个国家的企业为出售或购买有形商品而订立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与有关方订立的合同有很多,例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购货合同(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但是,与国外商人订立的出口或进口合同,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最主要、也最基本的合同。这是因为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其他的各种合同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2.货物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

3.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4.买方的义务。主要是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由于这些条款的内涵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也不尽一致,致使实际业务的具体操作增加了难度。所以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环节,掌握各项交易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方法,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则,并能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意图予以灵活运用,应是每一个外贸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由于国际贸易有很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各环节所涉及的问题都比国内贸易复杂,也就更易产生争议。为保证国际货物买卖顺利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一国的国内法,还可以是相关的国际惯例。(一)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即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他们各自又都要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而不同的国家往往对同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不相一致,因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就会产生究竟应适用何国法律,即以何国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利于正常的国际往来,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冲突规范也采用上述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并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中作了原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当事人只要与国外当事人取得协议,就可在合同中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例如既可选择按我国法律,也可选择按对方所在国法律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或者有关的国际条约来处理本合同的争议。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出选择,则发生争议时,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视交易具体情况认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律主要有英国1973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美国1977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等。(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各方必须自觉地履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或公约。其中,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缩写为CISG,下简称《公约》)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加入该《公约》成为成员国,并根据该《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第1条(1)款(a)项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项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另一方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a)项,我国完全同意,但对于(b)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只承认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按照此项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采取口头形式还是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均为有效。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公约》时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公约》的第11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保留。我国新《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见,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除了《公约》外,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还包括1964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称《汉堡规则》,1978年)、《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等。(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做法。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应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其适用条件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能够解决进出口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起到规范贸易行为、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作用。目前,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趋于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国际贸易惯例能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知,并能普遍地被他们所接受和应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明确主张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时,当发生争议时,法官或仲裁机构有权主动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多种多样。关于贸易术语,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使用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2010,INCOTERMS 2010)。关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

第三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由于进出口贸易具体的交易条件不同,其业务环节也不尽相同。各环节的工作,有的分先后顺序进行,有的同时进行,也有的先后交叉进行。但是,不论是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三个阶段。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出口交易的基本业务程序包括:(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出口交易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进行国际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调研、对国际商品市场的调研和对目标市场客户的调研。

2.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是出口企业对出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所做的全面业务安排,以期实现企业的预期目标。价格方案一般成本核算和出口报价。

3.落实货源、制订出口商品生产计划。在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的同时,应根据经营方案和商品的特点,及时与生产、供货部门落实货源收购、调运或制订出口商品生产计划。

4.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及其采用的方式与手段要针对不同的市场和商品的特点,其目的是向国外客户和消费者介绍出口商品。

5.对外建立业务关系。在对业务对象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选定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通过采取主动发函、发电等方式与之建立业务联系。(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在与选定的国外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后,双方就货物买卖的各种交易条件进行谈判,即交易磋商。交易磋商包括面对面磋商、书信磋商和数据电文磋商等方式,通常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等磋商环节,并且可能需要多次对成交条件进行商洽,才能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出口商与国外客户要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货物,采用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有多种,以CIF条件和信用证方式付款订立的合同为例,出口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

1.准备货物。即出口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货物。

2.落实信用证。落实信用证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修改信用证,即出口商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及时通知买方开立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修改。

3.安排装运。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应办理货物的装运手续。

4.制单结汇。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缮制和备妥各种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检证书等。单据备妥后,即可向有关银行交单收取货款。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包括:(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进口交易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从商品的供应、价格、规格、质量等方面对供应方进行比较,力争从货源充足、产品质量高、价格较低的供应方采购。

2.对客户进行调研,了解其购销渠道、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进口成本。

3.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是进口企业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全面业务安排,以期实现企业的预期目标。价格方案一般包括成本核算和进口报价。(二)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的做法与出口基本相同,在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三)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

我国进口货物,按FOB、FCA条件和信用证方式付款订立的合同较多,其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催货、租船订舱或订立运输合同、通知装货、接运货物、办理保险、付款赎单、进口报关、接卸货物、进口报验、拨交等环节。

【练习】

一、选择题

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条约

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 D.《托收统一规则》

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国际惯例有( )。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 D.《托收统一规则》

二、简答题

1.国际贸易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哪些基本内容?

3.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5.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了怎样的保留?

6.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是怎样的?

第二章 进出口合同的标的

学习内容与目标了解货物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的意义;掌握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熟悉品名、质量、数量与包装条款及其注意事项。

案例导读我国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标“Apple Wine”。但是货到目的港后遭当地海关扣留并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国外客户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试分析:我方是否应承担国外客户的损失?【分析】国外目的港海关罚款是因为单据的名称与包装上的名称不符,对此,我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案例中,国外来证货名与我方公司惯用包装上的货名不符,我方公司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而不是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包装上的名称于不顾,否则,势必会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麻烦,导致严重后果。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一、品名的含义及其意义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过品名表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何种物品。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洽谈商品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因此,品名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将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的物品进行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商品的命名方法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性能。商品的命名方法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商品的用途命名。这种方法突出商品的用途,例如:洗衣机、电视机、杀虫剂、织布机等。

2.根据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这种方法突出商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用以反映商品的质量,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装、塑料桶等。

3.根据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这种方法强调通过外观了解商品的特征,例如:折叠伞、喇叭裤等。

4.根据商品的制作工艺命名。这种命名方法的目的是突出其独特性,提高产品的信誉,例如:酿造酱油、精制盐、手工西装等。

5.以主要成分命名。这种命名方法突出表明商品的成分和效能,例如:番茄酱、西洋参含片等。

6.以人物或产地命名。这种方法注重以著名人物的名字或地名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例如:李宁运动鞋、湘绣、镇江陈醋等。

三、进出口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品名条款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就一般商品而言,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标题下,有时也用commodity/product/goods来表示。有时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买卖双方同意交易某种商品的文句。有的商品有许多不同的规格、型号或等级,为明确起见,在买卖合同中会把与商品有关的具体规格、等级或型号也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种情况下,它是品名、质量条款的合并,被称作品名质量条款。(二)规定品名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品名必须明确具体

品名条款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如“食品(food)”“服装(garment)”“机器(machine)”等。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翻译正确,符合实际词语内涵,尽量不要使用汉语拼音,以避免造成误解和引起争议。

2.实事求是地规定品名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有能力生产或供应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在各国叫法不同,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

有些商品具有多个名称,会因名称不同导致关税率和班轮费率不同,甚至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目前,各国的海关都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制度》),因此,在规定商品品名时应与《H.S.编码制度》相适应,并注意外文翻译是否一致。

小资料2-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1983年6月主持制定的。为了对国际贸易商品进行分类,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布鲁塞尔海关税则目录》(BTN)。CCCN与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H.S.编码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一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编码,全球贸易总量的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编码分类的。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及其意义

商品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特征等,一般需要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花样、颜色、形态、款式、光洁度等,通过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质量是引起法律纠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这是因为商品的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各国法律大多对卖方应承担的交货品质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款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可见,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同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商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依据。

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内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进口商品时,首先应该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洽购商品时,应该了解国外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标准与等级,比较分析我国同类产品的质量差异,同等质量的商品要做到货比三家,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其次,进口商品质量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现实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和资源浪费。再次,签订进口合同时对进口商品质量要求应该表达严密、准确,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在货物到达时,应该根据买卖合同对进口商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尤其要防止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对人民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商品进入。(二)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出口商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外客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出口企业的信誉和收汇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声誉,必须认真对待。出口企业应将“以质取胜”作为基本战略,并以“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作为指导思想,重视科学技术开发与新产品的研制,提高技术含量,并努力按国际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出口商品检验,严格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小资料2-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1946年10月,中、英、美、法、苏等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代表在伦敦召开大会,决定成立新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定名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起草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第一个章程和议事规则,并认可通过了该章程草案。1947年2月2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ISO现已有成员国100多个,每个成员均有一个国际标准化机构与ISO相对应。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的组织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AC)。

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有密切的联系,ISO和IEC作为一个整体担负着制订全球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的任务。ISO和IEC不是联合国机构,但它们与联合国的许多专门机构保持技术联络关系。ISO和IEC有约1000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各会员国以国家为单位参加这些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ISO和IEC还有约3000个工作组,ISO、IEC每年制订和修订1000个国际标准。

在ISO发布的12000多个标准中,ISO9000是最畅销、最普遍的标准。ISO 9000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系列标准的统称,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品质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订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于1992年3月1日起试行。根据该办法,国家商检局(1998年7月起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

三、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以实物表示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是早期国际贸易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由于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现代国际贸易中已较少使用。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质量(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成交(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到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达成共识后进行交易,卖方应按对方验看过的货物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质量提出异议。所以,看货买卖是一种以买方所看到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为准进行交易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存有现货,或买方通过代理人验货,由于国际贸易成交商品数量众多,也难以逐件验看货物,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可能性非常有限。看货买卖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consignment)、拍卖(auction)和展卖(fairs and sales)的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整批货物的少数实物。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作为交货依据的,成为凭样品买卖。凡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买方对于与样品不符的货物,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退货。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质量标准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如果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则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质量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在出口中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卖方提供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防止样品质量过高或过低。质量过高会使得卖方交货质量难以达到样品标准,造成违约;样品质量过低会导致买方拒绝进口,交易无法达成。(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当地消费者的需求,有时会将样品交由卖方让其依样制作,如果卖方同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则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如果合同以买方样品作为将来卖方交货的依据,则应在合同中订明:质量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在买方提供样品时,为了避免交货与买方样品不符而导致买方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卖方可根据买方的来样,加工复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买方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有时也称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如果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则称为“凭对等样品成交”,将来卖方交货必须以对等样品为依据,这实际上就是把“凭买方样品成交”转化为“凭卖方样品成交”。

在实际业务中,凭样品买卖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一方在向对方提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这被称作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2)为了防止样品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必要时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样品进行封存,以防止受潮受热、遭到虫害、污染等,这被称为封样(sealed sample)。(3)样品(原样、留样、封样)上应该标上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的日期,妥善保管,以便日后联系、洽谈时参考。(4)在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防日后交货困难,导致买方索赔。(5)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时,应防止卷入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的纠纷。为此,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的情况,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6)对于某些在制造、加工工序上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的商品,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如果非采用凭样品成交不可,则应在合同中写入“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等条款,以避免争议。(7)为使客户更清楚地了解和熟悉商品而寄送样品时,应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避免与标准样品混淆。(8)由于买卖双方凭样品买卖容易产生质量方面的争议,所以这种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应酌情采用。一般而言,对于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衡量质量的商品,可以采用凭样品买卖。另外,有些商品只是用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特征,如在纺织品或服装交易中,只采用“色样”(color sample)、“款式样”(pattern sample)等表示商品的色泽和造型,而对于其他方面的质量,则采用凭文字说明来表示。(二)以文字说明表示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商品的特征,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描述商品的质量,这种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称为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

商品的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形状、长短、宽窄、粗细等。不同的商品规格各不相同,用规格指标来表示不同商品的质量称为“凭规格买卖”。凭规格买卖是一种简便易行而又明确的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条款示例2‐1

饲料蚕豆,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2%。

Quality:feeding broad bean,moisture(max)15%,admixture(max)2%.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量指标的差异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代表一定的质量规格。有些商品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比如茶叶、水果等,不能采用规格或不能完整地采用规格描述其质量,则可用双方都认可的等级来表示质量,既能简化质量表示、又易于比较优劣。

在凭等级买卖时,由于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如果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的理解一致,则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对于买卖双方不甚熟悉的等级,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条款示例2-2

美国二级黄豆。

Yellow soybean U.S.grade2.

条款示例2-3

母黄狼整张皮,规格:24英寸,28英寸,一级品。

Female weasel skin plates whole made,24″,28″,first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机构规定并公布的商品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按照制定标准的主体不同,商品标准可以分为五种:(1)企业标准。即由生产企业所制定的标准,如Q/CY KFS430。(2)团体标准。即由行业团体或协会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标准。(3)国家标准。即由国家政府机关制定的标准,如英国国家标准(BS)、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等。(4)区域标准。即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标准。(5)国际标准。即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ISO制定的系列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等。

上述标准,有的是强制性的,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准进出口;有的不是强制性的,由买卖双方协商采用,买卖双方可根据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商品的质量要求。由于公布的标准经常会因为生产和技术的发展而修改变动,所以,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质量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和年份,以减少纠纷。

条款示例2-4

柠檬酸钠,规格:(1)符合1993年版英国药典标准;(2)纯度:不低于99%。

Sodium citrate,specifications:(1)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2)purity:not less than99%.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由于其容易受季节气候影响而变化,质量不稳定,买卖双方通常以同业公会、商品交易所、检验机构等选定的标准物来表示商品的质量。标准物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质量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一般称为“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确定:

①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加以混合拌制,从而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

②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某地装船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质量。即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进行综合,以其作为良好平均品质。

由于“良好平均品质”标准本身比较笼统,所以在使用良好平均品质作为商品质量的标准时,应该明确商品的一些主要规格指标,使质量具体化。

条款示例2-5

装运地装货时的平均中等质量,以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官方平均中等质量为准。

Fair average quality at the time and place of loading shall be assessed upon the basis of London corn trade association's official's F.A.Q.standard.

条款示例2-6

中国花生仁,良好平均品质1998,水分最高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China groundnut,F.A.Q.1998,moisture13%max,imperfect grains 5%max,oil content44%Min.(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必须保证所交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质量,主要适用于冷冻产品和木材等商品的进出口交易。由于该种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尽量少用。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在进出口业务中,对于某些质量较稳定且在市场上已经树立了良好信誉的货物,其商标或品牌本身就代表一定的产品质量,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中可以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品牌来表示商品的质量。

条款示例2-7

雀巢婴儿奶粉。

Nestle infant milk powder.

条款示例2-8

大白兔奶糖,规格:10盒×10袋×10颗

White rabbit creamy candy,specification10boxes×10bags×10pcs.

由于同一商标或品牌下可能会有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所以在使用这种方法表示产品质量时,必要时应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充,以使质量具体化。另外,如果接受国外客户的订货且需要采用对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应该注意该项品牌是否会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以免商品在国外销售时引发纠纷。

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由于气候条件、土壤环境等自然条件独特,或因为独特的加工工艺或生产技术,在质量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备的特色风味,因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可以采用产地名称表示商品的质量。

条款示例2-9

四川榨菜。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密集型产品或工艺复杂的产品不能用样品或几项指标反映其全貌,如大型机械设备、仪表等。有些商品即使名称相同,由于生产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不同,产品的性能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这类商品,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必要时还需要附说明书、照片、分析表或图纸等,以说明产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种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如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质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按照不同的表示方法进行的具体规定。在进出口合同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等。凭样品买卖时,在合同中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

条款示例2-10

圣诞熊,货号S235,20厘米,戴帽子和围巾,参照卖方于2007年5月10日寄送的样品。

S23520cm Christmas bear with caps and scarf,as per the samples dispatched by the seller on10May,2007.

在合同中订立质量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某些商品的质量条款应灵活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必须严格符合合同中的质量条款的规定。然而,有些商品由于受生产工艺、运输条件以及商品本身特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对于这些商品,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而造成违约,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条款作一些灵活的规定。常见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卖方可要求在质量条款中加订“交货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条款示例2-11

质量与卖方于2009年3月3日提交的编号为125的样品大致相符。

Quality to be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No.125submitted by the seller on March3,2009.

2.质量机动幅度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可以机动,只要卖方在该幅度范围内交货,就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具体有三种规定方法:(1)规定范围。即对货物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范围的差异。

条款示例2-12

100%梭织纯棉布,宽度39/41″。

100%cotton woven fabric,width39/41″.(2)规定极限。即对货物的质量规定上下极限,如规定最高最低、最大最小、最多最少等。

条款示例2-13

白籼米,长形,碎粒(最高)25%,杂质(最高)0.25%,水分(最高)15%。

White rice,long‐shaped,broken grains(max.)25%,admixture(max.)

0.25%,moisture(max.)15%.(3)规定上下差异。即对货物质量规定某一具体指标的同时,还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的幅度。

条款示例2-14

中国东北大米,水分9%±1%。

China northeast rice,moisture9%,allowing1%more or less.

条款示例2-15

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差异1%。

Gray duck down18%,allowing1%more or less.

如果卖方交货在机动幅度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质量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价格带来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质量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量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量每增加1%,价格增加2%。(If the oil content of the goods shipped be1%higher,the price will accordingly increased by2%.)

3.质量公差(quality tolerance)

质量公差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质量的误差,主要针对工业制成品而言。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产品的质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误差,如手表每天出现若干秒的误差、容器出现若干毫升或微升的误差,都应该看作正常。对于“质量公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所交货物质量是在质量公差的范围之内,买方也不能拒收。但若国际上对特定指标无公认的“质量公差”,或买卖双方对质量公差的理解不一致,或由于某种原因需扩大或缩小公差范围时,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二)正确使用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表示质量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应该正确运用各种表示质量的方法。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质量的,就不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凭样品成交时,还可订立交货质量与样品相似或其他类似条款。(三)质量条款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规定质量条款时,要从实际出发,避免质量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防止遗漏影响商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也不能过于繁琐,以免由于某项次要指标规定不合理而造成交货困难。要注意各指标之间的联系和内在关系,不要相互矛盾。确定商品质量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指标对商品质量的影响,注意各种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因某一指标规定不合理而影响其他质量指标。如谷物的“杂质”与“不完善粒”就属于相互矛盾的指标,杂质要求越低,不完善粒就会越高,在规定时就应该科学合理。此外,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在规定质量条款时,避免使用“大约”“左右”等笼统含糊的字眼,以免引起纠纷。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数量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货物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用于约定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数量。

货物数量既关系到一笔交易的规模,也直接关系到货物总价值的大小,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卖方多交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该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此外,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或惯例的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甚至有权拒收货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很重要。

二、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计量的方法也不同。又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一样,计量单位的名称和其表示的实际数量也不一样。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六种。

1.重量(weight)单位

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克(gram,g)、盎司(wunce,oz.)、磅(pound,lb)等。

2.长度(length)单位

主要用于绸缎、布匹、金属绳索等货物的交易。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米(meter,m)、英尺(foot,ft.)、码(yard,yd.)等。

3.面积(area)单位

常用于皮革、玻璃、塑料板及其他一些板材等的交易。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sq.m.)、平方英尺(square foot,sq.ft.)、平方码(square yard,sq.yd.)等。

4.体积(volume)单位

木材、化学气体等物品按体积单位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cu.m.)、立方英尺(cubic foot,cu.ft.)、立方码(cubic yard,cu.yd)等。

5.容积(capacity)单位

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及大部分液体物品的交易。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升(litre,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

6.个数(number)单位

目前,国际市场上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产品、机械产品以及一些土特产品,主要按个数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pc.)、双(pair,pr.)、打(dozen,dz.)、罗(gross,gr.)、令(ream,rm.)、套(set)、袋(bag)、包(bale)等等。

小资料2-3度量衡制度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有所不同,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1.公制(metric 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常用派生单位为公吨(metric ton,M/T)、升(litre,L)等。公制广泛使用于亚洲和非洲的大多数国家。

2.英制(British system)。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而英国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国际单位制。

3.美制(U.S.system)。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美制广泛使用于北美洲的国家和地区。

4.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1960年由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上颁布实施了以公制为基础的国际单位制,此后许多国家纷纷采用国际单位制。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卡等7种。

我国自1959年起以公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1985年9月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我国已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外贸易中,出口货物除合同规定需要采用公制、英制和美制计量单位外,也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算重量的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货物。(二)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货物的实际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计算皮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实际皮重(real tare)。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可从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3.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包装的重量已为人所共知,无需称量。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物重量。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货物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算,如卷筒新闻纸等,或因包装材料与货物本身价值相差不多,如粮食、饲料等,常常采用按毛重计量,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条款示例2-16

马饲料豆,单层麻袋装,每袋100公斤,以毛作净。

Horse beans,packed in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100kg.each,gross for net.

另外,还有一些贵重金属、化学原料等,价值比较高,通常用货物本身的重量,即不包括任何包装的“净净重”(net net weight)来表示。(三)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是指货物的净重加上与货物直接接触的、可以连同货物零售的销售包装的重量。一些国家的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是以法定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四)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对于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按标准回潮率计算其重量,称为公量。所谓回潮率,是含水量与干量之比。标准回潮率是买卖双方约定的货物的含水量与干量之比,而实际回潮率是货物中的实际含水量与干量之比。计算公量的公式为:

国际上公认的羊毛、生丝的标准回潮率为11%。(五)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一些具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货物,如马口铁、钢板等,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通过单件重量和件数推算出总重量,由此得出的重量称为理论重量。

由于理论重量和实际重量往往不一致,故而,当以理论重量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订明,在结算货款时,是按实际交货重量计价,还是按理论重量计价。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依据。(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交货的具体数量,有时也包括溢短装的规定以及溢短装的选择和相应的计价方法等。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

1.“约”量(about,circa,opproximately)

在合同中的交货数量前加“约”字,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的机动,即卖方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是,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约”字的理解存在差异,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UCP600)规定,在数量条款中出现“约”字,应解释为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在上下10%的范围内变动。由于“约”量在国际上解释不一,这种规定方法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使用时买卖双方应事先明确具体的约量。

条款示例2-17

中国大米,约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Chinese rice,about1000M/T,in gunny bags,gross for net.

2.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货物,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即在具体数量前面明确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条款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计价方法。

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通常由卖方在规定的溢短装范围内决定实际装运的数量,即由卖方选择(at seller's option)。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可规定由买方选择(at buyer's option)。如果交易数量大,货物价格又经常变化时,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规定溢短装只是为了使用船舶等运输工具的需要才能适用。在交货数量由承载船只的舱容决定的情况下,一般规定由安排运载工具的一方行使选择权,或者直接规定由承运人行使选择权(at carrer's option)。

对于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成交量大、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的交易,如果对多交或少交部分仍按合同价格计算,当交货时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有选择权的一方就可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这对于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按货物装船日或者到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条款示例2-18

中国大同煤,10000公吨,5%溢短装,由卖方决定,多交或少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Datong steam coal,10000M/T with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ed price.(二)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在对成交货物数量的掌握上,必须符合国际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成交的数量。

在对出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运输能力、季节因素,保证及时供货,以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又要考虑国内的货源供应情况和实际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另外,还要考虑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其经营能力,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在对进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应根据我国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同时,还要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外汇支付能力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2.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1)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如果一种货物可以用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应选择国际上最常用的计量单位,同时,还必须选择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2)列明具体的交易数量。合同中应写清楚成交的数量,如若干袋、箱等。如有必要还应进一步注明每袋、每箱内装若干件、套等。对在合同中所订明的包装数量,不能擅自变动,否则容易引起争议。(3)订明具体的计量方法。对于以重量计量的大宗货物,应明确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重。如未加明确,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则按净重计。另外,按个数成交的货物,要注意数量与包装件数之间的协调,防止出现零头货物无法包装和装运的情况。(4)合理使用溢短装条款。凡是交货数量难以确切把握的货物,在规定数量时,最好订立溢短装条款,必要时还应具体明确溢短装的选择权和如何计价,防止日后发生争议。(5)在交易货物的数量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是按出运重量还是按到运重量来检验货物重量,以避免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通常在合同中预定损耗限度为运出重量的1%~5%,如果超过限度,超过部分由卖方承担。

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

一、包装的含义及其意义

包装是货物的盛载物、保护物和宣传物,是货物运动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以确保经过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储存,货物能保持完好。不同的货物,因其种类、形状、特性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包装在货物流通和销售方面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因此,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凡是需要包装的货物,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的材料和费用以及相关的包装标志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引发纠纷。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二、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 packing),是指为了方便商品的运输,将商品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的二次包装。它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商品在远距离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同时方便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和分配等流通环节的顺利进行。(一)运输包装的种类1.单件运输包装。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常用的有箱、包、桶、袋、篓及罐等。(1)箱(case)。不能紧压的货物通常装入箱内。按不同材料,箱子有木箱(wooden case)、板条箱(crate)、纸箱(carton)、瓦楞纸箱(corrugated carton)、漏孔箱(skeleton case)等。(2)桶(drum,cask)。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粒状货物,可用桶装。桶有木桶(wooden drum)、铁桶(iron drum)、塑料桶(plastic cask)等。(3)袋(bag)。粉状、颗粒状和块状的农产品及化学原料常用袋装。袋有麻袋(gunny bag)、布袋(cloth bag)、纸袋(paper bag)、塑料袋(plastic bag)等。(4)包(bundle,bale)。羽毛、羊毛、棉花、生丝、布匹等紧压的商品可以先经机压打包,压缩体积后,再以棉布、麻布包裹,外加箍铁和塑料带,捆装成件。2.集合运输包装。是在单件包装的基础上,把若干单件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适应港口机械化作业的要求。集合运输包装能更好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节省包装和运输费用。常见的集合包装方式有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箱。(1)托盘(pallet)。是按一定规格形成的单层或双层平板载货工具。在平板上集装一定数量的单件物资,并按要求捆扎加固,组成一个运输单位,便于运输过程中使用机械进行装卸、搬运和堆存,承载力一般为1.5~2公吨。图2‐1 托盘(2)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是一种柔性运输包装容器,具有防潮、防尘、耐辐射、牢固安全的特点,还具有足够的强度,集装、集卸、操作方便等特点,适应机械化装卸,可广泛用于化工、水泥、粮谷、矿产品以及垃圾等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品的包装。集装袋容量不一,一般为1~4吨,最高达13吨左右。图2‐2 集装袋(3)集装箱(container)。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的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物资,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图2‐3 集装箱(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方便在储运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以及对货物进行合理操作,需要在运输包装上刷写印制有关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是一种识别标志。其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五花八门,但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除了上述内容外,有的唛头上还标有重量体积、产地等标志。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标志示例:

运输标志的主要作用是容易辨认货物,方便运输,易于点数、查箱,使单货相符,防止错发错运等。运输标志也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必要条件。按《公约》规定,在商品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所谓“商品特定化”,是指以某种方式表明该商品属于某贸易合同项下。商品特定化最常见的有效方式,是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运输标志。此外,运输标志还是顺利结汇的必要条件。国际贸易主要采用的是凭单付款的方式,主要的出口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上,都必须显示出运输标志。据此作用,运输标志的组成内容不宜过分复杂,应当简明清晰,易于辨认;刷写的部位要适当,制作标志的颜料要不褪色、不脱落;不要加上任何广告性的宣传文字和图案。商品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运输标志可被集装箱号码和封印号码取代。

为了减少因为运输标志不统一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标准化的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志包括四项内容(每项不超过17个字母):①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②参考号,如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③目的地。④件号。例如:

ABC CO 收货人名称

SC9750 合同号码

LONDON 目的港

NO.4-20 件号(顺序号和总件数)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在包装外部以图形和文字方式标出的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指示性标志如图2‐4所示。图2‐4 指示性标志举例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以图形和文字方式说明包装内的商品系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性货物,目的主要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关的措施,以保障人员和物资安全。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必须按规定打上相应标志。此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制定有《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许多国家采用了该标志。由于上述两文件的规定图案并不一致,我国在出口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要同时标明两套危险品的标志。警告性标志如图2‐5所示。图2‐5 警告性标志举例

三、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consumer packing/selling packing)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便于陈列展销,吸引顾客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从而能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有的商品如照相胶卷、罐头食品只有进行了销售包装,生产才真正完成。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样式。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以下几种:

1.挂式包装。可在商店货架上悬挂展示的包装。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结构如吊钩、吊带、挂孔、网兜等,可充分利用货架的空间陈列商品。

2.堆叠式包装。这种包装通常指包装品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可以相互咬合,其特点是堆叠稳定性强,大量堆叠而节省货位,常用于听装的食品罐头或瓶装、盒装商品。

3.便携式包装。包装造型和长宽高比例的设计均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如有提手的纸盒、塑料拎包等。

4.一次用量包装。又称单份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如一次用量的药品、饮料、调味品等。

5.易开包装。包装容器上有严格的封口结构,使用者不需另备工具即可容易地开启,又分为易开罐、易开瓶和易开盒等。

6.喷雾包装。在气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推进产生的压力能喷射出来的包装,如香水、空气清新剂、清洁剂等包装。

7.配套包装。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售包装,如工具配套袋、成套茶具的包装等。

8.礼品包装。专门为礼品使用的销售包装。它的装潢除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外,还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良好性能。礼品包装的造型应美观大方,有较高的艺术性,有的还使用彩带、花结、吊牌等。使用礼品包装的范围极广,如糖果、化妆品、工艺品、滋补品和玩具等。

商品销售包装上普遍带有装潢和文字说明,是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特性和妥善使用商品的必要手段。装潢、图案和文字说明通常直接印刷在商品包装上,也有的采用粘贴、加标签或挂吊牌等方式。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装潢应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性。同时,还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利于扩大出口。

销售包装的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这些文字说明应与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紧密结合、和谐统一,以达到树立产品及企业的形象、提高宣传和促销的目的。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还应注意不应违反进口国家对销售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地市场的消费偏好。

四、中性包装与定牌(一)中性包装

1.中性包装的定义和分类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分为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两种。其中,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商品的外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并不标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的名称;无牌中性包装则是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既不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也不标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的名称。

2.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1)打破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的需要。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往往采取贸易歧视政策,限制或不允许国外某些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为了打破这些限制进口的歧视性政策,发展出口贸易,一些国家的厂商只好采用中性包装的方法向这样的国家出口商品。(2)特殊交易的需要。为了满足一些特殊的交易需求,有时进口方也会要求出口方采用中性包装的方式。如在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为了避免国外最终买家获知实际供货商的相关资料,可能会要求使用中性包装。(3)降低成本的需要。对于半制成品或低值易耗品,如棉坯布,只是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采用中性包装可以节省包装成本,降低费用。

3.采用中性包装应该注意的问题(1)在国外买方的要求下,可酌情采用。但由于近年来屡遭非议,故应谨慎从事。(2)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出口商千万不能图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二)定牌

定牌(packing of nominated brand;brand supplied by the customers)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世界市场上,由于品牌商标在体现商品质量和档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品牌附加值已成为商品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拥有世界知名商标的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允许国外制造商按照原厂设计并使用其品牌进行生产。也有些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一定的品牌质量,在销售的产品上,标上自己的商标或牌号,以提高知名度,或降低成本。目前,定牌包装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只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无卖方的商标或牌号、生产国别等,即采用定牌中性的做法。

2.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加注卖方的商标或牌号、生产国别等。

3.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只加注生产国别。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的基本内容

按照国际惯例,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交易条件之一,是货物说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的规定或行业惯例有重大不符,买方有权索赔损失,甚至拒收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有时也包括包装费用等内容。

条款示例2-19

木箱装,每箱80千克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80kilograms net each.

铁桶装,每桶净重195~205千克。

In iron drums of195~205kg net each.

纸箱装,每箱1台,共850箱。

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 set each,total850cartons.(二)订立包装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订包装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商品的特性、形状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在约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和包装标志时,必须从实际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满足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只笼统订“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要根据具体商品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3.要考虑有关国家与进口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包装材料、运输标志等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所以要对此十分注意。

4.明确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单独计价,在包装条款中无须另行订明。但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则需要在包装条款中订明。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卖方提供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给买方;二是卖方提供包装,但在交货后再将其收回;三是由买方提供包装,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5.采用定牌包装时,应该注意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是否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为避免纠纷,最好在合同中订明:“因该商标或品牌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概与卖方无关,所有责任和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练习】

一、选择题

1.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样品,寄送买方并经其确认的样品,被称为( )。

A.复样 B.回样 C.原样 D.确认样 E.对等样品

2.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

3.若合同规定有质量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4.大路货是指( )。

A.适于商销 B.上好可销品质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

A.不超过5%B.不超过10%

C.不超过15%D.由卖方自行决定

6.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作出(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拒收52吨货物

C.收取多交货物的1吨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二、简答题

1.进出口合同表示质量的方法有哪些?

2.凭样品成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在质量条款中应该如何约定质量机动幅度?

4.重量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5.在合同中如何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6.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在合同中如何规定溢短装条款?

7.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8.运输包装的标志有哪些?

9.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三、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国内某出口公司向沙特出口冻牛肉50公吨,每公吨FOB价2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国外银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10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结果我方发货装运了52公吨。当公司人员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3.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于是,少装40台。但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4.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拉美某国购买12000MT小麦,合同规定在数量上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由我方派船接货。而在装货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大幅上扬,按规定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卖方因此少装600MT,造成我方空舱费的损失。问:空舱费的损失应如何避免?

5.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6.我国内地某农产品公司向香港地区B商行出口香菇,该商品的习惯包装为木箱装。我方为了节约,经B商行同意,签约时规定为纸箱装,每箱净重2.5公斤。但在装运前因纸箱不够,我方又改用木箱装货。货到目的港,B商行提出实际包装与合同不符,不同意接受,同时我方银行也接到对方银行暂不付款的通知。我方一再向对方解释,木箱包装比纸箱包装优点更多,而且香菇最适合木箱包装。对方坚决不同意接受,并称已与美国C公司签约转售,该合同也规定用纸箱包装。经与C公司洽商,C公司称美国对木材包装的货物有特别规定,所以也不同意木箱包装。B商行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最后经过协商,B商行降价接受货物。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学习内容与目标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相关国际惯例;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及应用;掌握使用各种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导读我国某内陆A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装40箱,共1200箱,价格为1800美元每吨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0年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以集装箱方式运输。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2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请分析A出口公司在贸易术语的选用上是否妥当?【分析】按照《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负责运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我国出口企业对外洽谈业务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这三个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货物装到船上时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给买方。对于地处内陆的出口企业,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在内陆地点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的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以做到提前转移风险、提早结汇等。案例中A出口公司如果采用FCA术语对外成交,则该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甘草膏交给集装箱中转站或自己装箱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能够提前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时间。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货物从出口地到进口地要经过长途运输、过多道关卡,交易中要涉及银行、商检、海关、保险、运输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办理多项手续。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两个不同的国家,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当事人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2.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3.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完成交货?

4.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在具体交易中,以上这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成交货物价格的高低。但是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对以上问题逐一商谈又耗时费力。为了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为人们所熟悉和普遍采用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等义务的专门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的作用体现在:

1.明确交易方式,简化买卖双方洽商的内容,缩短交易磋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2.明确价格内涵,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明确交货地点,界定合同性质。

4.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界限,减少交易纠纷。

二、贸易术语的性质

从法律上讲,贸易术语是一种国际惯例。在具体业务中,应由买卖双方通过洽商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只有双方同意选用某种贸易术语时,该贸易术语对双方才具有约束力。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同时,由于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货物的价格。因此,贸易术语也能反映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种商品的成交价,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商品从产地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有关的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以及风险如何划分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由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广、费用多,其价格自然要高一些;反之,如果由买方承担较多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货价则要低一些买方才能接受。

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为了解决合同买卖双方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而引起误解和争议的问题,避免因各国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中也有类似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于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或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

可见,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给出统—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9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供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参考使用。1940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90年又加以修订,称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90)。《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其中,FOB术语又分为6种,所以实际上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11种(见表3.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世界多数国家贸易商所采用,美国贸易界已同意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实现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但在实践中,部分美洲国家仍继续使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因此,我们在与美洲国家商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两大惯例的差异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甚至产生纠纷。表3.1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订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商业实践的变化,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先后形成了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版本。

INCOTERMS2000(简称《2000通则》)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只包括一个贸易术语EXW,这是工厂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括FCA、FAS和FOB三种术语,按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起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按照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现行的INCOTERMS2010,即《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2000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0通则》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多,以及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将贸易术语总数由《2000通则》的13个减少至11个,将每个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分为一一对应的10项,并在10项义务前以“A卖方义务”和“B买方义务”区分,具体见表3.2所示:表3.2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列明的卖方与买方的10项义务

小资料3-1《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10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是国际商会的第715E号出版物,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多、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将贸易术语划分为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FAS、CFR、CIF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P、DAT、DDP,并将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此外,INCOTERMS2010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变化与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衔接。

第二节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有10多个,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这三个贸易术语习惯上被称为常用贸易术语。随着运输方式的不断进步,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不断普及,与之相适应的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CPT和CIP也越来越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所常用。

一、FOB(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装上船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承担,包括获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

FOB术语要求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FOB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这一术语时,应在术语后标明装运港,例如“FOB Shang Hai”。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概念的取消

在《2010通则》之前,以装运港船舷作为FOB、CFR和CIF划分风险的界限是长期沿用的一种惯例。“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而且实际业务中,买方通常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的。因此,为使INCOTERMS的规定反映商业实际,《2010通则》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装到船上”,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10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可见,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卖方义务之(3)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其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4.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照FOB(Free On Board)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一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费用应由谁负担。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程租船运输时,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在实际业务中,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卸责任,通常都是在FOB贸易术语之后加列附加条件,即以FOB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FOB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当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运费由卖方承担。(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FOB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运输下装运港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CFR(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电子单证,必要时须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

CFR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这一术语时,应在术语后标明目的港,例如“CFR New York”。

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以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3.卸货费用的负担

为解决CFR贸易术语下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了CFR的变形。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2)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和码头费。(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运输下目的港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三、CIF(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出口手续。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在单据义务方面,卖方需要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电子单证,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证件。卖方还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买方可以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CIF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与CFR一样,采用CIF贸易术语时,应在术语后标明目的港,例如“CIF London”。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CIF术语的货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华沙—牛津规则》。按照《201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01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华沙—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1)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以上规定有详有略,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因此,对于在业务实践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放弃这一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就是说,对于买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3.象征性交货问题

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1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实际交货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因此,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卸货费用的负担

按照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于装卸费用已经计入班轮运费中,在卸货费用负担上不会引起争议。但在租船运输下,船方不负责目的港卸货时,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仍然是买卖双方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实际业务中,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卸货责任,在实践中通常用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CIF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2)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运输下目的港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四、FCA(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要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起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有要求,或者根据商业习惯,买方又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意见,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卖方承担的风险均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FCA术语后应标明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在单据方面,卖方须提交商业发票或电子单证,必要时还须提供证明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凭证,以及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凭证。此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手续。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地点

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FCA术语后应标明地点,该地点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该地点可以是运输集散场地,如铁路车站、货运站、集装箱堆场等,也可以是卖方的营业处所。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由于FCA术语交货地点的多样性,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如果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由于FCA与F组其他术语一样,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

3.明确有关费用的负担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采用FCA贸易术语时,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逐渐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为适应这一需要,FCA贸易术语的使用逐渐增多,在使用FCA贸易术语时,应注意有关的规定。此外,鉴于采用FCA贸易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处理,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报价内。

五、CPT(一)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在交货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买方自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还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责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费。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

CPT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CPT术语后应标明目的地,该指定目的地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起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于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六、CIP(一)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也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费。在CIP条件下,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与CPT相同,区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增加了保险单据。

采用CIP术语时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表现出来。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二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险。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

EXW的全文为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上,卖方也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可见,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提供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

EXW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二、FAS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时,即完成交货义务。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税。

采用FAS术语成交时,由于卖方承担在将货物交到装运港船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而这些费用可能因各港口的惯例不同而变化,因此交易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交货点。

当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边。这时,FAS术语不适合,应采用FCA术语。

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T

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下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运输终端”是指任何地点,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DA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税。

采用DAT术语成交时,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因此交易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者约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内的特定地点。卖方应取得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运输终端的运输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由运输终端至另一地点间运送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应使用DAP或DDP术语。

DAT是《2010通则》新增加的贸易术语,用以取代《2000通则》中的DEQ术语。DA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四、DAP

DAP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DA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A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税。

采用DAP术语成交时,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因此交易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卖方应取得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DAP是《2010通则》新增加的贸易术语,用以取代《2000通则》中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五、DDP

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以及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DDP术语是《2010通则》的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在DDP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清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采用DAP术语。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决定交货条件的重要因素,选定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在实际业务中,当事人对外成交时选用何种贸易术语,还需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仔细斟酌,做到既有利于达成交易,又避免因承担过大的风险而造成意外的损失。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运输方式

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适合的运输方式。例如,FOB、CFR、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如买卖双方拟使用铁路运输,则应采用FCA、CPT、CIP等术语。另外,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尽量采用FCA、CPT或CIP术语。

2.运输条件

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而且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按CIP、CIF或CFR进口)。

3.货源情况

国际贸易中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同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安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的问题。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4.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FR、CPT、CIF或CIP出口。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5.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在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6.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清关手续有无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清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清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当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用FCA条件成交;若进口国当局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则不宜采用DDP,而应选用D组的其他术语成交。

【练习】

一、选择题

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是( )。

A.FCA B.FAS C.FOB D.EXW

2.象征性交货意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

A.不交货 B.既交单又实际性交货

C.凭单交货 D.实际性交货

3.CIF Ex Ship's Hold属于( )。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

4.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

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B.均由卖方承担

C.均由买方承担

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

6.若买卖双方以CFR卸至岸上术语成交,以下答案正确的是( )。

A.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前的一切风险

B.当货物卸至目的港,卖方的交货完毕

C.装运港的船舷是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

D.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义务

7.在使用集装箱海运的出口贸易中,卖方采用FCA贸易术语比采用FOB贸易术语更为有利的具体表现是( )。

A.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B.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C.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D.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8.FOB、CFR、CIF和FCA、CPT、CIP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C.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 D.运输单据不同

9.FOB、FCA和FAS术语的共同特点是( )。

A.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相分离

B.卖方须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C.买方应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契约

D.签订的销售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10.下列术语中需要卖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是( )。

A.EXW B.DAT C.DAP D.DDP

二、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PT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3.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某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某进出口公司以Cl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5.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一批布料,双方约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15日,由于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8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遭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条款

学习内容与目标掌握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规定方法;熟悉佣金、折扣的计价和支付;掌握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掌握出口成本核算与出口报价。

案例导读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 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分析】佣金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中间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二是委托人收妥货款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率,另行支付给中间商。不论采用哪一种支付方法,都必须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本案例中争议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双方未在合同中列明佣金的支付方法。

第一节 价格条款的内容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它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也密不可分。对外贸易中的商品价格确定较为复杂,除了通常涉及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外,还涉及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的选择。在与国外客户磋商订约时,应合理作价,选择适当的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必要时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同时,对佣金和折扣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正确地加以运用和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单价、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另外,经常还有作价办法、佣金和折扣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单价和总值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货物的单价,简称单价。国际贸易的单价远较国内贸易的单价复杂,一般需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组成。

例如:每公吨 300 美元 CIF纽约

计量单位 单位价格金额 计价货币 贸易术语单价和成交数量的乘积即为该批货物的总值。在价格条款合同中,总值项下一般也同时列明价格术语,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名称必须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名称一致。

买卖双方在洽商和确定单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在合同中,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可以是同一货币,也可以是不同的货币。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买卖双方的立场不同,对使用货币的出发点不同,但双方所考虑的问题却是相同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外汇风险负担问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货币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买卖双方都将承担一定的汇率变化的风险,因此在选择使用何种货币时,就不能不考虑货币汇率升降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把具有上浮(升值)趋势的货币称为“硬币”,把具有下调(贬值)趋势的货币称为“软币”。通常情况下,在出口贸易中,应当选择“硬币”作为计价货币;在进口贸易中,应当选择“软币”作为计价货币。在金额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中,为了缓冲汇率的急升急降,应当采用多种货币组合来计价,称之为“一篮子计价法”。另外,要考虑货币的自由兑换性,有利于调拨和运用,以及在必要时可转移货币汇率的风险。(二)计量单位

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合同中的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清楚。一般说来,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计量单位为“公吨”,则数量和单价中均应用“公吨”,而不要这一个用“公吨”,而另一个用“长吨”或“短吨”。(三)单位价格金额

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正确填写在书面合同中。如在出口合同中把金额写错,或低于原来商定的金额,或在进口合同中错写成高于原来的金额,对方如将错就错,将使我方遭受损失,因为单位价格金额或书面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写错,又经当事人双方签署确认,按国际贸易法律是可以因此而否定或改变磋商时谈定的条件的。(四)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每种贸易术语的构成,买卖合同采用哪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业务中选择贸易术语的一般原则是:出口业务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进口采用FOB贸易术语。但是还应根据方便贸易、促成交易的原则,权衡利弊,根据货物的销售情况、运输条件等方面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小资料4‐1人民币结算

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批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等4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009年7月6日,上海电气集团、上海丝绸集团、上海环宇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香港、印尼的贸易商签订了首次采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的贸易合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完成了第一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资金顺利到位。此举意味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从计价货币提升至结算货币。

二、作价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惯例,贸易合同中的价格可以是明确规定的,也可以只规定作价的方法而不明确规定价格。进出口贸易中,作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作价,即在交易磋商时把价格确定下来,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采用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等作价方法。(一)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是指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价格,非经双方当事人事后同意,价格不得变更。这种作价方法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适用于交货期较短的交易。按照固定价格作价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买卖双方均承担市场变化的风险。

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时,通常用单价表示货物的价格,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例如:USD20.00PER DOZEN CIF NEW YORK.(二)暂定价格

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日后交货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的市价商定最终价格,作为最后清算的依据,多退少补。例如:“单价暂定每公吨1000英镑CIF神户,作价方法:以××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月平均价加5英镑计算,买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暂定价格的作价方法由于未就作价作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可能因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而在最后商定价格时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暂定价格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三)暂不固定价格

暂不固定价格又称“活价”,是指贸易双方只规定作价的方法和期限,不规定具体价格。某些货物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且变动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难以预测,但又有订约的意图,则可采用暂不固定作价,在合同中约定将来确定价格的方法。

暂定价格的规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订价时间和订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如“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

采用暂不固定作价方法,买卖双方都不承担市价变动的风险。但是,由于合同未订明价格而容易造成履约困难,甚至无法履约。(四)浮动价格

浮动价格又称滑动价格,是指在价格条款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同时明确调整价格的依据和方法。例如,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商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原材料价格等指数有一定变动或超过规定的幅度,基础价格则作相应调整。这种作价方法适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等交货周期长的贸易。

第二节 佣金与折扣

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有时会涉及佣金(commission)和折扣discount;allowance)。正确掌握和运用佣金和折扣,有利于灵活掌握价格和调动国外客户的积极性。价格条款中所规定的价格,可分为包含有佣金或折扣的价格和不包含这类因素的净价(net price)。包含有佣金的价格,在业务中通常称为含佣价。

一、佣金(一)佣金的含义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佣金通常是指交易一方付给中间商的酬金。佣金有明佣和暗佣两种,前者是指在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的百分比;后者是指不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佣金,而是另行约定。

佣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佣金和佣金比例的大小,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显然,含佣价比净价要高。正确运用佣金,有利于调动中间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售。(二)佣金的规定办法

在商品价格中包括佣金时,通常应以文字来说明。

条款示例4-1

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包括2%佣金。

US$200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2%commission.

有时也在贸易术语上加注佣金的缩写英文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

条款示例4-2

每公吨200美元CIFC2%旧金山。

US$200per M/T CIFC2%San Francisco.

商品价格中所包含的佣金,除用百分比表示外,也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

条款示例4-3

每公吨付佣金25美元。

US$25per M/T for commission.(三)佣金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计算佣金的方法有多种。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是以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按照约定的佣金率计算佣金。也有的按成交商品的数量来计算佣金,即按每一单位数量收取若干佣金计算。计算佣金的公式如下:

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净价的计算公式为: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如果已知净价,则含佣价的计算公式为:

例4-1

我方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10000美元/箱CFR汉堡,对方要求3%的佣金。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改报含佣价,才能保证实收10000美元?按照含佣价的计算公式,我方应改报的含佣价为:(四)佣金的支付方式

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

1.由中间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即合同中规定价格为含佣价,买方实际支付价格为扣除佣金后的价格。

2.在出口商收妥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商。

3.采用信用证付款时,则在信用证中规定佣金在议付时直接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称为“议扣”。

二、折扣(一)折扣的含义

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外贸业务中,使用折扣主要是为了照顾老客户、确保销售渠道、扩大销路等目的。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为发展业务关系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

折扣有明扣和暗扣两种。前者是指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后者是指交易双方就折扣问题已达成协议,但在价格条款中却不明示折扣率。(二)折扣的规定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折扣通常在合同价格条款中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

条款示例4-4

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折扣3%。

US$200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including3%discount.

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减3%折扣。

US$200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less3%discount.

折扣也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

条款示例4-5

每公吨折扣60美元。

US$60per metric ton for discount.(三)折扣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其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例4-2

CIF伦敦每公吨1000美元,折扣2%,则卖方应给予买方的折扣额应为20美元(1000×2%),卖方的实际净收入为每公吨980美元。

折扣一般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予以扣除。有时折扣额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按暗中达成的协议由卖方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在暗扣时采用。

第三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的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在对外洽商交易的过程中,有时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时,对方要求改报其他术语所表示的价格,如一方按FOB报价,对方要求改按CIF或CFR报价,这就涉及不同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问题。掌握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其换算方法,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员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上,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利润。其中费用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两部分。国内费用项目较多,如包装费、仓储保管费用、加工整理费、国内运输费(仓至码头)、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货物检验费、出口关税、手续费(领取有关出口证件及办理托运、报关、结汇等)、各种杂费(包括业务费、港口费、码头费、贷款利息等)等。国外费用主要是指国外运费(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等。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对外报价除了进货成本和利润外,还包括到装运港船上为止的各项国内费用。CFR价格和CIF价格则包括国外费用,CFR价格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CIF价格除了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如下:

FOB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利润

2.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进货成本、费用和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国内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仓储保管费用、加工整理费、国内运输费(仓至码头、车站、集装箱堆场/货运站、空港等)、装箱费、货物检验费、出口关税、手续费(领取有关出口证件及办理托运、报关、结汇等)、各种杂费(包括业务费、港口费、码头费、贷款利息等)等。国外费用主要是指国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起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国外保险费和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等。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如下:

FCA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利润

CPT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利润

CIP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利润

二、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例4-3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NEW YORK。该种货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150美元,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该货物的FOB价是多少?

FOB价=CIF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运费

=2000×[1-1%×(1+10%)]-150

=1828美元

例4-4

我外贸公司拟出口某商品的原报价为每箱(净重)1000美元FOB大连,现国外客户要求改报CFR旧金山。假设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系木箱装,每箱货物净重20公斤,木箱重量5公斤,从大连至旧金山每吨运费为3000美元。问我方应如何对外报CFR单价?

CFR价=1000+(25/1000)×3000=1075美元我方应对外报为每箱1075美元CFR旧金山。

例4-5

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改报CIF伦敦价,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

我方报价应为每箱372.46美元CIF伦敦。

2.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第四节 出口报价核算

我国的外贸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成交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决定的,并且受国际市场价格走势的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能否被买卖双方接受,要看该价格对交易双方是否

有利。对我方来讲,为了能够确保在赢利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在对外成交前应根据外商提出的要求,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和效益的核算工作。

一、成本费用的核算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要注意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以提高经济效益。在出口方面,要掌握出口商品总成本。

出口商品总成本是指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包括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和国内费用,再扣除出口退税金额。如果是需要缴纳出口税的商品,出口商品总成本中还要包括出口税。

出口商品总成本中的进货成本一般为供货商所报的价格(含增值税),国内费用包括银行费用、工资支出、交通费用、仓储费用、码头费用等,一般为出口货物进价的5%~10%。采用间接税制度的国家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中,包含了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进入流通环节所发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商品出口到国外,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税收转移为由国外的消费者负担,所以,许多国家对出口商品实行了出口退税制度,以鼓励商品出口。在核算成本时,应扣除出口退税金额。扣除了出口退税后的进货成本,称为实际成本。

例4-6

某商品每件进货成本是200元,其中包括17%的增值税,若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9%,那么该商品(每件)的实际成本为多少?该商品的国内费用为进货成本的10%,则出口总成本为多少?

利用上述公式,可算出上例中:

二、效益的核算(一)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单位的外汇净收入所用的人民币成本,即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外汇净收入是指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外汇净收入。

例4-7

某商品国内进货成本为人民币5270元,包含17%的增值税,加工费为900元,流通费为730元,出口退税率为9%,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1100美元。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和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分别是多少?(二)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利;反之为亏损。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出口商品的FOB外汇净收入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从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来看,如果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小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盈利;反之,如果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说明出口有亏损。

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例4-8

在上例中,如果当时的银行外汇买入价为7.40,则:

或(三)出口创汇率

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差额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如原料为国产品,其外汇成本可按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如原料是进口的,则按该原料的CIF价计算。通过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和原料外汇成本的对比,则可看出成品出口的创汇情况,从而确定出口成品是否有利。特别是在进料加工的情况下,核算出口创汇率这项指标,更有必要。其计算公式如下:

例4-9

某以进养出的商品,进口原料为CIF价USD24000/MT,加工后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为USD100/DOZ,已知每公吨进口原料可加工成为300打产品出口。则:

三、出口报价

在对外报价时,应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依据,然后将各部分合理汇总。以FOB、CFR和CIF对外报价为例,包含佣金的出口报价的构成如下:

FOB价=出口总成本+佣金+预期利润

CFR价=出口总成本+佣金+预期利润+出口运费

CIF价=出口总成本+佣金+预期利润+出口运费+保险费在出口报价时,一般按照成交价格来确定利润率、佣金率,以及其他各种费用率。出口报价公式:

FOBCn%=1-

出n%

总m成

%

本-?

CFRCn%=出

1-

口n总%

成-+

本m%运-

费?

CIFCn%=1-1+投保加成

口总

×

成保

本险

+费

运率

-n%-m%-?

其中,n%为佣金率,m%为预期利润率。

例4-10

国内A公司收到英国一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 40英尺货柜)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为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杂费900元,其他费用共计1500元,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一个货柜从深圳到利物浦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在价格中包括3%的佣金。若A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价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7∶1。

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FR和CIF价格。计算过程如下:

【练习】

一、选择题

1.以下我出口商品的单价,只有( )的表达是正确的。

A.250美元/桶 B.250美元/桶CIF伦敦

C.250美元/桶CIF广州 D.250美元/桶CFR德国

2.在进出口合同中,单价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

A.计量单位 B.单位价格金额

C.计价货币 D.贸易术语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的方法一般包括( )。

A.暂定价格 B.固定作价

C.暂不固定价格 D.滑动价格

4.在国际贸易中,含佣价的计算公式是( )。

A.单价×佣金率 B.含佣价×佣金率

C.净价×佣金率 D.净价/(1-佣金率)

5.出口总成本是指( )。

A.进货成本

B.进货成本+出口前一切费用

C.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前的一切税金-出口退税

D.对外销售价

6.一笔业务中,若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为正数,说明该笔业务为( )。

A.盈 B.亏

C.平 D.可能盈,可能亏

二、简答题

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作价方法有哪几种?

2.佣金的支付方法有几种?

三、计算题

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

3.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 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USD100=RMB¥682.70)。

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爱尔兰出口一批货物,按FOB贸易术语成交,每公吨1200美元。后买方因派船有困难,要求我方代办订舱和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2%和0.04%,按CIF发票总值的110%投保。海运运费为每公吨15美元。问:该进出口公司应如何调整单价?

5.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计算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出口换汇成本和出口销售盈亏率(USD100=RMB¥682.70)。

6.某公司欲出口货号ABC的“太阳”牌儿童玩具一批,购货成本为180元/只,包含17%的增值税率,国内费用为购货成本的1%,出口退税率为8%,从国内港口运至国外目的港的海运运费为0.5357美元/只,投保按CIF报价加一成,保费率为1%,该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为15%。求:FOB C5%和CIF C5%(USD100=RMB¥682.70)。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学习内容与目标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各种方式及特点;熟悉国际货物运输流程;掌握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运费计算;掌握海运提单的定义、性质、内容、类别;掌握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和内容;熟悉运输合同中装运条款的内容与风险防范。

案例导读山东A公司向国外出口花生仁1000公吨,国外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Toronto,Canada;not later than October31”(从中国港口运至加拿大多伦多,装运期不晚于10月30日)。10月20日,该公司发现仓库存货不足,只得在10月25日把500公吨花生仁装载一艘从青岛港驶往多伦多的货轮上,又在10月27日从烟台地区紧急备货500公吨,而此时青岛、烟台都已没有到达多伦多的直达船只,该公司只得把该500公吨花生仁装载另一艘驶往香港的船上,待运到香港再装船运到多伦多。A公司将两次货物的单据集中在一起向银行交单结汇时,银行以A公司擅自分批装运和转船为由拒绝付款。试分析:以上两个案例中,银行对A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A公司能否顺利收到货款?【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船,否则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和转船。在案例中,信用证中没有禁止分批装运和装船,而且规定装船港为中国港口。因此,只要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时间之前装船,在青岛和烟台分别装运,并且在香港转船,这种做法就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银行不得以此拒绝付款。因此,银行对A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A公司可以获得货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现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邮政运输和联合运输等多种方式,其中以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为主要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究竟采取何种运输方式,需要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贸易术语、货物的数量和特性、交货地点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海洋运输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简称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洋航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历史最为悠久,目前它占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比重最大。据有关统计,世界贸易货运总量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物运量中约90%是通过海洋运输的。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廉、适货性强等优点,但是这种运输方式风险较大、速度较慢。因而,海洋运输适宜运输大宗低价值的货物,对不能经受长途长时间运输的货物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以及急需的货物,一般不宜采用海运。

按照海洋运输中船舶的经营方式划分,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含义

班轮(regular shipping linger,简称liner)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也叫定期船运输,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的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客户,班轮公司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

2.班轮运输的特点(1)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承托双方不计滞期和速遣费;(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起讫是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4)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责任,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5)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而且货运质量较有保证,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将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商业行为。

1.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固定的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2)没有固定的运价。租金率或运费率根据租船市场的供求情况来决定,但一般低于班轮运价;(3)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如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责任等费用,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4)船东和租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以租船合同为依据。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5)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租船主要用来装运农、矿产品等大宗货物,如粮食、矿砂、石油、木材等,因为班轮不能提供足够的舱容。世界海运干货中,租船运输占总运量的80%以上,油轮运输50%以上采用租船方式。

2.租船方式

在国际海运租船业务中,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的具体方式又可分为单程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单程租船、连续来回航次租船等形式。(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间的租船运输。在租期内,承租人利用租赁的船舶既可以进行不定期船货物运输,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取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

程租船与期租船的区别在于:①租船方式不同。定程租船按航程租用船舶;而定期租船按期限租用船舶。②租金计算方式不同。定程租船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算租金;而定期租船是按月以每月每夏季载重吨或按每日租金额计算租金。③费用负担不同。定程租船人只负担运费、滞期费等几项费用,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线所需的燃料费、港口费用及港口代理费等均由船东负担,而定期租船船东只负担船舶营运费,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行所需燃料费、供水及港口捐税、港口费用、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等均由租船人负担。④船方责任不同。定程租船由船东直接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他要负责船舶航行、驾驶与管理,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而定期租船的船东仅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船员工资与给养,船舶的调度、营运管理及货物运输由租船人掌握。

二、航空运输(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是指使用运输飞机来实现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具有速度快、准确方便且不受地面限制等优点,但运费高、舱容小、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所以,航空运输适宜运输体积小、贵重、量小而急需的商品,如电脑、药品及易腐、鲜活和季节性强的商品。(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

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航线上,按固定时间及固定始发站、目的站和途经站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一般航空公司都采用客货混载,因而舱位有限。但一些较大的航空公司在一些航线上开辟定期的货运航班,使用全货机(all cargo carrier)运输。

2.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transport)

包机运输是指租机人租用整架飞机或若干租机人合租一架飞机运送货物的方式,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整架包机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送,如能争取来回程都有货载,则可降低费用,否则,单程载货运费很贵;部分包机适用于一吨以上不足整机的多个客户货物的运输。包机运费相对班机较低,但是运送时间较长。

3.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transport)

集中托运是指集中托运人(通常是航空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集中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用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送到同一目的站,由预定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分批后交给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集中托运可以使用较合理的运价,节省运费。

4.航空急件快送(air express)

航空急件快送指运用航空运输、地面专递服务、电脑通讯等手段,由专门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发货人、机场、收货人之间传递货物的快捷运输方式。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急需的药品、贵重物品、合同资料及各种票据单证的传递。

三、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international rail transportation)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其具有运量较大、风险小、速度快及连续性强等优点,在贸易运输中占重要地位。特别是内陆国家间的贸易,铁路运输的作用尤为显著。目前,我国对朝鲜、俄罗斯的大部分进出口货物和东欧一些国家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采用国际铁路联运的方式运送货物。

我国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对港澳地区铁路运输两种。(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并且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由铁路运输方负责全程运送,办理交接的一种运输方式。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条约有两个:《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国际货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简称,它是欧洲各国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定、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公约。《国际货协》是1951年缔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简称。

国际铁路联运适用于“货协”或“货约”国家之间的顺向或反向的货物运输。目前,我国对朝鲜、越南、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大部分进出口货物以及东欧一些国家的小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采用国际铁路联运的方式运送的。在我国国内,凡可办理铁路货运的车站均可接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为适应国际经贸大发展的需要,自1980年以来,我国成功地试办了通过西伯利亚铁路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运输。在采用集装箱铁路运输的基础上,又开展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方式,使海、陆、海集装箱运输有机地形成一定规模。1990年,我国又开通了一条新的亚欧大陆桥,东起连云港,西至鹿特丹,为国际新型运输发展开辟了又一条通道。而国际铁路联运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基础,又为开展陆桥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

小资料5-1《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

早在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了各国铁路代表大会,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1938年修改后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目前有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芬兰、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30多个国家参加。

1951年4月1日起,我国同苏联开办了铁路联运,同年11月,苏联和东欧各国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随后,朝鲜、蒙古、越南也加入该协定,目前有俄罗斯、中国、蒙古、保加利亚、越南、朝鲜、伊朗等20多个成员国。(二)对港澳地区铁路运输

我国内地往香港、澳门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它的特点是“租车方式,两票运输”。

对港铁路运输,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香港段铁路运输两段构成,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及香港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进行。发货地外运公司或外贸进出口公司填制铁路运单向车站办理至深圳北站的托运手续;货车从发货地运至深圳北站后,由深圳外运分公司接货,与铁路局进行票据交换,并编制货车过轨计划,办理租车手续;中旅社向香港海关报关,并向广九铁路公司办理托运起票手续;货到香港九龙目的站后,由中旅社负责卸货并交给收货人。

至澳门铁路运输,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澳门段水路运输两段组成,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及澳门南光集团联合组织进行。货物自发货地运往广州站,广东省外运公司接货,由其办理水路中转,将货物运往澳门,货到澳门由南光集团运输部负责接货并交付收货人。

内地通过内地铁路运往港澳地区出口货物,一般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货物装车发运后,由外运公司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承运货物收据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署的运输契约,托运人以此作为结汇凭证。

四、集装箱运输(一)国际集装箱货运概述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指以集装箱为基本运输单位,采用海陆空等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集装箱(container)是一种能反复使用的运输辅助设备,每个集装箱有固定的编号,装箱后封闭箱门的钢绳铅封上印有号码。为统一其规格,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三个系列十三种规格的集装箱。目前在国际运输中常用的是IA型8′×8′×40′和IC型8′×8′×20′,习惯上称为40英尺和20英尺集装箱。为了便于统计计算,国际上都以20英尺集装箱作为计算标准单位,以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表示。

当前,在各国的集装箱运输中,广泛使用的是干杂货集装箱(dry cargo container)。该集装箱适于装载各种干杂货,是最常用的标准集装箱。此外,运输中还使用冷藏集装箱、散货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框架集装箱、罐式集装箱等类型,以适应某些特定货物的运输需要。

作为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有利于提高装卸效率和加速船舶的周转,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简化货运手续和便利货物运输,把传统单一运输串联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二)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集装箱货物按其装箱方式,可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

1.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

整箱货是指当货方有足够的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集装箱时,在自己的仓库或工厂里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后,直接运往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交由承运人托运的一种方式。

2.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拼箱货是指当货主托运的货物数量不足整箱时,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根据货物性质和目的地分类整理,把不同货主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地(港)后再由承运人拆箱后分拨给各收货人。(三)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国际上通用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或CY/CY),又称整装整拆。即发货人以整箱交货,而收货人以整箱接货。该方式最能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效果最好。

2.整箱交、拆箱接(FCL/LCL或CY/CFS),又称整装拼拆。即交货人以整箱交货,而各收货人凭单拆箱接货。

3.拼箱交、拆箱接(LCL/LCL或CFS/CFS),又称拼装拼拆。即发货人拼箱交货,各收货人凭单拆箱接货。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装箱和拆箱。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或CFS/CY),又称拼装整拆。即各货主以不足整箱的小票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分类整理后,将同一收货人的货物集中拼成整箱,运往目的地,收货人整箱接货。(四)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

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地点,一般分为下列几种:

1.门到门(door to door),即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个运输过程完全是集装箱运输,该方式最适宜于整装整拆。

2.门到场站(door to CY or CFS),即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该方式特征:由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由场站到门为货物运输,适宜于整装拼拆。

3.场站到门(CY or CFS to door),即从装运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其特征是:由门到场站为货物运输,由场站到门为集装箱运输,比较适合拼装整拆。

4.场站到场站(CY to CY or CFS;CFS to CY or CFS),即从装运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至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其特征是中间段为集装箱运输,两端为货物运输,适宜于拼装拼拆。

五、国际多式联运(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只需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就可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货物集装箱化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使得国际多式联运具有集装箱运输的高效率、高质量、高技术、高投入和系统性的特点。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涉及何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起运地接管货物到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中各区段的衔接工作和有关服务业务,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的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因此,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率的运输。发货人只办理一次托运、一次计付运费、一次保险,通过一张运输单据,可以实现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连贯运输。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包括我国内地经海运往返日本内地、美国内地、非洲内地、西欧内地、澳洲内地等联运线以及经蒙古或苏联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其中西伯利亚大陆桥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较快,目前每年维持在10000标准箱左右。(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 D.),该单据是物权凭证。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小资料5-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1980)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它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联运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经与会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一致通过的。但该公约至今未能生效,因为公约内第36条规定,要有30个国家参与才能生效,目前尚未够数。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

六、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利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方式。简单地说,就是两边是海运,中间是陆运,大陆把海洋连接起来,形成海陆联运,而大陆起到了“桥”的作用,所以称之为“陆桥”。而海陆联运中的大陆运输部分就称之为“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具有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运输的特点,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可以大大简化理货、搬运、储存、保管和装卸等环节,可以迅速直接转换运输工具,因而可以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

世界上的大陆桥主要有三个:(一)北美大陆桥

北美大陆桥是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的统称。

美国大陆桥是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有两条运输线路: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沿岸至东部大西洋沿岸的铁路和公路运输线;另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沿岸至东南部墨西哥湾沿岸的铁路和公路运输线。因东部港口和铁路拥挤,特别是西伯利亚大陆桥的出现使这条大陆桥在运价、运期、服务等方面没有什么优势,因而现在已经衰落了,转而衍生出小陆桥运输(mini‐bridge)和微桥运输(micro‐bridge)等运输组织形式。小陆桥运输从运输组织方式上看与大陆桥运输并无大的区别,只是其运送的货物的目的地为沿海港口。微桥运输与小陆桥运输基本相似,只是其交货地点在内陆地区。

加拿大大陆桥线路是由船公司把货物海运至温哥华,经铁路运到蒙特利尔或哈利法克斯,再换装海运至欧洲各港口。(二)西伯利亚大陆桥

西伯利亚大陆桥(或称亚欧第一大陆桥)是世界上路线最长、运输最繁忙的大陆桥,它利用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作为陆地桥梁,把太平洋远东地区与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以及西欧大西洋口岸连起来,全长1.3万公里。此条大陆桥运输线东自海参崴的纳霍特卡港口起,横贯欧亚大陆,至莫斯科,然后分三路:一路自莫斯科至波罗的海沿岸的圣彼得堡港,转船往西欧、北欧港口;一路从莫斯科至俄罗斯西部国境站,转欧洲其他国家铁路(公路)直运欧洲各国;另一路从莫斯科至黑海沿岸,转船往中东、地中海沿岸。所以,从远东地区至欧洲,通过西伯利亚大陆桥有海、铁、海,海、铁、公路和海、铁、铁三种运送方式。由于该线路存在诸如:运输能力易受冬季严寒影响,港口有数月冰封期,运力仍很紧张,铁路设备陈旧等问题,所以随着新亚欧大陆桥的正式运营,这条大陆桥的地位正在下降。(三)新亚欧大陆桥

亚欧第二大陆桥,也称新亚欧大陆桥。该大陆桥东起中国的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港,全长10837km,其中在中国境内4143km,途经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国和荷兰7个国家,可辐射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0年9月,中国铁路与哈萨克铁路在德鲁日巴站正式接轨,标志着该大陆桥的贯通。新亚欧大陆桥比起西伯利亚大陆桥将海上运输的距离缩短更多,而且大部分途经我国大陆的中西部地区。近年来,该大陆桥运量逐年增长,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七、公路运输、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一)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

公路运输也是陆上运输的一种基本运输方式,其工具主要是汽车,通道是公路。公路运输虽然运距较短、载货量较小,但具有机动灵活、方便、应急性强的优点,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尤其在目前“门到门”的运输业务中,公路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路运输作为一种独立的运输体系,已经成为欧洲大陆国家之间、我国边境贸易和港澳货运进出口货物的最重要运输方式之一。(二)内河运输(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内河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国际、国内江湖河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是水上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内陆腹地和沿海地区的纽带,也是边疆地区与邻国边境河流的连接线,在现代化的运输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内河运输属于一种适宜运输大宗笨重货物的水上运输方式,具有成本低、运量大、耗能少等优点。

由于内河吃水浅、河道窄、弯度多、水位涨幅大,内河运输船舶的结构和要求不同于海上船舶。(三)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ost transportation)

国际邮政运输是通过邮局来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的性质。该方式手续简单方便,卖方只需按条件将商品包裹交付邮局,付清邮费并取得邮政收据(post receipt),就算完成交货义务。邮政运输对包裹的重量、体积有一定限制,所以适用于如金银首饰、药品等重量轻、体积小的小件货物的运送。(四)管道运输(pipeline transportation)

管道运输是货物在管道内借助高压气泵和压力输往目的地的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特殊运输方式,其运输工具和运输通道都是管道,主要适用于运送液体和气体货物。

欧美国家以及俄罗斯、中东、北非地区在原油的输送上,管道运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很多油田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都有管道直通海港。

第二节 运输费用

运费(transportation expenses;freight)是指支付货运或全部或部分使用船只、火车、飞机或其他类似运输手段的费用。运输价格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运价、水运运价、汽车运价、航空运价和管道运输运价;按货物运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整车运价和零担运价;按运输距离远近的不同,可以分为长途运价、短途运价。此外,依据运输特点和条件的不同,还有联运运价、专程运价、特种货物运价以及区域运价等等。本节主要介绍海洋货物运输费用(包括班轮运费和租船费用)和海运集装箱运费的计算。

一、海洋货物运输费用(一)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是班轮公司承运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运输费用。班轮运费视散货运输还是集装箱运输而有所不同。本节所述班轮运费是指散货运输而言,它包括货物从装运港船舷或吊钩下至目的港船舷或吊钩下所发生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用)。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来计算的。

1.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不同的班轮公司或班轮工会有不同的班轮运价表。班轮运价表的结构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费率表等。对于基本费率的规定,有的运价表是按每项货物列出其基本费率,这种运价表称为“单项费率运价表”;有的是将承运的货物分为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称为“等级费率表”。属于第一级的商品运费率最低,第二十级的商品,运费率最高。在实际业务中,大都采用等级费率表。

2.班轮运费的构成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basic freight)和各种附加费(surcharge or additional)。

基本运费是班轮运费的主体,根据基本费率和计费标准算出。附加费用是班轮公司在基本运费之外加收的费用,一般是班轮公司根据不同情况,为抵补运输中额外增加的费用开支或在遭受一定损失时而收取的费用。

基本运费有以下几种计费标准:(1)按货物重量(weight)计算,以“W”表示。如1公吨(1000公斤)、1长吨(1016公斤)或1短吨(907.2公斤)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重量吨,具体标准根据班轮公司的规定。(2)按货物尺码或体积(measurement)计算,以“M”表示。如1立方米(约合35.3147立方英尺)或40立方英尺为一个计算单位,也称尺码吨或容积吨。(3)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中高者计算,即选择其中收取运费较高者计算运费,以“W/M”表示。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freight ton)。(4)按货物的价格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从价运费,以“Ad Valorem”或“Ad.Val.”表示。一般情况下按商品转运地的FOB价的3%~5%收取运费,该方式常用于贵重物品的运输。(5)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选择其中一种收费较高者计算运费,用“W/M or Ad.Val.”表示。(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以“W/M plus Ad.Val.”表示。(7)按每件为一单位计收,如活牲畜和活动物,按“每头”(per head)计收;车辆有时按“每辆”(per unit)计收;起码运费按“每提单”(per B/L)计收。(8)临时议定的价格(open rate)。由承、托运双方按临时议定的价格收取运费。一般多用于低价货物。

根据一般费率表规定:不同的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集装箱除外),则全部货物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但托运时如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时,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托运时如未分列货名和数量时,计价标准和运价全部要按高者计算。这是在包装和托运时应该注意的。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使运输费用大幅度增加,为弥补损失而额外加收的费用。附加费名目繁多,随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简称B.A.F或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是因油价上涨,船公司营运成本增加,为转嫁额外负担而加收的费用。燃油附加费有的航线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加收,有的航线按运费吨加收一定金额。(2)港口附加费(port surcharge),指船舶需要进入港口条件较差、装卸效率较低或港口费用较高的港口、拥塞的港口而向货方增收的附加费。(3)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指由于港口拥挤,船舶需要长时间等泊,为弥补船期损失而规定收取的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港口拥挤程度的变化而调整,若港口恢复正常,该项附加费取消,变动性较大。(4)货币波动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简称C.A.F,指为弥补因运费的货币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收取的费用,一般随着货币贬值的幅度按基本费率的百分之几收取。(5)超重、超长附加费(heavy‐lift additional,每件货物的毛重超过5吨者为超重货;long length additional,每件货物长度超过9米时为超长货),指每件货物的毛重超过规定重量或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规定长度时所增收的附加费。(6)选卸港附加费(optional charge),指装货时尚不能确定卸货港或者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选择,为此而加收的费用。货方必须在抵达第一选卸港48小时前向船方宣布最后确定卸货港,选卸货港货物的运费按待选卸货港中计费高的费率计算,如实际选择了费率低的港口卸货,则超出运费不予退回。(7)直航附加费(directed additional),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一次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可以安排直航卸货,为此需加收直航附加费。直航附加费一般比转船附加费低。对去非基本港直航货量的要求都有具体规定。(8)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surcharge),指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在中途转运至目的港,为此增收的费用。向需要在中途港转船的货物所增收的中转包干费,包括换装费、仓储费及二程船运费等附加费。因为它是包干费,所以盈亏由船公司自理。

另外,还有洗舱费(cleaning charge,主要适用于散装油舱)、熏蒸费(fumigation charge)、更改卸港附加费(alteration charge)等。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以百分比表示,即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另一种是绝对数表示,即每运费吨增加若干金额,可以与基本费率直接相加。

3.班轮运费的计算

以等级运价表为例,班轮运费具体的计算步骤是:

①根据货物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等级和计算标准;

②从航线费率表中找到相应的航线、起运港、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③再查出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及费率;

④算出货物的单位运价再乘以总运费吨数便得到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班轮运费计算公式: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班轮运费=总货运量×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

例5-1

我方以CFR价格条件出口加拿大St.John港一批罐头水果汁,重量为9公吨,体积为10立方米。求该批货物总运费。

计算过程如下:

查货物分级表知罐头水果汁为8级,计费标准W/M。

查航线费率表知基本费率为219美元/运费吨。

查附加费率表知燃油附加费为20%。

因为9重量吨<10尺码吨,所以按10运费吨计费。

基本运费=10×219=2190美元

燃油附加费=2190×20%=438美元

总运费=2190+438=2628美元(二)租船运输费用

1.程租船运输费用

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的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程租船运输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有时还会涉及滞期费或速遣费。(1)租船运费

由双方协商经程租合同规定。其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按规定运费率,即按货物每单位重量或体积若干金额计算;二是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即规定一笔整船运费。租船运费费率的高低主要决定于租船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与运输距离、货物种类、装卸率、港口使用、装卸费用划分和佣金高低等有关。合同中对运费按装船重量(intaken quantity)或卸船重量(delivered quantity)计算,运费是预付或到付,均须订明。(2)装卸费

根据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装卸费用的划分法有以下几种:

①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liner terms),又称“班轮条件”,即装卸费用按班轮做法,将货物的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费内,也就是租船人负担运费,装卸费由船方负责支付。在此条件下,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为界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②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 in and out,F.I.O.)。在此条件下,船东既不负责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一般适用于散装货。采用这一条件时,还要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一般都规定由租船人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条件(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F.I.O.S.T.)。这种方法使用最多。

③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条件,即船方负责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④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条件,即船方不负责装货费,但负责卸货费。(3)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也称装卸期限,指船方允许租方必须完成装卸作业的时间,一般规定若干日或若干小时,也可用每天装卸率来表示。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

①连续日(running days or consecutive days)。即自然日,时钟走过24小时一天,有一天算一天,不考虑天气好坏,也不扣除周日及节假日的非工作时间。

②工作日(working days)。周日及节假日不算,但不考虑天气好坏。

③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既是工作日,又是好天气。按港口习惯工作时间计算。好天气不是绝对的,根据能否装卸货物而确定。

④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24consecutive hours)。在天气适宜装卸工作日内时钟连续走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这种方法使用最普遍。

租船合同中在规定装卸时间时,要明确如节假日是否除外,如果节假日装卸算不算装卸时间的问题。(4)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和速遣费是在程租船合同中才会出现的费用。现在大多数程租船合同中都约定船方不承担装卸责任,为了督促托运人加速货物装卸缩短泊港时间,船主在同托运人的租船合同中规定了滞期速遣条款,这是一种带有奖罚性质的条款。

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许可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自许可装卸时间截止后到实际装卸完毕时的这段时间称为滞期。为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滞期费率可以订为每天若干金额或每吨若干金额。

合同规定的许可装卸期限终止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即实际装卸时间比许可装卸时间短,节省了船期,称为速遣。船方为了鼓励而付给租船人一定金额作为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速遣费通常规定为滞期费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对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和速遣费应作相应规定,防止进出口合同条款与租船合同不一致而造成损失。

2.期租船运输费用

是指在定期租船情况下,租船人为使用船舶而付给船东的费用,也称为期租船租金。期租船的租金率取决于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通常按每月每载重吨或整船每天计算。

二、海运集装箱运输费用

目前集装箱海运的基本运费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一是沿用件杂货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以每运费吨为计算单位;另一种是以箱为计算单位,即按航线包箱费率(box rate)计算。前一种计算方法适合于拼箱货运输,后一种方法适合于整箱货运输。

集装箱包箱费率有三种形式:

1.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细分箱内货物类别,不计货量,只按箱型规定统一的费率(如表5‐1)。表5-1 中国-新加坡航线集装箱费率表(美元)

3.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and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的类别、等级及计算标准制定的包箱费率。如8~10级,CY/CY交接方式,20英尺集装箱货物如按重量计费为1500美元,如按尺码计费则为1450美元。

除基本运费外,集装箱货物也要加收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航线、货种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中远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包箱费率表中,目前列有下列几种附加费目: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半危、全危、冷藏货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和拥挤附加费等。

此外,集装箱运输中还要支付如装箱费、拆箱费、拖箱费等集装箱交接过程中的杂费。

例5-2

某托运人通过中运某集装箱公司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的整箱货(2×20’FCL),采用包箱费率,从福州港出口到汉堡港经香港转船。另有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5%。

计算集装箱海运费过程如下:

查中国/欧洲集装箱费率表得知:从福州港出口到汉堡港经香港转船,每20’FCL费率为2000美元。

基本运费=2000×2=4000美元

货币贬值附加费=4000×10%=400美元

燃油附加费=4000×5%=200美元

总运费=4000+400+200=4600美元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费用

与其他各种运输方式不同的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运费的有关各项规章制度、运费水平都是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统一协调、制定的,而且航空运价仅适用于单一方向。

航空运费的计费重量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公斤)和体积重量(以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体积折合1公斤)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根据运输货物的不同性质和航线情况,航空公司公布的运价表中把航空运价分为四类:

1.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又称一般货物运价,它是为一般货物制定的,仅适用于计收一般普通货物的运价。

2.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CR),是指自指定的始发地至指定的目的地而公布的适用于特定商品、特定品名的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某些指定商品的运价。这是为了使航空运价更具竞争力,参加国际航空协会的航空公司,根据在一定航线上有经常性特种商品运输的发货人的要求,或者为促进某地区的某种货物的运输而制定的优惠运价。

3.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 cargo rate,CCR),是指适用于规定地区或地区间指定等级的货物所适用的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是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百分比而构成的。

4.最低运价(minimum rate,MR),又称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小,在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运输一批货物应收取的最低金额。

四、国际铁路运输费用

按惯例,对联运货物的运输费用有如下规定:发送国铁路的运输费用,按发送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到达国铁路的运输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过境国铁路的运输费用,按国际铁路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

对香港地区的铁路运费包括内地段运费和香港段运费。内地段按我国的内地运价计算,香港段运费按货物性质分为5级,一级最高,五级最低。以计费重量乘以等级运费率即得运费总额。除运费外还要支付装卸费,终点调车费和香港段劳务费等。香港段运杂费均以港币支付。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务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它可以通过合法手续进行转让,转让提单也就意味着转让物权。它也可以被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融资。

3.提单是托运人和轮船公司之间所订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列明在提单之内,因此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在采用程租运输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还须受租船合同的约束。(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海运提单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两份,其中任何一份正本用于提货,另外的正本自动失效。目前各航运公司所制定的提单,格式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1.提单的正面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各项:承运人名称及主营业所、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船名、航次及船舶国籍、装运港、目的港、货物的品名、唛头、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及其他费用、提单号码、份数、签发日期和地点、承

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等。正面内容主要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填写。

2.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是处理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持单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依据,一般包括: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运费条款、转运条款、包装与唛头条款、赔偿条款、留置权条款、特殊货物条款等内容。为了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并照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曾先后签署了下列几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海牙规则》,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侧重保护船东利益,是目前影响最广、使用最多的一个运输公约。(2)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该议定书影响不大。(3)1978年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4)200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其生效条件为:“该规则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因此至2012年底,该公约尚未生效。(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来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已装上轮船,并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即提单日期。装船日期表明装货完毕的日期,该日期应完全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业务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是指船方收到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银行也可接受货物在承运人监管下出具的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

前者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方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后者指船方在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不良的批注(包装不良或存在缺陷),例如提单上批注“X件损坏”(X packages in damaged condition)、“铁条松失”(iron strap loose or missing)等。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3.根据抬头(收货人)不同来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三种。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可转让。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才使用该提单。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该栏或留空白,或填写“to the bearer”。这种提单任何人持有皆可提货,而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而风险较大,实务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是仅有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是除背书人签章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目前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来划分,有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从装运港将货物直接运达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途中某港换装另一船舶时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转船提单上一般注有“在某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须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才能运达目的港,而其中第一程为海运(如海陆、海空、海海联运)时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般只承担它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运责任。

5.根据内容繁简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 te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term B/L)。

前者既有正面条款又有背面条款,对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后者仅有正面内容,而略去背面条款。一般,提单副本及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多使用简式提单。至于租船合同项下提单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多在提单上注有“按照本公司全式提单上的条款办理”的字样。

6.根据运费支付方式不同来划分,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be collected B/L)。

前者指货物装船后立即支付运费的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支付运费的提单,此种提单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前,船方可行使货物留置权。

7.根据提单使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B/L)和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or copy B/L)。

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提单,是提货的依据,议付的凭证。全套正本海运提单(full set ocean original B/L)可以是一式两份或是三份,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来定,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仅供内部流转、业务工作参考及企业确认装船信息之用。

8.其他种类提单。

舱面提单(on deck B/L),是指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注有“货装甲板”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的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舱面险,以保货物安全。除信用证有此规定外,银行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惯例,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此类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所以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托运人请求而签发的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通常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但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若按实际日期签发提单,会造成单证不符,托运人无法结汇,为了使提单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签发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在货物装船前先行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一般是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已届临,而此时货物因故尚未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按规定提单须于货物装船完毕时签发。倒签提单也好,预借提单也好,提单日期都不是真正的装船日期。这种行为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使用。上述两种提单均须托运人提供担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才能获得,英、美、法等国对担保函不承认,亚洲、欧洲一些国家认为只要未损害第三者利益,便不属非法,不过仍应严加控制。

电子提单(e‐B/L),是指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在电子提单下,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在完成运输的过程中,通常不出现书面文件。收货人只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提货。电子提单完全改变了传统提单通过背书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方式,采用以密码通知来进行货物所有权转移。采用电子提单时,货物所有权人转让货物所有权时应通知承运人,经承运人确认后由承运人通知被转让人,经被转让人确认后,承运人便销毁前手货物持有人的密码,然后向被转让人发出新的密码。

案例5-1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近4个月的协商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撤回上诉而结案。试对此案进行分析。

二、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 or 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向银行押款,也不可转让。海运单能方便买方提货,可以减少假提单诈骗现象。收货人不是凭海运单提货,而是接到到货通知后凭证明提货。承运人也不是凭海运单交货,而是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收货凭条交货,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海运单特别适用于不涉及支付的货物运输(样品、赠品的运输),收货人是托运人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及各种非信用证贸易。目前,欧洲、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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