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涉银行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0 11: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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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涉银行纠纷)

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涉银行纠纷)试读:

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涉银行纠纷)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案件事实】

蔡某诉银联卡特约商户金才来刷取信用卡未尽审查义务案原告:蔡某

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

2009年5月16日晚22时30分许,原告蔡某驾车在邱隘镇方庄社区路边停车时,被罪犯汪某等四人劫持。罪犯通过搜身,劫得原告身上现金850元,价值21,177元的手表1只及信用卡6张,并用威胁手段获得这些信用卡的密码。随后,罪犯继续控制原告,先后在几家银行的ATM机上取得现金49,200元。次日8时许,罪犯汪某至被告金才来个体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以劫得的鄞州银行、中国银行两张信用卡及密码刷卡购得价值78,670元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手链2条和黄金戒指2枚,并以“刘明”的名义在两份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处签名。原告认为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刘明”,而当时原告在该两张信用卡背面均有原告本人的预留签名,被告未审查该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也未对持卡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对审查,对持卡人的不正常消费行为未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该责任在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67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签名制”下特约商户的注意义务?

【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及理由: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银联卡的特约商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联公司与特约商户的受理协议书的规定、约定,在受理银联信用卡时,负有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的合理审查义务。而在本案中,罪犯持抢劫所得的信用卡至被告处刷卡购买黄金饰品,消费金额及消费时间均异于普通人,持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以及卡正面的姓名拼音明显不符,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原告被抢的信用卡均属凭密码消费,且其在罪犯的威胁下告知了消费密码,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被抢信用卡在被告处刷卡消费的金额为78,670元,但后追回并发还原告的金饰价值合计42,693元应当在损失中扣除,罪犯自愿退赔的黄金项链,可按8013元评估价以刷卡消费额占全部损失的比例予以折算扣减。对于原告信用卡消费损失的金额,本院确定为31,810元。综合被告的过错和原告披露密码的因素,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9,086元。故一审判决:被告金才来赔偿原告蔡某经济损失19,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判例解析】

1.“密码制”下私人密码的法律效力

私人密码在储户设定后由系统对密码进行加密再传输到ABIS后台数据库中,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私密性的特点。在规范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出,即使到银行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他人无法知晓密码,除非因各种原因泄密。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的作用。正因如此,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是“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电子化银行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多银行把这一原则规定在银行卡章程之中,如《牡丹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龙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不得将本人龙卡密码告知他人,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太平洋卡章程》规定:“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本案原告被抢的信用卡均属凭密码消费,原告在受到威胁之下,将信用卡密码泄露给犯罪分子,应当承担泄露密码的相应责任。

2.“签名制”下特约商户的注意义务

但是,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银联卡特约商户有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实的义务,即确认持卡消费的人是否是经发卡人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中行要求: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和持卡人本人进行核对(或彩照信用卡与持卡人本人),确认同一性后,持卡人方可刷卡消费。消费者在消费结账时应该检查签购单上记载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签购单上签名。签购单上的签名要与长城卡背面的签名相同。其他银行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来看,银联卡特约商户应当通过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根据银联卡上姓名拼音和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或银联卡上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签购单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来确认持卡人合法身份。而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形象的对比事后无法留下证据,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则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证据,在国际上信用卡的使用惯例也是以“签名制”确认身份。

当然,不能苛求特约商户具有笔迹鉴定专家一样的专业辨别能力,要求他们去履行所谓的“专家注意义务”,但也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应当是一种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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