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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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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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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适用提要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是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1.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2.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卫生法》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考虑到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家庭的相关责任,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此外,《精神卫生法》还对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3.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等程序,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精神卫生服务。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4.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法》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此外,《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监护人等在患者康复方面的责任。

5.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足、医务人员缺乏、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一是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二是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是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6.关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宣示: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对保障患者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一是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患者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二是保障患者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三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治疗方案、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等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四是保障患者申请救济的权利。规定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严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为保障患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还明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精神卫生,是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精神卫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精神障碍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工作,即对精神障碍患者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有效康复,最终使其回归社会。广义的精神卫生,还包括促进全体公民心理健康的内容,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新闻媒体等的工作,促进公民了解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本法所使用的即是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

预防是精神卫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可以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促进全民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预防分为三级预防:(1)一级预防,是指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者减少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措施;(2)二级预防的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3)三级预防的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预防、治疗和康复是“全程治疗”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大部分精神障碍是慢性疾病,并有可能导致某种程度的残疾。因此,精神障碍也需要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三个方面都要重视,不能有所偏废。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关联法规《宪法》第19、38、42条第五条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们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的规定。

所谓“歧视”,是指对他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侮辱”是指用横暴无理的言行使人蒙受耻辱,包括进行人身污辱,污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虐待”是指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等手段,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本法规定,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如果存在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关联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刑法》第246条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1.政府组织领导。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部门各司其职。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卫生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任务,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在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等。再如,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方面,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家庭和有关单位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也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4.全社会共同参与。比如,新闻媒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九条 【监护人的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职责和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等的规定。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精神障碍患者都需要有监护人,病情比较轻微,自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不需要设置监护人;病情比较重,自身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需要设置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是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四是照顾被监护人;五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六是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对其扶养义务的,就够成了遗弃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3、17、18条《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4条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关联法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条 【心理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心理援助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在实践中,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这类突发事件时,在安排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必要及时的心理援助可以帮助灾区群众调整心理,积极应对灾难,顺利渡过难关,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关联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有关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活动的主要场所,工作环境是影响职工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劳动法》侧重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本法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大型用人单位还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并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疏导和缓减职工的心理压力尽量提供制度保障。

用人单位在预防职工精神障碍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面向所有职工的,包括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还包括开展一些减压活动;二是针对特定职工的,例如某些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心理容易产生波动,容易引发精神障碍问题,属于精神障碍预防工作的重点。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防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条文注释

本条是学校有关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规定。

目前,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已逐渐成为突出问题之一。在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是开展精神卫生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以对广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工作,也可以通过学生对学生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加大社会对精神卫生的普及度和重视程度,从长远看,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打牢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基础。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在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大学应当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于幼儿,有关学前教育机构也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情况时,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及时缓减学生紧张、恐惧等不良心理。当然,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学校在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相关心理援助工作。

本条第三款从两个层面作了规定:一是教师的义务,应当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方面,同时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精神卫生知识,有意识地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来正确引导、激励学生;二是应当关心教师,重视教师本人的心理健康。本法第67条专门对教师精神卫生学习和培训作了规定。

本条第四款还规定了学校应当定期与家长沟通情况的义务,尤其对一些有精神障碍史或者异常行为的学生,有利于尽快发现问题,及时预防精神障碍发生,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关联法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的规定。

加强医疗环节的心理健康指导,是精神卫生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以外的医务人员的有关精神卫生预防的职责。一是义务主体,本条规定的“医务人员”是指除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以外的医疗机构各科的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治疗躯体疾病时,应当承担相关的精神卫生预防义务。二是法定义务有两项:一项是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另一项是提出尽快到医疗机构接受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建议。三是一般医务人员提供的心理健康指导,主要是说明病情,疏导心理,并不同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专业医务人员提供的意见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结论。四是对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就诊者,医务人员应当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医务人员的义务。第十八条 【监狱等场所的预防义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规定。

被监管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其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即将或者已经受到法律追究,对社会地位、前途、家庭等的担忧,必然会促使他们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行为上多有与同监人发生殴斗,或者自杀、自残或者抵触改造等行为。为有效缓解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利于他们重新做人,同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监所秩序,规定由羁押、管教机关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以及在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说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关联法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45条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的规定。

精神卫生属于公共卫生,因此政府要首当其冲地负起责任。精神卫生又属于大卫生,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各部门各司其职。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单位或人员履行精神障碍的预防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预防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关联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9、36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二十一条 【家庭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宣传】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心理咨询的规定。

此处所称的心理咨询,也称为预防性咨询,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帮助健康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心理咨询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接受心理咨询,获得专业帮助,可以有效摆脱心理困境,防止心理问题演变为精神障碍。

在我国,目前心理咨询服务门槛低,处于发展初期,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尚未建立。考虑到为将来立法留出空间,本条第一款对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只提出原则要求: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关于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范围,本条第二款除强调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外,还强调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

第二款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因此第三款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款重点强调了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本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就包括心理咨询人员侵犯客户的隐私权。关联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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