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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0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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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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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通往奴役之路

也谈通往奴役之路试读:

内容提要

当文明的进程发生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转折时——即当我们发现自己没有像我们预料的那样持续前进,而是受到我们将其与往昔野蛮时代联想在一起的种种邪恶的威胁时,我们自然要怨天尤人而不自责。我们不是都已根据自己最高明的见解而奋斗,我们当中许多最优秀的头脑不是已为建立一个更美满的世界而不停地工作吗?我们所有的努力和希望不是已经以更多的自由、公正和繁荣为目标吗?如果结果与我们的目标如此地不同。

第一章 被离弃的道路

一个纲领,其基本命题是,并非追求利润的自由企业制度己在这一代人中失败,而是尚未经受考验。——F·D·罗斯福

当文明的进程发生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转折时——即当我们发现自己没有像我们预料的那样持续前进,而是受到我们将其与往昔野蛮时代联想在一起的种种邪恶的威胁时,我们自然要怨天尤人而不自责。我们不是都已根据自己最高明的见解而奋斗,我们当中许多最优秀的头脑不是已为建立一个更美满的世界而不停地工作吗?我们所有的努力和希望不是已经以更多的自由、公正和繁荣为目标吗?如果结果与我们的目标如此地不同,如果我们面对的不是自由和繁荣,而是奴役和苦难,那么,邪恶的势力必定已挫败我们的意图,我们成为了某种邪恶力量的牺牲品,对这些邪恶力量,在我们能继续走上通往美好事物的道路之前,我们一定要加以征服,不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吗?无论我们在指出罪魁祸首时分歧多大,无论它是不义的资本家,还是某一民族的邪恶精神,是我们前人的愚蠢,还是那个我们曾与之斗争了半个世纪但仍未完全推翻的社会制度——我们大家,至少在最近以前,都肯定了这样一件事:前一代人中为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共有的、决定着我们社会生活主要变化的主导观念不会有错。我们准备接受对于我们文明当前危机的任何解释,但除开这一点:世界的现状或许是我们自身真正错误的后果,对我们所珍爱的某些理想的追求,明显地产生了与我们的预期大相径庭的后果。

当我们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争取这次战争胜利结束时,有时难以想到,即使在战前,我们现在正为之而战的价值,在这里已受到威胁,而在别处则已毁灭。虽然现时为生存而交战的敌对各国代表着不同的理想,我们却绝不能忘记这种冲突来自各种观念的斗争,而这些观念不久以前还存在于一个共同的欧洲文明之中;那种最终将创造一种极权主义体制的趋势并不局限于深陷于这种趋势之中的国家。虽然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赢得这场战争,但赢得这场战争只不过使我们获得另一次机会去面对根本问题,并寻求一种途径以避免重蹈类似文明的覆辙。

现在,要不把德国和意大利或俄国看作不同的世界,而把它们看作我们所共享思想发展的结果,还是有些困难的;至少就我们的敌人而言,将他们看作与我们完全不同,在他们那里发生的事不会在我们这里发生,是比较心安理得了。然而,这些国家在极权主义体制兴起以前的那些年的历史所表现的特征,几乎没有我们不熟悉的。外在冲突是欧洲思想转变的后果,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别的国家进展得更快,以致于使它们与我们的理想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而我们自身并未置身于这种转变之外。

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使世界形成现在的状况,虽则人们预见不到后果,而且事实中又没有任何自发变化迫使我们这样与我们的思想相适应,这一点对英国人来说特别难以理解,正是因为在这种发展中英国人落后于欧洲大多数民族的缘故,这对他们倒是件幸事。我们仍然把现在正引导人们和在过去的一代人中引导人们的各种理想看作仅能在未来实现的理想,我们也没意识到,近25年中在多大程度上它们不仅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这个国家。直到最近,我们仍然相信我们为那种被含糊地称为19世纪的观念或自由放任的原则所支配。与其它各国相比,并从那些急于加速变革的人们的观点看,这种信念或许有些道理。但是,尽管直到1931年这个国家只是徐徐地遵循其它国家引导的道路,即使在那时,我们已进展得如此之快,以致于只有那些记忆能溯及上次战争之前那个年头的人,才能了解自由世界是什么样子。

然而,这里的人民仍很少觉察的关键问题,不仅是发生在上一代人中变化的程度之巨大,而是它们意味着我们观念和社会秩序演变方向完全改变这一事实。至少在极权主义的魔影变成真正威胁之前的25年中,我们已经日益偏离了作为欧洲文明基础的基本观念。我们怀着如此崇高的希望和雄心走进的这个运动,居然使我们直接面对极权主义的威胁,这对仍然不愿将这两个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当前的这一代人来说,不管是一次深深的震动。然而,这一发展仅仅证实了我们仍然奉行的自由主义哲学之父辈的警告。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已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尽管我们受到德·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这些伟大的19世纪思想家的警告,即社会主义意味着奴役,但我们仍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步前进。而现在我们已看到这一种新的奴役形式在我们面前兴起,而我们却把这种警告忘得一干二净,以致我们很难想到这两件事情可能联系在一起。

现代的社会主义趋向,不仅对不久的过去,而且对西方文明的整个演进过程意味着多么鲜明的决裂,如果不仅以19世纪为背景,而且以更长远的历史观点来看,就显然很清楚了。我们正在迅速放弃的不仅是科布登和布赖特、亚当·斯密和休谟、甚至洛克和弥尔顿的观点,而且是在基督教以及希腊人和罗马人奠定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的西方文明的显著特点之一。不仅是19世纪和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而且连我们从伊拉斯谟和蒙田,从西塞罗和塔西伦、伯里克利和修昔底德那里继承来的基本的个人主义,都在逐渐被放弃。

纳粹领袖把民族社会主义革命说成是一次反文艺复兴运动,可能不由自主地说了真话。它是毁灭现代人从文艺复兴时代起建立的尤其是个人主义文明的一个决定性步骤。

个人主义在今天名声不佳,这个词和利已主义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但我们所说的与社会主义和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与这些东西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本书的进程中,我们才能逐步搞清这两种对立原则之间的不同。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隘;也就是相信人应该发展自己的天赋和爱好。“Freedom”和“liberty”这些字眼儿常常被滥用,以致我们在使用它们表明它们当时所代表的理想时,也颇费踌躇。宽容或许是唯一还能保留这个原则完整意义的字眼儿,这个原则在那个时期整个过程中部处于上升状态,只是在近来才又趋低落,且将随极权主义国家的兴起而彻底消亡。

从一个严格组织起来的等级制度逐渐转变成另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人至少能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这种转变是和商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新的人生观随着商业从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传到西部和北部,通过法国和德国西南部传到低地国家和不列颠诸岛,坚实地扎根于没有受到专制政治势力压抑的地方。在低地国家和不列颠,它长期得到充分的发展,并且第一次有机会自由生长,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而正是从那里,在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它再次以充分发展了的形式开始传到西方和东方,传到新大陆,传到欧洲大陆的中部,在那里,毁灭性的战争和政治上的压迫严重地压制了类似发展较早的开端。

在近代欧洲历史的整个时期中,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是使个人从他从事日常活动时束缚他的那些习惯和成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至于自觉地认识到个人的自发的和不受拘束的努力能够产生一种经济活动的复杂秩序,则只有在这种发展已有某些进展之后才能达到。随后到来的拥护经济自由的有系统的论证,乃是经济活动自由发展的结果,而这又是政治自由的一种无计划的和预见不到的副产品。

个人活力解放的最大结果,可能就是科学的惊人发展,它随着个人自由从意大利向英国和更远的地方进军。人类早期的创造能力并不很差,通过工业技术还处于停滞状态时的许多高度机巧的玩具和其它机械装置,以及那些还没受到限制性管制的工业,如矿业和钟表业的发展,这一点就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只要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被认为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即大多数人关于是非曲直的信念能够阻碍个别发明家的道路,少数企图把机械发明更广泛地应用干工业的尝试,尽管其中有些非常先进,仍很快地被压制了,寻求知识的欲望也被窒息了。只是在工业自由打开了自由使用新知识的道路以后,只是在凡是能找别人支持和承担风险的每件事都可尝试以后,而且这种支持还必须是来自不是官方指定的提倡学术的当局,科学才得以迈步前进,并在过去150年中改变了世界的面貌。

如常有的情况那样,对我们文明的性质,敌人往往比多数朋友看得更睛楚:像19世纪的极权主义者奥古斯特·孔德所描述的那样:“西方的长年痼疾,个体对种属的反抗”,实际上是构建我们文明的力量。19世纪对前一世纪的个人主义的增益,仅仅是使所有阶级都意识到自由,把偶然地和拼凑地成长起来的东西加以系统和连续的发展,并将其从英国和荷兰传播到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

这种发展的结果超出所有预料。无论何处,只要除去自由运用人类天才的阻碍,人很快就能满足不断扩大的欲望。虽然标准的提高不久便导致发现社会的最阴暗的污点,而人们不再愿意容忍这些污点,但是或许没有一个阶级没有从普遍进步中获得显著的好处。对于这种惊人的进步,如果我们以现在的标准去衡量的话,那就不会是持平之论,这个标准本身就是这种进步的结果,而现在又使许多缺陷显现出来了。要评价这种进步对那些参与其事的人的意义所在,我们必须得用它开始时人们所抱的希望和心愿去衡量;无疑,它的成功超过了人们最狂热的梦想,到20世纪初西方的劳动者所达到的物质舒适、安定和个人独立的程度,在100年以前似乎是很少可能的。

这一成就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最有意义和最深远的影响,是一种对控制他们自己命运力量的新感觉,是那种对于改善自己命运的无限可能性的信心,这些都是已经取得成就在人们中间创造的。随着成功也就发展出雄心——而人们是具有一切权利怀有勃勃雄心的。曾经激励人心的承诺似乎不再足够了,进步的速度太迟缓了;过去曾使这一进展成为可能的那些原则,现在则被视力阻止更快进展的障碍,迫切需要消除掉,而不把它视为保持和发展已经取得成就的条件了。

※※※

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什么东西能使它成为一个静止的教条,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一劳永逸的规则。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该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这个基本原则能够作千变万化的应用。深思熟虑地创造一种使竞争能尽可能地有益进行的体制,和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制度,二者之间的差别尤其悬殊。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又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

无数的利害关系都能指出某种措施,这会给某些人带来直接的和明显的利益,而它们造成的损害却是远为间接的,而且很难看得到,对于这些利害关系,只有某种一成不变的规则才行之有效。况且既然有利于工业自由的有力假定已经毫无疑间地建立了起来,将其当作毫无例外规则的诱惑力,总是强大得让人无法抗拒。

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学说的众多推广者们采取了这种态度,那么,一旦他们的阵地在某些点被突破,就几乎不可避免地立刻全线崩溃。一个以逐渐改善自由社会制度结构为目标的政策,其不可避免的缓慢进展也进一步削弱了这个阵地。这种进展依赖于我们逐步增进对社会力量和最有利于这种力量的适宜的方式起作用条件的理解。由于我们的任务是在于帮助并在必要时补充这些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要先了解它们。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了创造最适宜于它成长的条件,必须尽可能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

任何有见识者都不应该对这一点表示怀疑,即表达了19世纪经济政策原则的那些粗陋的规则只不过是一个开端,我们尚有许多东西要了解,而且在我们已经走的道路上,仍有极大进步的可能性。但是只有我们越来越能够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力量从精神上加以掌握,这种进步才得以实现。有许多明显的任务,如我们对货币制度的管理,垄断的防止和控制,以及其它方面更大量的虽不如此显著但也同样重要的任务有待于着手,在这些方面各国政府无疑都掌握着为善为恶的巨大权力;有各种理由可以这样希望:只要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我们终将能够成功地动用这些权力。

虽则导致一般称为“积极”行动的进展必然是缓慢的,而且虽则为了及时的改善,自由主义心得主要凭借于自由所带来的财富的逐渐增长,但是它仍必须经常抵抗威胁这个进展的种种建议。由于自由主义对于某一个人不可能提供多于共同进步中的一份,结果它便被看成是一种“消极”的信条。这种进步越来越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而不再被认为是自由政策的结果。甚至可以这样说,自由主义的衰退,正是它的成功所造成的。

由于已经取得成功,人们已经越来越不能容忍还存在着的缺点,这些缺点现在看来是不可忍受的和不必要的了。

※※※

由于对自由主义政策的迟缓进展日益不能忍耐,由于对那些利用自由主义的用语为反社会特权辩护的人的正当愤懑,以及由于已经取得的物质进步而被认为似乎是有根据无限度的雄心,结果到世纪之交时,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信仰,愈来愈被人放弃。已经取得的成就,被视为永保无虞、万无一失的财产。人们的目光专注于新的需求,这些需求的迅速满足,似乎由于墨守旧的原则而受到阻碍。要继续前进,就不能期望因循那条使往昔的进步得以可能的总的框架中的老路,而只能完全改造社会,这一点已越来越广泛地为人所接受。问题不再是补充和改进现存机制,而是要完全打碎并更换它。而且由于新一代的希望完全集中到全新的东西上,对现存社会职能的关注和了解迅速下降;而对于自由体制的运转方式了解的衰落,我们对依赖于自由体制存在事物的理解也减少了。

这里不是讨论这种看法的改变如何受到以下因素促进的地方:即由于专注于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思维习惯不如批判地就转变到社会问题上去,而这种思维习惯是自然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思维习惯;以及这些思维习惯是如何同时企图否定与它们的偏见不合的已往的社会研究的成果,而把一些组织的理想强加给不适宜它们的领域中去。我们在这里所要表明的一切,不过是我们的社会态度转变得多么彻底,尽管这种转变是渐渐地而且是几乎觉察不到地一步一步地进行的。在变化过程的每个阶段,那些似乎只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的东西,已经以其日积月累的影响,造成了旧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态度相目前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之间根本的分歧。这种变化对我们叙述过的那种趋势,最终形成一个彻底的逆转,完全放弃了曾创造了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传统。

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不再是如何才能最好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审慎选择的目标,以此取代那些非人化的无以名状的市场机制。说明这种分歧的最好例子莫过于一本受到广泛赞扬的著作所采取的极端立场,有关这本书中所谓“为自由而计划”的纲领,我们还要不止一次地提到。(卡尔·曼海毋博士写道:)我们从来不必建立和指导整个自然体系,就像我们今天迫不得已对社会所做的那样,……人类越来越倾向于调节全部社会生活,尽管从来不曾打算创造一个第二自然。

※※※

这种思想倾向的转变与思想在空间传播的转向之间的一致性,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200多年以来,英国的思想始终是向东传播的。曾在英国实现的自由法则似乎注定要传播全世界。至1870年左右,这些思想的流行或许已扩展到其最东端。从那时起,它开始退却,一套不同的、并不是真正新的而是很旧的思想,开始从东方西进。英国丧失了它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思想领导权,而成为思想的输入国。此后60年中德国成为一个中心,从那里,注定要支配20世纪世界的那些思想向东和向西传播。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李斯特还是施莫勒,桑巴特还是曼海姆,无论是比较激进形式的社会主义还是不那么激进的“组织”或“计划”,德国的思想到处畅通;德国的制度也到处被模仿。尽管绝大部分的新思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并非起源于德国,但正是在德国它们得到完善,并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和20世纪的最初25年,得到最充分的发展。现在,人们常常忽略了,德国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际的发展中起了多么巨大的领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严重问题以前的那一代,德国国会中已有一个很大的社会主义政党;并且在不久以前,社会主义学说的发展,几乎完全是在德国和奥地利进行的,以致于今天俄国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德国人中止的地方进行的;绝大部分英国的社会主义者尚未意识到,他们才开始发现的大多数问题,德国社会主义者很早以前已彻底讨论过了。

德国恩想家在这个时期对整个世界在思想上产生的影响,不仅得力于德国的伟大物质进步,甚至更得力于这100年中,德国再度成为共同的欧洲文明的主要的甚至是领导的成员时,德国思想家和科学家所赢得的非凡声誉。但是不久,它就转而支持那些从德国向外传播的与那种文明的基础对立的思想了。德国人自己——至少是他们当中传播这些思想的那些人——是充分了解这种冲突的:对他们来说,从前便是欧洲文明的共同遗产的东西,在纳粹之前便已成为“西方的”文明——这里“西方的”不再像以前那样指亚洲以西,而是指莱因河以西。在此意义上“西方的”就是指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自由贸易与任何形式的国际主义或对和平的热爱。

但是,尽管数目不断增长的德国人对于那些“浅薄的”西方理想掩饰不住轻蔑,或许正因为这一点,西方的人民仍不断输入德国思想,并被诱骗得相信他们自己以前的信念,只不过是把自私的利益合理化,自由贸易是为了促进英国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学说,而且英国人赋予世界的政治理想已陈旧不堪,成为一件可耻的东西。

第二章 伟大的乌托邦

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F·荷尔德林

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人士所坚持的信条,这不只意味着,人们已经忘记了以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有关集体主义后果的警告。事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他们相信与这些思想家所作的预言正好相反的东西。令人惊讶的是,同一个社会主义,不仅在早先被公认为是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而且从一开始便十分公开地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自由主义的反动,却在自由的旗帜下获得普遍的认可。现在难能有人还记得,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奠定现代社会主义基础的法国作家们毫不怀疑,他们的种种思想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独裁政府才能付诸实行。对他们来说,社会主义意味着,它只不过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路线审慎地改革社会,并强加一种强制性的“精神力量”,以此“终结革命”的一种尝试。论及自由之处,社会主义的奠基者们毫不掩饰他们的意图。自由思想,在他们看来是19世纪社会的罪恶之源,而现代计划者中第一人圣西门甚至预告,对那些不服从他所拟议的计划委员会的人,要“像牲畜一样来对待”。

只是在1848年革命前强大的民主潮流的影响下,社会主义才开始与自由力量联系起来。但新的“民主社会主义”用了很长时间,才改变了做法并消除了其先驱所引起的疑虑。没有人比德·托克维尔更清楚地意识到,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他在1848年说:)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对其加以限制。民主尽可能地赋予每一个人价值,而社会主义却仅仅使每一个人成为一个工具、一个数字。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这个区别:民主在自由之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约束和奴役之中寻求平等。(1)为了减少这些疑虑,并将一切政治动因中最强烈的动因——渴求自由为己所用,社会主义开始日益利用一种“新自由”的允诺。社会主义的来临将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它将带来“经济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完成长期的为自由而进行的斗争,而在这场斗争中,政治自由的取得仅仅是第一步。

将自由一词的意义稍加改变,使这个论点听来似乎应当合情合理,这种意义上的微妙变化是重要的。对政治自由的伟大倡导者们来说,这个词意味的是免于强制的自由,是摆脱了他人专断权力的自由,是从种种束缚中的解放,这些束缚使个人除了对他们隶属的长官唯命是从之外别无选择。然而,所允诺的新自由却是摆脱了必然性的自由,是从环境的强制中的解放,这些环境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我们所有人的选择余地,尽管对有些人来说选择余地比对别的人更大些。在人们能真正获得自由之前,必须打破“物质匮乏的专制”,解除“经济制度的束缚”。

当然,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不过是权力(1)或财富的代名词。然而,虽则这种新自由的允诺常常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物质财富大大增加的不负责任的允诺相提并论,但并非出于这种对自然的吝蔷的绝对征服,经济自由便指日可待。这个允诺实际上指的是,不同的人在选择余地上现存的巨大悬殊将被消除。因此,对这种新自由的要求,不过是对平均分配财富旧要求的代名词而已。但这个新名词却给了社会主义者一个与自由主义者共有的代名词,他们对其充分地加以利用。而且虽然这个词为两个集团在不同意义上加以利用,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点,更少有人自问,所允诺的这两种自由能否真正地结合在一起。

毫无疑问,对更大自由的允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宣传最有效的武器之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将会带来自由的信念是真心实意的。但是,倘若允诺给我们通往自由的道路一旦事实上被证明是一条通往奴役的大路的话,悲剧岂不更惨。勿庸置疑,对更多自由的允诺使越来越多的自由主义者受到引诱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他们受到蒙蔽不能看到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的冲突,并常常使社会主义者得以僭用旧有的自由党派的名字。社会主义被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奉为自由主义传统的当然继承者,因而,他们不能接受社会主义会导致自由的对立面的看法,是不足为奇的。

※※※

然而,近些年来,对社会主义无法预料后果的旧有恐惧,再一次从意料不到的方方面面表露出来。一个又一个的观察家,尽管在研究他们的题目时期待迥异,但对“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之下许多方面情况的相似性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这个国家和其它地方的“进步人士们”仍在自欺欺人,认为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代表着对立的两个极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问,这些新的暴政难道不是同一种趋势的后果。即使共产主义者们也想必多少已为诸如列宁的老友马克斯·伊斯门先生所作的那类宣言所震撼;他自己不得不承认,“斯大林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相比,不是更好,而是更坏,更残酷无情、野蛮、不公正、不道德、反民主、无可救药”,并且它“最好被称为超法西斯主义”;当我们发现同一作者承认“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斯大林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它是国有化和集体化不可预料但却是不可避免的政治附属物,而这两者都是他赖以建立一个无阶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他的结论明显地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伊斯门先生的例子或许是最显著的,然而他绝不是第一个或唯一一个对俄国的实验表示同情却作出类似结论的观察家。早在几午前,在俄国住了12年的美国记者W·H·张伯伦先生眼见他的全部理想破灭,便将他在那里和德国、意大利所做的研究总结成这种说法:“社会主义者肯定会证实,至少在其开始时,不是通往自由的道路,而是通往独裁和反独裁、通往最惨烈的内战的道路。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的社会主义,看来确实属于乌托邦世界。”同样,一位英国作者F·A·沃伊特先生,以对外记者的身份对欧洲的发展进行了多年详密的观察,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已经导致了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因为就其全部本质而言,它就是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而沃尔特·李普曼博士也已获得这种信念:我们所属的这一代人现在正从经验中懂得,当人们放弃自由,转而强制性地将其事务加以组织的时候,情况会怎么样。尽管他们期望一种更富裕的生活,但他们在实践中肯定放并了这种期望;随着有组织管理的增加,目标的多样化必定会让位于一体化。这是对有计划的社会和人类事务中独裁主义原则的报应。

人们从近年来的出版物中,可以挑选出许多有能力做出判断的人所作出的其它类似叙述,特别是由那种人所作的叙述,他们作为现在的极权主义国家的公民,亲历了这种转变,他们的经验迫使他们对许多珍爱的信念加以修正。我们将再引用一位德国作者的话作为例子,他所发表的相同结论比我们已经引用的那些更加公正:(彼得·德鲁克先生写道:)通过马克思主义可以达到自由与平等的信念的完全崩济,已经迫使俄国走上德国一直在遵循的相同道路,即通往极权主义的、纯粹消极的、非经济的、不自由不平寺的社会。这等于说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本质上是相同的。法西斯主义是在共产主义已被让实为一种幻想之后所达到的一个阶段,而在斯大林主义的俄国和希特勒之前的德国,共产主义已经同样被让实是一种幻想。

同样重要的是许多纳粹领袖和法西斯领袖的精神史。每一位注意到这些运动在意大利或德国发展的人,都曾对许多领袖人物留下深刻印象,他们从墨索里尼向下数起(并不排除赖伐尔和吉斯林),开始时都是社会主义者,最终都成为法西斯主义者或纳粹分子。

这个运动的领袖们是这样,下层的徒众们就更是如此了。在德国,一个年轻的共产主义者能比较容易地转变为纳粹分子,或者情形正相反,这是尽人皆知的,两党的宣传家们尤其了解这一点。20世纪30年代,这个国家的许多大学教师看到从欧洲大陆回来的英国和美国的学生,无法确定他们是共产主义者还是纳粹分子,只能确定他们都仇视西方的自由主义文明。

当然,在1933年以前的德国和1922年以前的意大利,共产主义者与纳粹分子或法西斯主义者之间的冲突的确比他们和其它党派之间的冲突更为频繁。他们竞相寻求同一类型思想的支持,而彼此保持对异端的仇视。但他们的实践表明他们的关联是多么密切。

对两方面而言,真正的敌人是旧式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与这些人毫无共同之处,也不能指望使他们信服。共产主义者之于纳粹分子,纳粹分子之于共产主义者,社会主义之于这二者,都是潜在的招募对象,他们都由合适的材料构成;虽则他们听信了虚伪的预言家,但他们双方都知道,他们和那些真正确信个人自由的人之间毫无妥协可言。

为了使这一点不至遭到受来自任何一方官方宣传误导的人的怀疑,让我再来引用一位不应受到怀疑的权威人士的叙述。在一篇冠以“自由主义的再发现”这一有意义的标题的文章中,德国宗教社会主义的领袖之一爱德华·海曼写道:卡特勒主义者称自巳既是真正的民主主义,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可怕的真相是,在诸如此类的声称中有一些微不足道的真实——当然,这是小得不能再小了,但无论如何足以构成这种荒谬歪曲的基础。卡特勒主义甚至于还声称扮演了基督教保护者的角色,而可怕的真相是,即使这种严重的歪曲也能给人留下一些印象。但有一个事实却十分清晰地从弥天大雾中凸现出来:卡特勒从来不曾声称代表真正的自由主义。可见,自由主义具有成为最为卡特勒所痛恨的学说的特点。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仇恨之所以几乎没有机会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仅仅是因为希特勒上台之时,自由主义在德国实际上已无声无息。而消灭它的正是社会主义。

※※※

对许多就近观察过从社会主义向法西斯主义转变的人来说,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明显了,而在这个国家中,大多数人仍然相信社会主义和自由可以结合。毫无疑问,这里的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自由理想深信不疑,如果他们认识到他们纲领的实现将意味着自由毁灭的话,他们是会回头的。这个问题仍然几乎未被看出,最不可调和的各种理想仍然相安无事,以致我们仍然能听到诸如“个人主义的社会主义”这类词语矛盾的说法还在一本正经地讨论着。如果这是使我们趋向一个新世界的精神状况的话,那么当务之急莫过于我们应当认真地考察一下其它地方所发生的这种演变的真实意义。尽管我们的结论只不过证实了别人已经表达过的恐惧,但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社会生活转变的主要方面加以相当充分的考察的话,就不会看出不能将这种发展视为偶然的原因了。民主社会主义,最近几代人的伟大乌托邦,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为之奋斗还会产生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现在对之抱有希望的那些人中几乎没有人会准备接受这种结果;除非这种关联全方位地展开,否则是没有人会相信它的。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者信仰两种截然不同甚至也许是相互矛盾的东西:自由和组织。——埃利·阿列维

在我们继续我们的问题之前,还有一个障碍尚须克服。必须澄清一种混乱,使我们不知不觉地陷入谁都不愿遭遇的光景的,正是这种混乱。

这种混乱指的正是社会主义概念本身。它可能意味着,而且常常被用来说明的,仅仅是社会正义、更大程度上的平等和保障等理想,这些理想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是它也意味着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希望达到这些目标的特别的方法,以及许多有能力的人视为为了充分而迅速地实现那些目标的唯一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

有许多人自称为社会主义者,虽然他们关心的只是第一个意义,热烈地信仰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他们既不关心也不理解这些目标何以才能实现,他们确信的仅仅是这些目标一定会实现,无论其代价如何。但对几乎所有那些把社会主义不仅当做一个希望也当做实际政治中的一个目标的人来说,现代社会主义特有的方法与目标本身同样重要。

另一方面,许多和社会主义者一样重视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的人们,由于看到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方法对其它价值的危害,而拒绝支持社会主义。因此,有关社会主义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成为有关手段而不是有关目标的争论——尽管社会主义的不同目标能否同时实现这个问题也被提到。

这已足以造成混乱了。而这种混乱,又由于通常的习惯否定那些反对其手段的人会重视其目标而进一步增大。但这还不是全部。使这种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这个事实,即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首要工具的同一种手段“经济计划”,也可以用于许多其它目的。我们如果想使收入的分配符合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因而,所有要求以“为使用而生产”代替为利润而生产的那些人,都需要“计划”。但是,如果收入的分配以一种在我们看来违背正义的方式进行调节的话,这样的计划就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了。世界上的好东西大部分应归于某个高贵的种族,如北欧日耳曼人,还是应归于某一党派的成员或一个贵族阶级,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的方法,是和那些能确保一种平均分配的方法相同的。

用社会主义一词说明其方法而不是其目标,把一个对许多人来说代表一个终极理想的名词用于一种特定的方法,或许是不公平的。也许更好的是,把那些能应用于多种多样的目标的方法称为集体主义,并把社会主义视为这个类属中的一个种类。尽管对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来说,只有一种集体主义能代表社会主义,然而,必须时常牢记的是,社会主义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因而符合集体主义本身的一切东西也必定适用于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各点,几乎涉及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所共有的方法,而没涉及社会主义者运用这些方法想要达到的特定目标;我们在本书中将要提到的一切后果,都源于集体主义的方法,而与这些方法所运用于的目标没有关系。同样绝不可忘记的是,社会主义不仅是集体主义或”计划”中最最重要的一种,而且正是社会主义劝说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再一次屈从对经济生活的管辖,而这种管辖他们曾推翻过,因为照亚当·斯密的说法,这使政府处于“为了维持自身,他们有责任实行压迫和专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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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同意用集体主义一词总括所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管计划的目标是什么,那么由共同政治术语的模糊性所引起的困难,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我们澄清我们指的是实现任何既定的分配理想必不可少的那种计划的话,这个词的意义就会稍加明确些。但是,集中的计划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个词含义的模糊性,因此,在我们讨论它的后果之前,应该必须就其精确意义达成一致。“计划”受欢迎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于这个事实,即每个人当然都希望我们应当尽可能合理地处理问题,并在这样做时,应该尽量运用我们所能获得的预见。在此意义上,每一个人只要不是彻底的宿命论者,就是一个计划者,每一个政治行为都是(或应当是)有计划的行为,而只有好的和坏的、聪明而有远见和愚蠢而短视的计划之分。一个以研究人们实际怎样做和人们如何计划他们的事务为全部己任的经济学家,是最不可能反对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计划的人。但是,我们当中热衷于一个有计划社会的人们,现在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不仅仅在这个意义——即如果我们想要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合乎某种特定的标准的话,我们就必须得计划——上使用这个词。在现代计划者看来,出于他们的动机,仅仅设计一个永久的合理框架,在其中个人根据他们个人计划指导他们的各种活动,这是不够的。在他们看来,这种自由主义计划就是毫无计划——而且实际上它也不是一个为满足关于谁应该有什么个别观点而设计的计划。我们的计划者所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该“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种明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

因此,现代的计划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在各种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明智地选择的争论,也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运用预见和系统思考来计划我们共同事务的争论。它是有关这么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的争论。问题在于,出于这个目的,强制力量的控制者是否应该将自己限制于笼统地创造条件,以便最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知识和创造力,使他们能成功地做出计划,或者为了合理地利用资源,我们是否必须根据某些有意识构造的“蓝图”对我们的一切活动加以集中的管理和组织。各派社会主义者都把计划一词用于后一种类型的计划,而现在这个词通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接受。虽然这意味着说,这是处理我们事务的唯一合理的方法,但却未证实这一点。它仍然是计划者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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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不要把对这种计划的反对意见与教条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它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确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

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它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须某种形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迸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这个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遗憾的是,尽管不难解释,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形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最后,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歧;当这个分歧重要但来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身的费用,都不可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际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包括利用无知),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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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创造一个合适的框架使竞争得以有利地运行这个任务尚未进行得很彻底时,各国政府却已放弃了这个任务而改用另一种不可调和的原则来代替竞争。问题不再是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完全取而代之。重要的是弄清这一点:现代的计划运动是一种反对竞争本身的运动,是一面将竞争的一切宿敌都集结其下的新旗帜。虽然各种利害关系现在都试图在这面旗帜之下重建自由主义时代扫除的种种特权,但正是社会主义的计划宣传,才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当中重振反对竞争的声势,才能有效地平息了任何消灭竞争的企图时常引起的健全的怀疑。实际上使左、右翼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东西,就是对竞争的共同敌视,以及用一种管理经济来代替它的共同希望。虽然一般仍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两个名词来说明过去和将来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名词隐蔽了而不是阐明了我们正经历着的过渡的性质。

不过,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所有这些变化,趋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管理,但普遍的反对竞争的斗争,势必将首先产生某种从各方面看来甚至是更坏的东西,一种既不能满足计划者也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的状况:即一种工团主义的或“法团的”产业组织,其中竞争多少被抑制了,但计划的工作则委之于各个产业中的独立垄断者手中。

这是一种局面——人们因憎恨竞争而联合起来,但对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一致的意见——的不可避免的首先出现的结果。在一个接一个的产业中破坏了竞争,这种政策使消费者只能听任那些组织得很好的产业中的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垄断行动的摆布。不过,虽则这种情况早已在广阔的领域中存在了一个时期,并且虽则许多胡乱的(以及大多数有利害关系的)宣扬计划的人也希望达到这种情况,但它毕竟不是一种易于持久和能够在理性上认为正当的情况。事实上,产业垄断组织的这种独立计划,将会产生和提倡计划的人所要达到的相反的结果。一旦到了这种阶段,除了回复到竞争以外,唯一的途径是由国家控制垄断——这种控制,如果要使它见效,必须变得越来越完整越详细。我们正在迅速接近的正是这样一个阶段。在战争爆前不久,有一家周刊曾经指出:“有许多迹象说明至少英国的领袖们是越来越习惯于用受控制的垄断组织去进行全国发展的想法”,这也许是对当时存在的形势的正确估计。从那个时期起,这个过程因战争而大大加速了,并且随着时间的进展,它的严重缺陷和危险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经济活动的完全集中管理这一观念,仍然使大多数人感到胆寒,这不仅是由于这项任务存在着极大的困难,而更多地是由于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来加以指导的观念所引起的恐惧。但是,如果我们是在迅速地向这种状况前进,那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人仍然相信,一定有可能在“完全的”竞争和集中管理之间找到某种中间道路。诚然,乍看起来,似乎没有比这种观念——即认为我们的目标,必须既不是像自由竞争那样极端分散,也不是完全集中于一个唯一的计划,而是这两种方法的适当结合——更使人觉得似乎有理或更加容易打动明理的人们了。但是,在这方面仅凭常识来指导是要坏事的。虽然竞争制度可以容许掺入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是它不能和计划结合到任何我们喜欢的程度而仍能不失真作为生产的可靠指南的作用。“计划”也不是这样一种药剂,只要施加小量即可产生其在彻底应用时可望产生的那些结果。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借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

对于本书的论证来说,最重要的是,读者要牢记:我们一切批评所针对的计划只是指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以代替竞争的计划。这一点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本书范围内,不能讨论那种用来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和有益的非常必要的计划。但是,由于在流行的用法上,“计划”几乎变成前一种计划的同义词,因此为了简便的缘故,有时不可避免地在提到它时,便简单地叫做计划——纵使这样做意味着留给反对我们的人一个非常好的字眼,听任它获得更好的命运。

第四章 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是我们首先主张,文明的形态趋复杂,个人自由也必定变得越受限制。——B·墨索里尼

很少有计划者甘愿说集中计划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是一个富于启发性的事实。他们中的多数人肯定地说,我们不再选择,而是为控制不了的环境所迫以计划代替竞争。

人们精心培育了这样的神话:我们正在从事的新事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竞争因为技术变化自发地消除了,这种技术变化,我们既不能使其逆转,也不应希望加以阻止。

这种论点几乎还未详加发挥——它是一种从一个作者传到另一个作者的主张,仅仅由于多次重述,它才成为公认的事实为人接受。然而,这个论点缺乏根据。倾向垄断和计划的趋势,并不是我们不能控制的“客观事实”的结果,而是种种看法的产物,这些看法已酝酿和传播达半个世纪之久,最后它们达到了支配我们一切政策的因素。

用来说明计划的不可避免性的各种论证中,最常听到的是,技术的改变已经在数量逐渐增多的领域中使竞争没有可能,而留给我们的唯一选择是由私人垄断组织控制生产还是由政府管理生产。这个信念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有关“产业集中化”的学说,尽管像许多马克思主义的观念一样,这个学说在各界人士中经过第三、四手才得以接受,而其出处也不知晓。

过去50年中垄断组织不断发展,竞争法则的领域愈来愈受限制,这个历史事实当然是无可争辩的——虽然这种现象的程度常常被大大地夸张了。重要的问题是,这一发展是技术进步的必然后果,还是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政策的后果。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种发展的实际历史强有力地使人想到后者。但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一下,现代技术的这种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使广泛领域中垄断的发展不可避免。

人们所说的垄断发展的技术原因,是指大企业对小企业的优越性在于现代大规模生产方式的效率更大。人们认为,现代的方式在大多数产业中创造了一些条件,使大企业的生产能以递减的单位成本而增加,其结果,大企业到处以低价位挤垮和排斥小企业;这个过程必定持续进行,直到每一个产业中只留下一个或至多不过儿个巨型企业为止。

这个说法只是孤立地看待有时随技术进步而产生的一种影响,而无视相反方向起作用的其它影响;它也很难从对事实的认真研究之中得到支持。我们不能在这里详细调查这个问题,而只能满足接受所能获得的最好的证据。近年来对这些事实进行的最全面的研究,是美国“全国经济临时委员会”对“经济力量集中化”中的研究。这个委员会的最后报告书(它肯定不能被指责为具有过分的自由主义偏向)得出的结论是,这种观点,即认为大规模生产的更大效率是使竞争消失的原因,“从现有的任何证据中很难得到支持”。

为该委员会准备的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专题论文,可用这段话来概括:大企业的高效率并未得到证明。被认为是破坏竞争的那种有利条件,在许多领域内并未显示出来,大规模的经济,在它们存在的地方也并不一定产生垄断……对效率来说最合适的一种或几种规模,可能在大部分供给量受这种控制的支配以前很久就达到了。大规模生产的有利条件必定不可避免地导致竞争的消灭这个结论是不能接受的。

并且,应当注意,垄断的形成常常是规模大成本低以外种种因素的结果。它通过互相串通的协定而形成并为公开的政策所促进。当这些协定失效和当这些政策扭转过来时,竞争的条件是能够恢复的。

对这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将会得出非常近似的结果。任何一个曾经注意过垄断者如何热心地经常寻求并常常获得国家权力的援助使他们的控制生效的人,绝不会怀疑这种发展是没有什么不可避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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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没落和垄断的兴起在各国出现的历史顺序,有力地证明了这个结论。如果这些现象是技术发展的结果或“资本主义”演化的必然产物的话,我们理应希望它们会在那些具有最先进的经济制度的国家里首先出现。事实上,在19世纪的最后三分之一的年代里,它们却首先出现在当时还是比较年轻的工业国家美国和德国。特别是在被视力代表资本主义必经的演进过程的典型国家德国,自从1878年以来,卡特尔和辛迪加的发展,受到周密的政策的有系统的扶植。政府不仅使用了保护手段,而且用直接诱导最后并使用强制的方法,推动管制价格和销售的垄断组织的产生。在这里,在政府的帮助下,对“科学的计划”、“工业的自觉的组织”首次伟大的实验,导致了巨型垄断组织的产生。

这些发展在英国出现同样情况以前50年的时候,已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由于德国的概括该国经验的社会主义理论家,特别是桑巴特的影响,竞争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的理论才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在美国,一种高度保护性的政策才使某种类似的发展成为可能,这似乎证实了这个概括的结论。但是德国的发展比美国的发展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普遍趋势的代表;引用一篇近来广泛地为人们阅读的政治论文中的一句话说:“在德国,现代文明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力量,已经达到了它们最先进的形态”,这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事了。

所有这一切的不可避免性何其少,而为深思熟虑的政策的结果又何其多,当我们考虑这个国家在1931年以前的情势以及从这一年起英国也实行了普遍保护政策以后的发展情况时,就会明白。除了少数已在较早时期获得保护的工业以外,这只不过是十多年以来的事,英国工业就整体而言,也许和历史上任何时期一样是竞争性的。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在工资和货币方面所采取的不相容的政策英国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但是至少1929年以前各个年头,从就业和一般经济活动方面来看,还是比20世纪30年代的情况好。只是在过渡到保护政策并随之而使英国经济政策普遍改变之后,垄断组织的增长才以惊人的速度进展,并使英国工业变化到一种大家还几乎不了解的程度。说这种发展和这一时期中的技术发展有任何关联,说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曾在德国起过作用的技术上的必然性现在又在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出现,这种说法的荒谬程度,并不逊色于墨索里尼的话(本意开头所引)中所包含的主张,即意大利必须先于其它欧洲民族废除个人自由,因为意人种的文明比其它民族先进得多!

就英国而论,认为看法和政策的改变仅仅是实际情况的无情改变的结果,看来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这个国家总是远远地跟随着其它国家的思想的发展。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尽管公众舆论仍然拥护竞争,但是外部事件使他们的希望落空,因而工业的垄断组织仍不断成长。但是,当我们考察这种发展典型即德国的情况时,理论和实际的真正关系就变得更清楚了。在那里,遏制竞争是一项深谋远虑的方针大计,它是为了实现我们现在叫做计划的那种理想而采取的,这是没有疑问的。在继续走向完全有计划的社会的进程中,德国人以及一切模仿他们的人们,只不过是遵循19世纪思想家们,特别是德国思想家,为他们设计出来的方针而已。其实,过去60年或80年的思想发展史就是一个说明这个真理最好的例证: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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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现代技术进展使计划成为不可避免的这一主张,也能用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解释。它可能是指我们现代工业文明的复杂性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除了集中的计划以外,我们不能希望有效地加以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的——但是在他们所主张的那种广泛的意义上则不然。例如,大家知道,现代都市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像由于地域密切相联而产生的许多问题一样,并没有通过竞争而得到适当的解决。但是在现代文明的复杂性作为要求集中计划论点的那些人的心目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像“公共事业”这类问题。他们通常提出的是,由于对整个经济过程获得条理分明的了解越来越困难,如果要不使社会生活因混乱而解体的话,就有必要用某种中央机构来进行调节。

这种论点完全是从一种对竞争作用的误解上产生的。使竞争成为适当的实现这种调节的唯一方法的,正是在现代条件下劳动分工的这种复杂性,而绝不是竞争只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条件。如果条件是如此简单,以致只要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就足以有效地观察到所有有关事实的话,那么要实行有效的控制或计划就根本不会有什么困难。只有在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此复杂,以致不可能对此得到一个概括的印象的时候,才使分散的权力成为不可避免。但是,一旦分权成为必要,调节的问题就发生了——这种调节就是让各个企业单位调节它们自己的活动去适应只有他们才知道的事实,进而促成他们各自计划的相互调整,由于没有一个人能够有意识地权衡所有必须顾及的因素,它们关系到如此众多的个人的决定,因而使分权成为必要,很显然,要完成这种调节,不是通过“有意识的控制”,而只有通过具体安排,向每个企业单位传播它必须获悉的消息,以便使它能够有效地调整自己的决定以适应其他人的决定。并且因为常常影响着各种商品供求条件的变化的细节,绝不可能由任何一个中心对它加以充分的了解,或很快地把它收集起来和传播出去,这时候需要的是某种记录工具,自动地记录所有的个人活动的有关结果,于是它所表现的征象便同时既是一切个人决定的结果,又是一切个人决定的指南。

在竞争之下价格体系所提供的正是这种记录,而且这种任务没有任何其它东西可望完成。价格体系企业家只要像工程师注视少数仪表的指针那样,注视较少数的价格变动,就可调整他们的活动以适应他们同行的行动。此处的重要之点在于,只有竞争普遍发生时,也就是说只有在个别生产者必得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适应价格的变化但不能控制价格的变化时,价格体系才能完成这种职能。整体越复杂,我们就越得凭借在个人之间的分散的知识,这些个人的个别行动,是由我们叫做价格体系的那种用以传播有关消息的非人为的机制来加以调节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我们曾经必须凭借有意识的集中计划发展我们的工业体系的话,我们就绝不会达到它现在所达到的这样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灵活性。和分权加上调节这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方法相比,集中管理这种方法便更显得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笨拙、原始和范围狭小的方法。分工之所以能达到使现代文明成为可能的程度,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不是被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而是人们无意间摸索到的一种方法,它使分工能够远近超过计划所能达到的限度。因之,它的复杂性的任何进一步的增长,并没有使集中管理成为更加必要,而是使我们应当使用一种并不依靠有意识的控制技术这一点比以往更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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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一个把垄断组织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联系起来的理论,它所使用的论据几乎正和我们适才讨论过的相反。虽则这种理论不常被清楚地说明,但它也具有相当的影响。

它认为并不是现代技术破坏了竞争,而是正相反,除非给予保护使它免受竞争的影响,就是说除非给予垄断权,否则便不可能利用许多新的技术的潜力。这样的论证不一定像有些有鉴别力的读者可能猜疑的那样是欺骗人的论证,因为明显的答辩——即如果一项用以满足我们需要的新技术确是比较好的话,它就应该能够经得起一切竞争——并不能抹煞这个论证所涉及的一切事例。无疑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论证仅仅被有关方面用作一种辩护的形式。甚至更为常见的是,它也许是基于一种混淆——即从狭隘的工程观点看的技术上的优越性和从整个社会观点看值得想往性这两者之间的混淆。

但是,在不少情况下,这种论证还是有说服力的。例如,至少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使每一个在英国的人使用同一种汽车的话,英国的汽车工业或许就能供应一种比美国常见的更便宜和更好的汽车;或者如果能够使每一个人都只用电而不用煤和煤气的话,就能使使用各种用途的电比使用煤或煤气便宜。在诸如此类的事例中,至少是有可能这样:如果我们有这种选择的话,我们大家都有可能更富裕些,并宁愿选择这种新的处境——但是从来没有人有过这种选择,因为可代选择的途径是,或者我们都使用同一种便宜的汽车(或者所有的大都只用电),或者我们必得在价格都很高的许多东西中进行选择。我不知道这在上述两种事例中是否真确,但我们必须承认:通过强制的标准化或禁止超出某种程度的多样性,在某些领域中富裕的程度可能会增加到足以补偿对消费者的选择的限制而有余。甚至可以想象到,将来总有一天会有一项新的发明出现,如果采用它的话,毫无疑问是有利的,但只有在使许多人或所有的大都同时利用它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不管这些例子是否具有任何重大的或长远的重要性,但肯定地说它们并不足以成为可以合理地主张技术进步使集中管理成为不可避免的例证。这些事例仅仅说明,有必要在下列两者之间有所选择,通过强制获得某种利益,或者是无法获得某种利益——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迟一点得到,等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克服了特殊的困难时。诚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许不得不牺牲可能的眼前利益作为我们自由的代价,但在另一方面,我们避免了使将来的发展必得依靠某些人现在具有的知识这种必要性。牺牲这种可能的现时利益,我们保存了推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刺激力。虽然在短时期内我们为多样化和选择的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时可能是很高的,但在长期内即使是物质福利的进展也将有赖于这种多样性,因为我们不能预见从那些可以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许多形态中,究竟哪一种可能发展出更好的东西来。自然,不能推定,为了保存自由而牺牲眼前的物质福利上的某些增益,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如此得到补偿。但是为自由而辩护的理由,正是我们应该替难以预见的自由发展保留余地。因此,根据我们现在的了解,当强制似乎只会带来利益,并且即使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实际上可能并无害处时,这种论证也同样适用。

目前许多关于技术进步影响的讨论,把这种进步当成好像是某种我们身外的、能够迫使我们非按一种特殊的方法使用这种新知识不可的东西。发明给了我们巨大的力量,这诚然是对的,但如认为我们必须使用这种力量来破坏我们最宝贵的遗产——即自由,那就是荒谬的了。不过,它的确意味着,如果我们希望保全自由,我们就必须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珍惜地保卫它,并且我们必须为它做出牺牲。虽然在现代技术发展中并没有什么东西迫使我们趋向全国的经济计划,但其中确有很多因素,使计划当局拥有的权力具有无穷的更大的危险性。

※※※

毫无疑问,趋向计划的运动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行动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外在的必然性迫使我们非走向计划不可。但是值得研究一下的是,为什么这么多的技术专家竟会居于计划者的前列。这个现象的阐释,是和计划者的批评家们应当牢记于心的一个重要事实有密切关联的。这个重要事实就是,如果我们使那些专家的技术理想成为人类的唯一目标,则几乎每一个理想都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都同意,既有可能又非常适意的好事是多得无比的,但是在我们的一生中只能希望完成其中很少一部分,或者我们只能希望很不充分地去完成它们。正是由于这些专家在自己的领域之内的雄心受到阻碍,才使得他们反抗现存的秩序。眼看着那些人人都会认为是既有需要又有可能的事情无法完成,我们大家都觉得无法忍受。至于这些事并不能同时都做,和要完成这一件事就得牺牲其它的事,这些只有在考虑到属于任何专门业务范围之外的因素时才能看到。这一点只有通过艰苦的思想上的努力才能体会到——这思想上的努力所以格外艰苦,是因为我们必须面对着更广阔的背景去了解我们大部分劳动所指向的目标,并且必须把它们和在我们眼前利益范围之外因而我们便很少加以注意的那些目标相权衡。

孤立地看,许多事情中的每一件,都可能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完成,这个事实使许多人热衷于计划,他们相信能够把他们对某一特定目标的价值的感观灌输到这个社会的指挥者心里去;而他们当中某些人的希望无疑是能够得到满足的,因为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肯定地会比现在的情形更能促成某些目标。我们所了解的有计划的或半计划的社会确实提供了恰好的例证,说明这些国家的人民所享有的那些好事完全是由计划产生出来的。否认这种情况是不明智的。德国和意大利的那些壮丽的公路是常常被引用的例子——虽然它们并不能代表一种在自由主义社会里不是同样可能的计划。但是引用这种某一方面技术上的高超的事例来证实计划的普遍优越性也同样是不明智的。这样说也许更正确:这种和一般条件不相适应的非凡的技术的卓越成就,是资源被误用的证明。任何曾在有名的德国汽车公路驱车而过,发现路上的运输量比英国次等公路还要少的人,他们不会怀疑,就和平的目的而论,它们是没有什么根据的。至于这是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即计划者决定以“大炮”代替“牛油”的情况,则是另一问题了。不过,以我们的标准来衡量,实在是没有什么热衷于此的理由。

专家们幻想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他最关心的目标将会受到更多的注意;有这种幻想的人并不限于专家们。在我们所偏爱和关心的事情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称是专家。

我们认为我们个人排列各种价值的顺序不仅是个人的排列顺序,而是在有理性的人们的自由讨论中,我们会使别人相信我们的顺序是正确的。喜欢乡村田舍的人,他最希望的就是应当保存它的传统风貌,工业在它的美丽面貌上已经造成的污点则应当予以清除;正如热心于卫生的人,希望所有风景如画的但不卫生的古老茅屋都要去除一样;或者驱车游览的人之希望全国都有纵横交错的公路,迷信效率的人之希望最大可能的专业化和机械化,不亚于理想家为了发展个性而希望尽可能保存独立的手艺人。所有的大都知道他们的目标只有通过计划才能充分实现——并且他们都是为了那个理由而希望制订计划。

不过,采用他们所叫嚣强求的社会计划,当然只能把他们的目标之间潜伏的冲突暴露出来。

倡导计划的运动现在之所以强大有力,主要是由于这一事实,虽则计划现在主要还是一种雄心,但它却结合了几乎所有钻牛角尖的理想家和献身于一种单一任务的男女。

可是,他们寄托于计划的希望并不是对社会全面观察的结果,而是一种非常有局限性的观察的结果,并且常常是大大夸张了他们所最重视的目标的结果。这倒并不是低估像我们这样的自由社会里的这种类型的人的重大的实际价值。相反,这种价值使他们成为正当尊崇的主体。但是这些最渴望对社会进行计划的人们,如果允许他们这样做的话,将使他们成为最危险的人——和最不能容忍别人的计划的人。从纯粹的并且真心真意的理想家到狂热者往往只不过一步之遥。虽然失望的专家的激愤强有力地推动了对计划的要求,但如果让世界上每一方面最著名的专家毫无阻碍地去实现他们的理想的话,那将再没有比这个更难忍受和更不合理的世界了。“调节”工作也不能像某些计划者所想象的那样成为一项新的专门业务。经济学家最不会自命是拥有调节者所必需知识的人。他要求的是一种既能实现这种调节而又不需要一个无所不知的独裁者的方法。但这就意味着要把某些加在个人行动上的、但为一切专家所愤恨的非人为的而且往往不可理解的限制保留下来。

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试图指导私人以何种方式运用其资本的政治家,不仅是其本人在瞎劳神,也是在僭取一种无论如何也不能安心地授权给枢密院和参议院的权力;由一个愚蠢和专断到幻想自己是适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掌握它,是再危险不过的了。——亚当·斯密

所有集体主义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用一个各个流派的社会主义者都乐比不疲的词句,描述为一个为了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而精心构筑的社会劳动者组织。当今社会的社会主义批评家们的主要指责之一就是,我们当今的社会缺乏这种对一个单一目标的“有意识”的指导,其活动受着不负责的人们的奇思异想的左右。

这在许多方面使得基本争论非常清楚,而且立刻把我们引向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间发生的冲突的要点。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等,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它们想要引导社会努力所要达到目标的性质的不同。但他们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同,则在于他们都想组织整个社会及其资源达到这个单一目标,而拒绝承认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简言之,他们是极权主义者这个新词真正意义上的极权主义者;我们采用这个新词是为了说明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不期而然却又不可避免的种种现象。

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词地表达成“公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无须多少思考便可看出,这些词语没有充分明确的意义以决定具体的行动方针。千百万人的福利和幸福不能单凭一个多寡的尺度来衡量。一个民族的福利,如同一个人的幸福,依赖于许许多多的事物,这些事物被以无数种组合形式提供出来来。它不能充分地表达为一个单一目标,而只能表达为一个种种目标的等级、一个每个人的每种需要都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全面的价值尺度。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指导我们的一切活动,就预先假定了我们的每一种需要都在一个价值序列中占有一个等级,这个价值序列必须十分完整,足以使计划者在必须加以选择的各种不同的方针中有可能做出决定。简而言之,它预先假定存在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其中人类的各种不同的价值都适得其位。

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的概念是生疏的,它需要尽力想象才能搞清它的含意。我们不习惯把道德准则想象为一个或多或少的完整的东西。我们总是在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来选去而没有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的社会准则,这个事实并不令我们吃惊,对我们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道德准则是不完整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对应该干些什么形成共同的观点。但是,在人们使用的所有手段都是社会财产、并且是根据一个单一计划以社会名义加以使用的地方,一个关于人们应该干什么的“社会的”观点必定要指导一切决定。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我们随即就会发现,我们的道德准则充满缺陷。

这里,我们并不涉及是否值得有这么一种完整的伦理准则。这里只能指出,迄今为止,随着文明的发展,个人行动受成规束缚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减。构成我们共同道德准则的条规,为数越来越少而性质上却越来越普通。原始人几乎在每一件日常生活中都受一种复杂仪式的束缚,受无可胜数的禁忌的限制,几乎想象不出可以按照一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行事。从原始人起,道德已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只是对个人随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

采纳一种广泛到足以决定一个单一的经济计划的共同伦理准则,将意味着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

对我们而言,根本点在于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完整的伦理准则。根据一个单一计划指导各种经济活动,这种企图将会引起无数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由一个道德条规提供,而现存的道德根本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况且对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也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人们对这些问题,要么不会有明确的看法,要么有的就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因为在我们生存的自由社会里,根本没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更没必要对此形成共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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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而且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用资源的不同人们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求,并一一定出轻重,将是不可能的。对我们的问题来说,任何人所关注的目标是否仅仅包括他自己的个人需求,还是包括他所亲近甚至疏远的伙伴的需求——就是说,就这些字眼的通常意义而言,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还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是无足轻重的。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的人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已。

这就是整个个人主义哲学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它并不像通常人们所断言的那样,假定人是或应该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仅仅从这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限制,使我们只能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含全社会需求的部分,而且严格地说,由于价值尺度仅能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并常常相互矛盾。由此,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目标的认可,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个人目标的一致性的认可,这种一致性使人们为了追求的目标联合起来成为可取之事。但是,它把这种共同行动局限于那些个人观点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谓“社会目标”不过是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帮助而愿意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因而,共同行动局限于人们对共同目标一致同意的那些领域。习以为常的是,这些共同目标不会是个人的终极目标,而是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将其用于不同的意图。实际上,在共同目标对人们并非一种终极目标而是一种能够用于多种多样意图的手段的地方,人们才最可能对共同行动达成共识。

当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他们共有的目标时,他们为此意图形成的组织,如国家,才被赋予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和手段。但是,这样形成的任何组织仍然是其它组织中的“一分子”;诚然,如果它是国家的话,就比其它组织更强有力,但它仍然有其独特的和有限的领域,仅在此领域中,它的目标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个领域的限度取决于个人对待定目标达成一致的程度;而他们对特定的行动方针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随着这种行动范围的扩大而减少。有些国家职能在行使时,公民中间会达成实际上的一致;另有一些职能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依此类推,我们就会达到这种境地,即尽管每个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应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

国家行为只是在限定于存在一致意见的范围时,我们才能依赖自愿的同意对其进行指导。但并非只是在没有这种一致意见之处国家行使直接控制时,个人自由才一定受到压制。不幸的是,我们不能无限地扩大公共行动领域而仍让个人在其自己的领域中自由自在。一旦国家控制所有手段的公共部分超过了整体的一定比例,国家行为的影响才会支配整个体系。尽管国家直接控制的只是对大部分可取资源的使用,但它的决策对经济体系其余部分所产生的影响是如此重大,以致于它几乎间接地控制了一切。例如,像德国早在1928年的情形那样,中央和地方当局直接控制了对一大半国民收入(根据当时德国官方的估算,是53%)的使用时,它们几乎间接控制了国家的整个经济生活。于是,几乎没有一个个人目标不依赖国家行动才能实现,而指导国家行为的“社会价值尺度”实际上必定包括所有个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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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主政体着手一项计划方针,而其执行需要比实际存在更多的一致时,不难看出其必然后果如何。人民或许已经同意采纳一种指导型经济制度,因为他们相信它会产生巨大的繁荣。在导致决定的讨论中,计划的目标将会被冠以“共同福利”之类的称呼,这类称呼不过是对计划目标缺乏真正一致的掩饰。事实上,只是在要使用的手段上存在一致的意见。但是,这是一种只能为共同目标而使用的手段。当行政权力必须得将对一个单一计划的要求转换为对一个具体计划的要求时,就产生了一切活动所趋向的精确目标的问题。于是乎就将看到,对需要计划这一点上的一致看法,并未受到计划所服务的目标上的一致看法的支持。人们一致同意一定要有一个中心计划而在目标上却没有一致意见,其后果十分类似于一群人决定一起旅行,而在想去的地点上都没达成一致,结果他们全体可能不得不进行一次他们大多数人根本不想作的旅行。计划创造这样一种情景,使我们必须同意其数量大大超过我们已习惯的论题,而且在一种计划制度里,我们不能把集体行动都限定在我们能够同意的任务上,而为了任何行动都能完全实行,我们却迫不得已要在一切事情上部达成共识。这是最有助于决定计划制度性质的特点之一。

人们或许会一致表示这种愿望,即议会应该拟定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然而无论是人民,还是他们的代表,并不因此必然能在任何具体计划上部达成一致。民主的议会在贯彻似乎是人民的明确授权方面的无能为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民主制度的不满。

议会渐渐被视为“清谈馆”,不能或无力贯彻他们被选出担负的任务。人们越来越相信,倘若有效的计划要落实的话,管理必须要“与政治分家”并交由专家——常设的官员或独立自主的机构——掌握。

社会主义者非常了解这种困境。自韦伯夫妇开始抱怨“下院日益无力应付其工作”时起,已将近半个世纪之久。更晚近一些,拉斯基教授详尽阐述了这种观点:现行国会的机构非常不适于迅速通过大批复杂的法则,这已是老生常谈。甚至联合政府在实施经济和关税措施时,就不通过下院的详细争论,而是通过一整套授权立法的制度,这实质上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在我看来,工党政府会将此先例推而广之。它将把下院限定在其所能胜任的两项职能上:发泄不满和讨论政府措施的普遍原则。它的法案将采取授予有关部门广泛权力的通则的形式;这些权力将通过枢密院敕令来行使,但这种敕令在下院愿意时可用投不信任的否决票的方式受到弹劾。最近,多诺莫尔委员会又着重地重申了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和价值;而且,如果社会化的进程不为现行议会程序认可的阻碍议事的正当方式所破坏的话,授权立法的扩充就在所难免。

为了把社会主义政府必定不让自身过分地受制于民主程序这一点说清,拉斯基教授还在同一篇文章的末尾,提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工党政府能否冒其措施由于下一次普选被推翻的风险”这个问题——而且意味深长地未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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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论及一国经济事务的详尽管理时,弄清这种公认的议会低效率的原因是重要的。

毛病既不在于个别议员,也不在于议会机构本身,而在于议会所承担的任务中的内在矛盾。他们并未被要求做他们所能一致同意的事,而是被要求对每件事情——国家资源的全盘管理——都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任务,多数决定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在有限途径中选择,多数还是会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个多数看法,那就是迷信了。如果积极行动的各种可能途径为数众多时,就没有理由会有一个赞成其中之一种途径的多数了。立法会议的每个成员,或许都觉得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管理计划相对于毫无计划而言聊胜于无,然而,似乎没有一个计划会使多数人觉得宁愿选择它而不愿完全没有计划。

一个连贯的计划也不能通过将其分成几部分并就特定问题投票表决而得以实现。一个民主的议会,像商议普通议案那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款进行表决和修改,那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计划,必定有一个单一的观念。即使议会能按部就班地就某个方案达成一致,它最终也必然不能令任何人满意。一个各部分必须极其精心地相互适应的复杂整体,不能通过各种冲突看法的妥协而达成。以这种方式制订一个经济计划,甚至比诸如成功地通过民主程序筹划一次军事战役之类的实例,可能性更小。如同军事战略一样,这个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授给专家。

然而,不同的是,负责一场战役的将军受托的是一个单一目标,在战争持续期间,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须全部专用于这个目标;而授给经济计划者的却不可能有这样的单一目标,对施予他的手段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将军无须权衡各种互相对立的独立目标;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至高的目标。但是,一个经济计划或它的任何部分的各种目标,脱离了特定的计划就不能确定。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种种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目标——不同人们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正是经济问题的实质。然而,哪些目标这样冲突,哪些目标在我们想要实现其它目标时必须牺牲,简言之,哪些是我们必须选择的途径,这些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人才会知道;而且对于各种目标中哪一个应给予优先选择权,也只有他们这些专家才处于能做决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们将他们的选择尺度加诸于他们为之计划的集体。

这一点并非总能被人清楚地认识到,而授权通常只是由于这个任务的技术特征才有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授权的只是技术细节,也并不意味着议会没有理解技术细节的能力是困难的根源所在。(1)民法结构的更改,相对于弄清这些更改的全部内涵,其技术性并不更差,其难度也不更大;然而并未有人认真地建议过,应该把立法权授予给一个专家机构。实际上在这些领域里,立法并未超出可以达成真正的多数同意这一通则之外;而在管理经济活动方面,需要调停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地分歧,以致于在一个民主议会中要达成这种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然而,应当承认,并非立法权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对!反对授权本身就是反对症状而不反对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它病因的必然后果时,就忽略了病例的严重性。只要所授予的权力只是制定通则的权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说,这种规则应该由地方当局而不应由中央当局制定。值得反对的现象是,之所以诉诸授权,是因为有待处理的事情不能由通则来规定,而只能就特定情况相机酌定。在这些情形下,授权意味着赋予某些当局权力,使其能运用法律力量作出实质上是专断的决定(通常被说成“酌情裁决”)。

把特别的技术性任务授予各个机构,虽是正常现象,但只是开始走上计划道路的民主政体逐渐放弃其权力过程的第一步。授权这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消除使全面计划的倡导者对民主政体无能如此难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权力授予各个机构,对于实现一个单一的协调的计划来说,创造了一个新的障碍。即使通过这种权宜之计,一个民主政体在计划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时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须面临将这些分别的计划综合成一个单一整体的问题。许多分别的计划没有形成一个有计划的整体——实际上,计划者应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家所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如果你为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士照一张合影,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已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

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已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不再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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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最终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与19世纪社会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议会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解决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权的理由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不到其冲突的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事情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就不可能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集体。只要政府的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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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的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述自由时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种虚假的保证,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础。——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

这样,我们已经将创立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由中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法治=和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决定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于何种目的,则听由个人去决定。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工具。它们的目的是(或应当是)针对这样长的时间,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计划当局不能约束自己只限于给陌生的人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些机会。它不能事先用一般性的形式规则约束自己以防专断。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预为准备,然后必须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

当政府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或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时,这些决定不可能从形式原则中推论出来,或者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它们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环境,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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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刚才谈到的在成文法或形式上的法律或公正和实体性质的法规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而同时在实践上也最难精确地加以划分。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一般原理是很简单的。这两类规则的区别是和制定一个道路使用规则(像“公路章程”)与命令人民向何处去之间的区别一样,或者更明白一些说,和设置路标与命令人民走哪一条路之间的区别一样。形式法律事先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政府将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规则用一般性的措词加以限定,而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们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大都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在那种情况下,这种规则的存在将会对各式各样的个人目的都有用处。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按照确定的方式采取行动,或要求人民按确定的方式行事;提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目的在于使个人可用以制定自己的计划。人们期望,形式规则对于那些尚不知其为谁的人们,对于他们决定用其来达到的目的和不能预见其详情的环境,可能是有用的。在这一意义上讲,形式规则只是工具性的。我们并=不=知道这些规则的具体效果,并不知道这些规则将会有助于哪一种目的或会帮助哪一种特定的人,它们只不过是被赋予了一种大体上最有可能使一切受到它们的影响的人们都能得到好处的形式,事实上,所有这一切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形式规则的最重要的标准。正因为我们事前无法知道谁会使用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些规则,所以它们并不涉及在某些特定目的和某些特定的人们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

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热衷于对每件事都要加以有意识的控制,如果说在某一个制度之下,我们对于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具体效果要比在大多数其它制度下了解得少是个优点,并且认为,在某一社会控制方法是较好的方法,因为我们不知道它的具体效果,这似乎是很荒谬的。但是这种考虑实际上是法治的伟大的自由主义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我们进一步加以论证以后,这种外表上的自相矛盾就会立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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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证分两方面:第一方面是经济方面,在此只能简短地说明一下。政府应当只限于订立适用于一般类型的情况的规则,听任个人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个人,才能最充分地了解这种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要使个人在制定计划时能够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他们就心烦能够预见可能影响到这些计划的政府的行动。但是如果要使政府的行动能为人所预见,它就必须决定于不以既不能预见得到,也无法事先加以考虑的具体环境为转移的、固定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下,政府行为的特殊影响也就无法预见。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必须指导个人行动以便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它的行动就必得根据当时全部环境来决定,因此,也就无法断定。因此,一件人所共知的事实是,政府“计划”得越多,对于个人来说,计划就变得越困难。

第二个方面,即道德的或政治方面的论证,与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更直接的关系。如果政府要精确地预见到其行动的影响,那就意味着它可以不让受影响的人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凡是当政府能够精确地预见其各种可能的行动对某种人的影响时,也恰恰是政府能够对各种目标进行选择。如果我们要创造新的对一切人都开放的机会,要给人们提供他们能够随意加以利用的机会的话,那么其精确的结果就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命令的真正的法律,必须意在适用于不能预见其详情的情况,因而它对某一特定目标,某一特定个人的影响事前是无法知道的。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立法者才可能说得上是不偏不倚的。所谓不偏不倚的意思,就是指对一定的问题没有答案——如果我们一定要解决这类问题的话,就只能靠抛掷硬币来决定。在一个每一件事都能精确预见到的社会中,政府很难做一件事而仍然保持不偏不倚。只要政府政策对某种人的精确的影响是已知的,只要政府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那些特定影响,它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因而也就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它必定有所偏袒,把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并且,不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而是为他们选择目标。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那么,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政府不再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实用的机构,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这里的“道德的”一词不是作为“不道德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机构,它把它对一切道德问题的观点都强加于其成员,而不管这种观点是道德的或非常不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纳粹或其它任何集体主义的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不是。

也许有人会说,所有这一切并不会引起什么严重的问题,因为在经济计划者所必须决定的这类问题中,他不需要也不应当受他个人的偏见的引导,而能够凭借关于公平和合理的一般信念。

这种论点常常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这些人具有在某一行业进行计划的经验,他们发现要达到一个使一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视为公平而予以接受的决定,并没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这种经验之所以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当然是因为当计划只限于一个特定行业时,对有关的利益进行了选择。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最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是全社会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只举一个最突出的例子:当某一工业的劳资双方协议某项限制生产的政策来剥削消费者时,通常在按照双方以前收入的比例,或根据其它类似的原则分配既得利益的问题上是没有什么困难的。至于千百万人所分担的损失,则常常被简单地抛之脑后,或被考虑得不很充分。如果我们要检验在解决经济计划工作中产生的那类问题时公平原则是否有用,我们必须把这原则应用到所得和所失同样看得清楚的某种问题中去才行。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认识到:并没有什么如“公平”之类的一般性原则可以给我们提供答案。当我们必得在下列一些事情之间进行选择——如给护士或医师以高工资还是为病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使儿童得到更多的牛奶还是使农业工人获得较好的工资,或使失业者就业还是使那些在业者得到较高的工资——的时候,为了得到答案,就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或每个集团的每种需要都占有确定的位置。

实际上,由于计划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就经常需要越来越多地参照什么是“公平的”或“合理的”来限定的法律条款。这就意味着,有必要越来越把有关具体事件的决定委诸有关裁决人或当局去裁夺。人们可以根据这些模糊的定则之逐渐引入立法和司法的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中越来越增加的专断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它的不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不能不成为政策的工具),写一部法治衰落法治国家消失的历史。很有必要在这里再次指出:在德国,法治衰落的这种过程,已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发展了一段时间,一种高度的趋向于极权主义计划的政策已为希特勒手中完成的“工程”进行大量的铺垫。

无疑,计划必然要涉及对于不同的人们的具体需要予以有意识的差别对待,并允许这个人做一定要禁止另一个做的事情。它必须通过法律规则来规定,某一种人处境应如何富裕,和允许各种人应当有什么和做什么。这就意味着实际上回到身份统治的局面,是“进步社会的运动”的逆转,这种运动用亨利·梅恩爵士的有名的话来说,“到现在为止是一种从身份、地位转变到契约的运动”。其实,也许法治比凭契约更应当被看成是人治的真正对立物。正是在形式法律这一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不存在当局指定的某些特定人物的法律上的特权,才能保障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才是专制政治的对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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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而来的必然而且仅在表面上看来有点荒谬的结果是,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是和政府有意识地致力于使各种人在物质上或实质上达到平等的活动相冲突并在事实上是不相容的,而且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要为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必须给予他们不同的待遇。给予不同的人以同样客观的机会并不等于给予他们以同样主观的机会。不能否认:法治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关于这一点唯一的解释就是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的。很重要而又很具典型性的是,社会主义者(和纳粹党人)常常反对“纯粹的”形式上的公平,他们常常攻击那种对于某些人应当多么富裕不表示态度的法律,他们总是要求“法律的社会化”,攻击司法的独立,同时支持所有像“自由权利学派”(Freirechtsschule)那种破坏法治的运动。

甚至可以这样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回到以前提到过的一个例子,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时。

一方面是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公平和形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是试图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的各种理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关于“特权”的概念被普遍地混淆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滥用。这里只提及这种滥用的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印把“特权“一词用于财产本身。从前有过的这种情形,地产只能由贵族阶级的成员占有,这当然是一种特权。又如在我们这个时代里,如果把某些商品的生产和出售的权利,由当局指定给某些人,这也是一种特权。但是私有财产是任何人根据同样的规则都能够获得的,因为只有某些人在取得私有财产方面成功了,就把私有财产本身称做一种特权,那就便”特权"这个字失去它的意义了。”

特定影响之不能预见,是一个自由主义制度的形式法律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澄清另一个关于自由主义制度本质的糊涂观念,因而也是很重要的。这种观念认为自由主义的典型态度是政府的无为。究竟政府应当或者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选择对象,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于自由主义政策所依据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的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描述。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有所行动,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时,利用这种了解作为依据;其结果是政府不能控制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利用,而个人精确地了解他将被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免于来自别人的干涉,或者政府是否能够阻碍个人的努力。政府的管制度量衡(或用其它方法防止舞弊和欺诈)肯定地是在有所为,而政府容许罢工纠察员使用暴力则是无所为。但是在这一种情况下政府才是在遵守自由主义原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没有。同样地,关于政府在生产方面所制订的大多数的普遍性的和永久性的规则——例如建筑管理条例或工厂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许是明智的或不明智的,但只要它们目的在于使其成为永久性的规则,并且并不是用来偏袒或损害某些个人的时候,它们并不和自由主义原则发生矛盾。除开不能预见的长期影响不谈,在这些情况下,也确实会出现能被人了解到的对于某些个人的短期影响。不过,对这种类型的法律来说,短期影响一般并不是(或至少不应当是)有决定作用的考虑。当这些当前的可以预见的影响与长期影响相比变得更为重要时,我们便接近了那种区别的界线,这种区别尽管在理论上是一清二楚的,但在实践上却显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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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并且在他以前,伏尔泰也用非常相似的措词说过),“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但作为一个朦胧的理想,它至少从罗马时代以来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它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严重的威胁。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下面这种信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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