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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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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春茹,任小玲,覃丹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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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读:

前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适合高职高专财会类学生教学使用,是财会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我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会计岗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部就此进行了一系列会计法规制度的变革,并大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于2014年4月全面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最新规定,我们编写了这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

本教材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本教材具有以下特色:(1)教材体例新颖。设置了项目结构、职业能力目标、知识体系、导入案例、引例分析、知识链接、同步测试等栏目,知识体系完善,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每个项目配有思维导图,图表结合一目了然,使学生能够轻松掌握相关知识,大大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提高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增强了教材的趣味性和可读性。(2)课、岗、证融合,紧扣考试大纲,突出实践性和针对性,帮助学生顺利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教材结合最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范围,对大纲最新变化部分及时作出调整,配以适量的考试真题作为课后习题供学生训练,有效提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实现课、岗、证融合。(3)语言精练,内容详实,案例恰当,通俗易懂。使学生在系统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通过项目中引入的大量案例,从不同角度理解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领悟。

本教材由山西职业技术学院任春茹、任小玲、李文波、刘婷、李慧丽、张继英,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覃丹,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顾丹丹,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陈设,晋城职业技术学院袁双龙编写。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还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也参阅了不少相关著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本教材编写组2015年6月项目1会计法律制度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知识目标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业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判定本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所属管辖情况。

能够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进行凭证、账簿管理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能够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措施;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单位进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

能够合理评价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

能够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能够合理评价本单位会计岗位设置情况。

能够正确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能够准确判定违法会计事项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子项目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知识准备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由宪法、法律、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活动是一种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进行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点睛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即用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阶段,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1.《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髙原则。《会计法》的适用范围遍及全国,包括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在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也应当按照国内法处理。但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例外。2. 《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内容,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2012年3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

会计法律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2)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本,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本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3)会计法律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会计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总之,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1. 《总会计师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由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以第72号令颁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5章23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该条例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由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第287号令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6章46条,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1.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 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都属于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并发布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都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这些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38项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每股收益、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租赁、金融工具列报等。

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点睛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职业判断

A.《会计法》

B.《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法规是( )。

C.《注册会计师法》

D.《总会计师条例》【解析】 A。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其中《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则,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职业判断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分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等层次。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有( )。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B.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析】 AB。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并发布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项目小结子项目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具体分为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统一规则,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由财政部制定,其他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但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参与其中。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在财政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2.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会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进而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的主管部门,必须对会计市场进行管理,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会计工作的过程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的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从事会计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从事会计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可以撤回行政许可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此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选拔、评价会计专业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对先进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目前,我国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2005年,财政部正式启动了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计划通过10年努力,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培养近千名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和国际竞争力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对先进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围。《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为了对先进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相关标准。

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又一重要内容。为了不断提髙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还应该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会计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符合《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会计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点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只有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其他容易成为迷惑选项。相关链接“知识库”——我国现行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具有梯度发展级次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为适应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已提出了建立我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制度的构想。截至目前,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试点工作已在广东、江苏、浙江、辽宁、河北、湖北、内蒙古等省区成功开展。在之前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中,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实际上只相当于副高级。与其他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相比,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级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发展空间以及高端会计人才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有近千万会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9.4万人;注册会计师行业30万从业人员中有9.2万执业注册会计师;副教授职称以上会计教育工作者约1万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端会计人才和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才匮乏,会计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财政部已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纳入我国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它将与我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平台一起,成为我国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金字塔塔尖上的两颗明珠。据了解,到2015年,我国将实现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才比例为5∶35∶60;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为10∶40∶50。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即会计行业的自律管理,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是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的一种有益补充,对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概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15日,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4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6)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2)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二)中国会计学会1.中国会计学会概述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可以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会员。2.中国会计学会的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概述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其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务院财政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0年5月。协会现有18个行业分会,基本上涵盖了各行各业,省市地方协会为总会团体会员。2004年,协会参加了全国优秀社团成就展并开始参加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活动;2005年,协会成为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1)积极参与《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与总会计师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有关方面财经法规的制定与实施。(2)组织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及情况调研,组织对中国总会计师体制、机制以及队伍管理现状调查,为国家决策部门献计献策。(3)积极推动地方总会计师协会建设,着力加强分会建设与管理,提高对会员的服务质量。(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高层财务人才的需要,组织进行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职业资格认证,为企业总会计师和高层财务负责人等市场需求培育后备队伍。(5)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境内外培训与教育活动,完善总会计师培训教材体系,努力提高企业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水平。(6)开展科研、境内外考察与交流、高层财会论坛等各种不同类型活动,组织总会计师进行系统研究,提高科研能力并评选优秀论文,拓宽总会计师的工作视野,增强总会计师队伍的凝聚力。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工作管理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指出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及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但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要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要根据《会计法》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不是单位负责人,没有负责本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职权。点睛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而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对于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企业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二是对于非法人单位,单位负责人就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二)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一个单位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办理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财政部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了统一规定,如《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如《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点睛除总会计师职务之外,会计人员具备了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拔任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负责对他们进行管理,督促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工作是一切财务收支的“关口”,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只有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程序,才能得以认可和实现,并在会计上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这说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经济活动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各行其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强调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支持和配合。为了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会计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职业判断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 )。

A.董事长张某

B.会计人员王某

C.总会计师李某

D.财务部经理赵某【答案】 A。职业能力分析

永康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10年10月,当地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伪造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是该公司会计陈某与出纳王某合伙挪用公司款项,对账簿做了手脚,公司董事长蔡某并不知情。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董事长、会计陈某、出纳王某均作出行政处罚。董事长蔡某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该违法行为是会计陈某与出纳王某所为,自己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请分析,董事长蔡某的观点是否正确?【解析】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虽然蔡某并未参与违法会计行为,但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必须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有必要实行回避制度。

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做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中担任出纳工作。”

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子项目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都作了统一规定。一、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章第12条至第19条对会计核算的信息提出了8项质量要求。1.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相关性要求

相关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3.明晰性要求

明晰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4.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例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例如,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应当将融资注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就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6.重要性要求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会计信息提出了重要性要求,但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当重点处理,对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7.谨慎性要求

谨慎性是指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合理预计企业的负债等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8.及时性要求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依法建账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账,但是从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账,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2)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3)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但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有些是可以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活动,而有些则不会产生资金运动。对那些不能产生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或者可以引起资金运动但还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如签订合同、预计购买就无须进行会计核算。(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也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地、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地、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常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行为会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法》严禁伪造、变造行为。(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如存货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或企业自身要求就可以变更。符合变更情况进行变更后,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由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职业判断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伪造会计资料的是( )。

A.以虚假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B.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C.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D.由于差错导致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答案】 A。职业能力分析

辉达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是由母公司直接派遣的人员,多为美国人。为了方便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该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使用英文作为会计记录文字。请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解析】 该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该公司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作为会计记录文字,而单独使用英文作为会计记录文字是错误的。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的收付,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入、转存和付出、结存等。有价证券的收付,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购入、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抵债、对外投资、捐赠;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溢价与折价的摊销;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减值等。(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的购入、自行建造、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出售、转让、无偿调出、捐赠、减值等。(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的发生和结算,主要包括债权的收回及孳息、债务重组、债权减值等。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主要包括债权人变更、债务的偿还及孳息、债务重组及免偿等。(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基金的增减,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基金等的增减变动。如实收资本(股本)的取得和企业增资、减资;资本公积的形成、转增资本;基金的提取、转入、使用和给付等。(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的计算,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代加工、代管、代修收入和出租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收益等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的确认与结转。

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如生产成本的汇集、分配与结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汇集与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建造合同成本、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等的确认与结转。(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如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支出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利润总额;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净利润;年终结转本年利润;所得税的计提、缴纳、返还和余额结转,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等。(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此处不详述。四、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1.原始凭证的分类(1)按照来源分类。

① 外来原始凭证,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② 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2)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分类。

①一次性凭证,指只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同时记录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如各种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企业有关部门领用材料的“领料单”、职工“借款单”、购进材料“入库单”以及根据账簿记录和经济业务的需要而编制的记账凭证,如“材料费用分配表”等都是一次凭证。

② 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月为限)连续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自制原始凭证,其填制手续是随着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而分次进行的。如“限额领料单”是累计凭证。

③ 汇总凭证,指根据一定时期内反映相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总编制而成的自制原始凭证,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体情况。汇总原始凭证既可以简化会计核算工作,又便于进行经济业务的分析比较。如“工资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发料凭证汇总表”等都是汇总原始凭证。(3)按照格式分类。

① 通用凭证,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全国通用的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等。

② 专用凭证,是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费用分配单、折旧计算表等。

另外,按照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不同,可分为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等。2.原始凭证的内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原始凭证的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7)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3.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应按照以下规定填制原始凭证。(1)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4)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则不写“整”或“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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