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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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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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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

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试读:

版权信息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熊秉元著.—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3ISBN 978-7-5060-9570-9Ⅰ.①法… Ⅱ.①熊… Ⅲ.①经济法-研究 Ⅳ.①D912.290.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050875号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FA DE JINGJI JIESHI:FALÜREN DE YITIAN TULONG)作者:熊秉元责任编辑:许剑秋 王端出版:东方出版社发行: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13号邮政编码:100007印刷:北京汇瑞嘉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次:2017年5月第1版印次:2018年6月第2次印刷印数:10001-18000册开本:880毫米×1230毫米 1/32印张:8.625字数:119千字书号:ISBN 978-7-5060-9570-9定价:45.00元发行电话:(010)85924663 85924644 85924641版权所有,违者必究本书观点并不代表本社立场推荐序 法律经济学的“海阔天空”

用黄家驹先生的《海阔天空》来概括熊秉元教授对“法律经济学”的“教与学”,再恰当不过了。正所谓:“从没有放弃过心中的理想”,“风雨里追赶”,“天空海阔你与我。”经济学之于新中国的命运,我有概括性的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政治经济学”是显学;改革开放三十年,“制度经济学”为显学;经济学之于中国未来,也许不止三十年。我斗胆地预言,“法律经济学”将成为显学。“法律经济学”以及熊秉元先生作为该学科的研究者和布道者,必将“海阔天空”!

对应英文中的Law & Economics,中文中有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等称谓,早先还有望文生义的“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等译法。我认为法律经济学这五个字最为恰当,因其主旨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或简称“法律的经济分析”。至于为何英文不用Economics of Law或Legal Economics,只是约定俗成而已。

与法律经济学互为表里的“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法学学科。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两者虽然相关程度较高,但一个属经济学门类,另一个属法学门类,研究视角和思维习惯大有不同。

目前,英文版的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手册(Handbook of Law & Economics)和学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Law & Economics)都已齐备,教材和讲义也有多种,著作和论文更为繁多。但是,中文语境下,密切结合中国法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成果仍然薄弱。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规定要求,天津财经大学和浙江大学在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下,希望能先后设立法律经济学博士点。这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探索尝试。作为这两个法律经济学博士点的倡导者,熊兄与我相互切磋助力,我从中受益良多。我们甚至还定了“君子协定”,即一旦在公众场合有思维陈旧、废话啰嗦迹象时,就应相互提醒,及时制止,以免丢丑而不自知。“两线三区四象法”是我们试图创建的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借用其中的“四象法”可以构建如同下图的四个象限:I.“语言深+道理深”;II.“语言深+道理浅”;III.“语言浅+道理浅”;IV.“语言浅+道理深”。这四种组合对概括经济学的现状和发展问题简单明了。有兴趣者也不妨给经济学家或经济学论著按图索骥。在几个象限中都能游刃有余的高手微乎其微。

少量业内学者(小同行)属第I象限——阳春白雪,和者盖寡,但可自娱自乐。确有不少学者的文章或论文属第II象限,貌似精深,其实浅白,而且势头不减。第III象限暂且不谈。第IV象限,既“进得厅堂”,又“下得厨房”,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堪称典范。从我多年的教学与科研实践中,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就是经济学专业或学习经济学课程的学生,从学士到博士,真正融会贯通经济学思想,掌握熟用经济学思维的比例不会太高。法学院的学生是否会更难?所以,第IV象限的套路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可能更适合。

熊兄的著作和文章的特点是在第IV象限。本书又是一例。熊兄自己将其定位为“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是恰当的,便于“直接和学子/读者对话”也是可以预见的。他常讲,“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我深信此言不谬。

关于这本《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我还可以补充一二。在性质上,这本书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教材。和外文的类似著作相比,有一些差异。首先,众所周知,“法律经济学”这个小学科,是利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探讨各种法学问题。在开疆辟土的阶段,最好先由经济学者担纲。虽然他们对于“法学”问题,或许稍有隔阂,但对于经济分析这套工具以及精髓所在,他们稍有比较优势。

其次,在英美法系社会,法律经济学通常是遵循传统,以“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划分。而且,在西方法学传统里,道德哲学几乎是法学的脊梁。相形之下,大陆法系社会里,特别是在中文世界里,没有这些包袱,反而有较大的弹性,有较大的挥洒空间。

再次,学科的推广,可以循正常通道,在学校里通过课程,逐渐积累。然而,至少在目前(2017年),至少在中文世界里,能在法学院里讲授法律经济学的师资,屈指可数。因此,另一种推广的方式,就是提供适当的材料,让有兴趣的学子和专业人士,能够通过阅读,自己掌握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知识。

这本《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和熊兄先前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就是自学自习的材料。而且,他辅助性的《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和《生活的经济解释:经济学的诗和远方》等,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已经相当充分。大学一年级以上的学子,只要慢慢浏览、细细琢磨、不时思索,毋庸外而求也,自己就可以登堂入室。以这些材料,在中文世界里推广法律经济学,我预祝他开疆扩土,开花结果!于立(作者曾任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天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自序 重新发明轮子

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是有基本的教科书,把这个学科众议佥同的材料,介绍给学子们。而且,还有许多相关的著作,帮助学子们进一步探索。中文世界里,“法律经济学”的教科书和相关著作,也逐渐露面问世。

我笔下的三本书——《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以及这本书,也属于这一类。稍微精细一点,前两本书可能适合法学院大三以上的同学;这一本,则是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希望他们在接触法学的时候,就有机会接触到有别于传统法学的“法学绪论”。

这本书的性质和内容,值得稍作介绍。首先,因为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法学院还很有限,能担任这个课程的老师也不多。因此,撰述时,我希望直接和学子/读者对话,学子/读者能够自修自习,无须假手他人。其次,学习一门学科,是一个熟习和消化的过程,重要的概念和观点,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呈现。加黑注明的部分,更是关键所在,值得反复琢磨。

再次,除了正文之外,每一讲都附有两个作业题,在作业题之后,都附有“参考答案”。但是,学子/读者不妨另辟蹊径,思考其他可能的响应。毕竟,“参考答案”是作者的观点,琢磨出自己的体会,才是自己的心血。而且,培养学子/读者的思索分析能力,更是这本书的目标之一。

还有,既然是基本材料,值得多读几次。每次看时,不求快,最好同时在每页旁白处注记,不论是自己的心得还是不同的意见,都值得记下。过一段时间再看,相信对本文和自己的注记,都会有不一样的体会。点点滴滴,自己的功力就慢慢累积精炼而成。

众所周知,千百年来,法学有着高贵而尊荣的传统。历来的硕儒巨擘,对法学有诸多精湛绝妙的阐释。然而,毫无疑问,1960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发轫的“法律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学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释。就法学而言,这是不折不扣的“重新发明轮子”(reinventing the wheel)!然而,当初法学界的嘲讽调侃排斥,现在早已是过眼烟云。不但在美国的法学和法学院里,由一席之地而渐渐成为不可或缺,甚至成为主流。在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里,法律经济分析已经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厅堂之上。

和中外类似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讲义相比,本书有两点特色,值得稍稍自矜自是:第一,利用前四讲的篇幅,明确地标示出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而且,利用“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的架构,一以贯之地处理诸多法学问题,包括阐释最抽象、层次最高的核心——“正义”的概念。第二,本书的理论是基于真实世界,明确提出“实证法学”(a positive theory of law)的概念,并且和传统“规范法学”(a normative theory of law)相对照。在方法论上,本书的这两点都稍稍有新意,而且有待进一步阐扬推广。

除此之外,在引介经济概念和分析架构时,全书不用方程式、数学。主要运用的是文字叙述,以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还有,生活中触手可及的经验,也是阐明理论的重要依据。原因很简单,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重新发明轮子”,言外之意有不少黑色幽默。然而,奥运跳高项目,由剪式、滚式到背越式,也是在重新发明轮子(新的过竿方式)。经济学者把经济分析引入法学,性质上也是如此。无论结果如何,至少意味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契机!

本书完成之后,除了请学友批评指教之外,也作为课程的教材。在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法律经济学”课程里,是作为必读数据和课堂讨论的起点;在为法官和检察官规划的“特别营”里,也提供给一线的司法专业人士参考。由开始撰写到完成,花了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之后的修改,大概花了两倍的时间。成果不尽完善,只能说是差强人意,适合作为引玉的砖瓦!第一篇 分析架构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这一篇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一联结。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第一讲 分析架构和层次宗旨

第一讲有两个重点:第一,标明作者(我)所认定的、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智慧结晶。第二,介绍经济分析的结构,以及下面各讲希望阐明的理论层级。

智慧结晶

法律经济学,是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架构,探讨法学问题。依我浅见,主要的四点体会如下:第一,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让证据说话。第三,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第四,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则是以兴利为主。

分析架构

在很多经典经济学教科书里,都尝试总结经济学这个学科的精髓。譬如,保罗·安东尼·萨缪尔森(Paul Anthony Samuelson,1915-2009)的《经济学》和尼古拉斯·格雷戈里·曼昆(Nicholas Gregory Mankiw)的《经济学原理》。中文世界里,张五常的巨著《经济解释》,已经有经典的地位。此外,拙作《解释的工具》总结经济学,也可以参考。

相形之下,依我多年沉吟,经济分析的架构可以利用图1-1表示。分析架构有四个环节: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和均衡,变迁。图1-1 经济分析基本架构分析架构:初释

对一位生理学家来说,可能把人体分成骨骼、血液等,然后把细胞当成是基本的分析单位。同样的,经济学者逐渐归纳出的理论架构,也有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而不是更大的单位(家庭),或更小的单位(原子、分子)。

简单地说,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有两大阶段:前一个阶段是探讨“经济活动”,主要是指生产消费、买卖交易、货币金融等。慢慢地,经济学者归纳出一个简洁的架构,可以探讨各种经济活动。后一个阶段,大概是由1960年起,经济学者福至心灵,发现可以把分析架构抽象化。利用同样的架构,不只可以分析“经济现象”,也可以分析“社会现象”“政治现象”等。因此,经济学者开始进入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

这种延伸和扩充,在其他领域里也屡见不鲜。譬如,由绘画中归纳出“美学”的概念,可以运用在摄影、设计、电影、小说等范围。由研究战争和冲突所发展出的“博弈理论”(game theory),可以用在商业、政治、家庭、男女恋爱,乃至于个人和自己的挣扎里。用成语来表示:以简驭繁,一以贯之!

理性自利

个人是分析的基本单位,而关于人的特质,经济学者归纳出两点:理性和自利。理性(rational),是指人这种生物能思索,也会思索。自利(self-interested)——不是自私(selfish)——是指人这种生物,会做对自己有利的事。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也可能包含别人的利益。

理性

图1-2展现理性和“不理性”。常态分布的两端,左边的5%,是住在精神病院,思索的能力和内容与多数人不同的人。右边的5%,是喝了两瓶五粮液或金门高粱酒的人,不能思索。这些人的行为,适合由生理学家和精神科专家研究。中间90%的部分,是一般人、正常人,是能动脑筋思索的生物。图1-2 理性和不理性

关于理性,可以澄清一些常有的误解。首先,图1-3画出几个时点:t是公证结婚时,双方满心欢喜,誓言白头偕老、至死不渝;t12是蜜月期已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日子;t是彼此如水火,吵闹不休3的时日;t是公证离婚,各奔东西的时点。在t这个时点,人们很可44能认为:回头看,在t的决定是“错误的选择”。然而,这已经是t,14能用这个时点的情怀论证t的决定是不理性的吗?不能!也就是,人1是理性的,并不表示人不会犯错!图1-3 理性也会犯错

其次,理性有刻度高下之分——在商业上和竞争对手锱铢必较的思维,想必和酒桌上与朋友打敬酒官司时不同。同样的,三十而立的思维,与五十而知天命时的思维相比,缜密程度当然有高下多少之别。而且,这些现象还隐含了重要的一点,人会有意无意地“换挡”(shifting gear),选择以多少的理性来面对环境。理性的运用,可能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再次,法学里经常会提到“激情犯罪”(crime of passion),看似不理性,其实不然。激情犯罪时的理性,和平常不同,但不是没有理性——激烈吵架时,气愤而动刀动手伤害对方,不就是目标明确,希望尽可能宣泄自己的愤怒,伤害自己眼前的对象吗?

最后,采取“人是理性的”这种立场,可以清楚明确地一以贯之。相反的,如果采取另一种立场:人有时候是理性的,有时候是不理性的!那么,问题立刻出现:哪些因素决定了人的取舍?由理论建构的角度着眼,这是自找麻烦,舍近求远,看似聪明,其实思虑短浅!

自利

关于人是自利的,更容易引起一般人的困惑、排斥,乃至于贬抑,有几点值得澄清。首先,自利,是指人的行为,“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是一种实际上的描述,是“实然的”(a positive description),而不是“应然的”(a normative prescription)。也就是说,无关价值判断,这是一种对事实的描述刻画而已!

其次,利益(interests),当然有很多种:物质精神,狭义广阔。把自己打扮得风光亮丽,固然是自利;把自己的家小照顾得快乐康健,当然也是自利。很少有人是不顾自己、自己的家小,而一心一意去照顾别人、别人的家小。当然,这些人的行为,也是自利,只不过“自利”的内容,与众不同罢了。雷锋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这一类,可以当成作业,好好琢磨。

再次,有人质疑,对于那些“损人不利己”的人,行为是自利的吗?有两点值得细究:第一,“损人不利己”通常是指别人的行为而不是指自己。如果t这个时点,想起自己t时的行为,其实是损人不41利己,那么,这已经是不同的时点,数据库不同,情境也不大相同矣。第二,有些人、有些时候,会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譬如,把情敌打伤!这时候,加加减减,自己从里面得到的快乐(?!),必然是超过自己所承担的损失——苦肉计,差堪比拟。

最后,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塞西尔·诺思(Douglass Cecil North,1920-2015),在集大成经典《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里,第二章就提出理论上的大哉问:“合作——理论难题”(Cooperation:The Theoretical Problem)。他探讨的主题,是整个社会的经济表现,但是追根究底,把问题的关键归结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隐含的意思,至少有两点:经过长期的演化,自利已经是人的本性,“利他”,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会出现。还有,合作互惠,并不容易,特别是范围扩大,人数增加之后。理性自利:合论

在经济学者眼中,人“是”理性自利,而不是人“应该”或“不应该”理性自利。这是对实际情况的描述,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

当然,关于“理性自利”,也可以有不同的立场。温和的立场(weak form),是把理性自利当成是一种假设,是为了便于分析所采取的前提。另一种,是强势的立场(strong form),认为理性自利是一种事实的描述(factual statement)。很明显的,后者是“经济学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的态势。哪一种立场较好、较有说服力或较有趣,当然本身又是一个可以争议不休的问题(Lazear,2000)。

诺贝尔奖得主盖瑞·史丹利·贝克(Gary Stanley Becker,1930-2014),博士论文在1976年出版为书,名为《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 Theory of Human Behavior)。1992年,当他得到经济学的桂冠发表演讲时,题为“行为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Approach to Behavior)。言下之意,经济分析不只适用于探讨人类行为,对于乌贼、老鼠等的行为,也同样适用。珍妮特·戴·兰达(Janet Tai Landa,2012)回顾生物学的文献,饶有兴味地归纳出:蜜蜂和蚂蚁的防御工事和应战策略,完全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

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对于经济学者在其他领域里大张旗鼓、“张牙舞爪”,期期以为不可,或者至少很保留。他意有所指地表示:也许,对于经济问题,经济学者觉得力有未逮,才跑到其他领域去试试手气吧?!然而,经济分析是否适于进入其他领域,在这个问题上,不妨让证据来说话。事实上,科斯自己都这么表示:“经济学者就像卖瓦罐的小贩,向人们兜售自己的产品。”在其他领域里,经济学者能不能引领风骚,就看他们能不能逮得住耗子!法学和经济学

就法学和经济学这两个学科而言,毫无疑问,法学的历史更为悠久。近代经济学的奠立,通常以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为准,时至今年(2017年),也不过才两百多年。然而,就理论的发展和严谨性来看,经济学却有一些明显的特点,值得法学参考借鉴。

法学理论:浅析

翻开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材,或看看法学期刊里的论述,约略可以得到两种印象。法学理论,大概有两种:第一类,是以思想源流为名,譬如:自然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功能主义法学,等等。第二类,是以学者个人为名,譬如: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康德、哈特、德沃金的理论,等等。

这些“理论”,添增了法学的内涵,丰富了法学的思维,当然价值可观。然而,这些理论虽然反映了时代特色或个人慧见,却多半呼应一时一地,而不是能跨越时空、普遍成立的“一般理论”(a general theory)。一言以蔽之,在法学理论里,似乎(?)并没有众议佥同的核心(core),是被主流法学界所共同支持,能够作为法学理论的基础,并能据以发展各个部门法的理论。

借着一个例子,可以稍稍反映这些理论的潜在问题。具体而言,华人文化里“儒家”“法家”“墨家”等思想,各有特色,而且在历史长河中,曾经各领风骚。然而,无论引据哪一家,能够指引目前的法学问题,对立法工作和司法实务,有明确的呼应吗?勉强地援引,往往捉襟见肘,传统思想学派如此,难道西方法学思潮不也是如此吗?就理论的普遍性和严谨性而言,法理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法学界的学子(包括学者),不妨心平气和地自问:“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于社会,自己有没有一个清晰有力的分析架构?同样的,自己对于法律的了解和阐释,所依恃的又是什么?在自己的工具箱里,是不是主要就是“甲说乙说”以及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于具体的法学问题,自己的判断是依据一些想当然耳的信念(beliefs),还是可以追究到基于事实(facts)的论述?或者,换一种检验方式:在论断法学问题时,自己所依恃的“权威”(authority),是信念还是事实?

经济理论:引申

对于法学而言,经济理论至少有三点值得强调。第一,官司案件,是法学研究中重要的材料。天平两边谁输谁赢(或共输共赢),往往系于一线之间,因为魔鬼常常躲在细节里。经济分析探讨经济活动,对于盈亏可以计较到锱铢(小数点)。因此,在分析利弊得失上,经济分析涉及金钱数字,本身就隐含论述取舍上的优势。

第二,经济学只是一套分析工具(或思维方式),在相当程度上,是价值中立(value free)的。伦敦政经学院蒂莫西·约翰·贝斯利(Timothy John Besley)教授的一段话,平实而中肯:“其实经济学并不隐含任何立场或结论——经济学只是一套分析世界的工具,而且可能得到各种不同的结论,包括赞成政府干预和反对市场干预的结[1]论!”——这是他发表长文,响应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对市场和经济学(者)的质疑。言下之意,经济分析只是工具,在相当程度上,是价值中立的。

第三,法学里(司法实务上亦然),概念(concepts)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各个概念的内涵和外缘(边界所在),却往往是(又是)诉诸争论者的个人经验或学界大佬的判断。相形之下,“概念”也是社会现象的一环,也可以援用经济分析的架构。对于各种法学概念作成本效益分析,既有智识上的兴味,对司法实务也非常有参考价值。(预告:第二讲里会以实例说明,“危险”这个概念,本身也需要检验!)尾声

第一讲里,勾勒了经济学的分析架构,也描绘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关联。具体的内容,可以条列式地归纳出几个重点:

第一,经济学的分析架构,可以总结为四个环节:分析的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和均衡,变迁。

第二,个人,是分析的基本单位。对经济学者而言,个人具有两个特质:理性和自利。

第三,经济分析的架构,可以探讨经济活动,也可以分析社会、政治、法律等其他问题。

第四,经济分析的性质,是实证的,让证据说话,可以为法学理论提供稳健的基础。

第五,对于法学里的各种概念,也可以援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探讨内涵和边际所在。作业

问题1:母亲冲到火场里救自己的子女,是不是理性自利的?

参考分析:两点事实,可以作为分析论述的起点:第一,母亲冲到火场里,救的是“自己”的子女。到火场里去救其他人子女的母亲,可能屈指可数。第二,即使火场危险,你知我知,但母亲是自愿的,没有人拿着枪逼母亲,使她非去不可。

问题2:法学和经济学这两个学科,为什么法学出现得比较早?

参考分析: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对于看似不寻常的问题(或社会现象),若能以理解之(理解),表示自己的分析架构(思维方式),有一定的解释力。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试着解释。

法学出现得比较早,因为需要使然。原始社会里,人际相处就有摩擦纠纷。因此,为了善后,自然发展出一些机制(mechanism)。随着社会的发展,摩擦纠纷所涉及的权益增加,社会上逐渐有能力支持法学这种专业。相形之下,经济活动由物物交易到货币经济,合而两利、互蒙其利。并没有特别的需要,必须发展和支持“经济学”这个专业。在这种解读下,法学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而经济学是奢侈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出现。参考文献

①Besley, Timothy,“What’s the Good of the Market?An Essay on Michael Sandel’sWhat Money Can’t Buy?”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51(2):478-495,2013.

②Hirshleifer, Jack,“The Expanding Domain of Economic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75(75):53-68,1985.

③Landa, Janet,“Gordon Tullock’s Contribution to Bio-economics”,Public Choice,152(1/2):203-210,2012.

④Lazear, Edward P.,“Economic Imperial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5(1):99-146,2000.第二讲 行为特质和规则宗旨

第二讲有两个重点:第一,阐释经济分析架构的第二个环节,也就是人的“行为特质”。第二,由行为特质联结到法律,清楚展现经济分析和法学之间的关联。

行为特质

第一讲里说明,个人是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单位,而在经济学者的眼中,人具有两个特质:理性和自利。然而,根据这两个特质,人在行为上又会展现出哪些清晰可辨的规律性(regularity)呢?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人有七情六欲,行为的动机和表现千奇百怪。然而,对于(头脑简单、世俗无比的)经济学者而言,总希望能以简驭繁、一以贯之,用简单的概念解释诸多社会现象。经过历代经济学者的努力,已经慢慢归纳出一个重要的体会:“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的“主要驱动力”(the major driving force)。无论目标如何(做功课、做家务、追男女朋友、吃喝拉撒睡,等等),自然而然地,人们会以较省事、少费心力的方式进行。每个人不妨自问,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如此?抽象一点来看,学者希望理论能“以简驭繁”,也正是降低成本的反应,不是吗?规则

生活里,规则无所不在:走路开车,多数华人社会靠右,中国香港、英国等地靠左。吃饭喝汤时,不能呼噜作响,不能穿睡衣逛大街,不能家暴(包括言语),等等。然而,规则的意义,一般人却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抽象看来,规则的意义可以由下面的图2-1看出。“光谱”(spectrum),是指这个线段上面有很多点或很多个区间。若是颜色,光谱上有红橙黄绿蓝靛紫,还有许许多多介于这七个点之间的其他颜色。同样的,人们的各种行为,也有众多的可能性。譬如,走路,可以直走、侧走、倒着走、倒立着走、绕着圈走……眼前所见,通常是演化之后的规律性,只集中在光谱上的某一小段区间。但是,对于社会科学家而言,值得有较完整的体会:光谱上还有其他的点(其他的可能性),只是比较少见而已!图2-1 行为的光谱

结合

由降低行为成本,可以清楚而直接地解释,规则由何而来?在光谱的诸多可能性里,人们会慢慢地缩小范围,进而集中在一个区间上。这么做,可以大幅降低行为的成本。对个人而言,就是日常生活、饮食起居,乃至于言谈举止的习惯(routines)。对于一个人以上的人际之间的互动,也是如此。规则的形成,有助于人际间的相处,可以降低彼此互动的成本。

这个过程,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方面,由降低行为成本而规则化,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不是根据上苍旨意或圣人教诲,而是完全符合了人们理性和自利这两个特质。另一方面,对群体而言,“规则”的出现,已经隐含了风俗习惯(不成文法)和典章制度、法令规章(成文法)的由来。而且,群体的规则,主要是对这个群体的成员而言,是有利的;对于群体成员外的其他人,却未必符合一般人或公众的利益。也就是,群体的规则,是小范围、地域性的有益(locally efficient),和大局、社会未必有关。譬如,华人社会聚会聚餐时,大声说话彼此呼应,从心所欲称心快意。然而,对旁边的人而言,却是嘈杂喧嚣,令人侧目。

一言以蔽之,“规则”的出现,无论对个人还是群体,都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背后的驱动力,就是降低行为成本,完完全全呼应人的理性和自利两大特质。最小成本:案例

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也会清楚或隐晦地反应在律法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的传统。

美女与野兽,两岸的两案

前不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的意外事件,备受热议。几年前,台湾也发生过老虎伤人的事故。站在法学教育者的立场,值得由对比分析里,萃取有意义的法学思维,除了有益法理的发展,也希望能对社会大众有参考的价值。

首先,是发生在台湾的老虎伤人事件。苏联解体之后,很多演艺人员到世界各地去表演,包括芭蕾舞星、歌唱家、魔术师等。其中,一个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

有一天,马戏团要载运一只老虎,从甲地送到乙地。装笼后,笼子上明确告示:“老虎危险,请勿靠近。”小货车行经某一个十字路口,刚好碰上红灯停下。一个38岁的女性经过,想摸摸老虎的毛,手伸进笼子,老虎一回头,咬断了她的手。很明显,这个意外涉及两方面:38岁的女性,以及载运方/马戏团。这个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和解,法庭如何判断,比较合理?

利用时间轴,图2-2呈现了几个重要的时点:t老虎装笼,t货车12开到十字路口,停下,t女士伸手拍虎,t女性的手少了一截,t双方345打官司,分出是非!其他时点,譬如车行哪些路线,哪个十字路口停下,等等,并不重要。那么,由图2-2来看,法院该如何斟酌较好呢?在马戏团和美女这两方里,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理由何在?图2-2 美女与野兽

在我面对的各种场合里(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很多人都认为:女士要负主要责任(超过50%),因为已经有警告标示,她又是38岁的成年人。在图2-2里,这个思维隐含着,t是关键的时点,因为在这2个时点上,美女出现,准备出手。

然而,考虑这个意外的前因后果,t不是重要的时点,t才是关21键所在。原因也很简单:老虎的习性动作,马戏团和载运方最了解。只要在装笼的时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装笼之后,放在一个更大的笼子里,即使手长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内层的笼子,不就没事了吗?或者,在笼子的内层,铺上一层细密但通风的防护网。或者,在笼子外面罩上一个深色防护布套,留下通气口。这些简单的措施,都可以防范不幸事件。

还有,很多人认定:老虎危险是常识,而且又有警告标示。38岁女士去招惹,当然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然而,稍稍琢磨,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逻辑上站不住脚。试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可见得,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么危险!也就是,由此可以引发一个法学上有趣的概念,什么是“危险”?

危险,至少可以分成两类:精确的(precise)危险和模糊的(vague)危险。热水烧开了,100℃,你知我知,摸了会烫手,这是精确的危险,因为有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作基础。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电视节目或动物园里,时间有限又隔得远,老虎危险,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家里有“母老虎”的人,对于“母老虎”的凶猛程度,会了解得多一些!

因此,基于以上这两点主要考虑,马戏团/载运方当然要负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的责任。在逻辑上,和“宠物伤人,饲主负主要责任”一致——遛狗时,让爱狗戴个嘴套,成本很低,却能避免潜在的意外不幸事件。

八达岭的意外,情节可以简述:在野生动物区,一位女士下车被老虎衔走,其母亲情急下车,也被攻击。最后,母亲当场死亡,女士也重伤。这件意外的责任归属,也相当清楚:根据“最小防范成本”,在野生动物区里,只要游客遵守园方事前的提醒不要下车,自然就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和台湾的情节刚好相反,是这位女士要负主要的责任。台湾的老虎伤人案,载运方要把危险的老虎好好关在笼子里(fence in);八达岭的老虎伤人,游客要把危险的老虎挡在车体外(fence out)。做法虽然不同,但是抽象来看,都符合“最小防范成本”。

除此之外,在另外一个层次上,还可以进一步琢磨这两件意外所涉及的法理。具体而言,这和“野生动物园”的性质有关,一般动物园里,动物被铁笼栅栏等隔绝,和游客有一段距离。但是,野生动物园让游客(在车内)置身在野生动物之中,园方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要远远超过一般。因此,野生动物园的门票,要高过一般动物园20%以上。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前者的风险高,而是要布置“原汁原味”的野生情境,成本高昂。换句话说,在野生动物区里,野生动物是主流价值,游客们不该有干扰动物的举动。相形之下,在台湾的案例里,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主流价值,载运老虎的货车,是把危险的东西带到一般人的正常生活里,自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这个观念,在生活里还有许多事例。去过中国香港(和英国)的游客,或许都注意到:在人行道的路口,地面上都用白色油漆漆了醒目的大字“向右看”(Look Right)。原因很简单:在中国香港(英国习惯),开车是靠左,因此,要提醒外来游客,过马路时该看来车的方向,是右边而不是左边。在中国香港(和英国),当地人的开车习惯,是主流价值,外地的游客,就像置身野生动物区的游客一样,要尊重当地的主流价值。

美女与野兽案,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一言以蔽之,两岸的老虎伤人等,都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往者已矣,对法律学者而言,则是活生生的教材,值得究其曲直,教育社会大众!

许霆事件

在中国大陆,许霆案广受瞩目,网络讨论以万千计。由经济分析和降低行为成本的角度着眼,其实脉络分明,一清二楚。

许霆案的情节简单,年轻人去提款,提款机吐出钞票而存款数目不变。诱惑之下,许霆前后领去十余万元现金,符合“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逃亡不久被逮,初审判决:盗领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无期徒刑!判决合理与否,不妨稍稍评估一下:在许霆和金融机构这两者之间,由谁来防范这个不幸事件,成本较低?

许霆,不过是个倒霉的年轻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禁不起诱惑,犯下意志不坚的错误。而且,每个人不妨自问:如果自己面对同样的情境,看到钞票不断吐出,而存款金额不变,有多少人能禁得住诱惑,把钞票完璧归赵,还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在计算机程序上,多设几道防护措施,自然可以避免这种情境出现。两相对照:一个是要千千万万的许霆,都能不受诱惑;一个是要金融机构调整计算机程序——哪一种比较容易,成本较低?

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次重判许霆,下一次再有类似的计算机失误出现时,另一个倒霉鬼(可能是你我)又可能受不住诱惑而犯错。这有点像天上掉下陨石,砸到谁,谁就倒霉。相反的,如果这次把主要责任归咎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然立刻调整计算机程序,避免再出现类似的失误。不只这家金融机构剑及履及,所有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风行草偃,立刻跟进。未来再出现许霆的机率,必然大幅降低。试问:对整个社会而言,哪一种处理比较好?

小结

美女与野兽案和许霆案,都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

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规则的逻辑

降低成本,是指引行为的主要驱动力。而结果之一,就是逐渐形成各种规则,对个人或群体而言,都是如此。因此,换个方向,由规则开始琢磨,也可以捕捉形成规则的主要因素。两个方向来回驰骋,可以增加对行为特质和规则的体会。

见猎不心喜

在职业或业余球赛里,无论篮球、足球、橄榄球、曲棍球等,都有一些耀眼的明星。足球界的贝克汉姆、C罗和梅西等,广为人知。然而,较不令人注意的是,球队竞赛对阵时,已经发展出一些潜规则:你知我知,心照不宣,就是不恶意伤害对方的主要球员。可是,为什么呢?以下驷对上驷,设法让对方主将受伤离场,不是对自己很有利吗?

最直接的解释,想来合情合理:球是圆的,你伤害我的主要球员,我也会如法炮制,双方折损主将,何苦来哉。特别是,观众买票进场,可不愿意看到这种赤裸裸的血腥景象。然而,稍加思索,却可以触及水面下十分之九的冰山!

具体而言,激烈竞赛里,碰撞受伤是常态。然而,在球场上征战的老手都清楚,什么是“恶意犯规”。如果以恶意犯规伤害了对方的主要球员,等于是把球赛升级,改变了彼此互动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双方球员的行为,都会自我约束,在行为的光谱上(图2-1),集中在某一个区间之内。可是,如果其中一方恶意伤害对方主将,等于是挣脱了原先的区间,破坏了双方彼此的默契。这时候,球员动作开始野蛮粗暴,球赛的不确定性增加,不只是主将,所有球员受伤的机会,都明显增加。光谱上行为区间的扩充,对双方来说显然都不是好事。

同样的道理,交战国之间,彼此不暗杀对方的领袖,也有类似的考虑。有限战争突然升级为全面战争,对双方的代价都很昂贵。

交手几回合

规则的内容,涉及许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环,是彼此交往的次数和频率。这里介绍三个基本的观念,再稍作引申,和法律联结。

单回合交往(oneshot game)

如果双方的互动(交往、交易、交换)只有一次,就此别过,从此不相往来,那么,在互动的内容、形式、规则上,当然会巧妙地反映“单回合”的特性。

譬如,武汉是九省通衢,港埠的经济活动,很大比例是今天完成交易,明天已经到上游或下游。因此,在“这一次”的交易中,既要突显自己货品的优点,也要隐藏潜在的缺点;既要贬抑对方货品的优点,更要防范对方的缺漏。“上有九头鸟,下有湖北佬”,其实生动地反映了港埠文化下,“单回合”交易的特质。

还有,各个观光景点,卖的纪念品等,通常单价不特别高,而且质量触目可见。原因:便于一次性买卖。单价高昂,性质复杂的商品,不适合单回合交易。当然,单回合交易,也往往隐含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欺生哄骗的情节所在多有。青岛38元一只的天价虾,我无缘品尝,但是青岛50元一只的烧烤小小鲍鱼,我却有幸吞下好几只。味道确实特别,经验也特别难忘。

多回合交往(repeat game)

重复交往互动之下,信誉和品牌等,成为可能。而且,赊欠信用借贷等,也可以慢慢发展。

追根究底,多回合互动最重要的特质,是“奖惩”成为双方手中的工具(筹码)。这次你对我好,下次我也对你好(或更好一点点,或多赊一点账);你的作为不上道,我也以其人之道送还其人。很多人眷念美好的旧时光,农村(渔港)小镇里民风纯朴,彼此守望相助。表面上看起来是道德良俗,其实本质上是多回合交往的特性使然。当今都会区里,彼此都住在公寓电梯大厦里,物理上的距离,比农村里更小。可是,重复交往的机会(和必要性)减少,自然互不干扰、各得其所。守望相助的功能,已经由保安和业务人员取代。

最后回合(last period game)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哀?)。最后一回合,表示没有明天,奖惩不再发挥作用,其中一方可能取巧——退伍退休前,很多老鸟老臣“躺着干”,原因在此。因此,另一方可能采取某些措施,以为因应。譬如,退休金额度的计算,加重退休前最后几年的业绩!尾声

第二讲有两个重点:阐释经济分析基本架构的第二个环节——行为特质。把“降低成本”这个特质,和规则作一联结。主要的慧见(insight),两言以蔽之:规则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个人自处以及人际互动的成本。规则的形成和内涵,受诸多力量雕塑,而彼此交往的次数和频率,是重要的决定因素。作业

问题1:两国交战通常不暗杀对方元首,美国狙杀本·拉登又该如何解释?

参考分析:不狙杀敌国元首,通常存在于长期互动的国家或城邦之间。对于叛乱或未必持久的集团,因为彼此关系不一定持久,所以这个规则未必适用。这时候,其他的考虑(策略)可能占上风——譬如,擒贼先擒王!另一方面,美国狙杀本·拉登,主要是针对911恐怖袭击。纽约世贸大楼受攻击而崩塌,对美国民心士气带来巨大冲击。狙杀本·拉登似乎是一个振奋士气的好策略。然而,这个举动会使恐怖活动式微,或拉长战线,还有待时间来说明一切!

问题2:浙江的钱塘潮,隔一段时间总有几人被卷进溺死,而且几乎都是外地人,为什么?

参考分析:钱塘江里大潮的速度有多快,当地人知道,这是地域性信息(local knowledge)。可是,外地人只在媒体上看到,钱塘潮会夺命,但钱塘潮到底有多快,他们并不清楚。当身临钱塘边,不少外地人心想:浪潮还那么远,真的冲过来时,自己跑上岸就是了!可是,潮水的速度,超过他们的想象,慌乱之下,跌跤相撞走避不及,活生生地被浪潮卷走。对外地人而言,钱塘潮的危险,就像老虎一样,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参考文献:

①Becker, Gary,The Economic Theory of Human Behavior,Chicago, 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

②Gilles, Stephen G.,“Negligence, Strict Liability, and the Cheapest Cost-Avoider”,Virginia Law Review,78(6):1291-1375,1992.

③Rasmusen, Eric,Law and Game Theory,Cheltenham, 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2007.

④Robson, Arthur J.,“The Biological Basis of Economic Behavior”,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39(1):11-33,2001.第三讲 加总和均衡宗旨

第三讲有两个重点:首先,阐释经济分析架构的第三个环节,也就是“加总”和“均衡”。其次,针对法律和法学,阐明这两个环节的意义。加总和均衡: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可以简洁地表示为“分析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和均衡,变迁”。加总(aggregation)和均衡(equilibrium),居于关键的地位。

加总

就经济活动而言,加总的概念很简单。一个书报摊里卖的报章杂志,只是这个书报摊的“个别供给”(individual supply)。上海市报章杂志的供给,是把所有书报摊、书店等的供给加在一起。全大陆的供给,就是把各地的供给量加在一起。由“个别”到“总量”,就是一个加总的过程。供给的对应,就是“需求”(demand)。由一个人的冷饮需求,到城市和国家,乃至于全球,也是由“个别需求”,通过加总而成为“市场需求”。供给和需求,就构成了市场的两股力量。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探讨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也遵循这个传统。在前半部分,探讨整个经济体系;在后半部分,才分析个别的消费者、厂商等。前半部的材料,主要是“宏观”(macro)现象;后半部的材料,通常称为“微观”(micro)。然而,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者之间逐渐形成共识:宏观现象,是由微观行为加总而来。在理论的建构、发展和学科的介绍上,应该是先微观、再宏观。因此,自第14版(1992年)起,萨缪尔森的教材,也调整顺序,先介绍微观,再处理宏观。

这个小小的转折,看起来不起眼,却是方法论上重要的调整。要探讨整个体系的现象,先要由个别行为着手,只有掌握了微观的脉动,对宏观的探讨才有意义。这就是经济学里常提到的,宏观现象的微观基础(the micro foundation of macro phenomenon)。在其他学科里,也有类似的考虑。社会学里,对家庭、小区、宗教等的探讨,也隐含由小到大、由基本单位到群体,一个加总汇集的过程。在政治学里,政党和选举等,都是宏观层次的现象。这些宏观的现象,都有微观的基础,也都隐含一个加总的过程。

均衡

市场里,供给和需求互动(相会)之后,会逐渐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称为“均衡”。图3-1a,呈现一个典型市场(譬如,冷饮的市场)里的供给和需求。供给(S)的特性:价格愈高,供应量愈大;需求(D)的特性:价格愈高,需求量愈少。D和S相交的点(E),决定了这个市场里的价格和交易量。

抽象来看,“均衡”意味着两个特性:稳定和重复出现。冷饮的价格,通常不会像股价一样频繁波动(volatile)。图3-1b,是把D和S(市场)抽象化。社会现象,通常是由几个主要力量所支撑,在交互影响下,体系慢慢达到稳定、重复出现的状态,也就是均衡。图3-1a 供需均衡图3-1b 抽象的均衡

经济分析,也往往被称为“均衡分析”(equilibrium analysis)。因为,一方面,真实的世界,约略如此;另一方面,就分析而言,这是一个好的起点。如果市场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经济学者将很难提炼出经济活动的规律性(regularity)。同样的,对于政治、社会和法律现象的分析,“均衡”这个概念也有很强的解释力。而且,图3-1b,也透露出探讨社会现象的一种途径:对于眼前的社会现象,可以往下落一层,琢磨支撑这个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major factors),到底是哪几个。而且,可以进一步追问:如果目前的状况(均衡)不理想,自己手中有没有足够的资源,足以改变主要因素中的一个或两个?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表示:现况虽然不理想,但改变的条件还不具备,现况还会延续下去。由此,也可以联结到另一个相关、有启发性的概念:低度均衡(low equilibrium)。例子:贫民窟、尖峰时期的塞车、法治不上轨道时的托关系送红包走后门,等等。“破窗理论”(The Broken Window Thesis)所描述的,也是一种低度均衡:小区里空置厂房的窗子,若被砸破一块,无人修补。那么,很快的,其他的窗户也会破损。最后,到处是破窗(垃圾、闯红灯、插队……)的状态,这就是不折不扣的低度均衡。

低度均衡的概念,也隐含对社会现象、公共事务的一种态度: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对于不理想的状况,最好先了解结构性的因素,再检视手中所拥有的资源。否则,即兴式、想当然耳式的兴革,往往是五分钟热度、虎头蛇尾。甚至,短暂变化后的故态复萌,反而让低度均衡更为巩固。加总和均衡:法学

在法学教育或法学论述里,几乎很少看到加总和均衡这两个词汇。然而,稍加阐释,这两个概念如同两盏镁光灯,可以照耀法学的某些角落。

加总

经济活动里的加总,是很单纯数量的总和。而在法学里,没有类似的情境。相对加总的阐释,最好由另外一个角度着眼。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曾以林间小径为例,阐明人际互动的特性:两村相隔,居民往来。在树林之间,有许多途径,但是最后却慢慢地走出一条明确可循的小径。这是“自然形成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无须政府或外力介入。

抽象来看,原始/初民社会的律法,也遵循同一种轨迹。群居生活,总有不可避免的摩擦纠纷、烧杀掳掠。如果不善后,生活秩序荡然混乱,对大家都不好。因此,虽然所处的自然条件不同,都会发展出适合本身的游戏规则。重要的是,林间小径是由众人累积而成,一旦形成,后人经过时的步履,等于是把小径踏得更为结实深厚。同样的,初民社会的律法一旦孕育而成,每一次被援用施展,都有擦拭和加固的作用。

也就是说,经济活动的加总,是1+2+3……法学里的加总,是滴水穿石、添砖加瓦、蚌壳生珠、铁杵磨成绣花针一般,是一种沉淀累积的过程;是个别、片段、琐碎的行为,经过漫长时间的凝结固化,累加而成的结晶体。经济活动的加总,是同一个时间点上,横断面的相加;法学里的加总,是跨越时间、纵贯面上的累积。

均衡

林间小径一旦形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稳定、重复出现,就是一种均衡。同样的,风俗习惯一旦形成,往往代代相传,是如假包换的“均衡”。

近二十年,美国法学界的热点之一,是对“规范”(norms)的探讨。《无法之序》(Order without Law)一书,广受瞩目,几乎已经成为经典。作者罗伯特·埃利克森(Robert Ellickson,1994)对美国加州地区实证研究,发现牧场之间,免不了有牛马越界之类的冲突摩擦。但是,一旦发生,邻里之间的处理方式,是当地你知我知,习惯或自然的做法,而不是法律所界定的游戏规则。

官方的法律,和民间的“法律”之间有落差,所在多有,中外皆然。根据民法,子女继承时,男女权利一样。然而,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间所接受的是:只有男生(儿子)可以继承,女生象征性地分得一点点;长孙,也可以分得一份;长子,因为要供奉祖宗牌位,也多得一些;等等,不一而足。风俗习惯,是民间所遵循和支持的规范(游戏规则),代代相沿,就是一种均衡(稳定、重复出现)。由此也可见,“均衡”是一种中性的观念,本身不含价值判断。如果涉及臧否,会有额外的成分——譬如,低度均衡。

由均衡,可以联结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路径相依(或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t)。在目前这个时点(t)的位置,会影响到选择0的可能性,也因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时点(t)的位置。社会的演变,1是一种缓慢、连续的过程,而(通常)不是跳跃、间断式的变化。即使是改朝换代的革命,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也会延续蜕变,而不是戛然中止。

伊斯兰裔的美籍学者帖木儿·库兰(Timur Kuran)长期关注伊斯兰教世界的演变。他曾为文指出:《古兰经》里的教义(包括借贷不得收利息)一旦深植人心,世代相袭,会影响千百年后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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