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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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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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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程精解

劳动法全程精解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劳动的基本法律,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是依据《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制定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比如在规定职工可以辞职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职工,从而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工时休假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得到具体确认。同时,该法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另外,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明制度,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我国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劳动法》肯定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对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分别作了原则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制定了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现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两法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配套法规众多,除《劳动合同法》外,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

出版说明

法律总是神秘而庄严的,总是理论而晦涩的,也因为如此,法律条文的精深术语和原则精神,总是显得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似远非远、似近又难近的距离。作为专业的法律编辑,我们一直在思量:用什么样的方式把晦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呈现给读者,才是对读者最有用的?

基于这样的目的和考量,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常备法律全程精解系列丛书》。本丛书力求在涵盖领域和内容、细节上都体现出我们期望为读者带来“实用的法律”的用心和宗旨:

一、面向实际,贴近生活。全套共15种,皆为与我们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内容充实,解读详尽。书中围绕对核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条文作了详细解读,具体包括:(1)条文注释:阐释法律条文的含意、立法精神、实际应用等问题。(2)名词解释:解析法律条文中一些较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3)实用问答:解答法律条文在实践应用中的常见疑难问题。(4)关联法规:列举与条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索引,书后附录重要法律文件的正文,可供读者查阅。

三、通俗易懂,简洁实用。条文注释、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等对法律条文不同角度的解读,都突出了一个特点,即语言平实易懂,尽量以通俗的语言概括出专业的意思;内容精炼简洁,尽量把最有用、最核心的内容呈现给读者。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0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名词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支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两种劳动关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1)只要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本法。其中“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本法。(3)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本法。

实用问答

1.哪些纠纷属于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哪些纠纷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96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名词解释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条文注释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接受职业培训、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决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职工的劳动义务主要包括:承担劳动任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及因违反前两项义务所需承担的义务,如违纪处分、赔偿单位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散见在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文本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规范性文件、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较高等级文件的内容可以成为较低等级文件的补充,即较高等级文件已有规定的,较低等级文件不必重复规定。较低等级文件不得与较高等级文件相抵触,但若不同等级文件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异规定时,则以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那个等级文件为准,即“更有利原则”。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实用问答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否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8、9、60、62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五条 【国家措施】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名词解释

职业教育,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而采取的训练与教育措施,大多采取职业培训的方式。

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全社会收入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关系,从而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税收对全社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将得到的税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形成社会的基本公平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条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关联法规《宪法》第42条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工会只能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这里所讲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述三类地区的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应允许这部分人加入中国工会。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起草和修改提出意见;参加用人单位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

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对于股票或其他投资收益超过其工资收入的职工,仍可以单位职工身份申请加入基层工会。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6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条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8条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就业】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名词解释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6、67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条《就业促进法》第1、2条第十一条 【发展职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鼓励发展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规定。本条中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1条《就业促进法》第32-43条第十二条 【平等就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条文注释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条中的平等就业权实际是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法中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指的是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实用问答

4.目前我国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是否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1条的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关联法规《就业促进法》第3、25-31条第十三条 【男女平等就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所规定的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照顾到妇女生理特点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实现。

依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用问答

5.如何理解“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

答:这里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主要是指《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规定的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在其他工种和岗位的招工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和条件。否则,将构成对妇女的歧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3条《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用问答

6.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医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7.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有关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8.对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军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体现在《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4条《就业促进法》第28、29条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条文注释

按照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时应注意,这几类单位在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5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实用问答

9.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则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受《劳动法》调整:(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10.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身份证明;(3)劳动者应聘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上述第(1)、(3)、(4)项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何时确立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7、10、57-5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6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及其效力】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必须合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若订立时某一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此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作了修改,导致该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新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该条款的内容并不违法,但是,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变更。

实用问答

12.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29、33-3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7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0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名词解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既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劳动者不满16周岁等;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除了本条规定中提到的欺诈、威胁之外,采取其他如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依据本条第二款,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时需掌握一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次要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实用问答

13.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什么机关认定?

答: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类似,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14.《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有什么新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新增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根据此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自负”等条款均为无效。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形式和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本条中所列举的七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工资,还应当包括奖金和津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部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用问答

15.《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相较《劳动法》,多了双方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故《劳动法》第19条事实上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17条修改,在实际拟订劳动合同中应特别注意。

16.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条款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1、16-18、58、6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

条文注释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用问答

17.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铁饭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只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而并不是指没有终止时间。在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双方当事人确实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比如,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再比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如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但确实有利于无过失的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2-15、5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0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名词解释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条文注释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条规定的6个月是试用期的上限,即不论什么工作岗位的试用期都不得超过6个月。不同行业、工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在此范围内对试用期作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对符合要求、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用问答

19.劳动者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9-21、70、8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9条第二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实用问答

2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竞业限制的期限多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2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6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条文注释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实践中既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丧失主体资格,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也可以对终止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劳动合同可以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的原则条款。

实用问答

2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2、44、45、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十四条 【约定合同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6、37、50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实用问答

23.《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条文注释

本条中“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对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视其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企业可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名词解释

经济性裁员,是指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挑战,为降低运营成本,被迫采取裁员行为来缓解经济压力的行为。

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整顿期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裁减人员须符合的条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对于判断是否达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法律并未给出统一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将涉及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这里只是报告,而并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实用问答

2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实用问答

26.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

27.《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自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较大规模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44条第4项、第5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28.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6、47、50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43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关职业病种类和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必须达到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是程度轻微,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外,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实用问答

29.《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作了哪些补充和细化?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无过失性辞退:(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因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这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明文规定的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要掌握该点以充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35条第三十条 【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职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0条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

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也应予以办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实用问答

3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7、6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条文注释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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