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6 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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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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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试读:

1.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

【分析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上述条文中所叙述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是根据交通事故的损害客体不同而区分的,即分别对应于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人身伤亡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财产损失仅包括机动车等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规定仅限于赔偿项目,对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3日,张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交车站处被管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该事故责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管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3648.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288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36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88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管某负全部责任,管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或范围的赔偿由管某承担。现根据张某提交的各项证据,张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理由成立,但所主张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万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九万零四百九十元,财产损失三百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万八千五百零四元七角九分;管某赔偿张某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十二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项下)。

赔偿项目认定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即此项损失需由此次交通事故引起。具体而言,当事人的损失若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赔偿的损失,且当事人可以证明该损失的发生,确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则其要求一般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若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损失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则侵权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一般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具体而言,有支出票据的按照票据载明的具体数额来认定,但该票据数额也应在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能明显超出实际情况;没有票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具体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详见后章节有关内容。

【关联法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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