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调研报告(2014)(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7 18: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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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南健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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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调研报告(2014)

广东地税调研报告(2014)试读: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广东地税调研报告.2014/王南健主编;杨楚潮副主编.—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1ISBN 978-7-5668-1119-6Ⅰ.①广… Ⅱ.①王…②杨… Ⅲ.①地方税收—税收管理—调查报告—广东省—2014 Ⅳ.①F812.765.042.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303529号出版发行:暨南大学出版社地 址:中国广州暨南大学电 话:总编室(8620)85221601营销部(8620)85225284 85228291 85228292(邮购)传 真:(8620)85221583(办公室) 85223774(营销部)邮 编:510630网 址:http://www.jnupress.com http://press.jnu.edu.cn排 版:广州联图广告有限公司印 刷:佛山市浩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787mm×1092mm 1/16印 张:14字 数:264千版 次:2015年1月第1版印 次:2015年1月第1次定 价:39.80元(暨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社总编室联系调换)2013年税收热点透视刘中虎内容提要:2013年,税制改革成为年度最受关注的税收话题。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立足国情的必然选择,而破除当前分税制困境的关键在于事权上移。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消费税等有望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减轻环境税出台阻力,建议在小范围内,从低税率开展环境税的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各界误解误读,短期内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长期来看,与房地产税合并是可行选择。可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的遗产税制度,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遗产税体系。关键词:分税制 环境税 土地增值税 遗产税从党的十八大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到2013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把财税制度改革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释放制度红利和增添改革动力的关键着力点,财税制度改革引起了国民的空前关注,不管是官员还是平民,不管是学者还是商人,都纷纷主动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期冀税制改革朝着理想的方向发展。一、分税制改革,十字路口紧迫再起航近年来,现实运行中出现的诸如县乡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和“跑部钱进”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将分税制的评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使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是立足国情的必然选择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性分权到经济性分权的转变,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种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了一些突出问题。多位地方政府官员就主张,分税制运行20年都毫无进展,又基本重归分钱制,这足以表明分税制在中国行不通,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严重不适应,应该寻找第三条道路。高培勇、安体富等知名学者表示了强烈反对,指出分税制财税体制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唯一正确的改革方向。分税制运行困境,其根源是省以下财政体制迟迟不能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把分税制曲解为弹性分成制,实行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因此,当前紧要的是逐步推进“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两个层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财政实体层次减少到三级,让每级既必须分事,又有税可分,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二)后营业税时代,消费税(销售税)有望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全面推进,本来就“缺兵少将”的地方税收体系更加窘迫,重新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已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冰洋提出,借鉴美国经验,单独开征销售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既可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不良影响,还可以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在企业界人士看来,此举与过去营业税如出一辙,仍然是重复征税,只会增加企业负担。还不如直接把现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地方专享税种。由于存在税源流动性过大、容易诱导地区恶性税收竞争的致命缺点,这一方案也被否定。有专家就建议,未来地方主体税种可采取“房产税+资源税”模式,通过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个人住房,辅以年度税基市场化评估机制,有望给大部分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可预期的税收支柱;在房产税税源不太充裕的西部地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完全可以成为地方支柱财源。但多位学者认为行不通,不管是从规模、增长潜力,还是从历史规律和中国国策上看,房产税目前都难当地方主体税种大任。目前最可行的改革思路是把消费税改造培育成地方税种,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行业适用税率结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销售环节征收。改革后的消费税具有税基广泛、地方易于征管、收入增长弹性适度、税源流动性小的特点,还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基调相一致,是最为理想的选择。(三)事权上移、税权下移,是破除当前分税制困境的关键面对财力与事权匹配日益失衡问题,多位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明晰事权,把部分基层做不好、做不到的事权逐级上移。将有较强“外部性”的司法、环保监管、食品和药物安全、跨区域基础设施等部分支出责任集中到中央;省级政府在医疗、义务教育、交通等方面支出上承担更大责任。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推进行政层级扁平化改革是合理配置事权的重要基础,将财政层级扁平化为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损失与扭曲程度,进一步明晰与合理化政府事权。多位学者也坦承,合理配置税权同样十分重要,提议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地方税种调整权和地方特色税种开征权;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或地方特色浓厚的税种,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规,由地方人大依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赋予省级人大税目、税率和减免的调整权。专家还强调,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也必不可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人均财力转移支付为主线,科学设定纵向转移标准化系数,大幅提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财力转移支付比重,大幅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二、推出环境税,渐成公认治污速效药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安徽、湖南等13省市均创下历史最高雾霾天数记录,104座城市陆续重度“沦陷”。环保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关注度一再飙升,加快立法、尽快开征环境税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一)环境税开征,或已为时不远早在2008年初,相关部委即开始联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随着国内环境问题逐渐恶化,人们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已经凸显,相比2010年的征收环境,当下环境税开征的时机已经成熟。财政部财科所报告甚至强调,我国正处在开征环境税的绝佳时机,频发的极端恶劣天气倒逼环境税尽快出台,环境税与当前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搭配出台,不仅可以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效果,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优化。不过,在知名学者马中看来,环境税开征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新税种立法需要经过多个法定程序,加之环境税立法虽已历时十年,争议犹存,即使方案已经报至国务院审核,也不太可能马上推出,燃油税开征就是明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也强调,税基(污染排放量)究竟由环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确定,尚无定论。环境税的出台不宜急于求成,不妨先行试点,待征管实践成熟后再确定推行时间。(二)小范围、低税率起步,减轻环境税出台阻力征收范围和税率水平决定了环境税的影响程度。考虑到计税依据的复杂和困难,未来环境税的征收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先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物环境税征收。有专家提出,可首先选择开征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税目,待技术成熟水平与征管能力匹配后,再研究开征废水、噪音、固体废弃物等税目。在业内人士看来,不如直接参照排污费的征收规范,以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碳税则以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为依据。多位专家指出,按照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征管能力,仅开征碳税最为可行。至于税率水平,多数网友建议,应遵循“费改税”原则,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前提。在马中教授看来,单以排污费标准征收环境税远不够治污成本,应坚持“环境无退化”原则,将税率提升至能够有效激励企业主动治理的水平。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同时提出,税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采取行业差异性税率,对污染严重的税目适用高税率,对污染较轻的税目适用低税率。(三)实现政策初衷,尚需制度跟进从顶层设计出发,构建环保治理、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政策目标实现。有专家建议,按照“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调整完善消费税制,把高污染、高能耗、高档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按照“谁使用资源谁付费”的原则,推进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则强调,还要配套建立环保激励机制,一方面建立环境治理转移专项基金,与环境改善程度直接挂钩;另一方面,调动企业治理积极性,对零排放、零排污企业实行减免退税政策,对污染改进明显企业实施财政性奖励。在业内人士看来,明确建立环保税务合作工作制度甚为关键。“费改税”后环境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将很大程度减少环保部门的行政威慑力,进而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动力,这就需要法规制度来厘清两部门权责,确保税源信息无缝对接,行政监管不放松。三、屡起波澜的土地增值税,改革已成各界共识2013年11月24日,央视《每周质量调查报告》报道指出,2005年至2012年8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多家知名房企榜上有名。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各界热议,相关房企纷纷发布公告予以否认,当事双方也由公开辩论发展到对赌,即使国家税务总局出面澄清也未能平息争议。(一)误读误解背后,难言税收宣传到位对于房企欠缴3.8万亿元土地增值税的报道,多数学者认为报道失之偏颇,存在误读误解,主要表现在:测算方法不科学、不严谨,至少高估行业毛利润率16个百分点;对免税政策不知晓,虚增近40%的应税销售额;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不明,错把“应征不征”税额当“应缴不缴”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也出面证实,该推算方法不正确,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白景明、杨志勇等学者也认为,其实这都是税收征管具体操作不透明、税收宣传不够普及惹的祸,如果税务机关在履行应收尽收职责的同时,把小税种放到应有的位置上,进行从基本税法到具体征管方式的全方位宣传,让内行人看到门道、外行人可以理解,这场风波或许可以避免。(二)税制设计缺陷是导致土地增值税纠结的根本原因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消息传开后,上榜房企和税务部门遭到了广泛质疑。有学者强调,即使是最为保守的推算数据,都显示出存在大量土地增值税应收未收的问题。绝大多数专家学者坦承,把征管不力归罪于税务部门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其实更多地应归罪于土地增值税本身,税制设计过于复杂,最为核心的清算时点规定弹性较大,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清算难度大并容易引发执法风险,加上房企的游说和地方政府的高地价偏好影响,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展缓慢,也就见怪不怪了。有网友进而调侃道,在这场游戏中,地方政府和房企“你好我好”,但损害了国家利益,苦了消费者。至于税务部门,不过是代人受过——他们没有大面积漏征税的胆量。(三)存废之间,合并或是改革方向鉴于征管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激进派认为,开征以来,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一直偏小,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可有可无,在调控高企的房价时贡献的力量更是微不足道,况且土地增值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如出一辙,属于不合理的重复征税,理应尽快废除。保守派则认为,土地增值税出台的最初目的是抑制当时的房地产行业暴利,税率设计偏高,加上仓促出台,制度设计确实不尽合理,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认土地增值税的作用。虽然目前规模不大,但增长势头强劲,相信在打好税制这块补丁后,定能成为地方可以依赖的主体税种。因此,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适时推进税种立法进程。中间派则认为,短期内调整立法层面的可能性较小,确立更加合理的土地增值税会计计算规则,明确各地区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或许可以起到改善作用。但从税制改革的高度观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决定精神,把土地增值税放在房地产税费的整合中统筹处理更为妥当,还原土地增值税的财产税特征,统一对增量和存量房地产的土地增值收益征税,实现税收中性,最终达到降低房价或者减缓房价增长等长期目标。四、开征遗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应审慎推进从2013年初的“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网络传言,到2月国务院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的表态,再到业内专家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每一次消息传出,都成为舆情空前热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观察,“遗产税或将开征”话题,单2013年9月24日媒体报道就有2 300篇,截至9月29日相关微博甚至高达10万多条。(一)开征遗产税,利大于弊征收遗产税,以国家力量合法地“劫富济贫”,不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避免社会阶层固化,完善税收制度体系,还可以刺激消费,激发“富二代”们的创新创业激情,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合理征收遗产税,将推动大量房产入市抛售以换取现金纳税,可以达到控制囤房行为、刺激实业发展、促进底层年轻人奋斗的三重目的。有网友甚至认为,遗产税会极大地降低官员贪腐收益,间接遏制贪腐行为。此外,还有众多网民和部分学者持明确反对意见,认为征收遗产税不但与我国家庭养老模式不适应,还在法理上与居民主要财产——房产70年使用权相冲突,并直接导致富人财产外移,影响经济发展,加上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富人避税成本较低,征税成本将居高不下,征收遗产税只会极大地增加家庭负担,很可能制造新的不公,抑制甚至扼杀公民的创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最终必然得不偿失。支持派则认为,遗产税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环节,既是我国税制完善的必然发展方向,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富人移民国外很可能面临缴纳更多遗产税的风险,担心遗产税引发移民潮纯属多余,美国的成功实践已经表明,遗产税并没有导致富人外移,反而出现了众多巴菲特式富豪,以多缴税造福下一代为乐,社会创新活力不但没有被抑制反而得到激发。(二)遗产税推出之路,说近还远有学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但具备了一定的税源基础,还具有现实的政策支撑。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和实现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改革目标都迫切需要遗产税出力,随着年底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全国联网等基础制度的加快落实,遗产税开征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报告还指出,按国际通行的2%税率计算,遗产税将增收2 000亿元。在多数学者看来,现阶段开征遗产税不合时宜,也不靠谱,既与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又存在房产使用权等方面的法律障碍,还缺乏有效的居民财产收入登记制度作支撑,如果仓促推出,很容易沦为“穷人嫌弃、富人逃避”的空头税收,最终陷入无法落实的死循环。近年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停征和调整遗产税政策,香港宣布2014年取消遗产税的消息表明,遗产税对吸引外资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研究是必要的,但遗产税落地需先夯实制度基础环境,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三)起征点设置,适度就好起征点高低事关民众切身利益,对于修订草案,遗产税起征点为80万元的传言,网友纷纷大呼“伤不起”,在房价高涨的当下,随便一套房都有可能超过80万元,这就意味着北上广等大城市,遗产中有房就要交税,遗产税又变成了“房产税”,最终沦为“工薪税”,这无异于与百姓争利。对于学者建议的500万元起征点版本,网友们同样觉得不靠谱,考虑到房产价值,500万元还是偏低。独立经济学家何志成则提出,不妨把征税对象确定为资产超千万人群,千分之一的总人口比例,可以达到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的双重目的。多数专家学者则认为,其实起征点的高低并不重要,关键是明确遗产税是个案税,不是普遍税,不能扼杀公民的创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不妨学习借鉴美国近年来大幅提高遗产税起征点的经验,从长远入手,结合我国房产价值、纳税主体收入来源方式、征管成本等实际因素,构建中国特色的地区差异化遗产税动态调整机制。(作者单位: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约因素分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内容提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广东作为排头兵的应有使命,也是广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制约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因素有观念薄弱、体制不完善、生态低碳产业体系尚未建立、环保法制建设滞后等因素。建设生态宜居环境、建立绿色环保产业体系、改善环保法制环境、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可持续发展 生态宜居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化中后阶段,并正朝“三个定位、两个率先”迈进。然而,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建设优美宜居生态家园成为建设幸福广东的关键要素。为此,广东地税科学研究所与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组织成立联合课题组,以“坚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为专题,对我省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地方税收软环境服务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展开了研究。收回有效问卷610份,现情况公布如下:一、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挑战与成因分析(一)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趋稳,空气质量稳步改善,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二是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至2012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3 456亿元,约占全国15%,位居全国前列。三是生态示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珠三角建成了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中山市成为首个荣获国家生态市称号的地级市。四是森林生态效益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11万亿元,首次超过万亿元。五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先全国。目前,我省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 172.6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14%,建设配套管网超2万公里,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六是环境监管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实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新模式,建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粤港澳珠三角区域立体空气监控网络,率先启动了PM2.5等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二)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我省仍面临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是环境污染的历史旧账包袱仍然沉重。多年的粗放型经济快速增长给我省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环境欠账日益累积,一些地方环境问题十分严峻。2012年珠三角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有所下降,出现严重空气污染的概率增加。部分地区水体环境恶劣。2012年,仍有8.1%的省控江河断面水质劣于V类,部分地方水体环境恶劣。汕头贵屿、清远龙塘、韶关大宝山等少数地区土壤污染较为严重。农村环境污染、饮用水安全和化学品污染等问题突出,全省89%的耕地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方面是新一轮经济加快发展带来新的生态保护压力。“十二五”后三年,我省将大力推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项目460个。同时产业转移中仍存在着污染随之转移、环境保护滞后经济发展、园区环保设施不足、部分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等问题。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将使我省特别是珠三角不容乐观的大气环境质量“雪上加霜”。(三)制约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因生态文明建设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短板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观念薄弱。本次调研问卷统计显示,25%的市级领导干部选择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44.3%的领导干部认为经济发展的压力是本地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企业生态主体责任意识淡漠,缺乏生产模式生态化意识,生态科技观念不明确。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模糊,将生态文明建设看成是发改、环保、林业等政府部门的事,自身参与积极性低。二是生态型、低碳型产业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广东第二产业仍是主导产业,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规模比重较小,产品多处于中低技术水平,对资源环境的消耗巨大。一些五金、水泥、钢铁、印染等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缓慢,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三是环保法制建设滞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的空白、缺陷和盲区,部分领域缺乏可操作性。环境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内容与当前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脱节或矛盾,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导致部分环境法律责任难以得到追究。四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造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环境成本被低估。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环保考核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权重不够,甚至出现“绿色干部难升官”现象。二、建议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提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文明水平,在学习借鉴国内经济发达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议我省加快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及配套政策,全面编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环境1.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一是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二是大力开展土壤修复,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三是加强沿海滩涂、重要海域生态修复力度。2.积极推进美好城乡建设一是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大力推进饮水甘甜、源头活水、碧水交接、减负修复等八大重点工程。二是加强城市宜居环境建设,对城中村、城郊接合部等管理薄弱地区实施集中整治行动。三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市县全覆盖进程。四是大力实施村庄环境整治,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服务功能。3.构建生态安全体系一是贯彻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财政、投资、产业等配套政策,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二是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和全省绿道网建设,加快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构筑以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要框架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三是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强化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二)加快建立绿色环保的生态产业体系1.加快低碳、绿色产业培育一是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大力发展金融、物流、旅游、会展、信息、咨询、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着力培育生物医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绿色低碳、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环境监测与环保材料以及环境服务业领域的环保产业。三是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四是抓好生态产业的品牌建设。加快打造我省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三大产业的区域性品牌。2.运用绿色环保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将生态化、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用清洁生产、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延伸,扩大物质的有效循环利用范围。加快工业产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和重污染行业绿色升级示范园区创建。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逐步在化工、石化、造纸等行业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二是加强资源的综合和再生利用。挖掘“城市金矿”,有序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三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模式,建设一批示范区和项目。4.严格执行环评、环保制度,淘汰落后产能一是通过制定高污染行业、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导向标准,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淘汰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二是开展规划环评、准入门槛从严从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构建环保“倒逼”机制。(三)加快改善生态环保法制环境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向国家呼吁加快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损害赔偿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支持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2.严格环保执法监管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组建省、地市环保执法专业队。在司法部门探索建立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加强环保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与应急能力建设,增强我省环境监察、监测预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加大环保优惠力度,简化税收优惠申请程序,扩大税收优惠幅度,积极稳妥开征环境税。开征环境税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因地制宜地采用定额税率,并纳入地税机关的征收范围,严格征管,专款专用。(四)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1.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区域上,实行分区指导政策和激励生态建设的财政政策,发挥税收在农村生态补偿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流域上,建立水权交易体系、实行流域环境协议和开展流域异地开发政策。在资源和环境要素保护上,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发挥税收在统筹协调经济发展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两方面的调节作用。2.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一是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分类指导的、以地区或地域为考核单位的生态文明考核评估体系。二是逐步增加生态指标的权重,加强生态文明考核对官员政绩考核的刚性约束。三是在考核上要注意采取梯度考核、差别竞争方式。3.强化经济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产业升级、鼓励资源节约、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排放、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激励企业和公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通过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环保信用评级等经济政策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4.创新工业飞地模式探索在工业发达地区划出一块飞地,用地指标由生态保护区所属各县(市区)提供,双方共同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由此产生的GDP、财税收入等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成。5.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认真组织实施。(五)加强保障体系建设1.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成立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方案,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2.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整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产业基地和企业等科研力量,推进协同创新,突破一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核心技术。瞄准世界生态技术前沿,抓紧培养和引进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的拔尖人才和专业人才。3.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公共财政每年用于生态建设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速、高于财政支出增幅。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4.全面开展生态文化建设一是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二是倡导绿色消费方式,鼓励健康消费、适度消费,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的良好氛围。三是税务机关应通过广泛的税收宣传,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推行“绿色税收”,共同推进税收的生态环保职能。课题组成员:向 景 温丽萍 李 蔚 陈 敏 李翰敏 唐 勇 冯胜平 谢振泽 左连村 谭燕虹 王 海关于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调研报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内容提要: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是借助社会力量切实加强零星税源管理的一种征管方式,可有效解决地税部门管理人员不足、管理压力大的问题。截至2013年8月,全省开展地税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部门共有17个市(区)局,53个县局,占全省的37.8%;总户数约238万户,占总纳税户数的49.7%,占零星税源户数的67.4%;税费收入约48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0%。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带来税收收入增多、税务机关工作量减少的同时增加了税收成本,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结合税源特点、部门协作关系、执法风险及税收成本等问题,进行必要性论证后谨慎推行。关键词: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 执法风险 税收成本根据2013年8月15日南健局长关于开展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调研的批示,调研组采取全省书面调研和到广州、东莞、佛山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对我省地税系统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省地税部门税收征管现状我省地税部门税收征管现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税(费)源增长较快至2013年8月底,全省地税管理的纳税户数(含出租屋等临时登记户,不含车船税和二手房交易等一次性税源,下同)为470万户,比2008年底(311万户)增加159万户,增长51.1%。其中,个体工商户168万户,比2008年底(117万户)增加51万户,增长43.6%;临时登记户184万户,比2008年底(126万户)增加 58万户,增长46%。社保费登记户数(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429万户,比2008年底(198万户)增加231万户,增长116.7%。其中灵活就业人员259万户,比2008年底(111万户)增加148万户,增长133.3%。(二)税务人员工作量差异大至2013年8月底,全省地税共有税务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协税员,下同)26 894人,比2008年底(23 504人)增加3 390人,增长14.4%。其中税源管理人员8 080人,比2008年底(7 069人)增加1 011人,增长14.3%;办税服务厅人员6 100人,比2008年底(4 651人)增加1 449 人,增长31.2%。2013年人均管户(纳税户)582户,比2008年底(440户)增加142户,增长32.3%。2013年人均管理社保费户数(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211户,比2008年底(124户)增加87户,增长70.2%。人均管理税费(社保费)户数则为793户,比2008年底(564户)增加229户,增长40.6%。2013年办税服务厅日均工作量123 659笔(户次),每日人均工作量20笔(户次)。我省税(费)源地区分布差异大,导致各地税务人员工作量差异很大。2013年人均管户(纳税户)最高的广州达1 685户;社保费人均管户最高的中山达614户。纳税户人均管户最低的汕尾则只有86户;社保费人均管户最低的河源、梅州只有18户。2013年办税服务厅人员,每日人均工作量全省平均为20笔(户次),最高的茂名为29笔(户次),最低的横琴为5笔(户次),有的县局只有二、三笔(户次)。二、我省地税部门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主要做法为有效解决地税部门管理人员不足,管理压力大的问题,不少地方在当地党政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建立了“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机制,实行零星税源(含出租屋等临时登记户,不含车船税和二手房交易等一次性税源,下同)社会化管理,借助社会力量切实加强零星税源管理。据统计,至2013年8月全省共有17个市(区)局,53个县(市、区局,包括东莞、中山市局,顺德区局和按县局管理的税务分局,下同)开展了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占140个县(市、区局)的37.9%。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主要有协管、代征、代征加协管三种形式,其中协管的有5个市(区局),代征的有25个县(市、区局),代征加协管的有23个县(市、区局),潮州(湘桥区)、汕尾(海丰县)市都只是由其中一个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梅州、江门、湛江、揭阳、横琴等5个市(区局)没有开展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2013年8月底,全省地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户数(不含车船税、二手房交易税费及社保费,下同)为237万户,占总纳税户数的49.7%,占零星税源户数(353万户)的67.1%,2013年1至8月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税费收入(不含车船税、二手房交易税费及社保费)为48亿元,约占税收收入总额2 414亿元(不含省局直属分局的税费收入)的2%。(一)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这主要是指实行协管和代征加协管方式的地方。2000年,广州市实施了“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制,成立了由地税局等18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外来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个人出租屋税收正式纳入广州市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并从2001年起,统一委托全市160多个街道代征个人出租屋税收。2009年9月又决定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全面实行委托代征,在各街道(镇)办事处设立协税护税工作站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代征工作。至2010年6月,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委托代征机制已在全市成形并顺畅运转。随后广州市整合街镇个人出租屋及个体零散税源两套代征机构,实现了对街镇协税护税工作站与个人出租屋税收代征机构人员及业务的整合。协税护税工作站按本辖区代征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户数比例配置代征员。原则上每150~300户个体工商户配备代征员1名,专业市场或农村地区人力配置可适当增减。东莞市于2005年7月成立了市、镇、村(居)三级协管的工作架构:市政府、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五大职能部门的相关领导组成税务协管领导小组,镇区成立税务协管中心,各镇区原则上在属下各村(居)委会成立协管站,经济欠发达、纳税户较少的镇可在几个村(居)委会设立一个协管站。目前东莞市共有镇区税务协管中心32个,镇区属下村(居)委会税务协管站158个,税务协管人员1 412人。佛山市率先在禅城区进行试点工作,采取协管加委托代征的方式。2008年,禅城区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区政府财金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建立了11个基层协税站,招聘、培训80多名协税员,形成了区、镇(街)、村(居)三级协税护税工作架构。(二)明确协管、代征范围广州地税明确,个体工商户(含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无证照生产经营户),除税法规定或上级税务机关明令不能实施或暂不实施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及达到重点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外,其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代征。东莞市各镇区的税务协管中心(站)协管范围为管辖范围内的各类零星税源、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具体指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年营业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其他业户)。禅城区对片区内的个人出租房屋实行代征和协管,并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及难以管到的无证照生产经营户(全区共有2.3万户)纳入协管范围。(三)明确工作职责税务协管的工作职责是:协助税务部门清理无牌无证户和漏征漏管户;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协助税务部门对逾期申报和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对辖区内纳税户的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协助税务部门派发有关税收宣传资料,传递各类涉税文书;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其他有关工作。代征加协管的则加上代征区内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征收代征税费、打印完税凭证、代开发票等。税务协管人员不具备税收执法权限,税收执法权由税务人员行使。如《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由税务部门发出,委托税务协管员上门送达。只实行委托代征的也通过与委托代征单位按期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方式,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和权益。(四)开发信息系统东莞市开发了税务协管信息系统,广州、佛山市局开发了委托代征管理系统,河源市源城区开发了私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系统。中山市局开发了代征税款征收模块,并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出租屋税收进行全面有效管理。(五)强化培训与辅导各地积极主动做好对协管、代征单位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更新税收知识、提高软件操作能力。(六)规范协管代征行为建立代征制度和操作规范,定期与代征单位进行工作协调和情况沟通,指导、管理协管、代征单位的协管、代征工作。加大对协管、代征单位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协管、代征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保障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同时,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双限”制度,强化对代征单位票证使用情况、代征税款情况及结存情况的监督、跟踪和控管。为保证税款安全,禅城区实行POS机扣税,避免收取现金。为解决租赁市场“阴阳合同”的问题,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禅城区还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正式执行。(七)提供经费保障必要的经费是有效开展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前提。我省地税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按收入分成。东莞是对税务协管中心负责协管的纳税户所涉及税款的市级收入部分,实行市、镇、村(居)三级分成,分成比例为:11个欠发达镇,市、镇、村(居)按2∶3∶5分成;其他镇区,市、镇、村(居)按3∶3∶4分成。清远市(资源税除外)、珠海市香洲区也采取税收分成的经费保障办法,地税部门无须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二是代征手续费加政府奖励经费。2011年广州市市内代征手续费支付比率为:代征个体税收市区库收入的3%及区(县级市)政府给予的奖励经费。禅城区建立了按代征税款的2%支付代征手续费及与协税护税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供给机制。汕头各代征协管站的经费由区政府和各街道镇自行解决,地税局按规定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中山市局以代征非住宅税款的2%支付代征手续费,作为代征单位管理经费的一部分,其余经费由各镇区财政解决。三是只由地税机关支付代征手续费。韶关、肇庆都是从日常征收经费中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八)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禅城区局在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引入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人员绩效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规范、票证管理、代征税款征缴、税费征收、资料整理、催报催缴、税务协管、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安全管理等8大考核项目,把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新欠增减率、纳税服务质量、催报催缴率等重要指标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工作人员个人绩效与绩效奖励金挂钩,切实加强对其德、能、勤、绩的考核量化,提升管理质效。三、我省地税部门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主要成效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是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根据“抓大、控中、规范小”税源分类管理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零星税源管理的有益尝试,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有效举措。各地的实践证明,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壮大地方财力,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依法治税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提升社会管理水平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发挥了镇(街)、村(居)“地利、人和”的优势,能及时发现和协助清理无牌无证经营户及漏征漏管户,对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工作都有极大的帮助,更能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整合综合治税力量,形成多部门全方位的管理合力。广州税收管理融入街道社会管理后,使得街道有充足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力度,目前广州市专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有1万人,在册管理出租屋400万套、流动人员635万人,成为平安广州、和谐广州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广州市每年开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2万多次,出动管理力量80多万人次清查治安隐患,社会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二)增加税收收入广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从2000年的800万元上升到2012年的13.8亿元,增长了172.5倍,即使在2009年和2012年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调整、税负大幅下调的情况下,税收仍能保持增长。广州市2010年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相关税费(不含社保费)累计11.9亿元,同比增长38.4%。2011年国家出台税收减负政策大幅调高流转税起征点,2012年试行“营改增”政策,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的地税税收收入总额却保持稳定,未出现下滑:2011年全年地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2亿元(比2010年的11.9亿元增长2.3亿元,增幅19.3%);2012年全年地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7亿元(与2011年基本持平,增长0.5亿元)。截至2012年底东莞市共有零星税源户21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率达98.3%,纳税申报率达96.8%,巡查新户数增长18%。共实现零星税源税收收入17.5亿元,剔除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等政策因素影响,同比增长15.1%。(三)促进税收公平税务协管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辖区认真调查摸底,在个体工商户自报的自身经营情况基础上展开典型调查,力求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对新办个体户的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为个体户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款核定提供重要依据。这样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的纳税环境,并获得了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提升服务质效协管小组对于一些没有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户,及时督促其尽快办理,对逾期申报纳税的经营户进行催缴、催报,促使纳税人及时改正,避免了纳税人受到处罚和被加收大额的滞纳金;协管小组增加办税地点和涉税咨询途径,有效提高涉税疑难解决效率,近在身边的贴心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有利于征纳和谐。(五)缓解管理压力以前人力资源紧张时,禅城区局的分局经常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后极大解放了个体户税收管理员,腾出更多的人手充实重点税源管理与纳税评估员队伍。以祖庙分局为例,推行征管社会化后,祖庙分局零散税源日常管理基本转移到协税站管理,减负成效明显:截至2013年5月,祖庙街道协税站共办理零散税源相关业务达17 742笔,其中征收管理业务3 148笔,税务咨询4 052人次,催缴5 669户次,派送文书4 166份,扫描征管资料707户,大大减轻了分局的管理负担,试点分局负责零散税源管理的人员由改革前的14名下降至5名,预计顺畅运转后只需2~3名,投放在零散税源征管上的人力资源可节约60%以上。税源管理方面,街道发挥所属村委会、居委会协管职能,积极清理无牌无证户和漏征漏管户,试点分局零散税源管户数由试点前11 722户增加到2013年5月12 633户,增加911户,同比增长7.8%。全区零散税源社会化工作运行平稳后预计可调剂出管理员5名、征收岗和催报催缴岗人员16名投入到大、中税源管理中。东莞市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后,规模较大的分局负责个体户管理的人员由原来的7~10个人,减少到现在的3~5人,规模较小的分局由原来的2~3人减少到1人。广州市局将173万户纳税户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后,人均管户由1 685户减为270户,减少了84%(当然,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不等于税务机关不管纳税户了),个体管户人力资源也得以大幅缩减,如2010年越秀、天河、海珠区局个体税收管理员分别由38名、10名和18名缩减至10名、5名和4名。四、我省地税部门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代征单位信息反馈不及时在现行的代征模式中,税务部门对代征纳税户具体信息、发票开具、税款缴纳等情况的了解依赖于代征单位的信息反馈,有的代征单位由于缺乏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无法存储大量的代征信息,严重阻碍了代征工作的信息反馈,致使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二)税务机关监管手段薄弱《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如税务检查、违章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不适用于代征人,代征人游离于税收征管法规之外,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主体。(三)协管、代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由于协管、代征人员大部分是临时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较低,而且协管、代征人员的工资收入不高,流动性大,导致税收风险增大。一是代征单位业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不足,从而导致漏征或少征税款的风险加大。二是在协管、代征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发生廉政风险。三是在协管代征过程中与纳税人产生矛盾,而一些纳税人将代征单位和税务部门混为一体,影响了征纳和谐。四是有些代征单位现金收取税费,税款存在安全隐患。(四)信息化支持亟待提升目前大集中系统和“金税三期”的委托代征并不能对委托代征的业户做到明细的“一户式”管理,对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缺乏有效的信息监管手段。同时,省局“大集中”核心征收系统禁止外部系统数据回写,这导致代征单位与地税机关重复操作,影响了代征工作效率(总局“金税三期”上线后仍将面临同样的问题)。(五)征收成本过高实践证明,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确实大大减少,工作压力大大减小了,税务机关实实在在减负了。但是,所谓税收社会化管理减负其实只是转负,不过是将税务机关的负担转给社会负担而已,税收管理社会化实质是税收管理负担社会化,就整个社会来说,则不但没有减负,反而增加了负担,增加了征收成本。一方面,投入产出比低。零星税收基本上都是芝麻,边际成本很高,因此投入产出比很低。东莞市有1 412名专职的税务协管人员,2013年1~8月协管的税收才5.4多亿元,人均才38.5万元,仅为该市正式税务人员人均所管税费收入(2 237万元)的1/58。另一方面,增加了税收成本。2012年东莞市地税零星税收市级分成收入6亿元,按照经济欠发达镇2∶3∶5和非欠发达镇(街)3∶3∶4的市、镇、村分成比例计算,市本级分成收入1.7亿元,占28.8%;镇村分成收入4.3亿元,占71.2%,其中村(协管站)超过50%,即超过2.2亿元,占零星税收收入17.5亿元的12.6%以上,即100元税收的征收成本达12元以上,明显高于我省一般税收征收成本。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建议我们认为,要正确判断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作用和成效,是否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充分考虑必要性零星税源纳税人多,税收规模小,管理上费时费力,实施社会化管理确能有效提高效率,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税源特点、部门协作关系、执法风险及税收成本等问题,经权衡后谨慎推行。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降低中小纳税人负担已是大势所趋,零星税源势必式微,推行社会化管理应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而有些地方税源少,财力弱,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并未饱和,更没有必要实行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也没有财力来支撑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湛江市部分县(市、区)曾开展过税收社会化管理的尝试,在某一时期也发挥过促进地方收入作用。但由于零星税源不稳定,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及部门配合方面存在种种问题,近年来已停止实施。同时,零星税源关键是要管住,只要管住了,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征到税收(因为零星税源多数是定额征收,定额实行“批扣”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多一个代征环节)。因此,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重点是要借助社会力量管住管好。但是,税务协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上也没有给税务协管支付手续费的规定,而代征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可以依法收取手续费。因此,要解决经费问题,实行代征加协管的方式是比较好的选择。而如果只采取协管方式,经费则要完全依靠当地财政的支持。(二)加强沟通,建立机制社会化管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从过往经验看,合作各方开始时往往满腔热情,但在遇到困难时就会相互推诿,闹得不愉快甚至造成不好影响。因此,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税务部门和协作部门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规范社会化管理各个环节的运作。在发挥其他部门管理优势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业务优势,保持税务部门在零星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牢牢抓住税务部门关键执法权,如定额核定权、检查权、处罚权等。(三)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零星税收社会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要对零星税收社会化管理过程实行全程监控,随时掌握零星税收社会化管理的动态。要加强对零星税收社会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协管、代征单位被查出有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行为的,要立即撤销其协管、委托代征权限,对协管、代征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要停止其协管、代征资格。要运用科技手段来减少人为操作,如全面推广银行扣缴、复盘扣税以及POS机扣税,逐步取消现金收取税款,消除税款安全隐患。(四)要统一规范代征软件建议省局研究开发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系统软件,切实加强对代征税款的监控,保证代征税款及时、安全、足额入库。而且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系统要与大集中系统(金税三期)互联互通,开通相关数据回写,避免重复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五)要加强业务辅导要加强对有关协管、代征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并应指定业务骨干进行日常业务辅导,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向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宣讲,提升其业务水平,确保协管、代征工作正常开展,提升协管、代征工作质量。(六)建立考核激励制度为保证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长期运作,除税务机关定期向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外,当地政府也应给予一定补充奖励经费,充分激发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税务机关要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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