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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15: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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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友之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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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益论——市场主体微观利益关系研究

企业利益论——市场主体微观利益关系研究试读:

内容提要

企业是市场主体中最基本的单位,也是研究社会一切利益关系的基础。因为它包含着一切利益关系最基本的细胞和内核,无论是研究整体利益,还是研究局部利益,最终都与企业利益直接或间接有关。

本书以研究企业利益为主线,集中研究了五个问题,即企业该怎样追求利益,以及怎样处理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全面利益论,对企业怎样追求利益最大化,怎样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三大利益关系,怎样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双赢,怎样重塑政企关系,以及企业怎样最大限度地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作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其中,特别是对国资主体型企业怎样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私营企业怎样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上市公司怎样正确处理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中外合资企业怎样正确处理外商的独资与垄断的关系等,进行了新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总序言

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次公开招标,我们经过申报、初审、复审,最终能够拿到《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研究》(批准号:05&ZD028)这一课题,心情自然是非常激动的。但高兴之余,也深感压力巨大。因为此次重大课题招标,国家社科基金办的目的在于要争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所突破和创新,形成一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并为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要做到这一点,或者说距离这一目标,我们感到要完成的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不过,压力同时也是动力,正是期待理论与实践上的突破与创新,我们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于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同时我们也可以说是有备而来。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就利益关系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这给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大概从1994年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部分中青年学者,主要是一些博士生和硕士生开始思考一个问题:经济学的核心是什么?这么一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一讨论却成了谁也很难说清楚的难题,开始时众说纷纭,不一而终。后来,我们有目的地重点阅读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名著,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著作,对经济利益的探索和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深感这是一个尚待进一步开拓的领域,方兴未艾。

于是,我们开始有步骤地展开对利益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自选课题;另一方面努力申请国家和省部级社会科学课题。

在我们对利益及利益关系问题展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我们主要是完成了一套“经济利益理论和实践丛书”,包括:经济利益关系通论、综合经济利益论、开放利益论、机会利益论、风险利益论、分享利益论、创新利益论、保险利益论等,已由复旦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另外,还有由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等陆续出版的共享利益论、未来利益论、固定资产投资利益论、交易利益论、保障利益论、农民利益论等,另有论文几十篇,有的被《新华文摘》等转载,有的已获奖。《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研究》这个课题是我们研究经济利益问题的拓宽。原来我们主要研究经济利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基本上也是围绕经济利益及经济利益关系问题展开。这个课题涉及的内容包括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收入分配、阶层变化、“三农”问题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等领域,而且在文献和数据收集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因此,对这个成果我们自己也感到不甚满意,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但是,我们还是有一些心得体会写出来供批评指正。

在我们前期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初步取得了共识: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经济学是研究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经济利益问题的科学,其基本见解如下:(1)一切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利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无产阶级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或资产阶级经济学),虽然各种说法不同,实质上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公开声明是为无产阶级(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的,是以谋求无产阶级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理论体系。西方经济学的核心虽有多种说法,但是,实质上是以谋求资产阶级(即少数人)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理论体系。康芒斯说过,自从经济学的研究开始和哲学、神学或者自然科学分开,研究者采取的观点决定于当时认为最为突出的冲突以及研究者对冲突的各种利益的表态。(2)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人们从事生产,实际上是创造经济利益;流通实际上是交换经济利益;分配实际上是分享经济利益;消费实际上是实现经济利益。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实际上都是企图以最少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3)一切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各种社会关系中,首要的就是利益关系,各种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现实中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核心也是利益关系。

在对利益关系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对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1)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是利益。当今世界,社会活动充满着矛盾。处于不同群体、集团、阶层、阶级、民族和国家中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和利益诉求。人们产生从事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动机无不出于对利益的追求。没有利益,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就丧失了目标,社会主义社会也概莫能外。(2)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广义利益关系)。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与社会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社会的发展只能以每个人的利益为目标,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个人的利益只有立足于有利于社会、民族、国家和人类的利益,只有合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处理一切社会关系,必须把握其核心,即利益关系。(3)一切社会科学的核心归根到底是利益关系问题。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和不同的学者,对于同一社会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解释,并得出不尽一致的思想结论和主张。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者在研究、解释和试图解决问题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特定利益群体的立场上,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的权益,接受反映特定利益群体的意识形态,采取符合特定利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也就决定了社会科学在性质上必然不同于没有社会性和人文性的自然科学,换句话说,一切社会科学的核心归根到底是利益关系问题。

对上述认识我们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也欢迎国内外同行专家给予批评指正。

本课题的中心是以经济利益关系为主体的社会利益关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关系,以经济利益关系为核心,兼顾其他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中,首要的、核心的就是经济利益关系;政治利益关系的稳定及均衡,是我们国家保障政治稳定的基础;文化利益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是人们对于文化需求、文化生活条件、文化劳动权益的概括反映。社会利益是具体的、历史的。我们现实生活中所实现的社会利益,仍然存在着不够充分或不够协调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过去我们侧重于对经济利益及经济利益关系问题展开研究,现在,我们的研究要以经济利益关系为中心,同时也要研究政治利益关系、文化利益关系等利益关系。课题组的成员主要也是从事经济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这是一个缺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方面增加了社会学、政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充实科研队伍,加强课题组政治学及社会学学科的研究力量;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学习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之处。尽管如此,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之中,偏差存在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我们期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尽量减少偏差,尽可能比较客观地揭示出社会利益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它同时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经过组织专家学者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研讨,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一套关于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研究的系列丛书;二是一份关于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总报告。阶段性成果系列是有体系的,基本上可分为整体利益关系、局部利益关系、个别利益关系及对外利益关系等不同的系列,但阶段性成果的出版是不分先后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研究成果已是半成品,但尚未成形,还需要加入大量新的内容;有些研究成果是前期的科研成果,或者是已初步完成的科研课题或博士学位论文,因材料的核实、数据的更新以及出版经费等原因等待出版。当然,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会结合研究工作的进展尽可能公开发表一些阶段性学术论文。先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是为了抛砖引玉,以便在总报告中更好地修改和补充。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的重大招标课题,本项目的研究工作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所突破和创新,形成一批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为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但是,真正要实现创新是非常难的。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与发展。创新是艰难的,但不能没有创新。因此,不能轻易讲创新,在利益理论问题研究中更是这样。如果我们能对利益的概念、衡量指标体系、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等方面有些新的提法就已经很不错了。

研究利益及其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可以从一个新的视野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拓展社会利益研究的范围,完善和深化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系统研究和正确处理新时期利益关系对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本身就是一个理论意义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题。

课题的研究工作首先必须收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采集和加工大量的数据。科学的研究成果,离不开丰富、翔实的资料与数据。但是,在前期研究的过程中,数据的收集恰恰成了我们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因为我们所能取得和运用的数据大多数都是二手资料和数据,尽管这些数据和资料也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但如果能够取得第一手的数据,就更有利于帮助我们揭示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规律性。对此,我们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加以利用,但我们力争有实际调查,以社会调查的实证数据作为基础进行规范分析和数理分析,以探索利益关系变动的规律性。此外,尽管课题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不可能全部是最新的,但我们尽可能地使用最新的数据。

能够取得这一阶段性的研究成果,离不开方方面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对所有给予我们的研究工作以支持和帮助的部门、同志表示深深的谢意。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引用了大量的数据,参考了大量的文献,非常感谢这些数据和文献的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对此,我们尽可能在引文中加以注明,但如果确有遗漏,敬请批评和谅解。复旦大学出版社经管分社社长徐惠平同志等对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一并表示谢意。《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 洪远朋2006年6月

导论

谈起利益,马克思有两句最精辟、最彻底的话。一句是说,“人[1]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就是说,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利益问题。个人、家庭、企业、民族和国家等不同主体,都会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而奋斗。第二句话是说,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2]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指明了经济利益是三种利益中的核心和目的,政治利益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离开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就成了空洞的、毫无意义的东西。文化利益虽是一种高层次的利益,但是,人们只有在吃饱穿暖的基础上,才会去追求文化利益,也才能使其具有现实的、高尚的享受意义。

一、企业利益论的提出

进入21世纪的中国,从一面看,成绩很大,确是形势一片大好;而从另一面看,人民意见还很多,问题也是不少。如在利益目标的追求上,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关系上,暴露出来的矛盾或问题着实使人感到不安。原来认为从企业这一“细胞”谈利益,是否有其必要,是否有东西可谈;而经过几年来的资料收集、征询调查和三年多来的研究,逐渐认识到企业利益问题既有很多理论问题需要研究,又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很有研究的必要。

在企业利益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很多,而对人们影响最大、老百姓意见最多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由“杀人假药”到“三聚氰胺”等暴发出来的问题:企业该怎样追求利益目标

2006年5月13日《信息时报》报道: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省某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两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专家会诊的结果,怀疑可能是由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市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震惊全国的齐齐哈尔市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就这样爆炸开了。

齐齐哈尔市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假药事件,暴露了企业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业该追求什么?”“齐二药”为什么要制造“杀人假药”,目的很清楚,就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此目的,该公司采取了两大措施:一面使60%的老职工下岗,另一面大量雇佣临时工。这一替换,使劳动成本大大降低,企业利润由此而升。而许多招聘的临时工既没有学习,也没有培训,根本不懂得生产药品与农业生产、干杂活有什么区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药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之后才能上岗。而“齐二药”的领导为了追求利润,早把这一规定忘得一干二净。制药需要原料,其中之一是“丙二醇”。为了降低成本,犯罪嫌疑人王桂平用价格比“丙二醇”低得多的“二甘醇”冒充“丙二醇”,正合这种片面追求利润的需要。“不懂药品生产的劳动者+假原料”,不生产出假药、不死人岂非成了怪事。

2008年爆发的“三鹿事件”,是又一次害人事件。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而三鹿公司领导对此是什么样的态度呢?2007年第四季度就已经发现奶源问题,但三鹿领导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2008年3月,投诉事件越来越多,而三鹿领导却仍在打企业利益的小算盘,对产品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妄想蒙混过关。2008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三鹿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宣告了三鹿的灭顶之灾。

外资企业情况怎样?同样是问题多多。由《南方周末》报社组织的对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的调查可知,其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良行为颇多:有17%的企业被中国环保部门裁定为有(重大)环保违规行为;有30.95%的企业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有31%[3]的企业的产品遭受中国消费者的多次投诉。

上述诸多矛盾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虽各有不同,但其中有一点却是相通的,即都是为了追求企业的最大利益或者说利润最大化。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什么?该怎样正确对待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2.由“资本与劳动”为轴心引起的冲突:企业该怎样处理内部的利益关系

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很多,有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而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劳资利益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中,曾对劳资关系和工人劳动的本质进行过全面而系统的分析研究。恩格斯指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4]轴心。”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得好,既有利于企业和谐,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反之,如果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不仅会激发劳资矛盾,而且必然会阻碍生产发展。

近年来,由于不少私营企业对此处理不当,致使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已演变成劳资冲突。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2004年,全国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达4.5万件,比上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且表现方式亦有激化趋势,出现了罢工对峙,甚[5]至以死相抗的情况。

公有制企业的情况怎样?同样存在着许多矛盾。虽不是劳资之间的矛盾,但也表现为经营者与劳动者(指一般员工)之间的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有三:一是企业拥有分配权后,在工资、津贴、奖金及各种福利发放方面向经营者倾斜,使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在分配上的差距不断拉大,一般都在10—20倍之间,有些企业甚至高达百倍以上。二是在改革中产生的矛盾。如有些企业实行MBO,经营者可以持股,而劳动者不能持股。有些企业的经营者不用拿出分文,凭一张收购凭证向银行抵押贷款,一夜之间就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三是开放中产生的矛盾,如外企对国有企业的合资、收购、兼并等。经营者们得益多多,而劳动者不仅得益甚少,而且还有下岗的风险。

3.由企业失信造成的6000亿元损失:企业之间该构建怎样的利益分享机制

市场经济是企业间紧密相连的经济,没有千万企业的分工协作,任何一家企业都无法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关系如此密切,那么,怎样才能建立起健康、高效的利益关系?核心是相互信任——诚信。

毋庸讳言,当前有相当多的企业失信、违信、践踏信用的情况十分严重,而且有蔓延之势。诸如:合同签了可以不算数;借钱不还脸不红;逃废债务称“英雄”;此外,广告可以胡乱骗人,产品可以出厂不认,甚至以假冒伪劣产品坑人骗钱,等等。这是一种严重的信用危机,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我国众多企业的效率为什么低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度低。由于信用度低,企业之间在交换之时,甲方首先想的是乙方能否按时发货、所发之货是否会是假货,乙方想的则是甲方能否按时付款、能付多少款……于是双方层层设卡、道道把关,经济合同、补充协议一个又一个,把一件本来非常简单的商品交易,搞得非常繁琐、复杂;有的甚至回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二千多年前——物物交换时代。这样的交换,还有什么效率可言呢?!

由于企业间的失信,造成的损失有多大?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6]高达6000亿元。

因此,企业之间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怎样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中的问题和矛盾,是一个急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4.顾雏军审讯中的“喊冤”:企业与政府该怎样明确各自的利益权责

科龙电器顾雏军案于2006年11月7日开审。这个曾经疯狂玩转资本市场的“资本大鳄”坐到了被告席上,被指控主要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但对这些指控,顾雏军不仅全盘否认,而且发表了近3个小时的申辩,为自己大喊“冤枉”。在他的陈述中,不断提到一些政府机关甚至官员的名字。不是说是由某一政府部门批准的,就是说是由某一政府官员同意的。

顾雏军是否涉嫌犯罪,犯有哪些罪,不是本书所要研究的问题。这里所要研究的是企业与政府该建立什么样的权责关系:哪些问题政府该为企业开“绿灯”;哪些问题政府该向企业亮“红灯”;哪些问题政府该向企业“不开灯”。从顾雏军案来看,如果顾的确犯有某些罪,那么,开过“绿灯”的政府部门及官员是难逃责任的。

按照现代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利益关系,不仅是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以及企业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等等。

上述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无论是规范企业目标的科学定位、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合理构建企业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权责机制,还是正确处理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界的利益关系,都一再说明“企业利益论”的研究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更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页。[3]曹滢:“在华外企社会责任状况不佳”,《经济参考报》2006年11月23日。[4]转引自朱林兴等:“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5]同上。[6]姚文:“中国企业因信用缺失年损失6000亿”,《中国企业报》2006年9月29日。

二、企业利益论的地位

1.从“细胞”看企业利益论的地位

细胞是人体形态结构的基本单位,也是进行生命活动的功能单位。企业利益论也犹如“细胞”,是研究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最基本单位之一。人体是由无数细胞和细胞之间的物质(细胞间质)所组成:同种细胞和细胞间质结合起来构成组织;几种不同的组织结合起来构成器官;若干器官结合起来构成系统,以完成某一生理功能。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则是由无数企业和企业之间内外各种利益关系所组成:同类企业间的结合组成行业利益;几种不同行业的企业结合起来构成产业利益;若干个产业结合起来构成区域利益;全国各区域(省市)的集合,就构成国家利益。因而,不论是要研究国家利益,或说整体利益,还是要研究局部利益,最终都离不开企业利益。从这个角度说,没有企业利益,也就没有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从哲学观点来说,这就叫整体寓于个体之中,一般寓于特殊之中。不了解企业利益论,正确把握企业利益论,研究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利益论可说是一切利益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2.从“血管”看企业利益论的地位

人身上的血管,分为动脉、静脉和毛细血管,通过吐故纳新,保证血液循环。企业利益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也像“血管”一样,通过吐故纳新,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起着不断循环的作用。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离不开企业:企业是生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除了小农经济以外,初始分配的主要领域是企业;交换,既有生产资料的交换,也有消费资料的交换,最终也都离不开企业;企业既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消费者,又是个人消费品的提供者。

3.从“神经”看企业利益论的地位

神经不是个体,必须构成系统才能发生作用,因而称为“神经系统”。人体内各器官、各系统的活动,是在神经和体液(主要是激素)的调节下进行的,从而使人体各部分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企业利益论中研究的企业和企业利益,也不是个体,而是一个系统。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就是在千千万万个企业结成的相互关系中进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有效、无效,还是有害,也只有通过企业的反映才能判断;反之,企业的扩张与收缩、景气与不景气,也能迅速地传导到政府部门,促使决策部门进行新的决策、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由此,概括起来说:企业是研究一切利益关系的基础,而企业利益论是研究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利益论的意义

1.研究企业利益关系的经济意义(1)有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目标观,提高满足国家和人民需要的自觉性。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有不少企业重利忘义、唯利是图,甚至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不惜制造出有害产品,坑害消费者。如果能重视对企业利益关系的研究,并将其理论应用到企业实践中去,则有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目标观,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2)有利于企业内部的团结,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活劳动的因素,即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物化劳动的因素,即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条件如何。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活劳动,即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劳动者的积极性不高,再先进的机器设备、再好的工艺条件,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利益论,是研究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理论。如能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研究,提出一套较为全面而系统的、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方利益关系的理论、方法和措施,无疑将会激发各方面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3)有利于企业间的交换,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企业可以创造效益,也可以减少甚至破坏效益,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高低。如果每家企业都能树立起正确的利益观,在企业内部能“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能“以信为本”,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能“以责为本”,正确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其所创造的财富将远远不是现在损失的6000亿元。“以人为本”、“以信为本”和“以责为本”,强调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都必须以信用为基础。信用对个人、企业、政府和社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2.研究企业利益关系的政治意义(1)企业利益关系的处理是否得当,会把人的思想引向两个不同的方向。正确的处理思想、原则和方法,对人们的思想起着正确引导的作用;错误的处理思想、原则和方法,则对人们的思想起着相反的作用。比如,有的企业用坑蒙拐骗能发财致富、靠残酷剥削能迅速壮大,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企业却屡屡受骗上当,又难以追回损失,这就会使人们认为守法不如违法,从而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坑蒙拐骗的队伍,导致错误思想的泛滥。反之,如果使违法企业受到严厉惩罚,守法企业得到表彰,就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思想。(2)企业利益关系的处理是否得当,会对政府形象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处理得好,对政府形象产生好的影响;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比如:企业内部利益处理不当,人们就会批评政府分配不公;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人们就会批评政府宏观调控不力;等等。(3)企业利益关系的处理是否得当,会对社会制度产生两种不同的作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同样不是社会主义。分配领域的不平等,在初次分配层面,主要表现为“分配不公”;在再分配层面,主要表现为“差距过大”。折射在社会层面上,就是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状况加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平的增长才会带来社会稳定、制度巩固,否则必然会引起社会动乱、制度不稳。对此,邓小平曾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1]展,就可能出乱子。”

由此可见,研究企业利益关系,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

3.研究企业利益关系的社会意义

这里所说的社会意义,是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从企业利益论角度来分析,必须正确处理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之间的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全国除了农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的实际上也已或将要改制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外,3亿多劳动者全在企业。这3亿多劳动者又与农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结成了一个休戚相关的联合体。企业里的3亿多劳动者和谐了,就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反之,如果这3亿多劳动者不和谐、闹事了,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支架”。如果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和谐,互不信任、相互欺诈,不仅会使企业之间关系紧张,还会影响到各自企业的内部,致使企业内部不和,从而影响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应当树立牢固的诚信理念,把同行业企业当作同行者,把供应商当作合作伙伴,把用户看成企业生存的基础,以信义为重,实行道德经营,坚持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从而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全国大大小小几千万户企业如都能这样相待,那就犹如为构建和谐社会浇铸了一根根坚实的支架。

正确处理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铜墙铁壁”。没有四壁的大厦,仅是一个空架,只有四壁完整,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构建和谐社会也是这样,有了企业内部的和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和谐,还需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后者就好比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铜墙铁壁”。

从上述的经济意义、政治意义到社会意义,集中到一点,充分说明了研究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四、企业利益论的创新

无数成功的创新实践告诉我们:要使自己有所创新,当必须以学习、借鉴为前提,善于学习、借鉴,才能有所创新。本书以此为准则,力求在下述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1.企业目标该怎样追求——何谓“全面”利润最大化

研究企业利益论,先要研究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理论界、企业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这是企业应有的选择。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只能是计划经济下的“企业”,不可能是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另一种意见则与此相反,认为在早期市场经济时代,企业追求的确是利润最大化,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不应是利润最大化,而应是创造价值。把利润作为追求目标,是患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短视病。企业越是想利润最大化,结果利润往往离这些企业越远。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像韩国大宇汽车等一系列企业的破产,就是有力的教训。

企业不该追求利润最大化,难道该追求利润最小化吗?!显然这也是站不住脚的。利润“最大”与“最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是说追求20%以上的利润率是最大化,追求10%以下的利润率就是最小化。科学的含义应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如能达到力所能及的最大目标,即使只实现5%的利润率,也是利润最大化。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必然的要求。当然,这里所说的利润最大化,不是传统的、片面的最大化,而是现代的、全面的最大化。何谓“全面”、何谓“片面”,这其中的“度”如何把握?对此,本书不仅作了理论上的探索,并且提出了可衡量的操作指标。

2.企业内部的三大矛盾该怎样处理——“以人为本”如何体现

企业内部的三大矛盾,是指劳资之间的矛盾、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以及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劳资之间的矛盾,反映的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反映的是管理层与劳动层之间的矛盾;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反映的是同一层次之内的矛盾。三类矛盾存在着不同的性质和情况,怎样理解“以人为本”,怎样做到“以人为本”,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本书在对这三类矛盾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对“以人为本”这一命题,分别就实施的条件、运用的差异、衡量的标准等进行了全新的研究。

3.企业与企业之间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怎样比较深层地分析“失信”的根源,提出树立“诚信”的措施“失信”是当前企业利益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交换活动,而且影响到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并且在政治上有损我国的国家形象,亟须尽快解决。然而时至今日,虽从思想上、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提出过一些条文和措施,但见效不大,甚至无效。原因何在?本书将从经济、思想、政治等方面对“树信、失信、毁信”进行规律性的研究。

4.企业与政府该怎样各司其职——跳出现有认识,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发生的频率虽不高,地位却很重要,起着全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大多是个别企业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影响全局。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小则一个区、县,中则一个省、市,大则涉及全国,是个全局性的问题,因而更须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关于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当前说得最多的是:政府角色错位,责任不到位,是“缺位”、“越位”、“错位”并存;企业则是对策太多,社会责任心太差。本书透过这些表象,从利益机制上作了深层研究。

企业利益关系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不同时期和同一时期的不同条件下,企业利益关系都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与时俱进才有生命力。本书提出的见解不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有的见解还很粗浅,这一点务请读者把握,并加以不断深化和补充。

第一编 企业的利益目标

企业利益论,首先应当探讨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这既是研究企业利益论的起点,又是研究企业利益论的主线。因为在企业与各方利益关系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是研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都离不开企业追求的目标问题。

企业的利益目标是什么?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认为,企业追求的就是利润,或者说利润的最大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自然、自身认识的提高,到20世纪末,有识之士对企业追求利润目标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到1997年10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发布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之后,这种质疑就更为广泛和深入了。

我国企业对利益目标的追求如何,决定和诱发利益目标的主要有哪些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型时期和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有什么特点和变化;企业该怎样追求利益目标;当前企业在利益目标追求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治理,以及经济理论界对此有何论述和争鸣等,就是本篇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企业利益目标与全面利益论

作为企业,一定要追求利益;从经济学角度讲就是要追求利润。这几乎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常识。但如要进一步问一下:企业为什么一定要追求利润,其中有哪些决定因素和诱发因素;作为和谐企业的目标,又该如何追求利润;企业追求的利润目标能否用指标体系来表述;当前,企业在追求利益目标中可分为几种类型,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作全面系统研究的论著还不多,而这些问题构成了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利益论的基本概念与由来

(一)企业与企业的演变

1.企业的含义

企业的基本概念是: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一定数量的资本、设施和从业人员,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享有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企业的社会经济性质,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企业由资本家创办,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由资本家占有和支配,这就称为资本主义企业。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出现了垄断性企业。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再没有什么自由竞争可言了。

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至19世纪,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法人)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亦即个体企业。这种企业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直接经营,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全部责任。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也共同承担企业亏损责任。公司制企业,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大类。所谓无限责任公司,其基础实际上是一种合伙制,只不过采用公司制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它是指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等达到法定要求,股东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余下股票或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开募集。

虚拟企业是20世纪末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新形式,引起学者注意并进行专门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事。虚拟企业与实体企业不同。它没有固定场所、固定产品、固定资本、固定规模,一切从当时当地的实际出发,随机性大,流动性也大。组建一个虚拟企业,要求参与方有明确的组建目标和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参与方不改变原来的法人属性,也不改变原来的生产与经营,完全是另组一个新的“企业”。虚拟企业的组合方式,主要有外包加工、组建作业中心、关键资源的整合和虚拟销售网络等形式。

2.中国“企业”的变化

根据企业的定义或者说本质特征,中国的国有经济单位,要在党的十四大以后,才开始逐渐成为真正的企业。在这之前,特别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仅是名义上的企业而已。但为了叙述方便,也把它放在企业的层次上来研究。

从建国后到1976年,是中国企业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变化,又可分为两个时期。1949—1956年,中国存在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相应地就存在着五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即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除国营企业外,其他四类企业虽然在商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形式等方面要受国家一定的计划支配,但在其他方面基本上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1956年底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经济范围相应地不断缩小。到1966年进入“文革”以后,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一统天下,国营经济主宰一切,私营经济不再存在,个体经济仅留了一点“老弱残兵”。这时的“企业”实际上已只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了。它们失去了企业应有的一切本质特征,成了各级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从1976年“文革”结束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是中国企业的第二阶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时期。乡镇企业飞速发展,个体企业蒸蒸日上,私营企业开始起步。第二时期,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三大,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乡镇企业、个体企业进一步得到发展,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也跟着飞速发展起来。第三时期,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在理论高度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确立之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得以蓬勃发展;国营企业,除了国家需要直接控制的以外,其他都被要求进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体制。

1992年之后,中国企业就进入第三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

(二)企业利益的多角度

从企业利益来看,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1)企业的经济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奋斗所争[1]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所争取的一切,也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首先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计算企业经济利益的方法很多,最根本的计算原理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投入>产出=负利益,投入=产出=零利益,投入<产出=正利益。

按生产经营的具体要求划分,企业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①从实体上看,分为个别产品的经济利益、中间产品的经济利益和最终产品的经济利益。②从生产过程上看,分为准备领域、生产领域、销售领域。哪个领域的投入小于产出,那个领域就获得了经济利益。③从企业整体上看,主要分析四大状况: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行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④从时间上看,分为企业的近期经济利益、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经济利益。⑤从法律上看,分为合法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企业要争取的应当是合法的经济利益。(2)企业的政治利益。从古今中外的历史来看,政治利益的形成、运行和发展总是与政治权力的取得、分配、转移和交换相联系,亦即有了政治权力,就有了一定的政治利益。有了政治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又能转化为经济利益。这就促使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要求走上政治舞台。政治利益的表现形式极为复杂,本书要研究的当然主要是正当的政治利益。(3)企业的文化利益。这是个外延无比广泛的概念。它可以表现为教育利益、科学技术利益、文学艺术利益、体育事业利益、新闻出版利益等等。从广义上说,可以把一切有别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其他利益统列为文化利益。从当前企业的要求来看,主要是对企业的升级、品牌评选、形象宣传等方面的利益最为关切。[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三)企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益论

1.“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问世

从理论高度对企业利益关系进行的研究,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英等国,从对奉行“股东至上”理念的质疑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由此出发,促使美国许多州在20世纪80年代末,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修改公司法,从而促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践的深化。

从现有的国外文献来看,最早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是在1963年。当时,美国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个研究小组从非常狭义的角度考察了利益相关者,给出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种划分方法被称为“单一标准划分法”。1984年,弗里曼(Freeman)在其代表著作“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 holder Approach”中,超出“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狭义范围,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该定义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群体都纳入了利益相关者的范畴。

根据国外较有影响的论述,按其划分标准由简单到复杂的排列顺序,列表如下(见表1-1):

资料来源:蒋伏心、李家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与启示”,《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2期。

此后,美国学者米切尔(Mitchell)从企业利益相关者所必需的属性出发,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他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可能具有三个属性: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要成为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至少要符合上述一条属性。安格、米切尔和索尼费尔德根据米切尔建立的上述属性累积评分方法,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企业股东、企业雇员、顾客、政府机构和社区等五大类。

我国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不过10多年时间,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2.企业利益论的研究对象

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目标、以关系为纽带,从企业利益目标出发,抓住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等利益关系进行剖析,梳理现状、揭示矛盾、提出治理的措施,即是本书研究的主要任务。

在对企业利益目标的研究中,不仅要研究企业利益目标的决定因素,而且还要研究影响企业利益目标的诱发因素,积极探索企业利益目标的指标体系构成和当前企业利益目标中的三种类型,即和谐型利益目标、摩擦型利益目标和对立型利益目标,分析它们形成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措施。

在对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研究中,把正确处理所有者与经营者、所有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动者的三大利益关系作为研究的重点,而其中又把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和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作为研究的核心内容。这些关系处理好了,不仅能理顺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处理好外部各方的利益关系。

在对企业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研究中,把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研究的起点,把解决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研究的归宿,把解决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研究的中间环节,力求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

在对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研究中,将自始至终主攻“职、责”二字。“职”者,怎样使企业与政府各司其职。“责”者,怎样使政府真正做到对企业尽心尽责,成为名副其实的责任政府;企业怎样做到对消费者负责、对职工负责、对客户负责、对政府和社会负责,成为一个责任企业。

二、企业追求利益目标的决定因素

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既有经济利益目标,也有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目标,但经济利益目标是首选。从经济利益目标来说,决定企业目标的主要有下列三大因素。

(一)资本的本性是内在决定因素

“水有源,树有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目标也是有根源的,资本就是它的首要决定因素。货币一旦转化为资本后,它有一个本性,就是要不断运动,在不断运动中不断地创造剩余价值。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它的生命力就越强。所以马克思说: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生产剩余价值有两条主要途径:一是延长劳动时间,生产绝对剩余价值;二是降低劳动力价值,生产相对剩余价值。

延长劳动时间,这是企业获取绝对剩余价值最普遍、最方便的做法。据报道,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组织专家评估组对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首批10家试点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估,结果表明,这10家企业普遍存在违规加班现象,多数企业员工每天工作超过13个小时,晚上加班4—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数达83—90个小时。按理,企业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工资的加班费,可是有的企业并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有的企业虽然实行综[1]合计算工时制,但总加班时间仍超出法律允许的加班时间上限。

通过降低劳动力价值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途径很多:(1)少增、不增,甚至降低工资,直接降低劳动力价值。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连续12年来的6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非公有制企业刚刚起步,当时国有企业还处于强势地位,国企的工资水平是非公有制企业雇工工资的参照线,为了吸引人才,非公有制企业甚至付出比国企更高的工资。但是,随着国企形势的变化,非公企业不再以国企工资为参照线,雇工的工资也就进入低潮,2001年以来,甚至出现绝对下降的现象。详见表1-2所示。

资料来源:摘自戴建中:“协调劳动关系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2)少参加或不参加社会保险,相应降低劳动力价值。据2004年调查,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很低,医疗保险为8%,养老保险为18%,失业保险仅为1%。具体情况详见表1-3所示。

资料来源:摘自戴建中:“协调劳动关系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3)不改善劳动条件,相对降低劳动力价值。有相当多的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尤其是采掘业、纺织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中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聂晶:“纺织服装行业违规加班现象严重”,《经济参考报》2006年12月13日。

(二)市场的竞争是外在决定因素

市场经济也称作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通过部门内的竞争,使个别企业获得超额利润;通过部门间的竞争,使个别企业获得联合、兼并的优势,向生产经营的上下游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

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1)资本规模继续扩大。2003年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达117.47万元,比2001年增长24.16%。注册资本500元—1000万元的有84620户;1000万元以上的有51830户,注册资本亿元以上的有1156户,比2002年同期增加498户。企业资本规模中位数比2002年调查时上升了20%。(2)私营企业之间分化加快。据调查,按2003年底企业资本规模的量级划分为四个“亚层”:第一,小企业主,企业资本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第二,中等企业主,资本规模为100万元—1000万元;第三,大企业主,资本规模为1000元—1亿元;第四,特大企业主,企业资本规模在亿元以上。亿元富翁企业主与小企业主平均资本相差近400倍,千万富[1]翁与小企业主也要相差近60倍。[1]“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私营企业主四大期盼”,《中国企业报》2005年2月4日。

(三)“经济人”的特点是“人格化”的决定因素

有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社会,认为自私自利是不变的人性,由此得出资本主义永恒的结论,这种假设是错误的。但如果有人一旦由“社会人”转变为“经济人”,亦即成为资本的人格化后,那确实是自私自利的了。在他们看来,“世界上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为了金钱而存在的,连他们本身也不例外,因为他们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也不知[1]道还有别的痛苦”。

纵观中国企业近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历史,有自私自利思想的业主不一定做违法乱纪的事;但如不对这种思想予克制,跨过一步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国家、给社会、给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以史为鉴,梳理一下这方面的教训、揭露这方面的罪恶,是很有必要的。

1.为了赚黑心钱,矿主的心比煤还黑

近年来,打开收音机,经常可以听到发生煤矿事故的不幸事件。矿难因何如此频繁?从2006年5月18日发生在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特大透水事故就可知其一斑。事故发生时,井下有矿工266人,其中210人在事故发生后几小时内艰难逃生,却有56名矿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据事后调查,不少矿工反映,他们根本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也不清楚井下的危险。矿工最基本的防护用品都要自己花钱购买,更别说工伤保险了,一分钱都没缴过。炸矿用的炸药、雷管等工具也全由矿工自己购买、自己保管,随便乱堆乱放,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安全隐患。自救器数量严重不足,仅有的80个都已过期失效,而唯一的一台瓦斯监测器却不过是摆设。在事故发生前的5月15日,井下已有透水征兆。矿主李付元等下井查看后,对工人们说“没事”,要求堵住出水眼继续生产。一些有经验的矿工不愿下井干活,[2]包工头就强迫工人下井,说谁不下井,就罚500元钱。这样的矿主,真可称之为“盘剥工人的吸血鬼,草菅人命的豺狼”。

2.为了多赚钱,千方百计打通与官员勾结的渠道

从近几年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省部级官员违纪案件来看,相当一批官员腐化堕落的背后,都有数量不等的私营企业从中作祟。有些利欲熏心的私营企业主,把拉拢腐蚀官员、搞钱权交易作为发家暴富的捷径。以1998—2003年处理的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为例:6年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处理的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为109件。在其中的74件经济类案件中,涉及私人企业的有36件,占48.65%;在27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23件涉及私营企业,占85.2%。实际上,在其他级别官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经济类案件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私营企业与官员勾结的权钱腐败联盟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获取巨大利益为目的,共同对社会和国家财富进行疯狂侵占和掠夺。如上海滩上号称“公路大王”的张荣坤,2002年初以32亿元人民币收购上海城投持有的上海路桥99.35%的股权,从而取得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经营权;2003年,他又花50亿元获得嘉金高速公路25年的经营权;2004年,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是董事长)出资5.88亿元,收购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获得30年的经营权。这些钱不是来自他的口袋,而是来自官员们的庇护。其中,60%左右来自银行贷款,30%左右来自上海市的社保基金,其余10%左右则来自对上海电气的重组投资。二是常用“红帽子”欺骗人。张荣坤头上的“红帽子”就有“上海市慈善总会名誉副会长”、“上海市工商联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青联常委”

[3]等等。对于这种戴着“红帽子”的利欲熏心者,人们应该特别予以注意。[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64页。[2]刘砺平等:“左云矿难‘黑心矿主’心有多黑”,《经济参考报》2006年5月31日。[3]余源培:“制度建设:让‘权钱腐败联盟’无法藏身”,《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2期。

三、企业追求利益目标的诱发因素

资本、市场、经济人这三个决定因素对企业追求利益目标是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的,而诱发因素则是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起作用。影响企业追求利益目标的诱发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超额利润是诱发的基本因素

超额利润是指由商品的个别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构成的利润,亦即超出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资本的流动是自由的,哪个产品或行业的利润高,资本就流向那个产品或行业;只有当各个行业的利润率都差不多了,资本才会相对稳定下来,各行业的企业大体上获得平均利润。

自2001年以来,全国房产市场因何会那么火爆?原因就在于它有远远高于其他产品或行业的高额利润,亦即超额利润。一位在2002年摇身变为房地产商的前包工头,这样解释了他的职业转换:建筑业的利润率在15%左右,而房地产业的利润率在100%—[1]200%。如果说这是个别情况的话,那么福州市物价局对该市商品房成本的调查结果应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据测算,福州市房地[2]产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为50%,最低的约20%,最高的超过90%。这样高的利润率,怎不使许多企业趋之若鹜?[1]董政:“地产财富巨人十大偷逃手段”,《经济参考报》2006年2月6日。[2]同上。

(二)优惠政策是诱发的偶然因素

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重要手段。政策的倾斜与松紧会对每个产业、行业和企业产生极大的调节作用。哪一个地区、哪一个行业、哪一个产品的政策有优惠,企业就会向哪方面前进。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吸引下,全球许多国家的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争享优惠政策下的利益。直接对外资企业产生诱发作用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984年1月31日,中国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的规定》,通过进出口税的优惠,鼓励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经济特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对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是著名的“二免三减半”。

1990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除了沿继“二免三减半”等优惠税收政策外,对于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俗称“五免五减半”。

在这样的优惠政策指引下,许多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纷纷前来中国,获取“优惠利益”。

(三)比较优势是诱发的条件因素

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优势,都会引起企业转移资本或投资的兴趣。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外企进入中国,除了争享政策优惠利益之外,就是为了争享比较利益。近几年来,外资进军中国经济型酒店业就是一例。

经济型酒店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以提供“床+早餐”为核心服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高星级酒店的价格居高不下,而低档招待所设施陈旧,因此,经济型酒店正好满足了广大中档次消费者的需要。自如家快捷酒店成功登陆纳斯达克之后,中国的经济型酒店成了外资追捧的首选。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与广东今日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深圳组建“7天”连锁酒店集团,至2006年11月,已在广州、深圳、东莞、北京、长沙、无锡等中心城市开办近20家“7天”酒店;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私人股权基金之一的华平投资,在国外有高达10亿美元的酒店公寓投资,最近投资“7天”酒店,分享比较利益。

外资因何看好中国的经济型酒店?据美国酒店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经济型酒店约占美国酒店市场份额的70%,但中国的这一比例尚不足10%。巨大的发展空间成了外资进入中国的比较利益之一。2006年10月26日,如家快捷酒店成功登陆纳斯达克,融资金额达1.02亿美[1]元,以超过30倍的超额认购完成招股。这是一块何等巨大的蛋糕,此乃是比较利益之二。中国正在进入小康社会,中档消费群正在茁壮成长,其中蕴涵着极大的商机,此乃是比较利益之三。中国对外开放有如此多的优惠,即使所得税内外统一,也还有土地、劳动力等廉价生产要素的优势,此乃是比较利益之四。为了追求这四大比较利益,外资如醉如痴地涌向中国,就成了必然的事。[1]周文林:“外资进军国内经济型酒店业脚步铿锵”,《经济参考报》2006年11月23日。

(四)约束真空是诱发的“机会”因素

政治领域出现约束真空,会引发“权力寻租”;经济领域出现约束真空,则会引发“机会寻租”。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普遍大办辅业、发展辅业就是这种“机会寻租”的一例。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这可以说是为国有企业进行辅业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规定》中说:“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又说:“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以及车队、仓库、俱乐部、医院、食堂、幼儿园等服务部门,都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上述文件的鼓励下,国有企业纷纷办起了辅业。国务院提倡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企业在开始经营的时候,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但到后来,随着辅业利益的获得和利润的自由支配,逐步脱离了这一原则,甚至出现了轻主业、重辅业的情况。

辅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一个时期内,因何会兴旺发达、效益不差?主要原因有五点:①厂房、设备、劳动力等一切生产要素全由母公司(企业)亦即国家无偿提供;②进入辅业生产的原有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由母公司(企业)支付;③生产任务或服务消费由母公司(企业)优惠提供或保证;④生产、销售中的费用能进入母公司(企业)的,统统进入母公司(企业)报销;⑤20世纪90年代之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生产正常、效益尚好,母公司(企业)的阳光普照于子公司、孙公司。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外私人资本的进入和私营企业的崛起,国有企业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陷入了困境:生产任务不足,经济效益每况愈下,甚至出现严重亏损。母公司(企业)不行了,导致辅业处于一片萧条,成了母公司(企业)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实际上也是成了国家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从2002年开始,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国资委都把主辅分离作为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企能不能办辅业?当不能简单断言。但像20世纪80年代这样办辅业,肯定是一个失误。失误在哪里?在于“约束真空”。首先是创办条件没有约束。其次是投入的生产要素没有约束。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应当计算投资回报,而那时却丝毫没有提到。再次是利润分配没有约束,使不少企业辅业生产的利润成了可以自由支配的“小金库”。最后是产权关系没有约束,虽说是国家投资,实际上却游离于国家统管之外,而且是子公司延伸的层级越多,脱离国家管理的距离就越远。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办辅业,不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而是为了寻租,只不过不是“权力寻租”,而是“机会寻租”罢了。

四、企业应是全面利益追求者

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是什么,该不该是利润最大化?这是一个颇有争议而又富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问题。企业不该追求利润最大化,难道要追求利润最小化吗?!这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利润的“最大化”与“最小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是说追求20%以上的利润率是最大化,追求10%以下的利润率就是最小化。科学的含义应是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企业能达到力所能及的最大目标,那么,即使只实现5%的利润率,也是利润最大化。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然的要求。当然,这里说的利润最大化,不是传统的、片面的最大化,而是现代的、全面的最大化。何谓“全面”的利益最大化?这既需要在比较中分析,更需要有科学的衡量指标。

(一)企业内部的衡量指标

作为全面利益目标,从企业内部考察,最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关系,即是劳动关系、生产环境、管理制度和成果分享。相应地,制定企业内部利益目标的指标体系,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是诸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企业要能顺利而如期地实现利益目标,必须以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础。那么何谓稳定的劳动关系?主要看以下三个指标:

一是劳动者的年流动比例。除了劳动者自然死亡和退休以外,一般而言,年流动率在3%左右为正常;5%—8%为波动,需要引起注意;10%以上为失常,需认真总结教训;1%以下为凝固,不利于吐故纳新,同样需要进行总结。

二是劳资纠纷发生率。在一般情况下,以1000人左右职工的企业为例:劳资纠纷年发生率在5次以下(每次在5人以下)的,为基本稳定的劳动关系;5—10次为有波动的劳资关系;10次以上且参与人数合计超过20%为对立的劳资关系,必将影响企业利益目标的实现。

三是劳资关系诉讼率。对簿公堂是劳资矛盾激化的表现,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很大,每家企业都应防微杜渐,力求避免发生。凡是能引起部分职工(如一个车间或分厂)或全企业职工共鸣,或者影响到这些职工切身利益的诉讼,一年发生一次,就是严重事件。虽有诉讼,但不影响全局的为轻微事件。

2.良好的生产环境

生产环境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何、人与自然是否和谐,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利益目标的能否实现。何谓良好的生产环境?主要看以下三个指标:

一是安全事故发生率。以轻纺工业来说,衡量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主要指标是:受伤(指表皮破损)发生率百分之一以下,伤残(指伤及骨部)发生率在万分之一以下,死亡发生率在百万分之一以下,为轻微事故;上述指标数增加1倍为严重事故;在严重事故指标数上增加1倍为恶性事故。重化工业和采掘工业需视不同产品和生产场所而定,一般可分为四类:无事故、轻微事故、严重事故和恶性事故。良好的生产环境,安全事故应保持在轻微事故以下。

二是职业病发生率。统计职业病的发生率,应以直接面对有毒、有害生产环境的职工为范围。一般的分类是:职业病发生率在2%以下为“轻微”;3%—5%为“中度”;5%—10%为“严重”;10%以上为“恶性”。

三是生态环境破坏率。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就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对废气、废水和废渣等“三废”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三废”处理全部达标,为无破坏率;“三废”处理达标2/3,为轻微破坏率;“三废”处理达标1/3,为严重破坏率;“三废”未经处理就排放,为恶性破坏率。

3.科学的管理制度

何谓科学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指标上:

一是自觉性的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视员工们的执行自觉性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90%以上自觉执行的,可称之为自觉性的管理制度;60%以上自觉执行的,可称之为次自觉性的管理制度;50%以上职工有对立情绪的,则是非自觉性的管理制度。

二是人性化的劳动制度。这里所说的“人性化”,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有利于减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第二,有利于消除劳动者对劳动的恐惧和不安;第三,有利于调动劳动者自觉劳动的积极性。

三是科学性的奖惩制度。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每个员工的薪酬真正与其职责、贡献挂钩。每一项约束措施都是由受约束对象共同讨论制定。在奖惩面前,不论职位高低、关系亲疏、工作时间长短,坚持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一个好的奖惩制度,员工满意度应在80%以上,否则就谈不上科学性。

4.合理的成果分享

这里所说的“合理的成果分享”,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在企业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情况下,保证职工能获取社会平均最低薪酬水平。当企业发生困难或出现亏损的时候,员工虽然也要分担一定的困难,而企业主应是主要承担者。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以裁员为解困的主要措施,而保证员工能获得社会平均最低薪酬。

——在企业微利的情况下,保证职工能获得社会平均中等水平的薪酬。企业盈利是企业员工辛勤劳动的结果。企业主应该拿出一部分利润让员工共享,或是采用加薪的形式,或是以奖金或福利等形式,绝不能有利而不共享。

——在企业高利的情况下,保证职工在获取社会平均薪酬水平外,还能在超额利润中分享一部分成果。其分享额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超额利润的10%。

(二)企业之间的衡量指标

有人说,“市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利益目标是此长彼消,水火不容;有人说,“市场是商场”,企业之间的利益目标虽有不同,但企业之间不一定是你死我活,而是可以取得双赢。两种意见谁是谁非?其实是都有“是”,又都有“非”。如能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通过竞争,可以取得双赢;但如处理不当,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你死我活,不是两败俱伤,就是一胜一败。

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怎样才算正确处理,主要看下列四个指标。

1.良好的信用记录

市场经济亦称“信用经济”,因为只有企业守信,市场才能有序运行,企业也才能有效生产经营。涉及企业之间信用关系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合同问题。严格按经济合同的条约办事,这是守信的表现,否则就是违信违约。二是信贷合同问题。信贷合同主要发生在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正确处理与金融企业的关系,就必须有借有还,按时还贷,否则就是失信。三是债务合同问题。由于企业之间生产经营的不平衡性,相互发生一些债权、债务是不可避免的事。发生了,就要按约定妥善处理。四是投资合同问题。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或是收购控股,或是相互投资新办企业,都要签订投资合同,签订了就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检验企业有否良好信用记录,可以年为单位,按违约发生率加以计算:凡一年内未发生违约的,即为A级信用;违约率在10%以下的为B级信用;违约率在20%以下的为C级信用;违约率在30%以上的即为违约户,无信用可言了。

2.合理的利润让渡

研究利润分配亦即利润让渡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利润产生的原因:如果利润来自某一项创造发明、某个工艺的革新改造、某一类材质的改进或管理制度的创新等,那就应坚持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如果利润是来源于成熟产品的正常生产,那就有个利润怎样合理让渡的问题了。让渡当然必须以市场竞争规律为杠杆,在此前提下,按对产品生产经营的贡献率确定让渡的比例。要精确计算贡献率难度极大,甚至不易做到;而按大数法则,对某一产品的生产经营,哪家企业贡献最大、哪家企业贡献最小,供应、生产、销售等各类企业心中是有数的。

3.有效的资源共享

企业之间实施资源共享,是节约使用资源的一条重要渠道。构建产业区域、进行产业集群,是便于资源共享的有效组织形式。这项工作的责任在各级政府。从企业来说,要实施资源共享,必须进行“三破”:一破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思想;二破以邻为壑的闭门政策;三破墨守成规的生产经营方式。衡量资源共享的主要指标是:大型设备利用率,凡低于75%就是属于不合理的;资源集聚使用率,凡在距离在1000米左右的企业间,供气、供电(假定企业自发电)、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集聚率低于60%的,就是属于不合格。

4.文明的企业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何谓文明的企业竞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拓展市场领域的竞争。占领市场或拓展市场,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打击排挤,即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惜使用阴谋诡计,把竞争对手打下去、挤出去;另一种叫创新需求,即通过市场调查,了解顾客新的需要,设计、制造一种新的产品,创造一种新的需求,亦即开拓了一个新的市场。后一种竞争即为“文明的企业竞争”。(2)销售商品的竞争。商品能否销售出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每家企业必将尽力竞争。而这类竞争也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采用虚假广告,或用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以打败竞争对手而取得胜利;另一种是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来赢得顾客,或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从而以低价扩大销路。后一种即为文明的企业竞争。(3)争夺顾客的竞争。顾客是“财神”,争得了顾客,就是打通了财路。由此,顾客成了企业必争的对象。争夺顾客也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用广告欺骗人、用虚价(打折等)引诱人、用有奖销售糊弄人;另一种则是“以顾客为中心”,从产品设计、选材开始,到最后生产完成,都从有利于顾客的购买、使用、保养和维修出发,处处想顾客所想,以培养顾客忠诚度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后一种即是文明的企业竞争。(4)关于人才的竞争。在农业社会时期,土地是第一资源;在工业社会时期,资本是第一资源;到了知识社会时期,人才成了第一资源。争夺人才也有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用高薪买人才,或是用“离间计”挖人才;另一种是用有效措施吸引人才,或是通过各种渠道精心培育人才。后一种方法,即是在人才方面的文明竞争。

(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衡量指标

企业与政府是现代社会的两大最基本的组织体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或称政企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诸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双方利益就能和谐地发展和共存;如处理得不好,会使双方利益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政府要正确处理的利益关系,从当前来看,最主要的是看四个“率”。

1.政府职能到位率和企业法制履行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需从“全职、全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来。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要切实解决好政资分离问题,解决好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配置问题,彻底根除计划经济下政府“双重角色”的弊病;二是要科学地界定政府职能与企业、社会职能的边界。凡是企业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的,政府应该坚决退出,而把主要精力放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去,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由此,在衡量企业与政府利益目标的处理时,从政府这方面说,政府职能是否到位、达到多大的到位率,即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做得怎么样,就是一个首要的指标。

市场经济,亦称法制(治)经济,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手段。一个能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利益关系的企业,必定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亦即能自觉地依法办事。企业要依法办事,就必须熟悉和把握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自觉执行。企业法律履行率,就成了衡量企业与政府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2.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率

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上,由政府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新型市场经济。为了在充分发挥微观经济主体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国民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政府需要运用一系列的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政策有财政税收政策、金融货币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

从政府方面来说,经济政策对企业的作用是通过间接和直接两条路径实现的:一条是政府运用经济政策,通过调节市场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行为,这就叫“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另一条是政府运用经济政策直接支配企业的决策,从而使微观企业的经济活动与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趋于一致。经济政策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确的,对宏观调控有效;另一种是错误的,对宏观调控不仅无效,而且对经济起着不好的作用。经济政策的有效率,是衡量政府能否正确处理与企业利益目标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从企业方面来说,正确处理与政府利益目标的关系,就是要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责任的执行率。当今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已经从传统的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环境,改变为受企业利益相关者影响的多元环境。政府、投资者、商业伙伴、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都在影响、促进、约束或限制着企业的发展。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没有一家企业不与这些方面发生关系。因而,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责任的执行率,不仅是正确处理与政府利益目标关系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社会责任执行率,就是衡量企业正确处理与政府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章 企业不同时期对利益的追求与时代特点

作为企业,必然要追求利益,但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对利益的追求具有不同的情况和要求。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08年的这59年时间内,中国的经济体制有过多种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年内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外,基本上保留了原来的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1953—1956年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实行的是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既有市场经济,又有计划经济;从1956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起,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期间虽有某些变化,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一时期经济体制的特点是,市场经济被逐步抑制直至消灭,计划经济逐步壮大并一统天下。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至2008年,其间虽也有某些变化,但基本脉络非常清楚:从1978年起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前,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时期;1992年后,即进入市场经济时期。

本章的叙述即分为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

一、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对利益的追求

(一)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计划经济产生、发展直到统率一切的时期,在此统称为计划经济时期。

1.对计划经济的界定

何谓计划经济?按照传统教科书的解释,计划经济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由国家按照统一计划来管理国民经济,并认为实行计划经济,能够合理分布生产力,节约而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发展科学技术,保证社会生产高速度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之一。这一解释,从国家按照统一计划来管理整个国民经济和企业这一点来说是符合实际的。至于解释中所说的作用,则缺乏对前提和条件的分析。当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包括人们的思想觉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后,实行计划经济有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反之,如果离开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则就像被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实践所证明的那样,实行计划经济并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中国实施的计划经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民经济计划的分类:按时间上的连续性,分为长期计划(十年或十年以上)、中期计划(五年)和年度计划。(2)国民经济计划的内容: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方面,包括国民收入、农业生产、工业生产、运输邮电、基本建设、建筑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商业、对外贸易、财政金融、外汇收支、物价、人口、劳动工资、物资分配和国家储备等。(3)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一是安排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二是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全社会平衡;三是安排经济布局;四是保持计划的衔接。(4)国民经济计划的检查:为了保证计划的执行,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的检查渠道和办法有:通过统计全面反映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各种报告了解计划执行情况;通过银行进行监督。

2.计划经济对物资的调控

1952—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反映在生产资料方面,国家计划调控的比例越来越大,市场供应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国家对物资的分配,开始时主要通过两条渠道:一是直接分配,即需要物资的单位或企业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国家审核分配;二是间接分配,即对非计划申请单位和居民的需要,由国营商业部门通过市场供应。1953年后,国家直接分配的物资比重不断上升,通过市场供应的物资所占比重大幅下降,详见表2-1。

在生活资料方面,计划控制同样十分严厉:城市住房,除了极少量为个人私有外,其余全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控制;粮、棉、油、猪、禽、蛋等主要生活资料,从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以后,直到粉碎“四人帮”后的几年内,一直实行计划分配。其他生活资料,基本上也都是实行凭票、凭证、凭券的计划供应。

3.计划经济对企业的管理

注:表中数字是国家分配给商业部门的数量,不完全等于市场销售量,两者的差额一般为商业部门向工业企业(不列入国家分配资源的企业)的加工订货收入,以及商业部门年初年末商品库存变动的影响。资料来源:刘国光主编:《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个方面。(1)管企业所有制,厚公薄私,“公”长“私”消。“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了。到了十年动乱时期,个体所有制被看作每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基本上也被消灭干净,留下的仅是些“修旧利废”的“老弱残兵”了。与此同时,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得到飞速发展。从工业企业看,据1980年统计,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万多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占全部工业固定资产的90%,职工人数占工业总人数的69%,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79%。全民所有制企业可说是一统天下。(2)统一领导,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一般分为三级:一是中央和中央局;二是省(市)大工业;三是专区、县、中等工业市、直辖市的区和大工业市的区。重要的企业,分别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大工业市管理。工业管理体制的制定和调整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并明确每个国营企业在领导关系上,只能由一个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管理,不准多头领导。由此,国营企业分为中央直属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两类。(3)管企业级别,与国家行政级别挂钩。在计划经济时期,每一家国营企业,像行政机关一样都是有级别的。中央国营企业分为部级企业、厅局级企业等,企业的书记和厂长相应地是部级或厅局级别;地方国营企业分为局级、处级、科级和股级等级别,企业的书记和厂长相应地被定为局级、处级、科级和股级干部。不同级别,泾渭分明,不能越雷池一步。(4)管劳动工资,从职工人数管到薪酬分配。在计划经济下,劳动管理极为严格:企业无权私自招收一个工人,也无权给工人增加一分钱工资,全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决定。职工的升级原则、条件、方法、时间、升级面和增资额,也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至于奖金,除了实行计件工资的奖励制度外,月薪制、年终奖的奖励水平和等级都由政府有关部门,有的甚至由国务院决定。(5)管企业利润,全部上缴由国家统一支配。不论是20世纪60年代制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还是70年代制订的《工业三十条》,都特别强调企业上缴利润这一点。在对企业的考核指标中,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78年虽有过多次变化,但是上缴利润这一条始终雷打不动。(6)管企业供求,既管企业供应也保企业需求。国有企业的“求”,主要是人、财、物等生产要素,企业一旦建立,从职工、资金到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全由政府保证供应。国有企业的“供”,即产品的销售,全由国家统购包销,企业丝毫不用担心产品是否销得掉。

(二)国营企业从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到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

1949—1978年近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即非动乱时期的计划经济阶段和十年动乱时期的计划经济阶段。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国营企业对利益的追求也具有不同的目标。

1.非动乱计划经济阶段国营企业对利益的追求

在1966年以前,国营企业对利益的追求目标主要是企业规模最大化。因为有了企业规模最大化,也就有了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按照计划经济原则,不同的企业规模代表着不同的行政级别。企业的级别不同,相应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也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待遇,是与企业的级别紧密挂钩的。企业的级别最后要落实到人,即落实到这些企业的书记、厂长等领导人身上。企业的待遇实质上是这些企业领导人的待遇,企业享受的利益实质上就是这些领导人享受的利益。企业追求规模最大化,就成了出自内在的必然要求。

国营企业如何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就根据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来追求:以生产能力为标准的,就尽量争取多上项目进行扩建,把生产能力做大,促进企业规模升级;以装机容量和设备数量为标准的,就千方百计地争项目、添设备,争取企业规模升级;以固定资产原值为标准的,就热衷于设备的更新引进,力求进大设备、新设备;等等。那时国营企业为什么会普遍患上“投资饥渴症”,追求企业升级是其中的一大原因。据上海市的统计:1949年时,国营工业企业共143家,其中大中型企业43家;至1965年,企业数上升到3424家,其中大中[1]型企业上升为404家,由此可见其一斑。

2.动乱计划经济阶段国营企业对利益的追求

在动乱计划经济阶段,亦即1966—1976年的这一段时间内,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但由于从全局来看,整个计划经济框架没有被取消,所以仍称它为计划经济阶段。这一阶段国营企业对利益目标的追求变了,不是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而是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因为在这一阶段,讲经济利益已没多大意义,工资十年不动,奖金由国家统一控制,要有大家有,要无大家无;讲文化利益,除了几个样板戏外,已没有什么文化活动,也是意义不大。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政治利益。

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企业的作为(实质是企业领导人的作为),就是要顺心或违心地紧跟当时的政治形势,听从“四人帮”的指挥。当时,如北京北郊木材厂清理阶级队伍的经验、北京新华印刷厂在对敌斗争中坚决执行党的“给出路”政策的经验、北京针织总厂在清理阶级队伍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经验、上海国棉十七厂关于整党建党的经验等等,在报刊上一发表,全国新闻媒体就进行地毯式的广泛宣传,企业的政治地位、社会荣誉就大大地提升,相应地,这些企业领导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也随之大大提升。[1]上海市统计局编:《1989年上海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三)集体企业从追求经济实力最大化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中国集体企业的情况十分复杂,有农业集体企业、工业集体企业;有农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有区、县管的大集体企业,乡镇、街道管的小集体企业。其中量大面广、较为典型而又便于分析的是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亦即乡镇企业。

中国乡镇企业真正的大发展虽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但萌芽于20世纪的50年代,起步于60年代,到了1978年已具有了一定规模。“苏锡常”(即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出现的乡镇企业,被人称为“苏南模式”,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50年代,它以乡镇工业为突破口,成为模式的起点,并以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的“三就地”方针,办起了粮、棉、油等加工企业,农机具的零件制造和修配企业以及为当地农民生活服务的服装生产等企业。经过20多年的苦心经营,到70年代末,初步形成了苏南模式的雏形。据苏州地区的历史资料统计,在1957—1979年的22年中,农村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1979年,全地区农村工业产值已达29亿元,超过[1]了农副业26.6亿元的产值,成为苏州地区的主要经济支柱。

从苏南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企业追求利益目标,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要求。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乡镇企业起步时期,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实力最大化。乡镇企业的前身叫“社队企业”,是在“三无”中出来的,即一无技术、二无业务、三无财力。怎样保证企业不死,关键是要变“三无”为“三有”,使企业有技术、有业务、有财力,也就是要把企业的经济实力做大。措施就是抓住横向经济联合,向城市企业要技术、要业务,有了业务也就有了财力。他们通过60年代的回乡职工和下放干部、70年代前接收的回城知青等人的各种关系,进入上海、杭州、南京等大中城市,再通过托熟人、找关系、寻门路,深入到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技术支援、零件加工、原料供应、贴牌生产等各种联系,使企业获得了生计、求得了发展。

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乡镇企业有了一定实力,其追求的目标发生了变化,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具体的做法,就是把农业中的承包制,经过加工用于乡镇企业,被称为“层层搞承包,一层保一层”。以昆山县印刷线路板厂为例:首先是村与企业包,企业保村。村规定该厂当年实现的利润数,规定职工相应的工资数。超过这个指标的,超利部分的22%再分配给职工。其次企业与车间包,车间保企业。企业对三个车间进行“四定”,即定产量、定产值、定消耗和定产品质量。再次是车间与班组包,班组保车间。各车间把承包企业的任务经分解后,再与各班组签订承包合同,规定了“三包”,即包任务、包质量、包费用,使各项指标落实到第一线。最后是班组与职工包,职工保班组。由于是流水线作业,班组对职工主要是进行出勤、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百分考核。通过这样,层层承包、层层考核、层层保证,使该厂的生产任务得到完全落实,有力地促进了生产任务的[2]超额完成。这种承包形式,在苏南乡镇企业中是很有代表性的。[1]陶友之主编:《苏南模式与致富之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页。[2]陶友之主编:《苏南模式与致富之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页。

(四)私营企业从追求资本扩张最大化到追求经济利益隐性化

在这一时期,对私营企业来说,主要是集中在1949—1956年。私营企业对利益目标的追求,显露出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刚解放时,私营企业主普遍存在着战战兢兢的心态,不了解共产党的政策,不了解自己的前途,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态度,甚至关门、停业以作观望。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调整工商业的决策,明确指出:调整工商业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要纠正一些干部中存在的想挤垮私营工商业的不正确的思想和做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私营企业很快恢复和发展起来。这时私营企业追求的目标是资本扩张最大化。

但后来经过1952—1953年“三反”、“五反”的冲击,使私营企业对利益目标的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资本扩张最大化转变为经济利益隐性化。不仅不再投资扩张,而且采取收缩的措施。有些企业甚至采取抽取资金、缩小规模的办法,把生产资金转换为家庭生活费用。从上海私营工业企业数的变化可见一斑。1953年是上海私营工业企业发展的最高峰,企业数达29485户,此后就逐年下降:1954年降为27983户,1955年降为22602户,至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1]后,只剩下5—6户了。[1]上海市统计局编:《1989年上海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二、转型经济时期企业对利益的追求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这一时段就是本书所说的转型经济时期。

(一)转型经济时期的基本特征

1.对转型经济的界定

如何理解转型经济?按西方转型经济学的解释,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价格自由化、经济私有化和宏观调控弱化。其核心是改变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即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

我国的经济转型显然不是这样,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要转变的只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那些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或起阻碍作用的部分,使它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型。

转型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开始冲破计划经济的框框并向市场化推进,但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经济;开始对旧的体制进行改革,但新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开始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的改组,但调整与改组还远未完成;开始对外开放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建立完整、健全的对外开放体制;等等。

经济转型,从广义上讲,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市场化转型、现代化转型和全球化转型,而这里要讨论的仅是市场化转型。

2.转型经济对计划的冲击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因而经济的转型也是逐步推进的。随着理论禁区的打开,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就有了思想基础。改革先从价格开始。

价格调整,从农副产品着手,先后几次提高了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调整了相互之间的比价。1985年,社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80年提高27.6%,比1978年提高66.8%。“六五”期间,农副产品中由国家管理的价格从113种减少到25种,开始改变执行了30多年的统购统销制度;由国家统一定价的日用消费品也从85种减[1]为37种。

计划体制的改革,则先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所属的200多个企业进行试点。根据1984年《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缩小了生产、建设、流通领域的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工业指令性计划产品由“六五”(1980—1985年)末期的60多种减到“七五”(1986—1990年)时期的50多种,工业产品的自销比重到“七五”末[2]期达到40%左右。

随着计划体制改革的进行,主要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比重也明显下降:钢材的国家合同供货量占当年生产的比重,由1985年的49.7%下降到1990年的30.8%;煤炭由45.2%下降到42.1%;木材由[3]29.1%下降到26.4%;水泥由16.4%下降到10.3%。

渐进式改革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震荡小、改革成本低。但它也有一个负面效应,即在某一时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新旧两种体制、两种机制、两种价格和两种运行轨道,亦即“双轨制”。双轨制的存在,不仅会引起新旧体制的摩擦,而且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官员实行“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

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是“六五”时期改革的重要内容。当时所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中外合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发展。经过5年的改革,这些经济都得到了飞快发展。在城镇劳动者中,集体所有制职工由1980年的2425万人增加到1985年的3324万人;个体劳动者由81万人增加到450万人,两者所占比重由23.8%上升到29.5%。在工业总产值中,集体所有制的比重由1980年的20.7%上升到1985年的27.7%;个体经[4]济和新出现的其他各种经济形式占到1.9%。到“七五”时期,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中外私营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非国营企业发展明显快于国营企业。“七五”期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年均增长7.3%,集体所有制企业年均增长17.6%,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企业年均增长74%。1990年与1985年相比,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比重由64.9%降为54.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比重由32.1%上升到35.7%,城乡个体企业由1.9%上升到5.4%,“三资”及合营联营企[5]业由1.2%上升到4.3%。

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中外私营企业的崛起,一方面起着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联系的增多,相互间摩擦也相应增多。如何正确处理这些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3.转型经济对企业的放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企[6]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从此,国有企业改革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逐步展开。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国有企业的扩权可概括为十三个方面: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扩大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权;扩大企业的物资采购权;扩大企业的进出口权;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扩大企业的留用资金支配权;扩大企业的联营兼并权;扩大企业的劳动用工权;扩大企业的资产处置权;扩大企业的内部分配权;扩大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权;扩大企业的拒绝摊派权;等等。

对国有企业扩权,既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大特征。但由于扩权是在产权不清晰、政企职责不分开、权责不分明、管理不科学的情况下进行的,致使后来不少企业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化公为私、贪污浪费等情况,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转型经济对外部的开放

我国对外开放是分步骤、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具体说来,在区域开放上,先是建立经济特区,再开放部分城市,然后形成经济开放区,之后再向沿江、沿边、内陆省区展开。

对外开放既是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必需,更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矛盾、特区企业与非特区企业的矛盾、中小企业与跨国垄断企业的矛盾,以及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与不享受国民待遇的矛盾等也由此产生。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使研究企业利益关系增加了新的内容。[1]刘国光主编:《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4页。[2]同上书,第538页。[3]同上。[4]刘国光主编:《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2页。[5]同上书,第536页。[6]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页。

(二)国有企业追求让利比重最大化

1.国企改革的两个阶段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经济转型时期,亦即1978—1992年,大致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1978—1984年)的“扩权让利”与“以税代利”。扩权让利是国企改革的起点,“让利”采用的主要形式是“利润留成”,变统收统支为让企业留有一点利润。

利润留成的主要形式有:①面上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基数利润留成加增收分成。增收分成有的按“环比”计算(与上年比),有的按“定比”计算(与1978年比)。②冶金局实行的是基数包干、增收分成(定比计算,国家与企业6:4分成),一定5年不变。③纺织、轻工业局实行的是全额利润留成,一定5年不变。纺织局是90.5%利润上缴国家,9.5%留给企业;轻工业局是91.8%上缴国家,8.2%留给企业。④玩具公司实行的是按创汇和换汇成本计提利润的方法。据1982年统计,上海11个主要工业局的平均留利率为12%。1978—1982年,上海平均每年有10亿多元的资金以留利形式转归企业支配。“以税代利”又称“利改税”。原设想改革分两步进行,但由于当时的产品价格基础很不合理,许多商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如上海牌手表的成本为8元人民币,而市场售价则达到120元。在这种情况下,曾想通过调节税的办法,解决不同利润率行业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因情况太复杂、操作太困难,结果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尚未走完,就偃旗息鼓了。(2)第二阶段(1984—1992年)的“两权分离”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所谓“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国家掌握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其主要形式是实行承包制。据统计,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承包面达78%,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82%,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承包面也达到61%。

承包制的主要内容和做法,可归纳为两个方面:①按照责权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②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缴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缴的利润额为准。推行承包制后的结果,可以概括为“一年上,二年平,三年又走下坡路”,承包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两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把企业推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2.国企追求“让利”最大化的不同要求

从“扩权让利”、“以税代利”到“两权分离”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企业两个阶段改革的具体形式虽有不同,但核心只有一个,即要求国家多让利。

在“扩权让利”的改革中,企业所争的是留利比重最大化。实行利润留成的形式虽然很多,但都是以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为一方,企业为另一方,双方多层次谈判的结果。国家总要求上缴利润的比重高一些,而企业则要求留利比重高一些,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或协商才能定下来。

在“以税代利”的改革中,企业所争的是调节税率最低化。调节税率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调节税率高,意味着国家多得;反之,则是企业多得。企业总是力争把调节税率定得低些、再低些,要求国家多让点利。

在“两权分离”的改革中,企业所争的是承包基数最小化。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具体的实现形式虽然很多,而最主要的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基数如何确定,就成了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焦点。承包基数高,国家可以多得一些利润,而企业的增利空间就小了。因此,每次确定承包基数之时,总是国家与企业激烈谈判之日。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中,企业所争的是享有外资企业待遇的同等化。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条例》的推动下,一方面是继续给企业扩权,另一方面是实行改革形式多样化。当时最主要的有四种形式:①改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被人们称为进入第二轮承包制)。②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③发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简称“三资”企业)。④实施“仿三资”放开经营(对实施改革的国企,在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赋予“三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在这四种形式中,企业最感兴趣的是后两种:一是“做三资”,因为一旦成为“三资”企业,不但企业的权力扩大了,而且可以享受“三资”企业的待遇。二是“仿三资”。所谓“仿三资”,是指在没有外资进入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国企,资本还是国家独资,而给予“三资”企业的某些优惠政策,如所得税率的降低、信贷政策的放宽、进出口贸易的优惠等。许多国企为追求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进行了不断的努力。

(三)乡镇企业追求增长速度最快化

1.苏南乡镇企业的飞速发展

1978—1992年是中国乡镇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被人称为乡镇企业的腾飞时期。而苏南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全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据统计,至1985年,苏南地区乡、村(含村以下)工业的产值已达220.5亿元,占全省的57.6%,其中乡镇两级达210.2亿元,比1980年增长了近4倍。无锡、武进、江阴、常熟、沙洲各县(市)1985年的乡镇工业产值都在12亿元以上,俗称“苏南五霸”,多年来囊括了全国乡镇工业产值的前三名。苏南农村一些地区,一个乡的工业产值就[1]能抵上某些落后省份一个甚至几个县的工业产值。

上海的乡镇企业与苏南相比,发展是较慢的,但据1992年统计,全市乡镇企业也已达到26098家,比上年增长3%;总产值达到582.57亿元,比上年增长36.4%;利润总数达45.95亿元,比上年增长[2]40.6%。可见当时乡镇企业发展的速度。

2.追求“增速最快化”的主要措施

乡镇企业追求发展速度最快化,其主要措施是:

通过承包责任制,促进增长速度。它们从农业承包责任制中得到启示,把承包制应用于乡镇企业,使企业内部从厂长、经理到一般的职工都具有极大的生产积极性。

通过劳动沉淀,促进增长速度。所谓“劳动沉淀”,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乡镇企业劳动者没有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二是指劳动报酬不是按月发放。企业通过这种劳动沉淀,把它转化为资本,或是扩大规模,或是更新设备,促进企业更快地发展。

通过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增长速度。苏南乡镇企业的飞速发展,其中一大原因是得益于横向经济联合。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市在1983—1985年的短短3年内,就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达3000多项,其中跨地区联合的就有1404项,并形成了34个横向联合紧密程度较高的企业集团。1985年底,该市建成各种联合企业2187家,产值高达34.2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7.7%。常熟地区在3400多家乡镇企业中,仅与上海建立横向经济联合的就有1500多家。无锡市到1985年底已有3520家乡镇企业与市内外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资源产地[3]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通过建立横向经济联合,使乡镇企业有了加工任务、原料来源、科技力量和技术装备,促使生产飞快发展。

通过产业延伸,促进增长速度。“苏南模式”有五大特征,即以区域集体经济为主体,以乡镇工业为支柱,以农、工、副产业协调发展为基础,以横向经济联合为纽带,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在这五大特征中,从发展速度来说,乡镇工业起着主导和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乡镇工业的发展,通过“以工补农”“以工补副”,促进了农业、副业的发展;农业和副业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工业的发展。这种相互促进的循环关系,被称为产业延伸的“乘数效应”。

在经济转型时期,乡镇企业为什么要以追求增长速度为目标?这是因为:有了速度,才有生存力;有了速度,才能有发展;有了速度,才能有就业;有了速度,才能从多产中挤效益,实现“薄利多产”。[1]陶友之主编:《苏南模式与致富之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2]上海市统计局编:《1993年上海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207页。[3]陶友之主编:《苏南模式与致富之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90页。

(四)中资私营企业追求寻租利益最大化

所谓“寻租”,是指个人或企业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某些特权,从而取得超过一般利益的特殊收益。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同时存在,致使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都存在双轨运行的情况。这就为“寻租者”创造了前提和条件。

对有些中资私营企业来说,要使自己在风险最小的条件下获得最快的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寻租”。要“寻租”,首先需要找到“设租”的掌权者——有关官员。当官者给“权”、寻租者出“钱”,这就叫“权—钱”交易。通过交易,使双方获得了各自所需:当官者受了贿,有了钱;寻租者出了钱,有了某种权,通过权的使用而获得特殊的利。当时这种交易,主要集中在资金使用、工程承揽、土地审批、证照批文等四个方面。

(五)外资企业追求优惠利益最大化

外资企业追求什么呢?主要是追求政策的优惠利益最大化。为了吸引外资,在经济转型时期,从中央政府到各省市的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许多外企从进入中国之时起,首先追求的就是这个政策优惠利益。哪里优惠最多,就到哪里投资办企业。有些省市引资心切,为了尽快引进外企、外资,在土地、税收、劳动用工、进出口贸易、外汇结算等方面展开了“比优惠”的竞争,“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情况屡见不鲜,教训也极为深刻。

三、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对利益的追求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

纵观邓小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思想的发展过程,从1979年11月开始提出,到1992年初步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稍后一段时期。可称为市场经济开始向计划经济发起冲击的时期,主要标志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打破了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传统观念,让市场经济先在社会主义中进入一只脚。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重申:“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允许对于部分的产品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1]来调节。”

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三大。这时可称为市场经济开始占领阵地的时期,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地位逐步提高,计划经济地位进一步下降,不再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而是同等重要。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2]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第三阶段,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这时可称为市场经济地位完全确立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围的思想束缚,在理论高度上弄清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根本关系,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程恩富主编:《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409页。[2]同上书,第410页。

(二)国有企业对利益追求的多样化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所有制已基本形成了三种不同实现形式,即上市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了对利益追求的多样化。

1.上市股份公司追求的是市值最大化

这类公司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市值关系很大:市值高,个人收入也高;市值低,个人收入也低。因此,经营者总是千方百计把市值做大。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有的公司业绩不好,市价不高,而经营者的收入却不少。但这毕竟不能代表整体趋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追求决定于资本结构的变化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3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者,就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目标的追求,就决定于不同性质的资本构成:如果是国有资本控股,必然是视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事;如果是国内私有资本控股,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是外资控股,其追求的必然是外资股权占有的最大化,以达到独占为目的。

3.国有独资公司追求的是个人权益最大化

这虽不能说是这类企业的全部,但有相当部分公司确是如此。这些公司追求的目标,从表面上看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从实质上看则是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手段,个人收益最大化才是目的。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国企实行利润不上缴、留归企业,这一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那些垄断性企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都被转化为职工,特别是高管们的个人所得和福利待遇。

(三)乡镇企业对利益追求的单一化

经济转型时期是乡镇企业高速发展的时期,而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则成了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体制转换的时期,混合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逐渐成为乡镇企业转变的主体。至2006年9月,在168万家乡镇企业中,95%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中20万家转变为个体私营企业。2005年,混合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创造的增加[1]值占整个乡镇企业的90%以上。据了解,许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其实绝大部分是厂长、经理的个人股占绝对优势。由此可见,乡镇企业已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为主转变为以个人私营所有制为主,其所追求的也就由原来的区域利益最大化,转变为单一化的利益追求目标,即利润最大化。[1]新华网:“农业部新闻办召开‘我国乡镇企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2006年9月25日。

(四)私营企业对利益追求的复杂化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中国境内的私营企业形成了两大类别:一是中资私营企业,二是外资私营企业。由于资本来源的不同,企业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也就有所不同。

1.中资私营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最大化

在开始创业之时,中资私营企业由于规模小、影响小、实力也不够,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力争把企业做大;而当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水平以后,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就成了重要目标。因为它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但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政治利益有着特殊的意义。而要取得政治利益,就需拥有政治权力。于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规模的私营企业就开始为拥有政治权力而努力了。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在2004年对全国私营企业进行的第6次抽样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593个(有效问卷3012份,另加581份跟踪问卷)私营企业主中,回答担任各种社会职务的有1279人,占42.4%。其中,在乡级领导机构兼职的有28人,在县级领导机构兼职的有11人,在地级领导机构兼职的有10人,在省级领导机构兼职的有3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0.8%、0.3%、0.3%和0.1%;而在县、地(市)、省三级经济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分别为269人、339人和130[1]人,分别占有效问卷总人数的8.9%、11.25%和4.3%。私营企业主之所以要积极拥有政治权力,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机制还很不健全、制度漏洞还比较多的情况下,谁拥有政治权力,谁就拥有与上层沟通的机会,掌握有利于自己企业的话语权,并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给、资金供应、信息传递、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2.外资私营企业追求的是“股权+隐性利润”的最大化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所有者追求的是持股比重最大化,即通过增资扩股,逐步扩大外资所占比重,最后把中资排挤出去,使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外方独资企业。而在外资独资企业中,企业所追求的则是账面利润最小化、隐性利润最大化。据报道,中国境内2/3以上的外资企业都说是亏损的,但却出现了一面年年说亏损,而另一面却年年在扩建的怪现象。这些企业“高价”进口原材料,生产品则以低价出口,这“一高”、“一低”就把利润隐掉了。没有利润,就不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据有关方面估计,外资企业每年在中国偷逃税款约1000亿元左右。[1]新浪财经:“抽样调查显示中国私营企业主已呈现精英化趋势”,《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2月12日。

第三章 企业的利益追求与治理要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具体利益很多,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会有各不相同的要求;而从总体上讲,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追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

企业对这三方面的利益如何追求,对国家、对社会、对消费者的作用有着天壤之别。正确追求,不仅使企业得益,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反之,则会出现企业得益、其他三者受损的情形,甚至把企业的得益建立在其他三者受损的基础上。

这不是抽象假定,而是现实写照。本章所要研究的就是企业在利益追求中的问题及其治理。

一、经济利益追求中的治理要点

(一)国资主体型企业:根治垄断利润是关键

国资主体型企业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对利益追求的具体要求也各有不同,但主要矛盾大多出在利润这个问题上,特别是出在垄断利润这个问题上。牵住了垄断利润这个“牛鼻子”,就是抓住了治理的总纲。

1.国资垄断型企业在经济利益追求中的问题与治理

这类企业主要是指电信服务业、电力电网业、石油石化业,以及烟草、铁路及部分公路交通运输业等。它们追求的是垄断利润最大化。反对垄断,这本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普遍要求,而垄断在中国则更有它的弊端所在:一是利润来源不当。垄断利润主要不是来自经营者的领导有方和员工们的创造性劳动,而是来源于行业垄断,来源于对国家资本的无偿使用、国家重要资源的优先配置和行业特许经营的独占。二是利润使用不当。这些企业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相当一部分就被用于加工资、发奖金、提高福利等方面。据报道,我国的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等垄断行业的职工计833万人,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不到8%,而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据估算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1]总额的55%,足可见其问题所在。

治理的根本之道是深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打破垄断,按价值规律办事。具体措施是:①尽快按《反垄断法》办事,以健全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做到在市场经济面前企业平等竞争;②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少数企业需要实行垄断性经营外,其他企业都应推向市场,实行优胜劣汰;③对垄断经营的企业,应健全预算制度,实行利润上缴,严格收入分配。

2.国资控股型企业在经济利益追求中的问题与治理

这类企业中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是有些企业由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转变为追求企业利益“家族化”。这些企业的领导利用手中的“绝对化”权力,假借管理机构改革之名,将内部管理权力逐渐向家族成员转移,把亲族安插到企业的各级管理层,形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如1985—1997年,辽宁本溪钢铁集团在连续三任总经理(董事长)张文达、李志达、白尚显等人领导下,曾出现父荣子贵的家族共荣现象。1998年辽宁省委调查组进驻调查时发现,本钢大大小小的“太子”们几乎都被安插在最要害的部门——公司销售处和驻各地办事处,不是处长、科长,就是经理,牢牢把持着钢材的经销大权。仅在本钢销售处这个不到100人的部门里,就有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达36人。原总经理张文达在任期间,其大女婿张希刚在本溪珠海办事处任经理,女儿张丽茜在[2]本钢驻美国办事处,二女婿周澄任本钢北京销售公司经理,等等。

财产资源占有“家族化”,是某些国资控股型企业的又一个突出问题。据检察机关查处的许多国企高层职务犯罪案件显示,“左肩国企厂长、右肩私企老板”的“两面人”现象,已成为国企财产资源占有“家族化”的最突出表现。这些国企高层身在国企心在“私”,挪用国企资金,占用国企的设备、生产资料和业务渠道,打着“国有牌”,开设“私家店”,国资控股型企业成为其所办私家公司依附的“大树”。

治理之道,需要“以制止制”。体制、机制上出的问题,还须通过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来解决。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的则应尽快到位。通过委派产权代表、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等,切实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其次是健全厂务公开,重大事项要向全厂职工定期公布,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再次是建立国企“一把手”有限授权机制,规范“一把手”的职权和责任。强化对“一把手”三种权力的制约,实行用否决权制约决策权,用监批权制约签批权,用审计权制约用财权。[1]《中国青年报》2007年7月3日。[2]黄庭满:“部分国有企业‘家族化’现象透视”,《经济参考报》2003年12月29日。

(二)上市公司:严惩虚假信息是关键

上市股份制企业在经济利益追求中的主要问题是:采用虚假信息把市值做大,从而获得高额的年薪回报。主要采用以下手段:一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含量不足;二是操纵利润,不惜采用虚假报表,使利润虚增或虚减;三是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三个手段,一个目的,就是追求股票市值的最大化,从而获得个人收入的最大化。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上市“辅导包装”,变成了学会“虚假包装”。企业上市前,往往需要由有关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和“包装”。而证券公司能接手一家企业的上市“辅导”,就等于送上了一个发财的机会,单“辅导费”就是一笔很大的收入。因此,有些证券公司只要企业找上门来,不管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都要把它包装得完美无缺。如何“包装”?就是作假:资本规模不够,能把它做得绰绰有余;企业效益不好,能把它做得非常光鲜……因此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的上市公司刚上市时业绩很好,过了半年业绩往下掉,第二年就戴ST帽子,害得购股人双脚跳。

经营过程中的季报、年报造假,更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家常便饭。据2006年12月26日《经济参考报》一篇题为《高管惩罚力度太弱,上市公司案件频发》的报道,自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和审理了以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厦、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1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这些公司的案情虽各有不同,但有一样却是完全相同——造假。通过造假追求股票市值最大化,经营者们的个人目的也各有不同,如有的是为了撑面子,有的是为了骗钱,而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获得高额的个人收益。市值高、个人收益也高,这是许多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主要激励措施之[1]一。

治理之道,需从制度、法律和管理上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实行“三管”齐下:①股权激励要谨慎,如果要实施的话,要以期权为原则,把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捆在一起,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②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③尽快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防止有些上市公司利用现有规定的缺陷隐瞒信息、操纵利润,从而逃脱ST和PT的命运。[1]吴铭:“中国上市公司老板薪酬揭密”,《中国企业报》2002年3月20日。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利益共享是关键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批私营企业的崛起,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起了极大的诱发作用,从而引起了企业对利益目标追求的变化,由追求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追求股权集中度的最大化。集中到哪里?自然是集中到以经营者为首的少数高层管理者手中。这样就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了两种变化:一种是慢慢地变成了私有制企业,原来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老板;另一种是变成了经营者持大股、大多数职工不持股的名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不要存在,要不要使它占有一定的比重?笔者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应予大力鼓励。这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需要,而且也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做法。当然它们不叫“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叫“合作社”,但其性质和特点是相似的,如都是坚持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这一原则。

面对当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在逐渐消亡的现实,治理之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识到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扶持城镇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大道,是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示范,是壮大公有制经济的“砖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其次要有切实的具体措施:一要有鼓励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的舆论导向;二要号召党员干部率先作出榜样;三要有政策扶持,从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信息政策、创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中资私营企业:合理化剩余价值分配是关键

私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如果取之有道,不仅不应指责,而且应予鼓励。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不少私营企业取之无道,最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过度地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这些私营企业主利用我国劳动力过剩的现状,压低、克扣工人的工资,不给工人交社会保险费,不添置安全生产设施,违背安全生产法规,甚至草菅人命,屡屡发生工人因工致残、致死事件。某些私营企业主还把手伸向农村,借助政府部门中一些腐败分子的权力,以强制的手段低价征地,以极低的工资和待遇,对农民工进行超经济剥削。

二是千方百计地“争权益、逃义务”。现在国内有许多私营企业的名字与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等这些加勒比小岛的名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研究表明,有1万余家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与中国内地有关。有的调查还表明,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50多[1]万家企业中,就有近20万家与中国有关。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为了剥离不良资产,争取曲线海外上市;二是为了曲线获得外商同等待遇;三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资金可以借故流动并隐瞒公司的真实业绩,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私营企业的这种行为,必将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国家信誉和市场秩序,必须认真对待。

治理之道,关键是要“辩证”地看待私营企业。一方面,积极发展私营企业,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仍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而另一方面,也必须正视私营企业存在的问题,敢于揭露,敢于批评教育;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坚决依法办理,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现在有一种倾向需要纠正,即生怕批评了私营企业的错误行为,会影响对外引资、影响私营企业的发展。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指出:一切姑息和庇护私营企业不法行为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应予严肃批判、尽快纠正。[1]王小波:“离岸公司暗潮警示经济安全”,《经济参考报》2004年6月12日。

(五)外资企业:清除“假亏真盈”是关键

追求利润最大化,照理说这是私营企业的必然要求;而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亏损”最大化。据中国财税信息网2008年11月10日报道:2005年,在我国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25万家,而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其亏损面高达51%。经营红红火火,账面却连年亏损;一面持续亏损,一面却不断增加投资。在亏损的外资企业中,有的甚至还是国际同行中的佼佼者。这些外企是真的亏损吗?当然不是。做亏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的数据,每年至少有1000亿元的外资企[1]业税金未能入库。

治理之道,需要“三管齐下”:首先要破崇洋媚外思想。这些外企玩假亏损的手法虽然很多,但如果有一个正确的开放思想来看待这些问题,就不难发现其中的漏洞。而一旦有了崇洋媚外的思想,就会视而不见,即使见到了也不敢说半个“不”字。其次要批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些玩假亏损的企业中,有的与其说是“逃税”,还不如说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放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数字出官”,得了一种“招商引资饥渴症”,不仅来者不拒,而且为外企避税加以种种庇护。地方保护主义不破除,外企大玩假亏损的把戏就难根除。再次要筑“税收监管之网”。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我国所以有如此多的外企敢于玩假亏损把戏,“篱笆没扎紧”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全球有70多个国家出台了制约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我国也参与其中。但为什么在我国的执行效果相对较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透露了一个数字:以我国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现有的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如苏州市国税局,算上全市各区县的反避税干部,[2]仅仅只有15人,却要面对7900多户已开业的外企,怎能忙得过来。因此,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把反避税这个“篱笆”扎紧应是当务之急。[1]《财经时报》2006年7月28日。[2]崔砺全等:“部分外企大玩假亏损真避税把戏”,《经济参考报》2005年11月1日。

二、政治利益追求中的治理要点

在企业追求的利益目标中,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要追求政治利益,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追求的主次有所不同罢了。

在研究企业对政治利益的追求时,外资私营企业虽然同样有这个要求,但因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并不显得特别重要,故而不作专门研究。所要研究的主要是国资主体型企业、上市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中资私营企业(简称私营企业)。

(一)国资主体型企业需辩证对待“政治信任”

国资主体型企业,对上接受国资委或由国资委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有的叫经营集团公司)的领导;对内一股独大,国资代表是最高领导。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取得上级的“政治信任”。政治信任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权力。信任越多,意味着下放的权力越多;信任度越大,标志着企业领导人能使用的权力越大。

争取上级部门的信任,这本身并没有过错。问题在于怎样取得信任,以及怎样运用权力。如果是出于私心而求得上级部门的信任,或是只追求上级信任,不考虑取得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信任,这样追求“政治信任”最大化就有问题了。

这类企业在权力上的运用,突出表现在三个“一”上:①“一言定音”,搞家长制的领导。②“一手遮天”,搞独立王国。③“一拍即合”,公开对抗民主。所谓“一拍即合”,即只有“一把手”拍板,才能算数;即使拍错了,也要算数。

治理之道,核心是提高全党的政治素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具体措施是:①选好“一把手”,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管。②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打破班子成员对主要领导人的人身依附关系。③实行党务和政务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④上级管理部门要改变作风,不能光听个人汇报,应多下企业,深入调查,了解民情,洞察民意,严堵不正之风。

(二)上市公司需正确对待“政治荣誉”

上市公司,亦称上市股份制企业,虽然内部资本结构不同,而在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中,却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要追求“政治荣誉”最大化。

怎样争得政治荣誉?首备条件是把企业做大、做出名。因为只有大了、有名了,才能引起社会关注,特别是有关政府部门领导的重视。领导部门重视了,一切事情就好办了。怎样做大?搞产品经营,只能像蜗牛一样慢慢爬行;搞资本经营,进行收购兼并,上市扩张,才能以几何级数飞速发展。不少企业,在上市前利用我国资本经营法制不全、漏洞较多的弱点,大玩资本经营把戏;上市以后,继续以资本经营为契机,使公司迅速膨胀。“三九”集团公司是业界的一个典型。1985年以深圳南方制药厂起步的“三九”集团公司,在原董事长赵新先的率领下,通过各种资本经营,在短短的10几年内,就成为一个拥有超过200亿元总资产、3家上市公司和400多家子公司,涉足药[1]业、农业、房地产、食品、汽车、旅游等产业的庞大集团公司。

企业做大了,经过各种新闻媒体的炒作,名气也大了。有了名气,引起了领导的重视,各种政治荣誉就会源源不断地涌来。荣誉代表品牌,有利于公司升华;荣誉代表地位,令人敬仰;荣誉代表信誉,使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签订经济合同等方面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荣誉代表金钱,政治背景使企业在资本运作、银行信贷、债务处理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荣誉本无故,而追求荣誉的却有两种人:一种为公,一种为私。当前在追求政治利益目标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为私。有不少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就是在取得巨大政治荣誉后垮下去的。被称为“中国药王”的三九集团原董事长赵新先因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混乱等原因,于2005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12月,全国已有25名大企业高管落马,涉及上市公司17家,其中一[2]把手13人。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犯罪方式几乎囊括了所有经济犯罪的类型:合同欺诈、行贿受贿、制造虚假财务报表、贪污挪用公款等等。2007年落马的高管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曾经的“上市公司十大精英”: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四川绵阳燃气集团董事长敬克文、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乔洪、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同海等人。

治理之道,需要“双管齐下”:一要废除金钱买荣誉。二要强化“三道防线”。首先要重建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摆脱与董事会和高管的上下级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次要重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能由大股东指定,而应由所有者按股权比例选定,薪酬由国资委或“独董委”支付,直接对它们负责;再次要加强地方证监局的力量,使它们能协同地方审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李南玲等:“中国药王‘三九’集团原董事长赵新先被刑拘”,《经济参考报》2005年12月19日。[2]杜文:“上市公司高管连爆丑闻说明了什么”,《中国企业报》2005年12月13日。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跳出“政治权利”的圈子

上海是试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较早的城市之一。先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点,后推广至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形成一批经营灵活、运作有效、权责明确、约束硬化的市场竞争主体。据1999年的有关调查,上海全市独立核算中小工业企业中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约13000家左右。股份合作制企业,虽有职工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特点,但由于后来经营者个人持股比例远高于职工,且又握有生产经营大权,因此企业对政治利益目标的追求,实际上是体现了经营者们的要求。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政治利益呢?从当时的情况看,就是追求“政治选票最大化”,要求在企业重大事件的决策中拥有更多、更大的决定权。

1994年11月,由上海市体改委、上海市国资办、上海市经委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职工最低入股金额,为本企业改制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入股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而企业经营者一般总是拥有入股的最高金额,即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左右。在投票行使权力中却规定:“按一人一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即在投票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不论经营者拥有多大的股份,都与职工一样,只能投一票。这一规定,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来说,是无可非议的,但经营者们从维护资本权益的角度出发,却无法接受。因此,他们采用各种方法向上级反映、呼吁、提意见,强烈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的权利,即持股越多,拥有的选票也应越多。上海市体改委等政府部门接受了这个意见,于1997年5月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出面发布了《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等,实行一人一票;对选举和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实行一股一票的方式。《暂行办法》颁布以后,虽在一定时期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2000年前后,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改制为私营企业,就是变为经营者持大股、个人持股占企业总资本的50%以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已是名存实亡。

治理之道,需跳出争“政治权力”的小圈子,寄希望于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存有许多“先天不足”,确实难以成为成功的范例,只能因势而导,能存活多少算多少。新组建的因何有希望?因为股份合作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不仅在中国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它们不叫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叫合作社。如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奶制品市场占有率达83%;此外,欧洲许多国家还建有众多的工业合作社;等等。当然,我国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有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①要有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舆论导向。在一段时期内,很有必要像宣传“两个毫不动摇”那样,大力宣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②要有具体的扶持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五大政策,即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信息政策、竞争政策和创业政策,能给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各种优惠。③要建立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如《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融资法》、《股份合作制企业破产共济法》等,使企业有法可依,政府也能依法扶持和监督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私营企业需善对“政治地位”

私营企业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政治地位”的追求。有了政治地位,就有了话语权;有了话语权,就有了保护权。从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对政治利益的追求大致可概括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1988年。这一时期,大量出现的是个体户,私营企业还处于萌芽状态。改革开放路线虽已提出,但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还很严重,“姓资姓社”的争论持续不休。在这种形势下,个体、私营业主只能夹着尾巴做生意,对政治利益连想都不敢想。

第二阶段是1988—1991年。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务院也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三部法规。自此,私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私营企业主人数也随之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对“私”歧视思想的逐步解除,许多工厂企业、政府部门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关干部纷纷下海经商、办厂,不仅壮大了私营企业主的队伍,而且改变了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结构。有些私营企业主开始出现追求政治利益的要求,但因当时还无此渠道,对政治利益的追求处于无序状态。

第三阶段是1991—1997年。1991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发[1991]15号文件。这一文件不仅进一步肯定了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提出了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并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的方针。此后,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地把非公经济人士纳入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开始对部分私营业主作了政治安排,使他们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参与政治活动。企业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也就由无序进入有序阶段。

第四阶段是从1997年至今。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后,党的十六大又确定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5年,又一扇门为个体户、私营业主打开——可以当选劳动模范。自此,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利益的追求进入积极、活跃时期。

私营企业通过追求政治利益,取得一定政治地位,目的是为了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以保护私有经济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从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些企业则另有所图:①掩盖劳资矛盾。在私营企业中,存在劳资矛盾是客观事实。有些私营业主有了政治地位以后,不是面对这一客观现实,而是收买一些专家学者,借他们之口,掩盖矛盾,为剥削辩护。②收买腐败官员。有些私营业主有了政治地位以后,不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而是利用政治地位,采用金钱、美女等各种手段收买腐败官员,为其私利服务。③鼓吹私有制万岁。有些私营业主有了政治地位以后,不是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而是留恋资本主义、向往资本主义。

治理之道,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唯物论武装全党全国人民的头脑,全面正确地认识私营业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两面性,肯定其积极作用,批判、纠正其消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歧视私营经济的发展、歧视私营业主的政治作用的言论都是错误的,必须予以批评纠正;另一方面,对于私营业主中的某些人掩盖劳资矛盾、残酷剥削工人,收买腐败官员、化公为私,鼓吹私有制万岁、自觉不自觉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倾向,应予大胆揭露,并进行批评教育,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味奉迎。认识私营业主的两面性,其目的是为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私营经济和私营业主的作用。

三、文化利益追求中的治理要点

企业对文化利益的追求,虽会因不同的所有制或不同的产权结构而有某些不同的要求,但从基本面来看,大致是差不多的。故而在这一节中,不再区分企业类别,而是抓住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研究。

企业在文化利益的追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文化利益的追求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仿冒行为屡禁不止,反映了对文化成果盗窃严重;企业制度文化与“以人为本”差距甚大。

(一)追求文化利益亟需引起足够重视

当前国际上流行着一句话:“一类企业卖标准,二类企业卖专利,三类企业卖技术,四类企业卖产品。”标准和专利是什么?“标准”,从操作层面讲属于行为文化,从规范方面讲属于制度文化;“专利”,从技术思想的结晶讲属于精神文化,从工艺、配方和流程等操作层面讲属于物质文化。标准和专利中蕴藏着极大的文化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都把它们作为利益追求目标的首选,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对此却视而不见,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今国际市场,从传统的制造业到新兴的信息产业,绝大多数产品的标准都为美、英等发达国家所操控。我国企业要采用它们的标准,就须支付昂贵的标准使用费。如VCD产品,每台在国际市场的售价才20多美元,而标准费每台却要付10美元左右。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凭借“标准”,可以不花费任何人、财、物,却获得滚滚财源。中国500强与世界500强相比,最大的差距在哪里?在于我们投入多、收益少,干得多、赚得少。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卖产品、他们卖标准,我们卖劳力、他们卖知识,我们卖资源、他们卖专利,我们卖市场、他们卖品牌,一句话,就是我们卖物资,他们卖文化。我们是“人”赚钱,他们是“文”赚钱。“人”赚钱有限,“文”赚钱无限。

争夺知识产权,是当今外资企业追求文化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战场,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却显得十分薄弱。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7万余件,其中46%来自国外企业;由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只有6万多件,而这里面又有一半左右的申请来自三资企业。据2006年年初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没有申请专利的企业占99%,没有商标的企业占60%。据2005年秋季广交会的抽样统计显示,中国出口产品一半为贴牌,29%无商标,有自己商标的只有21%。我国平均每百万人拥有的[1]国外专利申请只有1.86件,发达国家则拥有50件以上,相差近30倍!

专利方面的差距还表现在:中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大多是非重要产业,而国外企业申请专利却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比例最高的领域是中药,占98%;第二是非酒饮料,占96%;第三是食品,占90%。其次分别是中文输入法(79%)、污水处理(73%)、特种陶瓷(64%)。而外资企业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则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领域,高达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第三位是电视系统,占90%。其次依次是传输设备(89%)、半导体(85%)、电视[2]零件(85%)、遗传工程(75%)和西药(69%)。

国外企业为了追求文化利益最大化(实质是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目标明确,全力以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而且经常结成产业同盟,对我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发起进攻,来势极其凶猛。而我国企业不是无动于衷,就是单枪匹马,势单力薄。相比之下,差距实在太大。在此,很有必要大呼一声:为了企业的利益,也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国企业应该尽快清醒,联合起来,为追求最大文化利益而战![1]曾昭俊:“中外企业角力知识产权”,《中国企业报》2006年4月28日。[2]贾永青:“中外发明专利申请差距明显”,《中国企业报》2006年6月20日。

(二)保护文化利益需严打对文化成果的盗窃

不重视文化利益的另一面,则是有些企业想不花或少花力量而获得文化利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仿冒名牌产品、名牌商标和名牌商号等。同样的旅游鞋或T恤衫,非名牌商品100元左右一双,一贴上名牌商标,就成了上千元一双。如此大的价格差距(实际上是巨大的利润差距),促使有些企业铤而走险,走上仿冒之路。中国内地,特别是东南沿海某些大城市,一度成了仿冒产品泛滥之地。据统计,自2000年至2006年6月,中国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案件数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2006年1—4月,上海市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687人次,查获商标侵权商品18.81万余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40余起。虽然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由于高额利润的刺激,仿冒产品仍屡[1]禁不止。

仿冒产品的泛滥,危害甚大,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愚弄了消费者,而且破坏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甚至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

治理之道:①打假根子要抓准。制假、售假,一切仿冒名牌产品的行为,从思想伦理上讲,是一个诚信问题。多次打假的实践,揭示了一个规律,哪个行业的政府部门失信严重,下层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就严重;哪个城市仿冒产品泛滥,哪个城市的政府部门往往就是失信于民的。由此可见,打假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寻找仿冒产品产生的根子,只有抓住根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②打假法律要严厉。制假、售假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在于法制不全、执法不严。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假冒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十分软弱,难以起到制止和威慑作用。③打假方法要科学。在我国有些城市或地区为什么会出现“打假、打假,越打越假”的情况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打假方法不科学有关。要使打假“立竿见影”,亟需换一个思路,即变现有的“五性”为新的“五性”:一要变孤立的“专业性”打假为有广大群众参与的共同性打假;二要变“突击性”打假为经常性打假;三要变“任务性”打假为责任性打假;四要变“象征性”打假为毁灭性打假;五要变“表面性”打假为深层性打假。有此“五性”,文化利益领域的盗窃行为方能制止,正确追求文化利益的行为才能发扬光大。[1]杨剑龙:“襄阳路市场的谢幕和知识产权保护”,《文汇报》2006年6月27日。

(三)企业制度文化需提倡“以人为本”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文化因素在推动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和人才素质的提高。市场竞争,从表面上看,是产品和价格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靠两种契约来维系:一种是劳动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另一种是文化契约,员工以此与企业形成一种心理纽带,认同企业的共同愿景和使命,将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结合在一起,主动承担责任并进行自主管理,这就是文化管理,是管理的更高境界。企业文化体现在各个方面,而与“制度”的关系最为密切。企业制度虽名目繁多,各不相同,但从本质上分析,只有两类:一类是传统的管理制度,实行“以物为本”,把人作为管理对象。这种管理可以管住人,但不能管住心。另一类是现代化的管理制度,讲究“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管理的主体。这种管理靠的是人文思想,使管理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企业的制度文化要体现“以人为本”,就必须从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创造入手,拓展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空间,重视现代人需求的多样性,用共同的价值观、信念以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文化理念来管理企业;也就是把文化作为启动员工行为的杠杆,通过加强企业制度文化建设,达成“上”与“下”的心理契约,形成经营者与管理者、管理者与管理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关系。以此要求来对照现行企业的实际情况,差距甚大,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物为本”的管理制度还处于主导地位

自从泰罗制问世以来,企业管理的基本点是“以物为本”,甚至把工人也当作像机器设备一样的物来管理。提出“以人为本”进行管理是近几年的事情。要改变百余年来形成的“物本”管理制度,并非易事。在当前的中国企业中,“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还刚开始,仅在少数先进企业中试行。“以物为本”的管理制度还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总是顽强地表现出来。“以人为本”的管理,决不是不要制度,而是在于制订制度的出发点和基本方法上的不同。“以物为本”的出发点很清楚,就是为了“管员工”,管住他们的思想,管住他们的行为。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就是少数管理者“闭门造车”造出一套制度来,“我制订、你执行”。“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则与此不同,制定制度不是为了管员工,而是为了爱员工。把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事故、安全事故降到最低水平,并把调动员工积极性作为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制订的基本方法,则是发动广大员工参与调查、讨论,由各条线、各个岗位的员工自己制订、自己执行。要全面建立和推行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还任重而道远。

2.“以亲为近”的人际关系还很普遍

实行“以人为本”,对待企业内的每一个员工就应一视同仁,不能有亲疏之分。应把每一个员工置于企业经营生产和管理的最高地位,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的原则;重视为员工学理论、学文化、学技术等创造条件;重视为员工营造宽松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积极为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发挥自己的能量铺路搭桥;重视为员工排忧解难,无论是员工个人学习、生活上的困难,还是员工家庭中发生的困难,都给予热心帮助和解决。可粗观企业现实情况,这样“以人为本”的企业为数甚少,而“以亲为近”的却相当普遍。所谓“以亲为近”,即凡是对我“亲”的,我就接近,围在自己的周围,形成一个小圈子,对他们特别关心、特别照顾、特别重用;反之,则是另一种态度。在这些企业中,厂级领导有小圈子,分厂、车间领导有小圈子,科室等各管理部门也有小圈子。企业内流传的话是:“大圈欺小圈,小圈吃无圈。没有本领好吃饭,没有圈子饭难吃。”

3.“以级为界”的等级观念还很有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企业行政级别的观念在逐步淡化,但企业内部的等级观念却依然非常严重。不仅把岗位分成等级,而且把人也分为等级。在岗位上,决策岗位为第一级,因为它握有“生杀大权”;管理岗位为第二级,因为它拥有管人、管事的大权;操作岗位为第三级,被称为“三等公民”,因为它们手中一无所有。在操作层面上,技术工种为第一级,因为“学有车、钳、刨,走遍天下都不怕”;主要操作工为第二级,因为他们握有“应知应会”的通行证;辅助、勤杂工为第三级,因为他们只有受人使唤的义务,没有自主做事的权利。在这些企业中,不仅根据岗位把人分为等级,而且从员工的来源上也把人分为等级,来自城市的称为“正式工”,来自农村的称为“农民工”。“正式工”与“农民工”俨然是在两股不同道上跑的车:前者地位优越,工作轻松、工薪较高、福利待遇优厚、生老病死有保障;后者地位低下,工作繁重、工薪很低、没有福利待遇、没有社会保障。这种情况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治理之道:首先要严格按国家《劳动法》等办事。按《劳动法》办事,最基本的一条,企业内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个岗位,仅是分工的不同,决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工薪有差别,是因为所提供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不同;而在思想上、政治待遇上决不能有等级差别的存在。农民工问题是中国特殊时期的产物,其解决需要有条件和时间,但不能久拖不决。政府部门应该会同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代表,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出一套法律法规来。其次,急需培育企业家精神。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营者,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核心,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最重要的非经济因素。如果经营者是“以人为本”,对每一个员工都一视同仁,企业内必然是人人相亲,从而构建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再次,要深化管理制度改革。纵观世界500强企业的成长、发展历程,这些企业之所以能够驰名全球、出类拔萃,关键之一就在于企业管理与时俱进,从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到现在的文化管理,每一次管理的升华,它们都能站在时间的前列,不断改革,善于改革。中国企业要健康成长,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须深化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制度文化,并从思想上认识到,制度是企业文化的外化,人本则是企业文化的内核,把“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改革提到自觉的高度,持之以恒,不断完善。

第二编 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

“人”是创造价值的根本,“企”是创造价值的舞台。人如没有创造价值的舞台,就会“英雄无用武之地”。而“企”离开了“人”,也就不成企业了。企业不仅需要有人,而且需要有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的人。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分,可分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从管理层次上分,可分为决策者、执行者和生产者;从生产经营分工上分,可分为原料采购者、产品生产者和商品销售者;等等。所有者投资建厂、经营者呕心沥血、劳动者辛勤劳动,都是为着一个目的,即追求各自的利益。所有者追求的是投资回报,经营者追求的是知识价值,劳动者追求的是劳动报酬。由此,他们之间必然要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以及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等。而其中处理的核心,对国资主体型企业来说,是怎样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对私营企业来说,是怎样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对上市公司来说,是怎样正确处理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对中外合资企业来说,是怎样正确处理外商的“独资”与“垄断”的关系。企业兴衰的实践证明,凡是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就兴旺发达;反之,企业就会每况愈下,甚至破产。由此,认真研究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趋利避害,实为振兴企业的必需。

第四章 国资主体型企业的内部利益关系

国资主体型企业的内部利益关系非常复杂。这不仅在于利益关系本身的复杂,而更在于分层关系的复杂。有人提出应分为三个层次,即厂部、车间和班组,这三个层次具有独立的权利和职责;有人主张应分为四个系统,即党委系统、行政系统、工会系统和技术系统;有人主张应分为五个群体,即经营者群体、中层管理者群体、技术人员群体、普通工人群体和困难(弱势)职工群体;等等。

本书为了叙述方便,择其要者,分为三个层次,即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由此构成三对利益关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以及劳动者与劳动者。

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国资主体型企业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涉及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年金制等,而主要是薪酬分配问题。因而,我们在这里主要分析的就是薪酬问题。

(一)经营者普遍要求经济激励

国资主体型企业,就其产权的本质特征来说,企业拥有经营权,国家掌握所有权(具体实施单位是国资委)。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是关系到能否确保所有者利益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30年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多种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此。对经营者的激励,具体形式很多,但主要可分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种。那么,国企经营者需要的是哪一种呢?早在2002年,湖南怀化市鹤城区委组织部作了一个调查,结果是:“国企领导选择经济激励的达60%左右,选择授予荣誉的只占7%;调查的结论是,荣誉性激励逐步丧失[1]作用。”

2006年9月,笔者也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发出问卷220份,收回206份,有效问卷191份。其中国有企业86份,占全部问卷的45%。在问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中,你认为最主要的是什么利益关系”时,选择经济利益即经营者薪酬的,名列第一,共得41票,扣除其他没填或不符合要求的17票外,实际占60%,详见表4-1所示。

国企经营者曾以奉献精神而闻名,而现在竟然毫不掩饰地谈经济激励,这是为何?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受市场经济物质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因何能调动人们生产经营、工作劳动的积极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人人都会受它的影响和驱使,国企经营者当然也不例外。

资料来源:作者组织的问卷调查

二是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在传统计划经济下,公有经济一统天下,国有经济又是领导力量,作为国企的经营者,享受的是国家行政级别的待遇,工薪虽然不高,但比集体企业经营者要高。在这样的环境下,当然可以做到只谈奉献,不谈个人报酬。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周围的环境完全变了:不仅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有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私营企业老总的收入以万元计算,外资企业老总的收入以百万元计算,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老总们的收入则更多。在这种环境下,国企经营者们坐不住了,要说话了,公开讲经济激励就成了必然的事。

三是多年未进行思想教育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从总体上说,对国企经营者是使用多、教育少。即使受教育,也是务实多、务虚少;在务虚中,又是空谈多、联系实际的少。结果是:相互攀比收入多少、待遇高低之风日盛,比奉献、比牺牲个人利益的情操日衰,为人民服务遭人嗤笑,为人民币服务却大有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讲物质利益,要讲经济激励,这不仅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但万事不能过度,如果把经济激励看成唯一甚至至高无上的东西,那也是要出问题的。[1]黄远华等:“荣誉性激励逐步丧失作用”,《组织人事报》2002年4月8日。

(二)经营者薪酬制度的多次变革

要增强企业活力,首先要使经营者有活力。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激励措施上,对薪酬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其中,影响较大、推广面较广的主要有以下三次。

1.1995年前后试行的年薪制

国有企业通过扩大经营自主权、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效,而从总体上来说仍未走出困境。许多企业生产任务不足,经济效益下降。据1978—1992年统计,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亏损额与盈利额的比率不断上升:1978年为8%,1988年为9%,1989年为20%,1990年和1991年上升到47%和48%;1992年虽有所[1]下降,但仍高达41%。

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搞活企业,先得搞活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从1995年开始,江苏、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等城市纷纷进行了试点。

上海当时的做法是,凡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都将逐步实行年薪制。基本办法是:经营者的年薪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基薪按企业净资产多少分类确定,加薪按资产保值增值等四项指标考核而定。根据绩效大小,加薪可以相当于本人基薪的1—3倍。

但是,推行年薪制却碰到了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的有:①经营者范围以多大为好,经营者是指一个人还是一批人②对经营者的奖惩如何做到对等。经营者做出了成绩,该奖多少就奖多少;经营者对企业造成了损失,就应损失多少赔多少。这对经营者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做不到,职工就有意见。③年薪制的加薪要不要有限制。有人认为应该有限制,否则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会太大。调动了一个或几个人的积极性,却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这是得不偿失。有人认为不应有限制,有限制即是有盖子。如果激励有盖子,经营者的积极性必然也会有盖子,发挥到一定程度就不发挥了。④要不要考虑不可控因素。有人认为现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融合,国际市场变化多端,市场竞争激烈,有时企业效益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并非经营者个人的责任,而是属于一种不可控因素,在实施年薪制指标考核时应考虑这种因素。有人则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如果考虑这种因素,那么指标考核将会变成软约束。因为当指标完不成的时候,经营者总是可以找到客观原因的由于上述问题和矛盾一时无法解决,致使年薪制到1997年时逐渐冷了下来。

2.1998年前后试行的期权、期股制

推行年薪制既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许多问题和矛盾,又难以从根本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仍是困难重重。以1996年为例,国有工业企业的总资产是50631.44亿元,而负债总额则是33059.41亿元,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同时,资金利润率仅为2%

[2]上下。面对这种高负债、低效益的情况怎么办?

北京率先进行了经营者股份期权改革的试点。其主要的做法是:企业经营者首先必须竞争上岗,然后按既定价格认购占企业股本总额或净资产总额5%—20%的股份。出资者根据其经营绩效(资本收益率或净资产增值)来确定配给经营者的股数,一般配给量是1—4倍(即如果经营者认购10万股企业股份,则最高可配40万股),并以配给股数的收益作为对经营者的激励(配给股股本仍然归国企所有),但这个收益需延期兑付。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这种形式被称为股份期权激励。经营者任期届满后,经评估,如果资本收益率低于既定的盈亏平衡点,则经营者不但不能如数得到配给股收益,而且需从认购股份的“预购金”中补入缺额。这样,就把经营者与国家出资者的利害捆绑在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此后,上海、深圳、武汉等城市纷纷仿效,也对经营者期权期股制进行改革试点。其中武汉的做法较为特殊,是把推行年薪制与股票期权结合起来,即试行股票期权激励中经营者认购股份的资金与年薪收入中的风险收入挂钩。

期权、期股制在开始试行之时,调动了经营者一定的积极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操作和运行中的困难(在当时要经营者拿出几十万元钱来购买企业股份,难度很大),大多采用的是先购买、后付款的方式。经营者拿了购买凭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再支付,实际上仍由国家承担风险。有的企业采用虚拟支付,对经营者的实际压力不大;再加上支付计算比较复杂、企业效益不好、得益不多等因素,使经营者积极性逐步下降,表明期权、期股已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了。

3.2003年前后试行的MBO制

MBO改革的出现,是地方政府急需对国企有进有退、国企经营者急需加大激励力度两者结合的产物。

MBO是managementbuy-out的简称,一般译作“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用杠杆融资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制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MBO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风靡西方,90年代末登陆中国。我国实施MBO试点,始于1997年3月,上市公司大众科创的管理层借助职工持股会的名义,间接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最早发现MBO妙用的是戴“红帽子”的民营企业家,他们认为这是摘掉“红帽子”最好的形式,于是纷纷实施MBO改革。

国企探索MBO改革,最早出现于2001年。这年的3月,宇通客车公司总经理汤玉祥与22个自然人一起,共同设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通过这家由汤玉祥任法人代表的企业,间接控股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这可说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MBO的典型案例。

MBO的试点,使国企经营者尝到或闻到了它的美味,也使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误认为这是加快国企有进有退的捷径,都想尽快推进这项改革。但苦于法制不明、审批困难,一时无计可施。党的十六大的召开解决了这一难题。以前国有股权转让都要到财政部审批,而十六大以后地方政府在处置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时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政府有了最终审批权。在这种情况下,国企实施MBO改革可说是出现了“大跃进”的局面。当时仅上市公司中,先后就有洞庭水殖、胜利股份、ST甬富邦、维科精华、鄂尔多斯、佛山塑料、创兴科技等公司实现了MBO。据称,当时还有100多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或即将推出MBO方案。至于非上市国有企业中,偷偷进行MBO改革的,也绝非个别。致使有许多媒体大胆预言:2003年是中国企业的MBO年!直到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MBO中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国资委才出面表态要求暂停,并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至于中小国有企业,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要切实做到规范推[3]进,公开公正,有效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后,才从法律上明确: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1]张春霖:“国有企业改革与国家融资”,《经济研究》1997年第4期。[2]李东民、钱贤良:“股份期权一箭双雕”,《科技日报》1999年12月5日。[3]张利东:“国资委回应‘郎顾之争’:国有大企业不宜实施MBO”,www.xinhuanet.com,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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