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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8 13: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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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税务学会,刘荣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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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试读:

序言

经济全球化造就了业务庞大、架构复杂、税务风险多变且同时对各国税收收入影响重大的大企业。它们经济规模大、社会地位高、通常跨地域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团总部控制力强、重视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这些特征使得大企业在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影响力和税源的时空跨度上,均是普通纳税人和一般重点税源企业无法比拟的。税务机关必须审慎对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面对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不遵从的成本明显增加,大企业对涉税事项的关注程度不断上升,其关注点已经从单纯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向同时追求涉税事项确定性转移。税务风险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一并纳入大企业风险管理范畴。大企业对税务风险关注的重点已从结果前移至控制过程,越来越多的大企业重视通过“自我管理”的方式降低税收风险水平;同时,对税务机关执法一致性和税收政策确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税收竞争更加激烈,跨国大企业税源管理所处的外在环境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以20国集团(G20)为代表的各国提出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改革举措(统称为G20税改):一是通过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实施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十五项行动计划,改革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二是通过《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国家间的税收行政合作;三是通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解决跨境交易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作为G20创始成员国和2016年G20领导人峰会承办国,我国积极参与和落实G20国际税制改革各项成果。对国际税收治理的深度参与,也有助于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面对经济全球化与税收征管属国化、经济区域一体化与税收征管属地化的矛盾,我国借鉴国外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于2008年在税务部门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以定点联系企业为对象,针对大企业特点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着力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对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进行积极的探索。各级税务机关在体制机制建设、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信息情报的获取与利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时至今日,大企业税收管理经过各地税务机关多年各自探索、分头试错,已到了就其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进行统一、清晰规划和设计的阶段。

我本人长期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较深认识。在中国税务学会工作期间,我一直有个想法和心愿,就是编写一本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领域的教科书,将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国内外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实践相结合,聚焦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一套具体化、流程化和标准化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中国税务学会不仅聚集了全国税务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精英,还广泛吸收了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单位的教授专家力量,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研究工作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因此,在编写大企业税收管理著作方面,税务学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按照中国税务学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税收执法、服务与税收文化研究部(简称第三研究部)近年来在相关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组织了数次大范围的学术研讨,形成了多篇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一书。本书包括

基础篇

、服务篇、执法篇和风险管理篇四部分内容。其中“基础篇”主要介绍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并在对大企业税收征管环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同时,借鉴大企业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总体设计思路。“服务篇”主要包括大企业税收服务的概念和理念、大企业税收服务的内容、大企业税收服务制度安排等内容,详细阐释了当前大企业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主要措施。“执法篇”从大企业的设定标准、大企业税源的分布状况等大企业税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入手,对大企业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股权转让与企业重组的税收管理进行逐一阐述,并辅之以具体税收管理的案例。“风险管理篇”主要对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与规范进行介绍,并着重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如何引导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机关如何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建立税收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差别化的应对措施等。全书基本围绕大企业税收管理实践工作的各项内容展开,对税务机关更好地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对社会各界,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机制,加深和完善税企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提供有益的参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第一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税制改革进行部署,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要靠有效的征管作保障,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正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当前,各级税务机关正持续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形成成熟的业务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组织体系,力争在2020年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现代化目标。希望本书对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有所裨益,对大企业加强自身税收风险控制有所帮助。钱冠林基础篇第一章大企业的特点及其税收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迅速成长,外资跨国公司投资不断增加,税收贡献越来越大。在国家全面推进综合改革的背景下,思考大企业税收专业化服务与管理的路径及方法,具有现实意义。第一节 大企业的特点

大企业是经济生活中人们高度关注的经济主体,是行业发展的标杆,引领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象征。但时至今日,在经济理论文献和经济辞典中,对于“大企业”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解释。我国目前有章可循的大型企业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中给出的,分别针对农林牧副渔业、工业、建筑业等不同行业选取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了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但这显然与税收管理中的“大企业”不尽相同。

大企业税收征管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税收工作的大局。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确定了首批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在内的45户定点联系企业,2015年又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对象扩展为1069家,简称“千户集团”。至于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大企业划分标准则不尽一致,且几经调整。部分省市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作为核定标准,多数省市以年纳税额为衡量标准。由于各省税源体量差异较大,大企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但各地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逐步明确了视为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对象。一、资本、收入规模庞大,社会经济影响显著《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我国企业从1996年的2家跃升至2014年100家,2014中国500强企业的总营业额达到56.68万亿元,净利润总额达到2.4万亿元。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9.5万亿元,500强的前200家企业营业收入占据其中80%左右的份额。这些企业具有显著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大多数都是行业龙头企业或地区支柱企业,是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二、税收贡献突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占全国2.31%的纳税户支撑着全国90%的税收收入,3680户大企业的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0%。2009年度中国企业500强纳税合计1.91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2%。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纳税合计2.12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7%,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大企业在我国税收格局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三、生产经营业务和组织架构较为复杂

从产业链的行业布局看,大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非常复杂,分工专业化程度高、关联企业之间交易频繁;从价值链的实现环节看,大企业组织架构精密,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内部控制机制。四、跨区域和跨国经营

大企业的经营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业务领域扩展至不同区域,它们往往在总部注册地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在不同国家间开展各项业务。第二节 大企业税收风险一、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种类及表现形式

税收风险与税务风险不尽相同。税务风险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由于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有效、正确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损失。而税收风险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税务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成税收风险。防范税收风险既要依靠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设,也要依靠企业对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建设。

与一般企业相比,大企业的税收风险通常不是来自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来源于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以及内部控制等因素,其诱因是多方面、较复杂、深层次的。具体来说,大企业税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大企业外部税收风险

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税收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税收政策风险、税收行政与执法风险以及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的风险。

一是税收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于税收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很多税收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完善、较为模糊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为例,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大部分的调控对象是企业法人,缺乏关于自然人的征管条款,这使得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一旦查实存在偷逃税行为,现有的《税收征管法》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另外,税收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程度,也为税收人员执法加大了自由度,增加了企业税收成本。

二是税收政策风险。我国税收政策具有数量多、变化快、针对性不强、准确性不够的特点,一旦企业没有做到对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全面把握和准确适用,还是按照旧政策去履行纳税义务,肯定会存在企业被处罚的可能性,引发税收风险。

三是税收行政与执法风险。如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如何在执法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现有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在不同地区也许会面临着差异非常大的处罚标准。

四是管理体制风险。现行税务管理体制是一个上小下大、底座庞大的金字塔式结构,80%的机构和人员分布在基层,承担和处理大量涉税事宜。这样的体制与资源格局导致信息传递逐级衰减失真,使上级机关无法对下级实施有效监管,标准难以规范。近年来,税收管理在内容和手段上有所进步,但措施主要体现在微观水平和具体方法上,还不能实现有效管理税收风险的目标。

五是人员素质风险。目前,基层税务干部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其经济和行业分析知识、会计和税务处理能力、专业化服务水平还不能满足新征管模式的需要。大多数基层税务干部只能应付常规性管理服务,识别、分析、应对和处理税收风险的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层级;加之大企业经营业务多样,涉税事项复杂,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并且急于得到答复和解决,而税务机关还未建立适时、顺畅的大企业政策答疑平台,导致相关问题不能得到快速解决。(二)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

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是指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要素引起的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是战略规划的税收风险。许多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的时候,只考虑了技术可行性、盈利状况的因素,而没有考虑税收因素。由于企业高级管理层没有对税收形成一个全方位、综合的概念,导致整个业务流程由财务部门协调管理税收风险,但财务部门的管理级别大大低于企业高级管理层。另外,许多企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缺乏对税收主动遵从的态度,只是将纳税作为一个例行事务。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的防范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程度,企业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科学规范,从根本上制约着税收风险是否可以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生产供应环节、销售环节、投资环节、筹资环节、分配环节和财务管理环节等。当然,涉税业务环节可能比上述几个方面要窄,要根据企业所有环节的内部控制来设计一套税收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否则,将会出现税收活动无人管的问题。

三是涉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风险。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没有在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部分大企业的会计活动和税收筹划受行业潜规则影响,打政策“擦边球”,主动制造税收风险。

四是经营活动和会计处理频频触发税收风险。大企业税收风险多数是由于执行层疏漏、把关不严,而内控又不够健全造成的。一些大企业虽然建立了风险内控体系,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都是由财务部门搭建的,税收风险点的描述、识别、控制和防范也是由财务人员提出、设计的,是自己给自己查漏补缺,相互间缺少监督,容易触发税收风险。

五是企业重大并购、重组和国际交易时常产生税收风险。大企业管理层对税收风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重大交易中往往产生税收风险。如企业股权和资产置换活动中,由于管理层对税收政策研究不够,涉税环节考虑不足,结果造成涉税问题。

简言之,造成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自身对税收风险意识重视不够、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企业缺乏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等问题,也有税务机关属地管理的局部性、分散性,缺乏专门机构管理、没有形成合力,税法透明度不够,对企业运营、财务管理系统缺少了解等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二、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

大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的特点。经营范围广泛,内部组织架构庞大,机构繁多、面广、线长,税源跨省、跨国;财务管理和核算体系复杂,核算地和经营地分离,物流和资金流分离;财务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财务能力和水平,税收筹划相当复杂。大企业自身的特点给税务机关带来的风险是:信息难以普查,管理角度难以面面俱到,由于税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资源缺乏,管理环节滞后,执法风险凸显。因此,一般性税收管理体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大企业税收征管的需要。相对于中小企业,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复杂性

大企业一般内控制度严密,财务核算健全,纳税遵从能力较强。与中小企业和重点税源户管理不同,大企业管理的显著特点是大企业涉税问题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大企业跨国交易、税收筹划、跨地区的集团式经营和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等方面,这种复杂性也造成了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二)跨地域性

绝大多数大企业都有跨区域分散经营的分、子公司。对分、子公司,部分大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集中管理机制,集团总部仅仅关注其利润和效益,缺乏明确的税务技术分析团队、技术分析操作流程、分析成果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各分公司缺乏集团统一的税务技术指引支撑,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没有列入相关岗位或部门考核机制,税收风险存在分散性。(三)跨行业性

许多大企业往往是多元化经营,同时从事多个行业混业经营。因此行业性分析评估难以说明一家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到底有多大,而是需要综合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大企业税收风险也往往会在其从事的行业之间转移并在一定时间显现出来。(四)隐蔽性

大企业税收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征纳双方对企业税收风险的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大企业往往有许多关联企业和上下游产业链条,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有些是不公开的,对于税收管理者而言,这些税收风险是隐蔽的、难以被发现的。第二章大企业税收征管环境、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第一节 大企业税收征管的环境分析

大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实施不同于其他税源企业的管理方式,而研究大企业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就需要从大企业纳税人的现实需求和内外环境分析着手。一、企业层面的征管环境分析(一)纳税人涉税态度、涉税需求在转变

1.纳税人涉税态度的变化

有调查显示,我国大企业的董事或CEO们近年来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关注程度呈上升态势,部分大企业的CFO们对涉税问题的关注点,已经从单纯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向同时追求涉税事项确定性转移。

纳税不遵从带来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的增加是促成大企业纳税人涉税态度变化的因素。其中显性成本来自税收不遵从行为产生的滞纳金、罚金等,而隐性成本增加则与全社会对税收的认知提高相关。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纳税信用已作为企业上市、项目招投标等准入或评价标准之一,并与企业诚信、责任等社会声誉相关联,涉税行为不当可能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态度改变行为。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多国超大型跨国公司税务总监进行的影响企业声誉的因素调查,35%的税务总监认为税务风险管理在现阶段被视为企业治理的关键因素之一,约70%的税务总监相信税务风险管理是维护企业总体声誉的关键。由于管理层认识的提高,这种将税务风险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一并列入内控目标的理念逐渐被我国大企业纳税人所接受。由于税务风险一旦发生即难以挽回,有些大企业纳税人甚至将税务风险列入最应加以规避的风险来看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曾针对某大型金融企业开展过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调查,通过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排查和提示,使企业董事会逐渐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董事会下专设了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该行在上报银监会的《风险陈述书》中明确提出了对涉税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风险管理态度,并在全行内部建立起嵌入业务流程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开发了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良好的纳税遵从意愿转化为风险内控的纳税遵从行为。目前已有5户大企业与省国家税务局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效果日益提高。

2.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变化

大企业涉税服务需求近年也在逐渐转变,这对税务机关执法一致性和税收政策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致性是指,大企业纳税人通常跨地域经营,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稳定、明确、规范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措施;而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的征管系统不统一、政策执行措施有一定的地域特征,且相互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这种不一致性给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带来困惑。确定性,是指大企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改变时,希望能够预先就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以确保其制定的经营决策能够基本覆盖各种可能的税收成本。(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有待健全

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张,企业涉税风险逐步加大,税务风险的可控程度面临更大挑战;同时,税务部门征管行为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以及税务部门信息化管税、风险管理手段的运用,对企业潜在税务风险分析识别能力逐步增强。企业解决税务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一个好的税务策略,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体系,把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从黑龙江省的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来看,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典型的包括:64.05%的企业没有书面的税务策略,64.30%的企业没有明确的、书面的税务筹划来匹配税务策略,43.25%的企业没有对税务风险设置控制指标,61.64%的由财务部门人员兼任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管理岗位,65.71%的企业没有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的绩效考核机制,58.02%的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的45家定点联系企业为调研基础,对14家比较有影响力的国内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进行了评估,这些企业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上代表了国内最先进水平,这些企业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中主要有如下特点:

1.建立了税务组织或相当于税务组织的机构。包括专门的涉税部门及涉税岗位。大部分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特点建立了内部税务组织,明确岗位职责。有些企业在管理层有一名副总裁或总监专门负责税务工作,如诺基亚公司设置了亚太地区税务总监。

2.统一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标准,规范各环节业务流程。企业建立了较为标准化的税务管理手册,规范本公司涉税业务流程,明确企业内部培训机制。例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移动内部控制手册》《中国移动内部控制矩阵》,公司业务运行要遵从内部控制手册。

3.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税务汇报、复核机制,税务人员参与公司新业务开展及决策。

4.建立了内部税务风险测评体系、风险测评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指标。虽然各企业都提到了内部税务风险测评体系,但是都没有较为详细的阐述。

5.采用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电子信息科技。引进了先进的电子记账财务系统及经营管理系统,且大部分企业已经实现两个系统的对接。

在总结分析中也发现了几个问题:一是各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程度参差不齐,没有完全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的标准。二是大企业建立税收内控体系的模式基本趋同,但各有侧重。国有企业在组织建设方面比较完善,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合资企业及独资企业更注重业务各环节流程的规范和建设,如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等。三是外资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主动性比较强,这源于多数企业的总部都位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OECD对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有明确要求。总体上看,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二、国内税收大征管环境分析

1995年以来,我国在历经几次税收征管改革后,逐步形成了现在“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大征管模式。大企业税收征管作为大征管模式下的一部分,是在“强化管理”的旗帜下逐渐衍生出来的,但目前仍没有形成自己的征管模式。这也是目前大企业税收征管面对的国内税收大环境。(一)混合型管理模式

混合型管理模式就是分税种、分事项和分类管理三种方式并存的管理模式(如图2-1所示)。分税种管理,即按税种设置管理部门、解释政策、布置任务,实践中会使部分纳税人受到多次、重复检查。分事项管理,即按征管评查分离设置机构,也会使纳税人受到分别来自征管、评估、稽查的检查。分类管理是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设立后按照纳税人类型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这种混合管理模式,造成了重复管理、多头管理,也浪费了有限的征管资源。图2-1 混合型管理模式(二)属地管理的体制

我国跨国、跨省经营,以总分机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总部已超过1.9万户,这些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被纳入属地管理,对企业划片分户,国税、地税各有一个税收管理员统管各税,这种“属地管理”没有考虑纳税人种类的复杂性和税收管理要求的精细化,便随之带来管理的局部性、分散性,与大企业自身管理的整体性和集中性形成矛盾,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分支机构先于主管税局知晓税收政策变化的情况也不鲜见。图2-2中税源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金字塔结构与税款分布的倒金字塔结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图2-2 税源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及税款的对比关系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13年)》。(三)事后管理的方式

目前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是事后管理。税务机关税源分析、收入分析用的数据资料是事后的,动态、趋势性的资料很少;税源日常管理停留在短期性、阶段性、碎片化上,缺乏长效动态预警管理;作为事后监督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也侧重于检查纳税人已经完结的申报、账册资料,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四)信息不对称风险依然存在

目前全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已在国税系统实现统一,但数据分析应用仍以各省分头开发为主。由于信息获取渠道受制度设计、政府行政理念等制约,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分析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第三方信息缺乏,地区、部门间的信息缺少有效整合、衔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仍存在功能相对单一,数据资源集成能力、整合能力和深加工能力不足,只能就报表审报表,缺乏风险过程控制能力等问题。三、国际税源竞争环境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利益国际间流动的便捷性自然会使大企业纳税人追求全球布局下的税收利益最大化。这种国际间的税源流动不仅见于税负高低之间的区域,还存在于管理力度强弱不同的区域之间,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实质上也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博弈,国际税源竞争环境也是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路径选择需要客观面对的问题。(一)国际税收征管竞争日趋激烈

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部分国家出现财政危机,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国际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各国通过税收立法、改变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税源尤其是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信息,减少“税源盲区”,积极争取税收利益。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2011年公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严重的还会被判刑。IRS每年出版的年度《DATA BOOK》,均会对上一财政年度IRS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大企业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的查补收入是其中的重要一项,以此来威慑美国的大企业纳税人提高自愿遵从度。英国皇家税收与海关总署(HMRC)在2014—2016年的业务规划中亦明确提出其税收检查的查补收入目标。

各国参与税源竞争的另一个手段是通过降低税率等各种优惠政策吸引资本和税源。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调查,2000—2011年,80多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从29.03%下降到了22.96%。更为激进的是,还有为数不少的避税地和离岸金融中心用超低税甚至无税的诱惑侵蚀他国税基。(二)国际税收规则正处于重塑阶段

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国际间税收竞争与合作并存,并通过国际间税收单边、多边合作限制有害税收竞争,如2005年由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等建立的“国际税收对话机制”(ITD);OECD在多年反有害税收竞争基础上形成的“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GF)等。在近年召开的以北京APEC会议和布里斯班G20峰会为代表的国际性论坛或组织中,国际税收问题也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形成一系列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范国际避税的协定或框架建议。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BEPS项目由34个OECD成员国、8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其一揽子国际税改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二是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三是提高税收确定性。我国作为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者,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提升国际税收规则塑造过程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维护税收权益作出了积极努力。第二节 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自2008年开始探索,其鲜明特征就是坚持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大企业税收管理在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创新。2012年,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努力做到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即“两提高、两降低”的深化征管改革总目标。同时提出“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以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确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引入风险管理理念、专设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针对性地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为起点,我国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目标和路径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方案》。方案确定了45户大企业集团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直接组织实施相关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又以12个省市国家税务局和6个省市地方税务局为试点,确定了数量不等的省市局定点联系企业或列名企业,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

方案实施以来,试点省市均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了定点联系企业制度。但机构名称和职能设置各有不同,有的设局、有的称处。设局的,有的承担主管局全部职能,有的则只负责定点联系企业专业化管理。设处的,作为内设机构,要求在市地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中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对口承接省局派发的专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也有的将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并入国际税收、征管科技或纳税服务部门。

按照方案设定的岗责要求,各地探索建立了纵向联动,横向协调,国税、地税协作的工作机制。纵向联动上,划分出专业管理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按层级分工,实行省局牵头、三级联动,或市地局牵头、省局督导、各级联动两种模式。横向协调机制上,分别确立了大企业涉税事项的“归口管理、一窗对外、有序衔接”和“牵头负责、统筹部署、调配使用”以应对重大税收风险、处理复杂涉税诉求的运行机制。国税、地税协作上,部分地方探索实行了共同确定定点联系企业、共同制定专业化管理协作办法、共同开展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

管理手段上,各省市纷纷开发设计了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软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如海南国税依托数据仓库、电子档案等8个系统,跨地域、跨层级共享企业涉税信息,实现“集团一户式”管理和税收审批业务的异地办理。安徽国税依托数据仓库、工作流系统等,将大企业信息集中存储、综合使用,按业务流程推送工作任务。陕西国税研发大企业税收风险和纳税服务系统,浙江国税,广东、河南地税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开发了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风险管理和工作任务流转等。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开通了面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外网服务功能,开发了业务交流、文件共享、电子数据采集、网络方式派发自查工具和任务包、涉税数据集中抽取等功能,信息化水平得到了系统性提高。

几经探索,虽然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固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但积累的经验和成效不可否认。(一)风险管理理念逐渐被接受

由于大企业纳税人规模大、分布广、层级多的特点,其税务风险不像普通企业那样显山露水、一目了然。继续沿用以往那种全面出击、不分轻重、不计成本的平面式管理方法,往往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管理资源的配置效率很低。风险分类管理推行前,税务机关内部对大企业管理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和管理责任疑虑较多,由于本领恐慌引致底气不足,许多人从喜欢管大企业转向怕管大企业。风险管理,意味着要根据风险大小、轻重、缓急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分类排除风险。随着大企业纳税人风险管理规范化流程和业务标准的建立和应用,风险管理理念已逐渐被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接受。(二)大企业认定标准日渐清晰

我国统计部门分行业选取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中的一个或两个要素作为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为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设定提供了指导。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2009年确定了45户企业集团为定点联系企业,2015年又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对象扩展为1069家。各省税收环境下的大企业划分标准不尽一致,且几经调整。部分省市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作为核定标准,多数省市以年纳税额为衡量标准。由于各省税源体量差异较大,大企业认定标准也不相同。各地因地制宜,逐步明确了视为大企业管理与服务的对象。如河北省2010年年初将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作为管理和服务对象,2010年年末将贡献全省税收50%的154户企业作为管理和服务对象,2011年年末列名管理60个企业集团,2013年将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三)形成各具特色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与大企业管理机构职能界定相适应,各级国税部门经过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化管理格局。比较典型的模式有三种:一是集团总部集中管理。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为典型,该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五分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分析和预测、政策服务、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相关区县局负责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日常基础性管理和一般性服务事项。该模式只适合总部经济发达地区,是一种特例,不具有更大范围代表性。二是核心职能上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该局上收个性化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两项核心职能,按照“统筹管理、实体运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设区市成立大企业管理处(局),实现了由基层分散管理向跨层级统筹管理的转变,和省、市局以行政管理为主向行政管理、税源管理并重的转变。三是机构实体化。动作最大的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该局设置实体型大企业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才,再造管理流程,搭建信息技术支持平台,推行扁平化、专业化管理。除大企业管理处外,省局设4个直属分局直接从事列名大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四)围绕风险防控,探索大企业管理和服务并举的有效路径

针对大企业强力推进全流程风险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完善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业务体系,实现风险评估、应对、反馈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帮助企业提升涉税风险自控能力。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列入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部分内外资企业集团进行风险测试和评估,依据其可能存在的不遵从行为和税务风险,指导企业自查自纠。2011年,以风险评估和企业自查为基础,完善后续跟踪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的管理薄弱环节和涉税风险点,帮助企业完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对重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集团或行业普遍存在、出现频率较高的税收风险,指导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督促企业自我改进。目前以全流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工作流程、标准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统筹协调优势进一步凸显,同大企业平等对话能力进一步增强。

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一是树立服务理念。视大企业为客户,快速响应、及时处理、准确回复其涉税诉求和建议。管理与服务并重,服务优先。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产品,提升个性化服务水平。在较高层次对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行督导和检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拓展个性化服务渠道。完善税企高层对话制度,建立大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完善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服务机制建设。明确诉求受理责任,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归口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建立大企业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与税种管理和稽查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控制重复检查。完善涉及同级多部门涉税事项的横向协调机制,确保职责清晰、程序透明、运转高效。完善涉税事项纵向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职责,研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时,事先听取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四是创新服务产品。充分利用大企业集团的海量数据,运用科学方法开展税收分析,向大企业定期通报税收遵从情况、下发风险事项告知函,帮助企业实现税收遵从。建立大企业管理服务平台,为大企业提供具有通知、诉求回复、即时通信、信息传递和政策查询等多种功能的远程纳税服务平台。二、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在分行业、分税种开展专业化税收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制约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一些瓶颈问题仍没有突破性进展。(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机构设置上,无论国税还是地税,都采用了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级次设置的方式,虽然在部分地区有按经济情况设置的方式,但整体上设置机构时对税源分布情况考虑得很少,对经济情况分析得也很少,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税务机构设置基本相同,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管理不足,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存在闲置,造成浪费,增加成本。另外,机构设置脱离基层实际情况,导致基层的岗位设置、职能划分不够科学,基层工作任务重,分工协作配合不够。

此外,大企业很多是中直企业,级别较高,一副部、正厅级单位屡见不鲜,其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资产部往往为正处级单位,而主管税务机关仅为科级单位,或者由驻厂处进行管理,行政级别不对等,给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层次不分的现象,主要是体现在区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的计统、征管、流转税等部门对重点税源企业各自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多头“齐抓共管”的结果反而弱化了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质量和效率,分散型、常规式管理带来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划分税收管理和服务业务的主要标准是“税种+管理服务事项”,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县区国家税务局,普遍设立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出口退税、国际税收、征管和科技发展、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和收入规划核算等部门,分别履行单一业务领域的政策管理和服务职能。虽然税收征管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几经深化,但这一格局始终沿袭不变。大企业管理部门“横空出世”后,传统业务格局既未打破,也未重组,这就使得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身份和地位有些莫名其妙、不明不白。从职能上理解,即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也无权制定政策、解释政策,只能在具体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落实政策,而履行某一领域政策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所开展的每一项业务,理所当然要以包括大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为对象。对内,国家税务总局、绝大多数省市区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既不是规则制定者,也不是规则执行者,而是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之间的一个协调人;对外,税收征管查和纳税服务业务“全覆盖”与大企业管理和服务“选择性覆盖”相重叠,不利于管理和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二)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

一是重复检查。大企业管理部门对大企业实施的税收检查行为被称为税务审计,而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实施的税收检查行为分别被称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相同的业务不同的称谓,容易混淆视听。稽查部门组织稽查,尤其是专项检查、重点税源项目检查,不可能把大企业排除在外,很多时候大企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这就意味着重复检查不可避免。二是和纳税评估一样,税务审计法律地位尴尬,开展业务底气不足。三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总部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及由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所有涉税事项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基层税务机关处理复杂事项能力相对较弱,对大型企业集团监管乏力。(三)信息获取能力不足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导致经济活动低效乃至失效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在征纳关系中是占有信息资源的优势方,而税务机关则处于劣势。正是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关系带来了较多的税收管理问题。一方面,企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各种高风险的避税筹划;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由于缺乏信息而过多采取盲征、强征。现代税务管理强调对税源信息的有效利用,而解决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是其核心问题。

通常对于一个机构庞大复杂、跨领域生产经营的集团企业来说,其公司的内部数据是海量的,企业通常都会建立信息系统对自身庞大的数据流进行处理和存储,为企业各种战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信息资源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重要的财富。但很多时候税务机关并没有充分利用企业的海量数据,这一方面跟现行的征管模式有关(不去用),另一方面更主要源于信息化征管水平的不足(无法用)。

涉税信息不仅包括当事企业同税务机关共享的信息,还应包括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根据信息来源的渠道不同,税务机关能获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财政、工商、商务、统计、海关、证交所、法院等职能部门都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涉税信息。二是利益相关方掌握的信息。银行、保险、电力、水务、关联交易公司和行业协会由于与纳税人有一定的经济业务联系,也会拥有纳税人某些方面的信息。三是社会大众掌握的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投资、业务重组、债务豁免等公告信息以及互联网、媒体等发布的有关纳税人商情、广告、营销等方面的行业资讯信息。四是其他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国税、地税之间相互掌握的信息及涉税举报信息。尽管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广泛,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第三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还处于较低水平,无法对纳税评估和信息管税提供有力的支撑。

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一直是我国税收管理的一大难题,组建大企业管理机构并未破解这一难题。在某些地区,由于基础管理和税源管理职责交叉,协调不畅,这一问题还有所加剧。税企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如某发电厂隶属某集团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核算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认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在集团年度税务申报中是否调整到位。对其检查时发现两类问题:一是替代发电结算信息不清。如2008—2012年,唐山、秦皇岛多家热电厂为该发电厂替代发电172万兆瓦时,由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发电厂无法提供部分年度结算单价和替代发电收入。二是税前扣除信息无法核实。发电厂账面显示存在不应税前扣除项目,但总公司年度税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项目调增金额明细,相关信息无法确认。在现有格局下,大企业管理部门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四)纳税服务难与大企业发展需要对接

现有的纳税服务仍然较多地停留在形式层面上,如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环境,进行一定范围的政务公开,聘请税收义务监督员等,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服务层次较低、提供服务不够专业、个性服务需求难以满足等问题。

一是税法辅导与咨询层次较低。现有的税法辅导与咨询通常是与日常涉税事项处理相联系的,更多地集中于涉税资料提供、涉税流程咨询等事项上,此外,纳税服务通常是“一事一议”,缺乏对大企业涉及较多的税收政策难点问题的针对性辅导,没有建立起常态辅导机制。

二是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复杂。尽管近年来税务机关为了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但由于业务受理与业务咨询职能相分离,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模式没能真正起到简化办税流程的作用。大企业税收业务全、业务量大的特点对办税流程简化的需求尤其迫切。

三是从事纳税服务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现有征管模式下,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的业务仍集中于受理申报、税款征收、接收涉税资料等事项上,没有进行税收业务辅导与咨询的专项职能与专业人员,税收业务的咨询分散于各个税收业务科室及税源管理部门,不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进行专业的税收咨询,获取及时、规范的咨询结论。

四是缺少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服务制度。对大企业而言,税制结构与交易项目的复杂性、关联交易与涉外交易的频繁发生等事项产生的税收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更加突出,这也是目前大企业非主观纳税不遵从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方面,中国能够提供事前服务的制度仅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有关规定,远远不能够满足大企业对于税收确定性的迫切需求。

五是缺乏长效的服务需求反馈制度。纳税服务的方式与内容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连,因此纳税服务的模式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进行适当、及时的调整,而现有纳税服务模式下,缺少对纳税人需求的长效反馈制度,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是纳税服务无法真正参与到税收征管之中的关键所在。(五)人才短缺,对话能力弱,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大企业管理人员短缺,和大企业对话能力弱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河北省的资料,大企业专业化机构目前有110名工作人员,其中省局12人(含上挂6人),市级98人(含兼职5人、借调5人)。近年来河北全省大力实施大企业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组建由49人组成的烟草、电力、银行等重点行业税收审计专业团队,同时采取递进式系统培养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ERP操作、行业管理、风险管理等培训。但这些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大企业管理团队的业务能力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和大企业“过招”、对话能力堪忧。以金融行业为例,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23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理财业务,包括存款、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信贷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工具在内的理财产品多达32152支,理财资金余额7.1万亿元。由于专业人才极度匮乏,加之税收政策跟进“滞后”,政策空白或模糊之处甚多,对金融产品的税收管理很难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第三节 大数据时代给大企业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一轮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正步入全新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深入应用,深刻地变革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与方式,也使先进管理理念有了技术实现的可能性,给税收工作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当前金税工程三期已进入全面推广的关键阶段,税收分析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涉税信息的价值被不断挖掘,新的信息技术逐步被应用到税收管理中,这些都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条件。一、信息技术发展与大企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状况(一)信息技术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数据存储、管理、检索等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大量的结构、半结构及非结构的电子数据的管理要求,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应运而生,“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时代”“信息化2.0时代”已经到来。

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近年来风靡全球,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然而对其的理解却因人而异。《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认为,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也许它初始是指大到需要改进处理数据工具才能处理的海量数据,而由此促进了新的处理数据的诞生,并最终成为了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以及改变市场、组织机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的方法。研究机构Gar-tner则将“大数据”定义为,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一般来说,大数据具有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即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处理,实现“数据”向“知识”的转换。

云计算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方式,用户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取所需服务。在云计算出现之前,传统的计算机无法处理如此量大、并且不规则的大数据。以云计算为基础的信息存储、分享和挖掘手段,可以便宜、有效地将大数据存储下来,并随时进行分析与计算。云计算的核心是有效利用计算资源,实现计算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并采用按需供给的计算资源交付和使用方式。因此,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密不可分。大数据必然无法用单一计算机进行处理,必须采用分布式架构。它的特色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但它必须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

信息化2.0是一种全新的利用IT资源的信息化体系。它不是一项单独的信息技术,而是当前信息革命的综合,它更多强调信息化过程和利用的民主化,关注每个关联方的需求,通过有条件的开放,实现信息资源最大化共享,以及全新的技术架构基础上的柔性平台。

信息技术革命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税收管理来说,内外部的环境正在经历根本的变化,挑战与机遇并存。(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

大企业税收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其信息化建设的路径也明显地呈现了“从流程支持到信息集中再到数据利用”的发展特点。按照实现途径的不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可大致分为平台建设和工具建设两项。

国家税务总局以掌握45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信息为出发点建立了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外网接收企业涉税信息、内网支持上下沟通的相关功能。平台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内部工作网站,通过信息发布,资料的上传下载等功能,实现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二是数据处理系统,主要实现大企业数据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是开展税收分析、风险值测算和行业预警的基础工具。由下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信息逐级上报总局,实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大企业当期申报信息的及时掌握。同时,以企业集团为管理对象,由集团总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成员企业申报数据。三是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外部联系软件——飞信系统,及时向各单位发布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新闻,实现了税务机关内部各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各定点联系企业的通信联系和宣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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