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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8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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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宋慈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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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译注

洗冤集录译注试读:

前言

《洗冤集录》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Fortunoto Fedclo, 1550—1630)的《医生的报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还早三百五十多年。《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自南宋迄清的数百年间,历代官府都把它奉为刑狱案件中尸伤检验的指南和经典。在它的影响下,后代学者颇多研究,并相继有《平冤录》、《无冤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法医检验专著问世,但均未离开或超出《洗冤集录》的系统、内容和水平。《洗冤集录》曾先后被介绍到朝、日、荷、法、英、德、美等国,译成19种文字,引起了许多国家学者的研究兴趣。前苏联著名的现代法医学家波波夫在他的《法医学》中对此书作了详尽的介绍。1976年,美国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马克奈特翻译了本书,并在评论中指出《洗冤集录》“是世界现存最古的法医学著作,验尸的指南”。到了法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洗冤集录》仍被现代法医学家视为专业方面的经典。《洗冤集录》之所以备受古今中外学者的重视和推崇,是因为该书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内容之系统、涉猎之广泛、研究之深刻,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之紧密,无不使历代法医学家惊叹不已。此书共五卷53篇,有关法医学的叙述比较全面而完整。它首先引录了有关尸体、伤病检验的条例法规。其次,从有关检验法规的具体实施、注意事项,到现场检验顺序、技术处理、尸体保存、检验结果的书面报告形式以及对各种不同死因、不同身份、性别、年龄、死后变化程度差异的尸体作初检、复检的要领等,都做了系统的精辟论述。再次,详细论述了尸体变化征象、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烧死、雷击死、中毒、急病死、饿死、生物性原因致死、尸骨、无名尸等各具的特征及鉴别判断的要求,以及判定自杀、他杀的知识等。书中对各种检验对象的形态特征的描述,大都很准确,有的比现代法医学还详尽;尤其对于死亡性质,此书特别强调在详细检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情况及调查所得,综合分析,以作出更符合科学与实际的判断。在宋慈的检验体系中,已使用排除法,并已初步运用了昆虫学、化学、光学的原理,因而其不少的论述至今仍具有科学的价值。《洗冤集录》是中华民族古代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成果,是自春秋战国到南宋时期我国古代法医理论与司法检验的经验总结。现代法医学创立仅两百来年,传至我国才数十年,但我国早就存在并运用着具有自己独特创见的法医学。它的历史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前475—前221),据《礼记》、《吕氏春秋》等书记载:当时的司法官吏在规定的时间里,要“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礼记义疏》引)这里所说的“瞻、察、视、审”就是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就是损伤程度。1975年底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记载了许多秦代的案狱和司法检验的情况,说明当时在活体检查、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方面都已取得了科学的成就。时至唐朝,封建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早期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唐律对涉及法律的伤亡病残、人身识别等的检验及处理,均有明文规定。宋代的检验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不但对验官的差遣、验官的职责和初、复、免检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颁布验尸格目、验状及检验正背人形图。这说明了唐、宋时期司法检验不仅相当盛行,而且有十分严密的规章制度和比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这就是《洗冤集录》得以产生的背景和土壤。《洗冤集录》的产生,同作者宋慈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正直个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宋慈,字惠父,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诞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他祖籍河北顺德县,曾迁居浙江建德县,以后才迁移到福建建阳县。宋慈幼年就读于朱熹弟子吴稚门下,朱学的“格物致知”给予了他较为正面的影响,使他比较注重实事求是的学风与方法。宋慈二十岁入太学,钻研百家学说,“性无他嗜,唯喜收异书名帖”,作文章源于心灵,备受当时主持太学的著名学者真德秀的赞赏。嘉定十年(1217)中进士。理宗宝庆二年(1226)任赣州信丰县主簿(管理文书簿籍的官员)。绍定四年(1231),招捕使陈敬慕宋慈智勇双全、学问广博,推荐他为长汀县知县。在任四年,勤政爱民。当时长汀一带盐价昂贵,贫民无力购盐。宋慈采取果断措施,改变运盐路线,并组织人力抢运,节省了时间和运费,降低了盐价,保证了百姓的食用。端平二年(1235),已50岁的宋慈受枢密院士曾从龙的聘请,任枢密使兼督荆襄江淮(今湖北安徽一带)魏了翁的幕客。嘉熙元年(1237)又回福建路(宋代无省建制,分全国为若干个路)任邵武军(今福建邵武县)通判;次年调任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县)通判。时值荒年,民不聊生。宋慈提出用富人存粮及部分官粮救济饥民的办法,并定出等级,赤贫者全济,稍有食者半济,能度日者不济,从而使百姓度过饥荒,稳定了社会秩序,为百姓拥戴,也受到宰相李宗勉的赞许。嘉熙三年(1239),升任广东提点刑狱官(相当于今一省的法官)。他到任后,发现地方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狱数年未详复者”,积案很多,便即认真阅卷,亲自审询,不辞劳苦,深入偏僻的山区、村落调查核实,并给下属官吏、衙门规定了清理积案的期限,结果八个月内就处理了二百余件积案,时人称他雪冤禁暴,治政清平。嘉熙四年(1240),调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祐元年(1241),知常州军事,修《毘陵志》,因爱民救济有功,转朝散大夫,司农寺丞,新除直秘阁,充大使行府参议官等职。淳祐五年(1245),宋慈开始整理他一生断狱的经验,撰写《洗冤集录》。淳祐七年(1247),宋慈转任湖南提点刑狱官,并在湖南安抚大使兼节制广西的陈行府任参议官,处理军政要务。宋慈长期担任提点刑狱之官,处理案件既多,且又谨慎,他认为“居官(当)以民命为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失”;并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因此,他办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他观察到狱情之失,多是检验错误,检验的书籍既缺乏又不准确。为了使更多的刑狱官分享他的知识与经验,因而在湖南任职时,他加快了《洗冤集录》的撰写,终于在淳祐七年(1247)完成全书写作,于湖南宪治县雕板刊行。在学者们大讲“存天理、灭人欲”的南宋,一个朝廷的官员,能认识到洗冤泽物,以民命为重,检案要实事求是,并身体力行,不辞劳苦,深入调查研究,以客观检验所见定案,从而写成这样一部伟大的著作,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十分可贵的。《洗冤集录》脱胎于古代的医学、法学,但又高于古代一般医学,别于法学,确实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它不但是今天研究我国法医学渊源的国宝,也是研究我国古代病理学、尸体解剖学的主要资料。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全国性案件交流的贫乏,《洗冤集录》中有些内容较片面。以个别现象、偶然因素、毫无联系的征象视为普遍规律,所作结论未必都正确;对人体解剖、生理的认识也有局限,有的缺乏科学性,甚至掺杂着迷信色彩,凡此我们在阅读时要注意的。

本译注本采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元刻《宋提刑洗冤集录》作底本,参照岱南阁仿元本加以校勘。为保持元刻本原貌,我们基本未作改动,仅于个别显然不当的地方以( )标明,并以[ ]标明改正的文字。限于我们的水平,难免有不当之处,望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的译注得到辛子牛老师的帮助,特为致谢。译注者1990年5月于上海2008年10月改定

洗冤集录序

【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1〕〔2〕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3〕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4〕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5〕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注释】

〔1〕仵作:又称行人。古代从事尸体处理、帮助殡葬的人。宋代盛行尸体检验,仵作常被官府雇用操验尸体,在主持检验官员的指挥及监督下,细察尸体周身,并把检验情况大声喝报给检验官员,由验官分析判断。

〔2〕吏胥:官署中办理簿书案牍等事的一般官吏。

〔3〕《内恕录》:书名,似已佚失。

〔4〕淳祐:南宋理宗赵昀的年号(1241—1252)。丁未:淳祐七年,即1247年。嘉平:腊月,阴历十二月。节前:除夕前。

〔5〕朝散大夫:宋代文职散官名,即有官名而无固定职务的文官,官阶从五品下。直秘阁:官名,详见《宋史·职官志》。湖南提刑:湖南提点刑狱官的简称。提点刑狱,掌管司法的官员。大使行府参议官:大使衙署的参议官。当时陈任湖南安抚大使兼节制广西,宋慈为他的参议官。参议官,官名,属于幕僚类的官员。【译文】狱讼案件中没有比判处死刑更严重的了,判处死刑最重要的是搞清案件的真情,搞清案件的真情没有比做好伤、病、尸体的检查验证更要紧的了。因为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据、蒙冤昭雪的关键,都由此而决定。法律中对于传达法令、选拔司法官吏的规定,是十分谨慎的。近年来,许多州、县都把检验工作交给初入选的官员,托付给武职官吏。这些人资历不深,突然尝试,再遇上仵作的欺瞒作假,吏胥的使奸弄刁,使案情变得虚假惑乱,模糊不清,难以查究。纵使有聪明人,仅靠自己的一心两眼,也无法施展才智,更不必说那些[在尸检现场]只远远观望而不亲临察看、用手捂着鼻子而不重视检验工作的人了。我宋慈四次在外地任职掌管刑狱,其他方面一无所长,唯独对于狱案,一直详细周密而反复慎重地审核,从不敢萌生丝毫的怠忽轻率的念头。如果明确地知道案情有虚假欺瞒,就立即发回,责成负责官吏重新调查;有时难以决定是信还是不信的案件,一定反复深思,唯恐轻率行事,使得死者不必要地被翻动检验。每当我想到狱情的失实,大多起始于开头调查的失误,检验判定的差错,根本原因都在于检验官员的经验不足,于是就广泛采集近世流传的各种有关检验的书籍,从《内恕录》以后,总共有好几家,汇合起来并加精选,经过考证、整理订正,并加进自己的意见,归总成一书,名叫《洗冤集录》。此书在湖南提点刑狱任所刊刻出版后,给我的同僚阅读,让大家参照验证,就像医师讨论古代治疗方法,对人体内外脉络穴位的分布,医师已了解透彻,而后一旦按照经络穴位来实施针刺治病,那就没有医不好病的。那么此书洗清冤案,有益于百姓,这与医师使病人起死回生,起到的功用是相同的了。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天,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作此序。贤士大夫读完此书,如有所见所闻及亲自所经历过而此书未采集的检验经验,恳切希望大家赐信给我,以使扩大《洗冤集录》所没有汇集的经验。慈拜禀。

卷之一

〔1〕一、条令【原文】〔2〕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3〕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

〔4〕〔5〕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

〔6〕〔7〕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8〕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9〕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10〕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11〕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12〕〔13〕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14〕〔15〕〔16〕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17〕〔18〕〔19〕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20〕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21〕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22〕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

〔23〕独员即牒他县。〔24〕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25〕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原]牒官司,仍牒以次县。〔26〕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27〕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28〕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常)[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29〕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30〕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拾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

〔31〕至流,及不枉法赃伍拾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32〕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33〕〔34〕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35〕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36〕妄勘者,依入人罪法。〔37〕《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38〕《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39〕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40〕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三十日;折(日)[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41〕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42〕〔43〕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44〕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复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45〕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46〕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馀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注释】

〔1〕条令:这里指有关尸体检验的法律条文。条文中对现场检验,检与免检适应对象,必验项目,时限,初、复检制度,结合地界的主检方,回避制度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尤其对检验人员的职责和对违者的处置等都有一系列规定;对法医学检验的开展、检验质量的提高、快而准地获取证据,增强检验人员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从而提高办案的科学性,均有明确的要求和法律保证。相比之下,我国现在法医学检验中的有关法规、条例,在许多方面尚不够完善。诸如法医学检验的法律地位、全国法医工作的管理,法医学检验范围,报告格式,检验人员的资格、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政法系统各机关的法医学检验工作的分工等,均尚无统一的规定。这不但影响了检验质量,不利于检验的开展,而且阻碍了法医学检验工作的提高。《洗冤集录》所提及的检验条令,仍有不少可资今天借鉴。

〔2〕诸尸应验:指对丧失生命的躯体作检查,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医学检验。它以查明死因、判定死亡性质、判断死亡时间和死亡经过为主要目的,有时还要进行人身(身源、尸源)的认定,致伤工具的推断等。尸体检验包括尸表及解剖检验。尸表检查仅限视线能及的体表形态,以此举所见认定死因及自杀、他杀性质,不但难度大而且错断率也较高。本书所讲的验尸,基本都是尸表检验,操验者仵作以及其他检尸人员,根据外观喝报,主检官员以此作出判断。解剖检验有局部解剖(只剖视某一部位)及全面解剖(主要剖视颅腔、胸腔、腹腔各器官以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按其性质分普通解剖(以学习为目的)、病理解剖(提高医学水平为目的)、法医解剖(以办案为目的)。本书所介绍的一些验尸方法,如洗淹、醋酒糟热敷显现挫伤的方法等,是在当时未作解剖,以及消毒剂缺乏的情况下使用的,现在已不再使用这些方法了。

〔3〕违制:违反法律制度、命令、规定的罪名。古代,皇帝的制书、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违者即犯“违制罪”。

〔4〕出入:将有罪定无罪、重罪判轻罪为“出”;反之,为“入”。有意开脱、轻判,为“故出”;反之,为“故入”。无意而错判为“失出”、“失入”。

〔5〕自首觉举:罪犯在罪行未被举发前就自己向官府坦白为自首;官吏在过失犯罪未被举发前就主动交待为觉举。自首觉举者可以从宽处理。

〔6〕杖一百:指受杖刑一百下。即用大竹板、大木棍打背部、臀部或腿部一百下。

〔7〕吏人、行人:官府中没有品级,专门办理杂务的人员叫吏人;行人,参见序注释〔1〕。

〔8〕请官:宋代规定:人命案报案后,本县即应派官初验,如属他杀,还须请邻县派官复验。请邻县派官复验即为请官。

〔9〕宋朝的尸体检验,仍以“官员验尸”为主。在官员的指挥下,由仵作动手操验,边验边喝报。官员则以仵作喝报的检验结果,对死因及死亡性质等作出分析判断。仵作检验不细,喝报不实,要负法律责任。检验不实,判断错误,官员要负责。由于官员并非都具有法医学尸体检验知识和技能,势必影响检验质量。现在的法医学检验人员由多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受指派或聘请,担任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人身认定等方面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在一案中,做了鉴定人,就不能是侦察、检察、审判人员。这和古代完全不同。鉴定人员在科学方面是平等的,不论机关大小、职务高低,只看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机关虽大,职务(或职称)虽高,如缺乏需鉴定的那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就不能做那些专门性问题的检验鉴定人员,这也是与古代不相同的。当今的这种做法,更能保证检验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0〕公人法:关于公人的法律规定。官府中担任公务的各种人员称为公人。

〔11〕命官:由朝廷按官品令授予品级和职务的官员。

〔12〕州: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路下设州,州下设县。州的长官为知州。

〔13〕司理参军:官名。宋代于诸州设司理参军,掌狱讼审讯。

〔14〕司理院:州属监狱。

〔15〕县尉:官名,掌管全县的军事、治安,位在县丞、主簿之下。

〔16〕主簿:官名,主管文书簿籍、处理日常事务,为县令的佐理,位在县丞下、县尉上。

〔17〕县丞:官名,为县令的主要辅佐,位在主簿、县尉之上。

〔18〕监、当官:指主管和代理的官员。县尉主管验尸为当官。县尉缺员按规定依次由主簿、县丞代理为监官。

〔19〕县令:官名。一县的行政长官。

〔20〕巡检、都巡检:官名。主管训练军队、巡逻治安、擒捕盗贼等事,受所在州、县行政长官领导。

〔21〕手力伍人:供官府奔走驱使的杂役工,由百姓在编伍户中轮流值差。

〔22〕缌麻:旧时丧服名。丧服按亲属关系的亲疏分为:斩丧、齐丧、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叫五服。缌麻用细麻布制成,服丧期三个月,为五服中最轻的,用于高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中表兄弟、外孙等丧。缌麻以上亲,即指五服之内的亲属。

〔23〕独员:县衙里仅剩一名官员视事的,称独员县。

〔24〕黄河江湖:依下文小字注“江河谓无桥梁”,“黄”字疑是衍文,应删。

〔25〕提点刑狱司:官署名。宋代分全国为十五路,后增至二十六路,于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掌管各路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其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

〔26〕检尸格目:宋代验尸文件,提刑郑兴裔所创,颁发于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分“初验尸格目”、“复验尸格目”两种。主要内容有:接报时间、承办人吏何时请检验官、到现场时间、住宿距现场路程、参加验尸的仵作及其他人员的姓名、保证做到事项,如保证已验定要害致死原因、保证无检验不实、保证仵作人吏无作弊与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如有,准予告发,属实者给奖。保证已将检验结果亲自签署并即上报等,最后是仵作、人吏、检验官姓名职位、在场人员的签押。验尸格目、验状(见本书第53篇)与检验正背人形图,为宋代尸体检验三个主要文件。它使检验规范化,统一了格式和要求,对提高检验质量有积极作用。

〔27〕《千字文》:梁代周兴嗣撰,旧时私塾启蒙读本之一,全书共一千字,故曰《千字文》。

〔28〕大功:五服之一,用于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等丧礼。

〔29〕《刑统·制》:即《刑统》卷九《职制律》篇。《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三年(962)颁行的宋代法典,由窦仪奉命据唐朝《大中刑法统类》修订而成,共三十卷。

〔30〕受财枉法:接受贿赂而枉曲用法的罪名。

〔31〕流:刑罚名。发配远地充军或服苦役。

〔32〕贯:古时以绳索穿钱,一千文为一贯。

〔33〕不以荫论:封建社会对贵族、高官享有某种特权规定,他们的亲属可得到庇荫(一种豁免权),不仅可荫袭官爵、免除课役,犯了罪还可荫赎减等。本条词义即不适用于荫赎减等的规定。

〔34〕引虚减等:诬告他人者自行投官撤回诬告,可得到从轻减罪一等的处罚,称为“引虚减等”。

〔35〕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员故意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一种罪行。

〔36〕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员无意中陷人于罪,或轻罪重判的一种罪行。

〔37〕他物:指一切钝器。他物伤,即钝器伤。古代除拳脚伤、锐器伤外,统称为他物伤(钝器伤)。

〔38〕《申明刑统》:宋代关于阐明、订正《刑统》的敕令汇编,为宋高宗时重修的《绍兴敕令格式》一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9〕宋法典(《刑统》)规定的成伤物体名称:“非手足伤者为他物,即兵(兵器)不用刃亦是。”他物形成的伤即为他物伤。有刃的兵器,在用其钝面而不是刃口时亦是钝器,这说法是很辩证的。但《申明刑统》解释,不坚硬的靴鞋踢伤,难作他物伤看待,即不作为钝器伤。现代法医学观点却与其不同。致伤物体种类繁多,只要有一定质量的有形物体就可以是致伤物,一根针、一张纸都可以是致命的成伤物体。现代法医学把机械力作用成伤的物体分成三大类:钝器、锐器、火器。凡不是刃口或尖端而是较大接触面(钝器)成伤的,形成的伤称钝器伤。以刃口或尖锐端(锐器)成伤的,形成的伤称锐器伤。就一个物体说,如刀、斧,既是锐器,又是钝器。火药产生高压气体推动物体伤人的,如枪弹、炮弹、火药包,统称火器,其所形成的伤即为火器伤,枪械以非火药弹而是机械压缩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弹丸伤人,亦归火器伤(枪伤)。钝器的性质软硬悬殊,坚硬(如钢铁、坚石、高强塑料等)、较硬(如木质等)、较软(如拳脚等)、柔软(如丝绸织物等),都能成伤。因此,较软的靴鞋踢伤应是钝器伤。

〔40〕保辜:宋时法律规定,凡殴伤人的,官府给伤人者一定的时间去救治受伤者,如受伤者在规定时间内死亡,则伤人者按伤人致死论处;如受伤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死,伤人者仅负伤人之责,可以从轻判罪。这就叫保辜。其所规定时间,叫保辜期。当时对各种损伤可发生延缓性死亡已有认识。各种不同种类的致伤物形成不同部位的损伤,规定不同的保辜期限,这在当时医学理论(特别是病理学理论)水平还较低、对损伤致死的机制认识还较粗浅的情况下,是十分可贵的。但是,以现代医学、法医学观点看,规定的期限是不可取的。因为伤后延缓性死亡的原因很复杂,时间长短并无一定。损伤致生命重要器官(如脑、心、肺、肝、肾)功能受害,因而死亡,伤与死是直接因果关系,但因有的损伤对机体生命功能影响的演变很复杂,因此其延缓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数天,有的可达几十天甚至更长。如有的心脏被刺破,未经手术,活了63天才死亡,解剖证实,心室被刺破3厘米,后被血块堵住,因而本是立即死亡的致命伤,却延长生命两个多月后,血块突然脱落,再次大出血而死。也有因伤而病,因病而死,伤与死间接因果关系。例如,一种病在当时的医学水平尚难诊断,结果以因伤而死,给伤人者以杀人罪论处;或许有的纯属病死,伤与死没有关系,由于未诊断出这种疾病,结果以伤致死论处。这些都是不科学的。保辜期内死亡,不一定就是因伤而死;保辜期到后死亡,也不一定非伤而死,所以保辜期限的做法不可取。

〔41〕风:指破伤风,即因伤而感染到破伤风杆菌发病致死。属因伤并发症而死。破伤风杆菌是厌氧菌,伤口未及时彻底清创,有可能感染。现在有破伤风抗毒血清(TAT),伤后及时注射,一般都可防止破伤风病。

〔42〕乾道六年(1170):乾道(1165—1173)是南宋孝宗的年号。

〔43〕尚书省:官署名。中央掌管政务的总机构,下统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等部),其长官为尚书令。

〔44〕嘉定十六年(1223):嘉定(1208—1224)是南宋宁宗的年号。

〔45〕刑寺:即刑部、大理寺,官署名。刑部,宋代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狱事务的机构,长官为刑部尚书。大理寺,宋代的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奏劾和疑狱大罪,以及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长官为大理寺卿。

〔46〕条法:古代法典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法令与案例的汇编。【译文】对各种死因不明的尸体应该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和复验相同。有时接到检验任务超过两个时辰还不出发的;遇到夜间的不计算在内,以下各条都按此办理。或者不亲自到现场验看尸体的;或者没有验定出创伤要害致死原因的;或者验定的结论不准确的,指把非正常死亡定作病死,因头伤致死而定为肋伤致死等。都按“违制罪”论处。如根据验尸报告判罪已造成“出入”的,不包括在“自首觉举”的范围之内。因情况复杂难以验明,作出鉴定而不妥当的,处杖刑一百。吏人、行人同样论罪。各被派担任初验、复验的官员,如不属于死者死亡时间相隔太久[尸体高度腐烂],而随便推说尸体已腐烂而不检验的,按应该检验而不检验的罪行论处。淳祐年间审定。凡验尸,报案后超过两个时辰还不去请官的;请官一方违法,或者受请一方违法而不揭发的;或者请官验尸的公文送到应该接受而不接受的;或者担任初验任务的官吏、检验人员与担任复验任务的官吏、检验人员私下相见以及泄露所检验事由情况的,皆处以杖刑一百。如果检验完毕,不在当天内向所属上级申报的,也按此惩处。各县凡受邀到其他地方官府请官验尸,有官员可以派出而推说无官员可以派出的;确实无官员可以派出而不及时发公文说明情由的;或者探知有请官公文送到,却以正在休假为借口而被免于担任检验任务的,都按“违制罪”论处。各检验人员凡是凭借验尸而接受财物的,依照“公人法”处理。凡是初验、复验等事应该委派官员的,应该委派与本案当事人没有亲故嫌怨关系并且不会妨碍案件正确处理的人。各个命官在他任职的地方,任期已到而等候升赏的,不得被派去验尸,应由协理检验尸体的官员听从差派。凡是验尸,州里应派司理参军去执行。司理院的囚犯死亡,则另委派别的官员验尸,如果州里只有司理院一院,也照此办理。县里应派县尉去执行,县尉缺员,就依次派主簿、县丞。县丞不得派出本县界外。监、当官都缺员的,县令应亲自前去验尸。如果尸体现场超出县界十里,或者检验本县囚犯的尸体,应发公文给离现场最近的县请官。州府所在县应该都申报州府。应当复验的,都应在派出初检官的当天,按先后等次发文给有关单位请官复验。首先,应发文给最邻近的县请官,如在百里之内没有县城的,发文请就近的巡检或都巡检。其中复验应该只派本县官员,而本县官员只有一人的,可照此办理,但指的不是当时正在外出执行巡捕公务的官员。各位监、当官出城验尸的,县里要派手力伍人跟随当差值班。凡是死者在将死还没死的时候,没有缌麻服以内的亲属在死亡现场的,如果是监禁的囚犯以杖刑替代徒刑被责打后十天之内及未判决而正在押送中死亡的,与此相同。都要派官员验尸。男仆女佣[死亡的],如已录取生前的口头陈述,只委派公人验看就可以。囚犯死亡以及非正常死亡的,还要复验。复验完毕,就代为收埋。仍然要派人监视。死者亲戚要求收埋的,可以将死者尸体交给他们处置。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其他地方的,应该通知他们。凡是尸体应复验的,属州管的应申报州府,属县管的,在接到验尸公文时,发文给离尸体现场最近的邻县请官。公文中都不允许写出致死的原因。如果最近的邻县也相距百里以外而比本县到尸体现场还远的,只派本县官员复验。独员县则发文他县请官。凡是请官验尸的,不得到隔着江、河、湖泊的他县请官,江、河指无桥梁可通的,湖泊是指水面阔而无法渡过的。也不能发文到独员县请官。州治所在的独员县,听凭发文请官,请官公文到达后即申报州府派官员前去。凡是验尸,本应当发文到邻近县请官,却发文到了远县请官的,收到公文的县也应该接受办理,派官员去检验,事毕,申报该县上属的官署。凡是遇到有尸体而应发文到邻近县请官检验或复验,而该县所应委派的官员却在别县,或远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碍执行所任职责的不算。又没有其他官员挪派的,接到请官公文后,应该在当天写明理由,在假期中的,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负责报告本州和提点刑狱司,并回复原发文单位,可再发文到按次序请官的别的县去。凡是初验、复验的验尸格目,由提点刑狱司按规定格式印制,每套初验、复验的验尸表格各一式三份,按《千字文》[“天地玄黄宇宙洪荒……”]顺序编号排列,盖印后下发各州、县。遇到检验,就用三份表格,先在州、县填写好有关栏目,交付给被派验尸的官员。等到检验结束,由检验官员按验尸结果如实填写,一份呈报州县,一份给被害人家属,无家属的即缴回提点刑狱司。一份写明日期时间字号,用急件快递,径直报送提点刑狱司审查。遇有第三次复验,也按此办理。凡是因病死亡指不是在囚禁和押送中死亡的。应当验尸,但是如有和死者同居又是缌麻服以上的亲属,或者与死者分居,属于大功服以上的亲属来到死者死亡的处所,请求免予验尸的,听从免验。如果是和尚、道士,死前有家属在身边,小和尚、小道士,死前有师父在身边,而寺观的主持人又担保证明没有其他不正常事故的,也可免予检验。有的和尚、道士死前虽然没有家属在身边,但有寺观的主持或徒众担保证明的,也可按此办理免检。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囚禁和押送途中死亡的。如果已经取得本人死前的口述笔录,或者本人因暴病突然死亡,而他所居住的地方有寺观主持或店户、邻居及当地有关人员担保证明没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经主管官府审查批准,可以听从免予检验。各县的县令、县丞、主簿虽然都应派出验尸,但必须经常留下一人在县府值班。特别情况下全部缺员的,由州郡派官暂时代理。凡是指称是按照“违制罪”论处的,不得按过失论处。《刑统·职制律》说,“违制罪”指奉照皇上的命令执行公务而违背旨意的,处徒刑两年;如果不是故意违旨而是因错误理解旨意以致违背的,处杖刑一百下。凡是居于监督和主管地位的官员受财枉法,非法所得价值达二十匹绢的;没有官禄的人员受财枉法,非法所得价值达二十五匹绢的,处以绞刑。如果所犯之罪只够流罪以及虽受贿未枉法但赃物在价值五十匹绢以下的,发配本城服苦役。凡是用毒药自己服食,或给别人服食,却诬告他人下毒,犯诬陷的罪而够不上判死刑的,发配到一千里外的地方服苦役。如果服毒人已经死亡,明知内情却诬告他人的,准许他人[将他]捕捉扭送到官府,并给赏钱五十贯。凡是五服以内的亲属因病死亡,[死者亲属]却以其他缘故诬告他人的,按诬告法论罪,指声称被殴打死亡等,以致官府准状,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不适用荫赎减等的规定,也不在引虚减等的范围之内。如果五服以内的亲属自己相互诬告,以及男仆、女佣病死,他的亲属却以其他缘故诬告东家的,也按此处理。尊长诬告卑幼,有关荫赎减等的适用,自应依照原规定处理。凡是有伪装疾病、死亡和创伤等情节,而验官受人指使,因此检验不确实的,各自按所指欺诈罪减轻一等论处;如果实属生病、死亡和受伤而不如实验报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疏议规定:上述条款所说伪装疾病的,判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的,与诈妄罪同,但可减轻一等,判处杖刑九十。凡是尸体虽已经过检验,但实际上却是胡乱指认他人的尸体[作为被害人尸体]实行控告,致使官府信以为真,立案侦查审讯的,应按诬告法论处。如果是亲属到死者现场故意乱认尸体的,判处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在监禁中造成死亡的,对诬告者应按诬告罪加三等论处。如果是官员妄自立案审讯的,按“入人罪”(陷人于罪)论处。《刑统》疏议说:用他物打伤人的,处杖刑六十。见血就算伤,除了用手脚,使用其馀的物体都算作使用他物,就是使用了兵器如果不是用锋刃的一面,也是称使用他物。《申明刑统》说用靴、鞋踢人致伤的,按照官府的检验认定。如果是坚硬的靴、鞋,就按他物伤论处;如果不是坚硬的靴鞋,就难以作他物伤来论处。凡是殴伤他人但未死亡需要保辜的案情,如果是用手脚打伤人的限期为十天,用他物打伤人的限期为二十天,如果用刀刃及汤火伤人的限期为三十天,打瞎眼睛、打断肢体及伤损骨头的限期为五十天。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打伤人的人都要按杀人罪论处。凡是咬伤人的,按他物伤人罪论处。孕妇在保辜限期内流产的,流产后另加保限期三十天,但连同原殴伤的限期合计不得超过五十天。凡是在保辜期限外死亡,以及虽在限期内却是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按原殴伤罪的规定论处。其他原因是指另外增加其他疾病而死,例如打伤别人的头,破伤风从头部伤口侵入,因破伤风而造成死亡,仍然按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头伤患破伤风而死亡,就是属于因其他原因死亡,各自按原殴伤罪论处。乾道六年,尚书省批复文书说:“各州县的检验官员,都派文官充任,如果有缺官的地方,只有复检官才可派武官担任。”敕令所审定文书说:“检验的官员自然应该依法委派文官。如果是边远小县,确实缺少文官的地方,复检官可暂时变通委派识字的武官充任。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说:“大臣们奏议:‘对于检验者没能鉴定出要害致命原因的,处罚是非常的严厉;而对检验不符事实的,却用“觉举”的规定,就随便得到宽免。希望圣旨下达刑部研究审核,颁发规定遵照执行。’经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检验不当的,按“觉举”规定宽免自有现行条法规定;现在检验不符事实的,却也套用“觉举”的规定,随便地得到宽免。现审议决定:凡是朝廷命官检验不符事实或有失恰当的,一律不允许引用“觉举”的规定予以宽免。’其馀情节仍然都按照原规定执行。接到圣旨即遵照执行。”〔1〕二、检复总说上【原文】〔2〕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3〕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4〕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

〔5〕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6〕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7〕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8〕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9〕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馀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10〕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11〕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12〕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注释】

〔1〕本节强调指出:去现场要快,不能骚扰群众;严格纪律,不能单独行动;到达现场要先访问群众及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勘验现场要有见证人;现场验尸要仔细,检验官要亲自查勘;不能听信家属要求而免验;注意保密。这些规定说明当时非常重视现场勘验,且有较完整的一套做法。这些规定今天仍有重要价值。

〔2〕厅子、虞候:官府中的差役、军校。

〔3〕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宋代验尸时,由案发地的基层组织(保甲)负责人保长负责摊派各户出钱、出草料,并派人当差给去尸场的道路铺草填路。

〔4〕术人:以炼丹、降妖、算命、相面等为职业的人。

〔5〕节级、教头:宋代军校的小头目,低级武官。

〔6〕这里指非正常死亡,即暴力死亡,应该检验,若免验,要由官方决定。结合前面条令篇所述的有关规定,说明当时对防止命案漏检方面,采取了全面的措施,十分难得,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当今,有的死者家属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意或阻挠检验尸体。若不坚决执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的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因此而影响死因的确定及性质的判断,从而有可能失去获取犯罪证据的机会。

〔7〕行凶器仗:被用于谋杀的致伤物体。一般称致伤物。致伤物接触组织那个面的形状与伤痕的形态有关系,但不是像盖图章那样的机械反映。受到力的大小、力点、作用角度与方向、组织的特性及表面弧度等的影响,反映的形态有多种变化,如同一斧背打击,可以打击出近十种不同形态的伤痕;而如斧背、锤面、棍棒等不同致伤物打击,又可出现类似的伤痕。因此,仅以伤痕形态、按其大小、宽窄,认定致伤物体,不但很困难且误差很大。本书在这方面的观点有较大的片面性。

〔8〕硬四至:尸体卧处至四周固定标志物交界处的距离为四至,陆地上为硬四至,水面上为软四至。

〔9〕十字扣:即绳索打单扣。这种扣既不是活扣也不属死扣。这一段对缢颈及悬挂情况的现场检验要求,以及对高处坠落、淹死的勘查要注意的事项,都抓住了关键,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10〕 铁钉钉入组织时,钉尖挤开组织楔入,钉体跟进,对周围组织有明显挤压作用,血管被压缩,出血不明显,如烧热的钉子钉入时,周围组织发生热凝固,血管收缩,管内血液热凝成血栓,伤口出血更不明显,本书指出这点,可见作者检案经验十分丰富。当今钉颅案例不少,若未伤及生命中枢及较粗血管等要害部位,一般不会致死。

〔11〕 他物:指异物。书中强调要检查五官及其他自然孔道有无异物,特别强调要注意肛门、阴部(道)两部位。古代的尸体检验能做到视线能及的部位一一过目,也不放过任何可疑异常,这是难能可贵的,令现代法医学工作者赞叹。暴力作用于自然孔道,古代有,现代更不少见。电击、尖物刺入、塞毒药于耳道、鼻腔、肛门、阴道等均有,尤其要注意的是塞毒药于阴道深处,因其隐蔽性较大,若尸检不细,就会真相不明。

〔12〕古代验伤方法。用酒、醋烧热或不烧热湿纸敷贴皮肤,经一定时间,较淡的或较深处的皮下出血痕迹,就可显现出来。醋含醋酸(乙酸),浸润入皮肤,能使出血部位的血红蛋白与醋酸发生化学作用,颜色变暗褐。酒精能使皮肤表层增加透射性。因此,皮下出血痕迹就可透视出来。醋、酒加热后能增加浸润能力及化学反应速度。现代法医学工作者,检查皮下出血,还常用酒精擦拭,以增加其清晰度。【译文】大凡检验官员遇有检验任务时,大都是派些厅子、虞候,或者让亲信跟班督领差役、家丁等人前去,追寻召集邻人、保甲长,叫他们作前导,为检验官员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到现场查看尸体等,都是骚扰乡民的行为。这样做的危害最大,一定要严加训诫禁止。检验官员接到验尸公文之后,不可以再接见案发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人、和尚、道士,以防被他们的奸谋所欺骗,以及招致当事人上诉指控。如请求验尸的公文上没有确定去检验的时间,则应根据到达尸体现场的实际路程估计所需要的时间,才可写明验尸时间,以防拖拉耽搁。并且要约束行人吏役等人员,不允许有一刻时间擅自离开检验官的身边,防止有索贿舞弊等行为发生。遇到夜间,行人吏役必须以书面做出保证,才可在外住宿。凡是接到验尸公文去执行检验任务,而又必须带着凶手跟随去的,要差派在当地有家属、田产、无过错的节级、教头,率领公差看押凶手。到了尸体现场,要命令检验人员当着凶犯的面,对尸体仔细检验唱报,验毕,要命令行人、公吏对众邻人、保甲长当面作出负责的保证,不能把凶犯关押在县监狱中,以防发生串通做手脚的弊端。如没有捕获凶犯,就以邻人、保甲长作为公众见证人。所有验尸文件上填写的情况,不论是初检官还是复检官,都不得泄露。检验官员还必须亲自走到尸体跟前,监督检验人员检验唱报,以防止漏掉或隐瞒重要损伤处。凡是检验官员遇到夜晚需找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清楚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亲戚,如果不是凶犯的亲戚,才可以住宿,以避嫌疑。凡是死者的家属呈状请求免于检验的,大多是暗中被凶手买通私了,串同公差吏役呈递状子,检验官员千万不能听信,便替他备文申报免检,或让他缴回空白验尸表格。即使州、县批准了,并且已下达公文,也仍然要慎重处理,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为分钱而引起争执,必然导致诉讼,或者问题暴露了,检官自然要受牵累,污秽一身,难以洗清。凡是行凶器物,如搜缴稍不及时,那些奸刁的凶犯家属就会藏匿、转移、调换,伪装成疑案,从而逃脱死罪,这关系非常重大。检验官员一接到差遣委派,首先就应当紧急搜索凶器。如能及早地把凶器搜出交官,又可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确定检验结果,免出差错。一旦到了验尸现场,检官自己不要马上径直上前看验,暂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传唤死者的近亲骨肉或地方主管、湖南有地方主管,其他地方没有。争讼人,审问事情的原因后,清点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及邻人、保甲等人数,以及应该在验尸表上签字的人都齐全,先让差役丈量记录下尸体距四周有明显不可移动物体的距离的“硬四至”,然后再同公差吏役等一起上前看验。如果死者是自己上吊死的,一定要验明上吊的现场和死者颈上的吊痕,接着要验明拴绳处的灰尘,吊绳是不是移动过,以及拴吊绳处所与地面的距离,死者生前上吊时踏在什么地方、踏在什么物体上才能够着去拴挂吊绳;更要看绳子垂下有多少长短,套在颈上的绳带粗细对照脖颈上的吊痕宽窄是否相符;还要仔细查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绳套有单打十字扣的、有缠绕扣的,都要看验仔细。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要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与脚印踪迹的高低。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的高低,以及测量水的深浅。其他的杀死伤亡、病患等各种非正常死亡的人,记录好尸场四面交界位置后,就让人把尸体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并且暂时不要用热水、酒、醋擦洗尸体,先要对尸体干检一遍。要仔细检看后脑、头顶心、头发根,[这些地方]恐怕有经火烧过的钉子钉进头骨内。这类死伤,血不流出,也看不到伤痕。更一定要记住检验眼睛、口腔、牙齿、舌头、鼻孔以及肛门、阴部两处,以防留有其他物体。[以上程序之后,]先用温水洗净尸体,然后用纸蘸酒与醋敷贴在尸体的头面部、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部位,用衣服、被子把尸体盖好,浇上酒和醋,再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之后,再打开检验。不可听凭检验人员草草用酒醋浇泼尸体完事,那样草率从事,伤痕是显现不出来的。三、检复总说下【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1〕〔2〕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3〕〔4〕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5〕〔6〕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死,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7〕“皮微损,有血出。”〔8〕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9〕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10〕。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11〕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12〕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注释】

〔1〕火场烟灰(雾状固体微粒)翻滚,人在其中呼吸,口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就会有烟灰。这是被烧死者的重要征象。古代,局限于尸表检查,只发现口腔内有烟灰,若仅口腔有烟灰,尚不能确认生前烧,因移尸火场,烟灰也可飘落于口鼻内,须检见气管以下或食道有烟灰,才能认定是生前烧死。

〔2〕淹死(溺死)与腹胀并非必然同时发生。人在被淹过程中呛水,有可能吞咽大量水(溺液),致胃饱腹胀,但并非所有溺水者都有这征象。人入水后先是憋气,体内缺氧,二氧化碳增加,憋不住了再吸气,因而吸入液体,呼吸道被堵塞,气管黏膜神经受刺激,出现肺休克,意识丧失。整个过程若未产生强烈的吞咽反射,就不会吞水入胃,腹也不会胀。有学者统计,溺死者胃内无水(溺液)的占49.8%,也就是说胃内有溺液的只占溺死的50.2%,而胃内大量溺液致腹胀的就更少了。一般说会游泳的或水中挣扎明显的,呛水严重,胃内溺液也比较多。

〔3〕腹干胀:胃肠鼓气所致的腹部膨窿。本书认为捂闷口鼻致死,腹即干胀。这种说法缺乏科学根据,亦未得到现代法医学检案实践的证实。捂闷口鼻外孔致呼吸障碍,其窒息过程中,先出现吸气性呼吸困难,即由于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产生强烈吸气,此时由于膈肌大幅度下降,腹腔容积变小,腹部隆起,但膈肌松弛回位时,腹部亦复原形,以后就是呼气性困难,此时也不会产生吞下气体的反射。总之,在窒息过程中应该不存在吞下气体致腹胀的问题。

〔4〕绳印指带状物压痕。被勒死者的颈部带状物压痕叫勒痕。围绕颈部的带状物两端被方向相反的力作用而收紧,结合处形成支叉压痕,这是勒痕较常见的特征。本书指出这一点,说明古代检尸官在这方面观察仔细,十分可贵。但是,有交叉勒痕,并不能就此证明他杀。自杀、意外勒死的勒痕亦可如此。另一方面,勒痕不一定都有交叉,如打结、棒绞、重物坠、脚蹬等各种勒式的勒痕,都可以没有相交,有些还呈八字形开口。

〔5〕缢死,指套在颈部带状物由于身体下坠而拉紧压迫颈部,因而致命。套在颈部的带状物有的两端斜行不接合,上升到悬挂点,所成压痕呈八字形,称八字不交缢痕。其部位在枕项(后脑)者较多,亦可在头颈的一侧或下颏部。自缢、他缢、意外缢死,都可以出现八字不交缢痕。另一方面,缢痕不一定都呈八字不交,有的闭合成人字,有的交叉,有的为绳结压痕等。被勒死者亦可有八字交形勒痕。因此,仅根据颈部带状物压痕呈八字不交,既不能认定缢死,也不能断定是自缢。本书讲的仅是其中的一种情况。

〔6〕舌出:指舌尖挺出齿弓甚至口唇外。颈前被压迫,力轴向后上时,舌根被挤压,推动舌体向前伸,舌尖即可挺出。缢、勒、扼颈前部,都可以出现,以缢较多见,但缢死者舌尖挺出率亦不高。压迫部位在颈前中部的较易出现此征象。本书指出,绳套在喉结(甲状软骨)下的舌出,在喉结上的舌不出。七百多年前验尸者就观察到这种关系,很了不起。当然不是绝对的,压迫喉结上有舌尖挺出,压迫喉结下,也有舌尖不挺出的。如压力较水平地向后压缩,舌尖就很难伸出。

〔7〕皮微损,有血出:说法似有误。《平冤录》改成:“皮微损,血不出。”因皮肤有表皮、真皮、皮下组织三层,表皮层无血管神经,如果仅表皮伤,则不出血,伤及真皮或真皮下血管,才会有出血现象,皮微损若指表皮伤,则无出血,若这个“微”包括伤及真皮(总的说也是微伤)的话,“有血出”可成立。但就字面而言,“皮微损,血不出”似较妥当。

〔8〕致命痕:直接或间接致死的损伤。直接致命伤指伤与死之间没有别的因素起作用,伤→死,伤与死直接因果关系。间接致命伤指伤与死之间有中间致命因素作用,伤→中间致命因素→死亡,伤与死间接因果关系,如损伤致并发症、或损伤直接产生损伤病、或损伤加速原病恶化,因而死亡。致命伤一般外表能检见伤痕,但有的致命伤体表没有明显的征象,如重物压迫、高坠、重击躯干等,内伤十分严重,而皮肤可能仅有轻度皮下出血,呈现外轻内重的特点。至于有多处伤痕,只能指定一处为要害致命伤痕之说法,从现代法医学观点看,是不能接受的。多处损伤经检验认定致命伤,一般情况并不难,如果致命伤有多次暴力作用,如心脏被连续刺两刀,腹部被连击多拳致脾脏破裂而死,要定哪一刀哪一拳致命是极难的。因此,如果两人人同时刺同时打击,要从中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有时比较困难。

〔9〕正、副耆长:乡里差役。宋代于各乡挑选有勇力者担任耆长,设有正、副,负责协助县衙缉捕罪犯,维护本地治安。

〔10〕体究:察访调查,分析研究,即判案前的调查研究工作。

〔11〕参会归一: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与今天说的唯物辩证分析法一致。宋慈在书中强调仔细验尸取得真实材料,深入调查访问,然后把各方面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互相参证,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宋慈之所以伟大的地方之一。其实,这也是办案人员的职业要求、道德所在,凡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人身认定(体源、尸源)及有关方面问题,均应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现场情况,参考一般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利用排除法,去伪存真,参会归一,作出正确结论。

〔12〕江西宋提刑:江西路提刑官,姓宋,生平不详。【译文】凡是检验尸身,不可[简单地]听信和任凭检验人员行事,必须让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洗干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的,尸体口腔内有烟灰;如果是淹死的,尸体肚腹鼓胀,里面有水;如果是用衣物或湿纸捂住嘴鼻闷死的,尸体便会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尸体脖颈上必然有绳印相交的伤痕,有的尸体还有手指甲抓损之处;如果是上吊自杀而死的,绳印便会在尸体脑后作八字形分开,印痕不相交;绳索套在喉结下部的,舌头伸出口外;绳索套在喉结上部的,舌头不伸出。务必要仔细验看。如果[确定]是自己造成伤损而致命的,就不可怀疑他人。如有他杀的疑虑,则要等捉到凶犯后再断定。捕捉凶手而没有抓到,还是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如果是被人打死的,却验定为病死,以后如果捕获凶犯,那就免不了要受到严重处责。检验文书上的文字,不能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皮破就会血出,应当说“皮肤轻微损伤,有血流出”。凡是确定为致命伤痕,即使很小,也应稍微扩大它的分寸。已确定为致命伤痕,并且内有骨折的,应当声明写清楚;没有骨折,就不必写上“骨头不折”,以免被误解为没有致命伤害。如果杀人凶器尚未找到,对伤痕的检验不能有丝毫的扩大或减小,恐怕以后搜缴到的凶器与伤痕对不上。凡是有多处伤痕的,只能认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痕。凡是聚众打架被打死的人,最难确定哪一处是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能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是同一人下手打的,那倒没什么麻烦;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会有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所以必须对两处伤痕中斟酌出最重的定为致命伤。凡是居官守职,应避免探访外事。只有检验尸身这件事,如果遇有重大的疑难问题,就必须多派人四下里探听察看情况而加以对证,尽可能地避免出差错。比如,斗殴被打而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伤痕又不明显,而死者又面有病色,生前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过等,那就大多是因生病而死亡的。如果不去访问调查,那就不可能知道。虽然派人多方探听察看情况,也不能专靠一人,关键还在善于使用他们,不然,反而会被他们欺瞒误事。凡是凶手捕获后,不能让他就地吐供,要一律押解到县里。等他到县里全部招供后,再立即追捕同案犯。以防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骚扰百姓。凡是初验、复验完毕,死者亲属、正副耆长、邻人等都要求他们写出保证,负责看守尸身。千万不要与当事人一起解送官府,使他们白白地受到骚扰。只需押解凶手和证人。如果审判机关要找人,自然会传讯他们。凡是检验之后,调查访问到行凶的原因和经过,不能公开写到公文上的,应该当面报告长官,使他知道内中曲折,以便顺利审讯。近年来各路司法机关向下发文规定,常常在初检、复检官员当中,委派一人兼做“体究”工作。凡担任“体究”工作的,必须先召集邻人、地方保甲、中人反复审问。如果他们的证词基本一致,就汇合成一份供状;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就让他们分别各写一份供述。或者同时责令凶犯供述大概情况,一起呈报本县和上级司法机关。县审判官就凭这些材料进行审理,上级司法机关也凭这些材料进行审批。这些材料只要稍有差错,有关人员都要受到重责。主簿、县尉对滥用刑罚没有禁令,邻居百姓多数也已惊慌逃跑,如果仅仅是吏卒的话,那只是他们个人的私意,[不能简单听信]。应该多方访察,务必要使各方面的材料参会归一,相互参证,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千万不可单凭一两个人的口述,便以为真实可信,或取得三两张供词,便以为可以敷衍塞责。况且证人中有不识字的,其供述大多出于吏人代写;而邻居、证人中有的又可能与凶犯是亲戚朋友,以及有的暗中被收买作伪证。对这些情况,检验官不可不仔细审察。随行的吏役及有关人员,往往被买通而恐吓欺骗四邻,事先放纵他们逃避,只捉些远邻或老人、妇女和未成年的人来敷衍塞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迫不得已要使用他们的证词,那也只能作一些参考性的讯问,终究难以作为实据,是否可信,全在于检验官仔细斟酌。还有一些行凶人害怕重要的见证人如实供述,对自己有所不利,便故意叫他们躲藏起来,另叫与他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等出庭见官,互相串通,制造伪证,这些情况,检验官不可不了解清楚。凶顽的罪犯大多不肯认罪伏法,不肯在验尸表格“凶身”栏内签名画押,官府吏员则因索取贿赂,反教凶犯玩弄花招,写作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牵连等,企图乘此机会搅乱案情,逃脱罪责,嫁祸于人。近来江西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报经朝廷批准,增加了“被拘捕人”一栏。如果遇到凶犯真伪不能确定的,不得已就让他在此栏目内填写;那些已确定是真凶的,必须勒令他们在“行凶人”正栏栏目内签字画押。不能姑息迁就,关键在于检验官自己要拿定主意。四、疑难杂说上【原文】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水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者,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1〕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2〕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3〕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4〕[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5〕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6〕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7〕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8〕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9〕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10〕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11〕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悬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注释】

〔1〕有尖端物体以纵轴楔入组织,形成创深大于创口长的伤,称刺伤。有刃的尖器,尖端及刃口同时中断组织形成刺切创。贯穿肢体的刺伤,入口大于出口,检验时还应注意衣服的刺口,与皮肤入口作比较。本书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2〕失脚自伤:本书指出这种刺伤的原因,有些片面,仆卧者手握有尖物,躯干或颈前有刺伤,检验时既要考虑会不会酒醉跌倒意外刺伤致死,也要检验有无自杀、他杀的可能性。

〔3〕软物掩捂口鼻致呼吸障碍造成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而死亡,即窒息死。闷死者面色青紫,甚至肿胀,但这种征象非闷死者所特有,其他窒息,或尸体头面部较躯干低、血液坠积等,都有可能出现,所以仅检见面色青紫,似有肿胀,不能就判定闷死。

〔4〕颈分前后二部,后部称项部。项部肌肉丰富,最大的为斜方肌、头夹肌、肩胛提肌、背棘肌等。本书认为手巾布袋之类软带勒颈致死,项肌坚硬,是判断的依据,这种认识缺乏科学性。柔软的宽带压迫颈部,皮肤的压痕不明显,而与颈部(包括项部)肌肉是不是坚硬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尸体上检见项部肌肉坚硬,首先考虑尸体变化的正常征象——骨骼肌僵硬,即尸僵,人死后经1—2小时,肌肉就开始僵硬,一般经4—5小时,颈项部肌肉僵硬。其次考虑局部尸体痉挛现象,即临死前该部肌肉强直性痉挛收缩,死后仍保留这种痉缩状态,直接进入尸僵,这种保持临死前瞬间肌肉痉缩所出现的姿态(势)现象称尸体痉挛。若出现,一方面难与正常尸僵鉴别,另一方面也难认定勒颈所致。

〔5〕缠喉风:古代中医学病名。急性喉部疾患总称。可因喉部肿胀致呼吸道狭小甚至堵塞,致窒息,或由于毒素作用等而死亡。

〔6〕酒醉卒死:酒醉是酒精中毒的表现。以精神(心理)活动障碍和运动异常为主。各种饮用酒含有一定浓度的酒精,如蒸馏白酒,酒精浓度可达50%—65%,黄酒一般有12%—17%。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逐步升高,达到0.1%—0.15%时,就会出现症状,达0.15%—0.25%时明显酩酊状态,出现一系列精神障碍及运动系统、心血管系统症状。达0.4%以上就可致死。根据中毒程度,一般可分为三期:兴奋期(轻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0.15%以下,主要表现为精神兴奋、欣快、语言失控、爆发力强,有的胆大妄为;共济失调期(中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达0.25%左右,主要表现动作不协调,眼光呆滞,舌硬口吃,脉速,头痛头晕;昏睡期(重度中毒),血中酒精浓度0.3%—0.35%,大脑深度抑制,昏睡,脉快呼吸慢,四肢冷,发展下去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本书指出,如果没有他杀迹象,就可能是酒醉而突然死亡。这种说法欠科学。因非他杀者,还可能自杀或病死,或其他意外死亡,酒醉致死仅是诸多待排因素中的一种。疑此节文字有脱漏。

〔7〕淹死:即溺死。液体(溺液)淹没口鼻并被吸入呼吸道所致的死亡。吸入液体或在水中挣扎时,有可能产生吞咽反射,吞咽(水)入胃,若量较大,可出现胃满腹胀,溺死者胃有溺液的仅占50.2%,即有49.8%溺死者胃内无溺液。溺死者“十指甲内有泥沙”的说法亦不全面。人受溺挣扎时,两手乱抓,有可能抓刮到泥沙。但是,若水深,人难沉到底,或河床为石板而无泥沙,或挣扎不明显等,指甲完全可以没有泥沙。相反,投尸入水,可因尸体漂流或捞尸过程中,尸体手指刮到河床泥沙,所以,水中尸体指甲有无泥沙,并不能作为判断是不是淹死的依据。仅在手紧抓水中物(泥沙、水草等)时,对判断生前落水才有价值。不过,本书说溺死者两手向前,是了不起的发现。人在深水区受溺下沉时,往往是俯姿,两上肢于胸侧稍屈前伸,两腿亦稍屈。当然,例外的情况亦不少。

〔8〕气疾:中医学病名。本书所述“气疾而猝死”。未详。

〔9〕肾子:即睾丸,男性内生殖器之一,产生精子及雄性激素等,男性的本质特征。一般有一对。卵圆形,位于阴囊内。阴囊舒缩性强,体温较高时,阴囊松弛,睾丸下坠,以增加散热,体表较冷时,阴囊收缩,减少散热,睾丸缩至阴囊上部,不会缩入下腹部。阴囊这种舒缩功能,使睾丸温度稳定,利于精子生长发育。尸体肌肉僵硬时,阴囊亦呈收缩状。身患暗疾,突然死亡(猝死),睾丸即上缩,这种说法缺乏依据。至于用温醋热敷阴囊,可使上缩的睾丸下降,则是物理化学作用,热醋酸可使阴囊皮肤及肌肉松软,睾丸即可在阴囊下部摸到。

〔10〕本书所列征象很难证明按入水中溺死。根据实际检验结果,不少溺死者(包括被人掀入水里溺死)没有本书所述现象,相反,非溺死者也有可能出现这些征象。

〔11〕枕部俗称脑后,自砍脑后不顺手,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本段所举为很成功的现场验尸,根据伤痕部位、程度,判断案件性质的案例,可见古代法医学检验已十分客观。【译文】凡是检验尸体,不外乎[查验]刀刃杀伤与钝器打伤、拳手殴击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自己投水、或被人溺死、或因病而死等情况。但有被人勒死的尸身却像是上吊自杀;被人溺死却像是自己投水;斗殴致伤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其中有的]却是因病而死亡的;还有男仆女婢因被拷打后,在主人家中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上吊等情况。致死的原因和情况多种多样,往往成为疑难的案件。现场检验尸体时必须仔细审验检查,千万不可轻视马虎,因为检验时如有丝毫的差错,就会使断案产生极大的失误。凡是检验疑难尸体,如果是被刀刃刺穿,透过肢体的伤,必须验明内外两面伤口,大的伤口是刀刃穿入的地方,小的伤口是刀刃穿透的地方。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明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将衣服上刺破的地方对照身上的伤痕。尸体如果仆卧在地上,其右手握有短而带刃的东西以及竹头之类,从颈喉至肚脐以下有伤的,恐怕是因酒醉跌倒,自己压在尖锐物件上自伤而致死亡的。如果尸体附近有攀登高处的地方或泥土,必须验看死者身上有没有财物、四周有没有损折移动的地方,如果有财物和损折移动的地方,恐怕是因为取财物而失脚自伤跌死的。检验女性尸体,如身上没查到损伤的地方,就要验看阴门,恐怕会从这里将刀插入腹内。刀伤离肚皮浅的,那肚脐上下就会有血晕微微呈现,刀伤离肚皮深的就没有。发生这类事情的大多是独身妇女或在外谋生的妇女。如果是男性尸体,[身上没查到损伤]必须验看头顶心,恐怕钉有平头钉;还要验看肛门,恐怕有坚硬物体从这里插进去。[干这种事的]大多是与死者同行共居的人,如由于丈夫年老、妻子年轻[而谋害本夫]等。凡是尸体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青紫,或半边脸像是肿胀,这种情况大多是被人用东西捂住嘴巴和鼻子闷死的,或者是用毛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的,所以不见痕迹,只要再验看项部肌肉非常坚硬,就肯定是这样致死的。切切要注意的是:要看死者手脚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有无嚼破的伤痕,肛门和生殖器二处有无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没有这些痕迹,才验看口内有没有唾涎,以及咽喉之间肿或不肿。如果口内有唾涎,以及咽喉肿胀,恐怕是患缠喉风死的,应详细验看。如果追究凶手,查到他有窥伺时机蓄谋杀害的情节,事实清楚确实,并且本人已作招供伏罪,才可以作出检验结论。如果没有种种迹象,则可能是因酒醉而突然死亡。常有这种事情,几个人相互斗殴以后,各自分散。离开以后,有的人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濯头面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斗殴刚结束,身上无力困乏,或者因为酒醉相打后头晕,掉下水淹死。刚落水时还活着[随后才溺水死亡],因此尸体肚腹膨胀,十个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伸,检验结果只能是落水淹死。尽管他的尸体上有明显的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的伤痕,而要[将各情节]一一记录在验尸报告书上,只能定作落水死亡,最为便捷。因为打伤虽然是在要害的地方,但还有辜限期,法律上在辜限期内与在辜限期外因其他原因死的,各按殴伤法论处。注:其他原因,指另外增加的其他病患而致死的情况。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那么即使有伤痕,其实是因其他缘故而致死的,理由很清楚。曾经有位检验官,因为看到死者头上有伤痕,就定作因打伤昏迷,不自觉掉在水里淹死。竟把打伤的地方定作致命处,从而引起被定罪的人不断翻案。还有的人互相殴打后散开,其中有的人从高险的地方失足摔下跌死,也是这样。这就要验明失脚处的高低,跌扑时的损伤痕迹、致命的要害部位在什么地方,还必须查问曾经亲眼看到相打后散去的见证人、旁证人。凡是检验因争斗而致死的尸体,虽然争斗的双方当事人都很清楚,但尸体上却没有伤痕,怎样确定要害致命的原因呢?这类情况必定是被打伤的人原来就有气疾等老毛病,或者是没有争斗之前,先曾喝醉了酒,到争斗时恰好碰到老毛病发作,以致气绝身亡。遇到这类情况的,大多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上不见,要用温热醋水浸湿衣服或棉絮之类的东西盖在尸体的小腹和阴囊上,约一顿饭的时间,然后吩咐仵作、行人用手在小腹上向下按,缩上去的睾丸自然会下来,便是这类原因致死的明证。然后再仔细验看要害致命的部位。从前有甲乙二人一同行路,乙随身带有衣物,而甲想要谋取它。于是甲叫乙跟着他走,涉水过河,刚到河中心时,甲就把乙按在水里淹死。这种情况而死的尸体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它呢?[如果]先验看到乙的尸体确实瘦弱、矮小,十个指甲都呈乌黑色,指甲及鼻孔内皆有沙泥,胸前皮肤呈红色,嘴唇有青斑,肚腹肿胀,就能判定是乙体弱而被甲按于水中致命的。但是还要追查甲作案的原始情节,还必须要有赃证,以之与检验情况互相对照,这才会万无一失。还有的老年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就会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有一个乡民,叫他的外甥同邻居的儿子拿着锄头一道去山上开荒种粟子,过了两夜还没回家,等他赶去看时,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于是到官府报案。死者随身衣服都在。官府发文请官验尸。检验官到尸体现场,看到一具尸体在小茅屋的外面,颈后骨断折,头上、脸上都有被刀刃砍伤的伤痕;一具尸体在茅屋内,颈项左下方、右脑后部都有被刀刃砍伤的伤痕。对在屋外的尸体,众人都说是先被砍伤而身亡的。对在屋内的尸体,众人都说是以后自杀身亡的。办案的官员仅以两具尸体各有伤痕,没有其他财物的丢失,判定为两个人互相拼杀同时死。但有一个检验官发表了与众不同的意见:“不是这样。假使用通常的情理来分析案子的情节,作出两人互相拼杀而共同死亡的结论,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的尸体,右脑后部的刀刃伤痕是值得怀疑的,哪里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头后部的呢?那样砍法,手并不方便。”过了几天,捕捉到一个人,是他因有仇而把那两个人一起杀死的。一桩悬案才真相大白,于是报告州府,将凶犯依律处以死刑。如果不逮住真凶,那两个冤魂就永无归宿之日了。一般来说,双方互相拼杀,所有的伤痕都应检验得无可怀疑时,才可作出验尸结论。对于检验工作来说,最可贵的是精确专深,不可失误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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