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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2 16: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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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连华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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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培训教程

高职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培训教程试读:

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主讲:尚书清 李红燕

第一讲 教育法的基础知识

1.1 教育法的含义与特点

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教育领域必须依法治教,必须了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掌握如何以法律的准绳捍卫教育法主体的尊严,了解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深刻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1.1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一是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二是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三是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多种多样的,因社会活动的多样性,使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纵横交错,而教育法调整的仅是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同时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

1.1.2 特点

基于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主要特点:强制性、规范性、教育性。

1.强制性

教育法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因此具有强制性。任何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规范性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法加以调整,它为人们的教育行为提供了行为模式标准与方向,其调整范围内的任何人都要遵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教育性

法具有普遍的教育作用,但教育法具有的教育性最为明显。因教育法的内容上育人特点鲜明,它所规定教育法主体权利与义务以及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这一点。

1.2 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原则

1.2.1 平等性原则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1.2.2 公益性原则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面向全体公民。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违反教育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强制国家履行义务,为每个人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资源。

1.2.3 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3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体系是由教育法各部分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整体。图1-1展示了该体系的前4层。

由图可以看出,处在第一层次的是宪法。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指导思想以及基本教育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处在第二层次的是教育基本法律。它是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对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教育基本法,地位仅次于宪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它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的发展,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处在第三层次的是教育单行法律。它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的法律。

按照单行法律颁布施行的时间先后具体介绍如下: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调整高等教育机构对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有关学位授予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它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1981年5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之中。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草案的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自2006年9月1日施行。它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它的性质、培养目标,并且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以调整高等教育内部与外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章六十八条。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办教育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单行法。

处在第四层次的是教育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较多,适用范围最广,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处在第五层次的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它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处在第六层次的是教育规章。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

我国的教育立法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教育法体系。

1.4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1.4.1 教育权

教育权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权与学校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与转让的。它分为中央教育权与地方教育权。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以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学校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一种行使国家赋予的为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属于国家教育权范畴,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也是不得放弃与转让的。

1.4.2 公民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它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3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是相互依托的关系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相互依托的基础。如果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就不会存在教育法律关系,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而没有受教育权,教育权也就没有意义。(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权利与义务,使两者相互依托。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3)教育权须正确行使,滥用教育权会侵害、限制或剥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

1.5 教育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5.1 教育权主体

教育权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学校、社会、家庭、校长、教师等。

1.5.2 教育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政府与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与监督下,符合国家利益兴办学校。各级政府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地区发展教育规划、建立学制系统、课程设置与标准、审核批准注册、备案学校、实施教育考试、审定基础教育教科书、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等。

学校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等权利。

国家应履行的义务:国家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等。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是一种学校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教师的权利包括聘任、培训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对教师实施奖惩等权利。教师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等权利。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的教育权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权利前面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前面已经提及,这里不再赘述。学生的义务包括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权利已经说过,学校的义务包括守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等。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在法律上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教师的义务为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等。

1.6 教育基本制度

这是教育法较为重要的内容,教育法用专章加以规定。它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的重点是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下面重点讲述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它体现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是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具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等权利。(主讲:尚书清)

第二讲 高等学校几个热点法律问题案例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讲,就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发展教育,使教育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大学教师法律意识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高等学校的几个热点法律问题。【案例1】从“教师骂死女学生犯下侮辱罪”一案评析“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2003年4月12日中午时分,重庆某实验学校跟往日一样有些静谧,学生们用完午餐后各自分散在校园内活动。12时30分左右,只听得一声闷响,从教学楼8楼半人高的栏杆上突然跳下一个人来,重重地摔在了那个金色牌匾下的水泥地上。同学们赶忙寻声望去,只见跳楼者已奄奄一息地摊在地上,鲜血将一大块水泥地染红……由于伤势过重,年仅15岁的丁某某如花的生命骤然凋零了。

悲剧发生后,重庆某实验学校所在的渝中区公安分局、捍卫路派出所当即介入,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于4月14日向校方与受害方作了案情通报。渝中区教委与实验学校也同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5月13日,渝中区教委正式出台文件,给予汪某某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了其教师资格证书。这份文件中称,经调查表明,汪某某在丁某某同学跳楼前对其进行约1小时的教育过程中有体罚现象,并使用了如“像你这样子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等侮辱性语言,这是丁某某同学跳楼自杀身亡的诱因,悲剧发生后不久,丁某某的父亲以女儿班主任汪某某涉嫌侮辱罪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7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汪某某对“坐台”的解释大致是,她在教育过程中,曾用别人坐台等事例进行教育,而丁某某断章取义误解了她的意思。在经历近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2003年8月22日,时隔一个多月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此案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跳楼自杀的事件,引起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某某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条件。纵观全案,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某某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某某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丁某某的父亲认为,判决量刑过轻,被告人汪某某不适合缓刑。2003年8月25日,丁某某的父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案例资料来源:2003年9月18日,青岛广播电视报)

分析:《教师骂死女学生犯下侮辱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教师通过谩骂、讥讽学生并导致学生自杀而犯下侮辱罪的案件。这一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严重性。教师体罚侮辱学生既违纪又违法,是严重背离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教师法》中教师的法律责任明确指出,教师如果“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侮辱学生”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的教师为她侮辱学生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古往今来,为人师表、教育管理学生是教师的天职。今天,对于我们高职教师应如何正确使用“批评教育权”呢?

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防止两个极端:(1)“不管(放任)、不敢管”:当今,人权意识渐强,学生看重的是自己的“自由权”,却忽略自己在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比如尊重老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等。有些家长更是被这种理念迷惑,认为不对孩子批评就是“人性化教育”,全然不顾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弄得孩子自私、任性、霸道而且脆弱。由正确的“尊重学生”发展成片面的“不敢批评学生”,教师的批评权在“缩水”、在被“异化”和“弱化”。“教不严,师之惰”,自古以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天职”,不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失职”。曾引起强烈反响的“杨不管”事件,就是因为教师在课堂上放任学生的相互伤害行为,引发了关于教师应如何管理学生的激烈讨论。(2)“粗暴”教育。“体罚”现象在高校很少见,但对学生进行讥讽、变相讥讽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软暴力”现象并不少,像前文所述的案例就是典型的因粗暴教育而导致的恶性事件。

综上所述,教师既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听之任之,也不能实施粗暴教育。而目前高校教师所面临的是80后、90后的大学生,他们中的大部分自我意识特别强,教师和他们的价值观有很多冲突,所以在管理上就有一定的难度。但教师要遵守一个底线:批评学生天经地义,是权利也是义务,但一定要注意使用文明的语言,不能使用“软暴力”。【案例2】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案情:1994年,田永考入北科大。1996年2月,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科大认定田永的行为是作弊,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学籍变动通知,未告知田永有申诉权,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田永学生证丢失,9月学校为其进行了补办,每年都收取田永交纳的学费,并为田永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4年中,田永成绩全部合格,并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了优秀论文奖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北科大以田永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委呈报毕业生派遣资格表,未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案例来源:北大法意网)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籍管理纠纷案件,解决本案的焦点是“田永是否具有学籍?”(1)北科大认定田永考试作弊的理由是否充分?处理依据是否合法?

田永在考试时虽然携带了有关考试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违反考场纪律。在认定田永的行为性质上,北科大明显将“违纪”行为扩大为“作弊”。根据北科大的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种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无效的行为。(2)如何认定田永是否具有学籍?

北科大作出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后,并未将通知送达给田永,也未办理退学手续。事实上,田永和其他同学一样仍继续上课、考试、答辩、交学费,甚至于事后学校还为其补办了学生证。这些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北科大未告知田永有申诉的权利,程序上具有违法性,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生效。田永仍具有北科大的学籍。

启示:(1)高校作为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校在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师生员工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应当遵循“行政主体的权力来自法律规定”的原则,要符合法律精神,至少不能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学校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执行规章制度作出有关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是对高等学校必须强化程序观念的要求。在本案中,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的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诉意见。北科大没有按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不具有合法性。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许,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高等学校在该案中最应得到的启示。即无论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还是执行规章制度或行使某项权力时,都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必须强化程序的观念和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正义价值高于实体正义价值。【案例3】大学教师孔静因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4年

案情:2002—2003年,原西南农业大学外语教师孔静连续两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监考工作,遂打起了“卖题发财”的主意,暗中组织学生胡仪、李荆、陈舒等人,利用小广告、互联网等方式,在全国高校找了一些“下家”。具体做法是:考前,负责监考的孔静提前领取试卷到僻静处启封,然后将部分试题用电话告知场外的“枪手”,并复印试卷带出考场,让“枪手”做好答案后,通过QQ号码发送给买家。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陈某第一次充当买家购题,后两次是从孔静处购买答案,再高价转手。法院考虑陈某、李荆、陈舒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了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孔静等4人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孔静、胡仪有期徒刑4年、2年,判处李荆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陈舒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在校生陈某因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同时,对被查获的电脑、手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孔静的非法所得20.63万元、陈某的2.6万元、李荆的3000元、陈舒的500元均被追缴。(案例来源:瞭望新闻周刊、北大法律信息网等)

分析: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大学英语四、六级试题是国家秘密,所有监考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4】打破教授终身制上海大学45名教授摘下教授桂冠

案情:为改变教授职称“一评定终身”的状况,自1999年开始,上海大学积极探索职称制度改革。2001年6月4日,一份讨论了六次才被确定下来的《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正式向全校推出。7月起,文学院等四个院系开始试点。上海大学以岗位职务聘任为突破口,终止原来的专业资格评审,实行以聘代评,从制度上解决教师职务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难题。在首轮聘任中,有5名教授、40名副教授落聘,落聘率达到19.2%。

上海大学职称改革的内容是:取消教师、科研、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五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实行按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格考核后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其中正副教授等高级职务由校长聘任,只发聘书而没有任职资格证书。正副教授3年一聘,讲师、助教两年一聘,聘期结束后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结果重新聘任。这意味着,教授职称终身制在上海大学开始打破了。据统计,在这次聘任中,40岁以下博士晋升到教授、研究员岗位的有9人,占晋升聘任正高岗位总数的41%。一位在文学院工作了多年的博士,因为没有相应数量的论文,至今未评上副教授。这次实行改革,他在申报材料的截止日,竟然撤回了自己的材料。他说:“我这几年没有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学术荒废没有资格竞聘副教授这个岗位。我要争取在第二批竞聘时如愿。”

随之,2004年3月和5月,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也先后启动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关注,褒贬不一。

教师职务聘任制打破了按部就班、论资排辈的旧例,使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全校40岁以下博士竞聘到教授、研究员岗位的22人,占晋升聘任正高岗位总数的33.85%;教师职务聘任制在学校内营造出力争上游的氛围,教师抢着承担教学任务,努力争取研究课题,主动进修提高自身实力。这一年,全校74名青年教师通过考试攻读在职博士,是2000年的2倍多。(案例来源:上海青年报、新华网等)

分析:(1)这种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

早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更是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看来,改革的合法性没有问题。(2)“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不晋升便解聘”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先分析一下教师的身份定位。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或地区把教师看作是一个普通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英、法、日等国家将教师视为公务员;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来定位,也含有“准公务员”的性质。比如《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我国《教师法》第三条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就将教师在法律上定位为一种专业人员,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2008年《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所以,“不晋升便解聘”的规定符合劳动法。

以上案例主要以高校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为基本视角,阐述了教师、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受篇幅、时间所限,难免挂一漏万。本讲旨在抛砖引玉,激发出教师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毕竟教育法学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教育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在教育法律实践中共同努力,才会较快地发展和成熟起来。(主讲:李红燕)

主讲简介

尚书清(1966.6—),女,副教授,经济管理系主任,曾担任天津市塘沽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塘沽检察院监督员等社会职务。

研究方向:法学。

最新科研成果:“浅谈国际商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发表在《高校教育研究》2009年第一期。

李红燕(1972.9—),女,副教授,应用语言系党支部书记。

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最新科研成果:“探析公益诉权”2005年2月发表于《理论界》;“谈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2006年7月发表于《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国际商法》教材,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2010年再版;“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机制”一文参加学院第六届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交流。

高等教育学、高等职业教育学基础知识

主讲:阎泽 武少文

第一讲 高等教育学基础知识

1.1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学及相关概念

1.1.1 什么是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在完全的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高中后),培养学术性或职业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注:《高等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所以,高等教育又称“第三级教育”。高等教育通常主要靠各类高等院校实施。层级上有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类型上有研究型(985院校共38所)、教学研究型大学(211院校共107所)、教学型、职业技术型;形式上有全日制院校、职工大学、函授大学、电大、高自考和网络教育机构等。

1.1.2 什么是高等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以普通教育学为基础,根据高等教育活动的某些特殊性,以及高等专门人才培养的自身特征而创生的一门新兴的教育科学。高等教育学旨在揭示高等教育的活动规律,总结并阐述高等专门人才培养的理论与方法。“新兴的”两个理由(1)新兴的第一个理由——中国现代的高等教育只有100年的历史。这里不从孔子创私学、秦汉的官学、唐宋的书院(庐山白鹿洞、湖南衡阳石鼓、商丘应天府、长沙岳麓等并称“四大书院”)谈起。因为这些古代的教育及教育制度同现代高等教育完全不是一回事。古代主要是“六艺”教育,儒家学说教育(经学或儒家经典)。(2)新兴的第二个理由——1956年潘懋元(1920—)在厦门大学开设《高等学校教育学》课程。1957年7月由陈汝惠、潘懋元等人编写的《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油印刊行,1984年我国将其设为二级学科(注:目前有人提出“高等教育学不隶属普通教育学,而是与其并列的独立学科——马永刚)。由潘懋元编著的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学》也于这一年正式出版(资料来源:著名教育家潘懋元:高等教育学的拓荒者)。

从教育经验到教育理论是一个“飞跃”的过程。但高等教育理论的出现显然要晚于高等教育实践。故高等教育学是一门新兴的教育科学,确切无疑。

1.1.3 高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任务、意义

1.研究对象(1)“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所研究的是高等教育方面的特殊问题,揭示高等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2)“高等教育学是教育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在一般教育理论的基础上,专门研究高等教育所特有的矛盾,揭示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3)高等教育学是以高等教育的特殊矛盾与基本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从哲学的高度,从整体的角度,通过分析、综合、抽象、思辨,揭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基本关系,探寻高等教育运行变化的基本轨迹的一门学科。(4)高等教育的研究对象应是高等教育的一般性问题。(5)高等教育学“它所研究的是高等教育这一领域中一般的、共同的规律。”

从上述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中,看上去有明显的冲突——一组说是特殊的;一组说是一般的。

这些冲突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哲学思辨。我们知道:一般规律也即普遍规律,指凡教育活动皆共有的规律,譬如都要上课,都有对待学生及教师的价值观和态度取向问题,都要培养人;特殊规律是指高教、职教中某种所特有的教育活动规律,如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创新,科技生产力转化,高职中的实训课程及双证书制度等,这些虽都属教育活动,但普教是没有的。

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在一定场合为一般规律,而在另一场合又可能表现为特殊规律。譬如教育传授“事实知识”与“默会知识”,这是普遍规律。但由于高职教育特别强调“默会知识”(技能历练),那么这个“默会知识”的传授就成了高职教育的特殊规律;譬如我们把“工学结合”的概念上升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时,它就成了教育的普遍规律。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虽然有差别,但又是互相联系的。即一般规律不能脱离特殊规律而存在,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是既受普遍规律的制约,同时也受特殊规律的制约。因此我们认识高等教育,需要从教育的一般规律和高教、职教的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以及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角度来把握事物。

因此说高等教育学是研究特殊规律又研究一般规律的科学。但从更容易把握高等教育学的特质角度看,记住第一条足以——“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所研究的是高等教育方面的特殊问题,揭示高等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潘懋元)。

2.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主体对象

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是全日制本科院校(注:高校很少关注高职,现仅有职业教育学,因此亟需建设高职教育学)。从目前我们看到的各种《高等教育学》教材和论文中,还没有见到有谁把“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考察对象纳入高等教育学的研究体系。这除了传统观念作祟外,与高职院校自身还不能完善、办学水平还不高息息相关。因此,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是全日制本科教育。目前高等教育学还没有或很少关注高职教育。现仅有《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原理》等教科书,因此社会亟需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学。

3.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内容

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高等教育学的基本概念;高等教育的本质、地位、作用;高等教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的关系;高教运行;高校专业培养目标;大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大学教师的任务与提高;教育和教学过程规律;高校科研;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与管理方法等”(潘懋元/大百科全书·教育卷)。

概念举要:

教育的本质——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教育的基本功能——促进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法·总则》第五条)。

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任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第二部分“发展任务”的第七章“高等教育”中有2处涉及发展任务:(十八)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二十二)……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支持与海内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产生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贡献力量。【资料】

·211工程——教育部1993年提出,1995年10月开始实施:到2000年,重点建设100所高校,每所学校平均支持1亿人民币。

·985工程——1998年5月4日,江泽民在北大百年校庆大会上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即重点支持北大、清华等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简称“985”工程。目前有38所。

4.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任务(1)基本任务:从大学的历史发展,研究高教与经济、社会相互作用的关系,认识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探索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2)宏观层面:主要研究国家、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和决策、大学制度和运行机制等。(3)中观层面:主要研究高校的管理理念、机制、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评估等。(4)微观层面:主要研究大学教育中的教学过程、课程改革、学生的心理发展、人格养成等。

5.学习高等教育学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我们对高等教育的责任感和事业心。(2)有利于深化我们对高等教育的理性认识,按高等教育规律教书育人和管理学校。(3)有利于提高我们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4)有利于我们在高等教育框架下思考研究高等职业教育问题,做好高职教育工作。

1.2 高等教育中的大学与高职高专院校

1.2.1 大学内涵与本质

1.我国怎样界定大学(量化标准)(1)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项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2)如图1-1所示,1986年国务院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对“大学”的界定:一所普通高等学校要称为大学,必须具有四个条件:(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美国大学均3000多人,日本2000人。我国本科院校平均13000人。研究表明4000~8000人效率最高,现在教育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潘懋元),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2.大教育家对大学内涵与本质的认知

中世纪(西欧/约476—453年/从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欧洲的大学已经确立了“大学即是传授知识的场所”;大学是“探索和传播普遍学问的机构”的认知。但不同的教育家在此基础上又有不同的个人立场,譬如1851年创建英国天主教大学的首任校长/红衣主教——纽曼的博雅教育说;蔡元培的高深学问说;威斯康辛大学校长范海斯的社会服务说等都是很有影响的。(1)牛津学者/神学家约翰·亨利·纽曼(1801—1890)在1854年任都柏林天主教大学校长时出版了演讲和论文集《大学的理念》。这一本书被认为是近代高等教育史上第一部论述高等教育的专著,对近代大学理论影响深远。博雅教育是这位红衣主教的一个终极情结。纽曼甚至说:“大学是一个提供博雅教育、培育绅士的地方”。(2)蔡元培:“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蔡元培还认为:学与术要分开。提出:“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大百科全书》)。直至今日研究者一致认为:“高深学问是大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逻辑起点”。(3)弗莱克斯纳(1866—1959)是美国著名教育批评家和改革者,他对美、英、德等国20世纪初的大学进行深入研究后,写出了《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一书(1930年),在全球高等教育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他提出:“大学是有意识地献身于寻求知识,解决问题的机构”。“大学本质上是做学问的场所”(引自睢依凡的《大学校长的教育理念与治校》)。追求科学和学术的工作属于大学。

大学的专业是学术性的专业,是高深学问的专业,因此,专业教育则是以高深学问为基础,蕴含着某种理想准则的教育。(4)威斯康辛大学校长——查里斯·范海斯。在1904—1917年之间任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校长的查里斯·范海斯是个反传统的教育家,他创生了大学之新内涵——“服务社会”职能。他创造的大学思想和大学服务社会的理念,被称为“威斯康辛大学模式”,开创了美国特色大学制度的新纪元。“威斯康辛大学模式/理念”,也使一所极普通的赠地学院,发展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秘密武器”。

1)威斯康辛大学思想核心内容。

①大学的边界就是州的边界。

②服务应是大学唯一的理想(引自徐同文的《区域大学的使命》)。

③威斯康辛大学要成为本州人民的头脑,要给人民信息、光明和指引。

④鞋子上沾满牛粪的教授是更好的教授(贺国庆,从莫雷尔法案到威斯康辛观念,外国教育专题研究文集,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120~134)。

2)威斯康辛大学的做法:

威斯康辛大学的办学定位,全部投注到自己所在的这个农业大州的主要生产项目——奶牛业,他们学校教育与学科、学术,全部是在“奶牛场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在坚定不移地为本州服务过程中,威斯康辛大学的畜牧科学、生物科学和细菌科学等学科也办出了特色,迅速取得全美领先地位。

3)威斯康辛大学模式的实质。

①威斯康辛大学模式的实质——就是一种“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大学变革和发展战略”、特色发展战略。为此教育评论家说:威斯康辛大学对于农民来说就像猪圈和农舍一样近在咫尺;对于工人来说,就像他们的工会大厅一样可以随时出入;对于制造商来说,大学的实验室随时为其开放;总之威斯康辛大学成了“任何人可以学习任何东西的地方。”(引自:蔡克勇,战略规划:高等学校发展的关键,交通高教研究,2003)。

②英国教育家埃里克·阿什比(1904—1992)爵士也认为:“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辛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改革创举。历史已说明这一次正确的改革,其他国家现在已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雅克·勒戈夫,大学的诞生,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杜,2004.198)。【资料】威斯康辛大学思想[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威斯康辛大学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赠地学院,它因“威斯康辛思想”而著名。该思想明确地把服务社会作为大学的重要职能,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校长范海斯明确提出:“服务应是大学唯一的理想”。提出了大学的基本目的、职能,以及社会服务的基本途径。威斯康辛大学的基本目的、职能:①把学生培养成有知识、能工作的公民;②进行科学研究,发展创造新文化、新知识;③传播知识给广大民众,使之能用这些知识解决经济、生产、社会、政治及生活方面的问题。

威斯康辛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基本途径是:①传播知识、推广技术、提供信息;②服务地方、找准主业、发展特色;③专家服务(鞋子上沾满牛粪的教授是更好的教授)。

1.2.2 高职院校的创立和内涵

大学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排斥,由来已久,所以,目前关于高等职业院校的概念研究与表述材料很少。要“高职院校”作为教育学的重要概念得到普遍的研究,可能要到新的高等教育法出台之后,要到高职院校自强之后。

1.高等职业院校的初创和在中国的发展(1)欧洲工业革命(1760—1850),大机器的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力,工厂化加速地发展,复杂机器等新的制造业急需大批新技术人才。传统手把手地师徒承传的专门人才养成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工业化的需要,于是现代高等职业学校开始出现。

比如法国从1747年创办培养高级工程人才的“土木学校”起,涌现了理工、工艺、卫生、水利、矿业等各样高等专科学校。这一时期德国的各类高职学校也发展迅速,譬如“最典型的高职学院是柏林工业学校,该校1866年升格为工业学院;1828年成立的萨克森工业学校,1871年发展为工科大学”(资料来源:匡瑛的《比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变革》)。(2)中国高等职业院校称作“实业学堂”。光绪28年(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是中国职教制度的开端。《钦定学堂章程》作为中国最早的职业教育系统,把“实业学堂”分为:实业教员讲习所、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商船学堂五类;各项实业学堂又分:简易实业学堂、中等实业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三级。这个又经修改的章程称为《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1903是癸卯年)。它对各类实业学堂的学制、入学条件、培养目标、师资及师资教育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有学者认为:咸丰十年(1862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创办“京师同文馆”是中国最早的高职院校(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外国语大学,不是高职)。

有学者认为:1866年福州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

还有人认为:周学熙1903年主持北洋直隶工艺总局,下设的北洋工艺学堂,后改名直隶高等工业学堂,是中国最早工业高职学校。

周学熙(1866—1947),安徽人。他的父亲周馥,曾做过天津海关道、两广总督、两江总督。周学熙在1893年顺天乡试中举,会试却屡屡不第;从此不再参加科举考试,决心干出一番事业,先捐为山东候补道,旋被直隶总督裕禄委为开平矿务局的会办。1903年周被派日考察工商业,后袁世凯委任他总办直隶工艺总局,下设北洋工艺学堂,后改名直隶高等工业学堂,是中国最早的工业高职学校。光绪三十年(1904)九月,周给袁世凯的呈文中说:“学堂为人材根本,工艺为民生至计……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强调办学与兴工、学理与动手相结合,亦工亦学,手脑并用。他主张学堂应“购置仪器图书,任人纵观”。要办好实习工场,学生“半日听讲,半日入厂习练”。刚建校时有实习工厂两所。至1931年时增到有色染、机织、制革、化学和机械五厂,总面积达五千平方米,各厂设备基本配套。除实习外,还进行生产。

1913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

1917年黄炎培在上海发起成立了“中华职业教育社”,从此,中国的实业教育正式更名为“职业教育”(资料来源:大百科全书)。这一年黄炎培还提出“大职业教育”的思想——并于1918年在上海创办了中华职业学校。“大职业教育”又称“大职业教育主义”,是黄炎培1917年,在回答实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别何在这一问题时表达的职教观。他说:“职业教育,则凡学成后可以直接谋生者皆是”……“不要说师范教育、医学教育等都是广义的职业教育,就是大学、中学、小学和职业教育何尝没有一部分关系?”

195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和《技工学校暂行办法》。

1958年5月“六二制”(6:2)半工半读职教模式在天津国棉一厂创立。随后两年间天津就有100多个工厂办起了半工半读的职业教育(天津模式/政府主导,企业办学)。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后,全国先后建立了128所职业大学进行高等职业教育的试点。

1996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发[1999]2号)。从此高职进入十余年的大众化膨胀期。

2.高等职业院校的界定和本质(1)对高等职业院校的界定

①蔡元培说:“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有性质之别,而不必有年限与程度之差”(《蔡元培全集》第三卷)。

②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伯特兰·罗素(1872—1970):“我认为大学乃是为了两个目的而存在:一方面,为某些职业训练人才;另一方面,从事与眼前用途无关的学术研究”(罗素《论教育》)。罗素的这个意思是说——为某些职业训练人才者谓之高职院校;从事与眼前用途无关的学术研究者谓之大学。

③根据《教育大辞典》:“高等职业教育属于第三级教育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上海教育版)的表述,可以描述为:高等职业院校是第三级层次中实施职业和技术教育的机构。

④高等职业院校是“教学培训型”高校(翟轰:高等职业院校在高等院校的定位分类中,既不属于“研究型”或者“研究教学型”高校,也不属于“教学研究型”或者纯“教学型”高校,而是属于“教学培训型”高校。/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翟轰(1947—),《陕西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1期)。

⑤《成人教育词典》——以传授高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培养专科层次人才为主的院校。

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和1997年,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都把高职教育描述为高等教育第5级的第一阶段的B类教育。

1976年界定为:“对所学学科中的理论性、一般性和科学性原理不太侧重,花时不多,而侧重它们在个别职业中的实际应用。故所列课程计划与相应大学学位教育相比,修业期限要短一些,一般少于4年”,这一类型和阶段教育的院校便是高等职业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国际比较研究的文献述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1997年教科文组织对5B教育界定为:“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是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的能力与资格。”实施这一类型和阶段教育的院校便是高等职业院校(引自匡瑛的《比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变革》)。(2)高等职业院校的性质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我国教育结构中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身份、地位。

但高等职业院校是什么?现有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形成高校不认,高等教育学里不写,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的人也觉得矮人一头。至于社会上更是说什么的都有。

2010年两会期间,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记者问:“现在社会上还是有一种倾向,大家都在追求精英化的教育,家长以孩子考上北大、清华为荣,如果你上了一所“三本”甚至是职业学校,家长在亲朋好友面前都抬不起头,你怎么看待这种社会心态?”

柯杨回答:“的确,现在大家都向往着一种精英的教育……全民是都鄙视这类教育的,这其实是不承认受教育者自身潜能的多样性的……我个人认为,不同教育之间其实是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的。”(资料来源:柯杨,教育并非万能.21世纪经济报道.2010/03/09)

对高等职业院校是什么,我们寄希望于即将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

原教育部长周济说: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13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职业教育在改革发展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他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进一步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和基本内容,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扩大职业院校面向社会、面向人人办学的自主权,保障校长、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权利(资料来源:新华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部分、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总之,要像1986年国务院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对“大学”的界定那样在法律上严格界定高职院校身份、性质、条件、地位,学生身份(学位)等。当然更需要我们自身强壮!

3.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比较

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比较如表2-1所示。

4.大学与高职院校教育产品的差别(如图2-1所示)

2009年3月在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上,北京工业职院院长陈建民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前不久,一家中央部委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遇到难题,想招聘两名速录员,却“踏破铁鞋无觅处”。开始他们定的条件有点高: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每分钟速录200字以上。在北京的各大高校找来找去,没有发现“目标”。他们只好“降格以求”: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每分钟速录180字即可。结果,还是没有。负责招聘的人很无奈,学小品《不差钱》赵本山的口吻,对大学老师们说:“这样的人,可以有。”而老师们却学着小沈阳的语气说:“这样的人,真没有!”于是,他们只好到高职院校里找,没想到,他们需要的人才这里有一大批,任他们挑选……陈建民指着会场里正在为大会做速录的两名学生说,“瞧,就是他们,一位叫王序,一位叫侯雪林,已被那家中央部委录用,本来要去单位报到的,今天特地来为大会服务(袁新文“寻找速录员”的故事引发思考)。

1964年6月,王永志第一次走进戈壁滩,执行发射中国设计的第一种中近程火箭的任务。当时计算火箭的推力时,发现射程不够,大家考虑是不是多加一点推进剂。但是火箭的燃料贮箱有限,再也“喂”不进去了。正当大家绞尽脑汁想办法时,中尉王永志说:“我以为要是从火箭内卸出600公斤燃料,这导弹就会命中目标。”专家们都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本来火箭能量就不够,还要往外卸?”因此没有人理睬他的建议。而王永志并不就此甘心,他在临射前,鼓起勇气走进了时在酒泉的钱学森的住房。钱听完了王永志的意见,眼睛一亮,高兴地喊道:“马上把火箭的总设计师请来”。钱指着王永志对总设计师说:“这个年轻人的意见对,就按他的办!”果然,卸出一些推进剂后射程远了,连打3发,发发命中目标。了解这两个故事,可使我们更真切地感知了什么是高职院校,什么是研究型大学,以及它们在性质、使命、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差异和区别。

那么我们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可以对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的本质做一个简单归纳:

①同为高等教育系统,大学与高职院校的共同本质——都是“育人”,是育人的社会活动机构;

②在差异化中——大学(以研究型大学为例)的本质是培育“精英人”的机构;高职院校是培养“高技能人”的机构。

2009年7月7日上午,上海职成教所所长,国务院职教专家马树超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讲座》中特别谈到:“中国特色高职教育,就是强调是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框架下,它的核心就是育人是第一位的,无论怎么改革、无论怎么变革,我们育人是第一位的”。

明确这一“本质”有什么意义?

明确了这一本质,就明确了我们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是人们对事物进行推演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的确立,就决定了人们的思维指向、思维的逻辑程序和学校的使命、目标、原则、方法、标准。

我们知道,一切认识论,也都是方法论。譬如说,我们明确了研究型大学的本质是培育“精英人”,多出拔尖人才、一流人才、创新人才。那么选择什么样的学生,聘请什么样的教师,安排什么样的课程,课程应该怎么上……其实都不言自明。仅就研究型大学教师怎么上课来说,其标准是非常清楚的——像苏步青教授的微分几何学教学,就是通过介绍文献、资料,宣读科研成果等过程,进行启发式教学,组织严谨的讨论班,以培养参加者独立思考问题和求解问题的能力;研究型大学的文科,则主要介绍严谨的考据方式。季羡林先生写有《回忆陈寅恪先生》一文(有人读榷),他写道——我旁听了寅恪先生的“佛经翻译文学”……寅恪师讲课,同他写文章一样,先把必要的材料写在黑板上,然后再根据材料进行解释、考证、分析、综合,对地名和人名更是特别注意。他的分析细入毫发,如剥蕉叶,愈剥愈细愈剥愈深,然而一本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武断、不夸大、不歪曲、不断章取义,他仿佛引导我们走在山阴道上,盘旋曲折、山重水复、柳暗花明,最终豁然开朗,把我们引上阳关大道。读他的文章,听他的课,简直是一种享受,无法比拟的享受。在众多学者中,能给我这种享受的,在国内只有陈师一人,他被海内外学人公推为考证大师,是完全应该的,这种学风,同后来滋害流毒的“以论代史”的学风,相差不可以道里计(季羡林《回忆陈寅恪先生》)。

这就是说,高深学问的教育,要由高深学问的人进行,高深学问的教学要用高深学问教授的规律进行。大学里常说的一句话是:“有真学术,才有真教育,有真学问家,才能教出真研究型人才”。

研究型大学的这种教师要求和教学方式传统,是由培养精英人的本质要求决定的。

我们的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其一切教育运行也都是由它的本质要求决定的。譬如设什么专业、开什么课程、要求什么样的师资、用什么方式进行教育……这一切都是由它的逻辑起点规定好了的。

肯定地说,大学的讨论式、考据式教学,照搬到高职院校不灵,光讨论、光考据,培养不出“高技能人”。一定得走零距离、无缝对接的实训之路(这些问题暂且不谈)。

就“高职”的“高技能人”而言,如果一所高职校,他培养的学生在技能上同中专、中职一样,那它又有什么理由称为“高等职业院校”呢?

高职院校技能培养的设定,一定要在高等概念下思考,这也是由高等职业院校的本质要求决定的。

温家宝总理说:“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来自温家宝总理在大连轻工业学校考察时的讲话)。

1.3 明确几个关于高等职业教育运行的概念

1.3.1 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

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可分为:高等教育活动、高等教育事业、高等教育思想三部分。

高等教育活动属于实践形态;高等教育事业基本上是制度形态;高等教育思想属于观念形态。当然,活动、思想、事业,也都是统一的,互为体现、互动运行的。

我们主要简单说一些高职教育运行的实践形态——高职教育活动。关于这个方面现在我们有一个非常好的参照系——2010年02月28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纲要》我们应该给予关注。它很可能就是我们未来十年“高职教育运行”的依据。下面是《纲要》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发展任务/第六章职业教育(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十五)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六)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强化省、市(地)级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新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十七)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院校课程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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