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置补偿的问题(征收与补偿的一般规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3 05: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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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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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补偿的问题(征收与补偿的一般规定)

房屋安置补偿的问题(征收与补偿的一般规定)试读:

【解决路径】

1.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2.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房屋补偿安置?

【分析解答】

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婚姻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承租人。

公房承租权虽不是遗产,但是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各地方一般均规定租住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自己所租住的公有房屋被征收时,有权要求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或者予以妥善安置。被拆征收人只有对承租人进行了补偿或者安置后,才能获得征收人的补偿。

【基本案情】

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4段18里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沈阳市布鞋厂,陈甲(已故)是该房屋原承租使用人。刘某系陈甲之子陈乙(已故)之妻。因陈甲原承租房被拆迁,刘某申请沈阳市房产局裁决补偿安置。沈阳市房产局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沈房(铁西)拆裁通[2006]第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等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沈阳市房产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刘某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不是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人。沈阳市房产局依据沈房发[2003]2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第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规定,对刘某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某诉请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沈阳市房产局沈房(铁西)拆裁通[2006]第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争议房原承租人陈甲已死亡40多年,其子陈乙实际继承使用此房,陈乙是实际承租人。而在陈乙已死亡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陈乙之妻,具备申请裁决主体资格。陈乙的前妻王某不能代表陈乙,铁西拆迁办与她签订的补偿协议违法,应予撤销。

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原审法院认定正确。依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申请人是指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该《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并依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第12条之规定,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继承权、拆迁人是否违法拆迁,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表现为: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也定期交纳租金。由于历史原因,虽没有任何手续,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三是既没有租赁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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