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释义与算例——园林工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5 23: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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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爱云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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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释义与算例——园林工程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释义与算例——园林工程试读:

前言

建筑已从过去只为人类提供遮风避雨的场所逐步发展成为人们精神意象的载体。社会的进步使得建筑的形式和功能也必然在实践中得以提升,科学客观地认识建筑,才能正视建筑存在的问题,也才能正确解决矛盾,使其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在当今中国,建设事宜也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置疑的一个重要支柱,更为就业提供了诸多的岗位,其意义不言而喻。

而在一个一个的工程项目建设中,造价工作对项目决策、工程计划、组织、施工管理、筹措资金以及经济核算都起着重要的影响,造价师按照不同工程的用途和特点并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消耗量定额以及特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对建设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及整个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格,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优化、计算和分析等一系列活动。建筑工程造价是一项繁琐且工作量大的活动,不可以仅用字面简单解释和理解。

在2003年之前,工程造价一直采用传统化的定额计价方法。世贸组织的加入使得国内越来越多的商品和合作交易推向国际市场,建筑同样也需要国际化,为了适应国内工程投资体制改革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需要,加快国内建筑工程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自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议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突破了定额计价的局限和弊端,对招标投标人的风险和利益均体现了均衡和客观,因此,推行的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好评,取得了可人的效果,2008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2003版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科技飞速发展,万事需要与时俱进,5年之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又在2008版本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3年发布了最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新规范在2013年7月实施,新规范将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分开,计量规范分为9个专业。

此次,我们特组织园林工程方面的造价专业人士,依据2013版最新规范编写了本书。

本书的亮点在于:在基础理论部分对新旧规范的条文规定及要求进行了对比阐述,尤其对术语、强制性条文、涉及招标投标控制双方利益、施工经济管理控制、工程价款结算以及索赔事宜的规定做了对比和分析,并以适当的示例加以论证;在书中,还将新版规范的清单项目设置及其相应的定额规定做了罗列和解读,且均辅以典型示例帮助理解,本书最后以一个综合清单工程量计算与计价实例收尾。相信读者朋友阅读本书会有别样的收获。

由于时间所限,书中的疏漏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知不足才会更加进步,编者将感激不尽。编者第一章 建设工程清单工程量计价综述一、新版计价规范简介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2013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67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3.1.1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4.1条、第4.1.2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3.1条、第5.1.1条、第6.1.3条、第6.1.4条、第8.1.1条、第8.2.1条、第1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关于法律法规的变化要点有:(1)13版清单规范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版清单规范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13版清单规范在08版清单规范基础上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二、新版计价规范的特点1.工程价款管理

2013版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价款全过程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思想。2.丰富了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

13版清单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8版清单规范的136条增加到328条,其中对原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增减,但强制性条文总数没变,仍为15条。3.重视过程管理

2013版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计量以及价款的期中支付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体现出2013版规范由过去重结算的造价管理向重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给参与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的价款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4.新版规范把计量和计价两部分实际分开

新版规范在08规范的基础上,把计量和计价两部分的规定实际分开。新规范先是对计价内容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共328条规定,然后单独给出了9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矿山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的工程计量规范。5.细化了措施项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

新版规范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第9.3.2条、第9.5.2条及第9.5.3条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阐述更详尽的计价条款提高了2013版《计价规范》的可操作性,指导性更强。规范中的第9.3.1条、第9.3.3条与第9.6.2条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和计算公式。6.提高了合同各方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新版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适用性条文转变为强制性条文,例如第3.4.1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另外,第5.2.2条的第1条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第9.7.2条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招标控制价准确性的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应小于3%,否则招标人应改正)、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承担的风险(即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款调整的风险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新旧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分析(表1-1)表1-1 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比(续)四、新版计价规范术语(GB 50500—201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术语(1)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BQ)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招标工程量清单 BQ for tendering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riced BQ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4)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5)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6)项目编码 item code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7)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8)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9)风险费用 risk allowance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10)工程成本 constlruction cost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11)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总价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工程造价信息 guidance cost information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15)工程造价指数 construction cost index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16)工程变更 variation order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7)工程量偏差 discrepancy in BQ quantity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18)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9)暂估价 prime cost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计日工 dayworks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1)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2)安全文明施工费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3)索赔 claim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4)现场签证 site instruction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5)提前竣工(赶工)费 early completion(acceleleration)cost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6)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7)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8)工程设备 engineering facility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9)缺陷责任期 defect liability period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30)质量保证金 retention money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31)费用 fee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32)利润 profit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33)企业定额 corporate rate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34)规费 statutory fee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5)税金 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6)发包人 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37)承包人 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38)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ng consultant(quantity surveyor)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9)造价工程师 costengineer(quantity surveyor)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40)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echnician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41)单价项目 unit rate 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42)总价项目 lump sum project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以费率)计算的项目。(43)工程计量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44)工程结算 final accoun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45)招标控制价 tender sum limit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46)投标价 tender sum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contract sum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48)预付款 advance payment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49)进度款 Interim payment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50)合同价款调整 adjustment in contract sum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51)竣工结算价 final account at completion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52)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cost verification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术语(1)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2)园林工程 landscapes works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及艺术的手段,通过改造地形、建造建筑(构筑)物、种植花草树木、铺设园路、设置小品和水景等,对园林各个施工要素进行工程处理,使目标园林达到一定的审美要求和艺术氛围,这一工程的实施过程称为园林工程。(3)绿化工程 plantation works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4)园路 garden path

园林中的道路。(5)园桥 garden bridge

园林内供游人通行的步桥。五、新版计价规范内容规定及其释义(GB 50500—2013)1.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一般规定(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上述条款强调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总之,新版计价规范将措施项目明确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单价项目应按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项目采用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上述第3.4.1条表明了新版计价规范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并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新版计价规范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由此可见,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新版计价规范进一步强化与明确了人工费调整的处理原则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处理原则,加强了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风险。

从第3.4.2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工费调整的原则是:不利于承包商原则。

1)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调整方法:调价差=新人工成本信息-旧人工成本信息。

2)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第3.4.3条表明了新版计价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2008版计价规范对风险分担的规定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投标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

3)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2.工程量清单编制(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从第4.4.3条说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3.招标控制价(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从上述条款看出,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依据基本一致,新版计价规范增加了第6条依据,说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对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第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与2008版计价规范“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相比,更强调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

新版计价规范增加了一项规定:第5.1.3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此项规定在2008计价规范中作为4.2.2条的条文说明出现)

总之,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更强调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此外,将2008版计价规范中的条文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作为正式条款规定,体现了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严格要求。(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从第5.2.1条表明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依据基本一致,新版计价规范增加了第6条依据,说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对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从第5.2.2条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对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约定更加具体,要求招标人编制时要明确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从第5.2.5条看出新版计价规范中其他项目费的规定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将其计价原则作了改变,将2008版计价规范中笼统的“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或计算”改为“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单价、项目或内容计算”;二是将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从上述第5.3.1条、第5.3.2条看出,与2008版计价规范相比,新版计价规范中增加了多条有关投诉和处理的规定,说明新版计价规范更加注重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4.投标报价(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008版计价规范第4.3.5条规定了“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而新版计价规范仅在第6.2.3条、第6.2.6条中对措施项目的报价进行了规定,并未有承包商应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的规定。因此,在新版计价规范下,承包人为避免损失,应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而已在施工中会涉及的措施项目补齐并确定报价。上述第6.2.5条规定表明了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5.合同价款约定(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上述第7.1.1条表明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遗漏的子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以减少结算时不必要的纠纷。

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在合同计价方面存在部分差别,具体体现在:

1)新版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中不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还包括以量计价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而2008版计价规范则仅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定。此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综合单价计价的范围。

2)新版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但2013版计价规范适用于总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与2008版计价规范无区别。(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6.工程计量(1)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从工程计量规定表明了新版计价规范沿用了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7.合同价款调整(1)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上述第9.1.2条、第9.1.3条表明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中对于法律变化类风险分担一致: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单价发生变化,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但新版计价规范增加了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增加的价款。(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3)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对第9.3.3条的理解要点为:

1)此条款针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适用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情形;

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与招标控制价项目清单项目单价偏差幅度超过15%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适用或类似项目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3)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此类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但是确定方法在新版计价规范并未规定,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新增的第9.3.2条与后面的第9.5.2条及第9.5.3条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

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4)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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