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27小时高清视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6 17: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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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27小时高清视频】

周叶中《宪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27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王理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曾公开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并获“中国发展研究青年奖学金”、“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等奖项,长期从事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的培训教学工作。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和宪政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第一部分 教材精讲[27小时视频讲解]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视频讲解]

1.1 本章要点

1宪法的特征(重点掌握宪法为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特别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

1.2 重点难点详解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1)中国“宪法”的含义

①古代典籍中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汉语典籍中,不乏有“宪法”、“宪令”、“宪章”的记载,但是其含义却异于今日。如,在《国语·晋语》中就有“赏善罚恶,国之宪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包括:

a.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b.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指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②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国家根本法

19世纪后期,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延“立宪法”。

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2)西方“宪法”的含义

①古代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有发达的公法文明,但是当时“宪法”的含义却是古典的。

a.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比如在古希腊特指关于城邦组织和公民资格的法律;

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②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而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则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3)宪法的名称和实质

①并非所有国家都有成文宪法,英国即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②并非所有国家的成文宪法均以“宪法”命名:

a.联邦德国的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b.1982年加拿大宪法制定之前,其最高法律称为“英岭北美洲法”。

c.中国近代史上也出现过“临时约法”、“共同纲领”等宪法性文件。

2.宪法的特征(1)作为“法”的宪法:宪法的一般法律特征(与其他法律的相同特征)

①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②具有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③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内容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作为“宪”的“宪法”:宪法的自身特征(特有特征)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a.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了国体与政体、国家机构产生和职权、央地关系、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

b.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比如,中国宪法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美国宪法第5条:举凡两院议员各以2/3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当现有诸州2/3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

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a.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b.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c.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

d.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重要方式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分权”方式制约国家权力的恣意妄为,包括了横向分权(三权分立)与纵向分权(地方自治)。

e.宪法防止“多数人暴政”,保障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多数人的侵犯——很重要的形式就是由法院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b.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c.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d.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3.宪法的定义(1)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①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认为,规定国家基本国策、政府基本结构、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即为宪法。

②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一般认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位阶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渊源。

③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其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他们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达。

④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其特点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2)宪法定义新探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①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宪法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②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本质

1认识宪法本质应该注意的问题

本质是一种哲学化的表达,意味着对于事物本源的认识,认识宪法本质应该注意的问题:(1)必须深化对宪法本质问题的研究。(2)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必然导致对宪法本质的不同认识。(3)必须立足于宪法和宪法现象本身来探寻宪法的本质,因而还原法是揭示宪法本质的主要方法。

2.宪法本质的学说评介(1)神的意志论

①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②影响。对一些国家的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

③宗教对于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影响,特别是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国家,宗教在宪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全民意志论

①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general will)。

②体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③评价。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不会是全民意志。因此,这一认识同样是错误的。

④全民意志论可能导致以“全民”的名义实施专制,宪法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既包括少数人的专制、也包括多数人的专制。(3)阶级意志论

①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②体现。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③评价。尽管将阶级意志论视为宪法的本质尚有可推敲之处,但它的确揭示了宪法质的规定性,因而向科学认识和研究宪法的本质问题迈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④我国《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3.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①尽管其他法律也体现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但是宪法更集中、全面的体现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在宪法变迁中的作用:新中国历次宪法制定和修改(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都是当时政治力量出现异动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宪法的分类

1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2.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并非依据有没有以文字表达的法律文本,而是以是否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

提出者:英国学者蒲莱土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a.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b.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c.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不成文宪法的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a.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b.英国宪法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等。

c.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③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融合趋势:一方面,成文宪法日益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相融合;另一方面,不成文宪法也日益和成文宪法相结合渗透。我国学者强世功的《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中也提出了比较新颖的观点。(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以及宪法的效力。

提出者: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次提出。

①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a.刚性宪法的特点:

第一,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比如新中国宪法制定时成立了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其后的历次全面修改,也制定了专门的“宪法修改委员会”;

第二,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第三,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b.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但并非绝对,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

②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

归纳:刚性宪法一定是成文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一定是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①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二次大战以前的日本宪法(明治维新宪法),清末所颁布之宪法大纲均属之。

②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③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

3.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4.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提出者:卡尔·罗文斯坦。

①原生宪法,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原生宪法的主要代表: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体制,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法体制,1918年的苏俄宪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②派生宪法,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的作用和功能。

①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由于这类宪法有可能存在脱离实际的情况,因而曾遭到一些人的批评。

②确认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尽管这类宪法可以避免脱离实际,但却具有限制发展和阻碍进步的消极作用。

③中立性宪法,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虽然此类宪法可具有稳定、连续性的优点,但不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无疑是宪法的重大缺陷。(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划分标准: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提出者:龚祥瑞。

①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十七八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②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指以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③社会改良主义宪法,指以增设团体权利,限制资本,提倡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典型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④独立民族主义宪法,指以谋求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殖民地独立前后制定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例如埃及、印尼的宪法。(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提出者: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

①规范性宪法,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②名义性宪法,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③语义性宪法,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这类宪法是统治者和当权派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的工具。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视频讲解]

2.1 本章要点

1西方宪法发展的特点和阶段

2.中国宪法的演进历程(重点是82年宪法的历次修正)

2.2 重点难点详解

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

①历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英国是在自由与权力的对抗中,自然生长、演化出的一系列宪政制度。

②英国宪法的组成

a.宪法性法律: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b.判例:著名的判例有1678年的赫威尔案和1679年的布希尔案。

c.宪法惯例:主要包括国王统而不治,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③英国宪法的特点

a.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但是宪政之实远比一部成文宪法要重要得多;

b.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王权和贵族的妥协也是英国宪政历史的重要特征;

c.旧的法律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d.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2)美国宪法的产生——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①历程。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五月花公约》、《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

②美国宪法的特点

a.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这在《独立宣言》中有鲜明而集中的体现,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b.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也是华盛顿拒不“称帝”的深层原因。

c.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构成了一个没有总统、没有中央政府、也没有统一税收的邦联国家。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力。

③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a.现行美国联邦宪法包括了一个序言、7个条文和27个宪法修正案。

b.序言规定了制宪的目的,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第1条规定了国会的组成及职权,第2条规定了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主要规定了各州的权限,第5条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为全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了新宪法须9个州批准后才生效。

c.美国宪法第1-10修正案,一般称之为“权利法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3)法国宪法的产生——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先产生的成文宪法

①历程。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在革命的每一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

②法国宪法的特点

a.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

b.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到最后颁布共和制宪法的过程:《人权宣言》规定了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1791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的国家,1793年宪法确立了共和制政体。

c.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特别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至为深远),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4)宪法产生的条件

①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②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③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2.宪法的发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进行划分。(1)近代宪法的发展

①两大阶段

近代宪法的发展可以1848年革命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a.第一阶段(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为数较少的民主共和制宪法;二是占绝大多数的君主立宪制宪法,这类宪法又可分为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宪法以及法国波旁型的君主立宪制宪法。

b.第二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绝大多数是美国式的共和制宪法和英国式的虚君制宪法。其共同特点是承认主权在民原则,废除君主制或对君主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②以英美法为例看近代宪法的发展

a.英国宪法的发展

19世纪40年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政党制开始兴起。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向帝国主义转型: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b.美国宪法的发展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机关拥有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拥有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司法审查权并非来自宪法的直接授权,而是来自由宪政实践。

c.法国宪法的发展

法国近代宪法是在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之间的斗争中发展的,除了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外,欧洲的国际关系也是其宪法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

从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陆第一部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现行宪法),共计颁布了11部宪法,这也使人民开始检讨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带来的“大民主”制度。

d.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君主立宪制仅在少数国家适用;

第二,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此时的权利主要是“消极权利”,强调国家的“守夜人”的角色;

第三,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第四,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

第五,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2)现代宪法的发展

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开始受到节制,福利权保障的提出是进入现代宪法的重要标志。

①两大发展阶段。现代宪法的发展,可以二战结束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的宪法发展主要表现为现代宪法的产生和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后一阶段宪法发展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a.有些国家的宪法在战后继续朝着现代宪法转型。

b.对宪法发展中出现的逆流进行清理,成功实现了对法西斯主义及其体制的改造,使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宪法回到了民主和平的道路。

c.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宪法纷纷制定和颁布,并以鲜明的特色丰富和发展着宪法。

d.随着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宪法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宪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既回应了近代“民族的宪法”,又丰富和发展了民族主义宪法的内涵。

②最具代表性的宪法和事件

a.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

第一,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总统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

第二,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但是各州的自治权仍得到尊重;

第三,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b.盟国对德国的占领与联邦德国基本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是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在恢复魏玛宪法规定的宪政体制的基础上,又有新发展,如加强议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削弱总统的地位等。

由于是在德国战败并被盟国占领的特殊条件下制定的,因而基本法具有很明确的国际化倾向,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明确规定国际法优越于国内法,从而展现了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基本法特别建立了宪法法院体系以保证宪法的实施。

c.苏联的成立和1936年的苏联宪法

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1936年制定了第二部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的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苏联宪法的缺点表现在党政不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经济上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宪法往往是对一段时期的成果的总结,是实现某一目标的纲领。

d.新兴民族国家的宪法

制定宪法、设立国民代表大会、建立现代选举制度、成立强立的司法机关、强调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亚洲的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

新兴民族国家的立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外发型的,其直接目的也并非保障公民权利,而是追求国家独立和富强。

3.宪法的发展趋势(1)宪法发展趋势的主要表现

①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国家权力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扩展至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

②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表现为:

a.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发展。

b.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是指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各国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社会保障。

c.表现为对环境权的规定。

d.宪法强调权利的保障。现代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保障措施。

③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司法审查制度也着重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④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有的国家将其加入的国际条约赋予直接效力。

b.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类似于《欧盟宪法条约》对于成员国主权的限制。

c.许多国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在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已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加入,尚未批准)。

d.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上看,主要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⑤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a.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称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另一方面,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它渊源也受到广泛的重视。

b.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主要是为了因应迅速发展的社会现实。

c.宪法修改程序较之以往的宪法规定有了简化的趋势,在程序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便。

二、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1清末立宪(1)《钦定宪法大纲》

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政府于1908年8月颁发《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分为正文“君上大权”(14条)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2)《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意欲设置类似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它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自由,暴露了它不变的反动本质。《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的区别:

①《钦定宪法大纲》的精神与绝对君主专制相去甚微,而《十九信条》可视为“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的拓本;

②《十九信条》是一部临时宪法,具有法律效力,它实际上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

③《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宪法为参照,而《十九信条》则是仿照英国君主立宪制。

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般认为《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但实际上,在《临时约法》之前已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故它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第二个宪法文件。(2)评价

①《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②这部约法明显地具有对封建势力的妥协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当然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结果,它存在只1年多时间,尚未来得及真正实施,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3.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1)《天坛宪草》

1913年制定,它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具体内容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国会与袁世凯的权力争夺,后“胎死腹中”。(2)《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采用总统制,把国家的各项权力集中在大总统一人手中,总统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军事等一切大权。它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舆论准备。(3)1923年贿选宪法(又称为“曹锟宪法”)

这是旧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是《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的混合物。这部宪法的精神和临时约法一脉相承,是一部体现资产阶级民主愿望的宪法。(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祺瑞上台就下令撤销曹锟的“贿选宪法”,并宣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效。1925 年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本宪法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它建立了“国事法院”,代表中国最早的宪法诉讼模式。但最后这部宪法草案“胎死腹中”,并未实施。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1)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它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党治形态主要体现为:政权由党代表行使;政府由党产生;政府对党负责;主要法律由党建议修正及解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约法的解释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实施,尽管期间有过“五五宪草”的修订。(2)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所以被称之为“五五宪草”,后因抗日战争爆发,而使其通过被一再推迟。“五五宪草”主要是赋予总统无上权力,在经济制度上规定土地、矿物属于国有与公营,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又作出了法律上的限制。“五五宪草”确立的总统独裁制不符合民主与宪政的理念。(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基本上是把《五五宪草》移植过来,加以改头换面。它在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中华民国宪法》其中不乏许多力量的成分,肯定不能被蒋介石在治乱时期全盘接受,所以在其早期实施中,宪法的一些精神被篡改了,比如《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废除包括《中华民国宪法》在内的《六法全书》。但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仍在实施。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2)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它规定人民抗日的权利,实行民主建政,对地主、资本家的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平等和自治的政策。对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三三制”的政权制度,即在抗日统一战线政权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1/3。(3)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两种前途和命运的形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但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共同纲领》分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共计7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②确认政权组织和原则

它既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又提出了有效的过渡形式,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政权组织方面的范例。

③赋予人民权利和义务

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的自由及男女平等权利;同时还规定国民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④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具体而言包括:

a.经济政策

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

b.文教政策

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还规定发展自然科学、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发展文学艺术和扫盲事业,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和教学法,提倡国民体育,发展卫生事业,保护新闻自由和发展新闻出版事业。

c.民族政策

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d.外交政策

国家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e.军事制度

加快部队建设以巩固国防等。(2)《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共同纲领》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临时性。《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起了很好的作用。它不但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完成了民主革命的历史遗留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而且推动和加强了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共同纲领》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基本解决了制宪的根本问题,它的许多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在我国宪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1954年宪法(1)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主席团公布后实施。(2)1954年宪法的内容

①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

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并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

③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

④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

⑤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⑥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监督、罢免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向它负责。(3)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1954年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根据当时全国人民的共识,确立了适合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并且较完整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最初行宪的三四年里,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显著的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但1954年宪法对保障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没有作出有效规定,这是宪法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体现。(4)1954年宪法未能得到很好实施的原因

①1954年宪法理念深受1936年苏联宪法和斯大林宪法观的影响,宪法不是作为防止权力为害的“契约书”,而是作为“革命胜利果实的确认书”,忽视权力制衡,疏于对极权的防范。

②1954年宪法定位为“过渡时期宪法”,宪法称为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的确认工具,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

③宪法实施缺乏系统的制度保障。

④法治观念尚未成为政党和政府的普遍性理念。

3.1975年宪法

存在着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主要表现在:(1)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思想;(2)在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制度设置上也存在许多极“左”规定;(3)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方面,1975年宪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井,并将义务写在权利之前,缩减了权利,加重了义务;(4)从宪法典的篇幅上看,1975年宪法的总条文仅有30条,比1954年宪法减少了76条,把必须规定的内容大量地删减,如此简短疏漏,使宪法成了大纲性的文件。

4.1978年宪法(1)1978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存在的缺陷。(2)两次修改

①1979年修改: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②1980年修改:删除公民基本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5.1982年宪法(1)概述

①1982年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精神,它具有广泛真实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制宪史上尚属首次。

②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分4章,计有138条。

③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并且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4次部分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有利于宪法的功能发挥。(2)主要特点

①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

③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④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

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四次部分修改

①1988年两条宪法修正案

a.第1条修正案增加规定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也作了规定。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b.第2条修正案修改了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②1993年第3条到第11条宪法修正案

a.序言第七段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并将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b.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原来规定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③1999年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

a.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b.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宪法第6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宪法第8条第1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e.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f.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④2004年第18条到第31条宪法修正案

a.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b.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c.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d.将宪法第10条规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将宪法第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f.将宪法第13条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g.在宪法第14条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h.在宪法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点十分重要,对于基本权利的生成有很重要意义。

i.将全国人民大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j.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k.在宪法第81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l.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样一来,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m.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6.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2)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4)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视频讲解]

3.1 本章要点

1理解制宪权的概念、特征

2.掌握制宪权的限制

3.准确掌握我国的制宪机关

3.2 重点难点详解

一、宪法制定权

1.宪法制定权的概念(1)概念

①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②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制宪权可以被看作一种价值体系,因而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使宪法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制宪权是主权者根本意志的表达,是缔造国家的行为。

③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根据。宪法的创制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与制宪权关系密切。(2)宪法制定与宪法成立的关系

①宪法成立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共同体意识与参与意识。宪法成立首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现象,不一定具有法的意义。

②为了使宪法成立的事实合法化,需要合法制定宪法的行为,使宪法成立具有法的意义,成为一种法的现象。(3)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①制宪权是一种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权力是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

②制宪权通常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③制宪权是政府权力的前提,政府权力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

④只有当制宪权是政府权力前提时,宪法才可能对政府权力予以制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可能是实质的,在宪法之下建立有限政府才有可能。(4)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①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其中制宪权是最高、最根本的。

②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只是制定了一部宪法,其后均是修改(无论是全面修改或是局部修改)而非重新制定:54宪法至今共经历了9次修改:3次大修(分别是1975年、1978年和1982年),6次小修(分别是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③立法活动要遵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这意味着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悖,违宪的法律应该是无效的。(5)制宪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①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②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又译为西耶斯)。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他认为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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