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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9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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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正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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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与信任危机治理

经济转型与信任危机治理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经济转型与信任危机治理作者:袁正排版:KingStar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6-01ISBN:9787550429635本书由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经济转型与信任危机治理》是一部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信任问题的专著,也是我出版的第一本专著。本专著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匿名性、不确定性与风险无处不在,是否信任的问题时刻伴随着我们。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齐美尔,1900),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Luhmann,1979),信任是社会生活的鸡汤(Uslaner,2000),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Arrow,1972)。在理论和经验上,都已经证明了信任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信任也是增进人们幸福感的一个来源。信任和诚信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我国历史上非常强调信的重要性,“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民无信不立”“仁、义、礼、智、信”……这些思想深入人心。

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我国出现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不信任等社会问题。我将这一现象归因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治理机制的缺失。栗树和(Li,2003)将治理区分为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随着市场范围和交易规模的扩大,治理机制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若关系型治理开始失去效率,而规则型治理没有顺利建立起来,就可能出现治理上的真空状态,社会信任危机就可能出现。因此,理想的转型模式可以理解为:在转型的初期,关系型治理没有遭受明显的破坏;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张,规则型治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起来。这样,在转型初期,通过有效的关系型治理,可以避免制度真空或制度低效造成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随着转型的深入,规则型治理成本迅速下降,并取代关系型治理。

治理信任危机主要有两个思路,一是法律规则,二是声誉机制。前者是正式制度,后者是非正式制度。法律实施的逻辑是人们应该按法律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基于法律的惩罚机制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法律的实施可以改变行为人的行动空间或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均衡结果。一般认为,法律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当人们讨论法律的功能时,常常假定存在一个高效、公正的法律系统,忽视了法律的局限性,如无法可依、存在司法成本、契约不完备、违约行为不可证实、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等。法律可以区分为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在好的法律环境下,诚信和信任会实现;在坏的法律环境下,欺骗会盛行。如果人们通过贿赂警察、法官就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还要诚实守信呢?因此,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判断会决定其信任决策。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跨国数据证实,一个国家的司法信心越高,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对社会的信任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世界价值观调查(WVS)中国部分的微观数据也证实,对司法的信心越高,个人的信任倾向就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显著影响个人的信任倾向。

除了法律规则之外,声誉机制也可以实现交易的治理。声誉机制建立在重复博弈基础之上,人们为了长期的合作收益,放弃短期的欺骗诱惑,注重建立和维护诚信合作的声誉。声誉机制是一种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制度,是一种私序。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双边声誉机制基于双边惩罚,多边声誉机制基于多边惩罚或集体惩罚。多边声誉机制可以区分为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和匿名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已有大量文献讨论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似乎只有熟人社会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事实上,匿名社会也可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多边声誉机制也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的治理,我们称之为匿名声誉机制。在现代匿名社会,只有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且征信系统起到了信用信息传递的中介作用,匿名声誉机制才可以建立起来。

按照波兰尼的“双向运动”理论,市场的不断扩张会遭遇社会反向运动,社会保护力量会阻止市场的野蛮性,人民、舆论、政府不断掀起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以阻止市场对社会造成破坏性后果。社会保护性质的立法有助于解决我国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我们相信随着制度规则的完善,社会失序状况将得到缓解,诚信和信任问题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魏则西事件”引爆了关于民营医疗机构和搜索引擎的不诚信甚至欺骗问题的探讨。事件发生后,我们看到了社会保护运动的巨大力量,新闻媒体、民众、社会组织、政府部门都是社会保护运动的参与者,相关领域的制度也趋向完善。

本书将信任危机归因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治理机制的缺失,在波兰尼“双向运动”理论逻辑下,我们将信任危机视为阶段性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力量的野蛮性导致不诚信、不信任等社会问题的出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社会保护运动日渐兴起,法律规则将趋向完善,这些社会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因此,我们对信任危机等社会问题的解决持乐观的态度。袁正2017年4月12日于成都1导论1.1中国信任危机

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发展了,国内生产总值上去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诚信危机、道德滑坡、信任缺失等社会问题,不但增加了经济运行的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人们的幸福感。

中国社会正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信任危机。诚信、信任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六次出现“诚信”二字,其中提到“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温家宝同志在回答关于“毒奶粉”等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时曾强调诚信和道德是现代社会应该解决的紧迫问题。

人们很难信任陌生人,即使熟人之间也因杀熟现象而不轻易信任,现在的父母都在教育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绿灯亮起,行人却不敢过斑马线,人们不能信任绿灯,更不能信任车主,因为车主将行人撞死在斑马线上的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扶摔倒老人被讹”的事件被曝光之后,社会出现“老人摔倒而没人敢扶”的局面。人们感叹:“不知道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但小悦悦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离世……好心人被诬陷,路人冷漠,不施以援手,当今社会的道德良知一次次被无情地拷问。

人们不信任商业企业,因为“毒奶粉”“瘦肉精”“假疫苗”“毒胶囊”“染色馒头”“地沟油”“速生鸡”“偷排放”等商业不诚信事件频发。人们不愿信任公共组织,人们对地方政府、法院、警察、医院等的信任度也不断下降,“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野蛮拆迁致死”等事件,一次次让民众感到失望。“野蛮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大多源于补偿太低,并且还存在官商勾结的现象。2009年,我国人均输液8瓶,远远高于国际上2.5~3.3瓶的水平,中国人均抗生素的使用量是美国的10倍,滥用抗生素与过度医疗成为医院赚钱的工具,反而掩盖了治病这一基本功能。一些权力执法部门为了“创收”,不惜“钓鱼执法”,有些地方居然有办案指标、有罚款任务。可以想象,当罚款任务存在时,“养鱼执法”势必取代真正的治理。不难想象,为什么高速公路上明明超载的大货车还能上路:只因为罚款不卸货,交钱后超载车辆照样畅通无阻。当任务完成较为困难时,“钓鱼执法”就会滋生。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中,司法公正常常位列其中。我国行政诉讼胜诉率不足三成,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权大于法”现象屡见不鲜。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曝光之前,居然还是“生态示范县”。“三鹿毒奶粉”事件曝光之前,三鹿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双汇集团这么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居然使用“瘦肉精”猪肉。锦湖轮胎违规生产低质量轮胎,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3C认证标准,一边却违规操作。在一些事件曝光之后,当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总是匆忙、草率地公布调查结果,甚至试图蒙骗民众,常常把“临时工”作为替罪羊,以此来推卸责任。在一次次不诚信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对工商企业、政府部门的信任度不断下降,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也越来越严重。

民众能放心地消费商品吗?民众能信任谁?这是一个个沉重的社会问题。生活在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里,人们没有安全感、缺少幸福感,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当事人:假如我们老去,摔倒在路边,可能没有人愿意扶起;我们自家的“小悦悦”倒在路上被反复碾压,路人却没人救助……这将是多么悲惨的结局。

每个人都在担心自己吃的是有毒食品,穿的是黑心棉,担心被“钓鱼执法”,担心自己的财产被无理剥夺。因此,有些人选择移民国外,找一个“活得放心”的地方。国外反动势力则乘机煽风点火,用这些事件来攻击中国。1.2本书概要

本书研究我国诚信、信任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如何治理。我们对信任问题做了一个文献综述,介绍了信任的定义、信任的功能、信任的分类、信任的来源等内容。已有研究告诉我们信任问题是什么、信任的重要性、怎样建立起信任,这些已有研究的思想对本书的研究具有启发性,构成了本书的研究基础。

本书介绍了信任的测度。这是学术界的难题,现在广泛应用的两种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和实验方法。美国的综合社会调查(GSS)、世界价值观调查(WVS)都使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受访者的社会信任情况。用实验方法测度被测试者的信任情况多基于伯格等(Berg, et al,1995)的信任博弈实验。在信任博弈实验中,用委托人的投资比衡量信任度,用代理人的返还比衡量可信度或诚信度。不管是调查数据还是实验数据,我国的社会信任度均是比较高的。本书的研究认同马德勇(2008)的观点,我国的社会信任问题不是信任度高低的问题,而是信任度下降过快的问题,在转型期,我国的社会信任度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

本书探讨信任问题的角度是转型和制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熟人社会”的声誉机制走向瓦解,而适应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规则还不是很完善,这可能造成微观治理机制的失效,甚至出现制度真空,这就导致了诚信缺失和信任危机。诚信缺失和信任危机是转型社会的共同特征,俄罗斯的激进式转型导致的无序状态甚至更严重。即使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社会转型,也曾经出现过诚信和信任问题。波兰尼在《大转型》一书中用双向运动来描述市场化运动及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在市场化运动中,一个“脱嵌”的、完全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是十分野蛮的力量,它试图把人类与自然环境转变为纯粹的商品,必然导致社会与自然环境的毁灭。市场化的核心原则是经济理性,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追求效率、追求经济增长,把一切资源(包括劳动力、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商品化,一切都要为利润和经济增长让步,包括公平、伦理、道德、诚信、生态环境、私有产权、职工权益、公共卫生、医疗、公共教育、房地产市场、土地财政、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自由市场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的增长,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政治和环境问题,进而激发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国家治理就在市场化运动和社会自我保护运动这一“双向运动”中艰难地平衡和进步。所有工业化国家都经历过这种“双向运动”。在美国经济增长迅速的时代,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进展,但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企业行为缺乏监管,政府官员腐败,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工人权利得不到保护,食品安全缺乏监管,民怨沸腾。这驱使美国改善政府治理方式,加强制度建设,监管经济行为,为大多数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在规模较小的交易群体里,信息发现和传递具有优势,对违约行为的集体惩罚也易于执行,因此关系内群体能实现有效的自我治理。随着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关系型治理的成本递增,而规则型治理的成本递减,当规则型治理的成本低于关系型治理时,关系型治理将让位于规则型治理。在中国的渐进式转型过程中,转型前的人际关系大部分被延续下来,关系型治理没有遭受大的破坏。转型初期,关系型治理是主要的交易治理机制,而且是有效率的。这可以解释中国渐进式转型的经济成功。相反,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几乎在一夜之间破坏了关系型治理,短期内又不能建立起完善的正式机制,因此造成微观治理机制的失效,甚至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制度真空。这时经济上往往表现为经济危机或经济衰退,政治上往往表现为政治危机,社会层面则出现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王永钦,2009)。中国的转型和发展必然意味着交易范围的扩张,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关系型治理的成本递增和规则型治理的成本递减,因此中国始终要面临一个挑战,即如何顺利地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在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转变的过程中,如果市场规模已经足够大,关系型治理已不再适用,但正式制度尚未建设到位,那么在转变的临界点上,就可能出现治理机制的真空状态,这时可能出现经济、社会、政治上的衰退、无序和动荡。我国转型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断层,就必须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及时跟进制度建设。如果市场经济的制度规则能快速地建立起来,那么之前有低成本的关系型治理,之后有低成本的规则型治理,就能顺利实现从关系型治理向规则型治理的转变,整个转型过程都是低成本、高效率的。

既然诚信、信任问题是由制度缺失造成的,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制度建设。在转型社会,交易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熟人社会”的人格化交易,另一种是“匿名社会”的非人格化交易。在双边或多边“熟人社会”中,人们依靠自我实施的声誉机制实现交易的治理,在匿名交易中,人们从征信机构这样的中间组织获取信用信息,也可通过多边声誉机制解决诚信和信任问题。这样,不管是“熟人社会”还是“匿名社会”,不管是重复博弈还是一次性博弈,声誉机制都可以促进诚信和信任。在华人社会里,“熟人社群”的声誉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匿名声誉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原因是没有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在我国的转型经济中,市场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匿名交易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部分。在匿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交易及其剩余无法实现。在匿名交易中,法律作为正式的规则型治理,可以实现交易主体的诚信和信任。基于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规则可以实施惩罚机制,改变交易主体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从而改变均衡结果。法律机制对交易治理的有效性建立在法律本身的有效性上。然而,法律有其局限性:法律执行是有成本的;法律规则的建立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常常无法可依;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使得合同是不完备的,法律无法对没有约定的交易环节进行裁决,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合同约定清楚的内容,也可能因为违约行为无法证实,使得法律无法起作用;即使法庭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也可能出现司法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执法者也是“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执法的公正性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们把法律区分为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好的法律可以实现交易的有效治理,而坏的法律却对此无能为力。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先验概率会影响其信任决策,对法律越有信心,越愿意信任对方。

我们在波兰尼的双向运动框架下,介绍自由市场经济的野蛮性,列举了生态环境破坏、圈地运动、食品安全、劳工问题、腐败问题等社会无序状况。针对这些问题,英国、美国这样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了社会保护运动,新闻媒体、民众、政府都不愿意看到一个日益败坏的社会,新闻媒体揭露种种丑闻,民众的不安全感、自我关切和政治参与被唤起,政府通过致力于制度建设,从结构上改革政府,使得政府能够积极、负责和有能力地解决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行政上,政府通过改革运作机制和方式,提高政府的效率,减少腐败的机会,建立对公民更加负责的政府;经济上,政府将大型企业置于公共控制之下,运用政府权威制衡私人商业利益,对市场进行管制,保护农民、工人、小业主和消费者的利益。

2016年5月,“魏则西事件”成为我国舆论的焦点,医疗市场的“野蛮性”被媒体深挖,民营医疗机构的资质造假、虚假宣传、医疗骗术、过度医疗、医疗事故等各种不规范行为牵动了每一个人的神经。从“女孩怒斥号贩子事件”,到“百度血友病贴吧被承包事件”,再到“魏则西事件”,医疗领域的不诚信、无序被媒体揭发,引起了公众的持续关注和愤怒,政府部门随后介入调查,并做出了处理。这一案例是我国社会不诚信问题的一个缩影。

在“匿名社会”,若没有一个传递个人声誉信息的途径,欺骗者可以欺骗一个又一个的陌生人,人们在面对陌生人时,就会普遍地不信任。如果社会存在征信体系,就可起到传递声誉信息的作用。征信机构为每个经济主体建立信用账户,经济主体在交易之前向征信机构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并据此决策其交易行为。这样一来,人们不会和声誉差的人交易,每个人就都会注重维护自己的诚信声誉。只要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每个人都将主动控制自己的违约行为。征信系统起到了与法律一样的威慑作用,即使没有健全的法律,在征信系统的作用下,也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的诚信。投资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建立社会诚信和信任的有效途径。2论信任:一个文献综述“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民无信不立。”齐美尔(1900)把信任看成“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 “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霍布斯(1651)描述了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时将面临的困境,人们将会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即“霍布斯丛林”。在不诚信的社会里,社会交往中将时刻处在对抗状态,中国社会暴力化也将逐渐成为常态(郑永年,2011)。权贵集团失信于民,暴力夺取利益,弱势民众则暴力反抗剥夺,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固。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遵循经济理性,机会主义是人的本性(Williamson,1985),这种本性必然导致人们为了追逐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道德滑坡是市场化的派生物。国内外的传统观念常常把“义”与“利”对立起来,中国有“见利忘义”“无商不奸”“为富不仁”之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有关于“所有的商业皆是罪恶”的论述。近年来,我国出现的诚信问题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引发了人们对市场化改革的正义性、公平性和进一步成功的担忧。诚信不仅是对个体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有序、高效运行的关键性条件(杨瑞龙,2002)。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之前,写作了《道德情操论》,认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讲道德的基础之上的,人可以自利,但不能损人。犹如中国的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温家宝同志也说:“《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在我心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日本商业之父涩泽荣一有句名言:“一手拿着《论语》,一手拿着算盘。”涩泽荣一在《论语与算盘》一书中总结了自己的成功经验:“既讲精打细算赚钱之术,也讲儒家的忠恕之道。”2.1不确定性与信任

在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社会中,交换是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关系,社会分工越发达,交换就越普遍。交易契约的履行依靠双方的诚信守约,基于诚信的交换是互惠的,交易必须建立在帕累托改进的基础之上。主流经济学视市场为非人格化的匿名交易,非人格化匿名交易以货款和货物在时空上的分离为特征(Greif,2006)。这时,交易的交付就变成一个“囚徒困境”问题,实施交易契约的一方将面临机会主义风险,一方的不诚信会给另一方带来风险。因此,交换的基础是信任,只有很少的交易是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定性认知之上的。

信任与不确定性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如果双方互相了解,也就不需要去考虑信任问题;如果双方互不了解,那么一开始也不会互相信任。因此,信任介于知与无知之间(齐美尔,1900)。只有对对方的诚信状况不了解时,信任问题才会产生。卢曼(Luhmann,1979)认为信任与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联系在一起。随着现代社会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增加,信任的重要性也增加了。“当今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及全球化条件下,信任变成一个非常急迫的中心问题”(Misztal,1996)。在科尔曼(Coleman,1988)看来,信任他人意味着将资源交给被信任者处理,若被信任者是可信任的,将带给信任者利得;若信任过度,信任了不可信任者,则会带给信任者损失。亚当·塞利格曼(Adam Seligman,1997)把信任看成与劳动分工、角色分化、多元化以及作为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关联的特殊现代现象。现代社会生活具有时空分离的特征,吉登斯(2000)认为,正是这种脱域特征使得人们的社会交往从“在场”向“缺场”转变,陌生成为常态。在不确定的环境里,“信任是个体面临不可预料事件,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利益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选择行为”(Hosmer, 1995)。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ka,2005)认为,信任是对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博内特和泽克豪泽(Bohnet & Zeckhauser,2004)将信任视为一种风险行为,因此信任决策应该有额外的风险溢价来弥补信任背叛所带来的损失。

正是因为不确定性和风险,信任是一种对他人在未来的行动的一种预期或信心。赖茨曼(Wrightsman,1974)认为,信任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意及可信任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罗特(Rotter,1967)认为,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人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的可靠性的一般性的期望。吉登斯(2000)将信任定义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之正确性的信念。萨贝尔(Sabel,1993)认为,信任是交往双方对于两人都不会利用对方的易受攻击性的相互信心。巴伯(1983)将信任定义为对于自然的和道德的秩序的坚持和履行的期望,对那些与自己保持人际关系和有制度性角色交往的人,能按照角色要求行动的期望,对被信任者愿意履行他的信托义务的一种确信。福山(Fukuyama,1995)认为,信任是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巴塔查里亚等人(Bhattacharya, et al, 1998),吉南(Guinnane,2005),法尚普斯(Fafchamps,2004),罗(Luo,2005)都将信任定义为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其他经济行为者合作行动的乐观预期。科尔钦斯基(Korczynski,2000)认为,相信交易对方不会利用自己的弱点。马德勇(2008)认为,中国的信任问题不是初始存量过少的问题,而是社会转型期信任存量过快下降的问题,对信任下降的一个解释是不确定性,当社会的不确定性增加时,社会信任就会下降。中国当前信任度的下降主要是社会快速的转型导致不确定性增加,进而造成了信任的下降。

当然,不可否认,一些人不考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即使面对陌生人,即使对方欺骗他,他也会信任对方。这种信任基于个人的道德心理,因为人类不仅具有自利的天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也具有诚实、互惠的天性。信任是一种人际态度,与行为主体的社会心理特质有关,行为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取决于他对世界的主观态度。尤斯拉纳(Uslaner,2002)认为,信任基于乐观主义的世界观。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 1999)指出,即使经验告诉你他人可信度不高,你仍然愿意相信他们,这是利他性信任。利他性信任有以下几种:亲缘性利他产生亲人间的信任,互惠性利他产生熟人间的信任,道德性利他产生普遍信任。本书不否认利他性信任的存在,但怀疑利他信任的普遍性。虽然人的行为并非唯一地受自利性引导,但归根结底,亚当·斯密相信最能贯彻始终的、最普遍适用的,从而也是最可靠的人类行为动机是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汪丁丁, 1998)。物竞天择的结果把人的自利性固定下来,在生存竞争中取胜的幸存者都是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在不确定的环境里,“小心驶得万年船”,不顾风险盲目利他的人都被淘汰了。亲缘性利他实际上是以一时之付出换得他时之回报,比如父母利他性养育孩子、孩子利他性回报养育之恩,这对于群体的繁荣来说,仍然是理性行为。互惠性利他交易中,理性同样得到体现,利他的同时也利己。道德性利他同样是理性的,如果不保持诚信合作,就会出现制度主义所说的合法性危机,没有谁会长期信任一个欺骗别人、伤害别人的人。2.2信任的功能

齐美尔(1900)把信任看成社会中最主要的凝聚力之一,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变成一盘散沙,趋于瓦解。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卢曼(Luhmann,1979)提出,信任是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简化机制。海默(1976)认为,信任有助于行动者消减社会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卢曼(Luhmann, 1979)认为,由于社会的复杂与人的有限理性,人类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通过信任弥补理性的不足和信息的缺陷,来减少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复杂性,从而确保内心的安全感。布劳(1964)认为,信任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郑也夫(2001)认为,信任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张维迎(2001)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最重要的是信誉或信任。阿罗(Arrow,1972)认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有效的润滑剂。希克斯(Hicks,1976)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阿罗(1972)说:“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现象可以通过缺少相互信任来解释。”巴伯(Barber,1983)指出,信任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信任、价格和权威一起构成保证社会有效运行、促进经济繁荣所不可或缺的三大机制。信任就像在经济交换中使用功效显著的润滑剂,信任比采取权威或者讨价还价要快速得多、省力得多(Powell,1990)。普特南(Putnam,1993)把信任视作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中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等特点,可以促进合作而提高社会的效率。信任和社会网络、道德规范一起被称为社会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科尔曼(Coleman,1990)也把信任看成一种社会资本形式,信任可减少监督与惩罚的成本。

信任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经济效率,社会信任的水平可以直接预测经济的繁荣(Fukuyama,1995)。社会信任通过促进合作、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风险的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Fukuyama,1995;2000)。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较高的信任水平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Putnam,1993; Knack & Keefer,1997; Zak& Knack,2001)。纳克和基弗(Knack & Keefer,1997)认为,经济活动需要信任才能完成,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信任和民间合作与经济绩效有很强的联系,信任和民间合作能促进经济增长。高信任的社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高信任的社会可以通过鼓励投资、加快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鼓励企业家的创新、降低政府的执政成本等方式提高一国的经济绩效。经济学家们的计量分析发现,信任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如果信任上升一个标准差,就会带来超过0.5个标准差的经济增长。拉·波特等人(La Porta R, et al,1997)对39个国家1970—1993年的数据研究发现,信任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怀特利(Whiteley,2000)对34个样本国家1970—1992年的数据研究发现,信任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迪尔蒙等人(Dearmon, et al,2009)的研究指出,各国信任水平的不同,能够影响物质资本以及人力资本的效率,并最终对各国的产出造成影响。罗曼·霍瓦特(Roman Horvath,2013)也证实,信任确实是影响经济长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越弱的国家,信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强。泽克和纳克(Zak&Knack,2001)的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的信任水平很低,那么储蓄将不足以维持正的经济增长,因为信任水平低,所以投资较低,增长也较低。“低信任贫困陷阱”常常发生在正式和非正式机构对欺诈行为惩罚较弱的社会中。信任取决于交易发生的社会、经济和制度环境,制度通过影响信任进而对增长产生影响。当制度较弱的时候,人际信任对经济增长有很大的影响(Ahlerup, et al, 2009)。本杰斯科夫(Bjornskov,2006)分析了信任通过哪些途径对增长产生作用,他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ord Values Survey, WVS)的数据,证实了信任对增长的因果关系。本杰斯科夫等人(Bjornskov, et al,2012)认为,信任通过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直接影响经济增长,或者通过影响投资率来间接影响经济增长。阿尔干和卡赫克(Algan & Cahuc,2013)通过研究106个国家信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信任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正面的影响。也有研究结论认为,信任和经济增长不相关或者存在负相关关系。赫利韦尔(Helliwell,1996)利用1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的样本得出信任对经济增长率存在显著的副作用。罗思(Roth, 2009)通过研究41个国家1980—2004年的数据,发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几个国家中,信任水平与该国家的经济增长呈负相关关系,但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里却呈现正相关关系,他据此认为信任与经济增长可能呈现倒U形关系。布格尔斯迪克和斯海克(Beugelsdijk & Schaik,2005)选取欧洲的54个地区作为样本,并没有发现信任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信任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表现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应,直接效益表现为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规模。索洛(Solow,1995)指出,信任更多地通过间接途径影响经济增长,信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和信息限制,从而间接地促进物质资本积累、人力资本积累、技术创新及技术扩散。信任通过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人际、组织间的合作。信任的经济效率来源于其对合作行为的促进,促使人际组织在不完全契约和不完全信息情况下进行有利的交易。布劳(Blau,1964)提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合作和社会协调互动的基础。劳勒(Lawler,1992)认为,信任可以使得团队合作更具效率。莱迪亚德(Ledyard,1995)提出信任是促使人们进行合作的一个系统性因素。努特布姆(Nooteboom,2002)与福山(Fukuyama, 1995)指出,当社会关系处于高度信任的情况时,人们愿意与他人进行交易,这会降低整个交易成本并增进双方合作的稳定性。普鲁伊特和基梅尔(Pruitt & Kimmel,1977)以及山岸(Yamagishi,1986)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提出“目标理论”,认为互相信任是为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从而形成合作的基础。怀特利(Whiteley,2000)指出,高信任社会用于监督、强制执行和保护产权的交易成本较低。高信任社会更少地依赖正式制度来实施协议,选择长期最优而非短期的生产技术,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信任还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在高信任社会中,人们较少地搭便车,更愿意进行公共资源投资。信任有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福山(Fukuyama,1995)指出,信任是正式制度的替代品,在正式制度不能完全安排合约的情况下,信任具有简化复杂交易的作用。高信任社会对合同和法律的依赖程度较低,人们在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中工作,交易变得更加容易。福山认为,信任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实体的规模、组织方式、交易范围和交易形式以及社会中非生产性寻租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纳克和基弗(Knack & Keefer,1997)指出,如果一个企业家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来监督合作者、员工和供应商中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那么他们用来进行产品生产和创新的时间就会减少。普特兰认为,经济增长需要互惠的合作,一个社会如果以普遍的信任和互惠为主要特征,那么将有助于提高这个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信任也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有利于公共品的提供,有利于社会的融合,有利于提高个人对生活的满意度(Delhey & Newton,2003)。科尔曼(Coleman,1988)、拉·波特(La Porta,1997)、普特南(Putnam,2000)指出,信任能够创造更高的人力资本,信任能够促进教育程度的提高,促进主体增加对教育、培训等的投资。泽克和纳克(Zak&Knack,2001)研究发现,信任通过影响投资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信任会促进金融投资。抛开风险偏好等因素,那些对外界有着高度信任感的民众比对外界有着低信任感的民众更加愿意将自己大部分财富投资于资本市场,他们只保留少部分现金供日常使用。有着较高信任水平的人会更多地使用支票付款,也会更频繁地借助信用机构取得借款(Guiso, et al,2004)。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而言,投资者如果信任保险销售人员所推荐的保险合同,那么投资者所购买的合同份额就会增加,从而使得保险市场更加繁荣(Cole, et al,2013)。吉索(Guiso,2010)在分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时指出,社会信任度降低也是这一事件发生的导火索之一。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对未来形势不看好使得民众对外界的信任程度降低,因而会减少银行存款,减少金融市场投资,资金链的断裂使得金融中介出现亏损、破产,进而影响实体经济,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金融危机爆发。

纳克(Knack,2002)分析信任对政府治理的影响,高程度的信任会导致更多的问责,充足的信任会帮助政治家和选民解决囚徒困境问题,更容易达成共识;信任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制度创新,民众对政治家越信任,越能避免对政策创新的怀疑。在低信任的社会里,民众会质疑政策创新只是照顾特殊利益集团,也很少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麦卡勒姆(Mc-Callum,1995)等指出信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福尔肯(Volken,2002)基于互联网主机的扩散,发现信任对技术扩散具有重要作用。

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力的流动。社会的信任程度越高,人际关系就越好。和谐的环境使得流动的劳动力不会感觉到流入地的排斥与歧视,因而更加愿意流动。高虹、陆铭(2010)研究中国农村的劳动力流动时发现,当市场化水平较高时,信任对劳动力流动产生正向的促进作用。信任与劳动力市场及失业率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信任程度高的地区,员工与雇主有着良好的关系,工会化程度也较高,使得企业有着更加良好的劳资合作关系,失业率也随着工会化程度及职工之间良好的关系而降低。如果该企业信任程度较低,使得劳资合作关系恶化,则需要较强硬的手段来对员工进行管理,造成劳动力与雇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信任通过影响分工进而影响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创新,高信任度促使合理分工形成,使得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和产出增加(Algan & Cahuc,2013)。张爽、陆铭和章元(2007)研究发现,在中国,社区层面的公共信任可以减少农村贫困。张维迎和柯容住(2002)的研究表明,信任不仅影响企业的规模及其分布,还同时影响企业的效益,信任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绩效有着显著的影响。杨宇、沈坤荣(2010)也证实,信任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何立华(2009)认为,较高程度的社会诚信有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蒋文婷等(2015)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得到的数据衡量各地区的平均信任水平,研究发现信任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特别是信任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较为突出。2.3信任的分类

韦伯(1995)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前者以血缘、亲缘或地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特殊人际关系之上;后者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对陌生人也信任。卢曼(1979)将信任分为人格信任与系统信任。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后者则建立在像法律一类的惩戒机制之上,系统信任是普遍信任,人们之所以对陌生人也愿意信任,是因为相信制度系统会约束人的欺骗行为。卢曼所指的人格信任与韦伯的特殊信任类似,而系统信任与普遍信任类似。齐美尔(1900)将信任区分为“对他人诚实的信任”和“对社会政治组织和秩序的信任”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是人格信任,与人际特殊性有关;后者是系统信任,基于结构、制度的秩序之上。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信任类型从人格信任为主转变到系统信任为主,货币在这种转化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吉登斯(2000)将信任区分为人格信任和基于符号系统及专家系统的信任。显然,人格信任是特殊信任,而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是系统信任。人们信任货币相应的购买力,信任自己写的文字能被别人看懂,这是符号信任。人们对飞机的信息知晓不多,但是信任飞机,在于他们相信飞机是由专家制造和操控的。当人们见到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时,会提高对该产品的信任度。学生对教授的课堂更信任,人们更信任主任医生,这些都是基于专家系统。

朱克(Zucker,1986)把信任分成基于经验的信任、基于社会相似性的信任和基于制度的信任。基于经验的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信任;社会相似性产生的信任,一般来说,彼此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制度信任基于非人格的社会规章制度的保证而给予信任。夏皮罗等人(Shapiro, et al,1992)把信任区分为基于遏制的信任、基于知识的信任和基于认同的信任。基于遏制的信任是害怕受到对方的惩罚而保持信任;基于知识的信任是指对他人有足够的了解,从而能准确地预测对方的行为而给予的信任;基于认同的信任是指具有共同偏好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信任。刘易斯和魏格特(Lewis &Weigert,1985)将信任划分为认知性信任和情感性信任两种类型。前者是基于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后者是基于强烈的情感联系。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流动的增加,人们从乡村熟人社会走向城市匿名社会,人际信任以认知性信任而非情感性信任为主要基础。威廉姆森(1996)把信任分成计算信任、制度信任和个人信任。计算信任是指当某种行动可以获得的利益高于付出的代价时,当事人才会产生信任,即信任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制度信任是指行动者害怕制度的惩罚机制而遵守契约,在制度的约束下,人们乐意信任;个人信任是指即使人们处于契约不完全、理性有限而且制度缺失的条件下,仍然相信契约会被执行,这种信任是不现实的乌托邦契约。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1999)认为信任有两种:一种是基于对他人可信度的估计,另一种是利他性信任。阿德勒(Adler,2001)把信任划分为基于计算的信任、基于熟悉的信任和基于规范的信任。与此类似,张维迎(2002)把信任分为三类: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基于制度的信任和基于信誉的信任。2.4信任的来源2.4.1 特殊信任

最常见的信任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之上。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写道:“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涂尔干(2000)也指出信任来自家庭和血缘关系。班菲尔德(Banfield,1958)对意大利南部的研究发现,那里的人信任度极低,几乎对谁都不相信,但他们对家人是很信任的。依据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亲人间的信任高于朋友间的信任,朋友间的信任高于熟人间的信任,熟人间的信任又高于对陌生人的信任。这里,特殊信任外扩到特殊的人际关系。尤斯拉纳(Uslaner,1996)对费城的调查表明,那里的信任也呈“差序格局”,该地的人对家人的信任度高达97.8%,对同事的信任度为89.3%,对邻居的信任度为73.9%,对陌生人的信任度为57%。

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大多来自特殊的联结纽带所保持的某种相似性,如血缘、亲戚、同乡、同学、战友等,朱克(Zucker,1986)称之为基于社会相似性的信任。特殊信任也来自某种情感联系,是情感性信任(Lewis &Weigert,1985),如师生之间、邻里之间、朋友之间、情侣之间等。华人社会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把关系构建作为获取社会资源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关系并不局限于血缘、亲缘关系,还包括人为运作和建构的关系,关系中包含的情感内涵是信任的基础(李伟民、梁玉成,2002)。2.4.2 个体道德心理

一个人对他人的信任程度与其人际信任倾向有关,有的人倾向于信任他人,有的人倾向于怀疑他人(Wrightsman,1991)。尤斯拉纳(Uslaner, 2002)认为,信任基于乐观主义的世界观,如果你认为事物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你有能力控制自己的生活,你就乐于信任。吉登斯(2000)认为,个体的信任是人类普遍的心理需求,源于人的“本体性安全”需求,最初产生于婴儿对母亲“在场”与“缺场”这样的时空转变所造成的焦虑的克服,以满足其安全感。个人早期的幸福、安全、可靠的经历会形成乐观的人生态度,更易形成信任倾向(吉登斯,2000)。个人成长于中上阶层居住的社区,出生于和谐美满的家庭,信任感更容易产生。在过去的生活中,受到公正和慷慨对待的人,比那些在生活中遭受歧视、排斥的人更信任他人(Delhey & Newton,2003; Alesina & Ferrara,2002)。个人的信任心理一旦形成便不易改变,早年形成的信任心理,成年后要有大量相反的经验才能将其克服(Erickson,1963)。2.4.3 理性计算

信任来源于理性计算,经过理性计算后决定是否信任,这是计算性信任。理性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Coleman,1990)。可能的收益为G,可能的损失为L,对方诚信的概率为P,只有在计算出G×P>L ×(1-P)的情况下,委托人才会信任代理人。什扎姆普卡(Sztompka,1999)指出,甲是否信任乙,既取决于甲对乙失信可能性的判断,又取决于甲对乙失信可能带来的损失有多大的承受能力,即甲的相对易损性。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3)假设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本性,认为市场中的信任都是基于理性计算,在人的自利本性面前,非理性信任是十分脆弱的。正是基于理性计算,无限重复博弈可能诱导人们的合作(即守信)(Axelrod,1984)。在重复博弈中,人们追求长期利益会产生信任(Kreps,1986; Fudenberg & Tirole,1992;张维迎,2002)。

理性计算需要充分的信息,齐美尔认为,人们归纳生活经验来供给信任。信任总是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推断(卢曼,1979)。朱克(Zucker, 1986),夏皮罗等人(Shapiro, et al,1992),路易斯和魏格特(Lewis &Weigert,1985),阿德勒(Adler,2001)等人都认为经验、认知是信任的来源。吉登斯(2000)认为,熟悉是信任的根本,人们初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对陌生的人是不可能有很高信任度的。其他条件相同时,人们更信任那些有过长期交往的个人和组织(Alesina & Ferrara,2002)。2.4.4 基于制度的信任

某些制度环境比其他制度环境更有利于信任的产生。现代匿名社会,信息获取受限,人们靠法律制度、专家系统来供给信任。信任之所以成为制度的产物,是因为法律制度保护诚信、打击欺骗。柯武刚、史漫飞(2000)认为,制度通过促进秩序而促进信任。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与做法,如果行为有悖于这些制度环境,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对今后的发展造成困难(周雪光,2003)。制度信任脱离个体人格,是普遍信任的基础。法律是典型的制度,一个社会信任度的高低,直接与这个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以及执行力度密切相关(金俐,2002)。当第三方通过法律体系执行合同的能力被认可时,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也比较高(Raiser, et al,2004)。

科尔奈强调,以法治为基础的良好的政府治理是建立信任的基础。政府建立的正式机制应该奖励守信者,惩罚失信者。东欧的经验表明,如果国家不能有效保障商业合同的履行,犯罪行为的滋生就无法避免。纳克和基弗(Knack & Keefer,1997)对29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的独立程度与国民的信任高度正相关。民主也会影响信任,只有当人们沐浴在民主的阳光下时,他们才可能信任陌生人(Mueller& Seligson,1994);而当政府“一手遮天”时,人们至多只能信任自己的家人和密友(Levi,1996)。由于行政权力对司法的严重干预,司法不公和司法低效率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契约行为(张维迎、柯荣住,2001)。

非正式制度也是履行契约的基础,非正式制度能促进企业间信任(Greif,1993)。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机制,法律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地夸大了(Greif,1997)。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大部分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合约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Macaulay,1985; Macneil,1985)。2.4.5 信任文化

信任受文化规范(如道德和习俗)的影响。作为一种历史遗产,信任来自长期的文化积淀(Dore,1987)。例如,宗教影响信任,人们出于对来世惩罚的恐惧会在现在守信(张维迎,2002)。在长期的演化中,稳定的信任关系内化在组织、制度和文化之中,最终形成一种社会普遍的信用价值观和信用文化(Barney & Hansen,1994)。人之所以守信并信任他人,是因为社会倡导诚信的道德规范,任何人不诚信时,会受到他人的道德谴责并被社会所排斥,这种价值观念会内化为人的自觉行动。英格哈特(Inglehart)的世界价值观调查证明,有些社会具有高信任的政治文化,有些社会则相反,受新教和儒家学说影响的国家比受天主教、东正教、伊斯兰教影响的国家更容易产生信任。福山(Fukuyama,1995)强调信任是从人们共享的规范和价值观中产生的,他把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低信任社会和高信任社会。亨廷顿(1999)也强调,合作有赖于信任,信任最容易从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中产生。即使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如意大利的南部和北部),信任文化也可能很不一样(Putnam,1993)。

种族异质性、收入差距、社会分割等社会特征会影响信任文化的形成。阿莱西纳和费拉拉(Alesina & Ferrara,2002)发现,以种族异质性和收入差距来衡量的社区异质性显著降低居民的信任水平。社区的稳定性和较少的人口流动有利于增加信任,而社会分割下被歧视群体的信任水平较低(Putnam,2000)。当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较高时,分化的价值观会降低人们的信任度(Boix&Posner,1998)。在信任文化形成过程中,信任存在正反馈,信任促进信任,不信任促进不信任(彼得·什托姆普卡, 2005),信任他人者所占比例越高的群体,成员之间越容易产生信任行为(臧旭恒等,2007)。2.4.6 基于惩罚的信任

如果违约不受到相应的惩罚,人们就缺乏履行合约的激励。惩罚的目标是为了改变欺骗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使诚信成为理性选择。惩罚之值在任何情况之下,皆须不小于犯罪之收益(边沁,2000)。惩罚可分为双边惩罚、三边惩罚和多边惩罚。双边惩罚通常难以实施,事实上,最好的双边惩罚是中断合作。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如果企业能够通过中止未来业务关系来惩罚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客户失去长期合作的净收益,那么理性客户会选择保持诚信合作(Greif, Milgrom & Weingast,1994)。三边惩罚通常要借助仲裁或法律机制,典型的惩罚是法律对契约的保护。正式机构越弱,对于欺骗的社会惩罚越是无效率,那么这个社会的信任水平也就越低(Zak & Knack,2001)。要使惩罚机制可行,欺骗行为要能被及时观察到(即可证实性),并且惩罚的成本不能太高。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实施惩罚具有局限性,主要体现为契约不完备、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证实、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惩罚成本高昂、法院判决常常得不到执行等。如果采取惩罚的成本过高,受害者就没有积极性实施惩罚措施(张维迎,2001)。很多时候,两两之间是一次性博弈,本人无法对对方的欺骗行为实施惩罚,但每个人都面临着和不同个人的重复博弈。如果存在信息传播机制,能够及时将成员的欺诈行为传递给其他成员,就可由其他成员对欺诈者实施惩罚,这就是多边惩罚机制。多边惩罚机制需要形成惩罚的社会规范,惩罚欺骗者,还要惩罚不惩罚欺骗者的人(Kandori,1992),接受该惩罚但没有采取惩罚措施的人也必须受到惩罚(Abreu,1988)。在这样的社会规范下,团体的每一个成员都被激励去惩罚欺诈行为以及惩罚没有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的成员。在多边惩罚中,欺骗信息传输的速度要足够快,否则当事人就不会有建立信誉的积极性(Kandori,1992)。一个遭到团体排斥的商人将永远失去与团体成员进行交易的机会从而失去生存的空间,这种排斥行为体现了多边惩罚机制的力量以及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在封闭的村庄中,人们的口头交流、闲言碎语就足以使任何欺骗行为人人皆知,即使没有法律,村民之间也可以建立起高度的信任(Merry,1984;张维迎,2002)。俱乐部制度也是一种多边信任机制,俱乐部成员间的经常交往使信息保持高度流通,成员的欺骗行为会被其他成员迅速知晓,俱乐部的联合抵制将使欺骗者失去生存的空间。2.4.7 基于声誉的信任

在大量交易活动中,信任是靠声誉机制维持的(Macauley,1963;Grief,1993)。声誉可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基于声誉的信任是指基于长期合作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信任(Kreps, et al,1982)。克雷普斯和威尔逊(Kreps & Wilson,1982),米格罗姆和罗伯特(Milgrom & Roberts,1982),法马(Fama,1980),霍姆斯特龙(Holmstrom,1999)等人都指出,在重复博弈中,为了获得长期的未来收益,人们会极力维护声誉,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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