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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4 1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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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试读:

第一部分 法理学

导 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法社会学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是(  )。[2017年真题]

A.价值分析方法

B.逻辑分析方法

C.实证研究方法

D.文本分析方法【答案】ABC【解析】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探讨法社会学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可类推适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其具体研究方法包括:①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②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二、名词解释

1价值分析方法

答: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确证或批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法学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位阶,当发生利益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

2自然法学派

答: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该学派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自然法学派不仅起着宣传、推动革命的历史作用,而且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建立起着论证和促进作用。

三、简答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法理学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各种不同法学流派之间之所以会出现种种差异,更深层次的决定因素是意识形态的差异。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答:在现代西方主要国家中,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通称为“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就阶级性来说,现代西方法理学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法理学,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辩护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派别繁多

在西方法理学史上,17~18世纪时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19世纪时以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哲理法学三派为主。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派别逐渐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更为增多。这种派别繁多的特征不仅体现在各派之间或同一派别内部纷乱杂陈的理论观点,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研究方法以至不同的术语等方面。(2)自然法学在战后的复兴

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和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倾向法西斯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迅速消失,对正义等道德准则持有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强调道德准则的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则迅速复兴或兴起。同时它们的复兴或兴起也适应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战后对外政策的需要。很多西方法学家在论述资产阶级人权学说时是以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为理论基础的。(3)三大派鼎立

现代西方法理学虽然派别繁多,但以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为主。20世纪50年代后期直到60年代,分别以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和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为首的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派法学家展开了热烈的、长期的论战。哈特在这一过程中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创立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而与富勒等人的新自然法学相抗衡。早在20世纪初就已兴起的社会学法学战后继续存在,在基本理论上也无甚大的变化。但其中大部分作品已逐步趋向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应用法学,其名称也通称为法社会学。(4)三大派相互靠拢

现代西方法理学以三大派为主,形成鼎立之势,但三派又相互靠拢,相互吸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有少数西方法理学家提倡综合法学(或称统一法学)。他们主张,这三大派分别以研究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法律规则(分析法学)和法的社会实际(社会学法学)为主,但这三种因素是不可分割的,应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但他们的主张并未被普遍接受。三大派的划分不是偶然的,它们相互靠拢是为了取长补短,加强自己的地位,而不是使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学。(5)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西方法理学历来就受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影响。在20世纪,特别是战后,非法学思潮的影响更为扩展。其中较新的影响有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哲学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渗入;新修辞学推动了对法律推理问题的研究。近年来,主要来自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法学也促进了以资源、成本、效用等经济学术语来研究法律的方法;主要来自各种社会学新思想的批判法学更掀起了批判传统法学的运动。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答:(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法理学的作用是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上,涉及关于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整体性、根本性的问题,它的下述一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①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与存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质具有认识论的根本意义。

②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发展,剖析法律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③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基本线索。

④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认识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给出了整体思路。(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包括:

①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确证或批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②实证分析方法,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决定了法律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具有(  )。[2014年真题]

A.权威性

B.效力的普遍性

C.内容的平等性

D.调控的有效性【答案】AB【解析】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由此派生出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背离法律规范另搞一套行为规则。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2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性体现在(  )。[2006年真题]

A.都是社会规范

B.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C.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

D.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答案】ABC【解析】法律与道德都是治理社会的社会规范,用一定的规范去调整人们的行为,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D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

二、名词解释

答: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法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简答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法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虽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因此才得到法律的调整。(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由此派生出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2简述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基本概括。

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作为法律的国家意志不是针对个别人、个别情况所颁布的,而是具有普遍的效力。由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所以它表现出一般统治的特点,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要想取得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利用国家组织自己的力量,利用法律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性和合法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者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法律发展的曲线看,它总是围绕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上下波动。

四、论述题

试述资产阶级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

答:法的本质是关于法的所固有的根本属性的阐述。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对法的本质有不同的阐述。资产阶级关于法的本质的阐述主要有:(1)规则说。例如,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一批特殊规则,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2)命令说。例如,奥斯丁认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例如,美国法学家卢埃林认为,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官员或平民的实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官员们关于争端所做的裁决就是法律。(4)意志论。例如,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5)民族精神说。例如,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6)社会控制论。例如,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是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7)事业论。例如,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第二章 法的要素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认为构成法律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是“命令”或“规则”的法学流派有(  )。[2006年真题]

A.社会学法学

B.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

D.历史法学【答案】B【解析】分析法学派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创始人奥斯丁,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属于(  )。[2017年真题]

A.任意性规则

B.委任性规则

C.调整性规则

D.相对确定性规则【答案】D【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④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A项,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B项,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C项,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D项,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本题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管辖法院,适用自由裁量的规则。故该规定属于相对确定性规则。

3根据法律规则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2005年真题]

A.确定性原则

B.确认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答案】BD【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包括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④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⑤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⑥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2001年真题]

A.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D.确认性(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答案】C【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包括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④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⑤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⑥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合伙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则属于(  )。[2012年真题]

A.调整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

C.相对确定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答案】B【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④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本题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合伙人连带责任是强制的,而不是任意的,故该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

6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2019年真题]

A.指导法律推理

B.将自由裁量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C.指导法律解释

D.补充法律漏洞参考【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同时法律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出发点。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调整,从而弥补法律漏洞。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则常常赋予了适用者多种选择,这时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取舍,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法律原则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约束,不但保障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且又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突破法律的精神。

7“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法律原则属于(  )。[2013年真题]

A.公理性原则

B.政策性原则

C.社会原则

D.专门法律原则【答案】AC【解析】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原则可划分为以下几种:①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分为:a.公理性原则,指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b.政策性原则,指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②根据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不同,法律原则分为:a.社会原则,指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b.专门法律原则,指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又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AB两项,当事人民事活动地位平等,是各国民事法律普遍确立的原则,属于公理性原则;CD两项,当事人民事活动地位平等,体现了法反映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而并未反映法律调整特有的内在规律性,故该原则属于社会原则。

8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具有(  )。[2011年真题]

A.普遍性

B.内容的确定性

C.稳定性

D.优先适用性【答案】AC【解析】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调整,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9法律概念在法的体系中具有的功能表现为(  )。[2002、2008年真题]

A.认知功能

B.构成功能

C.规范功能

D.强制功能【答案】ABC【解析】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在法的系统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认知功能。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相互区别开来。②构成功能。无论规范还是原则,在形式逻辑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两个以上概念的结合,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要素。③规范功能。在特定场合,即当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时,法律概念也可以同法律原则结合起来,直接规范主体的行为。

二、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

答: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在法律文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类,为规范和原则的构成提供前提和基础。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要素。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相互区别开来,这是建构和发展任何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2任意性规则[2019年真题]

答: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这是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为标准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划分,依这一标准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未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

3相对确定性规则

答:相对确定性规则,是指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这类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有时表述为“可以……”或者“可以……也可以……”,有时则概括规定在某些问题上可以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如刑法分则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做出不同处罚,至于何种情况是“情节严重”则需要司法机关做出具体分析。

4禁止性规则[2016年真题]

答: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利益的规则。这是根据调节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所作的分类,依据这一标准,法律规则还包括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5公理性原则[2009年真题]

答:公理性原则,是指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政策性原则相对,它是以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为分类标准对法律原则分类得出的概念。在同一社会形态或社会关系某些方面具有共性的国家中,相关的公理性原则往往是普遍适用的。

6政策性原则

答:政策性原则,是指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这是依据原则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为标准对法律原则所作的分类。与公理性原则相比,政策性原则往往依各国不同时期具体条件和任务的不同而呈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概念的种类。[2007年真题]

答: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在法律文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类,为规范和原则的构成提供前提和基础。

法律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依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2)依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以将其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等。由于法的体系的整体性和相关性,在不同部门法之间,也有一些共同的或交叉的概念,如违法、法律责任、当事人、原告、被告等。(3)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三大类:

①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②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这类概念十分广泛,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

③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

2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2001年真题]

答: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体现了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体现了他们在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基本态度,体现了是非善恶的标准。

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则数目众多,而且这些规则又分别由各级、各类不同的国家机构出于不同的管理需要所制定,如何保障法律的协调统一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如果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能较好地遵守处于不同层次的各项法律原则,法制的统一就有了基本保障。

③法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随着社会的变迁,各种新的利益、行为方式以及权利要求等也不断涌现,并且有时与原有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构发生冲突,导致法律改革成为现代法制中的常见现象。这种法律变革的前提在于法律原则的变革,某些新的原则取代了原有的原则或者某些原则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引导整个法律制度沿着新的方向前进。(2)对法律实施的作用

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尤其是当法律的含义存在多种解释时更是如此。同时,法律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②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对法律的空白地带进行调整,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③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实施尤其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则常常赋予了适用者多种选择,这时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取舍,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法律原则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约束,不但保障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且又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突破法律的精神。

3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功能。

答: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法律概念的分类

①依照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性概念。

②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以将其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

③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区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三大类。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2)法律概念的功能

①认知功能。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相互区别开来,这是建构和发展任何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②构成功能。无论规范还是原则,在形式逻辑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两个以上概念的结合,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要素。此外,在特定场合,即当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时,法律概念也可以同法律原则结合起来,直接规范主体的行为。

4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答:(1)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①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则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生效。

②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③制裁,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2)三要素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以保护主体权利,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5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别。(1)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分类

①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各种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

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2)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②义务性规则,又称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③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3)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分类

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②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4)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分类

①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②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5)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类

①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②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6)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分类

①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当代西方法律更加注重(  )。[2012年真题]

A.形式平等

B.实质平等

C.产权保护

D.公益利益【答案】BD【解析】实质平等是指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无差别对待。早期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所有权绝对自由、契约绝对自由,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现代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强调实质平等,产权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强调社会公益利益。

二、名词解释

1法系[2000年真题]

答: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一个法系的确立需要两个基本条件:①具有自己鲜明特点的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具有较大影响;②一些国家仿效或者直接移植这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该类法律制度中的一员。

2法律发展和“法律与发展”

答: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更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法律与发展”,是指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道德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以及诸方面社会发展对法律自身生成和发展的影响。符合社会生活需要和发展规律的法律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则可能阻碍社会发展。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或蕴含其中的进步趋势反过来向不合时宜的法律提出挑战,促进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总而言之,“法律发展”和“法律与发展”是各自独立的范畴。但在逻辑上,“法律发展”是从属于“法律与发展”的子概念。

3法的历史类型

答: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封建制法

答:封建制法是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由于不同社会中的封建制法的形成背景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道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在东西方的封建制法之间特别明显。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有如下四个重要特征: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②封建等级森严;③维护专制王权;④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三、简答题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答: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依靠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警察、监狱。法的产生的标志主要包括三个:(1)国家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主要是利用习惯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这种习惯规范存在于传统之中,并不能依据有组织的暴力保证实施。而法律调控则意味着:①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②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③为了保证这些规范不被蔑视,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施加的制裁。而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没有此种特殊公共权力的存在,法律既不可能被创制出来,也不可能被有效地实施。(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行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①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②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律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中,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由氏族或胞族组成)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

2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法的产生虽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其中仍有规律可寻,大体来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法律产生的决定力量。(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在法律调整的实践中,个别调整所临时确定的规则逐渐发展成为经常的、反复适用的,不只是针对个别行为而是针对同一类行为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在经过国家有选择的认可之后,习惯就演变成习惯法。在社会生活变化幅度较大而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由国家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则就成为必要,成文法由此而生。(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原始社会中的习惯本身就是集各种社会规范于一体的。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及其调整的行为类型开始从混沌走向分化。

3简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是资本主义法首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意义。(2)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社会交往双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是由资本主义法制首先确立下来的,该原则包括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

①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自然人中的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

③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宣告了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4)除了上述讨论的三项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等许多重要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商品生产的交换在契约形式下正常进行,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成员平等地参与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被确立下来的。

4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在法律体系的结构上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在英美法系,虽然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其法律体系的主要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3)法官权限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具有对抗式的特点。

第四章 法的价值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价值[2005年真题]

相关试题:法的价值[2002年真题]

答: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①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②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互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不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神秘莫测等。③法的评价标准。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2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是指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3自由

答: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在社会学与政治学上表现了人与社会组织、国家的关系,在法学上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自由都不表明不受限制、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4平等

答:平等,是同等对待的意思。平等有两种类型: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实质平等,恰恰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5人权

答: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内涵上,人权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也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绝对尊严的观念。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在现代社会的权利体系中,人权具有非常特别的地位,人权的普遍性、基础性、综合性是人权与其他权利相比非同寻常的特点。

6正义

答: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正义往往包含着公正、公平、公道、正当。正义的概念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正义观念。正义的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观念归根到底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制约。正义的概念是多元的,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往往从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角度来理解正义。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2016年真题]

答: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自由的实现需要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法律通常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2)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间的相互强制和伤害

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之一的自由所要求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就是通过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从而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

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②法律对主体间相互强制与伤害的行为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3)法律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①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对于有关人类整体利益的基本权利,法律禁止放弃。

②法律排除对自身自由的滥用,使主体追求实现和保有自身自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合乎法理和社会情理的范围之内。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2简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循的原则。[2012年真题]

答: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要遵循以下原则:(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①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②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2)一般不干预原则

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即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主体的自由体现在具体行为上时,这种行为表征是主体主动而积极的行动,但这种自由行动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主体的自由。因此,为了真正实现主体的真正自由,法律必须对主体的自由行为加以积极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制。(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甚至侵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并施加相应的限制,但以公共利益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并非一个绝对正当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即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依据的确是没有任何替代方案的公共利益。

3简述法对自由的保障方式和原则。

答: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重点在于如何防范国家权力对主体的侵害,同时也要防范一般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遵循的原则如下:(1)法对自由保障的方式

①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使得国家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正当地行使这些具体程序运作。

②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进行非法侵害后,主体享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

③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他人自由的责任。(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①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

②一般不干预原则。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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