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不合格发生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5 0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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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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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不合格发生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

驾驶员不合格发生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试读:

【解决路径】

1.未成年人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可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3.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未成年人肇事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2日上午,某县个体驾驶员何某将一辆松花江微型货车停在路边后,未关严车门就去餐馆吃早饭。该县城两岁男孩王某某跟母亲陈某上街买菜。陈某在买菜时,顽皮的小孩王某某趁母亲没注意,独自爬到车上。王某某上车后,好奇地四处摆弄,将车辆拨成空挡,因该车刚好停在一个下坡处,在空挡时向前滑行了百余米后,冲入左侧人行道,把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夏老太及三岁的孙子李某撞成重伤。事故造成夏老太颅脑重型损伤和李某颅脑中型损伤及面部左侧划伤并留下明显疤痕的严重后果。交警认定幼儿及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三方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夏老太及三岁的孙子将该幼儿王某某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

某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主何某违章停车且疏于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幼儿王某某的监护人陈某监护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该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遂判令由幼儿的父母及车主何某各自承担两原告各项损失的50%,赔偿受害者1.14万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幼儿王某某只有两岁,根本无法预见自己在车上玩耍的行为会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其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而王某某的母亲监护不当,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车主何某未关好车门即下车吃饭,属于对车辆管理不当,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应由王某某的父母和车主何某承担事故责任。

如果侵权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同样的事故应如何处理呢?我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但这不等于说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理解机动车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事实上,由于机动车的普及化,一般而言,十五六岁以上的孩子都能意识到机动车的危险性,因此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可能。但是即使侵权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监护人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专家提示】

未成年人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关联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

2.搭“醉”车被撞,搭车人也要承担责任

【分析解答】

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然乘坐醉酒者所驾驶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如各种危险运动的参加者,攀岩、登山、赛车、斗牛等,还包括特技和做某些技术上尚不成熟的手术等。自甘冒险者明知这种行为有生命危险,但是却甘冒此危险,虽大多数人自信能够避免,但如果无法避免也宁愿承担任何后果。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自甘冒险者的人身权利,除非其所受损害另有其他原因介入,如他人未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或其他义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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