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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0 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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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增军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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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北极战略:基于俄罗斯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研究

俄罗斯的北极战略:基于俄罗斯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研究试读:

文前辅文

本书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俄罗斯的外大陆架政策研究”(11YJAGJW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俄罗斯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12BGJ02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参与极地治理战略研究”(14JZD032)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获得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丛书出版基金资助,特致谢忱。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法律与权益研究室主任吴继陆研究员拨冗审阅了本书正文初稿,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特致谢忱。但文责全由作者自负。

总序

胡德坤《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丛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作为筹划和推动《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总负责人,本人深感欣慰,也想借此机会向读者介绍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缘由以及我们在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上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边界与海洋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早在1907年,曾任英国外务大臣与上议院领袖的凯德尔斯顿勋爵(Lord Curzon of Kedleston)就指出:“边界就如同剃须刀的刀锋,对各国而言,它涉及战争与和平、生与死等当代问题。”时至今日,边界与海洋问题仍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边海疆域的稳定与发展也是备受各国关注的战略性问题。此外,随着时代的变迁,在21世纪,边海问题的重心也由传统的勘界、划界、边界维护等逐步转向边界地区的治理、管理、共同开发与可持续发展。就陆地边界而言,中国已经同其他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或协定,基本解决了边界的勘界与划界问题。但中印、中尼边界划界尚未解决,已划界的边界地区的治理、管理与发展等对中国仍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和任务。就海洋问题而言,中国尚未与有关国家解决东海和南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而且,随着中国向海洋大国、海洋强国迈进,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的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等也成为中国制定与实施海洋战略过程中必须加强研究的问题。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外国边海问题研究,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为我所用。总之,中国边海问题研究任重而道远,是一项长期的科研任务。

为了服务于中国的边界与海洋外交事务,武汉大学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于2007年4月成立了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原称中国边界研究院),集武汉大学法学、历史、经济、政治、公共管理等文科学科,测绘遥感、地理信息、制图、资源环境、水利水电等理工学科,组成了跨文理、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平台。经过几年的探索,边海院将研究的重点定为“中外边界与海洋政策研究”、“东海南海研究”、“陆地边界争端与边疆治理研究”、“跨界水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研究”等国家急需全面和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上述各领域,边海院的教师和研究生们正在扎扎实实地开展研究工作,开始取得了一些成果。

为了能够与国内外学界同行及时分享边海院的研究成果,我们决定出版《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问题研究丛书》,并期望能借助这一平台陆续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专著、译著、研究报告与论文集等。应该说,我们编辑出版本《丛书》绝非一时之举,我们旨在着眼长远,积少成多,力争通过长期悉心经营,把《丛书》打造成国内外关于边海问题研究的品牌,通过《丛书》出版培育研究边海问题的专门人才。我相信,随着《丛书》的陆续问世,必能提升中国边海问题研究的学术水平,也能更好地服务中国的边界与海洋外交事务。《丛书》的特色,关键在其关注的问题及研究的视角和方法。考虑到边海问题的跨学科性,相关著作也多应透过多学科的视野,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体现跨学科研究的优势,以形成自身的特色。《丛书》的质量,关键在学术创新。为了保证质量,我们坚持优中选精的原则,将学术创新放在第一位,对入选的著作要求作者精雕细琢,努力打磨成学术精品。《丛书》的顺利出版离不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大力支持,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离不开学界同行们的支持和帮助,也离不开广大读者的阅评和指点。在此一并致谢!2011年5月于武汉大学珞珈山

导言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之争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争夺海洋资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沿海国可以主张主权权利和扩展管辖范围的最后一块海洋空间,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已成为海洋法领域新的难点问题和沿海国广泛关注的焦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是沿海国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首先,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最早确立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相对新的国际法制度;其次,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要基于科学数据审议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并提出建议;最后,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划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应和影响。因此,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至少是一个涉及国际法、国际关系、海洋地质、海洋测绘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地跨欧亚大陆、领土面积最大、邻接十三海、连通三大洋的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海洋大国,是大陆架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第一个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的国家。俄罗斯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及其实践对大陆架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俄罗斯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北极国家,是北冰洋海岸线最长的沿岸国。北极是俄罗斯海洋战略规划的重要区域方向。俄罗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主张及其实践,重点在北极区域,是俄罗斯海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俄罗斯北极战略的缩影。“窥斑知豹”,通过对俄罗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问题的深入系统评析,可以探究俄罗斯如何在现代国际海洋法的背景下,权衡其利益布局,实现其北极战略及海洋战略目标。

俄罗斯30多年来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实有梳理和深入研究之必要,对中国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的后续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书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尝试,试图从法律(国际法)、政治(国际关系)、科技(海洋测绘)等多学科视角,采用跨学科方法来研究俄罗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问题。全书共分四章。第一章就大陆架、大陆架外部界限、大陆架划界以及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本问题进行简要评析。第二章介绍了俄罗斯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发展进程、2001年全部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2013年鄂霍次克海的修订划界案、2015年北冰洋的修订划界案的主要内容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第三章重点梳理评析俄罗斯在战略、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第四章着重梳理分析了俄罗斯处理与邻国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的分歧与冲突的做法。经过初步研究,我们认为,俄罗斯有一个持续的、长期的、以战略为导向、以法律为依据、以科技为后盾、以外交为手段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政策,独具特色。主要体现为:高度重视海洋战略的谋划,通过制定国家中长期海洋战略,突出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在整个海洋战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综合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充分重视并有效利用国际法特别是现有国际海洋法及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不足及空白,以期最大限度地获得可能的利益;明确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发挥科技优势,努力提供充分、可靠、有效的科学数据;坚持大国外交传统,巧用大国外交的智慧与手腕,利用地缘优势,力图掌控外交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第一章大陆架外部界限基本问题

有关大陆架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不早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国际法上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及沿海国对其主权权利,最早规定于1958[1]年《大陆架公约》,并且几乎完全照搬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2]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或《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首次规定了法律上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附录图1、图2),并创设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解决机制——联合国大陆架界[3]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或委员会)。第一节 大陆架外部界限基本问题概述

法律上本来只有一个单一的“大陆架”,而不是一个内大陆架和[4]一个分离的扩展大陆架或外大陆架。只是因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首次规定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5]外部界限”,才由此产生了相关新问题。不管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还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均无“外大陆架”的概念及提法。“外大陆架”的提法只是为了行文通俗简练,并非规范术语。以下行文中的“外大陆架”“扩展大陆架”“大陆架外部界限”,指的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一 大陆架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事实上也承认,有关大陆架的国际法的习惯[6]法规则不可能早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法律地位及沿海国对其的主权权利,首次规定在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7]里。从《大陆架公约》第1条可以看出,该公约中作为国际法制度的大陆架概念与地理或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是一致的。《大陆架公[8]约》的实质缺陷是没有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20世纪下半叶,随着科技的发展,开发深海底资源成为可能,确定具体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成为必要。

1982年《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历史上最为广泛、最为全面的[9]一部海洋法典,人类历史上篇幅最大的一部国际法典,作为自1945[10]年批准《联合国宪章》以来最重要的国际成就受到广泛欢迎,被称为现代国际社会的“海洋宪章”。《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共分17个部分,446个条文,另有9[11]个附件,基本上规范了海洋所有相关的问题,从国家管辖范围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制度,到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和建立国际海底机构进行管理。中国和俄罗斯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批准《海洋法公约》,除美国之外的包括大部[12]分发达国家在内的168个国家(组织)已加入该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标志着新的海洋国际秩序的建立,构成当今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在庆祝《海洋法公约》生效之际,联合国秘书长曾形容该《海洋法公约》为“本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此评价恰如其分。首先《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一种模式,沿海国能借此满怀信心,公正、和平地确定和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其大陆架;其次,它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利用我们的共同继承财产——深海奠定了基础。《海洋法公约》[13]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是沿海国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该条规定,对于宽大陆架沿海国来说,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现代大陆架概念中有三个基本标志,从总体上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以及基于其权利的精确确定的可能性及其法律基础。第一,该概念确认了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与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物理事实[14]的联系,这也体现于国际法院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第二,它建立了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大陆边作为一个地貌概念的联系。第三,它引入了距离标准,使沿海国,不论其陆地领土在物理意义上是否有自然延伸,可以把管辖权扩展到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15]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200海里的大陆架上。也就是说,《海洋法公约》包含着新的大陆架概念,即沿海国可以拥有200海里的大[16]陆架,而不论其陆地领土是否有自然延伸。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对其资源的权利范围等规定实际上几乎完全照搬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依照《大陆架公约》第1条和《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架处于任何沿海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之外,并不构成国家的领土,[17]但同时沿海国享有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18]权利是与自然资源直接有关的,是沿海国专属的和固有的。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的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成果是确定了一个规范,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19]明文公告(第77条第3款)。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同意,均不得从事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活动。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航行自由和其他国家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大陆架上活动的实施,要顾及航行、渔业、海洋科研和其他的合法活动,并要保护海洋环境。二 大陆架外部界限

根据《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管辖海域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边界。《海洋法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并实质性地扩大了沿海国对海底的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管辖权,这些权利不仅及于地理学上的浅水大陆架,还及于陆地的所有水下边缘,包括陆坡和陆基。依照《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个法律概念,因为法律上的大陆架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浅水大陆架,还包括陆坡和陆基。200海里外大陆架(或外大陆架、扩展大陆架)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界限,是宽大陆架沿海国对超出200海里的海床和洋底享有主权权利的大陆架区域。宽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在200海里之外,还可以再延伸至不超过350海里处,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实际上,沿海国对其上的矿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法律上的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到海下[20]2500~4000米深。如果沿海国的陆边延伸200海里,则该国对此所有200海里区域内的矿物资源享有管辖权。如果陆边延伸超过200海里,则沿海国可将其管辖权扩展至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直至水下陆地边缘的外部界限。《海洋法公约》第76条包含了系列方法,以确定大陆边的界限,也就是指基于地理和地质学的法律上的大陆架界限,其中包括大陆坡基的情况、海底沉积岩的厚度和沉积岩的连续性。依照《海洋法公约》,也可以把海岭认为是大陆边缘,进而认为是法律上的大陆架,如果能证明它的大陆架来源和陆地水下边的自然延伸的属性。依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时,沿海国采用测深(水深测量)和地质标准。测深用于确定海底的轮廓、大陆坡角的状况,2500米等深线的位置和轮廓。根据测深和地质学的数据,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大陆边外缘的确定,或者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或者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21]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但是,《公约》第76条也规定了远距限定,这有两种情况: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此外,《公约》第76条还特别规定,大陆边(亦为法律上的大陆架)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该规定是考虑到深洋洋底的构造特色,以避免将中洋[22]脊(mid-ocean ridge)划入大陆边(参见附录图2)。

在200海里以内,依据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已享有对其所有资源的主权权利,而对矿物资源,则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自动享有相应权利。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观点在深水海底的具体化,更多地关注于沿海国所主张的海域的自然科学方面的特征。法律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应依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中基于可以进行解释的科技标准的系列公式来确定,其中包括大陆坡基的情况、海底沉积岩的厚度和沉积岩的连续性。但《海洋法公约》并未给出这些标准的具体定义和内涵,也就是留下了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可操作空间,因此,就会产生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和纠纷。三 大陆架划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与大陆架划界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和大陆架概念在《海洋法公约》中做了规定。国家在其边界内基于国内立法和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建立自己的领土法律制度。《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不适用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第76条第10款)。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顾及所有相关情况,通过协议,尽可能使每一方陆地领土在海上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所有部分,归该方所有,不侵占另一方的陆地领土[23]的自然延伸。

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基本法律定义规定在《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4款,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海洋法公约》第279条规定了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即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从国际法上讲,任何海域划界只有被他国承认才合法正当。是否被承认取决于每个具体情形的特殊性。在主张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沿海国可能会遇到两种不同的情形: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可以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与全人类,具体在深水海底的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由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代表全人类,依据《海洋法公约》赋予的职权,审议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提出建议,以便确定沿海国管辖海域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边界。依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应代表其他国家的利益。根据《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管辖海域与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边界。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之外的“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沿海国的200海里外大陆架与“区域”此消彼长——沿海国大陆架的过度延展,势必缩小“区域”[24]的范围,从而影响到全人类的利益。因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沿海国之间的分歧,在尊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上,既顾及具体国家也顾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事实证明,掌握划定海洋区外部界限尤其是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所需的复杂科学和技术知识以及平衡海洋边界的划定所涉的复杂政[25]治和历史因素,都是巨大的挑战。第二节 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一 概述

依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创设的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解决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的专门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依照《海洋法公约》于1997年成立的,由21名地质、地理或水文地理学领域的著名专家组成,由所有缔约国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委员作为专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为推进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实施做了许多工作,制定和修订了系列文件,包括《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26]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27]准则》(1999)、《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内部行为守则》、《审议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划界案的工作方式》(1997)等,从而为国际社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海洋法公约》是指导委员会工作的主要文书,委员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严格确保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这些文件的规定具有补充性质,在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海洋[28]法公约》规定优先。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及附件二的规定,从委员会的构成及其职权规定分析,成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目的是便于掌握在确定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29]界限方面执行《海洋法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负责评价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的科学材料的整体性,特别是法律、地质和科学技术材料的关联性,只能审议沿海国划界案中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数据和其他材料,审定提交的科学资料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据此提出建议或者给沿海国编写划界案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避免确立夸大不实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对于非技术问题,委员会没有得到授权。依照《海洋法公约》,沿海国需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的只是自其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法律上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而在200海里以内,依据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已享有对其所有资源的主权权利,对矿物资源则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自动享有相应权利。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在《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建立的专门的科学技术机构,是《海洋法公约》的忠实执行者,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并非司法性质的仲裁机构,不具有解决划界争[30]议的职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宗旨是划定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 200 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促进《海洋法公约》的执

[31]行。二 职能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第3、6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审议沿海国提交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数据和其他材料;在上述数据和其他材料的准备过程中,应相关沿海国的请求提供科学技术咨询;就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立向沿海国提出建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一个条约机构,负责履行《海[32]洋法公约》附件二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能。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数据和其他材料,并按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3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声明提出建议。也就是说,委员会主要审查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之外的法律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判定沿海国有无扩展大陆架以及扩展大陆架的范围及面积。《海洋法公约》要求,沿海国应将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详情连同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在《海洋法公约》生效10年内或该国批准《海洋法公约》之日起10年内提交。由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于1999年5月13日得以通过,且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技术要求很高,许多发展中国家缺少此方面的能力,认为在自《海洋法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所以2001年5月14日至18日举行的缔约国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4条所规定的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10年期限的起算日期的决定[34](SPLOS/72),对于1999年5月13日之前《海洋法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其提交划界案的期限从1999年5月13日算起。

考虑到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重要性和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技术规则的高度复杂性,一些沿海国,特别是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财政和技术资源及有关的能力和专门知识,在按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第4条以及 SPLOS/72 号文件所载决定向委员会提交资料方面,继续面临各种具体困难,因此,2008年6月13日至20日召开的缔约国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就划界案[35]提交的截止日期通过了一项新决定(SPLOS/183):沿海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一份“初步信息”(Preliminary Information),简要说明该国有关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指示性资料、拟提交正式划界案的日期及为此而做的准备等情况,即可被视为遵守了《海洋法公[36]约》关于划界案期限的规定,而无须即刻正式提交划界案。联合国秘书长将收到的初步信息通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会员国,并向公众提供,包括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在收到正式划界案之前,委员会将不审议上述初步信息。沿海国提出的初步信息不影响之后提交的正式划界案,也不影响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审议。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第76条第1、2、7、8款;附件二第1、3、5条),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有权将其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应当将关于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的资料提交给委员会审议。《海洋法公约》还规定这些资料应包括上述界限的细节以及支持界限的科学和技术数据。因此,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提供的科学和技术数据是用于支持沿海国提交委员[37]会的大陆架界限的细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规定,大陆架界限的细节以及科学和技术佐证数据,应当由沿海国以划界案方式提交委员会。划界案应包括三个不同部分:执行摘要、主要案文、科学和技术佐证数据。《议事规则》附件三第3、6、10 段还规定,委员会为审议划界案设立的小组委员会,在正式审查有关划界案的初期阶段以及任何阶段,可以请求有关沿海国为划界[38]案提供进一步的数据、资料或澄清。《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其中涉及《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所规定的大地测[39]量、地质、地球物理和水文学方法。[40]《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一些标准。第76条规定了确定海底大陆边外缘的两条标准(公式):第一条标准根据的是沉积岩覆盖的厚度[第4款a项(1)目],即在大陆架外部界限内沉积岩覆盖厚度必须至少为定点至大陆坡脚距离的1%(沉积岩厚度公式);第4 款a 项(2)目中规定了根据距离计算的第二条标准,即离大陆坡脚60 海里处划定为大陆边外部界限(距离公式)。《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5款限制了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限度(制约线):从领海基线量起350 海里和从2500 米等深线量起100海里。沿海国有权利用最有利于沿海国延伸大陆架的制约线或公式线的任何组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审查沿海国提出的关于距离海岸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每一划界案时,都必须分析大量复杂的大地测量、水深测量、地震和地球物理数据,以核实支持划界案的地质和地[41]貌条件,是否符合上述最低及最高标准(公式线和制约线)。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其《科学和技术准则》的基础上,综合评判沿海国提交的科学数据(各项地质、地球物理和测深证据等),将法律、地质和科学技术材料紧密结合在一起。这就使得委员会可以对沿海国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的大陆架界限对于所有各方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

从《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看,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应满足三个条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沿海国主张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符合《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地质和水文地理参数;大陆架的扩展不应损害[42]与邻国之间的划界。

需要指出的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审议只涉及与《海洋法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有关的问题,并不妨碍对《海洋法公约》其他部分的解释或适用。例如,委员会在涉及《海洋法公约》第121[43]条法律解释的事项上无法发挥作用。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中对《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诠释”,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国家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意

[44]义。三 实践问题

在实践中,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很多,诸如:没有批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国家能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沿岸国提交划界案以及对第三国划界案提出反对的权利限制问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有关《海洋法公约》的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等。

1982年《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8条规定,在沿海国不同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修订的或新的划界案。这样就产生两个问题:此类划界案可以提交几次?此进程可以持续多长时间?

1982年《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应有法学专家。事实上,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对《海洋法公约》具体条款适用进行解释。很显然,仅仅从地质、地球物理或水文科学角度,不能很好地完成此项任务。此外,沿海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可能未正确适用或曲解《海洋法公约》规定,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不能对此做出反应,原因是委员会委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技能。[45]

2005年巴西在提交划界案之后,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动提交补充材料,因此在委员会引发问题,即已提交划界案的国家,能否再提交补充的材料和信息,这些补充材料和信息实质性地有别于初始[46]材料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走向位置的信息。随后委员会决定向联合国法律顾问寻求此问题的咨询意见。联合国法律顾问在2005年8[47]月25日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容许提交实质性地有别于该国初始划界案的此类补充信息和材料,条件是该国的行为是善意的,这能被已获得的补充科学技术数据所证明,或者发现在划界案中有计算的或其他的错误,应予更正。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第12节第5小节,也允许沿海国提交材料,以改变此前划界案所拟议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与提交划界案并被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沿海国之间的协同实践证明,沿海国提交材料后,或者提交修订的划界案,或者补充材料和信息,既有主动提交的,也有依据小组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此外,还有些国家提出补充的诉求。在所有情况下,委员会不应拒绝来自沿[48]海国的此类行为。

在委员会存在偏见的情况下,任何沿海国都有可能采用拖延战术,收集补充证据,等待时机直到委员会改选,提交修订的划界案。理论上这可以进行多次,怎么有利就怎么做。在此情况下,沿海国甚至实质性地改变自身划界案的内容,涉及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位置,既可以在委员会审议划界案时,也可以在提交新的划界案时。

正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指出的,现有机制条件下,每年只能审议2个划界案。如果《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希望加快委员会的工作[49]进程,则需要进一步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因此,委员会需[50]要几十年,才能完成对已提交“初步信息”的划界案的审理。事实上,如何兼顾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效率,既扩展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范围,又能防止国际海底区域受到侵蚀,切实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摆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及联合国成员国面前的重大议题,既有理论上的又有实践上的难题。

1982年《海洋法公约》首次确立了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这一国际法制度;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要基于科学数据审查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并给出建议;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划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应和影响。因此,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至少是一个涉及国际法、国际关系、海洋测绘、海洋地质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问题,需要进行多学科分析、跨学科研究。《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机制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正式运作,使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成为可能,并已有成功的国家实践。自《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以来,世界范围内海洋开发事业迅猛发展,形成了以争夺大陆架为重心的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海洋权益斗争日趋激烈。《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制度是科学与法律的复杂结合体,给国际社会解释和适用《海洋法公约》留下了可操作空间。扩展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也是沿海国扩展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最后空间和机遇。

[1] 《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1964年6月10日生效。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contin.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22日。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4月30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22日。

[3] 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lcs_hom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22日。

[4] Barbados/Trinidad and Tobago,45 ILM 798(2006)(www.pcacpa.org),para 213.

[5] 高健军:《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目前为止的实践综述》,《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8年第1辑,第1页。

[6] See Doc.A/1858.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Draft Articles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Related Subjects.May-July 1951.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51,Vol.II,New York,1957,p.142.

[7] 第1条 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8] Казмин Ю.Б. К вопросу о внешней границе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 России в Арктике//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 жизнь.2010.№ 3.С.14.

[9]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9,第II页。

[10] 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日。

[11] 傅崐成编校《海洋法相关公约及中英文索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序言。

[12] 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30日。

[13] 〔英〕库克(Cook,P.J.)、〔英〕卡利通(Carleton,C.)编《大陆架外部界限:科学与法律的交汇》,吕文正等译,海洋出版社,2012,前言。

[14]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Judgement of 20 February 1969//www.un.org/russian/icj/.

[15] Тарасов А.Г. О юрисдикции над водными пространствами в западной Арктике//Разведка и охрана недр.2008.№ 3.С.69.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Office of Legal Affairs UN,“Defini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p.2.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第125页。

[16] Бирни П. Тенденции в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Суда при рассмотрении дел,связанных с делимитацией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Советский ежегодник морского права.М.,1991.С.94.

[17] Колодкин А.Л.,Гуцуляк В.Н.,Боброва Ю.В. Мировой океан.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ой режим.Основные проблемы.М.:Статут,2007.С.108.

[18] 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第130~131页。

[19] Колодкин А.Л.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морское право: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право.М.:Юрист,2001.С.303.

[20] Казмин Ю.Б. К вопросу о внешней границе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 России в Арктике//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 жизнь.2010.№ 3.С.15.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第126~130页。

[21] 《公约》第76条第4款。

[22] 中洋脊,又称洋脊、大洋中脊、中央海岭,是位于全球海中张裂性板块边界的一系列火山结构系统。

[23] Тарасов А.Г. Актуальные вопросы правового разграничения морской территории в западной Арктике//Разведка и охрана недр.2007.№ 9.С.79.

[24] 贾宇:《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探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0页。

[25] 《海洋和海洋法 秘书长的报告》,联合国大会第66届会议,20110411.A/66/70/Add.1。

[26] CLCS/40/Rev.1-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17 April 2008.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309/22/PDF/N0830922.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27] CLCS/11-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13 May 1999.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99/171/07/IMG/N9917107.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28] CLCS/46-Letter dated 25 August 2005 from the Legal Counsel,Under-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for Legal Affairs,addressed to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Legal opinion on whether it is permissible,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for a coastal State,which has made a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76 of the Convention,to provide to the Commiss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examination by it of the submission,additional material and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limits of its continental shelf or substantial part thereof,which constitute a significant departure from the original limits and formulae lines that were given due publicity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7 September 2005.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2/96/PDF/N0548296.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29] 王玫黎:《外大陆架争端解决机制探讨》,《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6期,第91~97页。

[30] 王玫黎:《外大陆架争端解决机制探讨》,《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6期,第91~97页。薛桂芳、王冠钰:《澳大利亚外大陆架划界初探》,《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23~24页。

[31] CLCS/19-Letter dated 21 October 1999 from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dressed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Fifty-four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19 November 1999.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99/313/04/PDF/N9931304.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32] CLCS/46.7 September 2005.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2/96/PDF/N0548296.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33] CLCS/64-Statement by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n the progress of work in the Commission-Twenty-fourth session.1 October 2009.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536/20/PDF/N0953620.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34] SPLOS/72.29 May 2001.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1/387/63/pdf/N0138763.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9日。

[35] SPLOS/183.20 June 2008.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398/75/PDF/N0839875.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9日。

[36]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编《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海洋出版社,2009,第75页。

[37] CLCS/46.7 September 2005.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2/96/PDF/N0548296.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38] CLCS/46.7 September 2005.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2/96/PDF/N0548296.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39] CLCS/2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deline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States Open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1 May 2000 Note by the Secretariat.20 January 2005.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215/81/PDF/N0521581.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40] CLCS/31-Statement made by the Deputy Minister for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during presentation of the submission made by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Commission,made on 28 March 2002.5 April 2002.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2/318/59/PDF/N0231859.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41] CLCS/34-Statement by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n the progress of work in the Commission-Eleventh session.1 July 2002.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2/452/90/PDF/N0245290.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42] Гландин С.В. Конвенционный механизм расширения границ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 и 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представления РФ в Комиссии ООН по границам континентального шельфа)//Право и политика.2007.№ 4.C.70-76.

[43] CLCS/64-Statement by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n the progress of work in the Commission-Twenty-fourth session.1 October 2009.参见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536/20/PDF/N0953620.pdf?OpenElement,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日。

[44]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编《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0)》,海洋出版社,2010,第111页。

[45] Nelson L.D.M,“The Continental Shelf:Interplay of Law and Science”,Liber Amicorum Judge Shigeru Oda.Ed.by Ando N.2002.Vol.II.P.1238;Franckx E.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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