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情形(征收补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1 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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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情形(征收补偿)

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情形(征收补偿)试读:

【解决路径】

1.抵押的房屋被征收而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超过两年,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案例分析】【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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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情形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安置补偿协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1.抵押的房屋被征收而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解答】

由于担保的债权的存在,抵押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房屋的处分应该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一般来说,抵押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征收人,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达成协议,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以补偿款提前清偿抵押房屋所担保的债权。【基本案情】

利民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引进先进技术设施,于2003年10月以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为10年。2005年6月,市建设开发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花园小区,利民公司在拆迁范围之内。10月,利民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与市建设开发公司私自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市建设开发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时并不知道利民公司厂房被抵押一事。该补偿协议约定,由市建设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利民公司拆迁补偿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共计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利民公司依约搬迁。此时银行发现拆迁一事,立即通知市建设开发公司,要求其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直接划给银行,以抵偿利民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市建设开发公司以自己与银行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拒绝配合。于是银行将利民公司作为被告、市建设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建设开发公司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用以偿还利民公司的贷款。利民公司在答辩中称,贷款期为10年,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不同意将补偿款还贷;市建设开发公司称,自己并不知道被拆迁房屋上有抵押权存在,现在房屋已经被拆迁,抵押权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所以银行无权要求自己直接向其偿还利民公司的贷款。但如果法院判决其还款,其也同意。

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利民公司与银行的抵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告知拆迁人就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抵押物交付拆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此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但介于被抵押的房屋已经被拆迁,银行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拆迁补偿款中包括了对被抵押的厂房的拆迁补偿款,所以银行可以追及此项补偿款,以补偿款来弥补合同利益的损失。所以判决市建设开发公司直接将补偿款中的100万元支付银行,以弥补银行的损失。【案例分析】

关于抵押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明确的规定,我们应依照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首先,利民公司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通知抵押权人银行。我国《担保法》虽也没有就被抵押房屋征收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作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房屋征收行为是对被征收房屋的处分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比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来分析此案。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利民公司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各自返还从对方得到的履行,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因房屋已被拆除,无法实现返还,认定此合同无效对抵押权人以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银行可以就补偿款要求提前清偿。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的补偿款而受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助于循序解决房屋征收纠纷,加快征收进度。而《担保法》也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法院参照此款规定,判决第三人市建设公司直接将100万元补偿款提前清偿银行的债权,其余的400万元补偿款归利民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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