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以及婴儿出生可能发生的情形(因医疗机构违反注意等义务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5 0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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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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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以及婴儿出生可能发生的情形(因医疗机构违反注意等义务引起的医疗纠纷)

产前检查以及婴儿出生可能发生的情形(因医疗机构违反注意等义务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1.协商。医院构成侵权了,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诉讼。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1.妻子有权自行终止妊娠吗

【分析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出于对妇女的身体健康进行特别保护的需要。根据这样的立法本意,这里所谓的“有不生育的自由”,应当既包括有不怀孕的自由,也包括有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因此,妻子在怀孕后,可以不经丈夫同意,自行决定终止妊娠。《母婴保健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院在对妇女施行引产手术时,除了要征得其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而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引产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同意”,故丈夫以外的家属也是可以在妇女的引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的。

【基本案情】

小军(化名)与小燕(化名)是夫妻。双方于1993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不久,小燕怀孕。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小燕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想终止妊娠,但小军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4年11月,小燕在哥哥小力(化名)的陪同下到天津市某妇产科医院住院,准备进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小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由小力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了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由主治医师李某为小燕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事后,小军认为,医院、李某和小力的上述行为剥夺了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他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于是以三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并在各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还要求李某每年11月29日在天津寝园(存放、埋葬骨灰的地方)植树一棵,以表示对引产胎儿的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小燕对怀孕的胎儿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被告天津市某妇产科医院及医生李某根据小燕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有关医疗制度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没有“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因此,被告天津市某妇产科医院允许被告小力在小燕的“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和被告小力签字的行为没有过错,三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燕对怀孕的胎儿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被告小力因是小燕的直系亲属,故其在小燕的“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的行为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医院及医生李某根据小燕的要求,并在取得其家属同意和签字的情况下为其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履行医疗职责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原告小军要求被告小力和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医疗机构实施的履行医疗职责行为,因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和家属只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要求医务人员承担。医务人员的责任,则是通过医疗机构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以处理的。

【专家提示】

妇女依法享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医院和医生根据孕妇的要求,并在取得其家属同意和签字的情况下(至于有没有取得其丈夫的同意则在所不问),就可以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履行医疗职责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孕妇的家属就不能依法要求医院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联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2.产前检查过错致使婴儿“错误出生”,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解答】

所谓“错误出生”,一般是指医师没有尽检查、告知义务而致孕妇在不知胎儿存在较大生理缺陷或生理缺陷风险的情况下将缺陷胎儿生下来的情形。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这种权利属于绝对权,经治医师不得随意侵害。所以,“错误出生”之诉侵害的对象是“拥有充分知情与选择的父母的利益”,即侵害孕父母的自决权。从因果关系上说,“错误生命”的畸形系自身情况发生发展的结果,医疗机构行为与“错误生命”畸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不完善的情况,只应承担告知不完善的部分责任,不应当承担胎儿存在畸形的全部责任。【基本案情】

廖茜与陈智系夫妻。廖茜因停经1月余,于2006年6月9日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重医附一院)就诊,诊断为早孕,并于2006年8月11日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廖茜于2006年8月11日在重医附一院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2006年8月16日检测结果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嗣后,重医附一院对廖茜作了两次羊水穿刺未见明显异常后,于2006年10月10日为原告廖茜作脐带穿刺进一步检查。当日,因原告廖茜的胎儿过小,抽取脐血失败。在廖茜及家属一再要求下,重医附一院于2006年10月27日依据前两次羊水培养的情况作出胎儿羊水染色体“核型正常,G显带未见明显异常”的检验报告。此后,廖茜一直在重医附一院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06年12月29日在重医附一院剖腹产下陈奕臻。陈奕臻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医附一院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因此,陈奕臻、廖茜、陈智认为重医附一院在对廖茜的产前检查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患21三体综合征及其他病变的症状,违背风险告知义务而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的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原告陈奕臻从出生即终身残疾,故起诉要求被告重医附一院赔偿陈奕臻康复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护理费36万元及陈奕臻、廖茜、陈智共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66万元。并申请对原告陈奕臻的伤残程度和护理费进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原告廖茜怀孕后到重医附一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围产期保健,经检测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后,重医附一院虽经多次检验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准确诊断,侵犯了原告廖茜、陈智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原告廖茜、陈智生育患有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的陈奕臻,造成原告廖茜、陈智的精神损害。经鉴定,重医附一院在对原告廖茜产前保健检查过程中存在有过错,且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廖茜、陈智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廖茜、陈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则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因原告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属自身常染色体畸变所致的疾病,经鉴定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陈奕臻的出生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与原告陈奕臻所患21三体综合征无关,故原告陈奕臻以其患21三体综合征为由要求被告重医附一院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廖茜、陈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原告陈奕臻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陈奕臻、廖茜、陈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陈奕臻所患疾病属自身常染色体畸变所致,经鉴定与重医附一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即被上诉人重医附一院的诊疗行为与上诉人陈奕臻所患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重医附一院对陈奕臻自身所患疾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通过履行产检的基本义务,可以预见胎儿的情况,从而为孕父母行使选择权提供依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侵犯母婴保健知情选择权的案例。《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可见在本案中,重医附一院没有尽到相关的法定义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然而本案原告廖茜怀孕后到重医附一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围产期保健,经检测确定为“胎儿21三体风险值高危,建议进一步就诊”后,重医附一院虽经多次检验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准确诊断,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陈奕臻的畸形出生,使其父母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陈奕臻的畸形出生,使父母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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