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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1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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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殿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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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各国政治制度比较(东北亚研究丛书)

东北亚各国政治制度比较(东北亚研究丛书)试读:

内容摘要

政治制度,是指国家的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国家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内政决策,进而会影响到对外政策的制定。因此,要想研究各国的战略决策、对外政策的制定与国际社会的互动,就必然要求社会对各国的政治制度有所了解、有所钻研。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政治体制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各国尤其是我们近邻的东北亚地区国家的政治制度,借鉴其精华,去除其糟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于我国的国家战略目标。

本书详细分析了东北亚地区各个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日本、朝鲜、韩国、蒙古国以及在区域内极具影响力的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外交的基本特征,对比分析得出这些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特征及其对国家决策的影响,并从全局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这些国家的地理位置、政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当前的政府结构、政党体制与选举制度、政治文化与社会参与、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外交政策及军事制度等,为人们了解、研究东北亚各国的政治制度打开了一扇窗,并希望以此能够促进更多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学校师生参与到东北亚地区的政治研究中。

Abstract

Political system refers to the form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in general,refers to a mechanism for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structures and orga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ments. A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state,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country’s internal affairs decisions,and thus will affect the foreign policy-making. Therefore,to study the countries strategic decision to develop interactive foreign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t ask us to study and understand some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 Meanwhile,the Marxist view that the economic base determines the superstructure,in the case of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China’s political system also needs to adapt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so we need to understand the various countries,particularly our neighbors in Northeast Asia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countries in the region,drawing on its essence,eliminate the dross,and bett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in our national strategic objectives.

On the part of the book i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 in Northeast Asia,includ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Russia,Japan,North Korea,South Korea,Mongolia and the United States——which is the most influential in the region. Derive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impact on national policy-making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and from the overall perspective,including the evolution of these countries specific geographical,political system,and the current form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 electoral system,political,cultural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policy,foreign policy and military system,for people to understand,study Northeast Asian political system opened up a window,and hoped to be able to promote more experts,scholars,and teachers and students to participate in politics in Northeast Asia.第一章中国政治制度第一节中国的地理位置

几百万年前的一次地壳运动,使得青藏高原隆起形成了中国的基本地貌。中国位于北半球,在亚洲的中东部。今日中国的总领土包括领海面积1430多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内陆水域和边海面积约为470万平方公里。今日中国的面积约占亚洲总面积的1/4,约占世界面积的1/15,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的国家。与中国陆地接壤的国家有14个(见图1-1):北方与蒙古国接壤,南面与越南、老挝和缅甸为邻,西邻为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尼泊尔、不丹在西南面与中国相邻,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在东北、西北与中国相邻,朝鲜在东北与中国接壤。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有6个:东面的日本、韩国,东南面的菲律宾,南面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

中国的地势规律是西高东低,明显的呈三级阶梯状分布。中国平原少,山地、高原、丘陵等约占总面积的69%。西部最高阶梯由极高山、高山组成,平均海拔4500米;第二级阶梯由高山、高原和盆地组成,平均海拔1000~2000米;最低一级阶梯是东部广阔的平原,平均海拔多在500米以下,约占总面积的12%,其土壤肥沃,地势开阔,是我国重要的农耕地区。自北向南分布有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其中,北部的东北平原面积最大。我国的土地类型多样而复杂,但耕地面积较小,仅占总面积的10%,而沙漠、戈壁这些难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却占到总面积的12%。图1-1 中国地理位置示意图图1-2 中国的土地类型一 中国的自然资源

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各种资源物产丰富,是世界主要能源国家之一。我国的煤炭资源、水力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森林资源丰富,居世界前列;石油储量也很可观。我国的矿产资源种类多、分布广、储量大,已探明储量的矿种近150种。其中,有色金属储量位居世界前列。

但是,中国自然资源地区分布非常不平衡,水、能源和矿产的分布最为不平衡,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的水资源主要分布在南方,其中,长江流域水量最大,占全国总水量的1/3强,而北方则较少。在能源方面,我国探明储量的煤炭中,80%的煤炭分布于中国北方,并且多数集中于华北地区。中国东南部地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钨、锡、锑、锌等资源。

我国虽然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基数大,所以导致资源的人均占有率低,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的资源仅有澳大利亚的1/58、俄罗斯的1/15、美国的1/5。二 中国的人口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数量庞大是中国最显著的国情之一。“全国人口分布总的特点是东南部人口稠密,西北部人口稀少。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全国平均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约为138人,约相当于亚洲平均人口密度的1.5倍和世界平均人口密度的3.1倍。全国人口密度相差悬殊,最稠密的上海市,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达2158[1]人;最稀疏的西藏自治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略超过2人。”我国[2]人口密度以“黑河—腾冲线”为界,全国人口主要偏集于此界以东,而此界以西则人口相对稀少。三 地缘环境对中国政治制度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

幅员辽阔、地质类型复杂、气候条件多样是中国地理条件的特点。复杂的地理环境致使中国的传统文化多与自然有关。大凡征战、出巡、册立、登基等重大政治活动,都很注重自然变化,要择“吉日”封禅、祷告天地等。在另一层面上,把王朝的政治命运同自然界的灾变——如日食、月食、火灾、水患、干旱、虫害等——联系起来。有[3]时,自然的神秘主义导致王朝政治若干走向的可变性。中华民族的发源地集中在水源充足、土壤肥沃的黄河流域,这使得立足于农业成为传统中国延续千年的基本国策。几乎所有朝代都是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这使得重义轻利的理念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直到今天,中国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表1-1 中国地理位置四至点四 中国的地缘环境对中国政治外交的影响

地理环境是我国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做出正确外交政策的依据与前提条件。近年来,由于国际政治形势的复杂多变,我国的国际安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能否保持和平与稳定的政治环境,也直接影响到东北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基于我国的地理环境做出正确的外交政策是当前的重要工作。

第一,中国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错综复杂。

中国背靠亚欧大陆,面对太平洋。边界线长度约4万公里,处于东亚的中心位置。从地缘政治视角来看,中国是个典型的海陆复合型国家,邻国多达29个,与中国直接接壤的国家有14个,是世界上海陆邻国最多的国家。近代以来中国与俄国、日本、印度、菲律宾等国都有领土争端。正如地缘政治学家麦金德所说的:“在国际竞争中邻[4]国越多,特别是接壤的邻国越多越不利。”这样的地理条件对中国的政治外交来说,既是机会,又面临诸多挑战。

第二,中国周边地区存在着文明的冲突和矛盾等不安定因素。

中国周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都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从意识形态上来看既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从国体政体上来看既有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有共和制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来看,既有日本这样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也有缅甸、老挝、柬埔寨这些贫穷的国家。中国周边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也给本来就十分复杂的周边关系带来了更多不确定因素。在文化上,基督教文明、佛教文明、儒家文明、伊斯兰文明等世界主要文明都存在于中国周边国家。

第三,中国周边的核扩散趋势严重。

中国周边同样有许多军事强国,在《长城与空城计——中国对安全的寻求》一书中,作者在描述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时曾这样写道:“在本世纪,中国跟美国、俄国、日本、印度、越南、南朝鲜和台湾发生过军事冲突。它们现在仍然是潜在的军事对手。还可以想象中国也可能跟朝鲜动武。上述八个国家和地区的军队均名列世界25支最大军队之中。美国与自己的近邻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军队在兵力上为六比一,它们之间的军事冲突是根本不可设想的。而中国则不一样,尽管它的军队是世界上最大的一支,但即使撇开较远的美国不算,[5]七个主要邻邦和地区的兵力加在一起,竟比中国兵力多一倍。”同时,中国周边地区核扩散的趋势也很严重,世界七个公开拥有核力量的国家中,就有四个在中国周边地区,而朝鲜也公开宣布自己拥有核武器,中国已经被核武器国家所包围。同时,近邻日本同样拥有将核技术转化为核武器的潜在能力,是拥有核武器的潜在国家,这使中国周边地区核扩散的情况日益严重。中国被核武器国家包围的现状构成了对中国外交上的威胁,也使中国及周边地区笼罩在核武器的阴影之下。第二节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沿革

封建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萌发建立到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瓦解,其间有近三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制度对中国历史有着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科技成就都是在封建经济最高峰时所创造出来的。一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是宗法制度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一)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确立完善于夏、商、周三朝,并影响之后的各个封建朝代。宗法制度的前身是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父权家长制的主旨是确立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这也取代了原始社会前期的母权家长制。夏、商两朝的王位多数是传予儿子或兄弟。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周王朝对王位继承有了明确的规定,[6]只传长子,并且规定“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其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关系,同时确定天子为“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子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见图1-3)。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图1-3 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最鲜明的结构特征是“家国同构”,指的是家族、家庭与国家在结构上有共同之处。在宗法统治制度下,政治结构形成一个金字塔形,最上层的天子拥有整个国家的权力、财富和土地等。

春秋以后,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已开始瓦解,周天子式微,以下欺上、僭越礼制的现象普遍发生。到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出现,如郡县制、官僚制、俸禄制等,这些都冲击着家国同构的统治体系。秦汉时期,分封制逐渐被郡县制取代,族权与政权逐渐分离,除了君王即位仍由宗法制决定,其他政府机构官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用“尚贤”原则,对宗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没有消除宗法制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得到极大发展,地方的豪强势力逐渐崛起,形成宗法性的门阀士族。这种宗族以自己的土地为基础,建立起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经济。这些宗族组织联系成员的纽带是宗族关系,同姓之人聚族而居,叔伯兄弟的亲热称呼掩盖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实质。到了隋唐时期,由于科举制度的兴起和庶族地主阶级的强大,极大地冲击了宗法制度,宋、明以来,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援,族权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宗族,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核心内容。它指的是君主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初步形成是在战国时期。由于新兴地主阶级力量不断壮大,为了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的需要,初步确立了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

秦统一后,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央政府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亲自选拔,不按照宗法制度实行世袭;在地方政府制度方面,秦朝实行的是郡县制。每郡设有郡守(相当于省长),郡下辖县,每县设有县令。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将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再集中于皇帝一人。这套由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在中国之后的各个封建王朝中都被使用。

西汉时期,王国势力膨胀,严重影响了中央集权强化。“汉景帝颁布了由嫡长子继承诸侯一倍的‘推恩令’和限制诸侯王活动的‘附益之法’。”巩固了中央集权。汉武帝还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自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图1-4 隋唐时的三省六部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了三省体制,隋唐时期正式确立完善为三省六部制度(见图1-4)。三省指的是尚书省、内史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主要处理日常政务,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六部分别是指吏部、礼部、兵部、度支部(后改称民部)、都官部(后改称刑部)、工部。三省六部是隋唐一直到宋代的中央权力架构,这一体制使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完善。

宋朝的政治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相权大幅萎缩,加强了皇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废除丞相和中书省,所有政务由皇帝亲自处理,自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彻底消失。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帮助其处理政务,这也是明朝内阁制的前身。明成祖年间,内阁制度基本确立。明嘉靖年间,内阁已成为最高的政府决策机构。

清朝时,随着皇帝专政集权体制的发展,自1677年起,康熙设立南书房随时发布重要政令,实施高度集权。除了南书房外,清朝还设立了军机处来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军机处起初只是一个临时机构,但却直接向皇帝负责,最终成为清代最核心的权力机构,也使清代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作为中国沿用了数千年的政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大的。由于中国封建的自然经济具有分散性和保守性的特点,所以需要依赖政治上强大的力量来稳定社会,抵抗外敌;且封建地主阶级同样需要一个强大的政权来巩固自己的地位。虽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符合各阶层的需求并与封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但也有许多消极作用,特别是在清朝末期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三)中国近现代的政体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原有的封建制度被外力打破,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不甘心落后和被侵略的命运,积极探索国家出路。于是,中国的地主阶段及资产阶级在“师夷长技”的思想影响下,仿效西方,提高科学技术并尝试新的社会道路,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清王朝是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封建统治的政权,但是,由于外来入侵对中国社会的冲击,中国逐渐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王朝内有太平天国为代表的农民起义、外有殖民入侵的形势下,其性质也发生了半殖民地化的改变,成为外国侵略势力在中国扩张的工具,其标志就是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建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权势凌驾于原有六部之上,压缩其他部门职能,与帝国主义勾结,出卖国家主权与利益。

在中国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空前尖锐的情况之下,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它在中国的地位,进行了两次变革。第一次是19世纪60~90年代的洋务运动,以改变中国科技落后在外交中的被动、被侵略的地位;第二次变革是清末新政,它已经上升到对政治制度的变革。洋务运动在“国强民富”的目标下,大力兴办军用、民用企业,兴办西学,为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洋务运动这种依附于旧有王朝的变革持续了30年,却在甲午战争中以惨败收声。清末的新政宣布“预备立宪”和组建责任内阁,并在军事、行政和教育制度、法律上进行变革,但最终的变革只是用“皇族”为核心的“皇族内阁”仿效资本主义制度的“责任内阁”,并以此代替和掩饰封建专治统治的本质。在这种以“中体西用”为目标的假“新政”,根本不能触及封建统治的基础,更无从解决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纷纷效仿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对中国走资本主义的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道路进行尝试,但是,历史证明,这两种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都是行不通的。

1895年4月,康有为在北京连同1300多名举人联名上书当时的光绪皇帝,提出变法要求,史称“公车上书”。此举拉开了清末维新变法的帷幕。在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不断推动下,1898年6月11日,光绪帝颁布“明定国是诏”,正式宣布变法。在变法期间,光绪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政令,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经济方面,提倡开办实业;取消满洲旗人由国家供养的特权;政治方面,实行广开言路、裁撤机构、整顿吏治;军事方面,主张采用西方的训练办法来编练新军、积极扩充海军力量;文化方面,提倡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与技术,废除八股取士制度。这些政令的目的在于发展资本主义,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但由于资产阶级势力太弱,而封建势力过于强大,最终变法只持续了103天,史称“百日维新”。这次变法是中国由封建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试图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向君主立宪制的尝试。

中国同盟会创立后,孙中山把“创立民国”的政治纲领阐发为民权主义,主张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认为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是中国近代长期落后和被侵略的根源。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实行内阁制和三权分立制,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此后,袁世凯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建立了北洋政府,实行封建军阀政权,但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共和国政体,国名仍叫中华民国,尽管只是个有名无实的“民国”。

此后,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体在内阁制、总统制、君主制之间变来变去,政体成为封建军阀手中翻云覆雨的工具。二 新中国成立之后至21世纪初的中国政治制度变化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十多个法律和法令,批准了国务院制定的一批行政性法规,积极开展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

中共八大召开后,在它的正确思想指导的初期,它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调整和经济建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后不久,由于党的“左”倾思想的影响,我党错把“阶级斗争”当作当时社会的最主要矛盾,使我国的政治制度逐渐高度集权化。

此后,“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和践踏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把政治制度中原有的一些弊端发展到了极端,给中国政治、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是中国政治制度最为不正常的时期。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局部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政治制度的规定。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作为新时期全党的指导思想。在随后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三节中国当前的政府结构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

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届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式成立。同时,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月,第二届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并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处理日常政务,颁布决议案和法令。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颁布和修改宪法;组织指导武装力量;审议重要的内政政策方针;确定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权限,裁判地方分歧;制定刑事法律及民事法律;与外国缔结各种条约;等等。抗战期间,由于国共两党达成统一战线,但在中国只允许存在一个中央政权,中国共产党因此在其领导的根据地上建立了各级参议会制度。

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国共两党统一战线破裂。共产党在其管理区域内取消了参议会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5年10月,陕甘宁边区提出建立乡级人民代表会议。随后,各个区域都建立了村、区、县、省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此为雏形。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在建设的头几年,因为国内局势并不稳定,很多地区还存在军事冲突,而且土地改革也尚未完成,所以当时并不具备在全国推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在这期间,由中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在1953年上半年发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代表第一次全国性普选的开始。在1954年9月15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一系列新中国的根本法律。这些法律更加肯定,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1957年“反右”运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彻底摧毁。在1979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逐渐恢复。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人大会议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自此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完全定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和健全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了4个委员会,但预算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在大会期间进行工作,大会结束后就没有什么活动了。所以,实际上只有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具有专门委员会的某些性质,但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与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还有一定的区别。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6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协助全国[7]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等,[8]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代表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见图1-5)。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和修改民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再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修改其他法律须由半数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意后才可通过。任免权主要包括选举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和相关组成成员。任免和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9]决定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最高决策权主要包括审批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和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审批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审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立;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最高监督权主要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对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图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有限立法权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完整的立法权,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有限立法权,即有权制定地方性相关法规但前提是不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违背。县级以下(含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具备此项权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10]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策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文化、民政、民族等工作的相关事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地区内的经济预算、计划等相关事务;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等。3.人事任免权

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1]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4.监督权

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二 中国的行政结构(一)中国行政机构的历史发展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党员数量少、组织不健全等客观原因,在一大上经讨论决定由陈独秀、李达、张国焘组成中央局,领导党的工作。这也是中央政治局的前身。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了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在会上决定成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将中央局改为中央政治局。增加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这一领导机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党的人数从一大时的50人增加到五大时的5万人,而仅仅一个中央局已经很难有效地领导全党了。第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组成。

在中共七大之后,中国的“四级领导体制”基本定型并沿用至今。四级领导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保持领导力的基础制度。四级领导体制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主要的领导核心。

中国主要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分配而来。(二)中央政府的构成和性质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中国的一切重要事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这些决定大部分是由国务院来执行。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制。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最后由国家主席任免。总理制的主要内容是由总理领导国务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会议中听取各种意见并最终做出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负责协助总理工作。在外事活动中经总理委托的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可以代表总理。

国务院为了管理国家繁杂的行政工作,相应地设立了一些工作部门,它们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是本部门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领导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12]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中国国家机构实行的是单一制,由中央政府统领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垂直领导。根据《宪法》,中国行政层级分为五级,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市、自治州,县、[13]不设区的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根据单一制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机构都必须受上级机构领导,对上级机关负责。法律规定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领导,也规定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各级政府,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政府的组成人员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1.依法设置原则

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人员编制确定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2.完整统一原则

整个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权力必须完整,国家行政组织内部应当做到政令统一,同事互相协调配合。3.适应职能需要原则

行政机构的设置首先必须适应职能的需要,职能内容决定职能机构的设置。如果行政职能变化,则行政机构也进行相应变化。4.职权相称原则

行政权力应与行政职位相符合,行政责任应与行政权力成正比,职位、职权、职责应当一致。第四节中国的政党体制与选举制度一 中国的政党体制

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一党领导体制;二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多党合作制。

1948年初,各民主党派公开宣布支持革命。随后,各民主党派又发表通电、决议,响应中国共产党1948年5月1日发表的关于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应中国共产党的邀请,陆续进入东北解放区和华北解放区,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参加筹备新政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他们与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和各方面的代表一起,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庄严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正式形成。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民主党派受中国共产党邀请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治工作,共同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政权建设,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活动。这种合作关系对当时加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巩固人民政权,彻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和反对帝国主义的封锁,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随着1953年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公布,各民主党派参加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和带动其所联系的阶级、阶层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4]为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平改造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贡献。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各民主党派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文革”时期,一些民主党派被错误地定性为“反动组织”,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成员遭到了迫害。在拨乱反正之后,民主党派重新回到了中国的政治舞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1979年10月,邓小平明确指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15]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9年,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写入《宪法》。

一党领导的实质意义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不与任何政党分享国家领导权。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即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国家。中国共产党一党领导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允许其他竞争性政党存在;二是所有政治机关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合作指的是各民主党派可以以参政党的身份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具体参政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按照中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人大常委及其专门委员会中,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人士。

多党合作制度除了与共产党联合参政外,还有另外一种制度就是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召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议等名义,向同级政权机关的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府提出议案;政协委员进行工作视察;政协委员提出提案、举报、批评和建议;政协委员参加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根据情况邀请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16]关领导人就大多数委员关心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或进行协商。二 中国的选举制度(一)中国选举制度形成的历史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选举细则》《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在1953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确定了中国选举普选性原则和相关流程及规章制度,从而正式确立了中国的选举制度。自1953年后的十余年,中国的选举制度正常运行。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开始使选举制度几乎瘫痪,直到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之后的近十年时间里,我国的选举法案又做了多次修订,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日益完善。(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1.普遍原则

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名公民,均不得因其财产的多寡,在一地居住时间的长短,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不同,性别、职业和家庭出身的差异及教育程度的高低等因素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些都充分表明,在中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范围是十分广泛和普遍

[17]的。只要公民具备两个条件即可参与选举。一是年龄条件,二是政治条件。即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限制或歧视。只要是符合年龄条件和政治条件的任何一位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不会因为民族、家庭出身、财产情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而受到影响。这体现了平等原则和普遍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的选举投票采用选举人不公开的制度,也就是无记名投票制度。在选票上只标注自己选中的被选举人,不签署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允许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无记名投票制度能使选举人在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能代表自己意愿的被选举人。中国《宪法》及《选举法》规定: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③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在实践中,给予上述行为以刑事处分时,可援引《刑法》第142条、第167条、第146条规定。对上述①类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上述②类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上述③类行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8]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三)中国选举制度的特点1.中国选举制度的优势与选举制度的原则密切相关,选举原则体现了制度的优势

第一,享有选举权力主体的广泛性。

中国的选举制度具有普遍性,对选民资格的限制非常少,除了年龄限制之外,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对选民的居住时间、财产、教育程度、职业等各种的限制。中国选举实行的是按照选民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划分的选区制。这样可以解决中国人口众多造成的选举面广和工作量大的问题。在《选举法》中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中国选举制度及其基本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第二,选举原则与实践结果的一致性。

中国的选举由国家提供所需经费和物资设施,以保障选民和候选人能够真正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选举的原则和实践结果是相统一的;而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和结果则大相径庭,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虽然也规定了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秘密投票等原则,但选举实质上是资本家之间的权力争夺。选举的运作与金钱密不可分,高[19]额的竞选费用使西方国家的选举几乎成为“富人的游戏”。2.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选举制度的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

第一,选举法调整范围有限。

虽然我国的选举对象可分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的选举三种,但目前的选举法调整范围只限于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没有一部完整的选举法把三者统一起来。

第二,选举基本原则不够完善。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选举原则还有待完善。如在我国的选举原则中缺少竞选原则和公开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不到位。

第三,选举程序设置不完善。

我国选举法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的问题很容易使选举的基本原则在操作过程中形同虚设,无法实现设立选举法的真实目的。如选举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根本不进行差额选举等。

第四,选民的监督流于形式。

按照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没有对被选举人的罢免权,而只有罢免提案权和表决权,事实性地把被选举人的罢免权交给了主席团。

综上所述,今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重点必将是强化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在完善选举法制建设的同时,强化司法对选举的监督职能。第五节中国的政治文化与社会参与一 中国的政治文化(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特点是王权主义下文化的多层次性。

王权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一以贯之的主导思想和核心。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无论表现出多少种千变万化的形式,其本质都是为维护封建王权统治服务的。在中国传统的实践中,传统政治文化表现为以维护君主专制体制的政令法规的制定,以及以理论的形式通过多种社会渠道掌握人们的思想,宣扬王权至上和神圣不可侵犯。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以王权主义为主线的前提下形成的多层次文化,不过是王权主义从属、补充或者是派生的形式而已,如封建统治制度下的宗法观念、清官思想以及平均主义等。(二)新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

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改良,成为适合中国社会环境的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和社会关系的法律体制、规则惯例,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四大政治制度。为了使新生的政治制度得到政治文化的合法支撑,中国共产党的精英们主要选择了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通过一次又一次群众运动形式让最广大的人民在各种社会运动中享有相关政策实施带来的现实利益,从而获得民众的认可并逐渐内化为人民的内在行为规范,由此来宣传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新的拨乱反正时期,在新生代政治势力的宽容下,在外来政治思想的渗透下,各种政治思潮泛起。在对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面对各种新的社会现象,自由主义思潮获得了青年知识分子的理解,在一片理想主义情结中,自由主义支持者们寻求激进改革的路线,并意图直接挑战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结果遭到挫败。在对悲剧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民族主义获得了大众的理解,也成为国家领导层面的维护现有政治体系并应对外来政治压力的重要工具。传统激进主义也融合了新的民族主义时代元素,面对新的大众多样化诉求,意图在维护原有社会制度的层面对外抗争、对内争取舆情的支持,但21世纪在地方实践中遇到了严重挫折,逐渐归依到新国家主义的旗帜下。

当前中国正进入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新的政治体系硬件尚未形成。各社会利益集团站在自身的立场,都在努力地支持有利于自身的政治文化宣传。持文化民族主义、保守爱国主义、层次威权主义的新国家主义和主张个人自治、财产私有、限制政府权力的自由主义,二者围绕着主流意识形态正形成拉锯战,不仅在学术领域和民间争取大众支持,更是为了获得领导层面的支持并意图影响国家政策而努力。当前事实上对现有国家政治制度起到支撑作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其建立在邓小平理论之上并仍在不断发展,作为一种改良型政治文化,目前居于中国主流地位的政治文化。

主流政治文化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软件方面,能够在最广域范围内为本国政治制度提供相应的政治合法性支持。因此,国家领导层针对社会改革实践,不断适时总结改革经验,推出新的政治思想文化,并不遗余力地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宣传普及,以引领主导国家政治思潮的发展。改革开放时代,继邓小平理论后,“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继推出,这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对实际经济利益的现实追求,未来中国的政治文化将继续维持对生产发展的支持。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也将会是中国政治领导层进行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后期建设的主要内容。

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计划经济上层建筑成为被改造的对象,相应的,新的政治文化却尚未被完整地建构起来。这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先由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构建一个理想的自由民主国家,然后鼓动广大社会公民推翻原有社会制度的过程相反。中国是先进行经济体制发展,逐渐由经济发展要求做那些政治制度的改革,并分时间、分阶段地改革,是一种倒逼型、自上而下式的政治文化建构过程。当前,传统的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在努力寻找着自身的生存土壤,形成与原有的主流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并驾齐驱的格局,构成了当前中国政治文化的多元化结构现象。二 中国的社会参与[20]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只有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国家机器的运转才会良好,新的政权合法性输入才能顺利抵达现有的政治体制内。适当合理的社会参与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管理成本浪费,形成政府和群众良性互动,共建新型政治文化的氛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达成利益的妥协,实现社会和谐。

当前中国的社会参与特点如下。

第一,当前中国的社会参与可以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两种类型。制度化的参与方式主要依据人民民主的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化途径。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依靠各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载体在各个层面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但是,所有这些制度化设计都是建立在原有的完全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新的改革开放的时代,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中份额下降,混合所有制成分上升。比如退休下岗的工业类职工早已经脱离了工会自谋出路,而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并没有组建新的工会,原有的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渠道便堵塞甚至消亡了。

第二,伴随新的社会群体不断产生,非制度化参与的比例不断上升。在新的改革开放时代,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产业链分工作用下,新的社会群体不断产生,他们在原有的政治框架内并不能够很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引发参与途径的改向和变异,如果政府引导不当或者严加控制,往往会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新社会群体政治参与途径的激进倾向。

第三,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伴随着社会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和现有的科技发展带来的网络时代信息爆炸,也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公民的参与意识逐渐得到提高,从“三公”消费到政策制定,广大公民为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社会参与权而不断努力。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早就指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21]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第四,从社会参与动力上看,有由经济驱动向政治驱动转变的趋势。原有的狭窄单一的政治参与渠道与日益扩大的公民政治参与需求催生了新的制度化之外的社会政治参与途径。比如,民间组织的兴起是相关利益群体自发组织起来形成新的组织载体以维护自身权利的结果。原有的个人接触和公共舆论参与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政府对曝光事件的处理力度也可以发现网络政治参与已经由非主流渐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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