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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3 1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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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伯庭,杨志宏等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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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艺术:辩护与代理之韬略

律师的艺术:辩护与代理之韬略试读:

序言

时光荏苒,笔者从事律师行业已三十多个春秋。入行时的懵懂与瓶颈时期的困惑都已是昨日的风景,如今笔者已近耳顺之年,回首从业以来的所见所闻,深感律师作为以法律为工具疏浚正义之河流的劳动者,必须把法律实践放在律师工作的首位。

律师工作的实践性来源于法律的实践性。诚然,想要给法律下一个定义是极其困难的,即便法律与人类社会伴随始终,但是从古希腊先贤以来,无数志士仁人在法律的概念面前都无功而返。虽然法律的概念超出了人类认知的范畴,然而法律实践性的存在却是能让每个人感知的。因为一个法律体系必然有其深深根植的历史背景、人文环境甚至自然环境,其背负的不仅仅是立法者的考量,更多的是对立法者所处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条件的考量,法非立法者所立,而是立法者所在的社会所立,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的必然关系。”某种意义上,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的理论法学,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沈四宝先生曾言“法律的灵魂在于实践”,脱离实践的法律不可能得到遵守,脱离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就如同自说自话,没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律师作为以法律实践为业的工作者,更应当重视法律实践。

也应当注意,律师的法律实践并非完全符合所谓的形式逻辑的,即律师的法律实践并非是机械的、死板的和教条主义的。笔者以为,律师的业务活动是一种感性的实践活动,这也正是本书命名为《律师的艺术》的缘故。实践是经验性的,其艺术即是从经验中理性地归纳总结出来的。美国大法官小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一语点破了律师行业的玄机。不少成绩十分优秀的法科学生,在通过了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界却不能应付自如,其原因就是缺少经验。而经验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经验,另一种是间接经验。在直接经验这一方面,刚刚进入法律实践领域的律师新手似乎永远也无法超过他们的前辈,但若新手善于吸收前辈的经验(间接经验)和教训,他(她)可能会很快超越他们的前辈。而本书,则是本人通过长期法学研究的律师实践活动而得出的粗浅经验,现呈送给读者,敬请诸位同仁赐教。王伯庭2017年6月29日于江苏省徐州市盛佳大厦11楼上篇总论第一题律师的艺术——如何培养优秀职业律师的素养一、导言“尽管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律师都是平等的,但是他们在法庭辩护中总不断地显示着各自才能的高低优劣”,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所难免的。虽然律师受到尚不够健全的民主与法制的制约,但我们仍然从事着自己的职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实行,WTO的加入,如果我们还用二十多年来没有多大改革的方式和方法,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则是远远不够的。注重律师的艺术是当务之急。

所谓律师的艺术,就是一种说服的艺术。古今中外,没有什么会比说服人更难的事了。可想而知,律师这个职业所面临的挑战是很大的。尚且,律师的艺术,又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是律师业务水平、思想水平和工作才华技艺的集中展示。律师的艺术就是为了促成己方欲获得的判决、仲裁书而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向法庭、仲裁庭阐述案子的方法。所以,作者倾向于简单地把它叫作“说服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有人认为这个定义既过于广泛,又过于狭窄,也有人批评说,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而这种含义一定会招致道德上的非议;或许这样的批评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即使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而有各种保留,就我现在要谈的题目来说,我们可以接受一位古希腊人的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自诩“从事律师职业,就意味着必然能得到公众的尊敬和羡慕,意味着必将在社会上获得较高的声誉和优越的地位”,这是十分愚蠢的自欺欺人之谈。十九世纪,英国大律师、大法官西蒙爵士,认为,持这种看法是“一种严重的偏见”。

掌声、鲜花和桂冠固然是每一个辩护(代理)律师所希冀和期望的反应和效果。在舌战剧烈的法庭论坛,论辩者以“锵锵据金玉、句句欲飞鸣”的恢宏口才,雄辩滔滔,势不可当,裹挟着论辩风云,直捣论敌要害,直辩得对方顾此失彼,招架不住,博得满堂喝彩。有人说这种攻则克、守必固的雄辩,这种令人陶醉的桂冠般的喝彩,便是法庭论辩所需要的终极目的,便是评判法庭论辩艺术的成败的标志。而完美的论辩技术与强烈的艺术反响,显然是法庭论辩所必需的手段和效果。毫无疑问,对法庭论辩艺术的评判,也是一个重要的评判系数。法庭论辩是一种理论对抗,也许道路只有一条,但是说理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论证方式,采取不同的论据材料,甚至还可以注入不同的感情色彩,运用风格、特色各异的言辞表述,从而产生不同反应。但是,法庭论辩艺术如果只限于论辩技术的完善和论辩效果的强烈,那么,法庭论辩势必流于一场谈纵论横的雄辩竞赛。黑格尔在他的学术著作《美学》一书中写道:“一般来说,演讲里的最高终极旨趣并不在于艺术的描述和完美的刻画,他还有一个越出艺术范围的目的,他的演讲形式结构毋宁说只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利用来实现一种非艺术性的目的或旨趣……用来使听众达到某一种信念,做出某一种决定,或采取某一种行动”。按照黑格尔的论述,论辩的技艺和效应还只是一种法庭辩论的艺术,巧于辞令,其论证如何缜密,情感如何动人,语言又如何优美,听众反应又如何强烈,但是,如果未能达到终极法庭论辩特殊的目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那么,一切努力都是枉费心机。

完整的技艺与实现“终极目的”的结合,是评判法庭论辩艺术的标准。论辩技艺显然是重要的。从我国法庭论辩艺术的实践来看,这又是我们执业律师需强化的理念。在法庭论辩中,或许论辩者拥有公正和真理,然而却招致旁听者喝“倒彩”。这或许是你辩技太“臭”,或者是与听众的意见相左,对此,你所做的仍只能是调动一切艺术手段,宣传真理,并将真理与公正扮成听众所悦目的“新娘”,使之拥有听众。从某种意义上讲,论辩技艺与效应之所以成为评论法庭论辩艺术的标志之一,就在于通过它,能够更好地揭示真理,弘扬公正,并掌握我们所面对的听众。

律师的艺术,不是一种空洞的词语界定,它是由诸多构成律师执业的综合素质、理念、道德、情操等诸多因素所构成的规范统一体。二、律师的艺术之一:正确的执业理念

通说认为:律师的职能就是帮助法庭、仲裁庭得出正确的判决。在所有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对有关的问题总持有不同的态度,这种态度的不同引出了法庭上的争论。如果没有辩护(代理)律师的协助,法官将难以从虚假中甄别出事实从而获得满意的判决。律师协助辩护的好处就在于,使争讼的双方尽可能的以最佳的或最有影响力的方式在公正的法庭面前来陈述他们各自的理由。律师的职能与法官不同。他们的职责就是以富有吸引力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方式来阐明其当事人的理由。对上述关于律师执业理念的界定,本人认为是十分不全面的,而仅仅是对律师执业理念一种现象上的表述,而忽略了律师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的政治属性和对于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律师的辩护(代理)对国家和他的当事人负有双重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着手组建新型的律师组织。律师队伍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扩大化的反右斗争使新中国的律师制度遭到了重大的打击。1979年,邓小平高瞻远瞩地认识到律师对于民主与法律建设不可低估的作用,他再三强调: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全国各地才陆续开始重建律师队伍。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按照它的规定,律师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也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变成自收自支的单位,称之为新社会组织。随着2008年中央领导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将我国律师重新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我国律师事业打开了一个新的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内涵: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法律工作者则可以统称为法律家或法律职业人士,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一般法律工作者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代办等。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法律职业(仲裁人、调解人、公证人、法律技术员等)以及立法者、法学者。

目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业。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全国2万余家律师事务所的科学发展和26万余名律师的依法执业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了解了一些西方国家执政党的宗旨和国民对执政党的支持、反对比例,结果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是完美无缺和没有反对派的,只是拥护者多少而已。我学过共产党党章,你必须承认它是一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章,从情、从理、从法你都没有理由去反对它。维护我们祖国和执政党的形象是中国执业律师的首要责任。

在我们这样有着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试想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去管理、去维护它,就会出现像世界有些国家那样的人间悲剧,受苦受难的最终就是我们广大的平民百姓。所以我们每位具有中国国籍的律师,不论你是否是共产党员,都应当本着拥护执政党和爱我们自己祖国的基本准则去维护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尊严。如果我们对执政党和政府有意见,都应当按宪法和法律授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并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和提出,决不能被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而去做有损于我们自己祖国的事。特别是律师在为那些暴恐、邪教组织犯罪被告人的辩护过程中,必须坚持决不把有罪的人按无罪辩护,同时也决不让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职业道德底线,让我们每位律师都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祖国骄傲的人,我认为这是我们中国律师应具有的政治理念和第一社会责任。

许多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只会埋头赚钱,不关心国家大事,不考虑社会正义与公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比如,日本律师不但经常低收费地担任国选辩护人,而且对国家的前途、国家的立法活动十分重视关心;在日常生活中,日本律师也热衷于社会公益活动,经常无偿服务于社会。与之相应,日本律师联合会明确提出: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公益性的崇高职业。

当今社会,随着国家权力逐步退出,社会自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在向多元化发展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当社会结构剧烈变化时,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时,个体、群体和国家之间利益冲突加大,摩擦加剧,变化越大,摩擦越多,对法令规则制定的要求越迫切,法律服务就越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是操作规程、解释法律的专家,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高手,他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的权利被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利主体侵犯。另一方面,律师还是“维护人权”的正义使者,因为律师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程师”,人们对律师在正义、公平、自由、人权等价值的实现上有更深的期待。中国律师应当成为实现依法治国的主力军。

2011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地宣布: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这种历史的背景下,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体系,已经成为中国律师行业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根据我国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基本要求。我认为:中国的律师应当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中国梦而奋斗!

首先,要有“党的事业至上”的社会担当。“党的事业至上”的社会担当,是中国律师最根本的职业目的和追求。因为党的事业的终极目标与律师的职业追求和远大理想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的社会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借鉴全人类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两条路径的冲突与对撞、交流与融合而做出的新探索、新突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伟大实践已经并继续证明,只有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只有结合中国的国情,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担当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部分第一节十分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认真研究和考量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追求,应当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是和我们律师所孜孜不懈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完全一致的。永远忠于党的事业的社会担当,是我们律师的首要社会担当。

忠于“党的事业”的社会担当要求我们:

一是要在开展律师工作中,分析和处理一切法律事务的时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党的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依法有机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其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实践的结晶,是我们律师工作的源泉。

二是要在执业中,在研究和理解法律条文时,只有时刻不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不至于曲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实质。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如何紧紧围绕党中央的工作大局,为维护我国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是摆在我们广大律师面前的重大而艰巨的社会责任担当。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必须紧紧的为防范经济危机和保障促进我国经济回稳作为其执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当前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情况下,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国家经济发展路线保持一致;与人民群众保持一致。自觉地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自己执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其次,要有“和谐社会”的社会担当。“和谐社会”的社会担当,是律师事业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保障稳定,促进和谐”也是我们律师工作的努力方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作为特殊群体的律师,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其社会担当。

一是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社会关系和谐,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大家和睦相处在美好的社会环境中过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是不断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是一个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需要进行很长期的艰苦努力。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调整自己观念与行动,共同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具体对律师来讲,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执业为了群众。才能真正做到执业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致力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倡导的8个方面的荣辱观的良好风气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办事要出于公心,想事要心系百姓,断事要讲求原则;处事不随风转向,陈事要直言不讳;险事要挺身而出,成事要不贪钱财,败事要敢于承担责任。

二方面不仅要追求“利”更要追求“义”。律师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学识价值服务的同时,需要向社会显示其承担的责任;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要通过各种方式回报社会。作为一名律师,要时刻牢记,要给予国家什么,给予社会什么,给予当事人什么,而最终律师会得到什么。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很多律师同行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愿意办理农民工案件,不愿意资助失学的儿童,不愿意对灾区人民群众捐款,不愿意办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只追求标的大的商事案件的办理。就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改正。

三方面不要纠诉架诉。我们在办理案件中时常发现,一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同意进行调解结案,而代理律师不同意一审调解结案。诚然,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故意怂恿、蛊惑当事人违背基本事实,不计后果、成本去上诉,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就失去一个做律师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是为人所不齿的。

四方面是从我做起。人是社会的细胞,没有每个人的自我和谐,就不会有社会和谐的肌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每个人来说,不仅要与自然之间的融和、与社会群体的“和合”、与单个行为之间的和睦,而且与自己的思想行为和谐。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律师对自我和谐却不在意,甚至做得很糟糕。有的对社会现象不见阳光,只看阴影,对任何事物横挑鼻子竖挑眼,牢骚满腹,自己把自己搞得心不平气不顺。还有工作、事业与生活,单位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很不协调,甚至顾此失彼。如果每个人心里充满了这样那样的冲突与不满,心理或生理会失衡,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不但影响伤害的是本人,还会影响伤害到家庭和周围的人,如果发生在律师身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自我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情操,一种态度。实现自我和谐,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道德修养的过程,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就是成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和“有益于人民的人”的过程。只有不为私欲遮望眼,才能正确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吾日三省其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透惑,管得住小节,才能不断提高战胜自己的勇气和力量。在和谐自我的基础上去“齐家、治国、平天下”。三、律师的艺术之二: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崇高的事业,而不是商业经营活动

与商业活动不同,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律师也要吃饭,也不免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但是,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目标。他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则。一个好的律师,他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更应当是仗义执言,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卫士,他不仅应当以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更应当始终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和公平的和谐统一。

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很多律师把其职业作为一种经营性活动,以从当事人处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时常有的律师不乐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常有的律师不乐意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常出现个别律师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收取当事人标的的百分之三十、四十、甚至五十、六十的费用。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在经济上极少有人能成为中产阶级,而成为经济上层的几乎没有。因为他是完善国家民主和法治的脊梁,不是一个以千方百计获取利益为目的的商人。

在我国,律师虽然从当初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今天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但是其上层建筑的地位没有变,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服务的宗旨没有变。

面对WTO与国际竞争,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律师业商业化、规模化甚至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现实中,一些律师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价值坐标,在执业中“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严重破坏了我国律师的职业声誉与形象。实际上,法律服务并不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它只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调整机制的一种。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即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性行业,它是国家和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不仅不是“自由职业”,更不是“自由赚钱业”,我国律师业普遍实行业务提成制,商业气息过重,这种制度是有问题的。商业性不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商业倾向必须受到合理限制。在很多国家,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也是社会政治人才的巨大后备资源。我国律师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的“法律职业精英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在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当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肩负特殊的历史使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本身就应当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现实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冲突和矛盾,没有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威和地位。可以说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四、律师的艺术之三: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职业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职业确实是有些人满为患了。但从另一个方面讲,情况却并非如此。的确,在这一领域中,似乎远远超出了需求,而且这种供过于求的状况是如此的明确,以至于人们曾认为要限制申请加入律师队伍的人数。但是人们忘了这是一门博学的职业,所以,虽然它的大门永远向着所有欲进入者敞开,但投身于律师职业的人们必定对选择这一职业做过深思熟虑的思考,并且完全意识到在这一要求很高的职业中,成功的机会并不是唾手可得的。

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律技术的复杂性不弱于工程专业和医学专业的技术,除非一个人已经完全掌握了一部复杂机器的原理和性能,完全了解如何开动这部机器,如何操纵这部机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故障时)如何来应付,否则,任何人都不会把操纵这部机器的任务交给这个人。但是,若想熟悉地操纵这部机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首先,要学习理论。不学习机械的理论,只能成为一个能够“摸索着干的人”,却不能成为一名机械工程师。不了解生理学和医学的知识,就只能做江湖郎中,而不能成为医生。不过,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为了成为一个优秀的工程师和医生,还必须接受长期的实践。对于律师来说,也是一样。要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必须认真地学好法律基本理论,先成为一名理论家,然而仅有纯粹学术性的法律知识还是不够的。正如工程师必须经过长长的学徒期一样,律师只有经过长期的实际办案锻炼的,从理论——实践——理论多次循环往复,才能成为真正的执业律师。一个人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带着镶着金边的学位证书,穿着闪闪发光的服饰,却突然发现他实际上不知从哪里使用他所学的知识,他定会感到十分震惊。在他能够真正运用这些知识而有所收获以前,他不仅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还必须经过艰苦的奋斗和痛苦的失望。如同其他领域一样,在律师界要想迅速成功,那只有先靠运气。有一些幸运儿认识不少有名的律师,他们刚一走出校门,便在律师界有后盾。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机会是通过艰苦的工作和坚忍不拔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对于律师职业,我已经做了二十年了,所以,我可以自信地讲:机会和后盾都是有价值的,但是现成的幸运是决不能会长久地发挥作用的。在最初阶段起步过于容易的人很难具有埋头苦干和坚持不懈的精神。我见过一些人,他们有着坚强的后盾,很快便在律师界开业并且利用各种不正当的关系介绍的案源支撑起来。但是,他们就像是建立在竹竿上的楼房,一旦支撑物被拿走了,整个大厦也就塌了。我还见过一些人,他们虽然做了很长时间的律师,但是始终没有入律师的门,他们始终在按陈规陋习从事业务,他们从不吸取新的知识,更新自己的观念,做了一二十年的律师,始终处于学徒阶段。按照我的观点,只要是在律师界做事,就没有成功的捷径好走,只有走过漫长而艰苦的道路,接受全面的磨炼才有成功的可能。

法学基础知识是每个律师都必须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的。基本的法学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等基础知识。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础知识,才能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立法规定的都很原则、笼统,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很多法律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正确处理有关案件,律师还应当掌握有关的补充规定和立法、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出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政策的精神加以处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越来越宽,律师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律师对法学知识的掌握不仅要有一定的广度,而且还要具有相当的深度,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当然,律师在法学知识上的称职,并不是要求律师样样精通。在特定的事务中,决定律师是否具备称职地处理该事物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相关因素,包括事务的相对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的性质、律师在相关领域的训练和经验、律师能够对事物进行的准备和研究工作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一般可以称职地处理某法律事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在特定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过必要的研究,一个律师能够在一个全新的领域中提供充分的代理服务。通过与在相关领域已经能够提供称职代理的律师合作,他也能够提供称职的代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是求救咨询于其他律师或与之合作是不可行的,律师可以为某项该律师并不具备通常需要技能的事务提供建议和帮助。然而,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该帮助也应当局限于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因为紧急情况下不经完善考虑的行动将可能危害委托人的利益。

为了保持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律师应当参加继续研究和教育。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健全律师业务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要继续抓好律师业务培训工作,逐步健全律师继续教育制度,完善年度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度律师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不参加者予以缓期注册或不注册。要鼓励、推动律师参加各种学历教育、进修活动。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广播函授等阵地,开展律师业务培训。要广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要组织律师赴外培训,培养一批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高层次律师人才。要开展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新兴业务领域的培训。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健全重大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业务交流制度、学帮带制度,并建立律师培训基金。总之,继续研究和教育有助于律师随时掌握和更新知识,增强法律服务的本领。五、律师的艺术之四:杰出的能力素质

1.提高国际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越来越需要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因此,律师除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外,需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对于经济和科技知识也要有所了解。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事务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调整,如果律师不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是很难的。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律师必须成为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对于特定的案件,律师应当虚心求教于有关的专家、学者。但律师掌握基本的经济知识对于律师开拓业务的范围,增强竞争能力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语言是人类表达思想的工具之一,律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与他人的语言交流。善辩的口才是律师必备的一个条件。无论是法律咨询、参加谈判,还是出庭进行诉讼、仲裁,都需要律师进行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表达。如果律师掌握了相应的法学知识和案件的事实,却无法准确、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出来,无疑会大大削弱说理的效果。能辩而不善辩,不仅对当事人是悲剧,对律师来讲更是悲剧。善辩的口才对于提高律师的工作技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律师职责的重要手段。

所谓律师的语言艺术语言包括口语和书面语言,有人说“律师的语言就是律师在从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使用的口语或书面语言”。我个人觉得,仅仅把律师的语言定义为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语言是有失偏颇的,律师在社会交往中很多场合的言谈举止,都会因为律师的身份而被标签化。不管愿意与否,大家都会用律师的标准要求你、评判你。我们在一个场合,当别人得知你是律师的时候,别人会怎么反应?“律师啊,律师都是口才特别了得”,“律师都是能说会道,很会挣钱的”,还有说“律师都是特别会骗人的”。这种情况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律师群体在公众心中是有画像的,不管画像是否准确,也许根本就是盲人摸象的结果,但是画像是存在的。为什么呢?中国有十几亿人口,但是只有二十几万律师,律师的数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需求,但是就是在任何一个场合,角落似乎都有我们同行的身影,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两个律师朋友。这说明律师在社会上影响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的拓展越来越艰难,生存态势越来越不容乐观。加之我们这个队伍里鱼目混珠,良莠不齐,还有一些影视作品对律师形象的误导,比如《律政佳人》,这个电视剧既没有来源于生活,也没有高于生活,在《律政佳人》里男律师都是染黄色头发,女律师都是穿着非常时尚,好像律师是专门为影视剧准备的,而我们现实生活不是这样的。这就导致律师在大众心目中的画像有时候是被误导的,但是不管画像准确与否,有一点是有共识的,就是提起律师这个群体,大家首先会想到我们的语言。我们在公众心目中语言应该是什么样的?一提起律师就说“是伶牙俐齿的,能说会道的,总之一句话,你们能说,你们会说”。这就回到我们今天要谈论的话题,为什么说各行各业的人都离不开语言,而我们一定要强调律师的语言呢?为什么我们要特别突出强调律师和语言之间的关系呢?这由我们职业特点决定,我们主要是靠语言来工作的,工作中不是说就是写,当然这是表现形式,背后需要智慧、经验做支承。但不管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言,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有一句话说得好,“语言之于律师就好比骏马之于骑士”,语言是律师主要的武器。

律师语言的要求和特点:(1)律师语言要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就要求律师在工作中、法律活动中使用法言法语,但也不要不分场合的使用,否则是有风险的。这主要是由我们法律服务专业性决定的,首先律师使用法言法语的前提是我们理解相关法律术语,我们才能在法律活动中准确的运用。比如说第三人概念,第三人概念既有民法中第三人概念,也有诉讼法中第三人概念,这是不同的,律师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的话就会出笑话。(2)律师语言要具有准确性。律师语言必须准确严密,不能含糊不清。汉语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涉及到数量和时间字眼的时候,建议大家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比如,“估计、大概、可能”,又如“根据法律规定”等,如果可以,尽量说成“根据《××法》××条规定”,准确表述更有说服力。(3)律师语言要具有严谨性。多音词、多义词和标点符号如何使用会使得我们表情达意不一样。(4)律师语言要具有平实性。“平实性”就是律师要具有对法律法规、法言法语、法律术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翻译、传达的能力。写文书的时候应当注意,首先要看得懂。其次要看得很方便。再次,事情原委说明白,道理依据讲清楚,重点表述有引导。(5)律师语言要具有平和性。律师用庄重、平和的语言,彬彬有礼的态度所取得的效果有时候要比咄咄逼人、慷慨激昂、剑拔弩张的效果强得多。律师在执业中不是要挑起事端,是要消灭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是要避免分歧,不是要激化矛盾,是要消解矛盾。(6)律师语言要有才情。律师的语言要规范、严谨、准确,在法律过程中使用法言法语,但是又不能摈弃语言的丰富多彩和表达的多样性。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只是如何运用和掌握尺度而已,使用修辞方法的时候要十分准确,有把握,在得当、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律师在跟客户交往过程中最高的语言境界是句句不谈法,句句不离法,随心所欲不逾矩。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跟老百姓在法言事,跟官员在法言官,跟商人在法言商,跟学者在法言学。这种语言境界是需要修炼、锤炼的,做到之后你就会增加跟社会各界精英对话交流的机会,也就多了成功的机会。

3.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灵活的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反映对案件的认识能力。它同形象思维不同,逻辑思维能力是指科学的抽象,揭示事件的本质,表述认识案件的结果。

在律师职业过程中,接触的案件绝不是现成的案件,案件的情况复杂多样,涉及的材料往往也比较多。这就要求律师对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判断、推理,然后加以综合,最后得出结论。总之,律师必须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可以使律师头脑清醒,条理分析,目光敏锐,善于抓住事物的核心和本质。律师只有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才能自如地运用国家的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变能力,是指适应事态变化的临时处置能力。律师工作的对象,或是错综复杂而多变的“事”,或是复杂而能变的“人”。律师的活动不可避免的涉及种种变化着的事物,这就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通常情况下,律师的应变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控场能力、对答能力、判断能力和补救能力。提高应变能力的关键在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事物真相的掌握。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如果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对案情了解、认识得不深不透,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势必会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只有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学代表一个民族的艺术和智慧。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学按照类型可以划分为纯文学和谎言文学。其中尽了政治谎言、道德谎言、商业谎言、维护阶级权贵谎言等愚昧谎言的文学作品称为纯文学,反之则称为谎言文学。

律师的大量工作都是案牍工作。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律师的工作都要涉及到各种法律文书,而这些法律文书都要求达到准确、精练、严谨的标准。因此,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学修养,提高自己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这不仅有助于律师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件条理清晰,文字流畅,观点明确,论证有力,而且有利于律师了解社会生活和时代背景,增强律师对法律问题的感悟力。如果律师没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是难以胜任纷繁复杂的律师工作的。

5.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化修养。人们常常在生活中追求美,美的东西总能打动人心。而文化修养就是求美的途径之一,我们日常注重文化修养,心中实际都知道是在变正不足发扬长处。律师业注定和社会各行都打交道,不能足不出户,不能只是坐在屋子里搞研究。穿着得体、谈吐优雅、举止文明、思维敏捷、知识渊博、口才雄辩、品德高尚的律师,对客户总能留下深刻难忘的印象;这样的律师在当事人心中总是成功的、优秀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总是很快拉近了和客户的距离,获得客户的信赖;而要做到高尚人格、富有正义、勇于奉献,以礼待人、业务精良等情形,要靠我们律师在日常生活中从一点一滴的文化修养做起,持之以恒,厚积薄发。因此,大凡文化修养较好的律师,他的案源总是广阔、业务发展总是很好。实践证明文化修养对律师事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可以想象,一个不修边幅、衣着不整、吞吞吐吐的律师,他能获得客户信任吗?显然太难。俗话说:“人靠衣装马靠鞍”,良好的文化修养就是律师的得体着装,律师穿着得体的衣服就能获得别人的眼光和好感,进而得到信任、赞美;律师总是要首先获得当事人信任,然后才能获得业务。

孔子说道:“不学礼,无以立。”他告诫弟子,如果不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仪表仪态、不讲礼仪、礼貌,缺少道德修养,就难以立身处世,成就一番事业,并说“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作为有睿智思维的律师,更能理解其中的精髓;即文化修养促进良好形象,良好形象促进事业发展。

6.良好的公关和人际交往能力。人际关系是一种信息和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是最基本而又最复杂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联络感情的纽带。在现代社会,善于交往是一个人的财富。律师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中,要参与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中进行斡旋调解等等。律师的业务活动几乎囊括了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涉及社会各个层次、不同性格、不同品位、不同素质的人。如果人际关系处理得当,当事人就愿意找他排忧解难,政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乐于听取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律师在交往中,容易吸收各种社会能量,掌握各种信息,能认识诸多朋友从而使自己的社会活动范围更加宽广,基础更深厚,这样就有利于业务的拓展。因此,律师要充分认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加强个人修养,优化个人形象,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在交往实践中,无论身处何种场所,都应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在言谈举止,投足举手之间,表现出优雅的气质,潇洒的风度,体现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从而赢得当事人以及交际对象的信任。律师的人际交往有特殊性,它不仅起着公众、社区组织和国家法律结合的作用,而且维系着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统一与尊严。律师在社会交往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原则。其一,平等原则。人虽有社会分工的不同,财富的多寡,官位的大小,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为其提供服务,都要运用正义和法律的准则处理法律事务。其二,互利原则,相互帮助,协同行为,以既对己也对人有利的心态去发展人际关系,切忌唯利是图,计较得失。其三,信用原则。重信用,真诚待人,信守诺言。第四、相容原则。与人为善,豁达谦让,以坦荡宽广的胸怀容四海之人,容不同意见。同时,又不失原则,不失自我,应把握好其中的“度”。

7.健康的心理素质。律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其对象是形形色色的人和错综复杂的事。要在调查取证时细致入微地寻找线索,又要在庄严的法庭上慷慨陈词,还要在谈判桌上与各种对手针锋相对,这必然使律师心理上承受很大的压力。如果在代理活动中出现心理失误,就会违背法律与事实,导致社会正义毁损的恶果。所以,树立健康的心理品质,克服不良的心理障碍对于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律师要有对民主法制的忠诚、高度的责任感,还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律师的工作充满了艰辛,要进行艰难的取证、分析,还要应对复杂的环境、谈判、庭审,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欲诉无门,告状不理,请了律师帮助代理,历经一审再审,若律师没有责任感,没有自觉克服困难的意志力是难以坚持到底的。同时,律师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性质决定了要经常处于独立工作的状态,要从扑朔迷离的情况中明察秋毫,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果断设定出奇制胜的策略,还要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辩论较量,没有自信心也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此,坚忍不拔的意志品格和充分的自信心是铸就成功的重要保障。律师工作要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实,除案件大致情况、部分证据、有关法律条文等预知因素外,还会遇到许多未知因素,如有关案件、人证物证新情况,以及一些具体细节,论辩中出现突发性问题等,这就要求律师必备灵活的应变能力。面对新局势,做到处变不惊,迅速反应;处难不乱,机警沉着,以冷静的头脑,稳定的心理状态应对一切,表现出岿然不动的英雄本色。只有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才能驾驭变化中的局面,从而对法律事务作出正确的判断,设计出合理的对策。在社会生活中,人往往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误,如人格独立性缺损,屈服于权势等各种压力,虚荣心强,自控能力差,感情脆弱,浮躁偏执等。一个合格的律师应有意识地。胜心理弱点,强化心理素质的锻炼,无论何时何地何事,都要以理智统帅感情,以法律规范行为,尽力做到自信但不自负,自谦但不自卑,自尊但不自赏,自爱但不自骄,自强但不自傲,这样才能挑起肩负的重任。六、律师的艺术之五:诚信、勇气、勤奋、智慧

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为了完成这一职业的责任,每个成员都必须忘我地投身于其职责中。无论环境的荣衰,还是命运的变迁,都不能阻止他们前进的步伐。从事这一职业不仅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过人的智慧,有位名人曾经说过:“考虑到人们托之于律师的是一些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对人们来说最急迫的事情,所以律师最好为自己确立一个崇高的标准。记住:当人们的生命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或者当诽谤的毒箭直射人心时,律师的职责就是挺身而出,对受到威胁的生命和财产加以保护,或者为被诽谤者和保护与援救他的人的品质进行辩护。”如果律师对于其职责所必需的素质没有适当的了解,他根本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这一职责按其内在性质是他必须为社会履行的。如果律师的头脑没有被逻辑推理的习惯所调理,他又怎么可能有希望走出错综复杂的法庭辩论之迷宫呢?如果律师没有全面地领会并掌握法律的原则,他又如何可能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中给人以正确的法律建议呢?

律师工作的力量首先源于诚实和勇气。每个时代最优秀的律师都是一些诚实之士,例如,阿尔伯罕·林肯就把自己的名声与成功建立在“倔强的诚实”之上的。而法庭辩论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战斗,在那里,处险而勇气不消就等于取得了50%的胜利。勇气无论在战场上,还是在论坛上,都是一种锐利的武器。

律师工作的力量其次是源于勤奋和智慧。律师的工作是一种真正的勤奋的工作,一个律师必须像演员研究角色那样去刻苦研究他的诉状,靠直觉是不可能在律师工作上取得成功的。然而,律师需要智慧来照亮辩护工作中的黑暗之处,一个律师的智慧之光常常能把法官从不明智的道路上引回来,而后者常常会在这条道上走向判决的失败。(一)所谓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从法律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对于律师而言,诚信的含义更为深刻、更为重要。从广义的社会层面来说,律师诚信应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和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与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从狭义的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来说,诚信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

律师诚信的内容,美国有一个著名的说法:没有总统,社会生活可以照常进行,如果没有律师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当事人按照与律师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对律师的信任。律师职业服务对象的确定性,导致了律师职业内在责任的产生,即律师执业行为在利益取向上的确定性,律师执业必须对当事人保证自身的诚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简单说即是律师应该诚实守信的应然性的职业规定。总的来说,律师的诚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3.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二)所谓勇气,就是律师应当具有刚直不阿的素质。因为律师是道义之师,有责任为社会鸣不平,特别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主法制尚不健全,人治的阴影、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干扰着司法公正,这对律师的执业是严峻的挑战。律师应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以社会正义高于一切为原则,捍卫真理,刚直不阿,不畏强暴,不惧权贵,敢于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勇敢地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三)所谓勤奋,我给予的定义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刻苦、刻苦、再刻苦”。韩愈曾经说过:“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郭沫若曾经说过:“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爱因斯坦说过:“在天才和勤奋两者之间,我毫不迟疑地选择勤奋,她是几乎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催产婆。”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位巨人,无不不是经过自己的勤奋好学所造就的。汉元帝时匡衡凿壁借光,终成一代名相;晋孙康、车胤囊萤映雪,夙夜匪懈,均以学显于世;汉朱买臣负薪,隋李密挂角,皆名重一时;北宋司马光“警枕”之逸事,为百世美谈。(四)所谓智慧,物理学家海森堡给上帝带去的那两道难题是相对论和湍流。他还以为后一题太难,连上帝都不会。我也有一个问题,但我不想向上帝提出,那就是什么是智慧。假如这个问题有答案,也必定在我的理解范围之外。当然,不是上帝的人对此倒有些答案,但我总是不信。相比之下我更相信苏格拉底的话:我只知道自己一无所知。罗素先生说,虽然有科学上的种种成就,但我们所知甚少,尤其是面对无限广阔的未知,简直可以说是无知的。与罗素的注释相比,我偏爱苏格拉底的那句原话,更加彻底。他还有些妙论我更加喜欢:只有那些知道自己智慧一文不值的人,才是最有智慧的人。这对某种偏向是种解毒剂。

在以前,我当然的以为有个性,对自己的能力自信满满,对自己的价值体系深信不疑,对自己的道德激情深感自豪,动不动就指手画脚,尽管没人理睬,或者,即便不动手脚,内心也有太多的不屑,一副不以为然的派头。

而今,我明白,之前,就没有过多独立思考这么一回事,立场是骑墙派的,用来琢磨事儿的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知识,常常是说着自己不明白,也不知道别人明不明白的话,真正从属于自己的没有,能够称得上原创的没有,甚至于连思维的习惯都是依葫芦画瓢,常常因为不够娴熟,不断的犯一些画虎不成反类犬的错误,用来蒙缺乏常识的人是可以的,但终于会露出马脚,自取其辱,就在所难免了。

这样,大约就像是曾经说了一个谎,现在为了圆它,就需要扯更多的谎,扯来扯去,严丝合缝是做不到的,顾住了头,却露出了腚,自以为已经瞒住了天过了海,其实掩耳盗铃,只是欺骗了自己的感觉,丑是丢大了。

于是,我开始积攒勇气去直接面对,不知道能不能够阐述这样的道理:当你发现问题的时候,其实离找到答案就不远了。对于这种抄袭来的观点,没有亲身验证的,底气自然有些不足,但我更相信,学来的见识是有差别的,那些在历史中沉淀流传的智慧和左邻右舍的思想,就是我不想厚此薄彼,高下是有分别的。因为有了怀疑的精神一概的棒打,实在也称不上明智。这大概就是我之所以平凡的症结,从一种极端摇摆到另一个极端,从盲目的相信到妄自的怀疑。

面对一个又一个法律疑难问题,逃避是解决不了的,自然需要积极地去面对,在现实中真刀实枪的拼起来。智慧肯定也不是凭空出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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