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重建视阈下的南宋初期诏狱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8 09:49:10

点击下载

作者:董春林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政治文化重建视阈下的南宋初期诏狱研究

政治文化重建视阈下的南宋初期诏狱研究试读:

绪论

一 选题缘起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在当代西方理论的影响之下,社会史方兴未艾。同时,中国政治史的研究似乎举步维艰,虽然我们无从梳理出两者之间的必然关联,然而,从表面上看,除了西方知识话语霸权制约下的无奈结果之外,也与我们传统的“政治史”缺乏解释能力和叙述魅力有关,除了在社会发展趋势的宏观叙事上颇有建树却又不乏机械教条地图解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中国的政治史叙事基本是“制度史”研究的一种翻版。人们在政治史的表述中,除了了解到堆积出的一系列事件序列和机械的制度描述外,根本无法看到中国政[1]治运作奇诡多变的态势和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联意义。严格意义上说,政治史的研究并不存在不同时段的价值区分,不同场景或背景下的政治行为都可建构政治的本质特征,如果说近代政治史的研究更接近当前社会生活的话,古代政治史的研究则更能剥离政治的美丽外衣,从而窥视人与人、人与社会运作之中可能的合理存在关系。

除了传统的制度化政治史研究之外,以往的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要么过多关注政治事件与政治人物的关系,要么过多描述一个时代政治的大背景。对于前者,我们往往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倾向于对[2]人物的评价或事件的定论;对于后者,我们又常常浮于表面地介绍和叙述,难免将政治归结成制度假象。假若人物的评价能够客观公允也罢,遗憾的是,我们常常以单一的善恶功过作为评价标准来研究政[3]治人物。历史上所谓的“奸臣模式”,便时常影响到我们的研究视[4]角。政治制度常常被冠以贬义的专制主义色彩,而不是切合时代环境去理性分析。究竟政治原理中核心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宁愿觉其遥远,而不愿真正审视和面对,主要因为政治伦理几乎遮蔽了权力主体的功利性。只有社会伦理道德被镶嵌在稳定的政治框架之中,政治的正义一面才得以实现;政治环境的良性化,不仅需要社会伦理道德的宣扬,也需要它的鞭策。或许这是传统中国的儒家们根据仁德建立政[5]治上最高准则的影响,孔子作《春秋》,为警世计,以周礼为标准,立善恶的原则。这种被中国传统史家普遍承认和接受的观念,也被他们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著作中,以规范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善恶是中国史学的传统准则,它附着于史[6]籍,着眼于现实。政治人物无利可取的公正并不屈从于伦理规约,政治无疑是利益的终结者。在正常的社会秩序视野下,可能政治的本质一面不那么清晰,而在非逻辑性政治行为主导下,政治的真实一面却裸露无遗。由此可知,政治问题研究的关键不是追究政治人物的善恶,而是要弄清楚政治主体如何在制度范畴内谋求政治利益最大化。

基于以上政治史研究视角的剖析,我将看似理性政治脆弱之殇的[7]南宋初期的诏狱选定为研究方向。这是因为南宋高宗一朝政治诏狱泛滥,并且这些诏狱多被时人或后世视为冤案,又多是以宋高宗为首的政治群体,在金军的铁骑追击下为谋一时安宁,与金人签订屈辱和约过程中演绎的一起起名闻千古的诏狱闹剧。对于这段时期发生的诏狱事件,久已为前代学者所关注。可惜的是,这些研究不约而同陷入伦理道德的俗套之中,不是对这些事件进行全面考察,而是集中对岳飞、曲端等政治人物的诏狱事件作单一考察,继而将讨论的主题限定在狭隘的人物品评之上。更值得检讨的是,由于社会地位及利益出发点的不同,我们品评政治人物时往往失之偏颇,不是把品评的标准定位成简单的功过,就是把善恶扩大化。尤其在研究历史人物时,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很难洞察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状况,更不要说他们的内在思想。行为与认知关系的协调往往受控于历史环境,左右政治行为的道德、法律也只能在平稳的社会秩序里发挥其效用。透过零散的文献记载,我们看到的常常是历史时期模糊的政治环境,有时候政治利益的合理分享便轻易地被淹没于传统道德批判之中。就南宋初期的诸多诏狱事件来说,它既存在不同阶段利益诉求之别,又存在地方与中央案件形式的不一之分。也就是说,一起诏狱的发生固然有其存在的理由,无论制造者的爱恨也好,还是作为促成阴谋的手段也罢,这些诏狱的形成,都凸显着某种政治利益目的。笔者将诏狱事件作为研究的对象,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政治理性的简单描述上,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特殊事件,研究政治行为所透露出的政治内涵,透过事件路径[8]洞察政治利益转移或交换的方式,以及新兴政权重建政治文化的基[9]本脉络。另外,从文化阐释学的角度来看,这种非逻辑的政治行为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两宋之际的政治文化变迁为南宋初期的诏狱事件提供了又一合理的存在缘由。以胡安国为代表、两宋之交的儒家学者,[10]对伦理道德的重新阐释和对一统思想的诉求,不仅影响着南宋初期的文化走向,更重要的是它是士大夫阶层政治文化的真实写照。士大夫这种伦理道德观念的张扬,也直接影响到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

本书将诏狱事件作为洞察南宋初期政治状况的切入点,也就无法回避有关这段政治史研究的目的。诏狱事件发展的过程折射出政治行[11]为的动态性,政治行为的动态性也就是政治运作过程,其背后的政治利益转移又反映出制度的重建。纵观南宋初期的诏狱事件,无不与政治制度的推行相关,诏狱的政治作用可能是客观地推动了南宋初期由一个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过渡。寺地遵先生将南宋初期分割成南宋政权确立、秦桧专权两个阶段,研究这段政治史并不是着眼于政治[12]权力的形态、结构,而是着眼于其运动、力学、动态等方面。不过,他的研究初衷却是考察北宋政权与南宋政权之间的共通性、相异性,以及连续性、断绝性,从而使得他的研究视角过多关注南宋初期政治人物及其政策的实施。难得的是,他在研究南宋初期政治史的时候,并不是将两宋政治制度割裂来看,而是将两宋之交的政治发展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他的研究成果一时成为政治过程论[13](political process theory)实践的典范。虽然本书同样关注到“活”的政治制度史,但并不对政策的实施过多着墨,也不将具体的制度内容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而是将政治过程及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条件或动力作为考察主旨。就本书所探讨的南宋初期诏狱问题而言,从诏狱的形成到诏狱的尾声,势必透视出一个显而易见的制度化轨迹。如果说诏狱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政治利益的话,那么诏狱的结束则预示着这种政治利益的巩固。

此外,南宋初期诏狱事件彰显的时代特征,为我们考察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又一个认知的途径。有学者早已注意到南宋[14]初期的综合国力与收复北方失地的差距。从历史背景来看,宋金和议是否成为宋廷的必然举措,不仅直接关系到诏狱事件的理性政治[15]特征,甚至关系到国家权力与社会控制互动的一面。似乎任何政策的成功颁布都先要取得舆论的一致,诏狱有时候也是控制舆论的有效手段。这使我们不由自主地想到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16]theory)。不过,诏狱发生与平反并不是一般的政治交换,交换双方的利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前后关系,因为超越社会契约关系的儒家伦理道德已深入宋人的骨髓。这些诏狱事件是否又一次为我们探讨社会交换理论提供佐证,将是本书又一全新的论题。

如果说南宋初期的诏狱事件凸显君主专制一面的话,那么法律意义上的诏狱则又昭示着常规权力的效用,这可能就是中国传统帝制下[17]专制权力与常规权力和平相处之道。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君主并非简单地靠这两类权力来获取政治效益,专制固然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常规权力也是控制臣民的合理途径,但对于君主个人来说,靠个人声誉的投资来获取理性的国家利益,并非聪明之举。究竟专制的实施如何冠冕堂皇地展开,君主如何投资个人声誉换取无限向心[18]力,却不是简单的“官僚君主制”所能实现。那么,政治主体如何获取国家权益的最大化?克罗齐认为,“掌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两套相互冲突的武器:一方面是理性化地制定规则;另一方面是制造例外和无视规则的权力。他最好的策略是找到这两种武器的最佳配合……规则的扩展会限制他的权力,而太多的例外又会削弱他控[19]制别人的权力”。也就是说,规则与例外的融通将是君主或政治主体获取国家权益的最佳手段。尤其在专制权力视野下,规则与非规则相互协调才能取得长治久安,才能满足君主或国家利益的需求。尽管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认同传统帝国时代君主权力受限于政治规则,甚至我们并不承认君主视阈下政治规则的存在,但传统时代君主对儒家德政思想的青睐和向往是不折不扣的事实,君主必须深谙政治规则以实现德政或政治声誉也就成为事实。究竟如何保护和增饰君主声誉,在诏狱事件的过程及尾声中,我们似乎可以窥见一斑。在这一国家政治运作过程中,儒家伦理道德为君主政治利益的舍得之间创设了“奸臣”这一角色,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则反过来修饰了君主的个人声誉,从而增强了王朝的向心力。南宋初期的诏狱事件与即时的国是政策相互纠葛,主观上刻画了宋高宗政权谋求最大化政治利益的逻辑路径,勾勒出特殊时期政权内部政治利益交换大致脉络,客观上也粗绘出南宋初期政治文化重建的基本路线。

二 研究综述

所谓诏狱,就形式而言,当属法律实践范畴的东西,此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同样要经历一系列刑讯程序。不管案件的实质是与政治运作相关,还是缘于审判官的徇私舞弊,南宋初期的诏狱事件都关系着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遗憾的是,从法制角度探讨这一时期诏狱的研究成果却凤毛麟角。巨焕武先生通过对岳飞狱案的三条原始司法文件的探讨认为,岳飞冤案有秦桧等难辞其咎的人为因素,亦有儒家法治[20]上的制度缺陷。戴建国先生则从司法制度入手研究岳飞狱案,认为万俟卨、周三畏违反常规的事后补报审讯情况给高宗,以及不许陈[21]告,表明岳飞冤案系宋高宗一手操办。很显然,诏狱的法制特征并不被前代学者所看重,并且探讨的狱案也仅是载于史册的岳飞冤案,相反,从政治角度探讨南宋诏狱的著述却连篇累牍。

虽然政治史里的诏狱研究仍以岳飞冤案为主,但这方面的研究经历了由浅陋的素描到深刻的阐发的过程。自20世纪初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岳飞冤案的研究经历了诸多波折,这种研究基本与中国经历的[22]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驾齐驱。受本书探讨的诏狱问题所限,此处只对近三十年来逐步成熟的岳飞冤案研究进行回顾,牵涉意识形态的片面观点则不在讨论之列。能够代表这一阶段岳飞诏狱研究的成果中,台湾地区当首推李安先生的研究著述,他通过对宋高宗《赐岳飞死于大理寺》诏书的考证,认为高宗知道岳飞之忠,岳飞之死仅系高[23]宗为迎其母,不仁、不义、不智地为达和议之目的。刘子健先生也认为高宗是岳飞狱案的主谋,不过他又提出宋代士大夫忠君观念也是岳飞狱案形成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岳飞个性强的性格之弊也不[24]容忽视。至于此后二人针对岳飞“毁誉未定”“秦桧通敌而主导冤[25]狱”等论点的争论,则预示着岳飞诏狱的研究向纵深发展。黄宽重先生仍将岳飞之死归结为宋高宗收兵权的牺牲品,岳飞狱案的产生可能与高宗有意保护韩世忠而岳飞知其计划有关,但从收兵权之态势[26]来看,岳飞狱案又有其必然性。此外,从语言学角度,对置岳飞死地的“莫须有”一词的探讨,也成为研究岳飞诏狱的一个热点。王瑞来先生的见解与传统认识不同,他将“莫须有”一词理解成“一定有”,这样的理解较为符合秦桧身为宰相的言辞,同时也指出万俟卨诬告岳飞说过自己与宋太祖都是三十岁建节,在秦桧看这来样指斥乘[27]舆之罪的证据虽然还不清楚,但一定有。罗炳良先生则不这么认为,因为韩世忠质问秦桧时,岳飞指斥乘舆之罪尚无定论,秦桧不可能说出诡辩之辞,所以“莫须有”只有作为疑问词句理解才符合原意[28]。顾吉辰则从史料是否可信的角度对“莫须有”做了全新的阐释,认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最初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并非历史事实,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遂使“莫须有”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29]无理之理。至于其他众多对岳飞狱案的研究,基本上仍循着以上论述展开,创新论点并不多见,此不赘述。

除了关于岳飞诏狱研究之外,其他的诏狱个案研究也有创获。针对曲端冤案,李蔚认为曲端的个人能力可与岳飞相比,尽管不能与上司真诚合作及团结下属,但也不至于被下狱处死,曲端一案亦给我们[30]太多启示。李贵录基本继承了上述观点,认为曲端虽有过但罪不至死,功大于过,进而对曲端之死与陕西失陷做了探讨,揭示曲端诏[31]狱元凶张浚之罪不小于秦桧。李勇、曹宏伟以李光《小史》为线索,得出结论:李光之冤并非偶然,原因在于主战派的失利,并且得[32]罪秦桧,注定了他遭贬的命运。何玉红则认为,曲端之死既是南宋政府在陕西建立中央权威、节制地方武将势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南[33]宋恢复“以文制武”祖宗家法的产物。笔者曾以专题的形式对南宋初期的张邦昌、宋齐愈及洪刍等人狱案进行过研究,认为宋高宗在处理这些围城罪臣的过程中,着眼的是实际的政治利益而非传统儒家忠节观念,急需面对的也是如何稳固政治基础及应对可能变动的政局[34]。笔者认为,曲端之死与张浚“猜忌”或王庶诬陷关系不大,实出于曲端专横跋扈、不服从上司及彭原店之败,其根本原因在于曲端的这些政治品格或政治经历,与南宋初年宋高宗政权建构稳定的中央[35]政权这一政治本位背道而驰。不难看出,这些对个案诏狱的研究虽有客观的事件探讨,也提出了个别建设性观点,但将诏狱类冤案问题推延到社会背景里展开探讨的研究则较少,而是较多地对个案原因及涉案对象的人格魅力、处事能力进行梳理,最后导向的是人物品评。对于南宋初期诏狱事件整体的研究,不但数量较少,研究视角也有很大局限性。

至于诏狱形式方面的专题研究还相对薄弱,此前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南宋初期文字狱研究上。文字狱的表象大多涉及禁、毁典籍,捏造文字罪名诬陷忠良,而这两方面,权相秦桧则玩弄得淋漓尽致。黄宽重先生在肯定秦桧杀岳飞符合历史环境一面的同时,指出秦桧以朋党排除异己,借文字狱扼杀士气,此罪较之冤杀岳飞之过更大,进而指出“朋党”“谤讪朝政”是秦桧所制造文字狱里常用的罪名,“从李光的私史案起,秦桧连续地掀起几次规模不一的文字狱,正暴露出他执政期间内心的虚寒和对舆论的畏惧,而要发动最剧烈的手段,来对[36]付政敌”。沈松勤先生在探讨南宋文学与党争的关系时,对专制文化政策与文字狱的关系做了考述,认为宋高宗朝的文字狱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颇具开放性,大肆实行“文禁”“语禁”;又具有多样性,[37]告讦之兴则凸显出群众性。

还有个别学者从审讯程序角度研究南宋初期的诏狱问题,也提出不少新观点。就士大夫政治诏狱而言,《宋史·刑法志》云:“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初,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38]‘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戴建国先生曾指出,宋代诏狱,一方面,最终判决权掌握在皇帝手里;另一方面,在其判决过程中,宰相拥有十分重要的审核权,诏狱成立这一环节,[39]因种种原因,皇帝有时也无法控制。笔者认为,贯穿于绍兴冤狱审刑过程始终的有罪推定思想,并没有使案发告讦行为及罪证脱离法律规则,即使是结案时的严刑罪名,也建构在即时的法理基础上[40]。由此可见,这一观点为我们了解南宋初期诸多政治诏狱提供了法制理论基础。

较之南宋初期诏狱的研究成果来说,此前的学术成果中,与诏狱事件相关的政治史、文化史、经济史研究早已汗牛充栋。基于本书的论题,以下仅对与诏狱事件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做简要回顾。[41][42]

关于权力中枢及制度更革的研究。梅原郁、朱瑞熙、诸葛

[43][44][45]忆兵、虞云国、何忠礼及寺地遵较为系统地对南宋初期的权力中枢做了研究,尤其是寺地遵的《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更为详尽地对处于权力中枢的宰相及其推行的政策做了考述,从政策的推行演变透视政治行为及政治运作的变动情况,从而展现出南宋初期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动态性及演变轨迹。此外,在研究过程中,寺地遵还对收兵权、军事建制、宋金和议及经济制度等方面做了细致入微的探讨,以下回顾中将不再一一赘述。除了以上学者的系统研究之外,还有学者通过不同角度或在不同方面,对南宋初期的权力中枢情况进行探讨。刘子健认为,南宋的君主对言官常用拖延敷衍、“调护”“抑言奖身”等手段进行管理,以达到对中枢机构的有效控制。而对言官说话的控制,则始于高宗时期。对于这种言论的控制,官僚们一般是推[46]诿责任。谈到权力中枢就不可回避宰相与皇帝的关系,关于这个[47]论题前代学者已多有争论,有人认为宋代相权是削弱的,也有人[48][49]认为相权是强化的,还有人认为皇权、相权是俱强的。或许正因摆脱这种论争炽热化的困惑,对主导权力中枢的官僚群体的研究也方兴未艾。梁伟基以南宋初期权力中枢人物吕颐浩为线索,展开对他执政下官僚群体的研究,从而指出他所主导的官僚群体特质除了是他[50]个人的选择之外,也是继承政权的一贯政策。沈松勤则从相党之盛着手,指出高宗在位36年间,相党林立,尤其是秦桧相党的出[51]现,导致了相权膨胀,皇权式微。从以上研究成果来看,权力中枢结构及相互关系,曾一度成为研究的热点。与此关注方向不同的是,张复华对宋高宗朝制度更革做了深入浅出的推论,认为政制的更革除改善财政、提升行政效率、加强政治稳定三项正面影响外,也带来了冗官充斥、宰相专权两项流弊,高宗朝的政制更革在不同的环境里有[52]不同的重心,战争时期重创新以适变,和平时期重复旧以处常。笔者以国是政策迁移为视角,指出宋孝宗以邪正为标准的多元用人政策,与其对金强硬的政治主张既统一又矛盾,这种复杂的政策取向既切合即时的政治局势,也为南宋制定内修以图恢复的长远国策埋下了

[53]伏笔。

关于南宋初期收兵权及军事建制的研究。张峻荣认为,高宗即位收编的军队在十万上下,实为后来南方朝廷的根基所在;自金三次南侵之后,武力稍溃;后经平定叛乱,四大将之兵逾十七八万,当为南[54]宋赖以存活之势力。何忠礼以淮西之战为研究契机,全面考察了[55]韩世忠、岳飞、张俊三大帅兵权的解除过程。刘伟文据叶适的观点认为,高宗收兵权无论是从中央集权来说,还是从集中兵力与金军对决来说,都有其合理的积极作用,防止地方藩镇的出现,从制度上[56]维护了国家的稳定,也是南宋王朝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孔繁敏则对南宋初年已经瓦解的三衙禁军的建置情况考述,指出高宗在南渡过程中,为加强宿卫兵的力量,并用以牵制诸将兵,将部分西北将领统辖的勤王兵并入三衙,建立了宿卫京师的三衙诸军,这支军队在高[57]宗统治后期,已发展成为南宋各军中比较精锐的一支。姜青青认为,南宋初期诸将帅在军事上不愿合作、不能合作、不甚合作或合作不力,这是政治原因之外造成宋金双方攻守态势上南宋始终处于被动[58]防守境地的又一根本因素。黄宽重认为镇抚使一职在高宗朝是为抵御金军而被迫设置,从短期效用来看,它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于伸张王权、“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来说,也有危机之弊,所以说南[59]宋在内外交迫之下曾频繁废立。梁天锡认为,建炎年间高宗所置的御营司权力过重,且使、副多置亲兵,不避嫌疑,将领尤跋扈,其后历统制苗、刘之患,及吕颐浩之专恣,赵鼎检举故事,以正枢密院[60]权责,始废之。寺地遵认为,南宋透过绍兴和议与收兵权,确立[61]了偏安江左半壁江山的格局。另一位日本学者山内正博也强调总领所设置的政治意义,并且认为设立总领所、树立南宋百年大计者,[62]即是秦桧。除了山内正博结论可能夸大其词之外,以上诸学者论点基本上较为一致地指出收兵权符合时代背景。不过,这种认识并不为国内有些学者所认同。王曾瑜对南宋初期的军政建制演变做了简要的但全面的考述,认为南宋初期高宗收兵权并无益于世,非但没有使[63]军事势力增长,还导致南宋正规军兵力和素质大为消减。吴涓认为,在南宋初期内外交迫的窘境下,为了生存与发展,南宋朝廷修正了一些政策,却造成外重内轻,引发了“第二次杯酒释兵权”,恢复到了北宋“重文轻武”的旧轨,使得内防过密、外防几等于无,终亡[64]于外寇,这是宋室矫枉过正之弊。雷家圣也指出,南宋的总领虽为管理财赋之官,但在“绍兴十二年体制”下的秦桧当政时期,总领似乎是秦桧排除异己的重要执行者;宋高宗与秦桧的“绍兴十二年体制”,导致南宋将帅之才后继乏人,战斗力因此大为削弱,故海陵王[65]南侵时,宋人招架乏力。至于军事建置中的制置使和宣抚使,在绍兴五年之后,已于四川、京湖和江淮地区形成较稳定的辖区范围,并成为辖区内最高军事民政长官。余蔚认为,通过剥夺监司和总领的权力,其在民事和财政上的职权于绍兴五年之后一直呈现逐渐扩张之趋势。制置使和宣抚使是宋政权加强军事防御的产物,但它们增加了[66]地方行政层级,导致中央集权的力度减弱。

关于军用物资及经济状况的研究。史继刚认为,宋代军用物资供应的滞后与不足,给边防政策带来极大不利,这种状况在南宋初期表[67]现得越发明显。由此,从南宋初期的政治局势来看,军事制度和为战争提供保障的财政制度首当其冲。基于这种时代状况,高聪明指出南宋财政特征:“财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地方财政则独立性强,中[68]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尖锐化。”战争带来的经济拮据、军费急需状况,也导致计臣们转向了无本之利——度牒。度牒本是僧道的一种合法身份凭证,不过在国家急需物资之时也会变卖空头度牒。此前的学者都已注意到度牒与军费物资的关系,度牒将导致赋税减少,长久之后,弊大于利;度牒只是解决一时的财政所需,并非合理的生财之[69]道。同样为积聚钱财以解决高额的军费开支,南宋政府对盐业的管理制度也在频繁更革。就广南东路而言,钞盐法肇端于南宋建炎四年,到绍兴二年,广西也开始实行钞盐法,绍兴八年以后两广钞盐额[70]进一步扩大。和盐利一样,茶叶的销售同样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南宋初期的茶引政策,基本承袭了政和茶引政策,为了积累大量的军需物资,南宋政府在对茶引的发卖、定额、印造及分类进行严格[71]规定的基础上,对茶租、茶税和其他杂税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南宋初期川陕战区由于驻军数量大,虚籍充数,冒领军费严重,军队额外支出较多。为解决庞大的军费需求,南宋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军费,主要有增印钱引与发行货币、截留上供钱、中央赐予度牒与告身、酒[72]盐茶税收入等。而驻扎长江中游地区的岳家军的军费供给没落后,除了依靠掌握当地财政的湖广总管府的微薄供给之外,还要借助[73]商业活动获得依存。总的来说,南宋初期为了上供及高额军费开支,政府制定了诸多财政制度。高宗前期,以设立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等增赋的方式解决财政之需;绍兴和议之后,高宗重新完善上供制度,设立总领所理财体系,改革财政预算制度,重新组合了路分监司的财政权力,从而为整个南宋奠定了财政制度的基础和变迁路径[74]。实际上,自建炎末绍兴初至绍兴末,随着中央财政货币岁收的[75]攀升,即使以“榷货盐钱”为主的财政政策,也无法应对高额军[76]费支出。

关于绍兴和议的研究。有学者通过考察秦桧人际关系及南宋初期[77]党争来探讨宋金和议的政策特征;也有人就宋金和议的原因,将宋金和议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宋高宗害怕金兵的气势、人民力量的壮大、[78]钦宗的回归和武将地位的上升;还有人更为直接地指出,宋金和[79]议的促成缘于高宗本人为确保皇位而不图恢复。不过,也有人从纵深角度探讨议和原因的,比如有学者认为,以军事之弱、外交之利、经济之弊为原因而谈和议的合理一面,实为荒谬之极,绍兴十一年之际,无论是从军事、经济上说,还是从外交状况及金国局势来看,都[80]是宋占优势。除了这些对和议持否定意见的论据之外,亦有不少学者从经济、军事等方面试图论证和议的必然趋势。何忠礼先生的观点是其中代表之一,任崇岳与曹家齐又对宋金和议的军事、经济条件[81]做了推延。因为民族情感的影响,能够真正认识南宋初期的军事情况或宋将武功,实非易事,但经济问题是难脱其咎的事实。南宋初[82]期一直存在的财政危机,可能是导致宋廷坚决议和的原因。然而,这种论调又常常被南宋初期的财政获利所掩盖。如何更为合理地看待宋金和议的缘由,给研究者创设了发散思维论证的课题。对和议[83]肇事者心态及宋金双方大背景的研究,可谓是全新的尝试。不过,这种政治人物心理研究,有时候也会夸大人物对事件的主导作用,[84][85]宋高宗为谋取皇位合法性或惧怕金人而主张宋金和议的观点便由此而生。正因为对政治人物个体研究的局限性,有学者试图还原历史场景来分析和议形成的原因。一方面,认为南宋初期主和、主战、主守三派对领土规模的不同诉求,反映了其原则与策略的不同,两者[86]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认为主和派的规模远非主战派能比,[87]由此看和议是大势所趋。如果说和议原因一直关系到非逻辑操作行为而多被关注的话,在承认和议必然性的同时,延伸对和议后政治[88]恶化问题的研究,则又从反面揭示了和议动机的真实一面。绍兴和议缔结之后,赵鼎、李光等人及与其交往者相继被投冤狱,与反和议关系不大,多半由于他们的政治地位及社会关系影响到绍兴和议之[89]后的政局稳定。至于秦桧死后宋高宗政权导演的“绍兴更化”运动,表面是针对秦桧专政时期制造大量冤狱的拨乱反正,实质上却是[90]重整此前的官僚体系。

关于南宋初期政治文化的研究。平田茂树认为,诏狱是遵照皇帝诏敕而设的临时法庭,诏狱被利用为政争的工具盛行于新法党人执政时期,南宋初秦桧专权时达到顶点;它作为限制朋党某些过分行为的[91]一种措施而发挥作用时,最终反映出握有决定权的皇帝的意志。漆侠则从文化角度阐释政治现象,认为宋高宗借助二程道学从政治、学术上打击王安石,诸如杨时、胡安国等道学家的上升正是迎合了宋[92]高宗的政治需要。高纪春认为,南宋初期,宋高宗从“尊洛学而黜王学”到绍兴八年宋金和议时期放弃程氏洛学,只因为尊崇程氏洛[93]学的赵鼎集团成为宋金和议的障碍。两宋之交是宋代学术思想由王安石新学时代转向程系洛学时代的关键时期。处于这一时期的秦桧,与王、程之学都曾有过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前代学者[94]论点不一,或以为秦桧是尊王抑程派,或以为秦桧是尊程抑王派[95]。关于这些观点,高纪春认为,建炎、绍兴之际秦桧与洛学的关系,大体是以绍兴八年的宋金和议为界,经历了先亲后疏、先友后仇两个截然不同的时期,这是由秦桧个人政治利益所决定的,也从侧面[96]反映了宋高宗的政治取舍。当然,通过政治现象可以解读文化形态的演变,甚至可以揭示文化发展的政治本体意义;反过来,文化的传承与演变,同样可以透视政治的本质特征。刘玲娣对胡安国的研究,虽然还不够深入,但也触动了两宋之交文化迁移对政治的影响一面[97]。还有学者立足于在政治文化视野下,对南宋“祖宗家法”传承情况进行推究,认为高宗君臣对于“祖宗家法”一向奉行不辍,实际上,其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已经日益消磨,“祖宗”流传下的规矩仍在,宋廷对其特定条件下的合理精神却缺乏觉悟,更谈不上突破与发展,尽管言说中对于“祖宗成宪”时时称善,现实中却以虚应故事[98]而我行我素者为多。笔者认为,南宋初年,道学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政治关照之上,学术层面的成就与其政治意义不能同日而语[99]。就南宋初期政治文化现象而言,如何建构一种士大夫思想与政治间的交互关系,将有助于深入了解这一时期政治变奏的本质,刘子健教授在《两宋史研究汇编》一书中,提出诸如背海立国、包容政治等有意义的论点,堪称南宋初期政治文化现象研究的典范。

至此,对于此前的相关研究成果,笔者粗略地作了回顾,其中不乏对南宋初期政治及法制状况颇有建树的见解,同时也存在诸多的不足。正如前文笔者谈到的当前政治史研究误区一样,许多学者并未摆脱历史演绎而生成的桎梏,总是沉溺在近现代社会政治文化为我们塑造的困境之中不能自拔,总是喜欢走向问题的边缘,而不能客观地审视这段历史。在英雄与奸臣之间,我们总是徘徊不定;“卖国”或“投降”的论调,模糊了我们的视线。言辞中我们是在谈政治,谈制度的更革,谈政治人物的是非善恶,实际上却离政治本体越来越远。尽管笔者依照本书的选题方向展开了新的研究思路,但此前学者们的不同论点仍是本书建构新理论的依据,仍然需要我们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梳理。

总的来说,有关南宋初期的诏狱研究尚且薄弱,虽已有学者尝试通过法制理论探讨诏狱事件的本原,但政治视阈下对诏狱事件中人物的评说仍然是这些成果的主流。而诏狱的整体研究有可喜的收获,亦有关照面的不足:要么从文学角度简单归结出文字狱的时代特征,要么仅就诏狱形式或涉案原因简单探讨。如何从法律、政治、文化角度深入剖析这一现象,将是南宋史研究的一大颇具意义的课题。

纵观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对于权力中枢的研究正待从皇权与相权孰强孰弱的争论转向对官僚群体特质的关照,而历史客观环境下制度更革的研究,则有助于我们将研究视角转移到对客观历史背景的关注上。不难发现,有关收兵权及军事事件的研究,曾一时成为研究的热点,可喜的是有些学者已不再以传统的王朝观去分析收兵权合理的一面,而认为收兵权不利于抗金;同时,另外有些学者通过审视南宋初期社会状况客观认识收兵权,认为收兵权是时世所需。不过,这些研究结论也告诉我们,南宋初期收兵权一事的利与弊,尚不能盖棺论定,结论不同完全在于我们认知的视角不同,这种研究状况恰恰给我们提供了研究路径创新的可能。

对于南宋初期军用物资及相关经济制度的研究,则多为宋金和议研究的前序。学者们从经济政策及经济背景两个方面,深入揭示南宋初期经济萧条的一面,战争造成社会环境动荡不安,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而影响经济收入,从而影响到高额军费的供需。频繁颁布的茶法、盐税政策,以及月桩钱、经制钱、总制钱的征收,都说明南宋初期对社会稳定的诉求。

经济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宋金和议合理的筹码,曾一度成为这一时期政治史研究的又一个热点。当然,对双方军事实力不同估计,也成为宋金和议是否合理的争论焦点。从当前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宋金和议问题似乎成为感性与理性历史观的分水岭,孰对孰错,莫衷一是。从近代以来中国经历的三种不同社会制度来看,岳飞研究史的轨迹也似乎经历了三次波折。如何正视历史,或理性看待南宋初期的政治状况,不仅是对历史事件中人事责任的反复追究,而是重在从政治文化角度予以考察。令人欣慰的是,此前已经有学者涉足这方面的研究,无论从思想文化的社会观来看,还是社会行为的动因来说,政治文化的研究都十分重要。本书以诏狱事件为契机,在深入探讨南宋初期政治问题的过程中,会将这段时期里政治文化研究向纵深推延。

三 研究目的、问题及思路

依照本书选题思路,南宋初期诏狱问题将是研究的重点、通过对诏狱事件的全面考察,揭示南宋初期政治利益角逐的过程,进而透视出社会环境变动中,以宋高宗为首的专制政权,为获取相对的政治利益而付出非对等的政治成本,从而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在专制政权下,诏狱既是政客谋求政治利益的便捷路径,又是非对等政治交换中的一个绝佳手段。

基于以上研究目的,本书将对与诏狱事件相关的南宋初期法制状况进行初步考述,继而对诏狱事件形成的政治文化内涵进行探讨,然后,在对诏狱的政治理性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导向对南宋初期政治走向的探讨。接下来,分别从四个方面的具体研究取向进行论述,希望通过这样的表述,能够使读者对本书的主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其一,南宋初期的诏狱盛行,是否与南宋初期的法制建设相一致或相背离?这是我们探讨这一时期诏狱事件时必须搞清楚的首要问题。长久以来,前代学者在研究南宋初期政治事件及诏狱问题时,多是站在场景之外审视问题的根源,似乎非逻辑性的诏狱行为只是涉案人员的个人问题,直到今天我们看待一些不公正的社会案件时,仍是把责任推到法官或涉案人员身上。很显然,这样的视角并不理性,得出的结论也值得检讨。南宋初期的法制建设与诏狱事件的因果承接,关系到这些诏狱事件本身的政治内涵,对此的研究将为我们探讨南宋初期诏狱与政治的关系打开思路。

其二,两宋之交政治文化的转型,是否与南宋初期个体诏狱事件具有内在联系,如何理解南宋初期个体诏狱事件的政治取向?这将关系到南宋王朝偏安江左的社会背景下的政治取舍。绍兴八年之前较为重要的诏狱事件大致有四起,一为张邦昌狱案,一为宋齐愈狱案,一为洪刍等八人狱案,一为曲端狱案。这几起个体诏狱事件,时间上递次发生,与宋廷南渡后政权重建及道学的延续发展不谋而合。究竟南宋初期的政治文化如何呈现,又是如何投影到士大夫的价值观上,进而影响了诏狱事件的进程?这将是本书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其三,南宋初期制造的群体诏狱事件,是执政者获取短暂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所采取的手段,还是政权主体苟延残喘、无耻卖国的结果?本书并不对这个问题做正面回答,而是对诏狱事件审讯过程中的法制特征及政治运作进行交叉探讨,描绘出诏狱事件与政治运作推进过程相互一致的脉络,进而推究专制帝国时代非对等政治交换过程中,执政者为获取最大化政治利益所勾勒的道德投资与补偿的大致路线。

其四,如何解释南宋初期诏狱研究的历史意义?这将是本书研究的创新之路,也是本书期待的研究成果之升华。本书并不以南宋初期诏狱事件的结束为研究终点,而是将诏狱事件放在国家政治重建的时代大环境下,借助诏狱事件检视非逻辑性政治行为与规范性政治行为之间的过渡,以及非对等政治交换的来龙去脉。这样的研究可能超出了事件史研究的例外性特征,但这样的思路将有利于解释政治运作中并不例外的一面,那就是政治运作中充盈着利益之冲突,这种冲突虽然关系到政治人物对个人利益的取舍,但是是谋求群体利益的必经之路。

四 研究方法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当前中国政治史研究状况存在一些问题。日本宋史学者平田茂树也曾指出当前宋代政治史研究存在的几个问题[100]:①研究方法、观点的偏颇;②研究领域的褊狭;③利用史料的局限性。这里且不说研究领域及史料问题,单就研究方法、观点的偏颇就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其实,历史学研究要求与社会科学之间展开对话,并非仅是今天学术研究的要求,只不过长久以来我们经历了一段价值判断的更革过程。不管怎么说,在本书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将借助一些微观政治学的手段,通过对诏狱事件的动因、演变过程及其与政治运作的互动的研究,以期揭示南宋初期政治事件的真实一幕,从而推演出君主专制制度下政治运作的潜规则。

具体来说,本书在对两宋政治文化变迁的探讨中,主要从文化与社会行动的关系着手,对南宋初期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的政治文化进行深描,以此粗绘出南宋初期政治与文化相互融通的社会图景。另外,对建炎、绍兴年间诸如“祖宗家法”“绍兴更化”等政治概念的文化

[101]阐释,也同样需要文化学理论的介入。在对诏狱事件追述的过程中,本书不仅仅停留在对诏狱特征及个体事件的探寻上,而是着眼于诏狱时代性及其动态演变过程,从而将与之相关的政治运作过程作为考察对象,这样的研究思路将诉求于当前政治史研究中流行的政治过程理论,而这一理论指导也是本书研究的一大特色。除了政治学及文化学理论方法之外,本书在论证南宋初期当权者政治利益的角逐中,将深入探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及社会背景下经济利益与政治[102]利益的双向诉求,还将不失时机地回应社会效用理论,从而将政治史研究融通于社会史研究中,进一步推演出与社会交换理论异曲同工的政治交换理论。当然,历史学研究的首要目标仍是还原一段真实的历史,至于推导出立得住脚的政治学理论,是笔者学术求索的一个期盼。[1] 参见杨念群《为什么要重提“政治史”研究》,《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0页。[2] 关于此论,黄宽重先生认为,社会大众喜欢把人简单归纳成好人、坏人,这是统治者为了强化统治基础,透过教育将忠、奸截然划分,加上民间流传甚广、影响深远的通俗小说和戏曲的推波助澜,使人们习惯于用二分法来判断事物、衡量是非、看待历史人物。这些历史人物经过不断的改造之后,他们逐渐被神化或恶化,形象起了很大的变化,恶人之首冯道、秦桧、汪精卫者流,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卖国贼,忠贞之士如岳飞、文天祥等人,就成了民族英雄,甚至民族救星。时代久远,后人对当时的历史环境所知有限,反而以自己所处的环境、所知的印象,作为知人论事的准绳,于是,不仅历史人物的本来面目被模糊了,历史人物也成了一具具被扭曲的脸谱。参见黄宽重《扭曲的脸谱:从台奸、汉奸问题看历史人物的评论》,《宋史丛论》,新文丰出版社,1993,第369~370页。[3] 茅海建先生曾指出,在皇权至上的社会中,天子被说成至圣至明,不容许也不“应该”犯任何错误。尽管皇帝握有近乎无限的权力,因而对一切事件均应该负有程度不一的责任;但是,当时的人们对政治的批判,最多只能到大臣一级。由此而产生了中国传统史学、哲学中的“奸臣模式”:“奸臣”欺蒙君主,滥用职权,结党营私,施横作恶,致使国运败落;一旦除去“奸臣”,圣明重开,万众欢腾。这一类模式使皇帝避免了直接承担坏事的责任,至多不过是用人不周不察,而让“奸臣”去承担责任,充当替罪羊。若非如此,将会直接批判到皇帝。这就冲犯了儒家的“礼”,是士人学子们不会也不愿去做的。参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16~17页。[4] 侯旭东认为,“中国专制”说从出现到流行于中国学界与社会的历程是中国近代遭遇危机背景下国人思想上经历西方理论殖民的一个缩影。这种歪曲的中国观通过各种渠道流行于世,所以,即便是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当代学者也并非直接、透明地面对史料,而是透过包含着近代以来,乃至早到传教士时代以来所形成积累的“中国观”在内的观念来认识过去。清末救亡图存的斗争年代,以“专制政体”与“专制君主”说作为批判的武器无可厚非,随后未经认真充分的研究,将这种因想象而生的观点作为定论引入学术界,则贻害不浅。这不仅严重束缚了中国学者对自身历史的理解,忽略并遮蔽了许多历史现象,妨碍对帝国体制的把握,也暗中应和了西方人对中国的歪曲,无意间为西方的“东方学”做了不少添砖加瓦之事。即便是似乎远离理论问题的具体研究,实际也难以摆脱其间接的影响。参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5] 牟宗三:《治道与政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03页。[6]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5页。[7] 关于“诏狱”,《汉书·刘建传》有“我为王,诏狱岁至”之语,《宋史·刑法志》有“本以纠大奸匿”之言。戴建国先生认为,诏狱是由皇帝掌握判决权和宰相控制审核权的政治性狱案。见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第252~253页。张忠炜指出,诏狱指皇帝下诏专命审理的狱讼,或实体的牢狱。见张忠炜《“诏狱”辨名》,《史学月刊》2006年第5期。本文所研究的诏狱主要指与南宋初期国家大政方针密切相关的政治性案件,这些案件一般由台谏言官所兴起,或遵照了宋高宗的旨意,或符合了宋高宗政权政治路线。本文所考察的时段,起自南宋立国,至孝宗朝初年,大致包括宋高宗朝及宋孝宗朝初年。[8] 李里峰认为,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研究取向,不再把个别事件、人物、制度视为自足的研究对象,而将其作为透视时代政治的研究路径和视角,将有利益于观察探求社会历史的深层结构。参见李里峰《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历史——兼论〈历史研究〉两组义和团研究论文》,《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44~153页。[9] 关于文化阐释学(cultural exposition),中外学者都有不同解释。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文化形态通过社会行为得以实现,文化系统的意义是通过人与人的互动过程建构起来的,行动与行动之间的接合、交流、互动形成一段段对话,因此我们对某一行动或某一文化现象的了解,就必须将其放到原来的“脉络”中解读。参见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译文出版社,1999,第3~42页。[10] 刘玲珶认为,胡安国的政治思想主要表现在主张统一政令、尊君抑臣、寄寓中兴。参见刘玲珶《胡安国政治思想及其实践略论》,《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11] 所谓政治制度的动态性,主要参见邓小南先生的观点,她在谈宋代制度史研究新思路的时候就曾谈到制度史重发展,强调动态。参见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而政治史研究,要注意鼎革、突变,更应该探求渐次过渡、承接递进的脉络;既要看到时代变迁的影响、制度之间的差异、行为选择趋向的不同,也应该辨识其内在理路的传承与融通。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的政治述略》序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第4页。[12] 寺地遵:《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轨迹和问题意识》,刘静贞、李今芸译,《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序章,稻禾出版社,1995,第19页。[13] 政治过程论把政治看作是一个过程,研究利益的表达、利益的综合、根据利益而作的决策及其执行和反馈等。黄宽重先生在谈宋代新政治史研究时,也曾指出这一观点在中国台湾、日本、中国乃至美国,都受到相当的重视,成为政治史研究的理论典范,参见黄宽重《从“活的制度史”到“新政治史”——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趋向》,台湾中研院史语所2008学年第十二次宋代史料研读会讲稿。平田茂树教授受其观点启发,进一步发展出对宋代政治空间论。参见平田茂树《宋代政治史研究の现状と课题——政治过程论を手挂かりとして》,《アジア游学》7,1999。此论还参见伊藤光利等《政治过程论》,东京有斐阁,2000;山根直生《唐宋政治史研究に关する试论——政治过程论、国家统合の地理的样态から》,《中国史学》14,2004。[14] 何忠礼先生认为,南宋初期的军事力量远较太祖、太宗两朝时弱,而金的军事实力则不在宋初辽国之下,南宋靠军事力量收复北方失地,时机还不成熟;战乱导致南宋社会经济衰落,高额的军费开支更如雪上加霜,只会造成南宋社会动荡恶化,所以说南宋还未达到收复北方的综合实力。参见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第132~134页。[15] 虽然南宋初期的诸多诏狱事件可能取决于宋高宗赵构,赵构的动机显然是为了促成宋金和议,但笔者并不认为赵构是在卖国,至少来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国观念到了南宋并没有停止。从这个角度来看,赵构主导的和议当代表着国家意识。米格代尔认为,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理性行动,来掩盖国家形成过程和社会中争夺控制权力的斗争的复杂性。参见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 and Society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显然他是站在国家立场上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我们审视南宋初期诏狱事件时也同样可以将这种观点换位理解,诏狱的产生只是南宋王朝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理性行动,这种行动不单单是个人残暴、阴险的表象,而是国家与社会争夺控制权力的斗争。[16] 社会交换理论是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流派之一,认为人类的交往和社会联合是一种相互的交换过程。实际上,这一理论早已被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阐发,认知也多有不同。法国学者马塞尔·莫斯认为,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乃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参见马塞尔·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209页。美国学者迈克尔·E.罗洛夫认为,社会交换是某物或某项活动从甲方自愿的转移到乙方,以换取他物或他项活动。参见迈克尔·E.罗洛夫《人际传播——社会交换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第15页。彼德·布劳认为,除了人际冲突之外,在个体想获得社会的赞同和支援的欲望与他想在他的社会交往中获得实际利益的欲望之间也有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通过某些伙伴获得内在支援而主要的从其他人获得外在利益去加以解决。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134页。当然,宋高宗朝的诏狱与昭雪并不符合社会交换中的个人意愿,诏狱与昭雪只是被动的交易和强制的交换,执政者制造诏狱可能是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而诏狱的昭雪及平反则是为了获得社会的支援,纯粹的政治性交换只是国家利益的完美之途。[17] 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247页。[18] 孔飞力认为,官僚君主制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成的。参见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87页。[19] Michel Crozier,The Bureaucratic Phenomen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pp.163-164,转引自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50页。[20] 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大陆杂志》1978年56卷2期,第33~57页。[21] 戴建国:《关于岳飞狱案的几点看法》,《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第351~363页。[22] 朱瑞煕:《现实需要与史学真实的冲突——岳飞研究》,《宋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第32页。[23] 李安:《宋高宗〈赐岳飞死于大理寺〉考注》,《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国立”编译馆,1969,第501~510页。[24] 刘子健:《岳飞——从史学史和思想史来看》,《宋史研究集》第六辑,“国立”编译馆,1971,第70~71页。[25] 针对刘子健的论点,李安认为,秦桧、万俟卨朋比为奸,朝野之士敢怒不敢言,审判岳飞的官员多言岳飞无罪,岳飞当时声誉殊隆并非声誉未定,李心传称岳飞“号为贤将”属实,秦桧通敌为实情。参见李安《岳飞在南宋当时的声誉和历史地位》,《宋史研究集》第六辑,第117~126页。刘子健则反驳认为,岳飞被杀,满朝读圣贤书的文士并没抗议,而是认字不多的武夫韩世忠责问秦桧,无论是岳飞被诬还是后来秦桧死后,都没有人出来说话,终宋一代没有人敢批评中兴之主宋高宗,这些都说明岳飞狱案的主谋是宋高宗,南宋的儒臣忠君思想也脱不了干系。参见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引言,联经出版社,1987,第3页。[26] 黄宽重:《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辑,“国立”编译馆,1992,第113~140页。[27] 王瑞来:《“莫须有”新解》,《人民日报》1988年10月17日第8版。[28] 罗炳良:《岳飞诏狱新论》,《河北学刊》1994年第2期。[29] 顾吉辰:《秦桧“莫须有”说质疑》,《浙江学刊》1997年第2期。[30] 李蔚:《略论曲端》,《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31] 李贵录:《“曲端诏狱”与南宋初年的陕西陷失》,《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32] 李通、曹宏伟:《李光〈小史〉案始末与原因》,《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33] 何玉红:《地方武力与中央权威:以曲端之死为中心》,袁行霈等编《国学研究》第二十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67页。[34] 董春林:《宋高宗南渡后的政治取向——基于建炎年间几起冤案的分析》,《北方论丛》2012年第1期。[35] 董春林:《曲端之死与南宋初年的政治本位》,《北方论丛》2014年第4期。[36] 黄宽重:《秦桧与文字狱》,《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第167页。[37] 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人民出版社,2005,第406~426页。[38] 《宋史》卷二百《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第4997页。[39] 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宋代法制初探》,第252~253页。原载《岳飞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6,第495~496页。[40] 董春林:《法律视域下南宋绍兴冤狱的政治取向》,《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41] 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1985。[42]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6。[43] 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4] 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45] 何忠礼:《宋代政治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46] 刘子健:《南宋君主和言官》,《两宋史研究汇编》,第11~19页。[47] 此处只列举较具代表性的论点,持相权削弱说的主要是钱穆:《论宋代相权》,《宋史研究集》第一辑,“国立”编译馆,1958,第455~462页。[48] 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49] 张邦炜:《论宋代的皇权和相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50] 梁伟基:《南宋高宗朝吕颐浩执政下的官僚群体构造特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6年第46期。[51] 沈松勤:《论南宋相党》,《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夏之卷。[52] 张复华:《宋高宗朝政制更革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996年第72期下。[53] 董春林:《和战分途:南宋初年的政治转向——以孝宗朝政策迁移为线索》,《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54] 张峻荣:《南宋高宗偏安江左原因之探讨》,文史出版社,1986,第65~85页。[55] 何忠礼、徐吉军:《南宋史稿》,第118~122页。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