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及其稽查与案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0 05:19:42

点击下载

作者:黄艳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纳税及其稽查与案例

纳税及其稽查与案例试读:

前言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1992年,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为了巩固和完善新税制,近年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新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陆续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税务的改革奠定基础,因为税务改革的不断深入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完善的过程。

我国税务经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对规范我国税务工作有着及时的指导作用。财会与税务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和运用这些方面的内容和知识,这就需要详细的纳税知识介绍、程序说明、方法演示等。此外,有些企业与个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会计处理与纳税过程中,采取种种违规违纪乃至违法手段进行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审计、税务稽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就是监督和查处这种舞弊行为和问题。如何高效、准确地查证与处理这种行为与问题就摆在了审计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面前。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编写了这《纳税及其稽查与案例》一书。它对于指导有关人员从事纳税处理及稽查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本书涉及我国大多数税种。对每个税种,都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它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税目、税率、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等;二是稽查内容与过程,包括稽查的具体环节及操作的具体流程;三是案例分析,所选案例力争演示纳税稽查的过程,归纳该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

综上所述,本书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实用性、操作性强。本书作者为从业多年的会计或税务实务工作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系统介绍和总结了相关纳税及稽查实务工作各个环节和内容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内容,实用性强;二是通俗易懂,易学易用。书中没有生涩难懂的术语和表述,都是用简单明了的言语概括、介绍与分析会计实务工作中的相关内容,易学易用;三是根据最新的税务规范。我国税法及其他财经法规都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本书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税法等相关准则和规范,对实务工作指导性较强。

本书由就职于国家审计署贸易审计局的高级审计师黄艳主编,具体参编人员包括黄艳、李素梅、李满君、刘雅俊、张天伊、杨晨、张月琴、李宏伟、李娜、王萍芝、李素平、徐莉、张莉、刘宝荣、邵帅、陈永生、陈树影、刘立彬。

书中可能存在诸多纰漏,恳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第一章营业税及其稽查与案例第一节营业税制度基本内容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涉及国民经济中的众多行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发生了这些应税行为,取得了营业收入,就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点:(1)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3)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一些具体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这里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款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纳税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三、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种经营行为。(一)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应纳营业税的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该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按其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不同,又分为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凡属运营业务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项目征税范围。(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由于打捞与水路运输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打捞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比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例如,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管道煤气集资费业务。(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其相关联的各种设备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配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炉窖和金属结构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和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装工程作业,以及与其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各种作业。(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其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疏浚、钻井(打井)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工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6)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和保险的业务。(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2)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保户的资金形成保险基金,用以补偿保户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项经济业务。按保险的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3)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4.邮电通讯业

邮电通讯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电信两大类。(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视、电视信息等业务。

邮政电信业务的征税范围是邮电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邮电通信业务以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所得的收入。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及其他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和专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和体育的业务活动,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1)文化业是指以演出或实物向人们提供各种文化艺术表演的活动,包括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围,是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以娱乐设备或演技供人视、听、唱,以达到观赏、娱乐身心的业务。

娱乐业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服务业征税范围广泛,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广告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包括旅社、宾馆、招待所、客店、饭店等提供住宿以及与住宿相关的服务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餐厅、餐馆、冷饮、热饮、风味小吃、承办筵席和一般饮食业务。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场地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各种媒介如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电影等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事项所做的宣传,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融资租赁)。

其他服务业,是指除上述列举以外的沐浴、理发、印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誊写、设计、制图、化验、复印、录像、录音、勘探、测绘、计算、测试、打包、咨询以及其他服务等。(二)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业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行为。

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和状态改变的财产,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构筑物。(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附着于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四、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些特殊规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从事多种经营,可以同时是几个税种的纳税人,也可以是一个税种中应该纳多种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对于不同的经营行为,其征收范围的税务处理不同。(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二)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这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首先须注意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而不是销售所有的货物,也就是说,不包括外购货物,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仍然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其次,要了解自产货物的范围。

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这里,要注意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1)涉及的范围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3)接受方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则提供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4)征税处理上不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四)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因为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将通过报国务院同意后给予免税照顾。

适用范围仅限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对自建行为要征税必须是发生销售建筑物的时候。自己施工建造建筑物,一般分为自建自用和自建销售,如果自建自用,没有发生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也不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两种情形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短信互通服务、国际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五、营业税税目、税率(一)税目

现行营业税,根据行业的性质和经营特点,共设置了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二)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内容如表11所示。表1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上统一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六、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一)法定减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这里是指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员提供劳务不适用此免税规定,而且仅就提供的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教育劳务,是指为按照规定招生计划录取的在籍学生提供、授予其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并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教育活动。(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其免税主体是在校学生,免税范围限定为应税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4.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5.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6.对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略),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7.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9.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1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14.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1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9.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0.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21.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为农民创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规定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22.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三)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七、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一般指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一)计算营业额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关于对“境内”的规定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这里,对于第(1)项判定提供劳务的境内外行为须注意两项原则:一是提供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

2.纳税人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的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营业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营业税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销售额,即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受资方的利润分配,其不动产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该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额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额=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5%

3.转让无形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1)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项目,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为计税营业额。(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受资方的利润分配且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其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时,其股权转让额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3)转让无形资产的同时发生的货物销售行为,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5%第二节营业税稽查一、对营业税纳税人的稽查(一)根据不同税目的纳税人,界定其纳税义务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不同税目的某些项目上,可能会出现征税范围交叉,如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中的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服务业中的咨询业与金融保险业中的咨询业务交叉、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与娱乐业中餐饮服务的交叉等。而且,由于在营业税税收负担的设计上,不同税目之间税负轻重是不同的,这就使得纳税人可能利用上述税目间的交叉,通过避免成为高税负纳税义务人,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判定不同税目的纳税人时,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中对上述交叉问题的具体规定,严格界定纳税人应税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其纳税义务。(二)根据分属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界定其纳税界限

1.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这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对营业税适用税率的稽查

我国现行营业税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盈利水平的高低,国家按统一、公平、简化的原则共设置了3%、5%以及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这些行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发展的行业。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3.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税率。

对适用税率的稽查,应注意以下两点:(1)纳税人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对于娱乐业,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适用税率。稽查时应深入了解各地对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分地区、分项目地落实各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三、对应税营业额的稽查(一)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1.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确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在本税目征税范围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包括运输收入(包括从事陆路、水路、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客货运收入、管道运输的货运收入、其他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劳务活动收入。(1)铁路运输的营业额。

①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客上车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②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③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④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积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⑤货物运费收入,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车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装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⑥其他收入,包括:

A.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B.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⑦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⑧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⑨应缴其他进款,包括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⑩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⑪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为上述收入的全额。对地方铁路、中央铁路、合资铁路、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中央新建铁路的运营业务收入在确定其营业额时,比照办理。(2)航空运输的营业额。

①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专包机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②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3)水路运输。

①水运部门从事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②水运部门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如打捞、理货、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4)特殊规定。

①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企业运营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②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2.稽查的一般方法

现行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运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核算: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等税目核算;民航企业在“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他业务收入”等税目核算。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科目核算。稽查时,应以“运输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为核心,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开展稽查工作。(1)对公路运输、航运企业稽查。

从事公路运输、航运业务的企业普遍存在分支机构多、营运形式多种多样、经营范围广、内部责任制承包形式复杂等情况,稽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稽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通过这些部门收入的划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的所在。

②清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报营业额。同时还应审查业务发生时间与记账时间是否一致或接近,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迟报营业额、推迟纳税时间的现象。

③稽查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稽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稽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等税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

④运输企业如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应稽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用的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⑤稽查企业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是否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

⑥对账册不健全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公路养征站、港务所了解其缴纳养路费(航道维护费)的情况,看其车船是否正常行驶;了解油耗、出租车计费器等原始记录,测定运输工具的行驶里程,掌握运输收入;对长期漂泊在外,远离车船所在地从事营运的纳税人,应结合车船的年稽,提请公安、港监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核定其营业额。(2)对民航企业的稽查。

①因民航的营运收入大部分使用不需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发票,税务稽查人员应稽核专业发票的领、用、存,核对企业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以及记账凭证、账簿资料,特别是要对退、补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看企业有无补票、退票手续费收入不入账或直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的情况。

②稽查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合并计入营业额,航空地面服务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③稽查民航所属单位(如服务公司)从事接送旅客(售票处至机场)的汽车运输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所属宾馆、餐厅、邮件速递、代办电讯等业务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④稽查有无将运输收入擅自扣除代理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⑤稽查企业代理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的客货运输收入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⑥稽查企业有无以点多面广、汇总营运收入速度慢为理由,长期拖欠应交税款而迟交的情况。(3)对铁路企业的稽查。

①稽查“运输收入”账户时要对企业的结算手续作必要的了解,看其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严密,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进行稽查。铁路企业使用的票据是非税务监制的专用发票,稽查中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的稽核非常重要,通过已使用的专用发票与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相核对,与记账凭证、账簿相核对,往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另外,还需要对营业收入记录卡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等账户进行稽查,了解企业餐车和车站餐厅、建筑安装、代办运输、车站旅店、代办保险手续费、货场、专用线、无轨车站等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②稽查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业支出”和“代办业务支出”账户,看企业有无用红字或贷方记载营业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③稽查企业下属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等),看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转往下属单位等情况。(4)其他交通运输业的稽查。

除交通运输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稽查时应重点审查此科目。

①通过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企业有无不将收入全额入账以便少缴税款的现象,如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②稽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的红字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有运输业务收入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销有关成本费用的现象。

③稽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将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现象。(二)建筑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1)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用;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①直接费,指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的各种费用的总和。直接费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人工费,是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

材料费,是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产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按相应的预算列入的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构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装费、拆迁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的其他机械费。

其他直接费,是指概预算定额分项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

②间接费,指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单位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施工单位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等。

③计划利润。为适应招标竞争的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施工企业现实行计划利润方法。利润率暂按工程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计算。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技术装备费。

④税金。参照以上工程造价的具体内容,根据预算定额,通过逐一计算、审核,就可以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而确定应交税费。(2)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等,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3)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②建筑安装企业自己建成属于本企业建筑物后,在计征营业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征建筑业的营业税,但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征营业税;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除按出售面积取得的收入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还要征收建筑环节的营业税,计征营业税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征建筑业环节的营业税=出售建筑物建筑业环节的计税价格×3%

其中,自建建筑物的计税价格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