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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3 06: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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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栾溪,高晓荣

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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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及法律法规

国际石油合作及法律法规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回顾了国际石油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历程,论述了国际石油合作与法律的关系,介绍了国际石油立法概况和我国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法制环境以及主要法规,并以我国陆上石油合作的《标准合同》为实例,详细说明了国际石油合作的主要合同模式,给予读者直观的认识,加深印象,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

本书既可以作为各石油院校石油国际合作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培训对外合作人员的主要参考用书,以及石油企业干部和员工普法教育的知识读本。前 言

我国是石油生产和消费大国,石油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近年来,石油工业实现了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跨国经营成果丰硕。

作为上游油气开采的石油企业,2011年三大石油公司油气产量均实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外原油总产量达8.86亿桶,同比增长3.3%,为近年来同比最大增幅,原油产量首次超过埃克森美孚和BP,在国际同业中位居前列,油气当量产量则同比增长4.7%,达12.86亿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当量产量4.08亿桶,同比增长1.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当量产量达3.3亿桶,同比微升0.7%。

2011年,中国企业油气合作对象国的范围从传统产油国逐步扩大到一些发达国家;中国海外油气项目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油气权益产量首次突破8500万吨油当量,同比增长超过10%;海外油气并购交易活跃,交易金额近200亿美元。201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外油气业务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作业产量突破了1亿吨油当量,权益产量达到5170万吨油当量,相当于在海外建成了一个大庆油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斥资107亿美元收购5项海外油气资产,使海外权益产量达到2288万吨油当量,同比增长24.3%,阿根廷油气资产和加拿大油砂业务并购成为其快速提升海外油气产能的主要来源;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外油气业务增长主要来自其收购的3个海外油气项目,3个项目总投资48亿美元,权益产量达到1000万吨油当量,同比增长10%。

世界石油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决定了石油工业的国际化和竞争性。我国石油工业国际合作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海外合作区域已扩展到非洲、俄罗斯、亚太、美洲和中东地区等世界主要油气资源富集地;业务范围涉及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贸易和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在国际合作中,不仅成功运作了一批大型项目,获得了可观的油气储产量,更培养了一支熟悉国际石油合作规则的人才队伍,为未来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石油石化企业已被国际石油界所认可,赢得了良好信誉。

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呈持续增长趋势,2009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首次突破50%,达51.3%;2010年,该数值达53.7%;2011年达54.8%,已超越美国(53.5%)。中国能源研究会还预计,2015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超过60%。这一现状决定了我们只有不断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拓展对外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才能保证我国的石油安全供应,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国际石油合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在国内石油需求增长和国际石油合作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石油工业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国内几大石油公司的需求,笔者经过几年时间酝酿,完成了本书的编写,并已作为西安石油大学石油工程专业“国际合作班”主要课程“国际石油合作”的讲义使用多年,经过不断完善和修改,遂成此书。

本书从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知识入手,对国际石油合作及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就国际石油合作而言,书中回顾了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世界国家石油公司及大型跨国石油公司国际石油合作的现状,论述了中国石油行业对外合作的进展;就国际石油合作法律法规而言,书中介绍了法律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的基本作用,总结了中国及与其有石油合作的部分资源国石油立法现状,阐明了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基本内容,对比分析了国际石油合作主要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追求目标和存在风险,详细介绍了我国石油对外合作的《标准合同》。

本书由栾溪编写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其余部分由高晓荣编写。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西安石油大学张子旭教授、郭荆老师及宋白鹤、文亮、樊帆等同学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石油工程学院的领导及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

由于时间仓促,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不胜感激。编者2012年5月第一章国际经济合作基本知识第一节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理论

一、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概念

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不同主权国家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和超越国家界限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在生产领域中以资本、技术、劳动力、土地等主要生产要素的转移与重组配置为主要内容而进行的较长期的经济协作活动。国家、地区间的经济政策协调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简言之,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重组配置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实质内容。

由于任何人类的经济活动,都是存在于一定历史时期的活动,因此,以上概念也必然具有历史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这样定义的概念,它也必然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变化。

二、国际经济合作的内涵

1.国际经济合作是不同主权国家间的经济协作活动

国际经济合作的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主权国家间的企业、国际企业法人及主权国家非法人机构、学术团体等,从自然人(如单个劳务输出)到各种法人,到主权国家,再到国际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多元化格局,而其中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国际经济合作所涉及的政治风险、文化背景、国家法律、管理条件等都远比国内地区间的经济协作复杂。

属于联合国系统的经济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区域性经济组织指地理区域比较接近的国家间建立的组织或缔结的条约与同盟,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LAIA)、非洲统一组织等。这些区域经济组织在协调经济发展目标、采取协调经济政策、进行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其他国际经济机构如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国家间的组织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七十七国集团(Group of 77)等,这些组织在协调组织内部合作、促进南南合作和推动南北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致力于加强经济合作,如20世纪80年代的南北对话,当前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2.国际经济合作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无论国家强弱,企业规模大小,它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享受合作的利益。因此,国际经济合作不同于历史上宗主国对殖民地附属国的掠夺、侵略与剥削。历史上宗主国对殖民地附属国的掠夺、侵略与剥削不属于国际经济合作的范畴。可见,国际经济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殖民体系全面崩溃而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范畴。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相互经济交往中,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有来有往,互惠互利。例如,在进行洽谈或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要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兼顾双方的权益,使双方都有利可图。任何一方均不能强加给对方任何不平等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执行,任何一项条款没有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合作各方也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合作中的争议和纠纷。

3.国际经济合作是不同国家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协作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间的相互经济联系不断加强,整个世界经济生活日趋国际化。过去主要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国际经济联系方式已经不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了,而现代国际化生产要求在生产领域中实现最有优势的生产要素组合和采用最先进的科技成果,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国际经济合作就是世界各国之间在生产领域中所进行的经济协作。

4.国际经济合作是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包括质量和数量上的差异。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各国可以直接利用其他国家的生产要素,弥补本国生产要素的不足。通过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的转移,使一种生产要素从具有优势的国家流向在这方面不具优势的国家,与当地具有优势的其他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与配置,达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国际经济合作,输入本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时输出本国具有优势和丰裕的生产要素,使生产要素在国际移动中得到优化配置,达到发展经济、共同繁荣的目的。国际投资合作、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劳务合作等各种经济合作形式都是围绕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移动展开的。

5.国际经济合作是不同国家间进行的较长期的经济协作活动

传统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是就某些商品的交易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后,卖方备货交货,买方验收付款,货款两讫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结束,合同即告终止,该笔交易也告完成。每笔交易持续的期限一般都不长。国际经济合作则要求合作各方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展某些经济活动,因而国际经济合作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有些项目的合作期限可长达数十年以上,而且,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比国际贸易更为灵活多样。

6.国际经济合作应包括国际经济、政策协调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十分广泛,不同国家(地区)、国家集团和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和会谈,以及建立经济一体化组织和行业组织等形式对国家经济关系进行联合调节,也属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以解决经济合作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国际经济协调活动有利于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国际经济合作的进行创造良好的世界经济环境,有利于加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三、国际经济合作的意义及作用

1.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通过国家间的经济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间在经济上的协调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间的协调、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区域性经济组织以及全球性组织所进行的协调等多种形式。通过协调,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例如,八国集团峰会就是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间的经济协调。它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广泛讨论世界经济形势、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等问题,在协调政策、缓解摩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其成员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为稳定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了保证,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谈判为减轻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做出了不懈地努力。

2.实现了各国之间在生产要素数量、质量和结构方面的互补,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国家间的合理配置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一个国家拥有世界上一切的自然资源和全部占优势的生产要素,而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各国可以获得本国所不具备的或短缺的生产要素,也可以把占优势的本国生产要素转移到缺乏该生产要素的国家。通过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互通有无的移动,既推动了国际间科学技术的合作,又密切了各国间的共同投资,从而提高了社会生产能力,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生产要素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必备的各种条件。通过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实现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移动和重新组合配置,能够弥补一国在自然资源方面的差异性,弥补一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中的资金不足、劳动力不足和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使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组合和配置,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提高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

通过国际经济合作,一个国家可以从其他国家获得自己稀缺的生产要素,将自己所拥有的优势生产要素与其他国家的优势生产要素相结合,扩大产品生产规模。这不仅能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抑制因密集使用同一生产要素所产生的边际收益递减效应,而且还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规模经济又称规模利益,规模是指伴随生产能力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而经济则是“节省、效益、好处”的意思。规模经济即指如果生产要素都发生变化,能够带来生产规模的变化。各国通过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活动,促进了生产要素从丰裕的国家向稀缺的国家转移,那么具有丰裕生产要素的国家由于转移了一部分要素,使得剩下来的生产要素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益,提高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生产要素稀缺的国家由于使用了别国的要素资源,形成了新的生产能力,提高了要素的边际收益,从而产生了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规模经济的产生也要以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配置为前提条件。

4.扩大了国际贸易的数量和范围,影响和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流向

通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促使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移动,也使得一些机器设备的原材料等的国际贸易量增加。如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开展就会带动和扩大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的进口。另外,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尤其是以直接投资形式出现的资本要素的国际移动,可以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实现国外生产国外销售,从而使国际贸易的流向发生变化。

四、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合作的特征还可以通过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体现出来。

1.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是国际交往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都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形式,都是各个国家通过参与国际分工,获取比较优势利益的重要手段,都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换,都需要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上进行交易。各国利用其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经济收益,而各国的比较优势是由其生产要素的禀赋所决定的。因此,由于生产要素的禀赋不同,从而使得各国向国际市场提供的商品不同,也决定了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的类型不同,如发展中国家缺少技术与资本,因此国际合作的形式多为国际信贷、国际工程承包等。(2)都与生产要素相关,生产要素的禀赋既决定了国际经济合作中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和结构类型,也决定了国际贸易中各国参与交换的商品种类和数量。(3)都与商品生产有关。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各国利用自己相对优势的生产要素共同生产商品;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利用本国相对优势的生产要素生产商品,各国之间通过各自生产的商品进行交换。(4)两者常常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活动。如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承包等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就是国际商品贸易、国际资本输出、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劳务合作、国际生产的结合。

2.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的区别(1)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经济合作是研究国际之间各种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与配置的运动规律及其协调机制,其侧重点主要是生产领域的直接合作;国际贸易则是研究国际之间商品流通的规律性,其侧重点是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属于流通领域的范畴。(2)具体方式不同。国际贸易的业务程序,往往是一笔商品交易签约后,出口方的责任是按合同要求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及时交货;进口方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一旦双方完成交货与付款后,交易即告结束。国际经济合作则完全不同,在项目谈判时,双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各自的需要来确定一个适当的合作方式。达成协议后,还需要组成一个联合性质的经济实体。参加实体的有关各方,对项目的经营成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的项目还要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3)业务周期长短不同。国际贸易从洽谈、成交、签约到交货收汇的时间,一般在1年以内。而国际经济合作的项目周期都比较长,内容也较复杂,从谈判、签约到合同执行完毕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有的长达几十年。(4)国际经济合作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商业惯例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严重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而国际经济合作则为进入他国市场和获得别国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开辟了有效途径:在东道国投资办厂,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谋求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可以直接获得比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有利于本国落后产业的改造,建立新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第二节国际经济合作的类型与形式

一、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类型

1.宏观国际经济合作和微观国际经济合作

根据参加国际经济合作主体的不同,国际经济合作可分为宏观国际经济合作和微观国际经济合作。

宏观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经济合作活动。具体内容包括: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调整和确定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措施,对有关的国际经济合作活动提供法律保护(最高层级的保护)、通过经济外交形式不断协调本国与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所谓微观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企业间开展的各种经济合作活动,如兴办独资、合资企业,对外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等。

2.双边国际经济合作和多边国际经济合作

根据宏观经济合作参加方的数量不同,国际经济合作可分为双边国际经济合作和多边国际经济合作。

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两国政府、企业或厂商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

多边国际经济合作,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企业或厂商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一国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集团之间、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合作等均属于多边国际经济合作,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均属于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合作。

多边国际经济合作与双边国际经济合作一般都属于宏观国际经济合作的范围。

3.水平型国际经济合作和垂直型国际经济合作

根据参与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合作涉及领域、内容的不同,国际经济合作可分为水平型国际经济合作和垂直型国际经济合作两种。

水平型国际经济合作是指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技术和生产水平接近的厂商,或商品生产处于同一产品阶段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垂直型国际经济合作则指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技术和生产水平差异较大的厂商,或者商品生产处于前后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垂直型国际经济合作和水平型国际经济合作,既包括了宏观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也含有微观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

4.不同类型国家间的合作

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国际经济合作可分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北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南南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南北合作)、东西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二、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形式

1.国际投资合作

国际投资合作主要研究国际资本要素在国际间移动的表现形式及其具体内容。它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1)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收购当地企业等形式的国际投资行为。

国际直接投资是将资本直接投放到生产经营中,以取得或拥有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特征的投资,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综合体的转移。

2)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国际证券投资)主要是研究国际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进行国际债券投资、国际股票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又分为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信贷投资两种主要形式。

国际证券投资,是指以取得利息或股息为目的而购买东道国政府或企业发行的证券的经济行为,如国际股票投资、国际债券投资、国际基金投资等。

国际信贷合作主要是研究与资本要素国际移动关系密切的国际间的资金信用方面的合作,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商业银行贷款、混合贷款、国际租赁等。

与国际直接投资相区别,国际间接投资的投资者并不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

2.国际技术合作

国际技术合作主要是研究技术要素国际移动的有关内容。国际技术合作包括无偿技术转让和有偿技术转让。

1)无偿技术转让

无偿技术转让即国际科技交流,一般是通过多边技术合作或双边无偿赠送来实现的,其具体方式有召开国际科学技术专题讨论会,互派专家讲学与专家传授技术,专业人员培训,交换科技情报、资料、仪器样品,联合国有关科技研究机构的建立等。

2)有偿技术转让

有偿技术转让即国际技术转让,通过硬件的交易和许可证贸易进行。许可贸易方式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硬件的交易指技术设备买卖。

3.国际服务合作

国际服务合作是指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与国外企业或承包人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建筑合作等。

1)国际劳务合作

国际劳务合作主要研究劳动力要素在国际间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一个国家出技术人员、工人或其他人员等,前往另一个国家为需要劳动力的业主提供各种不同的技术服务和工作服务等。国际劳务合作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国际劳务输出、国际咨询业务、国际旅游等。

2)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国际承包商以提供自己的资金、技术、劳务、设备等,通过国际间的招标、投标等途径为工程发包人(业主)建造工程项目,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收取费用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3)国际工程建筑合作

国际工程建筑合作是指一国的工程建筑公司以投标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承揽工程建筑项目,待项目建成后,可直接移交东道国,或参与管理和经营。国际工程建筑合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商业与经济交往活动,其中包括多种经济合作方式。例如,一个工程建筑合作项目,除了大量的劳务合作外,还有相当多的技术合作、金融合作、贸易合作、政策协调等。

4)国际服务外包

国际服务外包是指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业主将服务流程以商业形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活动。其本质是企业以价值链管理为基础,将其非核心业务通过合同方式发包、分包或转包给本企业以外的服务提供者,以提高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跨国生产组织模式。

4.国际信息与管理合作

国际信息与管理合作主要研究信息与管理要素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其中,经济信息是经济活动的运动状态和特征的反映。信息本身不能直接生产出经济效益,但信息可以像黏合剂一样,通过人的作用将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进行经济合作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信息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经济管理是人类为了某种需要,对经济活动过程的一种自觉控制,即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等手段使生产要素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更合理地组合起来。经济管理同信息一样,本身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但一旦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能够提高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

国际信息合作主要指国际经济信息的交流与交换;国际管理合作的具体方式有对外签订管理合同、聘请国外管理专家、合营企业联合管理、交流管理资料与经验、举办国际管理培训班等。

5.国际发展援助

国际发展援助是国家政府之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的国际移动展开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也指国际经济组织、发达国家和一些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民间团体以提供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福利的活动。国际发展援助主要研究国际发展援助的主要方式与如何实施国际发展援助。

有关国际间实施经济技术援助的提法有很多,我们国家习惯上称其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有的国际组织则把它称为“国际开发援助”,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援助则采用“国际发展援助”这一提法。

6.国际土地合作

国际土地合作包括对外土地出售、土地出租、土地有偿定期转让、土地入股、土地合作开发和建立经济特区等,其中经济特区包括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形式。

7.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合作

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合作包括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联合国系统、区域性经济组织等为主对各国经济进行的协调活动,这种协调活动主要通过政府首脑会议及国家领导人互访,签订多边与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另一类是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方式进行,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

8.国际租赁合作

国际租赁合作是现代租赁业务由国内向国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按照一般惯例,根据租赁交易中的主要当事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国别属性来划分国内与国际租赁交易。当承租人和出租人不为一国企业时,即为国际租赁。

9.国际加工装配贸易和补偿贸易

国际加工装配贸易和补偿贸易是非常有效的经济合作方式之一,是国际间经济贸易发展变化的产物。简而言之,国际加工装配贸易是一种加工的贸易方式,而补偿贸易则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信贷相结合的产物。第三节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保护

不同国家主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即在国际间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配置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调整,便产生了国际经济合作法律关系,即合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则有权按照国内法律、双方协定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管辖权的机关则依法对合作主体的权利予以保护。调整国际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国际惯例和有关的国内法(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保护体系

1.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

签订国际条约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的国际经济组织,但主权国家仍是国际条约的主要主体。作为国际经济协调成果的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并为实现缔约方对外经贸政策与更好地开展国际间的经贸合作而服务。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而缔结。

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双边条约是指两方签订的条约,但是,参加双边条约的缔约国并不一定只有两个国家,它可能是多国,但当事方只有两方。多边条约就是多个当事方签订的条约。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均属于特别条约。

2.国际惯例

广义的国际惯例包括了成文的(狭义的)和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不同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不是通过国际外交会议制定的国际法律规范形式,而是开始流行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以后逐渐被许多国家或地区认可,有些则是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把长期形成的习惯归纳成条文,加以明确的定义或解释而成为被普遍接受的通用规则。目前,在国际经贸关系各个领域中都有自己相应的惯例或标准合同。例如,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支付结算惯例、国际投资惯例、国际工程承包惯例、国际租赁惯例、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国际惯例、国际税收惯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管理、国际技术贸易管理、跨国公司管理惯例,等等。

3.各国有关的国内法

各国的国内法体现的是一国的经贸政策,其中对外经贸法规往往对国际经贸有所影响,虽然一国的国内法不能构成处理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规范,但许多国际经贸关系条约与习惯要通过国内法来实行。多边贸易条约规范的不是一国的微观经济主体,而是该国制定的对外经贸政策与法规,以减少或避免各国对外经贸政策之间的冲突。

各国处理其对外经贸关系的国内法规往往还是某些国际规范的基础和来源。如果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都纷纷规定某一项行为原则,那么这种原则就可能演变成国际惯例、习惯,以至被规定在国际条约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制定其对外经贸关系的政策法规时,一方面努力按照国际统一法规,制定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规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给外国商人提供与本国商人同样的竞争条件,从而加剧本国市场的竞争程度,进一步获得更高的对外竞争力。另一方面,制定专门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法规,例如,制定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进行对外贸易制裁的法律、进行对外贸易谈判的法律等,使政府在处理对外经贸关系时更加具有法律依据。

二、国际经济合作法律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国际经济合作的稳定发展

为了吸引外资,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各国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投资保护、税收、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以此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合作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稳定发展。

国际经济合作所涉及的是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金额大、项目周期长。国际经济合作包括生产、运输、销售、融资等领域,合作主体常常会遇到很大的风险,有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是难以预料的,如政局动荡、没收或征用外国人财产、禁止外国人将所得外汇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等。

2.有利于调动参与合作主体的积极性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主体一般均来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经济生活水平,甚至不同的社会制度,他们彼此之间缺乏了解,难以相互信任。因此,他们更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法律保护可以确保他们的投入和现有财产的安全不受侵犯;可以使他们在合作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合作主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活动的积极性。

3.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在具体的国际经济合作中,合作各方就权利和义务的分担、平衡问题难免要产生纠纷,如不按期付款、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合同之外所增加费用的分摊等。由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受到有关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合同各方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如果出现矛盾纠纷,可以按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加以解决。

三、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适用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来处理争议。关于合同争议应做广义的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实践,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的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2.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

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原则,被称为客观标志原则。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选择,在发生争议时要以与合同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如下解释: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等。这些原则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3.适用东道国法律

如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适用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

如果根据上述第一条原则,而该国实体法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如果适用的该国法律与其参加的国际公约相抵触时,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四、国际经济合作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1.对所有权的保护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经济合作领域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取得某些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他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1)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机构确认所有权。(2)财产受到非法损害时,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3)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4)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遇到妨碍、侵害或危险时,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5)所有人的财产被人毁灭、损坏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6)所有人的财产被国家征用、国有化时,有权要求补偿。

2.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其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国际经济合作法律保护中,最常见的是对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他们可作为一方与对方合作的出资财产而受所有权和债权的保护,同时在合作中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而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甲国取得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技术发明和商标,如果没有在乙国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和商标权,也不受乙国的法律保护,而只受双方合同的约束。

3.对债权的保护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对债权的保护是最广泛的,因为合作各方在经济合作中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这种形式加以确定的,因此合同是发生债务的最普遍的依据。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一般需依靠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也称人权。债权一般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由适用国法律来保护。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如果合同一方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为此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一般有赔偿损失、终止履行合同、违约金、解除合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补救办法。

五、国际经济合作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目前,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解决国际经济合作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进行磋商,双方都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面对面地进行磋商,明确责任,消除误解,最终达成协议。例如,违约一方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而且有利于双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做法程序简便,不需要经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既经济又有效率,是国际经济合作中广泛采用的形式。

2)调解

调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参与争议双方的谈判,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在调解中,第三方的作用很重要,该调解人应具备比较好的素质和较高的谈判能力,能够调和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双方互相充分了解和理解对方的观点。调解人不能对双方施加压力,更不能偏袒某一方,和解协议应该完全基于双方的自愿。调节一般分庭外调解和庭内调解。庭外调解是指当事人未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从中调解;庭内调解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后,在仲裁庭或法庭做出裁决和判决前,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派人来进行调解。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不决时,自愿要求仲裁机构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称为“仲裁协议”,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有关国际条约,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1)仲裁条款;(2)专门的仲裁协议;(3)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它们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如信件、电报、电传、确认书等。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必须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诉讼

如果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在没有仲裁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过程比较复杂,时间也比较长,花费也比较大,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般都避免使用这种途径。

2.国际主要仲裁机构

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其中主要有:(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等。(2)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是根据某一地区或国家的多边条约的规定设立的。例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拉美12个国家于1975年签订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而设立的,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3)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受理国际经贸民事纠纷的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复习思考题

1.国际经济合作的内涵体现在哪些方面?

2.简要说明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的区别与联系。

3.国际条约包括哪些条约?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形式的有哪几种?

5.调整国际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6.国际经济合作法律保护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二章国际石油合作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石油与石油工业的特点

一、石油的特点

与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相比,石油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1.石油是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

在当今人类社会中,石油是最重要的能源。与其他化石能源相比,石油在热值、运输等方面均优于煤炭、天然气(表2-1)。按体积,每单位立方米原油所含热值是天然气所无法比拟的。按重量,每公吨单位原油所含热值为煤炭的2倍左右。按使用便利与否的角度比较,石油及其提炼品比天然气和煤炭更易于运输与利用。尤其是汽油、柴油等提炼品,最适合用于内燃机作为燃料,得到广泛使用。2010年的全球能源消费量(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TEC)中,石油占到33.6%,居绝对的主导地位。自第一次世界大战起,石油便开始取代煤炭,在国防和战争领域得到大规模运用,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商品。表2-1 能源平均发热量和折标准煤系数3注:中国规定,1255米天然气=1吨原油。

石油还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如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等,都是取自石油的重要基础有机原料,可用于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及合成纤维等三大合成物的生产,也是各类催化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主要原料。由原油提炼出的石脑油、重油,还是尿素等各类农用化肥的重要生产原料。

综上所述,将石油称为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最重要自然资源毫不为过。石油已经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最重要商品。

2.石油在地球上的分布具有明显的不均匀性

已证实的石油储存聚集在欧亚非大陆与美洲大陆两条贯通南北的狭长地带。石油业诞生150年以来,著名的产油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及中亚各国,西亚(中东)、北非、美国、墨西哥、委内瑞拉,无不位于其中。中东的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五个国家,便拥有全世界近60%的优质石油储量,其中沙特阿拉伯占了21.3%。世界石油分布的不均匀性(包括量和质的分布不均匀性),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石油生产成本的巨大差异。2009年,德国银行利用其研究合作伙伴Wood Mackenzie公司的数据库,对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地区的石油生产成本进行了汇总评述,美国生产一桶油所需成本合计为9美元,委内瑞拉平均为7.15美元,中国为14.5美元,而在科威特仅需1美元。虽然中东石油出口运输成本高,但与许多消费国国内的生产相比,仍具有较大的优势。

就分布不均匀而言,与其他许多矿产资源比较,石油并非独一无二,很多矿产资源也集中在少数国家和地区。石油与这些矿产资源相比,虽然同为资源的分布不均匀,但其间性质迥异。其他金属、非金属类自然资源的分布,固然不均,但却可以循环利用,如果这类资源供应中断,更多影响的是人类的发展状况。但石油、天然气是碳水化合物,一经燃烧便转化为各类气体和水,消失得无影无踪,无法进行二次利用,二者具有质的区别。这样一来,不仅经济增长需要消耗新的能源,现有经济体的维持,也需要不断地补给能源。所以,如果石油、天然气这类资源供应中断,将对当代人类社会的生存产生深远影响。

3.石油在相当长时间内难以替代

在使用价值的意义上,一个人活着便需要每天摄取新的食物,农产品(食物)是人类存活最原始最基本的能源。我们甚至可以说,“民以食为天”,食物具有较石油及其他化石燃料更为基础的使用价值。然而,农产品间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以粮食为例,小麦、大米、土豆等均可以互相替代,不同地区的人们因地制宜,“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可以适应不同的食物。目前,石油替代产品主要包括四大类: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气、氢气),合成燃料(煤制油、天然气合成油),醇醚类燃料(甲醇、二甲醚、乙醇),生物质产品(生物质气化、生物柴油),然而它们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缺乏汽车适用性能、经济性、大气环境性能、综合效率以及安全供给性能。在相当长时间内,石油也不能由其他矿产资源所代替。强调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正是这一点使石油真正与其他各类产品区分开来,成就了石油的“权力”资本:一方面加强了进出口双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结构中的脆弱性与敏感性。

上述三个特点意味着,石油市场具有与其他大多数初级商品不同的供求结构,更易为生产者所控制,因而供应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自然资源之王”的特征及其无法二次利用,确保了世界经济对石油需求的规模,难以替代性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分布不均、准入受限及其资本密集型特征则决定了供应规模的局限性。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来看,石油国际贸易均是以单一商品为基础计算的“最大的生意”。

二、石油工业的特点

石油工业与其他工业一样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尤其在以下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

1.石油开采耗资巨大

1)勘探投资(1)地质费用:在普查阶段进行的地质测量工作,可以采用航测、遥感遥测技术、重磁力测量法等。无论陆上或海上,进行大面积普查工作的费用都在几十万美元之内,占总投资费用的比例较低。(2)地震勘测费用:地震勘测是在普查之后,提供参数井位。假如要在一块26千米×40千米的海域做2千米×2千米网格的地震测线则需要在26千米上做14条线,40千米上做21条线。总共为1106千米地震测线。若以500美元/千米计,则总费用估算为553000美元。(3)勘探钻井费用。

①钻机日租费:一般以日租来计算(也有以进尺计算),在陆上美国一部3000~5000米能力的钻机日租费大体上是5000~6000美元;在海上日租费通常在20000~30000美元。

②其他钻井费用:陆上包括修路、井场准备、运输、燃料、钻井液和添加剂、井场录井和监测系统、测井费用、定向钻井、射孔、地层处理、固井费用、套管、油管特殊工具租用、进口设备等;在海上,还包括供应船、直升机、化学用品、潜水、动力、水、润滑油等。一般而言,钻机或钻井船的日租费大体占整个钻井费用的40%,其他费用占60%。

③时间:钻井周期越长,投资费用越高。

2)开发投资

开发钻井与勘探钻井的费用项目类似,所不同的是开发井的数量决定了整个开发投资。开发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费用:(1)井场或平台费用;(2)开发钻井费用;(3)生产设施费;(4)集输管理费用。

3)生产操作费

生产操作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作业费,如日常供应、油气处理、通信安全措施等;(2)生产维修费;(3)保险费;(4)油田管理费等。

2.石油开采风险性高

石油开采风险性高,尤其是海洋石油的开采,开发难度大,风险性更大。因此,单靠一方投资建设开采具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由于油气深埋于地下、油藏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加之地面的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很大,尤其是海上、沙漠等情况更为复杂。油气资源的复杂性与巨大风险性决定了其勘探周期比一般项目要长得多,少则几年,多则十余年。

对于石油公司而言,一般面临两种风险:即与时间有关联的风险和与时间无关联的风险。(1)与时间有关联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指资源国政府法律不健全而出现的立法变化,政治、经济政策方面的变化,以及爆发革命或战争等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经济风险包括将来油价的变化、石油市场的供需情况变化、成本费用的变化等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技术风险指由于客观原因(自然条件:台风、暴风雨、地震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井喷、平台倾倒等)与主观原因(技术设计、施工操作、测量工作的不完善、施工过程中所需物资供应中断等)造成的作业失败或工程失败等损失。(2)与时间无关联的风险。石油勘探开发的主要风险是勘探风险,也可以说是勘探阶段的地质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找到油气流;二是能找到多大储量规模的油田。第二节国际石油合作的历史沿革

国际石油合作本身属于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一定时期,国际经济秩序发展变化形势在国际石油经济关系上的反映,国际石油合作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可以说,国际石油合作不同于历史上国家之间在石油经济方面的某些合作的特征,而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所带来的属性。

国际石油合作,大体上是沿着以下路径产生并且发展的。由于石油是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人们便追逐于获得石油。于是开发了钻井技术,进而建立了炼油厂,铺设了输油管道,催生了现代石油工业。由于石油在地球上的分布具有明显的不均匀性,已经形成了的石油垄断资本,于是便向其他的石油富集国野蛮进入,形成了石油工业历史上称为石油租让制的一种制度。由于社会主义在世界各地的斗争,称霸半个世纪的罪恶的租让制,终于被迫改革,进入了相对来说比较平等互利的现代国际石油合作时期。

一、跨国石油公司的兴起

1782年,法国人发明了“煤油灯”,但照明用油仍主要依靠动植物油。直到1859年美国人德雷克(Drake)在宾夕法尼亚打出了第一口油井(图2-1),使得矿物油逐步取代了动植物油。德雷克用一架以蒸汽为动力的绳索钻,在泰特斯维尔地下112米深处,钻出了石油,日产量达1.37~4.79吨。世界公认他是第一个利用现代钻井技术打出原油的人,他的成功催生了石油工业。

1861年美孚石油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建立了第一个大型炼油厂,接着又铺设了第一条输油管道。到19世纪末,世界原油年产量约为2000万吨。图2-1 德雷克井

1870年,美国洛克菲勒创建了标准油公司(The Standard Oil Company),使矿物油取代动植物油,建立了世界石油市场的垄断地位。在此之前,洛克菲勒就开始经营石油贸易并进行石油炼制,在标准石油公司成立不到10年的1879年,它已控制了美国炼油业的90%。1882年1月,签订了“标准石油托拉斯协议”,组成托拉斯管理理事会来管理标准石油公司,完全控制了14家公司并部分控制了21家公司。从1885年开始,随着美国印第安纳油田投入开发,洛科菲勒大量购买石油生产权,到1891年,标准石油公司生产的原油已占美国原油总产量的1/4。与此同时,于1888年在英国成立了自己的第一家国外分公司“英美石油公司”,并不断在欧洲大陆投资。通过国外的投资,标准石油公司控制了美国90%以上的石油出口,最终成为一个从原油生产、提炼到销售的一体化的国际大石油公司。

1873年,俄国沙皇在石油生产方面实行门户开放政策,任何人均可以到俄罗斯从事石油这项冒险的事业,吸引了大批外国人前往俄罗斯开发石油、办炼油厂。

1911年美国政府发布了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解体,其中埃索公司、雪佛龙公司、莫比尔公司与德士古公司、英国石油公司、英荷壳牌公司、海湾石油公司并称石油“七姊妹”。

同时,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跨国石油工业在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委内瑞拉、秘鲁、阿根廷等地区,中东的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巴林等地区获得了大量的石油租让地和开采权,进行着掠夺式生产。

二、石油租让制的产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跨国石油公司的兴起,资源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开始使用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石油合同,于是产生了石油租让制,从此石油租让制成为石油工业国际合作的基础。

租让制是指授予石油公司在租让区独立勘探与开发所有石油、天然气的特许权,并支付少量矿区使用费和税收。一般说来,中东石油生产国从租让区所得到的利益是12.5%的矿区使用费和50%的石油所得税。而其计算依据均以外国石油公司标定的价格为依据,所以产油国收入的多寡并不直接取决于石油的市场价格,而取决于石油的标价。由于石油垄断集团极力压低石油标价,导致产油国遭受重大损失。

1901年,D.阿塞公司(后来成为英国石油公司)在伊朗取得60年的勘探、开发和石油出口专营权。政府征收16%的矿区使用费,租让区面积占该国领土的76.4%。

美国雪佛龙公司承租沙特阿拉伯74.1%的国土面积60年。

英美两国跨国石油公司(海湾石油公司和英国波斯石油公司按50%的股份组成科威特石油公司)于1934年承租科威特全部国土99年,期限到2033年。

像伊朗一样,当时大多数资源国政府都已向跨国石油公司签订了租让制合同,提供石油勘探开发的特许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如表2-2所示。表2-2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中东国家租让地情况表

七大石油公司在20世纪初前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时期内,依靠母国政府的各种支持,同亚、非、拉产油国签订各种租让合同,取得了对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石油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并获得这些产品的垄断权力,从而基本上垄断了除北美以外的资本主义世界石油资源、生产和产品。

旧租让合同基本上是七大石油公司利用第三世界产油国政治上丧失独立或衰弱、经济上贫困落后和缺乏现代工业知识等状况签订的,因此是不平等合同,是对第三世界产油国残酷的经济侵略。七大石油公司为取得这一权利所付代价极微,而所获权力极大,租让地面积极大、租让合同期限极长,且勘探、生产、经营等权利完全操纵在石油公司手里,产油国无权过问。开采出的原油和其他产品全部归石油公司所有。例如,英国石油公司(BP)取得伊朗石油租让合同的代价是2万英镑的现款,2万英镑的这一公司的股票、年租金1800英镑和每年所得到利润的16%。租让地面积48万平方千米,占伊朗国土面积的76%,合同期60年。到1933年修改合同,面积缩小到10万平方千米,合同有效期延长到1993年。合同规定承租人取得在租让地内“寻找、获得、开采、发展,是指适合于贸易、取走并出售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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