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耕地的期限低于30年,能要求延长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5 00: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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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耕地的期限低于30年,能要求延长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

承包耕地的期限低于30年,能要求延长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试读:

承包耕地的期限低于30年,能要求延长吗?

(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作者:编辑部排版:燕子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承包耕地的期限低于30年,能要求延长吗?

【案情介绍】

2002年,青山村开始对本村的土地承包进行调整,由于村委和村民无法对承包费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年缴纳,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村委决定,承包合同五年一签,每签订一次承包合同,村民一次性支付5年的承包费。今后对于本村的土地承包,都按照这种方式执行。之后由于村里搞规模化大棚种植,效益越来越好,土地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到2012年,本应该继续签订第三次承包合同,但是村委决定不再签订合同,重新对村里土地进行大规模的承包调整。村民不同意村委的做法。村委认为,承包以合同为准,现在合同到期了,村委作为发包方,有权利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村民不服,多次协商未果,于是集体将村委起诉到法院,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上述事实,合议庭经过合议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村委系2002年开始,对全村的土地承包进行了全体调整,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应该从2002年开始计算,虽然合同五年一签,且于2012年的时候,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此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系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鉴于所承包的土地的性质为耕地,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因此,村民所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年限应该延长至2032年。法院最终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将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延长至2032年。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法定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问题。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条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于农村耕地的承包期限作出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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