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及同步练习(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6 0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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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级会计师无纸化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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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及同步练习

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及同步练习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参加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的人士编写的应试辅导书,严格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编写,内容结合历年考点,总结考试重点。全书共分七章,分别为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书针对每一考点都配有习题,并附带答案和解析,帮助考生强化训练,加强记忆,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复习和应试方案。

本书适合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的考生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丛书序

目前我国针对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从低到高依次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而要获得以上职称,首要条件就是能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会计人员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监督稽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事会计行业的会计人员都希望能通过提升专业技能来实现自己的职业规划,而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就是会计从业人员铸就职业发展道路的一块垫脚石。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组织了一批在会计行业颇有造诣、在考试方面较有经验的专家,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大纲编写了这套“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辅导教材”,本系列教材主要为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人员编写,全套共包括如下4本:《初级会计实务考点精讲及同步练习》《初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题》《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及同步练习》《经济法基础最后冲刺8套题》丛书特色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查的内容较多、系统性强,考生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认真学习,因此选择一本恰当合适的书是尤为关键的,甚至影响着考生能否通过考试,本书和其他同类书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 以大纲为中心

本套丛书严格按照财政部最新考试大纲编写,充分体现了教材的最新变化与要求。在详细讲解教材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讲解历年真题帮助考生理解和掌握重点知识,真正做到“把握重点、迅速突破”。

2. 符合学习规律

本套丛书按照分段学习法的科学思路,相应设置了“考点精讲”与“真题解析”,考点内容全面,真题配合答案和解析,加强理解,以全程辅导的形式帮助考生按照正确的方法复习备考。

3. 以历年真题为主

众所周知,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本套丛书在例题的选取上,以历年真题为主,让考生通过习题演练了解考情和考试重点,在复习中做到有的放矢;在学习教材基础知识、分析真题的基础上,了解自己的不足。

4. 文字简练,深入浅出

充分考虑了会计入门者的实际困难,语言尽量简单明了,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把会计专业知识表达清楚。考前复习注意事项

1. 制订计划

考生需制订考前计划,每天要看多少页,复习到什么程度,做到心里有数。还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时间,不能偏科。

2. 注重基础

会计考试覆盖面广、系统性强,因此不能押题、扣题,要全面地学习,特别不能忽视基础知识。

3. 善于总结和对比

不能盲目学习,教材看了要总结,真题做了要总结。在复习过程中,不能搞条块分割、章节独立,要前后连贯,综合掌握。解题技巧总结

1. 选择题答题技巧

在备选答案中,如果正确答案不能一看便知,就要先排除那些明显错误的答案,经过筛选留下正确的答案,排除的方法有如下3种:(1)回忆教材中是否有类似的表述;(2)分析备选答案的表述是否合乎情理;(3)对于某些有若干相同类型答案的选择题,可直接将各个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中找出与题目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或几个正确答案。

另外,不定项选择题的规则比较特殊:答对给分,少选给相应分,多选、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答题时,如果没有100%的把握,就不要进行选择。

2. 判断题答题技巧

判断题中往往包含一些似是而非的表述,即命题人有意误导的模糊点,在答题的时候要注意如下4点。(1)分清绝对和相对:有些判断题题目中含有“总是”“都是”“一定”“绝不会”等绝对性词语,这种表述没有灵活性,限制性较强,“错”的可能性往往较大。在没有把握做出选择时,可以分析一下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来证明其正确性,如果找到不足以肯定的理论,判“错”就是较好的选择。如题目中含有“通常”“一般说来”“在多数情况下”等相对词语,这种表述方式有一定的灵活性,适应性较广,因为它排除了个别的、特殊的情况,所以“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遇到这种判断题时,如果找不出理由证明其错误,则可做出“对”的选择。(2)注意表述中是否缺少某些基本要素:如果试题中出现了教材中的用语,但遗漏了某些要点,也许它所表述的没有错误,只是缺少内容,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不容易发现问题,考查的就是考生对知识点的熟悉程度。(3)注意是否存在对中有错或根据正确前提引出错误结论的表述: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表述的语句是否为对中有错,即条件是对的,但结论是错误的。看题时要仔细,不能看头不看尾,切记不能看到某一正确的概念就立即做出肯定的判断。(4)根据评分原则适当进行猜测:若实在不清楚到底是对是错,那么如果规定判断错误的不得分,但不倒扣分,便可尽量给出答案,不放弃可能得分的机会;如果答错了要倒扣分,就需要谨慎了,宁可不答也不要做出没有把握的答案。

本书由郝畅统筹编写,同时参与编写的还有张增强、周洋、谢国瑞、朱珊珊、李亚杰、王小龙、张彦梅、李楠、黄丹华、夏军芳、武浩然、武晓兰、张宇微、毛春艳、张敏敏、吕梦琪,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新的人生道路上续写辉煌!第一章总论

本章为全书的基础,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题型均是以选择、判断题的形式进行考查的。本章的重点集中在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的形式分类、仲裁和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的类型等方面。

本章考点知识体系一览表如图1-1所示。图1-1 本章考点知识体系一览表第一节 法律基础考点一 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定,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法的特征如表1-1所示。表1-1 法的特征【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 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解析】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因此ACD均正确。【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B. 国家制定或认可C.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 取得社会公众认可【答案】ABC【解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答案】ABCD【解析】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特征包括:(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考点二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2)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3)行为。(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例题 单选题】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A.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C.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D. 经济法律关系的意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例题 单选题】( )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事实D. 内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只有选项C不符合要求。【例题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 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C.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D. 对自然人而言,有权利能力,就一定具备行为能力【答案】D【解析】(1)对自然人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2)在一个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公民的权利能力还须依法取得特定资格后方才具备。【例题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自然人B. 商品C. 法人D. 行为【答案】AC【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 自然人B. 发明专利C. 劳务D. 物质资料【答案】BCD【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自然人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国有企业B. 集体企业C. 合伙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答案】ABCD【解析】根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所以本题答案是ABCD。【例题 多选题】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A. 所有权B. 纳税义务C. 经营管理权D. 服兵役义务【答案】BC【解析】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纳税义务属于经济义务,经营管理权属于经济权利,因此答案是BC。考点三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1)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

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例题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性质的是( )。A. 发行股票B. 签订合同C. 发生地震D. 承兑汇票【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发生地震属于绝对事件的范畴,选项ABD则属于行为。【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A. 纵火B. 爆发战争C. 地震D. 签发汇票【答案】AD【解析】地震和爆发战争都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无法预见的事;而纵火和签发汇票则是人有意识的行为,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 自然灾害B. 公民死亡C. 签订合同D. 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选项AB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选项C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例题 判断题】战争和经济管理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围。(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经济管理行为属于行为,而不是事件范围。考点四 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等。法的形式包括如下几种。(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效力低于宪法与法律。(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7)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具体如表1-2所示。表1-2 法的分类【例题 单选题】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为依据进行的分类是(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 根本法和普通法C. 实体法和程序法D. 一般法和特别法【答案】B【解析】法可以做如下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做的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所做的分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做的分类,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做的分类,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分为公法和私法。【例题 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行政规章【答案】B【解析】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例题 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答案】A【解析】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例题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做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 根本法和普通法C. 一般法和特别法D. 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C【解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所做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做的分类。所以答案是C。【例题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做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 根本法和普通法C. 实体法和程序法D. 一般法和特别法【答案】A【解析】B答案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类的;C答案是根据法的内容分类的;而D答案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类的。考点五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般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方法大致有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如表1-3所示。表1-3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概念要特别注意以下4点。(1)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2)法律体系称为部门法体系,是近代以来的事。在近代以前,尽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划分,但仍存在法律体系。(3)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4)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已经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例题 多选题】下列( )属于我国的法律部门。A. 宪法B. 经济法C. 婚姻法D.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答案】ABD【解析】婚姻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包含在民商法中,属于民商法的子部门法。【例题 单选题】下列( )包括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A. 《紧急状态法(草案)》B.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 1979年《刑法》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B【解析】A答案尚未制定生效,不属于现行法,因此不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1979年《刑法》已经被修改而废止,也不属于现行法,因此也不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选项D属于国际条约,尽管该条约对我国有约束力,但由于不是国内法,因此也不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现仍在生效施行,当然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例题 单选题】以下选项中,( )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A. 行政法B. 合同法C. 仲裁法D. 民事诉讼法【答案】A【解析】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例题 判断题】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答案】√【解析】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法律体系即为统一整体。因此,表述是正确的。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考点一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做出最终裁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处理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例题 多选题】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A. 仲裁B. 民事诉讼C. 行政复议D. 行政诉讼【答案】AB【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例题 多选题】某县工商局对甲公司抽逃资金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甲公司不服。对此双方可采用的解决方式是( )。A. 仲裁B. 行政复议C. 民事诉讼D. 行政诉讼【答案】BD【解析】县工商局对甲公司罚款1万元,甲公司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例题 多选题】市工商局因A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多次处罚仍不改正,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A公司不服,则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包括( )。A. 仲裁B. 民事诉讼C. 行政复议D. 行政诉讼【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仲裁和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例题 判断题】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答案】√【解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考点二 仲裁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分别为:(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申请仲裁。(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① 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如表1-4所示。表1-4 仲裁的基本原则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五、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两个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事先就该合同订立了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因为合同的纠纷导致一方依法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还是有效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依然有权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但当出现合同争议的时候,甲企业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没有告知法院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依法受理。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只要在法院首次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就应当驳回甲企业的起诉;如果乙企业在首次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那么视为双方同时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六、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直系亲属;

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仲裁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例题 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 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 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 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 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答案】B【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例题 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B.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D.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例题 单选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A. 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 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 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D. 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答案】B【解析】(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申请仲裁。(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① 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例题 单选题】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为( )。A. 裁决书送达之日B. 裁决书执行之日C. 双方协商的日期D. 裁决书作出之日【答案】D【解析】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A. 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级裁决B.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C.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D.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答案】 B【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答案A正确,B错误;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C答案正确;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D答案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例题 多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B. 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做出裁决C.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D. 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所以答案是AC。【例题 判断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题目表述正确。考点三 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提示:仲裁的使用范围比民事诉讼的使用范围小。其他方面两者也可以对比。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4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提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做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内容如表1-5所示。表1-5 诉讼管辖管辖类别具体内容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地域管辖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四、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规定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在于以下几点。(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规定体现的是如果权利人享有权利但不积极地行使,将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换言之,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就会使义务人认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其请求权,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权利人才行使权利,就会导致既定的社会秩序的破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有些事实和证据可能因年代久远,难以查证。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以使当事人和法院免受陈年旧账的困扰。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务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五、判决和执行

1. 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称为执行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下列不同的执行措施:(1)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0)其他措施。【例题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A. 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B. 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C.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D.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答案】ABD【解析】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选项A属于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选项B属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选项D属于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均适用于《民事诉讼法》。C答案适用《行政诉讼法》。【例题 单选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4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4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 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B. 自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2日C. 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D. 自2014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甲的工艺品失而复得,所以甲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针对工艺品的损毁。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就是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时计算,即2014年8月2日。寄存财务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答案是B。【例题 单选题】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甲住所地法院B. 乙住所地法院C. 房屋所在地法院D. 甲、乙协议的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题 分析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解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判决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消灭;甲公司不履行义务时,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该判决不得撤销。【例题 多选题】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A.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B.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C.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D.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答案】ABCD【解析】为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请法院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予以执行。【例题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A. 当事人提起诉讼B.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答案】ABC【解析】根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D答案是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四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条),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如表1-6所示。表1-6 行政复议的范围范 围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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